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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故事作文最新7篇(大学故事300字)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经常看到故事的身影吧,借助故事可以宣泄心中的情感,调节自己的心情。为了让您对于大学校园故事的写作了解的更为全面,下面快回答给大家分享了7篇大学的故事作文,希望可以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

大学校园故事 篇一

【关 键 词】大学生 校园 人身安全 责任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关系着家庭的幸福,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对大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研究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仍不完善。

一、大学生安全现状

大学校园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在校大学生多为18至22岁的年龄阶段,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学正进入安全事故多发期。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具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共有2400余所,在校大学生约为2700万名,[1]每年有3000余名大学生校园内非正常死亡。根据“海因里希事故致因法则”分析,按照死亡、重伤、轻伤事故的比例1:29:300来计算,我国大学生校园伤亡的总数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2]频发的校园安全事故给学生、学校、家庭带来了不可弥补的创伤,给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面对我国如此高数量的大学生校园安全事故,各种各样在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关于学生安全事故的诉讼纠纷也纷繁而来。

二、大学生人身安全责任认定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安全事故诉讼纠纷的焦点集中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目前我国仍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人身安全责任认定的法律出台,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法律认定

大学作为实施高等教育与教学的场所,它的基本职能是实施教育管理、传授文化科学知识。根据我国《教育法》总则第五条的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本质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而不同于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范围只包括三项,即教育、管理与保护。[3]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按照《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而没有监护责任。

(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的认定

1.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因为监护人承担着无过错责任,而非监护人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学校与学生有无监护关系,对学校承担责任有很大的差异。既然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即无过错责任,那么并不是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都要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也不必对所有受损害的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的赔偿责任须以过错为必要条件,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4]也就是说,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并且对学生造成了伤害的情况下,学校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校过错的法律认定

学校存在过错而需承担学生人身伤害责任的法律认定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学校对学生有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学校教师职务侵权与渎职行为便是对学生的侵害行为。职务侵权是指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法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指教师或,未能完成自己所应完成的职责,并给学生造成损害。如果学校无侵害行为,而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不可预见的因素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并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尽到保护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则学校无法律责任。

(2)学校对学生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学校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而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学校的场地、其他公用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

三、大学生人身安全学校责任的立法分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理校园安全、明确学校为学生人身安全所承担的责任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有关大学校园安全的法律体系。

(一)现行法律法规在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上的缺陷

以往处理大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仅仅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相关的律法存在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这使得本来就难以处理的大学生伤害事故在寻求司法解决时出现了法律方面的盲点。2002年,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产生适应了教育法律关系发展变化的要求,对认定在校学生人身安全责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加强了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干预,但是,并不能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判案和断定责任。因此急需一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门的法律。

(二)制定校园安全法规的必然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校的深入开展,社会各界在校园安全立法方面逐渐形成共识。在校园安全工作的处理实践中,全国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大专院校都开展了大量艰巨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能为我国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如以教育法最为发达的日本为例,日本仅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就有30多部,形成了以《学校教育法》、《国家赔偿法》、《日本体育及学校保健中心法实施令》等为主的一套完备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体系,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运作机制。[6]

同时,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实施10年,各地方教育界、法学界、司法界在参与大学校园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这些都为大学校园安全立法创造了相应的条件,我国大学校园安全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三)大学生人身安全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从大学生人身安全责任研究角度对校园安全法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1.学生伤害事故范围的认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时,主要界定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生主体,二是学校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因此,事故范围的界定必须是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

2.明确规定大学教育安全责任主体的各项法律责任。包括学校、教师、学生、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的责任、行政的责任、刑事的责任;包括个人的责任、机构的责任;包括经济的责任、声誉的责任、行为的责任等。

3.相关专门机构的设立,并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及处理。可设立专门的相关机构,对大学生校园安全事故进行的责任认定、鉴定以及处理。这些机构可以设置于各个层面的政府教育主管单位,对管理辖区内的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发生的纠纷事件进行统一的受理。如果当事人不服首次认定结果的,可以逐级进行申诉。而这些机构当中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可以广泛地吸纳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另一方面,可以抽调政府机构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4.强化校园安全系统工程。大学校园的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纯地依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是社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校、学生家庭的共同职责。我国现行大学校园伤害的法律对学校的责任规定较为明确具体,对其他各有关主体的责任虽然有所规定,但不够全面,尤其是政府责任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学校安全方面的责任,校园安全立法中应有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招生资格高校名单说明[EB]..http://.cn/gaokao/gxmd/

[2]邱卫东。大学校园安全的忧与思[J].教学月刊·中学版,2007(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

[4]王玉清。大学体育课堂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认定[J].天中学刊,2006(2).

