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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论文 篇一
论文摘要: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新类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办学规模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法规建设显得相对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独立的法律,严重阻碍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并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体系建设,健全法律的执法机制与监督机制,为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新的类型,这已在教育界形成了共识。高等职业教育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使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迈入了大众化教育行列。高等职业教育在其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相关理论基础、法律法规建设显得相对滞后,如何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完善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制度,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法规建设综述
(一)确立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是建国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经验的结晶,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是我国第一次把高等职业教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68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进一步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首先它是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不同于学术型、研究型、工程型教育类别。其次,它又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区别于职高和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高级阶段。
(二)确定办学类型定位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高中毕业生一部分升人普通大学,一部分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该《决定》不仅首次提到“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并且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进行了初步的阐述,将其定位为:“高中后实施、有别于普通教育、与行业配套的一种新型教育类型。”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新类型。”这就真正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明确人才培养定位
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面向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真正办出特色。主动适应农村工作和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培养农村现代化需要的各类人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
(四)规定高职办学条件
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2000年3月,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对高职学校院系两级领导的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土地和校舍面积、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课程与专业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等条件作了规定。文件还提出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四年内在规模、师资、图书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五)提出办学质量要求
2006年11月16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指明了高职培养目标、教育过程和环节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关键问题,这是规范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纲领性文件。
二、现行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制的滞后性
1.我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到现在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了,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职业教育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到目前尚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职业教育法》),严重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
2.《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但高等职业教育尚未真正纳入省政府统筹协调范围之内,地方高等职业院校很难依法获得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教育经费,造成办学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对高职学校来讲其实这根本就不可能。同时也缺乏“双师型”教师的条款,不利于激励人才流向高等职业教育岗位。
3.《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但是,高职教育是在近几年才快速发展的,地方高等职业院校无法直接引用其中的相关条款,诸如资金投入、“订单式培养”、“顶岗实习”、招生及就业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高职教育的发展。
(二)法制的依附性
1.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严重依附于其他教育法。由于《高等职业教育法》没有出台,高等职业教育只得依附于《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
2.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依附着政策性文件的主导和调控。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到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颁发的《决定》、《意见》、《通知》、《计划》等等。
