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心得体会是很好的记录方式,这样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想法。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写作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内容,快回答精心整理了9篇教师资格条例,欢迎查阅与参考。
教师资格条例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基本素质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七章奖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__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1.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2.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3.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4.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1.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1.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2.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4.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1.总公司所属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3.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4.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__]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1.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6.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7.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1.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2.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__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方面进行鼓励。
教师资格条例 篇二
根据嘉善县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为加快适应我县职业教育形势的变化,满足中职类学校对专业学科教师的需求,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6年嘉善县中职类学校专业教师招聘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5名,嘉善信息技术工程学校9名,合计14名。
二、招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2.师范类应聘人员:必须符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应具有学校对招聘学科(岗位)的专业要求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3.非师范类应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要求详见附表。非师范类应聘人员在录用后两年内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年龄限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招聘工作程序
1.报名时间。2016年3月18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嘉善县教育局五楼会议室(魏塘街道谈公南路150号)。
3.报名时所需材料和要求。本人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信函、电话等方式报名)。由本人填写《嘉善县2016年公开招聘教师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1)自荐书(包含本人学习工作简历、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介绍等内容。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应届生证明);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岗位技能达到破格条件的:提供相应的岗位技能比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应届毕业生可凭学校开具的应届师范类毕业生证明);
(6)近期一寸同底证件照3张。
如确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报名的,可以委托亲属前来报名,并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和受委托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报名确认。对报名对象所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发放准考证。县教育局人事科将在三个工作日对应聘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凡经复审条件不符合的应聘对象,取消报名及考试资格并电话告知。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不得低于招聘计划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或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5.考试
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满分均为100分。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取得综合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或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自然淘汰。
(1)笔试:笔试为闭卷形式,满分100分。内容以学科专业知识为主。考试时间90分钟。
(2)面试。各岗位面试对象根据招聘计划,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确定,同一岗位招聘计划与符合条件的面试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2,不足比例的该岗位计划数相应核减或者取消。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面试资格,不再递补。
面试分试讲(模拟上课)和技能测试,总分100分。试讲(模拟上课)主要考察应聘对象的教学设计、把握教学内容、课堂教学组织的能力以及专业水平和素质、教师的基本素养和潜质等,时间为20分钟,满分40分。技能测试主要考察应聘对象的技能水平和动手实践能力,满分60分。
(3)成绩确认: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其中面试成绩=试讲成绩+技能成绩。
(4)考试时间和地点。2016年3月26~27日,地点另定。
6.体检、考核。在按岗位划定的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综合成绩并列的,以技能测试、笔试、试讲为序,成绩高者优先)。如果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数少于计划招聘人数,招聘计划数相应核减或取消。由教育局统一对拟确定录用对象组织体检,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体检合格后,由教育局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放弃体检或体检、考核不合格、在公示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相应岗位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7.公示拟聘用名单。对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对象,由县教育局人事科在嘉善教育网进行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四、办理拟聘用手续
对经公示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按聘用审批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经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凭档案到嘉善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到。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者档案不能按期提交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如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学校在2016年8月25日前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文件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六个月(若2016年度起嘉善县实施教育人事综合改革,则按改革要求实施聘任)。
五、招聘的其它事项
1.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 )第三十条规定: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2.如发现应聘人员在本次招聘过程中有作弊、提供的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或毕业时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3.拟录用对象为非师范类的,在两年内(2018年12月31日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须在报到之日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历届毕业生应在报名时当场提供)。学历破格的限三年内取得本科学历(2019年12月31日前),教师资格证书限本科学历取得后两年内取得(2021年12月31日)未如期取得的解除聘用关系。
4.自公示之日起,应聘对象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5.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嘉善县教育局。
6.教育局公开招聘联系电话:0573-84023497、84125280
招聘学校联系电话:
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 13666787373 徐老师
嘉善信息技术工程学校 15167305612 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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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嘉善县中职类学校专业教师招聘信息及报名登记表
教师资格条例 篇三
问: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大致走过了怎样一个历程?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据《教师法》的授权,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标志着我国现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正式确立。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我省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做好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1995年下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我省于1996年开展了对1993年12月31目前入职的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在教师资格认定过渡过程中,申请人只能根据自身具备的学历或教师职务(职称)条件,申请与其所在学校的层次、类别相对应的教师资格。通过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我省有28万余入获得了教师资格,其中11409人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第二阶段,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实施办法》《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浙江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2002年2月至2003年底全省完成首次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首次认定中,申请人除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外,还需要符合有关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等的要求。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被视为不合格学历。但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在补修了教育学、心理学之后,其中专毕业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同时明确“这一规定只限于首次认定,今后不再适用”。这个时期,全省有15636人获得幼园教师资格。
第三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经常化。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03]224号)》精神,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转入经常化,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每年春季和秋季两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这个时期规定“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均应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其中2004-2010年间,全省有40526人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第四阶段,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2011年下半年起,在浙江和湖北两省开展全国统一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
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前后的相关政策如何衔接?
