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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教师法最新6篇

快回答分享了6篇高等教育教师法,希望对于您更好的写作高等教育法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高等教育法 篇一

一、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现状分析

公平问题与高等教育发展同生相伴,尤其是在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的转型过程中,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日益凸现,这其中既有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共性问题,也有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特性问题。其主要表现是:(1)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我国大多数高校集中分布在北京、上海以及东南沿海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大中城市,西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则较稀少,而且无论是从国家的办学投入还是高校占有资源来看,前者与落后地区高校之间的绝对差异在日益扩大。(2)现行大学招生制度不尽合理现行的大学招生制度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方法。这种主要依据各地高教资源和地域经济状况而非依据考生数量和考试水平分配录取名额的招生办法,导致不同区域之间就学机会差异显著,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地区之间原本已经存在的高等教育不平等[1]。此外在高校招生实施/保送生0制度、/特长生、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0加分制度以及其它一些特殊专业或特殊形式招生时,由于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一些学校通过特权或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攫取短缺的高等教育资源,也是导致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3)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作为非义务教育,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即高等教育成本按照一定比例由政府和受教育者分别承担。但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成本不明晰、分担比例不合理、分担机制不健全,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奖、贷、助学措施,但政府财政负担退出过快、负担数额偏小,高昂的学费仍然超出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而且学费增长正在加快,个人负担增速过快、数额过高,地区差异逐步加大[2]。(4)中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普通中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基础来源。高等教育的不公平问题很大程度上是高中教育、基础教育不公平问题的积累和延续。在中学教育资源的配置中,政府的许多做法客观上形成了重城市、轻农村的城乡二元和城市里重点和非重点二元的学校制度,名校办民校、/择校热0等呈逐步扩大趋势,进一步阻碍了基础教育、中等教育的均衡化发展[3]。(5)弱势群体受教育现状不容乐观高等教育领域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生理、经济以及其它客观原因所致而处于不利境地、需要特别保护的特殊人群,主要包括:女性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农村家庭群体、低收入家庭群体四大类。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原因,从总体上看,在接受高等教育者的数量和比率上,女性低于男性、少数民族低于汉族学生、农村家庭子女低于城市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低于高收入家庭子女。在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往往处于劣势,以致他们对入学机会和学校质量差距造成的不公平感受正在增加。正如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我国/高等教育的公平问题研究0课题主持人杨东平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民族差距、性别差距、阶层差距五大差距正在成为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4]。(6)学业成功机会方面不均等弱势群体家庭大学生遭遇就业难是高等教育不公平现象在教育结果上的衍生表现,特别是社会潜规则的负面影响对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0课题组曾公布过一份5当代中国社会流动6报告,通过大量实证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子女的代际继承性明显增强,低阶层子女进入较高阶层的社会流动障碍在强化[5]。此外,在就业市场上,性别、户籍、年龄、学历歧视(自考生学历等)、疾病等所导致的就业屏障和限制,让许多人失去了就业的机会。此外,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的竞争也存在不公平现象。随着高等教育办学主体日益多元化,中国民办高校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但由于政府是公共资源的拥有者,掌握着资源的分配权,对公办高校似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爱0,使得公办高校拥有更优厚的发展条件,从而使民办高校不论是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还是在教师质量、生源质量上仍然属于弱势群地位,同时这种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二、法律视域中高等教育公平的基本内涵

