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面快回答为大家整理了9篇班主任工作条例,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班主任工作条例。
班主任工作条例 篇一
这次会议是经市委同意,召开的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其目的是贯彻中省市纪委全委会精神,健全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下面,我就做好今后的述廉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1)要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内容的基本路线,是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它体现了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鲜经验,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它源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又经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检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多年,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而且在国际风云变幻、社会主义遇到严峻挑战的情况下,我国仍然保持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事实充分证明,党的基本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它是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坚持这条基本路线不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振兴,就有了根本保证。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这就深刻地告诉我们,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任何时候都不要动摇。党的基本路线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坚持这条路线,也就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些,都是做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所以,共产党员和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不断提高在这方面的自觉性。
(2)要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模范
新时期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实质,就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共产党员要成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模范,就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凡是不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观念和做法,都必须加以克服。要站在改革的前列,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并做出实绩。坚持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是不会一帆风顺的,往往要经受住各种严峻的考验。如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是为了一己之利而我行我素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是公而忘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在错误思潮或大的干扰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时,是徘徊动摇,还是顶住风浪,与错误思潮作坚决的斗争;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是灰心丧气、消极颓废,还是沉重冷静、排除万难,始终坚持基本路线不动摇,等等。这种大大小小的考验,正是一个坚定的共产主义先锋战士不断成长和成熟的重要途径。“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能够自觉抵制和反对违背甚至损害基本路线贯彻执行的错误思想倾向,才是一个自觉地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先锋战士。
(3)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体现。共产党员要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模范,必须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适合自己口味的要执行,不适合自己口味的也要执行;环境有利的时候要执行,环境不利的情况下也要执行。当然,坚决执行,并不是不看具体情况,违背客观规律地蛮干,也不是一味“照抄照搬”,而是要创造性地执行。这就是说,要认真吃透党的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努力找出正确执行的方法和途径,做出必要的补充或具体规定,并不断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在创造性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划清“变通”与搞“下有对策”的界限。“变通”必须自觉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基本精神。同时,所采取的变通办法也要经过有关上级的同意。只有这样,才体现出一个共产党员对党的事业的高度责任心。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工作规划》、市委《安排意见》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不断强化自身党性修养和提高政策理论水平、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
深入学习贯彻党内两个《条例》,认真学习各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始终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断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筑牢反腐拒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党性修养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必读篇目,认真作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深刻理解党的先进性的丰富内涵,对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认真进行反思,勇于查找问题,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自身党性修养,增强了保持先进性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好干部深刻认识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重要性,常怀律己之心,增强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警、自励,清正自守,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稳得住心神、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在开展总公司工作中,与工作组坚持请示汇报的工作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能不开支的则不开支,不接受被清欠人员的宴请。一年中,没有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属和子女谋利益,个人没有跑官要官的行为,没有组织或参加公费旅游,更没有利用婚丧事宜借机敛财。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保持一名共产党员清正廉洁的本色。
强化廉政勤政教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本人能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党性锻炼,注重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努力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及班子成员的头脑;在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章制度上,能始终起带头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坚持用党纪、政纪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班子中的每一位成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注重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教育和监督。
(2)强化职责到位,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为了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今年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及时分解到各责任股室,明确了主管和分管领导。。一是结合先进性教育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干部职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坚定性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局纪检组主动工作,积极配合局党组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各方力量,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各项任务。三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对党风廉政建设具体任务进行分解细化,与行政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四是局与各基层单位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班子成员能带头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到不参与与本行业工作有关的投资经营活动。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完善了民主监督制度。做到领导带头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规定,做到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以身作则,纪检组加强监督,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发现违纪及时查处。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联系实际制定了国土资源系统廉洁从政十不准的规定,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规范行为作了具体的要求,并经常性地督促检查执行情况,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3)强化民主集中制,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在日常工作中,善于开展调查研究,集思广益,顾全大局,重大事项都要通过党组会议或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
十分注重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正确处理和化解矛盾,保持领导班子内部团结,使工作形成合力、民主把握大局。能正确运用决策权力,适时科学决策,立足全局,了解实情,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集中所有正确意见,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位班子成员的作用,让每位班子成员都有职、有权、有责。
(4)强化自律节俭,树立良好形象工作上,能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耐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
除了管好自己外,还经常和班子成员、下属部门的负责人一起学习,互相告诫。同时把配偶、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在思想上,坚持敬业奉献、洁身自爱、奉公守法。在行为上,能审慎笃行,注重实干和奋斗精神,严于律己,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勇于从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的信心和决心。在全局大力倡导艰苦创业、勤俭节约之风。注重加大增收节支力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真正做到该开支的再难也要开支,不该开支的坚决不开支,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各方面的监督。通过狠抓廉政建设,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都能较好的坚持廉洁自律。日常工作中,我能与班子成员真诚相待,关心下级,以求整体效能的最大发挥;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敢于负责,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始终坚持为全局谋发展,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搞好服务,千方百计办实事、办好事。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况
1、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内容十分丰富,规定十分严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和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首先要在认真学习理解条例上下功夫。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条例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周密部署。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组织好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近期要专门安排时间,集中学习讨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学得更好一些,领会得更深一些,并带头进行宣讲。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通过培训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学习。党员干部的教育,要有计划安排相应的学习内容。组织人事干部对条例要了然于心,熟练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及各个环节的操作办法和要求。县委组织部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把条例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提拔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并通过适当的形式,对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条例的情况进行考核。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志“5•31”重要讲话和同志在全国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把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真正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在全社会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干部任用条例》的鲜明特点,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成果;坚持扩大民主,在健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坚持完善程序,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发展;坚持制度创新,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坚持有效监督,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好《干部任用条例》,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党的干部政策交给群众,把评价干部的标准和衡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尺度交给群众,把与用人上不正之风作斗争的武器交给群众,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利,使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上得到更直接、更充分的体现。