答: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试点期间,我省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办法。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答:试点对象:凡浙江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内容: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建立国家考试标准、省级统一组织幼儿园考试、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关系等内容展开。
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方式、考试科目、考试报名、考试成绩、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的办法、资格认定分别是怎样的?
答:报考条件: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试点过渡期按前述有关过渡政策执行。
考试方式: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机考考生在计算机上作答,纸笔考试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生通过抽题、备课、试讲、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考试科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一为“综合素质”,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考试报名: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可在报名期间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省略)注册报名。
考试成绩: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成绩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务管理、研制有关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与面试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分别主要考核哪些内容?“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分别考查哪些知识和能力?
答: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所需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幼儿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综合素质”主要考查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文化素养和基本能力。
“保教知识与能力”主要考查学前教育原理、学前儿童发展、生活指导、环境创设、游戏活动指导、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答: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题型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类,客观题为四选一的选择题,主观题包括简答题、论述题、解答题、材料(案例)分析题、课例分析题、诊断题、辨析题、教学设计题、活动设计题。
其中,材料(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考生运用相关知识评析、解释、说明所给材料的综合性能力。要求考生能够准确处理和解决材料(案例)与问题间的关系。材料(案例)包括教学实录、教学方案、幼儿作品、教学反思记录、教研论文、教材内容节录、教育教学热议现象等,材料(案例)以文字、图表、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呈现,试题答案比较开放,是各科目普遍使用的题型。
活动设计题是保教知识与能力科目专门使用的题型。试题提供幼儿园活动设计需要的相关信息,如背景材料、幼儿所在班级、主题、时间、活动类型等,要求考生根据提供的信息设计活动方案。
教师资格考试不指定考试用参考教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教师资格条例 篇四
第二条国家规定属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师应当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其职责主管教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本单位教师管理工作。
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不具备《教师法》和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教师资格的认定、丧失和撤销,依照《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试用期为1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并逐步提高小学教师中大专学历的比例,初级中学教师中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高等院校教师中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比例。
第九条国家举办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教师编制、教师职务结构比例,依照国家有关教师职务的规定,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在教育系统内的调配,在不涉及迁移户籍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师范院校整体布局和结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师范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实行5年服务期制度(不包括试用期)。未完成服务年限的,不得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辞职,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时,应当统筹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教师进修院校应当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教师应当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载入教师档案。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年度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职晋级以及对其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编内教师工资、属于工资范围内由国家负担的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应当全额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七条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其定级工资按省有关规定高定1档。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者省认定的贫困乡连续工作满5年的中小学教师,按其职务等级,上浮1档工资,以后每连续工作满8年(不包括本办法施行前的时间)予以固定并再上浮1档;对从城市到上述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十八条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国家认定的贫困县或者省认定的贫困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或者在其他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的教师,其子女报考本省师范院校的,录取时,享受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的公办教师,教龄满30年的,按国家规定退休后,享受其原工资100%的退休金待遇,其中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省认定的贫困乡连续工作5年以上教龄满30年的教师,按国家规定退休后,有条件的可以到本县(市、区)内医疗、交通方便的地方定居;其中从城市到上述地区工作并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回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其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定居,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宅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采取措施,增加教师住宅建设专款,拓宽向教师提供住宅的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教师住宅建设,应当在征地、规划、设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与教师住宅建设有关的由学校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教师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同等医疗待遇。对符合省有关规定范围应当报销的教师医疗费必须及时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对实施《教师法》和本办法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学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
