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不到的事 篇一
【关 键 词】 精细化管理;学校;管理
一、对学校精细化管理的理解
“学校无小事,事事皆教育”, 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学校的管理方式也在逐步探索之中。长期以来,我们大部分学校还在经历着经验管理、制度管理、校本管理、人本管理和科学管理的交融出新,其中不乏以经验管理和制度管理居多。但从管理的效果来看,经验管理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诸多新问题,仅靠制度约束或单纯的目标达成难以从根本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纯粹的人本管理在任务的落实上往往不尽人意,事与愿违的现象不时出现。因此,现代学校的管理必须催生一种新的管理方式,这个方式就是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是前几种管理方式的融合,其要义就是“精细化”管理。将精细化管理理念引入教育领域,用于学校管理也是一种必然趋势。
二、学校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
学校管理千头万绪,教育对象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没有生命力的工厂产品,我们如果在管理过程中有某一环节没有到位,没有精细,就可能出现“人”的混乱,从而发生重大的损失。教师管理不到位就可能引起人心涣散、工作效率低下、互相推诿、消极被动;教学管理不到位,教育质量将会明显下滑;财务管理不到位,就会出现资金浪费、疑问丛丛、矛盾丛生;学生管理不到位,就会出现学生学习秩序混乱、品德素养缺失;财产管理不到位,公共财物必将受损严重;卫生管理不到位,就会造成校园环境脏乱差;安全管理不到位,则有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以至伤亡现象发生;从学生生活、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到每个教室每扇门窗、每一砖每一瓦,无时无刻,无不要求我们学校管理必须精细化。为此,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实施精细化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三、对学校精细化管理的思考
(一)建立发展目标,渗透精细化管理理念,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精细化的前提是制定一套可操作执行的规章制度,在各项规章制度建成以后,要认真严格执行和落实。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要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如果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不能起带头作用和表率作用,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精细化管理将成为一种空谈。同时,校长必须授权于各中层管理人员乃至每位教职员工,激发每一位管理者、每一位教职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让每一名成员都成为管理的一分子,使全体教职工各负其责,形成一套《各岗位职工分工》指导制度,让每位教职员工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的班级谁负责”“谁的课堂谁负责”“谁的宿舍谁负责”等的岗位责任制,使学校与教职工融为一个整体,让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都必须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行规范化可操作性的管理和标准化的管理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以提高学校整体工作、精细化管理的的最佳效率。
(二)积累发展经验,参与精细化管理制定,传承和融入各项常规活动
每一所学校在教学管理工作中都会在发展中进行一些摸索与改革,在这个过程中,办学理念与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德育和教育资源整合、校园文化和办学环境、办学质量和校务管理等多个方面,在潜移默化、日积月累中也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被全体师生默认的常规管理方式和标准。如各校依据校情、学校传统,全体教职员工参与讨论,制定的教师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测等传统检查方式;教职工工作、班主任德育工作、教研组工作、兴趣小组、总务处工作、校务公开、安全工作等例会时间制定;各种校外实践活动、家校联系、教师培训、基本功训练、青蓝结对等常规活动……这样的一系列活动的方式和标准也正是师资管理、学生管理、教学流程、后勤保障、基础建设等精细化管理的一个良性因素,学校的管理如果能够运用好这一个因素,必将会极大地推动全体师生共同自觉或不自觉地去遵守、去管理、去实践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也让每位教职工能从方方面面的常规活动中,做到时时有规可依,事事有章可循,自觉地融入到学校的精细化管理格局中来。
(三)总结发展问题,深入精细化管理调研
管理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在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注重问题的研究,从问题抓起,哪里有问题,就研究到哪里,就解决到哪里,集思广益,聚合智慧,讨论研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做到把握问题有精度,解决问题有效度,执行决策有力度,细致精到的调研,这样就不至于使管理的路径堵塞,有制度无执行,有管理无秩序的局面。使精细化管理不断优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学校是一个特殊的管理体系,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这样的工作也有着一种内在规律的活动,它所面对的是一个个有个性的师生,因此,在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同时,管理者更应主张每位教师个人特点的发挥,要注重教师个性的张扬,为培养有个性的学生打下基础。在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实践中,不能为了精细化而精细化,在关注精细化目标实现的时候,要注重精细化管理的过程,要关注广大师生的自身发展,要处理好调动师生积极性与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关系。如果因为实施精细化管理而打击了教师的教的积极性和学生学的积极性,那这样的精细化管理就是失败的。
总之,学校的精细化管理,是新时期社会赋予学校的新理念,更是未来发展方向的指引。学校的管理要不断探索精细化管理,让精细化成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科学引导,以此营造出人文的校风、踏实的教风、朴素的学风,以此塑造师生美好的人生,让学校成为学生向往、家长放心、教师安心、社会满意的学校。
【参考文献】
[1] 郭胜。 精细化管理有效策略[J]. 宁夏教育,2014(2).