(三)法制的零碎性
从表面形式上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相对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1.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散见于各类教育法规之中。《教育法》只提到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法}69个条文中仅有一处出现了“职业技术教育”字样,《职业教育法》主要规范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
2.高等职业教育程序法缺失。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实体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法律,而程序法是为保证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法律。《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多是宏观方面的条条框框和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尽管可用其他教育法来指导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但谁来办高等职业教育、怎么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具体行为执行的方式、形式如何?强制执行的条件、范围如何?行业配合与监督、审查程序等等程序却没有规定,高等职业教育缺乏协调高效、令行禁止的运行机制。
(四)法制的非权威性
1.《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但对高等职业教育就显得缺乏针对性。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同样缺乏针对性,权威性难以体现。
2.有些本应用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却以政策性条文加以规定,其权威性明显不足。政策性规定的内容,因地域差异、职能部门的重视程度和执行者的主观等因素,在具体行政行为上存在不一致性,在实施中存在不到位甚至不实施、不兑现的现象。
3.由于立法的角度不同、颁发的部门或地域不同,以及实施的时间不同,现行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些法律法规等存在许多交叉和矛盾。
4.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行为,无可依据的强制措施,更找不到制裁的办法。《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我国大多数高职学院是从中专学校升格的,以前工资享受的提高10%的待遇,升格后被取销了;现在国家公务员实行了生活补贴,大多数中小学教师也参照执行,唯有高职学院教师生活补贴没有纳入地方财政拨款。
(五)法制环境不良
1.观念性障碍。有些政府部门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门存在着忽视高等职业教育的倾向,直接导致了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的削弱,资金投入不足,这严重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社会歧视观念依然存在,认为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低水平、低层次的教育,报考高职院校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体制性障碍。一方面,法律体制没理顺,具体表现在:其一,上位法定位不规范。《职业教育法》第一条指出,“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在这一规定中,没有提到根本法——《宪法》,很容易使人们认为,“推进职业教育只是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的事,是比较明确的行业行为。”其二,原则性条文过多,规范、操作性条文太少。有很多条文表述模糊,一些重要的概念笼统含糊,类似“鼓励”、“可以”、“应当”、“逐步增长”、“一定比例”、“适当”、“酌情”等词语频繁出现和不当使用,导致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其三,法律规则要素不全。“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但在《职业教育法》中,不少法律条文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法律后果,导致一些法律关系主体虽不履行义务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一些法律条文对适用主体或者违法惩处主体的规定也不明确,导致执法主体互相推诿、互不负责,最终使规定的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管理体制不顺,首先是管理部门关系不顺,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的发放,劳动部门负责职业资格鉴定与证书发放,经过高等职业院校培养培训的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后,仍然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培训鉴定,才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这造成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脱节;其次是内部管理不顺,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职成教育部门和高教部门都能管理,结果反而造成两个部门谁都没有管好的局面。
3.政策性障碍。一是缺乏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法规和实施办法,高等职业教育在教育规划、经费投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劳动就业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高等职业教育不能享受与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政策待遇,缺乏政策的公平性。如《高等教育法》第32条至第38条规定了高等学校有7项办学自主权,但高职院校在招生、课程开发、教师聘任等方面仍缺乏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的权力。《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但高等职业教育却交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明显违反了《教育法》。
4.经费性障碍。根据发达国家的统计,职业教育的成本是普通教育的2.5倍,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有资料表明,职业教育经费在整个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高等职业院校生均事业经费尚不足普通本科院校的一半。很多省市没有按要求制定生均经费标准,高等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也很少。举办高等职业院校的部门、行业,也没有按办学规模拨足办学经费。企业缺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也缺乏承担职业教育经费的法规约束。高等职业院校主要依靠收取学杂费来维持运转