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这一问题的由来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教育公平的起始。人类历史上关于教育公平的思想源远流长,并不断随着社会发展而推陈出新。孔子的/有教无类0主张和古希腊柏拉图的初等义务教育思想,是人类踏上祈求教育公平征程的思想起点。而从法学意义上最早对之进行思考的则是亚里士多德,他主张通过法律保证自由民的教育权利。近代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等人提出/天赋人权0,并将之与教育公平、教育平等联系起来。第二阶段是教育公平从思想理论走向法律实践,其标志是受教育权被普遍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从1948年5世界人权宣言6开始,1960年5反对教育歧视公约6、1966年5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6、1989年5儿童权利公约6、1990年5世界全民教育宣言6、1998年5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育行动6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以及二战后欧美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判例中都确定了教育公平政策[6]。第三阶段是对教育公平的关注视域逐步拓展到高等教育公平。对教育公平尤其是高等教育公平的专题研究在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许多学者如美国的科尔曼、海纳曼,瑞典的胡森、麦克马洪,日本的友田泰正等均有非常精彩的论述,尤其是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其在5正义论6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正义原则即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其公平正义思想影响深远。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则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潘懋元、杨东平等均有真知灼见。秉承以上理论与实践,一般认为,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关于教育权利平等以及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合理分配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法律制度。高等教育公平的具体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其核心是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高等教育权利平等是指每一个人都能通过平等的法律手段得到国家提供的高等教育机会并从中获益。它包括/消除歧视0和/消除不均等0两部分。/歧视0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0[7];/均等0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8]。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则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教育起点平等,即适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机会与求学条件均等。这是最低的公平诉求。二是教育过程平等,即个人或群体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受到同等对待。这需要通过同一制度和政策、公平的竞争规则来维护和体现公平;三是教育结果公平,最终所获学历与教育质量对人们日后生活、发展机会影响的平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高等教育公平的实质和内涵应该包括:一是高等教育公平是相对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绝对存在的只能是高等教育公平的相对性、矛盾性、差异性和不均衡性,即使社会为每一个人创造了相同的社会受教育条件,高等教育公平也会因为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差异而出现不同;二是指高等教育机会起点和教育过程的平等,也就是说高等教育要最大限度地克服由于种族、性别、生理、心理和地区文化、经济等因素所造成的差别,使每一个人都能受到最基本的高等教育,尤其是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实施/积极差别待遇0措施,以补偿其由于各种外部条件所造成的教育不利地位;三是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过程也是分层次的,它主要包括受教育者入学机会的公平,受教育者在学习过程中学业成就的公平,受教育者在就业机会上的公平等[9]。

三、构建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体系

高等教育法范文 篇二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创新涵盖的内容涉及到多个方面,归结起来主要是高等教育观念的创新、制度的创新、模式的创新、方法的创新。观念的创新。行动是以观念作为先导的,高等教育创新的基础是管理观念的创新。无论是办学理念还是教育发展规划,都是观念创新的领域。只有改变思想观念,把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不符合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不符合时展要求的思想观念转进行转变,才有高等教育管理的创新。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管理者观念引起的。如一些高校仍然存在“等”、“靠”“贪大”的思想,严重依赖政府投资,贷款大搞校园建设,却不重视软件建设,把校园建设作为学校是否发展的重要指标,把金钱和精力耗费在华而不实的园林景观上等等,而没有对高等教育过程中的教育形式、教育手段、教育方法和教育内涵进行深入的改变,更没有真正地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衡量高等教育培养成效的检验标准,这样的事实不仅造成高校的债务危机,造成巨大浪费,教师待遇难以提升,从而影响到教师上课的积极性和教师稳定性,最终导致学校发展也受到影响。管理者只有更新观念,使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才能解决管理创新中的其他问题。制度的创新。高等教育管理创新中较为核心的一项内容就是制度创新。一项与时俱进的制度,才能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高好的环境,才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我国旧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是在旧有的经济体制和环境中形成的,具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随着教育观念、教育方式、教育方法的转变,必须创新教育制度,将其作为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障,将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变革,倡导和尊重学术独立、学术自由,以使高校教育管理与知识经济时代相匹配。模式的创新。

二、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创新

主要包括两类管理活动形式上的创新。第一类是对已有的管理模式革新和改造,称之为局部创新。例如在一些学校,已经在运行分权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基础上对权利分配方式进行革新。第二类是已有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用一种崭新的管理模式去将之取代。例如为了在学校创造一种宽松的氛围,以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全放弃过去那种管得太多、太死的集权管理模式,用分权管理取而代之。方法的创新。

三、管理者在分析

现有的高等教育管理方法优缺点基础之上,结合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当前社会现状,将社会先进管理技术应用到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从而使管理方法满足新时期高等教育管理要求,这就是管理方法的创新。例如,在上世纪教育管理者将目标管理引入教育管理领域。