大学校园故事 篇二

一、我国安全教育的现状

现阶段,传统的校园安全教育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仍然显得比较薄弱,不足以应对各种各样的校园安全事故。

(一)安全教育的成效

1、安全教育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推广。安全事故的频发已经引起政府、学校和家长各方面的警惕和重视,安全教育进校园成为必然的趋势。现在,安全教育已经在绝大多数学校开展,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综合的提高着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安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材的一部分,通过课堂进入到了万千校园,进入到了广大学生的内心。现在,学校安全教育正以系统化和科学化的方式蓬勃发展。

2、安全教育有丰富的教育资源。校园安全教育与以往相比,在资源数量和质量有了明显的突破。有关校园安全教育的教材和课外书,品种齐全,形式多样,以有趣的画面和故事效果吸引着广大学生的阅读兴趣。电影电视及音像资料上,也多了对校园安全教育的涉及,使的学生获得信息的途径更为广阔。学生作为网络活动的积极参与者,网络校园安全教育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着,使学生从更容易接受的渠道获取安全信息提高安全素质。

3、安全教育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效。一些学校在这些年开展的校园安全教育已经在无形中提高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学生在面对安全事故时,不再茫然无序,而是能够初步做到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逃生,校园安全教育成效初现端倪。2008年5.12大地震时,绵阳永安小学的大部分学生正是在学校安全教育的引导下,得以安全逃生。这起成功的安全教育案例,也促使更多的学校对其展开学习,纷纷开展类似的地震逃生演习教育。

(二)安全教育的不足

1、校园安全教育形式化。校园安全教育本该是一项长期而认真的工作,然而现阶段学校的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没有计划性,比较随意。学生的参与度并不高,导致校园安全教育貌似存在,实则无效。

2、校园安全教育课程时间不足、教师不固定。校园安全教育在学校课程安排上,大多不占据单独的一门课,而是将其随意的加入其他课程中,在时间上也远远不足,仅仅几句或者几段总括性的话就带过,学生很难对其产生兴趣,也很难取得教学成果。进行校园安全教育的教师也大多是兼职,缺乏专职的校园安全教育教师,师资力量不足也影响了安全教育的开展。

3、学生学习校园安全知识积极性不高。学生作为校园安全教育的接受方和主体,其积极性直接影响着安全教育的效果。然而,现阶段校园安全教育缺乏新意,导致学生对其缺乏兴趣。虽然意识到校园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大部分学生都认为安全事故离自己很远,对这方面的知识没必要了解,再加上校园安全教育的乏味无趣,积极性不高也就在所难免。

二、完善校园安全教育的建议

(一)转变校园安全教育观念

要想改变校园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的现状,必须从观念上改变看法,消除误区,真正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部分。学校要认识到开展校园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意识到它是学校其他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学校的重视才能使学生真正从心里意识到学习校园安全知识的必要性,才能提高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二)打造校园安全教育专职师资队伍

学校应该安排专门的老师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对老师进行培训,使其能够承担安全教学的任务。并且安排单独的课程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对校园安全教育的教学任务进行统筹规划。

(三)丰富教学内容、提供资源支持

校园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应该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改变以说教为主的单一教学模式,通过安全知识讲座、与社会各界的互动合作以及开展模拟生存训练等学生喜爱的方式进行,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从活动中不知不觉的获得了大量的安全信息安全知识,并加深了印象,安全教育的效果才能凸显。

校园安全教育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丰富的社会资源支持,政府应该整合校园安全教育教材,编订出一本普遍适用的内容丰富的教材,同时也要加大对学校的安全教育资源投入,积极支持学校工作,最终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四)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

校园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虽然对于学生主动逃脱校园安全事故的威胁有积极作用,但是教育工作不是万能的,学校必须做足校园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各种渠道积极保护学生的安全,在此基础上展开的校园安全教育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校园安全事故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社会和谐,是一项亟需解决的社会矛盾。安全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立足于保障学生的安全,提高学生对安全问题的重视

和警惕性,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意义重大。校园安全教育的顺利开展,需要学校积极转变观念,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需要学生提高学习兴趣,需要政府提供资源支持,总之,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才能构建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 王涛。安全教育莫“作秀”。

