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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合理化建议范文【优秀10篇】2-16-90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下面是可爱的小编为家人们收集整理的10篇矿山企业合理化建议范文,欢迎借鉴。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篇一

矿山企业合理化建议范文【优秀10篇】2-16-90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最近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并有效落实全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业诚信守法,有效提高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领导体系和责任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各村(社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办),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在本村(社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具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以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镇、开发区、街道应根据区政府的方式相应签订责任书,并根据《滨湖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锡滨政发[*]21号)规定的职责、责任,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区政府及分管区领导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四、进一步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督管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373号)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级、属地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为便于集中统一监管,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监督管理原?则:

(一)?已经?完成改制或转制的原?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集体资产已经?全部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挂靠在各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子公司,或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投资所组建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合资公司,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

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仍由设立该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不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外设立的未经?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车间或单元),其安全生产管理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二)?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未转改制或尚未完成转改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挂靠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仍由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三)?区政府组建的各类投资性公司(集团),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区级层面进行管理,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原?则处理。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即列入事故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统计并纳入考核。

五、具体要求

(一)?从*年起,区政府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和控制指标,向纳入区考核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落实。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篇二

一、目前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目前各供电单位通行的做法是,设立职能部门——安全监察部(有的还在安全监察部内设立专门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的安监班)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在基层生产单位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

1、安全员职责混杂。既要负责日常安全事务管理,又要负责安全监督工作,有时甚至是自己的工作自己来监督(如安全日活动是否如期组织等),有的单位甚至把一些额外事务也安排给安全员去做,安全员难免顾此失彼。

2、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在平时工作中悬空。很多领导把上级的部署和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轻易地批给安全员去阅处,对安全员过度依赖,平时没有作为“责任人”去思考、部署、检查工作,只在事故发生后作为“责任人”受处理。

3、安全员独立行使监督权的能力受到制约。安全员本身的利益与所在单位的安全考核奖惩是挂钩的,工作中会有所顾虑。安全员受所在单位负责人管控,有时本该向上级安全监察部报告的事件可能不再报告,严重的甚至隐瞒事故。

4、安全员的总体工作环境不好。严格执纪,难免得罪同事;如果是领导不按安全规章制度办事,安全员则放松监管,有失职之嫌。

5、安监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安监部门的工作与基层安全员的工作,在现场监督方面有重叠,造成安监人力资源的浪费,安监人员没有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过多资源用于纠正个体违章。

二、玉溪供电局实行安监员委派制的做法

为强化安全监督工作,畅通安全生产政令,深入推进管理创新,在总结安监员以往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云南电网公司玉溪供电局决定对基层安监员实行委派制。主要做法是:

1、“安全员变安监员”。取消安全员岗位,设立安监员岗位。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能的分离,避免同体监督。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得很清楚,各级行政负责人是本级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应该由各单位、各班组来做。安监员的任务,在于监督。这些人履行安全监督职责,而不能代为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2、“属地管理变垂直管理”。安监员岗位归属安监部,生产单位(包括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配电营业所、调度所、修试所等)不再设立安全员岗位,其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委派安监员常驻负责。安监员不受所在队所的领导、考核、奖惩,而是直接对安全监察部主任负责。这样,强化了安监员的权威,同时促使安监员超脱于监督对象的管控和利益,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3、从纠正个体违章为主,转变为评估整个安全 传统的安监人员,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个体违章、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纠正。这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全部甚至也不应� 个体违章的责任主体有多个,违章者本人、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等等。而安监人员,作为安全监督方面的专业人士,应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对整个单位的安全状况、安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诊断,提出改进意见;应该把事故预防的关口提前,有效参与各类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方案论证、竣工验收等工作。从而起到“保健医生”、“咨询老师”的作用。

4、矛盾关系变合作关系。监督与被监督者,似乎永远是一对矛盾。很多生产主体害怕安监、反感安监、逃避安监。即使在一个单位内部,有的员� 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分离后,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安监员只对监督不到位负责,管理不到位由生产主体自己负责。方法问题也很重要,以往安监员发现违章作业等,直接对具体个人实施处罚,很容易造成情绪上的对立。正确的做法是,对组织而不对个人,向单位发出安全监督通知,由单位对违章员工进行处理。这样,就淡化了安监员和个体员工的矛盾。

三、实行委派制后安监员的主要职责

1、对安全监察部主任负责,在安全监察部的领导下,对被委派单位开展安全监督工作,按时汇报工作情况。对所驻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

2、督促被委派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精神、决议事项、领导指令、工作部署等。

3、监督现场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无票工作等不安全行为,监督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和人身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4、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考核意见,按要求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5、提供所驻部门的安全现状、安全工作和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估报告。参加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相关会议并提出安全分析意见、建议。参与部门安全制度的制定、修改。