四、高等教育管理创新的思路

不断创新教育管理观念。理念创新决定着制度和模式、方法等的创新,因此必须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立足现实、与时俱进,创新管理理念,才能使我国高等教育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教师为本,以学生为本。在管理过程中,充分相信教师,关心教师,满足其不同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将教师参与度和满意度作为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要摈弃过去的官本位思想,淡化行政权力,突出教学和学术的重要性,确保教师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要针对每一位教师进行相应的职业规划,让教师在钻研教学的同时还能提高自身的发展。要让教师有一个自由独立的研究领域,实现教师的个性发展。要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以最大限度的使学校对于教师有吸引力,从而增强高素质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此外还应尊重学生在教育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将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管理的目标之一,从学生被动遵守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学生能主动参与的模式。例如学校提供相应的平台为学生提供创业基金、创业项目;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教师的科研中去,使课程理论知识与实践更好的结合;广泛培养学生的业余兴趣,开辟更多地领域,使学生的兴趣爱好更为宽泛,从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就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让今后的择业面更为广阔。二是要坚持教育管理就是服务理念。教育管理者要认识到,高等教育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学生的可持续、全面发展服务,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合格的公共教育产品,即为社会发展培养各类创新型人才,教育不是为了管理而是为了服务。三是要坚持开放理念。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管理较多处于一种封闭状态,教师和学生参与度不够,基本沿用教师教,学生听的传统方式,使得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得不到很好的锻炼,创新能力还需加强。管理体系自身也较为守旧。当前的管理者应保持教育管理的开放性,激发教育管理中各参与者的创新精神。

高等教育法 篇三

一。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坚持科教兴国是我国很早就提出来并努力不懈的重要方针策略,受益于国家对科学教育的重视和不断投入,新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在近些年来取得了飞速提高,与之并行的是各项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不过随着改革开放和科学技术爆炸性发展,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面对更加全面、高素质的人才标准,教育界普遍认为我国的高等教育需要也需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和变革趋势,在这个过程中,高校不能随意变通,任何变革和创新都必须基于合理的有法可依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和有效贯彻实施。目前,从高校法规具体实践情况来看,现有制度体系和实际需求仍有一定距离,仍需要国家立法、社会参与和高校主动加强来进一步的高校法规理念的更新和完善。

1.目前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现状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高校法制法规的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果,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直属大学到各级市属大学、大专,逐步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都得以贯彻执行和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了相当数量的高校法规,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义务高等教育法》、《职业高等教育法》等等,据调查,这些年来国务院一共制定了34项高等教育行政法规,在这些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各个地方又分别制定了300多项地方性高等教育法规。上述这些法律法规是国家、地方根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完善的,法规间相互配合,合理搭配,共同支撑起基本符合高校建设和教育改革需要的架构体系,通过据此的监督和执行,各个高校规范了日常工作和发展规划,有力保障了在校师生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监督和实施层面,高校教育法规深受各级人大和政府的重视,相关法制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同时近些年来网络媒体的逐步介入也是有效补充,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得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开展依法治教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而言,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继往开来,挑战和机遇并存的重要时代,作为一名学生进入社会前的重要阶段,在高校中能接受到什么样的科学教育,思想道德和三观形成被如何影响,以怎样一个素质水平进入社会,这不但是学生、家长和老师的关心问题,更深受国家和全社会的重视,并与这段时间的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思潮密切相关,那么如果要做到切实保证高校工作的合理和安全,就必须要有法可依,只有凭借着完善有效的高校法律法规来开展具体工作,才能使得科教兴国的国家战略落在实处。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深刻的法律法规变革和教育形态的创新是高校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总结中寻求发展,在借鉴中努力创新,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必然之路。无论在什么时候,任何变革都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顺利实施,对于万众瞩目的高等教育更是如此,想要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输送人才就必须不断深化教育改革,也就必须持续建设完善高校相关法律法规,这一切都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这更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重要使命。

二。当前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高校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淡薄

在我国,大多数高校是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筹办和管理的,但同时高校内部五脏俱全,往往自成体系,形成一个小的独立的生态系统,小部分管理人员和从业者在其中工作和生活了很多年,他们认为高校管理有其独特的方法和模式,完全以行政理念来办教育,对高等教育应依法发展的方针认识不够甚至有所质疑,不能够客观的发现平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愿意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工作,错误的认为按照他们的固有思维和习惯也能快速发展高校教育,这样工作的结果往往是制定不切实际的发展策略,无法妥善的解决高校管理中的问题,容易激化矛盾,造成不专业、不职业、不尽责的错误形象,甚至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2.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覆盖面不足