大学的故事作文 篇三

每个人都有难忘的经历,我也不例外。那一次运动会的场景,时常浮现在我脑中。

那是去年春季的一天,天空蓝蓝的,太阳的光洒在大地上,我们学校要举行—运动会。同学们听了以后,高兴地一蹦三尺高,个个跃跃欲试。我也报名参加了跳大绳比赛。

运动会开始了,同学们的欢笑声、加油声充满了整个校园,就连天空都好像被叫喊声震得抖动了起来。

我和几个报名跳大绳的同学来到中操场,只见上一个班的同学在像巨龙一样的跳绳下轻快地跳着,一刻也不停息……

到我们班了,我紧张地全身直打哆嗦,牙齿一个劲儿地打颤,可第一个同学面不改色地面对着舞动的巨龙似的长绳,轻轻松松地跑了进去,像小麻雀一般轻快地跳起来,跳了10下后又一蹦就出去了。这下,给我们班打了个好的开头仗。

一会儿,轮到我了。我闭上双眼猛地跑了进去,快速地跳起来。这时,我发现老师和同学们大声地为我加油,我也顿时能量满满,努力地跳着。我终于跳完了,又快速跳出去。只听同学们一声喝彩,我也开心地笑了。心想:我可从来没参加过比赛,这一次居然跳完了……

运动会很快结束了,我们在一起议论着这次的比赛成绩,又默默地等待着比赛成绩发布会的到来。

风轻轻地吹着我们充满汗水的脸颊,像在给我们一点安慰,这是我难忘的一次经历。

大学校园故事 篇四

关键词 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预防 交通事故处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各类机动车辆的拥有普及程度越来越高,进入大学校区的机动车日益增加,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亟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交通安全的概念与交通事故的危害

交通安全是指不发生交通事故或少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条件,即指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警惕,不因麻痹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有行人、车辆、道路这三个交通安全要素存在,就有交通安全问题,也许只是一个小小的意外,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断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学校安全重于泰山”。校园安全事关全体师生的生命和财产,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校园交通安全。

二、高校易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与社会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使校园内人流量、车流量急剧增加。许多高校教师拥有私家轿车,摩托车更是普遍,学生骑自行车的也很多。校园道路建设、校园交通管理已经滞后于高校的发展。当前,许多校园道路都比较狭窄,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管制,也没有专职交通管理人员管理;校园内人员居住集中,上、下课时容易形成人流高峰等等原因,致使高校的交通环境日益复杂,交通事故经常发生。据武汉某交通大队提供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该辖区10余所大专院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16起,伤15人,死亡6人,其中重大交通事故5起。

三、高校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形式

(一)校园内易发生的交通事故。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思想麻痹和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大学生刚刚离开父母和家庭,缺乏社会生活经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同时有的同学在思想上还存在校园内骑车和行走肯定比公路上安全的错误认识,一旦遇到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就在所难免。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注意力不集中。这是最主要的形式,表现为行人在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或者左顾右盼、心不在焉。(2)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甚至有时还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更是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危险。2000年5月,上海某高校两位男同学在操场踢完足球后,在回寝室的路上还余兴未尽,在路上相互边跑边传球,此时身后正好驶来一辆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躲闪不及撞上了其中的一位,驾驶员方向把握不稳,那位学生被撞成右小腿骨折。(3)骑“飞车”。一般高校校园面积都比较大,宿舍与教室、图书馆等之间的距离比较远,所以许多大学生购买了自行车,课间或下课时骑自行车在人海中穿行是大学的一道风景线。但部分学生骑车技术也实在“高超”,居然能把自行车骑得与汽车比快慢,孰不知就此埋下了祸根。

(二)校园内各种招牌,海报和大幅广告牌设立位置不合理,影响视野。

30岁左右的黄某是华科大的在读研究生,身为一对双胞胎母亲的她,每天下课后都要去接放学的儿子回家。据黄某的家人介绍,2005年12月9日下午4点半,黄某骑自行车从华科附属幼儿园把大儿子接回家后,准备回幼儿园接小儿子。骑车从16栋家属楼过道出来,在横穿校内东三路向左转弯时,与迎面飞驶而来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相撞。黄某连车带人翻倒在地,送往医院后因特重型急性颅脑损伤不治身亡。骑山地车的华科大附中学生钱某也多处受伤。据了解,事发后,交警赶到,但由于现场未保护好,对自行车相撞的责任划分无法界定。黄某的家属事后发现,在出事地点有一块宽6米高2米的木质报刊栏,和南端一棵大梧桐树连接,造成在路口处行人视线被遮挡。黄某家属认为,此处报刊栏设置不当,该报刊栏的设置足以造成可预见性的后果,华科大在此处未尽交通安全保障义务,在易发生事故的路口,未设置任何安全警告标志,有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遂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4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事故中另一“主角”钱某也以同样理由将学校至法庭,要求赔偿其治疗费用。 据悉,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校方有过错,需赔偿撞车双方的损失。