5.互动性障碍。《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各项规定很难落到实处。高职教育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相连,但不少高职专业、课程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严重脱节,企业缺少参与产教合作的热情,学生也很难得到去企业实习的机会,造成高职学院培养的学生不能完全胜任社会和企业工作的需要。
三、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完善的主要措施
教育部在2009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进程”。教育部副总督学、职成教司司长黄尧指出:“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尽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制定《终身学习法》,完善与两部法律相配套的条例、办法,地方也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从制度上保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制定和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成了当务之急。要想使高等职业教育有全面、权威法规的保障,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制约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的《高等职业教育法》迫在眉睫。
(一)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
我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皆为一种跨类别、跨层次的教育法律,由于立法时高等职业教育尚处于初创阶段,涉及高职的内容不多,且多是目标性、原则性的,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性质、根本任务、管理体制、管理职责、运行机制、办学条件、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经费来源、师资、企业的职责等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没有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因此在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时,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高等职业教育地位。应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处于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同等重要的地位,以及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扩大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2.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首先,高等职业教育应该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而非一个层次,既然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就应该也有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西方国家的职业教育目前已发展到博士教育阶段,我国台湾在20世纪5O年代开始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逐级上移,现在已形成了中等职业教育、技术专科、技术本科以及技术硕士和博士的多层次职业技术教育体系。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普教与职教沟通的立体化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其次,理顺高职教育管理体系,打破部门界限,成立专门的机构,实行对职业教育的统一领导。
3.保障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据发展中国家对教育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高等职业教育的成本是普通高等教育成本的2.64倍,即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有更大的投入。从国际看,法国大学60%的事业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加拿大大学75%的事业经费由政府拨款,美国教育经费是联邦政府、州政府财政拨款最优先的。因此,我国政府应按照教育成本确定经费配置比例的原则,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公共教育经费的分配结构,提供公平的教育财政政策,改变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导致区域高职院校经费投入的不平衡现象,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高职院校成本投入体系。应使高职院校的生均拨款经费标准与普通本科院校的生均拨款经费标准大体持平,降低高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从而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和谐发展创造公平的投入环境。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按财政收入的比例确定政府的职业教育投入,按企业收入和职工工资的比例确定企业的投入一同时在税收上制定辅助政策,鼓励企业投身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4.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机制。从国际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职业教育必须要企业参与和合作。我国职业教育的弊端是学生缺乏实践锻炼,只有加强校企联合,高职教育才能培育出企业急需的合格人才。因此,在立法时要明确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和方式,硬性约束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实施职业教育。企业是高职学生最好、最适宜的实习场所,开展合作教育不仅可以解决学校实习场所、设备、技术和经费开支等问题,企业也可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大搞人员培训,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可为毕业学生的就业提供机会,实现学校和企业成功的双赢合作。
5.规范职业资格证与培训。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证存在“证出多门”、“乱办班”、“乱收费”和“乱发证”等现象。各行业及各级劳动人事部门都在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无序,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范职业资格证书,从而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推动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各类人员任职资格标准或职业技能标准的执行,推动考核鉴定工作有计划地开展。