[2] 尹铁臣。 试论学校精细化管理的策略及意义[J].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3).
学校学不到的事 篇二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让校长很受伤
近年来,福州市第一中学的阳光体育运动开展的红红火火,校园体育活动丰富多彩,学生体质不断增强。但随着活动的增加,一些问题也随之凸显,如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增加。为了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不得已“马(鞍马)放仓库,杠(单双杠)躺进器材室”。该校副校长张礼朝承认,为了安全起见,学校减少了学生运动中的不安全项目如器械项目,就连足球这样深受学生喜爱的项目也不敢开展了。
现实中,这类情况比比皆是。不少校长说,并不是学校不愿意开展这些项目,而是如今的社会环境很不利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很多时候我们这样做都(www.kuaihuida.com)是被逼无奈的”。因为,通常学生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家长就会找到学校,在没完没了的无理取闹中,试图以各种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这让校方尤其是校长疲于应付,并处于一种相当被动的局面,而这时候往往以校方的妥协了之。
马校长就遇到过一件令他尴尬的事:本来是一件小的意外伤害,学生手臂骨折了,虽然大部分责任在学生,但由于家长是身处要职的国家公务员,最后,学校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不得不赔偿了本不该自己学校出的一笔钱。
柯校长是某窗口小学的校长,学校里曾出了一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尽管事故不大,但由于家长不依不饶,最后上级领导以“维稳”为由,让学校赔偿了数倍于该事故的钱。柯校长因为此事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走出阴影,一气之下,柯校长让学校可能发生危险的所有体育活动都停止开展。
近些年,校园安全让校长们“因噎废食”,不少校园已不见了春游、秋游,学生喜爱的户外运动基本不开展。作为校园安全事故中经常出现的体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更让校长们头痛不已,常常以不利于开展为由让一些体育活动“消失”。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为中小学校长是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园安全又是一票否决,这让许多校长“投鼠忌器”,在开展体育活动时愈发谨慎。现实中,“宁可让学生坐死,也不能让学生跑死”成了许多校长奉行的体育活动“准则”。
笔者曾经听一位校长讲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位外籍学生发生了伤害事故,家长不仅没有闹,反而向学校道歉,并说对不起,因为自己的孩子给学校添麻烦了。“这样的例子在欧美和日韩等国家很普遍,因为家长很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工作,也能正确对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的教育活动尤其是体育活动不可能不出意外伤害事故,家长和社会应该对学校的教育活动多一份理解和配合,学校的工作只要不出太大的事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就不应当成为困扰学校阳光体育运动开展的障碍”。
如何杜绝校园伤害事故
所谓意外伤害事故是指由于意外而发生的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虽然不可避免,但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事故有时候是可以尽量减少的。
作为校园体育活动实施的具体执行人,体育教师对减少意外伤害事故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身为体育教师一定要严格遵照教学中的有关规定,抓好每一环节的工作。首先,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当肌肉在充分伸展拉长后,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的几率随之降低;其次,要反复强调动作的要领;再次,要做好保护工作。此外,器材的准备和防范措施的小细节也十分重要。很多体育教师都有很多自己对于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诀窍和办法,无须笔者在这里赘述。但请一定注意的是,细节决定成败,很多事情都是由于一点小的疏忽所致,因此务必从细节着手,认真对待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由于我国普遍存在体育教师缺乏的问题,在开展体育活动中,大量的非专业或几乎没有接触过体育教学与体育活动实践的教师的介入,也是近些年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增多的原因之一。有关部门应当在抓好对这些兼职教师体育专业培训的基础上,加强他们对科学体育锻炼知识和应用的学习,尤其是实践应用,因为很多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凭借丰富的经验避免的。同时,要加强兼职教师对简单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的学习,例如,崴脚必须先用冷水冲,24小时后再处理等。其实,有很多运动伤害的处理方法简便易学,实际效果好,对于减轻伤害事故造成的更大影响有现实的作用,非常有必要让更多教师学习到。
当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学生自身身体素质不断下降以及膳食不合理。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大量喝碳酸饮料,会导致他们过早进入骨质疏松状态,表现形式即易骨折、爱受伤。现实生活中,已经不乏这样的例子,如学生在没有受到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就出现了骨折等现象。因此,学校教师、校长在督促学生锻炼的同时,还应当对他们进行适当的“食育”,即合理营养的教育,以提高他们抵抗骨质疏松症的能力。
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
一些校长对学生们动不动就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状既不满又十分担心,但出了事故后,校长们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是校长们最怕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不愿意面对这类事情的主要原因。
但校长们如此对待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显然不妥,因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难免出现意外伤害事故,面对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首先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毅认为,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问题,需要从几个层面加以解决:一是加强立法。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一行政规章的颁布对于解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只是一个部门的行政规章,校园安全需要《校园安全法》这样的法律武器来捍卫。二是守法。学校或教育部门在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首先要厘清自己的责任,如果是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应当理直气壮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现在很多校长是“怕”字当头,出了什么事都以“和为贵”,同时,社会上也没有形成对学校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氛围,相反动辄将一些不满和私愤发泄到了学校,令校园成了人人指责和“欺负”的对象,使得校长们到了谈安全“色变”的地步。三是管理到位。学校在平常的管理中要做到位。现在一些学校为了校园美化、办得上档次,处处加以硬化,学校的器材设施如单双杠下面不是沙坑或软垫子而是铺上了地砖一类的材料,这就为校园埋下了许多安全的隐患。四是建立保险制度。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所有的学校都为学生上意外伤害险或校方责任险等,以减轻学校和体育教师等因意外伤害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