3、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
《干部任用条例》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办事。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审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县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与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坚持原则,严格照章办事,认真履行程序,以好的作风选人,以好的制度选人,坚决抑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要以改革的精神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4、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加强监督检查是全面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在干部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等各个环节上,是否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今后,各党委(党组)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自查。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把对执行条例情况监督的关口前移。要执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要重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监督机制。要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1、详细列出自己配偶、子女的就业情况,(如:在哪家公司担任什么工作)
2、购买房屋、汽车以及其他重大金额东西的资金来源。(房屋产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
3、本人除出公差以外的出国(境)的时间及相关费用的一些情况
六、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情况事例)
述廉评议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纪委具体组织实施。述廉评议大会由市纪委常委会主持。参加述廉评议大会人员:市纪委委员。不是市纪委委员的市监察局副局长、乡(镇)纪委书记和市纪委相关室主任,列席会议参加评议。(根据需要,还可邀请部分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组长、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评议。)
七方法、步骤
1、通知述廉对象撰写述廉报告
每年年初,市纪委常委会要及早研究拟定本年度述廉评议总体计划。在召开述廉评议大会前一个月向述廉对象送达《述廉通知书》。述廉对象接到通知后,要积极做好接受评议有关准备工作,特别要抓紧时间认真撰写述廉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提前报市纪委审核。
2、访廉、审廉,征求意见,审核报告
由市纪委常委会组织纪委委员等相关人员,深入述廉对象单位,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对述廉报告进行审核,为准确评议述廉对象做好准备。
3、述廉、评廉、问廉、考廉、测廉
市纪委召开述廉评议大会,听取述廉对象述廉,市纪委委员要实事求是地对述廉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评议,并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向述廉对象进行询问或质询,提出问题,要求说明,即问廉;有时根据需要,还可采取面试或笔试方法,请述廉对象回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考廉;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即测廉。
4、馈廉、督廉
对述廉对象的评议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向本人反馈,有的放矢,提出整改要求;有时还可安排述廉对象表态发言,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和廉政承诺。
八、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
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定等次
1、评价标准
优秀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研究安排和全面完成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模范遵守党纪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本人和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良好标准:比较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较好地遵守党纪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及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较严,本人和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一般标准: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本人和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但不廉洁问题的反映时有发生。
较差标准: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负责,反腐倡廉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不能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没有管好配偶、子女及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常有不廉洁问题的反映,本人或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了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受到党政纪或法纪处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2、等次评定
优秀票数占有效票85%以上为优秀;优秀和良好票数占有效票65%以上(含65%)为良好;优秀和良好票数占有效票65%以下,但较差票未超过有效票35%为一般;较差票数超过有效票35%为较差。
2、结果运用
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评为优秀等次的,市纪委给予通报表彰。
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评为较差等次的,由市纪委对其实施警示训诫,或进行深入调查,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班主任工作条例范文 篇二
关键词:温暖;荣誉感;细致
班主任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工作,我担任此工作有十八个年头,深刻感受到班主任工作在班级管理中举足轻重,在此过程中,我摸索过,探求过,失败过,成功过,与我的学生共同成长,相互鼓励,一起快乐,享受成功。如今,我不仅喜欢上了这项工作,而且沉醉于其中。
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讲,家是我们每天的归宿,休息的港湾,有家就意味着有温暖,有亲人的关爱,感受到的就是幸福。当我们得意时,我们要向她报告;当我们失意时,我们要向她倾诉。我们的学生每天在班级里与同学共同相处,学习时间很长。为此,我作为班主任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便是给学生在班级营造一种家的氛围,同学们之间要团结互助,亲如兄弟姐妹,不分彼此,有困难共同面对,有成功共同分享,如果能做到这样,班级凝聚力将会空前提高,我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因此,这些年来在班级管理中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我愿意分享给各位班主任。
在学校举办的武术操、知识竞赛、拔河比赛、运动会等各种活动中,我与学生共同商量,群策群力,为了班级的荣誉而共同努力,班级的每一个学生都把同学当成自己家庭的一员,学生们之间都是亲兄弟、好姐妹,任何一位同学的落后都会给班级抹黑,我们不能看在眼里而置之不理,应像帮助家人那样去帮助他,共同进步,家才能更温暖,家才能更团结,“班荣我荣”“班衰我耻”就是我们班级的班规之首。当有同学过生日时,我们全班共同为她唱生日歌,而我也总会及时送给他(她)一件精致的小礼物;当有同学生病不能上课时,同学们会轮流去看望他(她),而我会在他康复后帮助他补课,给他安慰;当有同遭遇失败时,同学们的鼓励,老师及时的心理疏导,一定会使他从失败中坚强起来。就这样,班内任何一个同学的成功是我们全班同学的成功,任何一位同学的失败都是我们全班同学的失败,我们你帮我,我帮你,用爱凝聚在一起。当然在这个大家庭中,我是他们的家长,我是他们永远的坚实的后盾,有困难尽管来找我。
作为班主任,我的最大一点感受是“细”。我们知道班主任工作是繁琐的,如果不科学合理,细致入微地安排好班级的各项管理工作,将影响工作效率而且易费力不讨好。“凡是要做要做得细而又细,即细节是至关重要的。”班主任工作又何尝不是这样呢?工作细致入微是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我曾经带过一个59人的班级,首先我在选班委成员时做到慧眼识才,然后针对从班长到课代表、小组长再到普通学生制定责任条例,要求人人按条例执行,目的在于在班集体中班委成员各负其责,真正成为班主任的得力助手,而其他学生也有对应条例去约束自己。重要的是这些条例都是全班同学共同商议,经过缜密讨论,最后通过表决一条一条通过的,这同时也是我们班的班规。有了这样的前提存在,又何愁不凸现一个新的优秀班集体呢?
打扫卫生是学生每天必做的一项比较艰巨的任务,我们学校给每个班分配了楼道责任区、操场环境区、还有班级的花圃责任田,对于这些零散的任务,如果没有科学细致的分工只会让班级管理工作一头雾水。于是,我科学地做好统筹安排,既要考虑到卫生区域的大小和特点,又要考虑到学生的诸多因素,像人数,男女搭配等等,最为重要的还要把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到人,还要将学生平时的表现与考评挂钩,制定了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班务表”,每位同学,每个小组的每项工作任务都详尽地标注得清晰明了。这就是班主任工作的精细之处。在看似平常甚至平庸的日常班级管理中只要用心去寻求,更加精细和细密的办法就会浮出水面。因此,无论是日常卫生值日还是大扫除时间,学生们都已经非常明确自己的任务,所以他们不会推托,更不会敷衍塞责,相反他们会积极认真去做自己该做的事情,既有速度又有时效。
班主任工作细致入微,自然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班内崇尚细节会深入人心,学生在敬佩班主任老师之余,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学习班主任老师注重细节的习惯,而且也一定会迁移到日常的学习中。渐渐地,我发现班内张贴的手抄报角翘起时,会有同学主动拿来胶带粘好;发现班内的笤帚开始松动,有同学会自觉地把笤帚一一绑好;发现教室内楼梯上有垃圾,无论值日与否,学生都会自觉将其捡起并扔进垃圾桶里。由此可见,班主任工作越细致,周密,学生也积极主动,也越精细,班级工作运行质量自然也就提高了,就连安全教育工作也自然而然水到渠成,做到了精细化,自然也为学生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工作细致入微是班主任敬业精神的完美体现。班主任老师能够把工作做到细致入微处,能够在细节上做得很到位,能够兢兢业业地做好,做细一切工作,靠的就是敬业精神和专业态度,而且能补救许多能力的不足。诸多普通人就是注重细节,在普通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贡献。班主任细致入微的关心每一位同学,用心记住每位同学的生日,记住每位同学的愿望,善于发现每个同学的细微变化,进而把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做细做透,才会使班级管理工作不存在死角。班主任老师在纷繁复杂的日常工作能够做到细致入微是个人的一种美德,为了班级,为了学生,班主任老师应该而且也需要崇尚细节,把工作做得细而又细。
班主任工作是任重而道远的,是富有挑战性的,但我相信,只要正确认识班主任工作的本质,做一名智慧的班主任,只要有一颗坚定的心,努力开拓,积极进取,就一定会打造一个具有凝聚力的班集体,从而让自己的班主任工作充满幸福感,为自己的教育生活充满快乐,无憾当一名师者。
参考文献
班主任工作条例范文 篇三
山东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xx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3日起施行。20xx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三大看点看点一:
招招精确打击:围绕四个着力,紧扣六大纪律
党的以来,中央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突出表现为聚焦一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开展巡视监督,着力发现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政治纪律、选人用人等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紧紧围绕职责定位,更加突出监督重点,巡视监督避免了内容过于宽泛、面面俱到等倾向,有效防止了越权监督、缺位监督,质量不断提高、实效不断增强,真正成为中央的千里眼、发挥出利剑作用,打掉了一大批老虎苍蝇。
中央纪委对巡视移交的万庆良、谭力、武长顺、陈铁新、隋凤富、梁滨、朱明国等一批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立案查处,中央组织部也根据巡视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对数百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新的概括,对巡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
条例明确规定,巡视组要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可以预见,在新条例指导下,今后的巡视工作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进一步实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看点二:
出手速度更快: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对巡视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20xx年,中央巡视工作节奏明显加快,由上年的2轮增至3轮,一年间完成了对2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常规巡视,以及对19个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巡视。用不到两年时间,完成了对全部省份的巡视全覆盖。
20xx年,中央巡视再加码巡视组由10个增至13个,并实行一托二,每个组巡视两家单位,仅已开展的头两轮巡视就已覆盖46家单位。
尽管巡视工作加快推进,但据统计,中央巡视对象共有285个,省区市巡视对象更是高达8607个,本届任期内完成巡视全覆盖任务十分艰巨。
为使全覆盖成为刚性要求,确保如期完成任务,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将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明确写入总则。
此外,条例还对巡视对象作了重新界定,扩大了巡视范围,在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并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作出相应规范。
看点三:
招式更加灵活:组长不戴铁帽子,专项巡视短平快
早在20xx年,首轮中央巡视就改进方式方法,开始探索实行三个不固定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和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自此,巡视组组长摘下铁帽子,实现了一次一授权。今年以来,一大批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充实到巡视组,进一步提高了巡视质量和水平。
为使这一有效的创新举措转化为党内法规制度,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专项巡视也是党的以来巡视工作的一大创新举措。
与常规巡视不同,专项巡视更加机动灵活,或者围绕一人一事、一个项目、一笔资金展开,或者对已巡视过的地方和部门杀个回马枪打法灵准狠,循着问题线索而去,直切要害,定点突破;节奏短平快,一个月内完成任务,不拘泥于复杂的工作流程等的限制,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20xx年,中央先是分两轮对6个单位开展了专项巡视试点,随后又把当年第三轮巡视的13个单位全部列为专项巡视对象。自此,专项巡视工作进入常态化。