我国在80年代颁布了一系列职业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基本上是对职业学校教育的规定,很少涉及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职业培训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其重要性丝毫不低于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不仅可以缓解就业压力,为广大劳动者接受终身教育提供机会,而且可以把我国巨大的人口负担变为丰富的人力资源。急需通过立法来规范我国的职业培训制度,解决职业培训中各种关系的协调、培训资金的缺乏、培训机构的管理等问题。
(二)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经验注重健全职业教育立法机制,明确划分立法权限,杜绝越权立法,尤其要警惕隐性越权。进一步强化权力机关在职业教育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淡化职业教育立法中的行政部门色彩,确保立法程序的严格规范。
在颁布《高等职业教育法》后,需要完善程序法和与其相配套的下位法规体系的支撑。以《高等职业教育法》为总法,以职业教育投入法、职教师资法、职业资格证法、企业培训法、就业与职业培训法等若干行政法规为主体,辅以大量的职业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众多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构成的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同时,国务院再颁布《实施细则》作为配套的程序法,规定违法责任的处罚措施,避免以往文件口号式的宣传式的弊端,真正按“依法治国”的精神,做到依法治教,为高职教育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三)健全执法机制与监督机制
法律规范如果没有了制裁措施,则不成其为法律规范。我国高职教育绝大部分也以规章、政策的方式予以规范,没有将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即使有一些法律规章也往往只有规范要求,没有实施细则和相关责任条款,致使这些法规规章成了口号式、宣言式文件。西方各国设立了教育审议制度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监督,如法国的全国教育审议会,德国的联邦及各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美国的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英国的中央教育审议会等对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及法规的实施效果,都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与调节。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样的专门对职教法规进行审议和监督的机构。
现行《职业教育法》中关于违法处罚的问题轻描淡写,造成了职业教育行政执法的软弱。职业教育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违法必究。必须加入违反《高等职业教育法》的处罚条款,以便更好地建立健全教育司法制度,打击职业教育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的实现更离不开法律的执行。因此,应该健全教育司法制度,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高等职业教育法》的执行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教育机构等密切相关。要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责任和执法程序,强化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出以下几项监督职能。
1.政府要加强依法办学、依法行政和执法检查与监督的力度,将高等职业教育纳入政府督导和人大执法检查范围,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国务院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健全、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教育执法的监督。
3.各级监察部门、财政部门、政法系统、行业企业对政府教育执法的监督。
教育法论文 篇二
关键词:教育方法;因材施教;寓教于乐;奖惩法
孔子把德行教育作为教学内容的根本。孔子作为圣者先师,伟大的教育家,善于运用世界观、教育理念指导教育实践,结合实际运用教学方法。
一、孔子的道
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里仁第四》)孔子以“道”为人生的根本目标。孔子在《系辞传》中指出:“精气为物,游魂为变”,说明了整个世界、生命的起源。孔子认为太极生阴阳,阴阳生五行,阴阳五行生万物。五行体现于人则是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所以,做到仁、义、礼、智、信就是符合“道”。
孔子的世界观决定了其教育的基本内容。孔子学说是以“仁”为核心的,这是由孔子的世界观决定的。“仁”是“道”和“德”的表现。“游于艺”就是通过六艺来达道。《论语》开篇首语:“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这句话指出学习的目的是改正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行“仁”,并提高人的内在修养,以此达道。所以,孔子的世界观决定了孔子的人生追求,也使道德成为教化的主要内容。
孔子的世界观决定了其教育方法。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大学》把儒家教学概括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实现方法就是使心专一,《三字经》中概括为“教之道,贵以专”。传统的教学注重内求,给学生一段诗文,先不讲意思,让学生不断地读,则其意自现。孔子的学生都学《诗》,《诗》越读,意思越出来,出的不是诗文的意思,而是本心的真知和能力,这种教学方法与以太极为本体的世界观相一致。孔子在教学中一系列具体教学方法的运用,也都有其特定的理论依据,比如因材施教、启发诱导等。
二、孔子的教育方法
教育方法是由不同层次的方法构成的,有方法论层次上的教育方法,如因材施教法,也有具体方法。
(一)因材施教法。
因材施教是指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矛盾的特殊性原理要求我们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然不同学生的特点不同,那么在教学中就应采用不同的教育。孔子擅长运用因材施教法。《论语》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子路问孔子:“听了就去干吗?”孔子答:“不能!”冉有问孔子:“听了就去干吗?”孔子答:“干吧!”华西问孔子:“为什么同一个问题回答不一样呢?”孔子说:“子路好勇过人,我要约束他;冉有很萎缩,我要鼓励他。”冉有平时做事退缩,所以孔子鼓励他放开手脚去做;而子路却胆大敢为,所以孔子对他多加管束。这种因材施教法,契机契理,所以孔子的学生出现了七十二贤。
(二)身教法。