6、参加各类工程、技改项目的可研、设计审查、技术或施工方案论证、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停电计划、“三措”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提出意见。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要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整理和划分,

2、要把安监员的“工作权利”(如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甚至书面质询所驻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等)规定得具体实在,以确保安监员的信息对称、资源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保障其监督权的顺利履行。

安全生产培训讲话 篇三

通讯员培训开班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组织举办镇里固乡通讯员专题培训班,特别邀请了县教育局信息中心两位专家李劲松主任(这位)、李峰老师(这位)来讲课,我代表镇里固乡全体教育人士表示热烈的欢迎(此处有掌声)。这两位老弟和我私人关系都很好,以往没少对我们乡照顾,以后还会一如既往的照顾。他们俩都是大忙人,今天能来这给我们上课,着实不容易,在这里,让我们说声谢谢你们。

这次培训班时间虽然不长,但学习内容很具体、很丰富,这既是一次学习提高的机会,更是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在此,我就办好培训班讲两点意见:

一是要明确培训目的,充分认识提高通讯员、尤其是我们教育系统通讯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通讯员队伍,是做好我乡教育宣传、办好我乡教育网站、支持我县教育局网站的前提和保证。当前,我乡教育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但挑战与机遇并存,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大家必须在知识水平、专业水平、工作作风、思想境界和工作方法等方面与之相适应。为此,我们要针对教育宣传方面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如何正确把握宣传的力度、广度、深度和提高宣传稿件的质量,深入学习探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更好地适应我乡宣传工作的需要,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向全乡教职工、全乡人们和上级领导汇报。

二是要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首先,大家要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听讲、不懂就问、虚心请教。其次,要联系实际勤于思考,积极探索,解决新形势下教育宣传工作面临的热点、技术方面遇到的难点问题。再次,要注重学以致用,不断用新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努力做到思想上求实,作风上务实,行动上落实,力求在宣传内容、写作方法等方面实现新的发展和突破。

同志们,这次培训学习机会来之不易,上课期间,希望大家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努力掌握相关理论、方式、方法以及知识、技巧,并把它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为镇里固乡教育宣传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打下良好基础,为本学校宣传工作的创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我预祝此次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培训班开班讲话稿范文

尊敬的教育局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金秋送爽,丹桂飘香,在教育局领导、学校领导的关心和安排下,在热切的期望和期待中,xxx市首期小学教师带薪脱产培训正式拉开了帷幕。今天,我们一百多名学员怀着共同的愿望,带着执着的追求,抱着坚定的信念,汇聚一堂。

作为培训中心的学员,我们是幸运的——因为有各级领导关心着我们的成长,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创设了良好舒适的学习环境、建立了完备的培训机制、配备了优良的师资队伍……

作为培训中心的学员,我们是幸福的——教师脱产培训是xxx教育发展的一大创举,我们荣幸的成为了首批学员。对于已经参加工作的我们,能够有这样的良机,全身心地与书本进行零距离的接触,与专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教师进行心连心的沟通,与同学进行手牵手的互动,全面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切实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作为培训中心的学员,我们也是有压力的——因为我们深知,这样的培训机会来之不易,我们承载着教育局领导殷切的期望,担负着学校领导谆谆的嘱托,吸引着同事朋友关注的目光,更有着迅速提高自我的迫切需求。

压力也是动力。作为培训中心的学员,我们更是有行动的——在这半年里,我们一定会端正态度,勤学苦练,深入实践,主动探究,勤于笔耕,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积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学习培训的重要性,加倍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刻苦学习,努力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第二、要严格遵守培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克服生活、学习的困难,准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与老师、同学能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第三、要专心读书、静心研习。努力做到课前认真预习,准备资料;课上专心听讲,做好笔记;课后认真体会,撰写心得;课余潜心研究,不断发展。既要丰富自己的文化知识底蕴,更要提升学科专业素养。

第四、要珍惜每一次听课、评课、上课的机会,珍惜每一次与专家、老师交流的机会,努力做到多想、多问、多研究、多实践、多总结,在实践中培养自己的创新、协作、沟通、管理等多方面的能力。

同学们,让我们拿出“天生我才必有用”的信心,拿出“吹尽黄沙始到金”的毅力,拿出“直挂云帆济沧海”的勇气,揽万卷文集,汲百家精华,踏实创新地走好每一步,携手奋进,打造教育人生辉煌的新起点。请相信半年后,我们一定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你们面前,给予你们一份惊喜!