班主任工作条例 篇四
2012年3月19日傍晚,在南京市溧水区一家动力机械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的陶明(化名)准备下班回家时,公司领导叫住了他,说有一重要客户来公司联系业务,要他立即安排晚餐,并加班参加接待。
客户是上帝。晚餐上,陶明悉心接待客户,尽地主之谊,陪同客户饮下了大量白酒。晚上9点半左右,酒后的陶明兴致勃勃地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当他沿交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溧水第三中学北门路段时,追尾撞上前方一辆正在推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到正在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所幸自行车、电动车仅仅车辆受损,二人也只是受到轻微伤。陶明摔倒在地后,赶紧从地上爬起来,并打电话报警。
大约十分钟后,武栋(化名)醉酒驾着一辆红色小轿车,沿交通路由东向西经过该事故处,将站立在路边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的陶明撞倒,又继续行驶了五六十米才停住车,导致陶明多处受伤,颅脑重度损伤。
事故发生后,陶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为他满嘴酒气,警方对他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标准。
同年4月25日,溧水区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陶明在追尾自行车又撞上电动车的事故中,因其酒驾负全责。而在第二次事故中,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武栋醉酒驾驶车辆碰撞所致,因此武栋负全责。
这次醉酒,使陶明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仅受了重伤,而且因为醉酒驾驶摩托车触犯了刑律,被溧水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 申请认定工伤被拒绝
2013年4月3日,溧水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陶明系醉酒后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有关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2013年5月,陶明不服,向溧水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时,溧水区人社局辩称,陶明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是事实,对此各方均无争议;但是据相关证据证实,陶明事发之时系醉酒驾驶,依法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
溧水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具有认定是否工伤的行政职权。被告的决定书,程序合法,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与动力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故也发生在原告下班途中,且原告在与武栋发生交通事故中也无责任,因而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规定排除原告所受伤不为工伤,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溧水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判定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关于原告陶明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然而,2013年9月29日,溧水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仍然不予认定陶明为工伤。这次,溧水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的排除工伤认定规定,即“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陶明再次不服,又向法院提讼。庭上,溧水区人社局辩称,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对本案的事实又重新进行了审查,对适用的法律依据也进行了纠正,认为原告在事发之时确实处于醉酒状态,虽然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武栋车辆碰撞所致,但并不能排除与原告的醉酒行为无关。退一步说,即使该事故与原告醉酒没有关系,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第2项之规定,已直接将“醉酒和吸毒”情形排除在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倾向之外。
溧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醉酒是个人行为,我国相关法律禁止醉酒后从事某些行为,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将醉酒排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外,由醉酒导致行为失控,引发的伤害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但醉酒与伤害事故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是醉酒不得认定工伤的条件,如果不加区分将醉酒一律排除在工伤范围外,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
2014年2月17日,溧水区法院作出判决,再次撤销溧水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溧水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30日内,重新对陶明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醉酒车祸受伤终获工伤认定
一审宣判后,溧水区人社局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溧水区人社局在上诉状中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从而错误地适用法律,所作判决有违公正。
溧水区人社局在上诉状中强调,原审法院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的立法含义及基本精神。该条规定已直接将醉酒情形排除在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之外,而并不区分醉酒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陶明在该起事故中,虽然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其遭遇车祸时自己本身无责任,也就是说并非醉酒导致其遭受重伤,是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其受伤,所以应当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陶明为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15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经过激烈的讨论后,合议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2014年11月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外公布了此案的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班主任工作条例范文 篇五
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培训班是请示市委领导同意举办的。为办好这次培训班,市委组织部作了充分准备,编印学习辅导资料,编写辅导材料,市委组织部还专门召开部长办公会,就培训班召开的时间、参加人员、培训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王绍俭同志对办好培训班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下面,我想借这个机会讲五个问题:
一、为什么要举办这次培训班
举办这次培训班,我们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1、《干部任用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家知道,中央95年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它是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第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党内法规,执行了7年,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7年后,02年7月,中央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条例比暂行条例有哪些不同呢?一是落实了近年来中央关于干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等写进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条件里。二是总结推广和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试用期,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两种形式。三是根据干部队伍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十不准”。因此新条例是我们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表明我们党在建立健全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选准用好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几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干部任用条例》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发挥了应有的、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和省委多次组织大型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我市组织《条例》检查三次,通报了很多各党委(党组)违反《条例》的问题。每年,中央和省委都要求各级党委要对贯彻《条例》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写出自检报告上报。大家公认,《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克服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上,确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各级党委(党组)在贯彻执行《条例》上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问题。从省委、市委的检查和平时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条例》重视不够。头脑里没有绷紧一根弦,没有把《条例》当做法规去对待,有的主要领导还不知道有个《条例》;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随意性。个别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还有习惯的思维定势,研究讨论干部问题讲省劲、图省事,不讲规定,有的主观武断,在选人用人上搞“一言堂”,个人指定考察人选,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的对任职条件把关不严,凭个人好恶用人;有的随意性大,执行干部选任工作程序不严格。这些情况,最终必然导致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规范。我们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还比较欠缺,个别的部门选拔任用干部不搞民主推荐,不少单位考察干部不够深入细致,甚至没有考察材料,就直接上会。这些问题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在不少地方和部门程度不同地存在,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3、从事组织人事工作同志的业务能力急需培训和提高。中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熟悉《条例》,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要精通《条例》的,广大党员干部要了解《条例》的总要求。对照“熟悉、精通、了解”这三个标准,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一些领导同志忙于业务性工作,对条例并不熟悉。去年,省里检查组到我市,对所有市直部门一把手进行了《干部任用条例》知识测试。从考试情况看,结果并不理想,很多人不及格,连最基本的原则都不熟悉。从我们作具体工作的组织人事干部来说,大家作风严谨,工作认真,确实有做好工作的愿望。但由于这方面的学习培训太少,更多的是依靠大家自学和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在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上必然会出现偏差,影响了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谋助手作用的发挥。例如,有的同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没有完全弄懂弄通,对选拔干部的资格条件掌握得不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副主任科员提拔到主任科员,很多同志就理解成时间满三年,表现较好就自然晋升,没有考虑到非领导职务职数问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比例问题。实际工作中,造成很多部门领导职数不超,非领导职数超。这些问题,说明我们对《条例》学习得不够,理解得不准,掌握得不对,迫切需要深入学习。
二、这次培训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这次培训班举办的机遇非常好,可以说恰逢其时。一是《干部任用条例》已经颁布了四年,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有通过学习破解这些难题的迫切愿望;二是省里的检查刚结束,发现的问题不少,要求我们认真整改。现在上下各级领导对贯彻《条例》都十分重视,正是贯彻条例、集中整改的最佳时机;三是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换届工作将全面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任务很重,大家坐下来,静心学习研究《条例》,充充电,可以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所以,我们这次培训班一定要办好,真正解决问题,收到实效。
第一,统一思想,解决认识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是《条例》本身的问题,大多是对《条例》的认识和态度问题。在大家工作非常忙的情况下,市委下决心举办这个培训班,首先就是要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紧迫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精神上来,充分理解贯彻《条例》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措施,是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是巩固和深化干部人事改革成果的根本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把《条例》作为总纲牢牢抓在手上,摆上重要日程,奉为法典,高度重视,严格遵循。现在有一种较为普遍现象,认为《条例》只是个样子,不按条例办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没有把条例放在眼里,其实不然。全国因违反条例受处分的干部很多,只是你没太注意。
第二,深入学习,解决能力问题。认识问题解决了,接下来就是做好干部工作的能力和本领问题。我们发现,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很多不是故意想要违背《条例》,而确实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完全靠自己的理解,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正确答案。所以,我们举办这个培训班,就是组织大家系统学习一下《条例》,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尤其重要的是要向大家讲解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也就是在实际中怎样操作,把方法教给大家。从人选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材料、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每个环节怎么操作,实际工作中遇到那些问题,怎么解决,做到程序清、思路明、方法对,提高组织人事干部的业务能力,使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渐规范化。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确实有业务提高的问题,那么现在是什么问题影响和制约我们的业务提高呢?我想是不是有这么几条:一是钻研条例的韧劲不够,不爱动脑,不爱学习,总是一知半解,有“混”的思想;二是有依赖思想,总认为上有领导,条例是给领导定的,领导就是条例,领导咋说我们就咋办,出了问题领导负责;三是组织人事干部工作不稳定,没有长期工作的思想,认为干两、三年就走了,不必费事研究业务。