儒家的教育是做人的教育,身教法尤其重要。“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这句话告诉我们,孔子以道德修养为重,所以能身体力行,不断地完善自己。孔子认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第十二》),这句话的意思是:身居高位的主政人的品质如风,在下者之品质如草。风加在草上,草必然会随风而倒,由此可见统治者在道德教化中的重要作用。大舜见人捕鱼,年轻体壮的人捕于深潭厚泽这些好的地方,而年老体弱的人捕于激流浅滩,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大舜与年老体弱的人为伍捕鱼,在捕鱼的过程中,见渔者相争而不言,渔者相让则赞扬之,一年之后,则人们相让深潭厚泽矣。在这里,大舜就是通过榜样的作用来教育大家。对榜样的模仿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颜渊第十二》)这句话指出了为政者在道德教化中的作用。“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第二》)这句话指出为政者当以德行为本,不断完善自己,为百姓做出好榜样。这种发挥官员在道德教化中的作用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尧舜禹时代实行的禅让制,说明当时的领导者是以天下为公,所以能够不谋私利,为百姓选出德才出众的接班人。道德教育是做人的教育,教师都做不到,怎么会希望学生去做呢?要想使大家都去做,必须理论本身是正确的,然后还要有一个优化的环境,即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还是学校,能使有道德的人有好的结果,才能引导大家成为道德人。
(三)启发诱导。
君子既知教之所由兴,又知教之所由废,然后可以为人师也。故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道而弗牵则和,强而弗抑则易,开而弗达则思,和易以思,可谓善喻矣。“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述而第七》)。意思是说,不到他努力想懂而懂不了不去开导,不到他努力想说而说不出来不去引发。告诉他一个角落是如此,它不能随之联想到另外三个角落也是如此,就不再多说了。启发的理由有二:其一,能够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其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学记》指出:“时观而勿语,存其心也。”即强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先观察而不要事先告诉学生什么,以便让他们用心思考。孔子在教学过程中经常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学而第一》中有这样的记载:“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文中反映出子贡对贫富的看法已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孔子则提出更积极的“贫而乐道,富而好礼”,这促使子贡立即联想到“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可见子贡已经获得了启发,体认到做人要不断地完善自己。教师教学生,最重要的是启发诱导。引导学生而不是牵着学生走;鼓励学生,而不是压抑学生;启发学生思考、探究,而不是代替学生作结论。教师如果能这样教学,就能使学生产生“和易以思”的效果,师生关系就会融洽,学生感到学习有趣而容易,又能进行独立思考,发展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智慧、素质。所谓亲其师才能信其道。
(四)寓教于乐。
古罗马诗人、文艺理论家贺拉斯在《诗艺》中提出的有关诗的作用的一个重要观点,即诗应带给人乐趣和益处,也应对读者有所劝谕、有所帮助。诗人如果想做到寓教于乐,要加强自身的人格修养和心灵净化,同时应严肃对待艺术创作,遵循特定规范,既顺应读者习惯,又左右读者的心灵和审美情感,引导读者趋善避恶。在孔子的学生都学《诗》《为政第二》篇:“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诗》三百篇全为真情流溢之作,学得这个真字,言行思想无不率真,便是由《诗》入道。这样,内容上是大道的表达,再配上和谐的音乐,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艺术教育中提升人格。寓教于乐同时也揭示了艺术的本质特征:艺术中所包含的普遍性的真、善、美必须通过明晰的个性化,转化为个体感性可以直接接受的形式,艺术作品必须是形式与内容的美的融合、统一。:
(五)讨论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其优点在于能更好的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促进学生灵活地运用知识。在学习中一个人独自冥思苦想,不与友人讨论,容易学识浅薄,见闻不广,可见讨论法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孔子在教学过程中经常运用讨论法。《八佾第二》中记载:“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这一则故事通过师生的对话,各自都有所感悟,这就是讨论法的妙用。讨论法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围绕同一个问题展开讨论,迫使学生不得不学会基于事实、概念和原理的推理来维护自己的意见,同时学会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国外流行的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教学方法大都是通过小组或班级讨论进行的。培养集思广益的技能。在当今社会中,许多问题不是靠一个人的智慧所能解决的。这就要求学生能倾听别人的意见,能对别人的意见做出评价,并能通过集思广益形成自己的观点。学习这些技能的最适当的途径就是通过自由的没有压力的讨论。培养口头表达能力。讨论为学生提供了练习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的极好机会。它需要学生用清晰的语言阐明自己的论点,在很多场合还必须即兴发挥。讨论法有助于高水平认知能力的形成。此外讨论法还有助于转变个人的态度。
(六)奖惩法。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人们: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在“奖惩法”中,“奖惩”就是一个矛盾,“奖惩法”能把“奖惩”矛盾进行有机统一、相互作用和转换变化,人们受之影响,从而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力量。从这一点来讲,“奖惩法”是一个最根本力量。奖励是一门艺术,适当的奖励可使学生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从而增强其学习动机。孔子善于运用表扬法。《雍也第六》记载:“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颜回是孔子最得意的学生,所以孔子很看重他,并经常表扬颜回。这样做不仅激励颜回不断完善自身,而且也会带动别人向颜回学习。表扬的手段有很多,不仅有口头上的称赞,也包含着其他形式。“奖惩法”是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产生力量的一个最根本力量。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奖惩”矛盾影响,这些“奖惩”矛盾有“优劣”、“成败”、“好坏”、“亏赢”、“贫富”和“美丑”等,人们通过心理感受、情绪反映或大脑思维,从而支配自己做出各种行为活动,由此产生各种行为活动力量。在此,我们要看到“奖惩”在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是非常普通、非常实在又非常根本的一个矛盾,其中反映出来的影响或关系等就是“奖惩法”的具体体现,所以说,“奖惩法”是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产生力量的一个最根本力量。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6年版。
【2】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1年版
教育法论文 篇三
[关键词]高职生养成教育习惯
一、养成教育对高职生具有特殊意义
养成教育是教育者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教育训练活动,使受教育者的言行规范化、标准化的教育过程,是一种使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教育过程。