客观的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高等学校要比过去更加融入社会各方各面,需要在很多新的领域中开展工作,对此,既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空白地带,这使得从业者只能摸索前进。另外一方面,制定教育法律的相关部门在制定过程中稳定性不够,容易受政策调整的影响。

3.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不够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依法治教这个思想观念并没有被各个高校的管理人员学习和贯彻执行,他们对此的觉悟性和自觉性都有待加强,在高校的员工行为准则中,关于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全面,多数人员不能做到自觉遵守,或者是学习、普及深度不够,需要员工凭借个人主观意识来理解和提取相关要求,使得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等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前行脚步。

三。如何切实加强高等教育法规建设

1.依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

任何法律法规的建立和执行,都是在充分保证相关单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的,一味的管理并不能深化规定的执行程度。切实履行高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力是搭建现阶段高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基础,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具有充分的自主执行权,但其实目前大多数高校教育仍然处于集权管理的老模式下,学校日常管理深受上级部门的影响,而这些指挥往往脱离实际,这种现状影响了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的权益,又使得具体工作摇移不定、事倍功半,尤其不利于新时代亟需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挖掘。

2.建立科学的决策制度

法律法规的适用性虽然很广,但文字描述往往较为注重严谨、规范和全面,需要各个高校自行解读和转化成更适应本学校需要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这个时候,高校本身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管理人员需要制定战略、确定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这些工作环节的基础是科学的决策制度。应定时对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进行培训,组织高校间的交流学习,积极借鉴国外著名院校对于法律、法规的管理经验,规范行为,减少失误,既要鼓励实践、大胆创新,又要明确追责制度,用高水平的的科学决策保障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3.切实可靠的竞争激励机制

改革开放打破了我国之前的“大锅饭”状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用深刻的影响到了各行各业的生存法则,与此相应,根据国家要求和提倡,各个高校积极引入了竞争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使得高校建设和管理水平突飞猛进,深受国内外教育界人士的好评。但是,随着相关体系的日趋完善,现有激励制度的缺点也逐渐凸现,即将绝大多数的关注和奖励用于业绩突出、指标完成度高的部分人员,不具备全员激励的效果。高校法律、法规的执行必须是一个集体行为,即便是看到了重大改善成果或振奋人心的现象,那也是缘于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所有参与人员都需要按照合理的激励机制进行鼓励和奖励。从强化理论的角度讲,通常控制行为的后果就可以控制和预测人的行为。因此,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在对所有人产生约束的同时,高校管理者也应建立面向所有人的竞争、奖励制度,这种制度需要有合理的权重分配,注重参与和日常实施,积极向所有人员宣传贯彻,有效的提高师生员工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我们多次强调,高等教育管理不等同于行政管理,也不同于一般的中小学校,既有行政管理的一般属性,更具有学术管理的明显特征,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可以迅速显著地提高高等学校办学质量。

4.形成高教法制建设的反馈机制

对于高校法治建设来说,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改善是必不可少的,@就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反馈机制,以促进法律法规系统建设的良性循环。首先需要懂法,日常工作中将普法宣传作为重点工作,宣贯现有的高教法律法规,辅以本学校的内部规章制度,采用交流、考试和竞赛等多重方式进行宣传和教育。其次要反馈渠道畅通。如果高校法律法规不满足实际需要,不能合理有效的指导实际工作,就应该迅速、严谨的进行修正,而来自实际参与者的反馈是这种修正的重要基础。在法规制定前积极向群众进行调研,在法规制定后积极向群众了解可用性,在修改过程中重视群众的第一线感受,提倡民主管理的教师代表组织和学生代表组织,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声音,可以有效促进制度建设和体系完善。另外,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该是全员参与、重点讨论,邀请教职工和学生代笔共同制定,认真研究并采纳他们的合理建议。

高等教育法 篇四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

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 www.kuaihuida.com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高等教育法范文 篇五

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趣味教学法;实验式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11―042―02

一、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

与普通高校全日制高等教育相比,成人高等教育在教育对象、教学内容、价值取向和学习特征上都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1.教育对象为成人

普通高校全日制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青少年,他们是社会建设的“接班人”。而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对象主要是已经在职的从业人员,他们现在正承担着自己的一份工作,是社会建设的“当班人”。由于教育对象是在职的成人,大多数学员一方面有沉重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还有家庭负担以及社会上的各种人际关系。他们工作忙,事务多。这就决定了成人高等教育活动是一项学习与工作兼顾的活动,对成人来说是一项业余的活动,而不是专业性、全职性的学习。