四、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及时报案。

无论在校外还是在校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除及时报案外,还应该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

(二)保护现场。

事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控制肇事者。

若肇事者想逃脱一定要设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若实在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

五、交通事故的预防

(一)参照社会道路交通的管理方式,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高校可参照社会道路交通的管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明确校区各类道路的功能与限制规定;明确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要求,把校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二)加强学校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项宣传和教育。

要重加强校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司驾人员遵纪守法;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对于交通安全的认知度,提高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自我保护的自觉性。

(三)加强校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水平。

高校要在校门口和校区主要道路上设置减速和限速禁令标志,在转弯道路口和易发事故地点设置警示标志以及设置减速垄等,校区主干道机动车限时速为20公里。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各类道路行车标线,增设夜间道路照明,增加水泥路坪防滑措施,有条件的高校实现校区主干道人车分流。同时,做好对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加强对违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纠正与处罚,强化对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

要加大校门的监管力度,施行校区机动车密度控制,严禁机动车特别是二轮摩托车在校内超速行驶。对违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要果断制止,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当事人要辅以适当的行政处罚,以提高管理的严肃性,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1)治理外来车辆。校园是载客车辆经常光顾的地方,特别是有的大学校园多门,有的门在改建或未建好前,出租"的士"经常进入校园乱冲乱撞,加上逃避收费的车辆绕道经过校园,严重影响校园的教学秩序和师生的生命安全,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校门设卡拦截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重点拦截进入校园的出租“的士”及二轮、三轮载客摩托车。对车辆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对来校办事的车辆实行换证通行,本校教职工车辆发证通行,其它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同时在交通事故易发地段的校道上增设缓冲带,在校道上比较危险和拐弯的地方设置交通标志牌,可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2)清理校园乱停乱放车辆。解决校园内车辆乱停乱放,特别是在校道上乱停乱放车辆,严重堵塞交通,影响校容校貌的现象,应严禁在校道上乱停放车辆,规范车辆的停放。加强对外来车辆和乱停乱放车辆的整治和管理,特别是载客机动车辆和“的士”的管理。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车辆,教育乱停乱放车辆的人员,确保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3)控制车辆进出校门,规范车辆行驶路线和停放秩序。实施按位停车,计时收费,凭卡(证)进出,按指定路线行驶,按指定校门出入等。

(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是最起码的要求。若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很容易带来生命之忧。 大学生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六)高校与交警联手治理校园内部的交通秩序。

高校大多为开放式校园,进出车辆较多,近段时间来在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呈增长趋势。中南大学是湖南省率先与交警联手治理校园内部交通秩序的高校。岳麓交警大队的移动电子警察车驶入中南大学,对交通违法车辆进行抄牌记录。中南大学投入了30多万元,在交警部门的协助下,在中南大学5个校区的主干道统一规范了标识标线,共树立了62块交通标识牌,划出了5200多平方米的交通标线。据介绍,以往校园交通秩序主要由学校保卫处进行管理,由于种种原因,对于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现在日常的交通秩序由交警部门和学校保卫处联手管理,交警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校园内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手工或移动电子警察抄牌,并进行纠正和处罚。目前交警部门重点整治校园里乱鸣喇叭,乱停乱放,逆向行驶,自行车载人等现象。

六、结束语

要确保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校园的教学、生活秩序,学校一方面可采用上述相关可操作性强的策略外, 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对校园内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大学校“绿色通道”的建设和学校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以进一步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自防自护能力,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保卫部一分部)

参考文献:

[1]刘家琛。《道路交通安全法分解适用集成――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10.

[2]刘志强。《现代道路交通安全技术丛书――道路交通安全工程》.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2.

[3]赵向阳,李文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

[4]贺崇明。《现代城市交通规划丛书--城市停车规划研究与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6.

[5]贺崇明,邓兴栋。《城市道路"语言"--指路标志系统的研究与实践》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4.