一个人的行为习惯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慢慢形成的。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认为:“教师工作的最终目的,无非是培养学生具有各种良好的社会习惯。”他还说:“从小学老师到大学教授,他们的任务就是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帮助学生养成政治方面、文化科学方面的良好习惯。”可见,养成教育不仅在小学阶段、中学阶段,乃至教育的整个过程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社会环境、家庭环境、以及个人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高职生中的不少人在中小学阶段特别是高中阶段没能较好地接受系统扎实的文化学习和基本的思想道德及行为规范教育,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交往习惯,应变能力不强;对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抵抗能力差,法制观念、公德意识比较淡薄。这一切致使高职生虽然享有大学生的称呼,却不完全具有当代大学生的理想境界、道德水平和认知能力。没有打好基础就得从头开始,没有好的习惯就得重新养成。因此,对高职生来说,养成教育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二、对当代高职生养成教育的现状分析
1.当代高职生普遍缺乏文明的生活习惯,生活自理能力不强
当代高职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家长把他们当成“小皇帝”,他们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但是家长却很少对他们进行养成教育,致使其缺乏生活能力、自理能力。
2.社会转型时期对高职生价值取向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出现了重实惠,轻道德;拜金主义,为谋取钱财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犯罪;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腐败堕落、醉生梦死、以追求享乐为生活的唯一目的的问题和现象。我们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教育,要让高职生懂得这些现象决不代表社会主流。
3.当代高职生普遍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自觉性差
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思想不统一,缺乏自信心,存在悲观情绪、沉沦情绪,学习和生活都存在着麻木状态;学习缺乏主动性、刻苦精神、钻研精神,学习纪律涣散;缺乏自主学习意识,上课看闲书,说闲话,玩手机短信,课后玩电脑游戏等。
4.当代高职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存在着许多人格缺陷
缺乏生活阅历,生活自理能力差,依赖性强;心理表现不成熟,缺乏坚忍不拔的意志;任性,我行我素,不顾其他人的感受;自私狭隘,难于与人交往,难于适应集体生活。
常言道,入芷兰之室,久而不闻其芬,入鲍鱼之肆,久而不知其臭。客观环境的潜移默化作用对高职生思想的形成有极大的影响,我们只有在正确分析当代高职生成长的客观环境之后,有针对性的开展养成教育,才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高职生养成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养成教育是塑造高职生完美人格的重要手段。当代高职院校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存在着许多人格缺陷。这些缺陷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疗”,即使他们学到了很深的专业知识,也难于在社会上立足。因此,要使高职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就必须对他们进行完美人格的塑造,对他们进行养成教育。
1.上好入学第一课“军训”。军事训练对养成教育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近年来的军训工作的实践表明,军训独特的育人功能,极大地拓展了养成教育工作的活动空间,有效地推动了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2.组织养成教育讲座。在新生“军训”之后,可以采取讲座的形式从思想教育、学习生活习惯教育、行为习惯教育、成材教育、学习目标引导、学习方法介绍、专业知识介绍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使学生认识到,采取严格的纪律约束,目的是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这种习惯的养成,对自己一生都有好处。通过各种学习方法教育,使学生不必自己摸索,减少从中学向高职院校学习方法转变的过渡时间。通过目标教育可以帮助学生确立毕业后的人生目标,为高职院校生活确立奋斗方向。
3.通过教育创新提高实施养成教育的成效。创新教育应该在日常的教育过程中,并不是另起炉灶的一种教育体制,而是教育的一项改革,这项改革同时还需要创造适合与教育创新的环境,建立学校创新教育的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等系统配套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教育创新落到实处。只有将创新精神贯穿于学生养成教育的全过程,才能给高职院校养成教育带来巨大的适应性,才能给学生养成教育以生机,才能造就一代具有创新行为和创新能力的新人。
4.运用典型带动的方式,使养成教育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学校可以每个学期在学生中民主评出讲道德典型、尊师守纪典型、勤奋学习典型、文明礼貌典型等,并在学习这些学生德育标兵的活动中,组织这些先进典型与相应的落后学生开展“手拉手”帮扶结对活动,从而更好地营造出学先进、看先进、帮后进、赶先进的良好校园氛围。同时,要切实重视道德舆论导向的作用。为了保证道德教育的顺利开展,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可以通过宣传板报、黑板报、校报、校园广播等方式正确引导、教育学生。
5.有组织地参加社会实践。高职院校应当时刻牢记培养学生的目的是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如果我们不让学生接触社会,就会闭门造车,培养出社会不需要的废材。社会实践活动能引导学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爱国热情和成长成才的强烈愿望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行动。要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树立远大的学习目标,必须有组织的使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认识国情,奉献社会,提高素质。
总之,“行动养成习惯,习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培养良好习惯是现代教育的归宿,我们的高职教育工作者的任务是继续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只有把学生的素质演化为习惯,才能成为他们终生受用的财富。
参考文献:
[1]连淑芳.试论高校道德教育的过程[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2003.
[2]余丽珍.试论高校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关联性[J].中国高教研究,2004.
[3]陈廷斌.养成教育: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的着力点[J].思想政治教育,2004.