2.教学内容注重实用性和有效性

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员不同,成人学员的文化基础不是完全同一的。由于招生范围广,教学对象无论从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学员的个人经历,还是从学员从事的行业职业来看,都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由于学员之间原有的文化基础、思维方式乃至理解能力不平衡,因此,在教学内容上,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也有很大的区别。普通高等教育注重理论知识和基本实践操作,注重学科的系统性和基础性。而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则更加注重实用性和有效性,以实用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主,注重行业、岗位、职位的实用性,因此成人高等教育强调“按需施教”、“因人施教”,学员“缺什么,补什么”,“用与教”、“用与学”的结合表现得更加突出,而且尤为重要。

3.价值取向趋向于社会性

价值取向是指人们把某种价值作为行动的准则和追求的目标,它渗透于个体的活动或意识中,是人们实际生活中追求价值的方向。在教育领域中,一般有学术目标取向和社会目标取向两种价值取向,前者重视学术水平的提高,而后者重视社会的需求。成人高等教育注重实用性、有效性,以实用为中心、以问题为中心,其价值取向更倾向于社会目标取向。

4.终身制的学习过程

“活到老,学到老”,对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这样,成人学员也不例外。在成人高等教育中,学生年龄不受限制,既有刚从高中毕业的毛头小伙,也有工作多年、工作经历颇为丰富的成功人士。学习贯穿于人的一生,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由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年龄、工作阅历等不同,他们的学习潜能也呈现出多样性。

二、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1.立足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

成人教育以实用为中心。我们应该全方位、多渠道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有很多学员头脑聪明,思考问题灵活敏捷,应充分发挥这些学员自身的优势,挖掘他们的潜能,激发他们的创新潜质,鼓励为他们自己、更为他们的组织创造利益。改革、创新成人教育教学方法,需要教师树立创新的主观意识。教师作为文化知识的传承者,应有创新的意识,更应有创新勇气和责任感、使命感,通过创新来提高教学质量。改革成人高等教育教学领域内的传统教学观念,倡导具有创新意识的现代教学观念,要以成人学员为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重心和主体,要特别注重教育活动中成人学员所拥有的独特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突出专业学科的实用性、实效性和技能性,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素质。

2.推行学分制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核心,教师指导起辅助作用,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并以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弹性学制,自主性、灵活性比较强,在时间安排上能给学员很大的自由度。成人学员的年龄、学历、工作阅历等参差不齐,正好符合学分制的特点,所以学分制对成人高等教育来说很适用。在学分制下,成人学员可以从自身情况出发,结合个人的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选择要学习的课程,在弹性学制内自由地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学习量、学习进度,可以充分地施展和开发自己的个人潜能。实行学分制,可以为广大成人学员创造一种努力学习并且自由选择学习内容的机会,可以使学员统筹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效解决工作与学习的矛盾,使本来被动的控制转变为自觉的第一需要。它同时还承认学员个体的差异,强调对学员个体的综合培养,最大限度地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为培养高素质、多样化、复合型的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3.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

由于成人学员学历结构、工作阅历等不同,不能照搬全日制的教学方法,而必须认真分析每一位学员的具体情况,因人施教。比如,有些学员习惯于机械记忆,有些学员则喜欢独自分析和思考问题;有些学员希望注重启发性、开拓性的课堂教学,有些学员则偏好被动式的接受,主要依赖于教师传授;有些学员学习的目的性较强,不希望教师讲“废话”,而另一些学员则希望教师能够使课堂教学幽默风趣;有些学员注重书本上的知识,有些学员可能更注重联系自己的本职工作来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有必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找出最适合学员特点的教学方法,并注重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交替使用。

此外,还可以借助现代网络技术,更多地使用多媒体网上教学等远程教育手段,以适应现代化社会高节奏的生活、工作方式的需要。利用多媒体,学生可以随时从网络中调出自己要学的内容,教师从传授知识变为指导学生学习,而学生则由被动听讲变为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动学习,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有效的。