最后,祝领导、老师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心!祝同学们学习愉快,学业有成!谢谢!

培训班开班领导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xx市防疫系统群贤毕至!首先非常感谢这次培训 的组织方xx市畜牧兽医站,使我们奋战在防疫一线的所有精英能够齐聚一堂!

本次培训班是我们xx防疫系统又一次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的大型培训,在本次培训组织方特邀全国著名的专家为我们授课。在此,我谨代表xx市畜牧兽医站祝本次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同时,向在百忙之中不辞劳苦,鼎力相助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向风尘赴赴、专程前来参加培训的各位同仁表示热烈的欢迎! 在即将逝去的一年里,我们xx市防疫系统上下协力,众志成城,战胜了各种困难,团结拼搏,创造了一次又一次好的成绩,这些骄人业绩的取得,离不开在座各位的辛勤付出和努力,你们是xx的宝贵财富。请允许我代表畜牧兽医站向你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和最亲切的问候。

我们举办这次大型的培训班,其目的在于贯彻自治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加强全系统动物防疫员对动物重大疫病的认识,斩断禽流感等疾病对人的侵害,保护大家的人身安全。让大家能够以健康的体魄、愉快的心情更加安全、有序、高效的开展20xx年xx市秋季动物防疫工作。

在这里提几点要求:

其一:扎实充电:时间虽短,希望各位同仁积极地参与 到学习中,全面并深入地掌握所授内容,达到全面提升的目的。

其二:相互交流:此次精心搭建的学xxx台,使各位精英齐聚一堂,希望各位同仁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其三:总结实践:学习只是第一步,培训结束后,希望大家把学到的知识进行归纳总结,转化到实际工作中去,做到学以致用,引领集团蓬勃发展,创造新的辉煌!

最后,预祝此次培训圆满成功!

安全培训班开班讲话稿

尊敬的a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b会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上午好!

今天,公司在这里举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任安全管理再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得到a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的大力支持,b会长亲自来为大家授课。现在请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和感谢b会长。出席本次培训班的公司领导有公司董事长c同志,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公司领导在百忙之中出席本次培训班。

举办本次培训班,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和落实a市政府相关文件的精神,并通过培训,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学习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掌握在新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着力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此来推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在正式培训前,我讲两点意见:

一是请大家珍惜机会保证培训学习时间。正确处理好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与培训学习的关系,做到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与培训学习两不误两保证。培训就两天时间,请大家集中精力,保证按时听课,保证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

二是请大家以求知、求学的学生角色,认真听课,做好记录。课堂外大家是领导,课堂内大家就是学生,上课时,请尊重授课老师,认真听,认真记,虚心学。同时,为了确保学习的质量和效果,请大家在上课时,不要随便讲话和喧哗,并把手机调到振动状态。

希望通过这次培训,使大家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进一步地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同志们,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各司其职,共同努力,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最后,预祝培训班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下面正式开始培训,请a会长为大家授课,请大家鼓掌欢迎!

技能培训班开班讲话稿

各位老师,各位学员,大家上午好:

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根据县就业局的工作部署,经过xx技校的精心筹备,2012年xx技校农民工技能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了。在此,我代表县就业局向参加这次培训的全体学员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承办这次培训任务的xx技校各位领导和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就业问题,根据中央关于促进就业、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掌握一技之长,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县就业局经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确定与xx技校合作举办本期农民工技能培训班。目的是为广大农民工提供一个学习知识、掌握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的平台,尽快使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为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目前的就业形势看,全国现在不缺大学生,而是缺有技术特长的技术工人。要想挣钱多、挣钱快,必须要掌握一技之长,这个观念已成为大多数劳动者的共识。劳动者要提高技术素质,必须走技能培训这条路,只有通过技能培训,才能提高职业技能,才能离开土地、创业致富,才能做到无论走到哪里都能找到收入高、岗位稳定的工作。总之,技能培训是促进劳动者掌握技术、高薪就业、实现由“体力型”就业向“技能型”就业转变的唯一途径。

举办这次培训班是培养农民工兄弟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的好机会。xx技校师资力量雄厚,为社会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的实用型人才,这次给大家授课的老师是从事多年专业技术的专业老师,相信通过他们的讲课,对提高农民朋友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大有好处。

借此机会,我讲几点要求:

一要认识到位。今天参加培训的每一位农民兄弟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待这次培训,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做到尊重老师,虚心求教;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要求,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上课期间要认真听老师讲课,积极做好笔记;要认真听从组织人员和教员的安排,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每天的学习任务。

二要认真学习。这次培训班是经过县就业局和恒城技校认真准备后才举办的,从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材的选择以及时间的安排等方面都进行了周密研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让大家学有所获。培训时间虽然只有短短的50天,但内容很丰富,既有理论指导,又有实际操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大家要按时参加培训,沉下心来,集中精力,专心听讲,认真学习,既向老师学习,又要互相学习,力求学的更多一点,更好一点。

三是要学以致用。大家要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带到工作中去,狠抓落实。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紧密结合实际思考问题、开展工作,通过学习与实践的积累,提升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希望大家通过这次培训,不断提高能力,积累经验,增长本领。

最后,预祝本期培训班圆满成功!也预祝各位学员在培训期间学有所获,生活愉快,身体健康、全家幸福!