校园伤害事故对家长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以为,学校除了加强教师责任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外,更应主动出击,加强家校联系,做好他们的工作。有关专家指出,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在所难免,家长们往往不从自身找原因,一味归因于学校显然有失偏颇。“其实,伤害事故危险无处不在,发生事故后,学校要和家长一起找原因,同时告诉家长,只有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教会他们应对各种危机的方法,才不至于在危险来临时猝不及防、手足无措。”因此,作为家长首先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要真正把孩子的健康放在第一位,而不是说说而已。其次,要真正关心孩子的健康就要关注孩子的体育活动和户外活动的时间和参与度,如果有时间还应当陪着孩子一起运动。这样不仅有利于孩子成长,还能够增进与孩子之间的友谊和交流。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实验小学的做法值得借鉴,该校在大课间活动中,不仅要求全体教师参加参与活动和管理,还请来了社区的爷爷奶奶协助安全管理,前来接送孩子的家长也被请进校园一起参加校园体育锻炼。同时,学校还和家长签订了共管协议书,明确家、校职责,形成家校防护合力,规避法律责任。该校校长林培玲说,“有了家长的理解、支持,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后顾之忧才能得到真正解决。我们学校的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不但强健了师生的体魄,还渗透到家庭中,改变着孩子和家人的生活方式。”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中心学校是一所全国体育项目传统学校,这一荣誉也让校长陈晓红遇到了更多规避不了的问题――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比一般学校多。面对这一状况,陈校长没有选择退却,而是加大了学校每天锻炼一小时活动的宣传力度,并发动教师深入到家长中做工作,让他们了解国家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意义,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陈晓红希望,对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赔付和应对应有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支撑,以解校长们的后顾之忧。
不久前的2010年上海市中小学生安全情况报告指出,学校伤害事故主要由运动及学生玩耍打闹引发。学生课间打闹玩耍致伤的有401人,在校内体育活动受伤685人,均为轻微伤和轻伤。其中骨折的占56%,比上年上升2个百分点。由此,加强课间秩序的管理和体育活动的引导非常重要。该报告建议,一是不断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学校要坚持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让学生在运动中增强体质、砥砺意志、健全人格、学会合作。学生家长要依据孩子的年龄特点,引导或陪伴孩子在闲暇时间参加健身活动,同时要注意孩子的饮食习惯,改善营养结构。二是家校互动,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要加强家校联系和互动,一旦发现学生思想和心理健康中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沟通。对处于初三、高三阶段的学生,家长要尊重孩子对升学意愿的选择,避免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孩子。
学校学不到的事 篇三
近年来,我国的事业蓬勃,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学校的娱乐劳动等活动受到严重,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校意外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无法开展,因此,严格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做好学校的管理教育工作,是预防与处生伤害事故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学生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预防 处理对策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就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一、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时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或上学、放学期间;从空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关键要看是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即从时间和空间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
2、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
3、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4、从事故发生的空间上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发生在校内的伤害事故和发生在校外的伤害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从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就“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 ,一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可以对一些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一下辨析:
1、发生在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上课期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① 体育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体育课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程,体育课上的各项活动都应当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如果老师指导不当,而使学生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属于教学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学生不听从老师的指挥,自我行事,发生了自伤或他伤,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该事故是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责任,学生在体育课上不守纪律,教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停止其体育课,否则,学校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② 实验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实验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教师指导不当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完全由学校承担;第二,学生不听指挥,给自己或彼此之间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当事人或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由于实验设施的瑕疵,如漏电、泄毒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