教龄的满30年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教师奖励基金。教师奖励基金组织应当制定章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教职工奖惩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解聘、辞退教师或者给教师行政处分前,应当听取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教师因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受到侵扰、侮辱或者伤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害人及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所列行为而受到伤害的教师,除由侵害人依法赔偿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得到及时治疗,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低聘、解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第二十七条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5年服务期内被解聘或者辞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其学历层次、完成服务期长短和培养费数额的一定比例(包括在校期间免缴的学费、享受的专业奖学金)追缴违约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接受教师申诉。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教师法》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督促检查。
教师资格条例 篇五
关键词:注册造价师 案例 考试技巧
前言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人事部推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思路是:执业资格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评价的手段,是政府为保证经济有序发展、规范职业秩序而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技术性强、有关键岗位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控制。简言之,就是政府对从事某些专业的人员提出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专业人员独立执行业务、面向社会服务的一种资质条件。执业资格制度的作用主要是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业水准,二是执业道德。
1 二十一世纪初的中国造价工程师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21世纪已成为我们每个人必须面对的崭新的概念。知识经济、数字化生存、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已深入人心,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但是具体到我们工程造价管理行业,这种形势的压力就落实到中国造价工程师肩上,我们到底面临哪些挑战与机遇,这是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每个同行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21世纪初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将不断趋向成熟。造价工程师主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包括造价分析、投标策略、合同谈判与处理索赔等事务及更高层次的业务领域,这就使21世纪的造价工程师日趋高学历化、年轻化,并且通过持续接受继续教育使他们不断拓展业务能力。
目前,很多工程审计事务所等多家单位在招聘时特别强调,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和审价资格证书者优先录用。另外,按有关规定,一、二、三级工程造价审计事务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至四名具注册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师。造价工程师已成为紧缺的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对造价师的待遇十分优厚,因此,成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成为每个从事工程造价人员的梦想,但是造价师案例考试成为许多考生的老大难问题。笔者就此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2 造价工程师案例考试探讨
2.1读懂教材
读懂教材是案例考试的首要条件,造价师案例考试的教材讲解非常精辟,且每个案例都非常典型,有代表性,所以熟读教材是非常必要的。读教材不是简单地看几遍就行了,而是应该把每一道例题反复琢磨,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每道例题应保证做两遍,真正读懂、做懂教材。造价师考试不同于其它案例考试,计算量大,计算分值高,一道题做错就可能导致无法通过考试,所以基本功扎实是至关重要的。
2.2 考前辅导
很多朋友注重考前辅导,对于很多偏远地区,考前辅导是很难得的。笔者认为对于非造价专业的朋友,听考前辅导是很有必要的,教师较系统地指导阅读教材,对于把握教材的难点与重点是有利的,有时听教师讲一遍,比自己看十遍还有用,所以对于没有考试经验或非专业的考生,听考前辅导是必要的,但对于专业的考生或有很多考试经验的考生,这种必要性就不是很大的。
2.3 指导书与近三年的真题
精选一两本最新的指导书,对于把握考试动向是很有益的,因为每年考试都有自己的侧重点,案例教材已经包括了所有类型的题型,每年考题是在已有题型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埋伏点,所以把握侧重点可以少走弯路。基本上来说,考过的题不会重复再考,所以要把侧重点弄懂弄通,而不是浅尝辄止。
巩固近三年的真题,有利于把握考试采分点,因为案例考试的采分点是0.5分至1分,所以经常出现有些考生大笔一挥,洋洋洒洒写了一大篇,却得分甚微;也有些考生做预算几十年,经验很丰富,答完自己觉得非常理想,但考分却相差较远。归其原因,在于不会考试,不会把握考试的采分点。所以研究近三年的真题,对于考生是非常有必要的。近三年的真题不光是眼过,还要一条一条背写出来,与真题答案一步一步对,清楚自己为什么知道却得不上分的原因。案例考试最注重条理清楚,所以从开始就要养成逐条逐条简明扼要地叙述的好习惯。
2.4 扬长避短
有很多考生是学经济的,预算题是弱项;有很多考生是学工程专业的,经济题是弱项,所以扬长避短是考试取胜的一个因素。大多数考生失分最多的是第一题(纯经济题)和最后一道题(纯预算题),中间的题目考生得分相差不大,所以考生一定要扬长避短,强项要保证得满分,尽量不能失分,弱项要尽其所能得一半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考试通过。考生在准备考试时,一定要把强项复习得面面俱到,不能有半点差错,弱项复习时一定把基本知识掌握好。每道题目都有几个小题,有难有易,容易的题一般都考的是基本知识,所以把容易的题目保证做好,得一半分是不难做到的。
2.5 考前心理准备
2.5.1抱必胜的心态
一旦报考,千万不要有畏难情绪,要抱必胜的心态,制定出复习计划,每天坚持看一、两个小时,一两个月就会产生明显的成效。复习的过程中,难免有波动,有厌烦,休息一两天,调整好情绪,继续复习。
2.5.2考前实战
在考试前一周时间,找一两套模拟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自己做题的思路与时间。大多数模拟题难度与真题差不多,所以可以对自己摸摸底,使自己尽早进入考试状态。
2.5.3考前浏览教材
应人而异,很多考生记忆非凡,也有不少考生烦琐的事太多。对于后者,千万不要忽略最后的二小时,第三场考完,迅速将书浏览一遍,将重点、难点、不足点、模糊点、其它科考试的侧重点看一遍。最后的两个小时,往往因为大脑过度集中,记忆超常,对于下午的考试会有帮助。对于记忆非凡的考生,中午可以休息一会,养足精神,以备下午的考试。
2.5.4 考试时激发兴奋点
考试时激发兴奋点也是有助于提高考试成绩的,有些人对于巧克力、咖啡异常敏感,所以考试前备一些,在考试时可提高兴奋度,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用超常发挥,只要不迷糊就能发挥正常水平,通过考试的概率就很大了。
2.5.5 考后怀一种平常心
考试是一种折磨人的事,所以考完后完全放松,怀一种平常心,等待好成绩。
教师资格条例 篇六
1、改革教师人事管理制度