第三,明确要求,解决纪律问题。干部选拔任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方面关注度高,我们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责任重大,要严明纪律。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也是贯彻执行《条例》的保证。我们要切实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严格执行纪律。《条例》明确提出的“十不准”的纪律要求,必须严格遵守。违反《条例》就是违规,就要坚决纠正;不按“十不准”要求去做,就是违纪,就要追究责任。总的要求是,违反《条例》的一切决定都无效,下发的文件要废止,形成的动议要取消。这次培训班后,大家更要有遵守纪律的意识。如果说以前出现违规操作,如自行设立机构、职位、超职数配备等,可以用不明白、不清楚来解释,那么培训班也讲清楚了,《条例》也学了,再出现问题,就是明知故犯,就是能力不强,就是违反工作纪律。
三、关于正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问题
这里我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条例》的基本定位。中央将《条例》定位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基本依据、基本程序,也称“三基本”。这一点大家要首先把握住。如何理解?一是基本规章。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条例》处于重要的地位,是一个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分为几大类:、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制定并规定、办法、细则,而条例必须由党中央来制定并。所以说《条例》是干部工作的一个综合性法规,是一个基本规章,涉及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方方面面,的基本精神以及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条例》中都得到了体现。二是基本依据。它有三层含义:第一,《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据。它把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以条文化、制度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循。第二,《条例》是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依据。它需要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升华和定型。同时,它又必然对进一步推进改革提出新的要求。第三,《条例》是干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依据。干部监督主要包括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主要依据就是《条例》。三是基本程序。从立法的角度看,《条例》同时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但侧重从程序上立法。也就是说,除了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条件外,它主要是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以及免职辞职降职等各个环节中的程序和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往往带有决定性的作用。以往一些用人失误的教训说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许多与我们程序不健全,或者执行程序不严格有关。《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对违背程序的责任追究也更加明确。所以,我们要把《条例》作为基本程序来掌握。
第二个问题,《条例》中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条例》遵循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我们理解,于法周严,就是考虑严密;于事简便,就是操作简单。条例共13章74条,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坚持标准,贯穿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进方法,严肃纪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条例》的重点。作为分管组织人事或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条例》所有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以实现中央提出的组织人事干部要精通《条例》的要求。从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精神来考虑,我认为,组织人事干部至少要做到准确把握好以下九个主要问题:
1、要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的六条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这六条原则是干部工作的根本要求,我们不仅要熟悉,而且要准确理解,始终遵循,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
2、要准确把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需注意以下2个问题。①、六项基本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如何把握问题。我们党一贯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并根据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赋予其以新的时代内涵。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去、工作上有本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用这六项基本条件,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同时,也要注意到,干部的职务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具体条件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们要坚持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全面衡量干部,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选拔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广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学习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多做贡献。②、破格提拔的问题。《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破格提拔是对《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而言的。“要有台阶”与“破格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对矛盾,其前提是要有利于优秀人才施展才干,脱颖而出。一方面,讲台阶和资历,符合干部成长的一般规律,有利于干部积累知识、丰富经验、打牢基础。《条例》规定的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七项任职资格,就是为了确保选拔任用的干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如果一味固守台阶和资历,又会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尽快成长带来思想上和制度上的障碍,以至于埋没人才。因此,《条例》在总则别规定“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条例》中的“特别优秀”,主要是指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年轻干部。所谓“工作特殊需要”,主要包括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者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者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比如,02年省里选派到工作的27名年轻干部,在原级别基础上普遍提高了一个层次,这就是工作需要。还要说明的是,《条例》中使用了“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两个概念。我理解,所谓破格,除了第七条规定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规定外,越级提拔也是一种破格。在通常情况下,只能越一级提拔。越级提拔的,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必须明确,讲“破格”,不能破条例规定的任职的基本条件这个格,不能破基本程序这个格。
3、要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六项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我们说要坚持用好的制度选人,形成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这六项基本程序中,要重点把握好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这三个关键程序。一是要严格执行推荐提名程序。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者外,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要切实把好考察关。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考察工作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表面上看必要的考察程序都走过了,但对干部的实际表现并没有真正掌握,或者没有把考察情况真实地反映到党委(党组)会上来。有的干部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不久,问题就暴露出来;有的干部犯了错误,一查早就有劣迹。这说明考察工作没有做到应有的把关作用。把好考察关,一靠提高考察人员素质;二靠制度约束,关键还是靠制度。这次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把这一制度落到实处。三是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制度和程序。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决定干部任用的情况,其实质是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执行好的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就会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反之,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好的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一定会出问题。团结出问题的班子,多数是因用人意见不统一造成的。因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一定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办事,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坚持会议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班子在干部问题上就容易达成共识,班子团结就会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5、要准确把握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需注意以下3个问题:①、考察预告的问题。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目前,我市已全面实施了干部考察预告制。从实践看,考察预告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是看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能否做到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如果预告制这一关把住了,公示这一关就基本就没什么问题了。否则的话,如果对预告制这一关不重视,党委讨论决定后,在公示阶段再发现问题,我们的工作就显得被动了。②、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进行民主测评的问题。干部考察,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进行民主测评的方法,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干部考察一般都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但谈话一般都有一定的范围,不可能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所有同志都谈上话,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把大家的意见征求上来,特别是对考察对象自身缺点或存在的问题,反映的能够更全面一些。民主测评情况是评定干部等次的重要依据。要全面、辩证地看待民主测评的结果,注意保护那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干部。③、考察组的有关权力和责任问题。《条例》规定,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其中,要求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从而明确规定了考察组的权力和责任,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考察组提出的初步方案,一般情况下,领导个人无权改变,只有集体研究才有改变的可能。《条例》赋予考察组拿出领导班子调整初步方案的权力,同时也表明考察组的责任更重了。这就要求我们再派出考察组的时候,一定要把考察组配强,特别要把考察组长配强,保证考察组提出方案的准确性。