③ 体罚伤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都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于因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学校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教师属于学校的职工,学校有责任对其进行诸如不得体罚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利益的教育和监督,教师体罚学生就说明学校在这方面没有尽到教育和监督责任。
④ 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所引起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是一种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对其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因此导致的人身伤害,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第一,对于未成年人,如果是在自习课上打架造成一方人身伤害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有肇事者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按照过错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成年人,无论老师是否在在场,都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2)课间和课外活动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课余喜欢追逐打闹,不小心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对于此类人身伤害,对于未成年人,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肇事者的监护人和受伤害者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为此种情况下,肇事者的监护人、受害者的监护人和学校都没有过错,让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于成年人,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3)学校设施、建筑物等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教育设施的倒塌、脱落、坠落等首先危及的就是学生的安全,对于此类人身伤害,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适用的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学校联营单位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学校为创收在校园内与联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不管学校与联营单位事先有什么约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都应当由学校承担。
(5)校内大型集体事故中的学生伤害的法律责任
校内大型集体事故如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火灾等发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校方的管理不善、有外人的人为破坏、有意外事件、有不可抗力等等,对于此类案件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除了不可抗力以外,都应当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6)学生在校内的自杀事故的法律责任
自杀事件在中学生和大学生中比较常见,近几年小学生自杀案件也时有发生并且呈上升趋势。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当然,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内因,也有外因,但最终都是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是否从事了违反教学管理法律法规的事情,如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限制或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等等,如果学生仅仅因为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学校纪律进行的处分而自杀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7)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的行为不是由在学校的其他未成年学生以及校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是学校之外的第三人进入学校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的,以该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给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以可乘之机,使得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学校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在一定情况下人身受到损害的学生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也有权利向学校主张赔偿权利。在不能确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便是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2、发生在校外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游行、郊游、参观、文化娱乐、实践活动中的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第一,如果学生在这些集体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那么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有过错,则从外来原因的制造者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责任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如果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无过错,则从学校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如果学生受到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2)学生在放学途中打闹、恶作剧、游戏所引起的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放学途中既不属于学校管辖,学生的人身伤害又是善意行为引起的,此时,由受害者或加害人或学校一方承担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此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由受害人、加害人以及学校分别承担。
(3)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因合理冲撞受到的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在体育比赛尤其是足球、篮球、拳击、自由搏击等人体发生直接接触的比赛中,参赛运动员的人身伤害是非常普遍的,只要致害人的致害行为目的是为了竞赛,致害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学生受伤是为了学校的荣誉,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校最重要的活动是学生在校的和生活,学校不能因为害怕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进行必要的娱乐劳动等活动,只有立足预防,才是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屏障。我国《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的义务中要求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应该依据这些法规采取多方措施,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每年因校园环境不安全导致的学生伤害,约占全部校园伤害事故的一半。因此,学校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落到实处。如学校要保障教室、操场、实验室以及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设施标准;同时,还要保障在照明设施、取暖设施、课桌椅、仪器设备、宿舍用品、食品及饮用水及至阳台护栏的高度等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学校特殊的要求,对反复使用后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维修、更换等措施。