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发展是教师队伍稳定和发展的关键举措。改革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美国高校教师管理中大量聘请兼职教师、增加非终身制教师的比例并改革终身教授制度。特别在改革终身教授制方面,相关措施包括:废止终身制,采取多年合同制;严格终身教授的评审程序,把好入门关;延长试用期;进行终身职后评审。终身职后评审受到高校的青睐,它成为维护教授终身制的一种有效手段。而在西方一些国家由于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及身份的特殊,聘任管理模式也各具特色:①公务员终身聘任模式,在公开选拔优秀人才加盟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同时,也对中小学教师的责任、义务与权益给予法律上的确认,教师具有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具有了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这种制度稳定了教师队伍,能提高教师敬业水准,提升教师整体素质,但是由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较强,一旦聘任为公务人员,教师个体的危机感和进取心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②雇员雇用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教师在劳动力市场上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雇用,双方关系主要凭合同加以调节,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雇用关系,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聘任和解聘,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聘期,教师的身份为雇员,法律关系由一般劳动法调节,该制度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增强教师队伍的活力,成为第一种方式的有益补充;③公务雇员合同聘任模式,这一模式是公务员制度和雇员雇用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其核心特征是“政府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基于劳动力市场,公开聘任具有资格的教师;基于雇用契约关系,实施合同聘任制,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聘任期限;基于公务雇员这一特殊身份,聘任权在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而不在中小学。这些经验对我国的教师人事管理提供了借鉴。但其中一些国家的部分制度仍需具体分析,辩证看待,诸如美国高校大量聘用兼职教师,这一制度虽增加了高校学术研究的活力,但却不利于高校教师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教学、科研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逐步发展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教师的质量是国家关注的重点,是教师教育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教师教育发展进步的关键。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对教师质量的有效保证。通过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确保教师具有进入教学岗位所必需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因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是教师教育逐步成熟的标志,完善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促进教师教育的发展,同时教师教育的发展必须辅助以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完善,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为我国提供高质量高素质,符合当前教育发展形势,能够满足民众需要的教师,最终才能保证我国的教育向科学、合理、健康的方向发展。日本的教师资格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为建立健全教师资格法规,日本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教师职员认可法》(1949年)、《关于今后教师资格制度应有状态的报告》(2002年)等。这些相关法规的出台,不仅确保了教师质量、教师的合法权益,还进一步提高了教师的专业地位及社会地位;同时日本教师资格证书有三种类型,包括普通资格证、特别资证、临时资格证,以保证多样性。英国高校教师评估体系则引入了职员评估理论。现代职员评估是把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和职员发展结合到管理实践中,对教师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将教师绩效与薪金联系起来,给教师以直接的压力。而美国则通过教师教育评估委员会(NCATE)对全国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全面评估,不断提高美国教师的培养质量。这些经验对我国教师评估、认证的发展有一定帮助。但也应当辩证地分析国外的经验。
教师资格条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教师资格条例 篇八
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等职业教育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提高受教育者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就业和创业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职业教育应当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面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复员军人、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失地农民、返乡务工人员等的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服刑人员的职业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资助制度。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的宣传,推动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
第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将督导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职业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培训并举,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相互沟通,适应劳动者发展需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办示范、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扶持。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等学校转型,鼓励、支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开设应用技术类型专业。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与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一体的服务机制。
行业组织应当参与制订职业资格标准,参与组织实施职业技
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对职业学校的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运行机制,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和创新。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多种形式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鼓励行业、企业吸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便利,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行业和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职业教育。
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职业教育。
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十八条 设立、变更、终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委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开展技能培训。