大学校园故事 篇五

近年来, 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 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种客观现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归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歧见。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调节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的法律性质。“特殊关系说”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称之为教育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公法特征的法律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是适用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还是适用过错责任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既不符合我国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理,而且在实践上有不可克服的弊病,因此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或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因而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是一种基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过错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有其积极意义。但其法律效力层次过低,某些规定与民事法律相抵触,对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学校、学校的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区分等应规定的内容未作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可供借鉴的思路是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赔偿责任社会化

序言

我国大中小学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是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保障广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和保证。

近年来,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教育领域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实,这种事故并不是现今才出现的事故种类,而是早已有之,只是在以前没有像现在这样频繁出现而已。这种事故的不断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多的不安定因素,而且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造成重大影响,对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提出妥善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报道,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 (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竟达到了1.8万多人),还有更多的学生遭受各种伤害。在校生致人损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对此的民事赔偿规范,仅《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受到伤害的学生家长认为这样对学生保护不力,甚至到学校闹事。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做的判决也往往被舆论认为过分偏袒校方。而学校方面则往往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相对于受益来说过重。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有的学校干脆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一些措施甚至与素质教育目标背道而驰: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不敢在体育课中进行对抗性训练、不让学生在节假日返校使用体育设施,不组织春游、秋游等校外活动。这已经成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大障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制订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如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处理条例》等。一些地方法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在学习、生活期受到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应以侵害人和单位为共同被告,并由这些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根据 《立法法》第8条,对民事基本制度的规定只能制订法律。因此,这些规范显然难以对法院的审理具有拘束力。《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应社会的需要,依据 《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教育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对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意义重大。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有关问题做些探讨,以期推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研究,为解决这一关乎学生、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难题作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实际上就是校园事故。不过,校园事故这个概念较为狭窄,不能概括学生伤害事故的全部。按照现在有限的研究这种事故责任的文章来看,对这种事故概念的界定还不够全面和准确,需要进一步斟酌和完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 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概念作出界定,但是从该条例的第2条中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界定为“在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 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办法所称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笔者认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除了结合上述一些规范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方面进行分析,以求对学生伤害事故作出一个准确、完整的界定。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1、学生概念的范围,不能过于扩大,以至于偏离法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意。

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应当受到救济的人。正确界定学生概念的范围,是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最重要的一环。在界定了学生的范围之后,就确定了学校的范围。

学生,首先就是在学校学习的在校生。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即在校就读的学生。非在校生发生的事故,不是这种事故。其次,学生所在的学校,究竟是什么学校,意见较为分歧。有的认为应当是中小学校,有的认为应当包括幼儿园,有的认为还应当包括大学。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由此可见,该办法认定的学校包括了高等院校,学生也应包括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其立意不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

因而,界定“学生”概念的时候,应当从这一基本立意出发进行考虑。所以,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应当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其中,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保护对象;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是由于其是未成年人,且在国家规定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中就读,应当视为学校学生;中小学校中已经成年的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是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以及中小学生的特点,可以准用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于大学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都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高等院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包含在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之中,但不是法律保护的重点。

2、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对于这一点,学者和有关立法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将学生伤害事故界定在这一范围之中,是正确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教育和教学活动的范围究竟应当有多宽,还要有明确的说明。在现实中发生纠纷的,很多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不同的分歧意见。首先,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是学校组织的,一般发生在校园,但是学校在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因而,学生伤害事故不局限在校园。这也是将学生伤害事故称之为校园事故不甚妥当的原因之一。其次,学生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采用“门至门”的原则,就是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其例外的情况是,学校组织的校外的活动不在此限;有学校或者幼儿园的接送班车的,应当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安全保护。在一个案例中,幼儿园班车在送幼儿回家的时候,停车不当,接送的老师疏于注意,幼儿在下班车的时候,造成伤害。这属于“门至门”规定的范围,是幼儿园的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在这里必须注意一点,在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并不一定是学校(幼儿园)应负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换句话说,一个事故是学生伤害事故,但学校(幼儿园)对该事故不一定有责任。就好象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国政府不能全部负责赔偿一样。

3、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在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界定中,仅仅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不包括学生本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这种界定,仅仅从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的角度考虑的,没有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笔者看来,侵权行为法重视对学生安全的保护,同时也重视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人身伤害事故的救济。而且后一种情况不能说与学校无关,而是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事故。不规定后一种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这样的办法是不完善的,当然,前一种事故是重点,这也是不容置疑的。