教育法学论文 篇四
【关键词】高中教育;立法缺位
一、高中教育概述
最初我国的中等教育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初高级之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高中”始于西学引进。即1922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壬戌学制”,该学制实行六三三制,将中学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各三年。新中国建立后在这一学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几次修改,陆续颁布了一些新学制,但发展到现在,其基本框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中小学仍实行“六三三制”,即小学六年、初高中各三年。
“高中”即高级中学,与初中相对应。它是初中教育后高一级的教育阶段,属于中等教育。按学科设置可分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按办学主体可分为公办高中和民办高中。
二、高中教育立法缺位描述
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学前教育法》也列入了立法议程。对应我国实行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这一教育体系,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系统,“高中”还没有专门的高中教育法对其进行规范与管理。
在我国,初中属于义务教育范畴,由《义务教育法》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民办高中由《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指导;职业高中由《职业教育法》进行一定的约束和管理,这使公办普通高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且即使是在国务院颁布的教育法规或地方性的教育规章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公办普通高中进行规范和指导。据《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学校27638所,其中全国普通高中13688所,民办普通高中2394所,公办普通高中在整个高中教育中占了将近41%的比重。但我国“有关高中教育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即使有有关高中教育的规定,也经常是以‘中小学’形式出现。”[1]比如《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
此外,当前我国高中教育立法的条件不成熟,对高中教育立法的理论重视不够。一方面,从论文的量来看,中知网上仅有《论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的法律规制》《关于我国高中教育阶段立法的几点思考》《论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原则》和《普高该从哪些方面立法》等为数极少的几篇是关于高中教育立法的。另一方面,我国专门的教育法学理论不成熟。“我国的教育法学,本就起点低、历史短,又受制于不够发达的教育立法实践,进展尤其缓慢,其极不成熟的状态,不仅难以满足教育立法实践在理论指导上的迫切需求,而且容易与教育立法实践形成恶性循环。” [2]虽然国外的相关立法和我国出台的关于高中的政策为高中教育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但国情及教育体制的不同,使国外可资利用的经验不多,而我国现有的关于高中的政策也很少且多是对一些具体事项作出的规定。
三、高中教育立法缺位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
我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以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从这些规定看,我国的高中教育同初中教育一样基本上由地方政府管理。
(二)选拔机制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我国的高中教育在接收完成初中教育的初中生和向高等教育输送完成高中教育的高中生这一过程中始终贯穿着我国人才的选拔机制。这种选拔机制使我国的整个高中教育基本围绕考试而展开,“在发展高中教育时沿用义务教育的方法,讲究大而全”[3],在课程设置方面基本上也是初中课程的延续。
(三)文化影响
受传统科举制度的影响,人们对高中的认识存有偏差,其看法仍停留在原有的思想中,即高中就是为升学考试做准备的,考上大学才能去参加公务员考试进而入仕途,忘了“普通高中教育承载着培养全人的多重社会使命”[4]。在他们看来,初高中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都是为了升学做准备,忽视了初、高中生的生理和心理的区别,使得在高中的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忽略了高中生这一特定年龄阶段孩子的人性发展。
这些方面使得高中教育在实践发展中基本上都与初中相似,独特性不强。
此外,虽有学者认为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需要慎重,但近年来我国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呼声很高,全国人大代表李光宇在参加全国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时就提出了这一建议。国外也有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实践。据《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年鉴》显示,当时全球就有13个国家或地区实行12年义务教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是可能实现的。到时就只需修订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了。
作者简介:马彦(1989.4―),女,山西吕梁人,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2013级教育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参考文献:
[1]徐辉,任钢建。六国普及高中教育政策与改革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58.
[2]李赐平。我国25年的教育立法:现状、局限与展望[J].前沿,2005(6).
教育法学论文 篇五
关键词:文本;法律;口语交际;习作;开放练习
中图分类号:G62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5-0147-01