职业学校根据办学能力,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条 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学生经其鉴定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专业设置、校企合作等工作的指导,并建立专业设置信息平台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职业学校根据职业和岗位需求自主设置的专业,应当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标准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完善治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市场变化和受教育者需求,优先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专业,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强职业道德、法制、职业生涯规划和公民意识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入学制度,完成九年义
务教育的学生或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免试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要求,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率。
在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免交学费。
第二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实行统一招生、单独招生、自主招生、对口招生、注册入学等综合评价、多元招生方式。
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以升入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分互认。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划出一定招生比例,用于中职、高职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完成中职、高职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正在接受或者已完成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可以免试进入职业学校接受教育。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教学需要的实训基地,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等联合建立实训基地。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共实训中心。
第三十一条 职业教育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职业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用人单位接受学生实习,应当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保障等工作,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要求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及其他活动。
鼓励接受学生实习的用人单位给予实习学生适当补贴;对顶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二条 推进以产业为纽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城乡结合、区域合作、中高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支持职业学校与省内外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职业教育集团。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拨款、企业投资、多方融资、社会捐赠等途径筹措职业教育经费。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基础
能力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安置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实训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职业学校的设立,在投资审批、基础设施建设、资产置换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教师;公办职业学校实行编制到校、经费包干、专兼结合、自主聘用、动态管理的教师管理机制。
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实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具备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施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职业教育要求的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制度;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转聘为相应的教师职务(职称)。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等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职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服务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受教育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学校,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条例所称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的实际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职业教育的优势第一、成熟的培训体系
国内职业教育以发到比较成熟的水平,不在想以前那么混乱。在经过国家的整改和行业洗礼之后,现存的职业教育机构在品牌、资金、师资和就业方面都有雄厚的实力,培训细分化、精准化、专业化。
第二、学习时间短。
职业教育一般只有1年的强化学习时间,以实战教学为导向,强化训练符合社会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所以它的学习成本是很低的,而且见效快,可以快速解决就业、待业等问题。
教师资格条例 篇九
摘要: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职业许可制度,一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该国教师整体素质的高低与教育质量的好坏。美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在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中,积淀了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在立足我国教育现实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经验,我们应主要从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提高教师入职认定标准、细化教师资格分类和规范融通性等几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关键词:教师资格制度主要问题启示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从事教师职业或教育教学活动的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是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源于工业革命以后的欧美各国,由于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各行会实行行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制度,接着教师行业也实行起来。教师资格制度是随着现代教育的兴起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变化发展的。
一、美国教师资格制度
美国教师资格制度于1825年首先在俄亥俄州实施,随后纽约州于1841年、佛蒙特州于1845年也先后实施起来,到1940年,全国有42个州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普及全国。
在美国,美国教师资格证书既按教学职责范围划分类别,又按有效期划分级别。按前者大致分为七类:1.幼儿园及初级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资格条件是具备不低于大学本科2年的学历,并受过专业师范教育训练;2.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资格条件是具备不低于大学本科2年学历,并受过专业师范教育训练。与第一类证书不同点是,取得此类证书须在小学l~8年级范围内进行教育实践及教育实习;3.中学教师资格证书。资格条件是不低于大学本科4年的学历,并受过专门师范教育训练。根据具体所专修科目,证书中明确注明是任教某科或某一些学科领域;4.专科教师资格证书。资格条件是不低于大学木科4年学历,并受过专门的师范教育训练。在证书中指定的专门科目任教;5.职业技术教师资格证书。资格条件是不低于大学2~4年学历,并在某一种(或一类)行业领域内具有1~2年的实际经验,并受过专门的师范教育训练;6.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资格条件是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经过特殊教育专业的专门训练,完成规定的必修课程。在特殊教育的某些指定领域从事教学与治疗工作;7.学生指导教师资格证书。资格条件是研究生学历,经过学生指导工作专业的基本训练,完成规定的必修课程。在中小学担任指导教师、学校心理学专家以及巡回指导教师等职务,从事对学生行为、学习、升学、就业及其他问题的指导工作。