4.课堂教学应该丰富多彩

在课堂教学中,要注重采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首先,趣味教学法。教师讲课要新奇、有趣、幽默,“以新引入”。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变唱“独角戏”为大合唱,将“理论”巧妙地“掺入”趣味性强的知识里讲给学员,教师讲得有趣,学员听得也轻松。在讲课时采用提问式开头,让学员思考,然后给予解答,或者给学员一些启发,让他们回答,这样就能把学员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增强他们的学习欲望,提高学习效果。教师的提问,如果学生无需经过太大的努力便可答,说明此种问题没有深度;如果学生费力不少却仍不着边际,说明这种问题可能超出了学生的知识范围,也可能是教师的提问过于深奥或假、大、空;如果学生经过一番思考,终有收获,说明这种问题难易适度,有的放矢,是个好问题。教师在提出问题时应该注意问题的难易程度。其次,实验式教学法。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示范性实验,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书本知识,可以有效地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并且提高运用书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案例分析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可以让学生把自己所在组织已经发生的事情或遇到的问题作为实际例子来进行分析讨论,这样更加切合实际,结合学生所从事职业的实际,多方搜集资料,精选精练,丰富教学内容,将理论教学融入实证或案例分析之中,使学生在获得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增强理论性认识,更有助于认识、了解自己的组织。

5.改革考试方法及考试内容

成人教育考试在考试方法及内容上不应等同于普通教育。考试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考查、写论文、实际技能操作等都可作为考试方式,而不必仅仅局限于闭卷笔试的方式。每种考试方式都有其利弊,比如,对理论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比较好;而对于某一专题,让学生写论文更合适;对于一些技能的实际操作,让学生现场演练操作更适宜。考试方式及内容要灵活、实用、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1]袁玲,李寿宁,易小莉。改进普通高校成人教育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国成人教育,2008,(11)

[2]蒋鼎国。成人高等教育的本质特征和教育教学方法改革[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高等教育法 篇六

【关键词】俄罗斯;高等教育政策;教育优先发展;借鉴

高等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的一部分,它是由政府及其机构和官员为实施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调整高等教育领域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教育政策。大多以教育法律(或法令、法规)的形式存在,具有宏观性、指导性、预测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影响着一个国家教育的发展。俄罗斯处于社会转型期,既重视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普及化的方向发展,也关注高等教育法律体制的完善及法律政策的研究。借鉴俄罗斯高等教育法律政策改革经验,可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

一、俄罗斯高等教育政策现状

俄罗斯政府向来重视教育领域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完善,不断努力使其向更加科学、民主、高效的方向发展。俄罗斯高等教育政策在纵向上主要包括联邦中央、联邦主体、地方三个层级,其中地方政策的制定须与联邦主体政策保持一致,联邦主体政策的制定须与联邦中央政策相一致,而且各级政策法规的制定须与联邦宪法相一致;俄罗斯教育政策在横向上可分为法令法规、纲要、条例、构想、决议、建议等。国家为教育的发展所制定的各类宏观的、纲领性的、综合的、阶段性的、发展纲要性的教育文献,对教育发展方向具有引领、约束和指导的效力与作用。[1]“发展教育,立法先行”,这是俄罗斯一贯的传统。近些年,俄罗斯连续颁布了重大的教育法令,对教育的战略规划及行动目标作了周密的部署和详细的安排。作为部级重要文件,集中体现了俄罗斯国家教育政策的各个主要方面(如图1所示),也体现了俄罗斯高等教育政策规划的连续性、完备性、系统性及社会适应性。

二、俄罗斯高等教育政策改革趋向

1.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提高国家竞争能力俄罗斯实行科教兴国战略,把教育的发展放在国家优先发展的位置,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民教育要义》规定了教育在国家政策中的优先地位,规定了教育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教育政策的改革也趋向于重视提升国家总体竞争力、发展创新经济及不断提升整体民族素质。2.关注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俄罗斯在重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同时,也在转变教育质量观。教育质量观由单一转变为多元化,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颁布的《2010年前俄罗斯教育现代化构想》及《2013—2020俄罗斯教育发展计划》,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教育制度、管理、内容、设备及手段等的现代化趋向。3.加强教育国际化,应对全球人才竞争俄罗斯在加入博洛尼亚进程后,其高等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增加教育拨款、完善教育学制、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创建大学综合体、强化高校竞争机制等,力求实现与欧洲国家高等教育体制的一体化,与国际高等教育接轨。