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职工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做好学校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要增加有关安全教育的,使学生熟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的要求,认识到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与预防伤害事故发生的关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从根本上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学校在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要专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学生自我保护教育,教给学生出现意外情况时如何逃生和自救,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同时,安排好专门的教职工负责安全保护事宜;必要时,可以与公安、管理部门联系,请求帮助。只要严格履行了职责,就可以避免或减少、减轻学生上课时打闹受伤、上实验课时被化学药品烧伤、上体育课时摔伤、上劳动课时被劳动工具碰伤、校外活动时发生伤害等。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对策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甚至会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无法开展,因此,为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事故处理程序”、第四章规定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学校只有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生伤害事故才是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合理、有序解决的重要途径。现将处理程序简要概述如下:
(1)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协助;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三种,即协商、调解与诉讼。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与受伤害的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的,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4)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赔偿。”同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学校负担的赔偿金的筹措,当学校无力完全筹措时,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资料
1、教育部政策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
2、唐之享:关于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立法的几点思考,当代教育论坛,2004年8月;
3、劳凯声: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J],人民教育,2000年10月;
4、周大平:让校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规范起来,河南教育,2004年2月;
学校学不到的事 篇四
一、建立督导评估通报制度,让学校教育在更为广泛的监督下健康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建立督导评估通报制度,一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教育的浓厚氛围。“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需要让群众知道区域内的中小学办学情况,如各所学校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各所学校发展的水平、速度和运行质态。学校办学存在的办学经费不足,教师的辛勤耕耘,无私奉献等情况。群众就能充分理解、支持和关心教育。二是有利于调动学校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争办“人民满意学校”。“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在目前教育优质资源还不能完全满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在均衡教育尚处努力方向的情况下,家长为子女择校的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一些学校容纳不下,而另一些学校“吃不饱”的现象。对此,后者必须迎头赶上,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提高学校在群众中的美誉度。三是有利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教育的领导、规划,在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工作精致管理等方面,能够在更加了解实情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谋划区域内教育发展,合理组织指导学校工作。建立通报制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报的范围要扩大,通报的形式要多样。督导评估结果,不仅要在教育系统内通报,系统外也要通报,如各级政府、人大、政协;不仅以纸质文件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还要通过网络、电台、报纸等媒体通报。当然,通报的内容重点、详略等,在系统内外可视具体情况有所区别。二是通报的内容,既要有主要成绩,又要有存在不足,更要指出努力方向,提出明确要求。防止报喜不报忧,防止不加分析,单纯将成绩一报了之。
二、建立督导评估奖励制度,让学校工作在奖惩中受到激励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都要重视督导结果的运用,强化奖励制度,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的导向、要把对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甚至向社会公告,对于其中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个别地区、单位及当事人要进行必要的处罚。对于那些态度积极,进步较快,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奖和惩两个方面,既有精神上的又有物质上的,既有对学校集体的又有对校长及班子成员个人的。这样的督导结果运用后,每一轮督导前,学校就要认真自查自纠,督导过程中,主动跟督导人员讲问题、分析原因。督导后,根据督导报告,拿出整改措施,积极主动地发展学校。
三、建立督导评估“回头看”制度,让学校工作在督导过程中切实得到改进和发展
督导结果的运用是个过程,而非一奖一惩即为终极。要让督导结果得到充分运用,发挥其实实在在的作用,还须建立督导评估“回头看”制度。督导部门既要热情帮助被“惩”学校,分析原因,拿出措施;又要诚恳帮助被“奖”学校找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让起点不同的学校都得到发展。为此,督导部门就要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则,制定出对各校“回头看”的工作方案,通过深入学校调查研究,了解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发现原先“被奖”学校新出现重大问题的,则取消相应奖励,实行相应处罚;发现原先被“惩”学校有了彻底整改的,则取消相应处罚,实行相应奖励。通过“回头看”,使督导评估结果运用成为动态过程,有利于督促各个学校整改问题,发扬成绩,促进学校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从而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学不到的事 篇五