按照有效期划分,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可分为四类:1.短期教师证书。符合前述各种类别教师所规定的条件者,一般先申请短期(初任)证书;2.专业教师证书。持有短期教师证书,工作满一定年限(如5年)、教学有成绩、有经验,并进修一定学分的必修课程者,可发给某一类学科专业教师证书,有效期为8~10年。有效期满,可申请有效期延长;3.长期教师证书。持有专业教师证书,工作满一定年限,做出良好成绩,并修满一定学分的必修课程,取得硕士学位者,可发给长期教师证书;4.临时教师证书。有些州对某些短缺科目教师、临时代课教师或临时聘请的访问教师颁发的证书,有效期1年,需要时可延长1年。
美国教师资格制度经过近200年的发展,在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于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该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意义上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则是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才提出。与美国的教师资格制度相比较,目前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教师资格实行“终身制”。在教育部2001年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到:“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这就肯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终身有效性。对于在职教师而言是如此,对于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但暂未从教的教师来说也不例外,无论过多长时间,只要有机会,他们也可在不接受任何培训的情况下,随时都有机会从教。
(二)教师资格“门槛”过低。我国《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小学教师的起点学历为中师,初中教师的起点学历为专科,大学教师的起点学历为本科,这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小学教师起点学历定为大学本科的现实有很大的差距。
(三)教师资格划分较为笼统。目前的教师资格分为七类,从幼儿园教师一直到高等学校教师。虽然每类学校中的学科很多,但《教师资格条例》并没有对学科方面的要求。同时,《条例》第五条还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这种自上而下的教师资格覆盖制度是有悖教育规律的。
此外,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单一化等,但笔者认为正是上述三个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因此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美国教师资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尽管不是十全十美,有其不尽完善的地方,但是他们经过多年发展制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对我们是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的。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一)限定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年限,激励教师的工作热情。一朝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不能代表该教师永远是合格的、专业的。可以将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四类,即实习教师资格证书与短、中、长期教师资格证书,并分别对其作出不同的期限规定,对于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在规定年限内未从事教师工作,则教师资格证书失效;对于持证持续上岗教师在达到一定年限后需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申请向高一级资格证书晋升。在教师资格证书上设置有效期限,能改变教师对工作的认识,促使教师不断进行学习进修,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指导技能,更好地适应教学工作。
(二)提高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一方面,要提高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标准。相对发达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教师资格学历标准是较低的。据统计,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2003年我国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已经达到了97.9%,其中,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达到40.5%,比2002年的33.1%提高了7.4个百份点。普通初中教师资格的学历合格率为92.0%,比2002年提高了1.6个百份点,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达23.8%,比2002年的19.7%提高了4.1个百份点。普通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为75.7%,比2002年提高了2.8个百份点。从我国教师学历水平的发展速度看,如今我国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有比较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增加对入职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等的考核,作为一个现代教师,不仅要具有较高的学历,而且教学、科研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能力越来越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在提高入职学历要求的同时,加强这些方面的考核。
(三)进一步细化教师资格种类,明确其融通性。我国教师资格证书的分类,既要根据基础教育的需要,又要看教师教育的能力,根据国外教师资格证书的类型,结合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联系我国教师职称制度,对我国教师资格种类进行科学划分。对于教师资格的融通性问题,我们不宜完全否定教师的融通性,可以采取较有弹性的规定。建议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在原则上限定本级别本学科的教学,在师资短缺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从事本级别相近学科的教学,或者向本学科的下级别融通。例如,高中语文教师可以在特殊时期从事高中政治、历史课的教学,高中语文教师也可以担任初中语文课教师。但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其独特性,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四)成立专业团队参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认证都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完成,换句话说,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认证的权威机构。然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的认证具有明显的非专业性质,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要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真正做到客观有效,应由教师教育专家、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制定,建立试题库,审定专业标准,由专业委员会参与审查认定教师资格。
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发展历程启示我们,教师资格制度是不断发展、完善的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也应该以发展、动态的眼光来审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及时完善有关教师的法规、条例、操作程序等制度,在促进教师个体专业发展的同时,提高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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