教育的目的是伴随着时代的需要而不断更新的,目前来说,经济及其社会的迅速变革对人才的教育目标发生了根本变化:学校教育不能只盯着知识的获得及累积,学习也不只是对结论的死记硬背或具备一点读写、计算能力。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是高素质、高起点的,他们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也曾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语文作为小学的一门基础学科,课时分配比例大,更应该注意渗透法制教育。笔者结合教学实践,主要探讨如何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1.利用文本向学生渗透法律知识
文本是学生学习的载体。利用文本内容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自然是最直接、最快捷、最有效的途径。我们必须充分探索并利用小学语文课中的有利的教育资源,创设情境,及时渗透,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教育。例如:在教学《去年的树》时,提前指导学生速读、细读相结合地阅读课文,然后借助问题创造思考的机会,让学生探究:"你认为伐木人的做法对吗?谁为鸟儿负责?"在同学们讨论激烈时启发学生想象,让学生通过想象体会鸟儿与树亲密、和谐的美好生活以及朋友离别的依依惜别情境,再经过对话感受鸟儿与朋友的离别之苦,助由文本前后的比较,完全感受朋友间的诚信以及环境保护的严重性,借机灵巧的透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同学们了解法律,加强意识。在给学生讲解《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时,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引导,一是让其了解地球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地球的美丽与奉献,二是要让学生知道地球母亲也有其脆弱的一面,需要人类的细心保护,如果毫无节制的向地球索取,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最后表示"我们该如何进行地球保护?"的问题进行探讨,由此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六、十九等条例:所有单位及个人都应具备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利对于污染及破坏环境的单位、个人实行揭发与控诉;开展自然资源,务必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最后总结:珍爱地球,善待地球,从小做起,从我做起。在我们的语文教材中有许多知识点都可以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比如,《丝绸之路》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原》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如果在教学时有足够的耐心、细心、用心,教材中的大部分知识点都可以与现实生活的法律法规相联系。
2.在语言交流里贯穿法制教育
口语是交流的关键,也是语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通过语言交流活动,既能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也能够引发思考,加深对某一事件或现象的认知。口语交际使学生更易由表及里的认识事物,更易形成强烈的心理意识。在激发学生发言积方面,可以通过引导学生发挥各种切身想象,如把自己当成动物或植物或自然现象,模拟这些生物在实际中是如何生存的,并以它们的眼睛观察世界,使学生更加热爱自然、珍惜自然,这在教授六年级上册第一组的教授时就可以尝试。同时还可以引用生活中的、报刊上的、电视上的那些违法犯罪的事件,组织学生进行口语交际,因为这些最能激发他们表达的欲望和交流的热情。如今由于电脑的普及,很多青少年缺少自控能力,过度痴迷于网络,为了索要钱上网,他们甚至对父母进行威胁。含辛茹苦的父母,所得到的却是这样的结果。教育者适当指导学生探讨: 如何可以抚平泪水涟涟的父母心灵的创伤。学生通过讨论,明白了上网不学习的不对,报答父母就是要好好学习,帮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从而避免因为年幼无知走上犯罪的道路。
3.在习作中渗透法制教育
习作是语文教学的一个目标,学生要写好文章就需要许多来自生活中的素材。这些素材许多都是与 实际生活中的法制史相关的,那么学生在作文的时候就可引进这些法律知识,写进自己的作文中。比如:学生在创作的过程中可以结合一些法律知识来组织语言,写案例说明与论文时,以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来做为基础。在国内教育法当中就有明确规定,老师应公平对待每个同学,尊重每个学生的想法,不能带有色眼光对待学生不能对学生的人格及尊严上进行羞辱,不得对学生有人身伤害即体罚。利用启发诱导、自主探究等教学方式,是国家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而极力倡导的,依据这一教学理念,引导学生钻研其中"应当"、"不得"、"鼓励"等在文中的意义及用法,进而获得写说明文的用词必须客观、严谨,并思考遣词造句的方法。最后,可指导学生写一些有关的法律方面的应用文,如如何写诉状等。通过写作一样的可让学生学到法律知识。
4.开放练习,巧妙渗透
开发必要练习题拥有多样性和显著的层次性,不只能稳固学生所学的语文知识,而且在解答的过程中会出现极强的探究性。 有必要加入开放性练习题,这样,能够加强学生应用法律意识和能力,在教学《去年的树》这一课时,给学生布置了一道练习题,当学习了这篇课文之后,对砍树人和大树以及鸟有什么想法?同学们热烈讨论:对砍树的人说:"如果不是你这样滥砍滥伐,小鸟也至于和朋友走散,你不能继续再砍了。"对砍树的人说:"你再乱砍树木,就会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 对小鸟说:"你的品德特别优秀,诚实守信,使我受到了感动,你是我学习的榜样。"对大树说:"你别伤心,你看你的好朋友小鸟飞回来看啦!" 经过对学生的思想进行拓宽和延伸,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让他们学习环境保护法。
总之,在对他们法制教育中,不光要向他们讲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概念,因此在教学这个主阵地上渗入法制教育内容就显得格外重要。作为小学语文老师,我们应当在日常的教学中开动思想,积极探究,渗入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涵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奠定坚实的根底。在进行语文教育时将法制教育掺入,训练同学们良好学习与生活的习惯,提升他们判断是非的能力以及法制理念,让其成为学、知、守、用等法律的合格公民,未来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创建人以及接班人。
参考文献:
[1]王恩琴。对小学语文教学渗透法制教育的回顾[J].考试周刊。2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