6、要准确把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和三项具体程序。①、表决的方式问题。《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是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大家知道,原来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一般都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扩大民主,规范和限制一把手的用人权,我市有些地方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改革,采取常委会票决、全委会票决、常委会差额票决、全委会差额票决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实践中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当然,作为一种改革举措,其本身还有一些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但改革的大方向是对的,是应充分肯定的,应继续坚持下去,在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②、表决的程序问题。《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有关人员要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过去,我们有的地方讨论研究干部,有时一次上会近百名,有的多达几百名,往往是有关人员读一下名单,对有的人选简单说一下考察情况,在与会人员没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讨论不深入、意见发表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付诸表决,草草通过。这就容易造成在干部问题上一把手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这次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上述内容,有利于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7、要准确把握任职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新增加两章的重点内容。需注意以下2点个问题:①、任职的三项制度问题。《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聘任制。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实行公示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换届考察人选公示与平时干部任职公示在程序上是有差别的。换届时,经地方党委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的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要在参加民主推荐大会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上级党委讨论决定后,就不需要再进行公示了。而其他干部,除特殊岗位外,都要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实行试用期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试用期制只适用于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而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不搞试用期。实行聘任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聘任制只适用于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其他职务不搞聘任制。②、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问题。各地在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工作中,对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问题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地方将报名条件无限放宽,致使选拔上来的人不适应工作需要。有的地方将报名条件控制得比较死,不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这次《条例》对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此来把握。
8、要准确把握干部交流和回避的重点。需注意以下2个问题。①、干部交流的重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是干部交流的重点。其中,将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作为干部交流的重点,是这次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将上述有关人员列为干部交流的重点是非常必要的。②、干部回避的重点。《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其中将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列为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范围,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这项规定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对工作有利,对干部成长有利,也有利于廉政建设。
9、要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项纪律。《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也称“干部工作十不准”。这十条纪律针对性都比较强,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高压线”、“危险区”,我们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不能触线越轨,都必须按规定执行。
以上讲到的这九个主要内容,需要我们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模范执行。
四、发挥组织人事干部作用,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
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任务。要把《条例》贯彻落实好,关键在各级党委(党组),应该说关键在“一把手”。但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同志,同样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一把手”抓全面,需要考虑的问题多,选拔任用具体工作要由我们来做,这就需要我们组织人事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经常提个醒,出好点子,为选拔任用工作把好第一关,把落实《条例》当做自己的中心工作,当作主业,摆在最重要的位置。这里,我对大家强调三点:
第一,要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上下功夫。学习好《条例》,是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负责和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要抓紧学习,逐章逐条逐款地学习领会,努力把握精神实质,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要把《条例》作为练好基本功的重要教材,刻苦钻研,不但熟悉其基本内容,还要力争将一些重要的规定和条文熟记于心,成为精通《条例》、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行家里手。学习不要停留在浅层次,要不断深入。深入就是要结合实际进行研究。要把《条例》放在案头,工作中遇到问题,马上翻开,大家坐下来探讨一下,反复琢磨,上下请教,直到弄清楚为止。总之,要做到十二个字,就是“熟知牢记,融会贯通,运用自如”,达到了这个标准,才算是精通了。
第二,要在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上下功夫。一要严格执行原则。敢于坚持原则,是对组织人事干部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了六条原则,我们要从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准确理解和始终遵循,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毫不动摇。二要严格执行标准。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把《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作为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真正做到按标准定取舍,按德才选贤任能,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三要严格履行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我们要发扬组织人事干部严谨细致的优良传统,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凡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的,一律不考察、不研究、不呈报、不审批,使程序成为规范工作、遏制不正之风的屏障。
第三,要在加强监督检查上下功夫。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工作,经常对照《条例》进行检查,看是否坚持了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看在管理和任用干部上是否符合《条例》和有关规定,看有没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看基础工作、基础材料是否健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主动查缺补漏,自己检查出来,总比上级检查出来要好。
五、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
中央对干部监督工作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干部监督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市委于2002年成立了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专门负责干部监督工作。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有三条主线:第一条主线,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为重点,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第二条主线,以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为主要手段,抓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监督;第三条主线,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抓好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今年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可以说是换届年。按照中央的部署,从今年上半年开始,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集中换届工作将全面启动,这是今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此次换届,是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具有时间集中、人员变动大、干部进退留转多、原则性政策性强的特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干部监督工作面临着新挑战、新任务。我们要充分认清形势,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为换届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导向,提供一个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当前,要做好三项重点工作:
1、扎实抓好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的落实。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在建立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出台了一些制度规章,为我们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当前,重点要抓好《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5+1”文件、《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11条措施,以及省委制定的相关配套措施的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不折不扣地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为做好党委换届工作,有效防范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有力的保障。
班主任工作条例 篇六
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行实施。此次修订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第14条第6项中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范围由原来仅限于机动车事故扩展到一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充分体现了《条例》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然而,无论是在修订前后,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条以正确认定工伤却始终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给工伤认定实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惑。为此,有必要探寻此类案件中可资运用的工伤认定标准,以切实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最大限度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利益
1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区别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从上述条文,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做如下分析: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先说“放宽”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才能构成工伤,“非机动车”、地铁、轮船、火车等发生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不再限制在“机动车”范围内,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说“收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就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责任划分”没有做出限制规定,故此,出现了很多无证驾驶等违章行车造成的事故,也被认定了工伤,就法律的指导意义而言,似乎有鼓励违章之嫌;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做出了限制,即要求职工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只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不难想象,2011年以后自己摔伤的情形,如果不是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将不再被认定为工伤。
2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及其竞合
2.1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概念及构成因素
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工伤事故又称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或者直接作用,而使执行工作职务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目前,各国都通过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方式对受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予以补偿。因而,工伤故赔偿一般又称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亡;遭受人身伤亡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之中。
2.2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4.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劳动者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
6.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2.3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模式
就民事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1.选择模式: 即受害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2.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3.兼得模式: 即受害人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4.补充模式: 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本质上看司法解释这一规定采取的是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混合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即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既能获得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份赔偿;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工伤,用人单位只能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而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