三、中俄高等教育政策改革面临的挑战

1.体制改革俄罗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使民族文化传统受到冲击,出现了自由化、金融稳定化和私有化,打破了政府的单一化管理局面。私立教育进一步发展,新的教育拨款制度开始形成,出现了市场主体多元化。高等教育从封闭走向多元,其改革与发展除了要考虑自身因素外,还受政府、市场因素的影响。体制改革决定了法制系统的转型,促使高校办学体制法制化、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从而促进了高等教育法制结构的形成和变迁。[2]2.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中俄两国在长期的法制实践中形成的共识和目标,依法治教成为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法制领域的自然延伸。随着高等教育地位和功能的不断提升,高等教育的体制、机制、办学理念等也都发生着变化,教育朝着方向性、民主性、多样性的方向发展。法制建设对高等教育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治教逐步成为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3.推进教育国际化不同的社会时期在教育政策上都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趋势下,世界各国都在平等竞争、互利双赢及保持高等教育多样化和民族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国际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框架和“游戏规则”。中俄两国高等教育法制变迁都在不断地融入到世界高等教育潮流中,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冲击了原有的法律法规,成为中俄高等教育法制变迁的一股强大的外部推动力。推进教育发展的时代性,正确处理“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关系,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4.树立核心价值观高等教育目标是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价值观相联系,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和政策要求。中俄文化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但不论是俄罗斯的“大俄罗斯主义”还是中国追求的“中国梦”,这种理念都是一种行动的精神支撑,引领着当前中俄两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四、俄罗斯高等教育法律政策的可借鉴之处

1.明确政策管理机制,完善和创新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我国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如《高等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存在着内容比较宏观抽象、程序性规定少、具体操作难、可诉性差等一些共性问题,[3]这就导致在日常的教育管理和司法环节中难以操作。因此,应明确教育政策的实施机制和管理机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明确国家、地域、学校不同层面主体各自的责任及互动机制,以保证后续政策评价的可行性。根据层级的高低和效力的大小,法律制度之间应当分工明确,衔接紧密。2.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地位百年大计,教育为先。俄罗斯把教育确定为优先发展的领域,这也决定了俄罗斯教育政策在国家政策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应把发展教育放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优先地位,优先谋划教育的发展,在人才培养、经费分配、资源配置、组织机构、活动绩效、社会实践等方面优先考虑到教育的需求,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和区位差异,使教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3.优化制度环境,保障法律政策实施只有从整体、全局出发,制定综合的、优先发展的教育政策才能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才能更好地发展教育。因此,只有打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为教育发展规划及政策的形成、实施提供正确的方向,才能为教育发展规划及政策的实现提供保障。一方面,要为教育政策的形成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资源,优化政治、经济及教育制度。另一方面,要优化教育发展的内部制度环境,以创新为主线,改革高校内部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调动高校教师、学生开展创新的积极性。[4]4.助力创新经济发展,加快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近些年来,俄罗斯政府为建设知识经济社会,出台了一系列国家创新政策,其中就包括高等教育的创新法案。俄罗斯高等教育创新政策整体上是以国家《2020年前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长期构想》为出发点,对创新发展目标、优先发展方向及创新活动的组织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了顶层设计,对高等教育助力创新经济发展在政策上指明了方向。面对创新发展的挑战,更应明确创新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主题,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分层推进、逐步到位的工作方针,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明确高等教育创新的阶段性战略,采取竞标手段资助高校创新发展,将教育创新政策体系纳入国家创新体系结构中,统筹考虑,整体部署;建立区域教育创新中心及联动机制,创建高校科研新模式,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加强高校科技网信息平台建设,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扩大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高校科研质量评估,加快大学科技园发展等。5.构建法治型社会,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教育、人与法治社会是互动的。教育具有一定的社会制约性,影响着教育法制化的建设。教育的任务是缩小人的生物属性、扩大人的自然属性、提升人的精神属性,教育政策法律也应致力于人的服务。因此,法治型社会的构建,应结合国家社会发展状况与国民文化特质,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教育规划与政策的制定也应当有利于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人的才能的发挥,有利于人的健康成长。

阅读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时创造。以上就是快回答给大家分享的6篇高等教育教师法,希望能够让您对于高等教育法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