[关键词]高中校园;安全事件;安保对策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学生受伤害事件呈上升趋势,学校安全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情况。
一、校园安全事件的类别
危害学校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归纳起来有两大类:1.校园内安全事件:火灾、食物中毒、运动伤害、拥挤踩踏、各类摔伤、财物被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自杀他杀以及突遇自然灾害等。2.校园外安全事件:交通事故、溺水事故、治安事件、财物损失(被骗、被盗)、恶性伤害事故和工厂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等。
二、校园安全事件的形成原因探究
学校发生安全事件的原因很多,校园安全问题错综复杂,但观其形式、究其原因可分为客观隐患、主观疏忽、管理不力及外部影响和自然原因等几方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1.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这几年各类高中都在扩招,一些学校管理者十分重视经济效益,却忽略了校园的安全管理,对校园安全隐患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学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强化不够。如私接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宿舍吸烟、点蚊香、点蜡烛等引发的灾害事故也时有发生;学生在校外租房,缺乏监管;封闭式管理学校的学生爬墙外出,通宵上网等导致的意外伤亡和治安或刑事案件,等等。
2.安全经费不足,安全监管不到位。有些学校因办学经费不足,一些年久失修的教学楼、宿舍楼及其他教辅场所还在继续使用。另外,因经费不足,学校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不足。如有的学校消防器材未按规定配足,有的宿舍没有安装应急照明装置,有的技防系统(监控)的覆盖面严重不足,有的学校从事安全保卫人员的配比不够,从而导致技防和人防都不到位,容易引发安全事件,值得各高中高度重视。学校相关部门对教学、生活的各个环节监管不力,容易发生安全事件。
3.心理疏导不到位,心理失衡。进行蓄意破坏的学生,大多数都是从普通初中进入学校的,部分学生存在不能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不懂如何正常地与他人相处等心理疾患。这些心理疾患如不加以疏导,就会导致心理失衡,达到一定程度往往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件。
4.亚文化和不良的外部环境对校园的影响。近年来,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学生身心的东西屡禁不止,使学生认知产生偏差。有些学生由于意志比较薄弱,容易接受外界的影响,面对不良现象和行为,往往缺乏辨别和判定能力而跃跃欲试。
三、校园安全事件的应对措施
要确保学校安全,必须抓好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自我救护的能力,抓住关键环节,把握规律,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量将安全事件消于无形,将安全事件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为此,必须做好如下安保应对措施:
1.突出主题,安全教育推陈出新再深化。常挂在嘴边的是安全教育,最容易忽视的也是安全教育。不少学校安全教育强调多,落实少,雷声大,雨点小。安全教育要常态化,突出主题。如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有规律地设计安全教育主题;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典型案例设计安全教育主题;根据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和当前形势合理设计安全教育主题。安全主题教育要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思路,纳入班级管理考核重要内容。主题教育形式要多样化,力求创新,克服单一化和随意性。
2.重在落实,制度建设日臻完善更科学。制度建设是依法治校的中心环节,也是搞好安全管理的保证。随着管理模式的变化,新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固然重要,但执行力更为重要。要强化制度管人、照章办事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遵守规章的自觉性,加大违规的制裁力度,捍卫依法治校的尊严。
3.管理有力,周边环境着力整治再优化。因为环境的变迁,校园周边环境也随之改变。治理的重点就要转移到学校门口秩序、周边饮食住宿点、周边社区居民与师生的关系。学校要积极协同城管、公安、交警、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力整治周边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优化周边环境。周边环境的优化要达到和谐、平安、有利于师生的生存与发展的至上目标,力争被抢、被盗、被伤害的事件不再发生。
学校学不到的事 篇六
近一段时间,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校园伤害事件,这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在校园,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其后果不仅直接造成学生的人身伤亡,而且使无数个幸福家庭片刻间支离破碎。福建南平、广西合浦、广东雷州、江苏泰兴、山东潍坊、陕西南郑6地接连发生校园安全事件,使学生产生恐惧心理,望校生畏,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家长提心吊胆,忧心忡忡,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乱;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受到干扰……学生安全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同样,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凶手自身的心理问题虽然是不可排除的因素,但社会“不公平”环境的外因显然也是惨案发生的必要催化剂。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些凶手属于弱势群体,而校园血案,可以视为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博弈。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承受着来自生活与工作压力之大,每个人可以感受到,但对于一些失意者而言,国家明文规定不能游行等政策让其找不到发泄的机会,因此,他们只能在网络上稍作宣泄。孩子成为那些失意者报复社会的牺牲品。而校园血案接连的发生,也正是社会发展不协调所导致的后果。从根本上而言,社会应该多关注那些被边缘化了的弱势群体。
二、强化安全责任的思路
“校内安全事故发生,主要还是一些学校安全意识淡薄、责任缺失造成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说。琅岐金砂小学事故发生后,福州市一位主要领导表示,各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到位、检查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处理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学校还存在‘重善后、轻预防’的校园安全观。为此要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加固安全防护网。在提高认识增强防范意识的同时,学校要加强校园巡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要重点巡查和监管,不留校园隐患的盲区、漏洞和死角。还要严格落实门卫制度,严把进校关,杜绝校外流浪人员入校,并建立外来人员入校办理登记制度。对于需要进入校门的人员,做到严格登记进校人员证件,待进校者和学校老师电话联系后,才批准进入。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以上就是快回答给大家分享的6篇学校学不到的事,希望能够让您对于学校学不到的事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