3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 (1)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3)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其中第 (1)、 (3)项主要由有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事故性质以及责任分担进行认定,通常很少存在争议,而关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则成为劳资双方产生分歧的焦点所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1年6月27日下发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就第14条第6项的理解和适用作出特别规定,强调 “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此处的 “合理”一词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描述,其固然为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划定了大致界限,但要使认定结论具备客观性以符合社会通常的正义理念,仍需确立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就上下班交通事故而言,虽然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既非在工作时间又非在工作场所,但现代社会劳动者前往工作场所以及工作结束后返回住处在多数情况下已成为其整个工作劳动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此劳动者不得不经常性地将自己暴露于交通事故的风险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上下班交通事故同样具备伤害与工作间的因果性关联,故此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除了法政策因素考量亦具有内在合理性。由此可见, “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就是对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与工作间因果关系的限定,而 “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则强调此种因果关系必须符合通行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理念。
4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4.1 劳动者在单位里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是适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还是适用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工伤
单位里的道路分两种,一种道路是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一种道路是单位内部的道路,是内部车辆通行的道路。根据相关解释,“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作者认为,发生在第一种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是交通事故类的工伤认定范畴,而在第二种道路上的事故,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其是否因在工作时间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来适用认定工伤情形。
4.2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因某些原因又折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劳动者在上班路中忽然想起工作服、钥匙没带等原因,而折返回住处取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作者认为,这仍是需要认真甄别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若是劳动者是因回去拿制服、工作牌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原因而受到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若是完全因私人原因如钥匙等而折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是因为工作原因,不能适用《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
4.3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中的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据问题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因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当事人双方责任无法查清、伤者单方事故无法查清等理由而造成公安机关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简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导致伤者无法提供依据给工伤认定单位,或者导致工伤认定单位无法认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到底是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解释以及某些地方的做法总结出如下处理措施: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二、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申请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最终处理的有效证据材料后,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作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班主任工作条例范文 篇七
【实务】党纪处分和问责的异同
党纪处分条例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来办理,而问责是依据2016年7月8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来办理。下面就党纪处分和问责处分的异同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党纪处分和问责的相同之处
不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
二、党纪处分和问责的不同之处
(一)主体不同
1、问责的主体是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
2、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党组织,但不包括党的工作部门。
(二)对象不同
1、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对象不包括党支部和非领导干部。
2、纪律处分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三)责任区分不同
1、问责是实行“捆绑式”问责,班子成员人人有份,其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处理较重;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处理较轻;对于及时提出不同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反映的班子成员,一般应免于问责。同时被问责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党纪处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来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情形不同
1、问责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要求的范畴广。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2、纪律处分是根据党组织和党员只要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中包括的违纪事实,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就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要求的范畴窄。
(五)方式、种类不同
1、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纪律处分的方式: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其中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六)程序不同
1、问责程序
(1)根据《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十七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2)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可以自行启动或者按照管理权限责成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
(3)问责调查中发现管理权限外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以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名义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移送。
2、党纪处分的程序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扩展阅读:党纪处分和问责的异同具体案例分析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7年初,为提高长江重点河段的防护能力,某省委省政府下发补助资金进行专项治理。但截至2017年4月,该省A市领域内的河段治理工程尚未开工,部分采砂企业也尚未撤离。经查,A市水利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李某、副处长马某等人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不作为、不担当,措施不力。该水利局副局长章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主管领导,对该项目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该项目推进过问较少。另外,该水利局局长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设的副市长明某等人,对该项目重视不够,听之任之,也负有重要责任。
2017年7月,党组织决定按照党纪处分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上人员均为党员。
【案例二】2016年5月,某省属国有企业S集团拟收购本地民营企业W公司,集团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柯某分管该并购事宜,集团副总经理葛某、发展改革部主任郑某具体负责。6月,S集团相关法务和财务部门发现W公司有巨大法律和财务风险,并报告葛某、郑某知晓。之后,S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杨某主持召开党组会,在决策程序严重违规、议题材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党组会盲目、草率决策,通过并作出并购重组W公司的决议。会上,葛某、郑某的发言均未如实陈述法务、财务部门提示的重大风险。出席会议的6位党组成员在表决及代为表决时,也未对决策程序、材料的完整齐备进行审慎审查。该决策直接导致企业巨额亏损。
2017年6月,该省国资委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以上人员均为中共党员。
分歧意见
上述案件的焦点是如何区分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件一和案件二的责任区分的一致的,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一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案件二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五条分清问责对象。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党纪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是不同的。
党纪处分程序中的责任区分
案例一中,党组织决定按照党纪处分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案中,A市水利局相关人员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在推进长江重点河段防护能力建设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其中,A市水利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李某、副处长马某等人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应为直接责任者;水利局副局长章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主管领导,应为主要领导责任者;水利局局长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设的副市长明某应为重要领导责任者。
在量纪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呈自重向轻的递减趋势。李某、马某的量纪应当最重,章某次之,田某、明某最轻。
问责程序中的责任区分
案例二中,该省国资委党组以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应当根据《问责条例》分清责任。《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第五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其中,“全面领导责任”强调,领导班子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工作都负责,无所不包,不管哪个方面出现了该问责的情形,领导班子都要承担责任。这就把责任紧紧压在了每个班子成员身上。“主要领导责任”强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将一把手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捆绑”在一起,只要启动了问责程序,一把手必然难辞其咎,突出了一把手在管党治党中的主体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强调,出现问责情形后,不仅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其他对被问责事项知情参与同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没有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报告的,要负重要领导责任。
在现实执行中,应当合理平衡不同责任人的处理档次。对分管领导的处理应当是最重的,其次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而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理一般是最轻的。对于及时提出不同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反映的班子成员,一般应免于问责。
案例二中,S集团党组织软弱涣散,随意挥霍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中,葛某和郑某作为直接责任者,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例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涉嫌违法,应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按照《问责条例》规定,杨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柯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两人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出席会议的6名党组成员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在问责档次上,对柯某的处理应当最重,其次是杨某,对6名党组成员的处理一般是最轻的。
问责程序与党纪处分程序的区别