大学的故事作文 篇六

在我的。成长中,发生过许许多多的事,最扣人心弦的是那场猜哑谜活动。

中午吃饭的时候,刘老师走上讲台,潇洒地在黑板上写上三个大小一致的字:猜哑谜。“肯定又要举行活动啦!太好啦。”我在心里欢呼道。

中午上课铃响起后,刘老师大步流星地走上讲台,用手在讲台上一挥,满面春风地问:“你们知道猜哑谜的意思吗?”说完,教室里小手便如雨后春笋般探出头来,老师让胡鹏来回答,胡鹏信心满满地说:“猜哑谜嘛!不就是一个人做动作,一个人猜。”

“对!就是这样。”刘老师伸出大拇指对胡鹏说:“比赛分为四个大组,一个人上来表演,其他人猜成语,猜对一个,该大组就加一分。”我听后,高兴得手舞足蹈。

一场激动人心,扣人心弦的比赛开始了!首先郑文涛闪亮登场!刘老师神秘兮兮地从口袋里摸出许许多多的小纸条,从里面选出一张,放在手心里,给郑文涛看,然后又亲切地问道:“好了吗?”郑文涛信心十足地点了点头,用两根手指在讲台的边缘走来走去,用右手伸出三根手指在讲台的边缘走来走去,我这下就犯难了:“什么成语里面有二和三呢?”同学们的答案五花八门,最后不得不公布答案:接二连三。

接着胡鹏闪亮登场,他先在凳子上装出大雁的样子,又在下面做出小鸡啄米的样子,一个成语在我的脑海中浮现出来,那就是鹤立鸡群。对!我立马把小手举起,坐得端端正正,老师便叫了我,我昂首挺胸地说:“鹤立鸡群”老师向我伸出大拇指。我高兴得一蹦三尺高。

这次比赛真令我难忘。

大学校园故事 篇七

关键词:校园安全 管理体系

校园安全问题目前得到社会各阶层越来越多的重视,校园安全作为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文明社会基本价值的体现。学校在谋求学生全面发展过程中,校园安全观念必须受到重视,应把确保校园安全作为一个基本的办校理念严格贯彻。据统计,我国校园安全事故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平均每天有超过30个学生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

一、 建立校园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校园安全管理是社会安全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在于是社会传道授课的主要区域,其特点是人口密度较大,仅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已超3000万,全国教师1300多万。学校里聚集着祖国未来的栋梁,以及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学校也是科技发展的源泉。因此,校园安全在我国社会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对校园造成安全威胁的事无不牵动着社会各阶层的心,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校园事故频发,如运动事故(广东东莞光明中学学生跑步800米后猝死),交通事故(江苏华侨子弟学校校车侧翻造成多名学生受伤)、食物中毒事故(四川眉山映天学校340多名学生食物中毒高烧住院)、消防事故(北京化工大学宿舍起火)、刑事案件(复旦大学学生室友投毒案)等,都说明我国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亟待完善。

二、建立全面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

校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建立全面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迫在眉睫。校园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在于以下几点:

1.完善法制,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当前,发达国家如瑞典、法国均已制定了《校园安全法》,严格执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对校园安全高度重视,目前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应对校园安全事件的重要性。但是在法律的执行方面,我国由于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氛围不强,很多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因此,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是完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的首要条件。

2. 加强科学技术在校园安全上的应用。校园安全事件绝大部分为突发事件,在事发前无明显征兆。因此,应加强对校园安全突发事件信息预警问题,以及校园突发事件的资源调度优化配置问题研究,为校园安全提供全面支持,为在校学生和教师提供一个安全的教学环境。目前,可用于校园安全的研究包括:对自然灾害事故的评估,校园安全防范措施,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关键要素,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行为特征以及心理治疗的研究。当前,我国校园安全事故突发时,当事人往往不知所措,没有完善的应对方案,仓促上阵,疲于应付。结果是,应急措施不到位,处理方案不科学,事故后恢复建设不理性,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今后的预防方案没有仔细研究完善,属于被动型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因此,加强科学技术在校园安全上的应用是迫在眉睫的。

3. 增强学生和教师的安全意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增加学校领导的责任感。一方面,对于师生加强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让学生一旦发生事故知道如何减少伤害。另一方面,加强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明确规定责任承担者,避免学校领导、教育部门之间责任互相推诿。目前,我国一些学校已经提出建设“安全校园”的目标,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三、结论

本文初步探讨了校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妥善处理校园安全事件是教育部门以及学校面临的重大挑战。由于校园安全事件难以预测、诱发因素多样化、事发地点人口密度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做好预防和事后的补救是校园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孙晔。 校园安全文化建设论。 现代情报, 2012

[2孙培青。中国教育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快回答为大家分享的7篇大学的故事作文就到这里了,希望在大学校园故事的写作方面给予您相应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