谢谢大家!

教师培训班开班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行们:

大家上午好!

我有幸能代表我市参加第四期骨干教师培训班学员在这里发言,很欣慰。我们市第四期骨干教师在20xx年12月下旬这个特殊日子里,来到新区亲耳聆听、亲眼感受各位领导、专家的讲座和学习两所学校同仁们的示范课,倍感荣幸和自豪。在此,我谨代表本期来自于24个学校的52位学员向给予我们关心、支持和帮助的上海市各级领导、专家,向为培训班付出辛勤劳动的任课教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举办这次培训,是适应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小康大业,人才为本;科学发展,关键在人。人才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方加快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我们作为一名教师,有义务和责任把祖国未来的花朵浇灌好、培养好。两地领导组织此次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努力提高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创新能力,缩小东西部教育发展的差距,构建和谐社会。

举办这次培训,为我们提供一个互相了解、集中学习的机会。古人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三人行,必有吾师”。一个人自学,总是没有几个人一起学习、切磋、交流的效果好,这也是这次培训的必要性所在。当今社会,惟有比别人学得更多、更快、更好,才能保持自身发展优势。在知识更新日益加快的今天,如果不及时补充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拓展新视野,必将会被社会所淘汰。上海市中华职业第二进修学院和我市主管局举办这样一个培训班,就是希望通过到上海集中学习,给我们一个充电、交流、提升的机会,我们要倍感珍惜。

我们参训的每一位学员一定会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做到尊重老师,虚心求教;会严格遵守培训纪律,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课期间要认真听老师讲课,积极做好笔记;要认真听从组织人员和教员的安排,完成十二天的学习任务。

这次培训班,从专家讲座、学校的参观学习以及时间的安排等方面都是经过进修学院认真准备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让大家学有所获。培训时间虽然不长,但内容很丰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我们会按时参加培训,沉下心来,集中精力,专心听讲,认真学习,既向专家、老师学习,又要互相学习,力求学得更多一点,更好一点。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会紧密结合本人实际,把学习与思考很好地结合起来,用科学的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同行们,平台已经搭建,让我们 让我们 把生命中最靓丽的风景定格在我们为教育事业努力的过程里!最后,我建议让我们把最热烈的掌声献给关心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各位领导、专家、老师们!

事业单位实习人员岗前培训班开班讲话稿

同志们:

我局首期事业单位实习人员岗前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了,这是我局加强事业单位建设,提高全员素质,打造素质型工商的重要举措。本次培训旨在提高实习人员素质,增强工作责任感,增强事业心、进取心,增强实习人员执岗能力,以尽快适应工作。我对参加本次全市工商系统事业单位的实习人员表示祝贺,并向全体学员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上岗培训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我局提出了“内保第一,外赶仙桃”的目标,积极实施“五改五化”,全面加强“十大市场整治”,进一步深化“三项建设、三大工程”。以上所有这些都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岗前培训是参加工作前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省局、市局历来重视培训工作,在各种场合也提出了相关要求。这充分体现了上级各部门对加强岗前培训的高度重视。

因此,本期培训,既是实习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提高素质的机会,也是落实上级各部门关于加强岗前培训精神,更好地引导大家认清工商形势,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作出的一个具体部署,更是为推进工商事业全面、可持续和跨越式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一个时期,市局将继续加强在岗培训力度。同志们作为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实习人员,不仅要深刻认识培训的重要性,而且还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心、事业心,适应工商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国家总局、省局历来高度重视学习问题,始终把学 2004年初,在全国工商工作会议上,国家总局制定了五年培训计划,号召各级工商部门狠抓理论、业务学习。省局在去年的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创建“学习型”工商的要求,倡导“学习是工商事业和个人自身发展的第一需要”的观念,形成“人人都是自觉学习之人,处处都是学风盛行之地,年年都有学研成果”的良好氛围。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自觉加强学习,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