第一,对象不同。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对象不包括党支部和非领导干部。而纪律处分对象包括所有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主体不同。问责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但党的工作部门没有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三,情形不同。问责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必须是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而纪律处分根据党员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责任划分不同。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班子成员人人有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而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主要责任者主要是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不包括一把手。
班主任工作条例范文 篇八
我区处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共335职,其中正处138职,副处197职。目前全区共配备处级干部331人,其中正处136人,副处195人。区委直管领导班子共有68个。其中,街道办事处17个,镇乡5个,系统党委为5个,区直委办局41个。
2002年7月以来,区委先后调整班子177个,调整干部256人,其中,提拔处级干部93人。在提拔的干部中,正处级32名,副处级61名。
一、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工作情况
2002年7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颁布后,道里区委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结合道里区实际,制定措施,狠抓落实。重点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化、提高民主意识、健全民主制度和完善民主机制等方面入手,将《条例》贯穿和体现在识人、选人、用人和管人的各个环节中,收到显著效果。
(一)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在思想认识上取得新突破
1、抓学习,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区委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区委常委带头集中学。首先,常委会和中心组采取集中辅导、座谈讨论、专题研讨等形式学习《条例》,付智君书记带头做专题辅导。每位区级领导都能自觉学习《条例》,用《条例》精神统一思想。其次,区委召开全区党政干部大会,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委会议精神,部署学习贯彻《条例》任务,在“两风”建设集中教育活动中,把《条例》作为学习检要内容,作为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来抓。区委还将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要求,纳入到区第八次党代会工作报告之中,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狠抓落实。今年,中央下发5+1文件后,区委立即召开中心组学习会,并扩大范围,吸收区二级班子党政一把手参加,区委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作了中心发言。
二是组织发动全面学。下发了《中共哈市道里区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全区分区级、处级、科级和一般干部四个层面进行学习贯彻。区级和二级班子干部还将《条例》主要原则内容张贴在办公室,并充分运用墙报、展板以及村有线电视和无线广播网等形式大力宣传。
三是查找不足专题学。在“党风”建设集中教育活动中,区委分别召开了常委会、全区党政干部大会公开查摆贯彻执行《条例》和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党政领导干部、老干部、派等方面十几个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还先后五次下发1500余份涉及6个方面、40多个问题的调查问卷,征询意见,并针对反映的干部工作存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积极加以整改。
四是搭建平台活化学。区委组织部围绕《条例》内容,编写了一套知识问答题,在全区二级班子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干部中,开展了《条例》知识问答活动。同时,还参加了市委组织部组织的《条例》知识赛活动。有效地促进了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干部更好地学习掌握《条例》内容。
五是结合辅导系统学。在2003年举办的两期二级班子主要领导研讨班、三期二级班子领导干部进修班上,深入学习研讨了《条例》意义、内涵、具体规定等内容,区委组织部围绕主要领导如何贯彻执行《条例》进行了辅导讲座,全区二级班子和基层干部也都开展学习辅导活动,主要领导带头进行了学习辅导。
2、抓责任,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条例》的紧迫感。
区委建立了三级贯彻执行《条例》责任制和区二级班子、专兼职干部三个层面的监督队伍,确定区委书记第一责任人,二级班子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具体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把贯彻执行《条例》列入全区党的建设的重要目标进行考评,出现问题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并作为考察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抓案例,提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坚定性。
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认识,警示干部,结合“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集中教育活动,开展案例分析活动,剖析反面典型案例。特别是中组部通报的郑元盛、张型鲁、郑泽生、马德等案例,进行深刻剖析,查找危害,追朔根源,联系实际,提高对选任干部坚持正确导向重要性的认识,也使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学习贯彻《条例》必要性、迫切性的教育。
(二)以学习贯彻《条例》,在选拔任用干部标准和原则具体化上取得新突破
1、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两年来,在干部提拔任用上,我区始终坚持以《条例》精神为指导,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重政绩,重“公论”,把一批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优秀的干部选拔到了各级领导岗位。在调整的干部中,主要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条例》,能够顶住方方面面压力,坚持条件、标准、原则,调整和使用领导干部。组织部结合“两风”和“树组织人事干部形象”集中教育活动,开展做“公道正派”组工干部大讨论活动,使组工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有了明显提高。按照5+1文件精神,修改完善了干部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干部工作。两年来,区委调整二级班子一把手101人次,注重把那些政治素质强、能力水平高、善于驾驭复杂局面、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团结同志、廉洁自律、群众威信高、统带能力强的优秀干部选配到了党政主要领导岗位。另外,为了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区委下决心把机关优秀年轻领导干部向基层主干线倾斜和充实,有13名年轻干部配备到农村乡镇街道和经济部门任领导干部。为加快年轻后备干部的成长速度,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破格选拔了10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在调整配备教育局领导班子时,依据《条例》规定,大胆改革处级干部选拔方式,在多层面推荐的基础上,面向全区、面向全市进行了公开面试选拔,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干部导向。
2、坚持选人用人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一是突出以德为本,注重政治标准。区委在贯彻《条例》的实践中,认真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同时结合道里区发展实际,针对干部需求实际,在调整干部之前,提出调整原则和细化标准。重点看干部是否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看干部能否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看干部是否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二是突出以绩取人,注重群众“公认”。区委在选用干部过程中,打破了过去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坚持看政绩和贡献,立体看、交叉看、全面看。把群众“公认”作为考察提拔干部的重要一环,充分体现群众“四权”。坚持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差额考核、考前预告、任前公示,充分让群众参与意见,对多数群众不认可的干部不使用。三是突出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贤。为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选好人、用好人,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始终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衡量干部工作的重要标准,不迁就、不照顾,不拘一格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重德才兼备,不求全责备;重台阶不唯台阶;重素质和实绩,不任人唯亲,真正体现党的干部路线。
(三)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在严格程序把好“五关”上取得新突破
两年来,我们深深体会到,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和标准确定后,程序严格很重要,只有严格按程序办事,把好“五关”,才能减少和消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差错和失误,保证选拔工作质量。
2、严把“考察关”。两年多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考察是准确识别干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性环节之一。在严格把好考察关上,着重抓好六个关键环节。—是注重考察组长政治上的可靠性。每次考察,首先选政治上靠得住的同志组成考察组。让优秀的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并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考察的标准、方法、步骤和要求。二是注重群众参与和考察的广泛性。为了考察的真实和准确,我们实行了考前预告,发挥群众“四权’作用,试行了差额推荐和差额考察办法,对全区5个班子拟提拔人选和后备干部按照1:3的比例进行了差额推荐,根据推荐结果,进行了差额考察。并注意倾听离退休老同志、派等方方面面意见,同时,结合干部考察还审计了48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三是注重公正考察防止谈话范围的倾向性。在公选中,实行了“量化打分’的办法。一是量化民主测评结果。将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10个测评要素的评价意见,分别确定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并规定出四个档次的分值范围。二是量化考察组意见。各考察组在充分考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署名打分的方式,对被考察人进行综合打分,汇总后形成考察组意见分。三是量化考察结果。将民主测评结果分、考察组意见分,按照5:5的权重比例综合计算形成考察成绩。考察过程中的各种量化成绩均以百分计,按权重系数折算后,计为总成绩。考察组按有关要求和干部名册指定考察谈话人员,防止片面性和倾向性。四是注重针对性。在调整干部时,我们都要制定《考察方案》和意见,按照不同战线,不同层次,不同职位特点,有针对性实施考核办法和内容,因岗施策,按岗考核,进一步增强了考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五是注重考察工作的经常性。我们把干部考察工作不仅限于集中考察、年终考察、提拔考察,更注重日常考察和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考察。在防“非典”斗争和“两风”建设教育活动,组织部组织考察组跟踪考察,收到好的效果。六是注重考察范围的全面性。在考察中,不仅考察干部的工作圈,服务对象圈,还延伸到生活圈和交际圈,深入到社区进行考察。
3、严把酝酿关。我们把酝酿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重要的方法和程序。对拟任用的干部在民主推荐和考察的基础上,在上区委常委会之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酝酿。主要把住三个主要环节,一是个别酝酿,对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区委主要领导,组织部负责同志在区领导层之间对拟任人选进行个别沟通、征求意见,二是在个别酝酿的基础上,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三是在区委常委会召开前,将拟提拔干部名单交区全纪检委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沟通,征求意见。
4、严把讨论决定关。讨论决定在整个选拔任用工作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区委不折不扣地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区委主要领导带头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不搞个人说了算,不搞临时动议,严格按照《条例》办事。做到没有经过组织部门考察的不上会;区委常委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上会;对部门和群众反映干部问题没查清的不上会;应征求而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不上会。常委会上由组织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每位常委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首先,进一步完善了民主推荐制度。《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旨在扩大群众的参与权、选择权,拓宽选人知人渠道。探索了差额推荐、多层面投票推荐和推荐结果分析的办法。我们把多层面推荐的结果加以分析,既看票数,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对于推荐票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后,一视同仁地列入差额考察人选,通过考察进行比较鉴别,好中选优。
其次,进一步健全了干部考察制度。一是实行了考察预告制度。我们将被考察对象、考察组成员、反映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予以公告。区委组织部负责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的问题都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考察预告制”的实施,打破了干部工作的神秘感,在较大程度上扩大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二是实行了差额考察制度。依据《条例》,遵循《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实行差额考察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了实行干部差额考察的目的和意义、差额考察的基本方法等,进一步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合工作中实际遇到的情况,研究确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三必差”和“三不差”的工作原则。“三必差”,即:对确定的后备干部实行差额推荐和差额考察;对拟提拔干部实行差额推荐和差额考察;对重要岗位拟提拔人选的确定实行差额推荐和差额考察。“三不差”,即:对单位或部门较小、人员较少、条件不成熟的不实行差额考察;一个单位符合提拔条件人选较少的不实行差额考察;单位或部门虽然有部分人选符合提拔条件的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依据平时掌握,现实表现并不突出,工作业绩平平,不符合提拔条件,不实行差额考察,不搞丑小鸭与白天鹅做“陪衬”差额考察的做法。三是述职制度。在常规考察和提拔性考察中,我们要求被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汇报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接受群众的评议和测评。这样不仅有利于群众比较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也有利于考察其基本能力。四是八小时以外考察制度。根据新时期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新特点,我们把考核的触角延伸到了考察对象家庭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了解考察对象八小时以外的现实表现,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三,进一步规范了干部任用制度。一是常委会票决制度。按照省、市委要求,区委常委会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采用了“无记名投票表决制”。书记和常委一人一票,每票效力均等,按得票多少决定下步的任免,真正体现了按多数人意见办事的要求。二是任前公示制度。我们对提拔的93名处级干部都按要求进行了公示。通过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进一步坚持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改变过去选拔任用工作的“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防止了干部的“带病上岗”,增强了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同时,我们将公示制引入后备干部的管理之中。打破以往后备干部不公开的做法,将拟确定的后备干部名单印发全区,接受群众的评价、监督。经公示后建立了260人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四,强化了干部管理与监督制度。一是与执法执纪部门联系通报制度。为及时掌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法执纪情况,由组织部牵头建立了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纪委(监察)、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办等有关部门联系通报的工作制度。以解决长期困绕我们的“监督眼线狭窄、监督资源奇缺、监督方式落后、监督手段原始、监督效果不如人愿”的老大难问题。二是干部监督信息员制度。根据干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自觉接受各界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聘请了10名德高望众的离退休老领导、知名人士为我区干部监督信息员,建立了信息员工作制度,在大规模调整干部、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时,都要邀请他们参加,征求他们的意见。三是群众监督举报制度。注意倾听群众对二级班子及成员的反映,让群众监督二级班子及成员的工作、作风以及廉政情况,并规范了群众上访接待、信件接受处理、登记交办、报结、反馈等相关制度,保证群众监督落到实处。
(五)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在扩大民主完善机制上取得新突破
我们认为,要使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化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并取得理想效果,还必须建立制度实施的科学机制。
首先,试行了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机制。目前,领导干部产生的方式主要有选任制和委任制。我们认为:相对而言,选任制更为集中和直接地体现民主的精神。去年,区八次党代会后,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改善结构,为实现道里区在全市率先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建设一支奋发有为、能担重任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区委根据道里区发展需求,确定了经济、城建和文秘政务三个类别10个副处级岗位,向全区公开选拔副处级干部。这项工作历时近两个月的时间,获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二是广泛组织发动,深入宣传动员。在全区公布了条件,公开了岗位类别。三是严格程序,全程公开,全程监督。即公开公选领导类别、数量及条件,公开报名结果、笔试结果、面试结果、考察结果、拟任人选和最后结果。整个过程都由区纪委同志全程监督。每个阶段结束后,公选工作领导小组都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下部工作。公选出的10名干部在新的岗位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区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其次,建立了民意的运用机制。我们把民意结果作为干部选任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是在推荐干部上体现民意。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进行考察,民主推荐票不集中,群众公认程度不高的,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在考察干部上体现民意。在考察中尽可能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不仅了解机关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还了解服务对象以及原工作单位的意见,使考察更加客观全面。我们还坚持每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干部提出提拔、交流、诫勉、降职等意见。三是在党委决策上体现民意。党委在讨论决定干部时,认真分析群众意见,对群众认可度不够、意见分歧较大的拟任人选不讨论;对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坚决不任用;对多数群众不满意的,及时进行调整;对群众评价差、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降职或免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讨论,科学集中,慎重决策,确保选准用好干部。四是在教育干部上运用民意。我们还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考察情况,在领导同干部谈话时,及时向干部本人反馈,发挥民意结果对干部的激励教育作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三,建立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制度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了“道里区关于实施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的实施办法”。二是建立了选拔任用干部检查抽查制度。区委组织部每年都要对基层党委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操作的干部任免,矫正不规范的操作。
第四,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一是考察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个人能力原因或不坚持原则而造成考察失实失真的,视其情节严重,取消考察资格或调离组织部门,直至追究相应责任,以强化工作责任心,增强识人的科学性。二是用人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在考核准确的前提下,因盲目赞成或反对某项人事任免而导致用人决策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决策成员的个人责任。在抽查基层做出的所有用人决策时,查看每个与会成员的个人意见是否如实记录,是否有本人签名。若多次出现用人决策失误,就要追究具体人的责任。藉此制度,促进用人决策时,把对事业负责与对自己负责结合起来,认真慎重地行使用人决策权,杜绝随意性,增强公正性。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干部培训和教育相对滞后。随着机构改革一些同志刚刚走上领导岗位,有的走上了新的领导岗位,岗位变化快,而培训的速度还跟不上干部岗位变化的要求,个别领导对《条例》的学习还不够,干部政策、选拔任用的程序标准还不甚了解。
二是干部考核的标准和方法还比较单一。分类考核的标准还没有规范起来。考察干部不称职和不称职界限不够具体。
三是干部监督的途径和手段有待深化。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还仍然是目前干部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家庭圈日常掌握考察还不够,有些社区对干部了解的情况还不多,或者是了解一些不良反映也不愿说,有些干部不能够主动参与社区活动,接受社区监督。
三、今后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力度。学习贯彻《条例》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创建发展型班子活动结合起来,与解决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专题进行《条例》讲座,对全区二级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纪检和干部监督员普遍进行培训,召开学习贯彻《条例》专题民主生活会、研讨会、专题报告会,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同时,通过会议、简报、专题、经验交流和广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2、加大创新干部监督工作的力度。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干部监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要着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坚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一起抓,加强对主要领导用人上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不断改进方法,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实现干部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3、加大监督检查《条例》贯彻执行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是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把监督检查工作放在党建工作的首位,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成果来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成效。充分发挥干部监督部门和专业干部及监督员的作用,把干部监督工作与区委重要目标结合起来,进行专项考核,同时根据全区重点工作和干部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巡视制度,以正面教育为主,以预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另外,对违反贯彻执行《条例》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纠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了解和处理。
班主任工作条例 篇九
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是学生学习生活上的引领者。要圆满完成班级的各项任务,班主任必须信任学生,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班级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让他们带好和管好班集体,真正成为班主任的得力助手。
班级管理工作是学校的一项中心工作。班主任在做班级管理工作时,若管理不当,则既辛苦,又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非常苦恼。作为多年班主任的我,深深体会到充分发挥好班干部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能替班主任管理班级减少很多苦恼。如何发挥班干部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呢?
一、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组建强有力的班干部队伍
每个班干部都应该明确分工和职责,在其位谋其政,各司其职。要充分发挥其成员的作用,定期由班长召开班干部会议,教师不再作为班干会议的领导者,让他们说出班中存在的问题,商量和讨论解决的方法,对于学生干部大胆提议的建议和想法,班主任要对其优点给予肯定,指出他们的缺点,并给予指导,帮助他们克服。
二、学生参与,民主治班,树立干部威信
新课标倡导学生主动参与,勤于动手,乐于探究,学会团结合作,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而全面的发展。通过多年的班级工作和实践,我发动学生参与班级管理,民主治班,可增强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自豪感。容易把班级的目标和个人的目标结合起来,在参与班级目标实现的活动中实现个人的奋斗目标,从而达到增强全体同学学习的自觉性。还能增强学生的义务感和责任感,促进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相互了解、减少矛盾,营造融洽和谐的氛围。
因而班主任在管理中切忌单纯运用权威,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树立班干部威信,热情帮助每一位学生。班干部威信高低是衡量一个班级各方面好坏的量度,在同学心中有较高的威信,除了班干部的自身努力外,还需要初中班主任的帮助,让威信在教师和班干部两者之间都能建立起来。
三、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弥补不足
班级管理范围虽小,但内容齐全,工作要求细致,难度也高,班干部虽然分工不同,但为了共同的目标,必须作到相互联系,要协调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关系、使人与事之间,事与事之间,在处理的过程中能相应。所以,班级管理中班干部的作用不可忽视。班级管理重在班主任的指导。在细节和学习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使他们在搞好班级管理的同时自己的成绩也能更上一层楼。
四、学会放手
作为初中生,学生的自我管理、判断和决策能力相比小学生生有了很大提高,此时,教师更应该放手让他们去做,给以他们充分的信任和信心,让他们大胆地开展工作,去发挥他们的才能。要鼓励他们敢想敢干,敢抓敢管。要容许他们在工作中有犯错误的可能。对于班干部的工作,班主任要做到该静观时且静观,该出手时才出手,不要事事放心不下,事事非亲自经手不可。班干部工作主动,敢于指出班中不良作风,使老师更彻底地了解班级的情况,顺利地开展工作。当班干部在某个方面出现错误或遇到困难时,班主任作他们的后盾,为他排忧解难。
五、 严格制度,完善班务日制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能干的班干部,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管理条例作为他们开展工作的依据,那么,他们在工作中往往会觉得不知从何下手,不知如何操作。在这种情况下,班干部的聪明才智得不到发挥,希望提高班级管理的质量自然难以实现。鉴于这种情况,在每学期开学之初,我总要组织学生学习《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学校政教处颁发的量化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本班实际,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班级管理条例。
但是,要使管理条例得到落实和推广,还必须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譬如,除了根据每个班干部的职务落实好工作责任之外,我们还通过全班同学民主投票的方式在班干部中选出五名代表充当值日生。值日生负责班级每天的班务日志记载,做好检查督促的工作。每周结束之后,班长把过去一周每位同学的得分和扣分情况进行累计,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组与组的竞赛,在每周的班会课上,由负责记载工作的班干部对上周本班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小结,最后班主任再加以画龙点睛式的总结。另外,每个同学平时在学习、纪律,出勤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全部储存在电脑中,由一位班干部专门管理,在学期结束之前全部公布出来,并把这些资料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评定每位学生德育等级的重要参考。在初中生相对较强的单独行为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自主管理能力、自律意识以及道德评价能力,对于优化班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够有效地使学生在亲自参与班级管理过程中获得和体验道德准则的一项制度,它有助于学生克服不良倾向,培养全面素质特别是管理能力和自律意识。
有了严格的管理条例和管理措施,班干部在开展工作时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普通同学才更懂得如何自我规范、自我教育,逐步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样,班级管理才能走向规律化、科学化,管理质量的提高才有切实可靠的保证。
六、表扬、奖励要及时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以上这9篇班主任工作条例是来自于快回答的班主任工作条例的相关范文,希望能有给予您一定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