当前,不仅创建“学习型”工商要求我们加强学习,而且工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也对我们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例如: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进一步实施,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欠缺,等等。这些需要我们加强学习。作为刚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员,更需要加强学习,掌握政策,特别是要认清工商形势,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以尽快适应工作,充分履行应尽的岗位职责。

三、珍惜机会,切实取得培训实效

本次培训班共有31名学员参加学习。为了办好本次培训班,市局进行了认真充分准备,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力所能及地为大家创造较好的学习条件。为了保证培训效果,我提三点要求:

一是集中精力,刻苦学习。当前,正处于全年工作开始阶段,任务重、压力大、时间紧。现在市局专门拿出时间,把你们集中起来培训,局党组是下了很大决心的。希望大家珍惜这次学习机会,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克服工作和学习的困难,集中精力投入学习。

二是理论联系实际,加深理解,增强执岗能力。我们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业务水平,以便大家尽快地适应工作。因此,大家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当前的工作实际,注意思考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坚持在学习中提高,在实践中运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执岗能力。

安全生产培训讲话 篇四

同志们:

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计划,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全省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培训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这次培训班非常重视,专门派出了江克莹处长和丁昆处长莅临培训班,并将对调度快报、事故跟踪新规定和要求、事故统计制度、事故统计软件进行专业培训讲解。在此,我代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他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他们对我们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借此机会也向长期以来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和诚挚的谢意!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调度统计工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决策和形势的正确评估提供了可靠依据

近年来,在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各级政府和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组织健全、技术先进、运行规范、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工作要求,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

(一)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省安委会、省安委办成员单位和各级安监部门都分别明确了一名领导分管调度统计工作,确定了具体负责人,落实了工作职责,把调度统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范畴,与其它各项工作一起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

二是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一系列法规

的相继出台,为强化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三是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大幅提高。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安监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加强了重要时期、重点时段的安全值守,保证了按时限、按规范要求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报送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资料,为各级领导提供了快捷、全面、详实的决策依据。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考核体系日趋完善

二是“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已纳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约束性指标体系。“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三项相对指标,正在与省发改委协调,争取也纳入《“十一五”规划》。

三是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自20xx年起,安全生产四项相对控制指标要纳入我省统计指标体系,并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的内容之一。

四是考核体系日趋完善。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控

(三)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功能进一步延伸扩展

一是由单一的伤亡事故调度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调度扩展。二是由事故发生后监管部门直接调度向群众监督举报调度扩展。三是增加了行政执法统计、三项基础工作调查统计、隐患排查治理统计等专项调度统计项目。

(四)调度统计分析为科学决策和重点监管提供了依据

一是《云南安全生产》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较为准确、详实的信息,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肯定。

二是建立了定期分析通报制度。省安委会定期分析通报各地、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进展情况;通过控制指标监督,促进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统计分析建议,加强了对重要时段、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事故多发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地提高了安全监管的针对性。

通过努力,今年1-9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表现出“两个下降、一个稳定、一个较好”的特点。即: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较为稳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展较好。全省1-9月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5721起,造成1949人死亡。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66起,死亡244人;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5起,死亡64人。与去年同期对比,各类事 故同比减少896起、少死亡302人,分别下降13.5%、13.7%。与国务院下达给我省的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比较,少死亡358人。16个州、市中,除楚雄州(超2人)、迪庆州(超5人)外,其余14个州、市均未突破省政府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进度。

我省的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与全省安全生产的形势任务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一是调度统计职能部门及人员力量整体较弱,装备条件较差的现状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二是事故信息专报不专,快报不快,跟踪续报不及时,极个别的甚至还有迟报、瞒报的现象;三是部分报表不及时、不规范、缺项、数据失真,统计分析不主动、不及时,离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等。以上问题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与部分地区、单位对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具体工作人员不积极主动,责任心不强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快地加以克服和解决。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调度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搞好调度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刑法修正案(六)》均对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报告时限、报告内容以及迟报、瞒报的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要按照要求,从确保安全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高标准地做好调度统计工作。

2、调度统计是评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的客观要求。要准确把握好各地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和发展趋势,必须通过调度统计,集中分析各个地区、各个行业领域的综合指标和诸多个分类指标,进而深入分析和科学判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调度统计是搞好安全监管工作的内在要求。通过调度统计才能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找出对策,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4、调度统计是制定安全生产政策的依据。安全生产需要政策支持,这是全社会的共识。因此,科学、及时、准确的调度统计分析始终是为政策制定提供详实、可靠依据的关键。

5、调度统计是加强应急管理的前置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位的是要摸清情况,第一时间按程序作好事故报告,争取应急处置的主动权。

对此,各级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尤其是安监部门具体负责调度统计业务的同志一定要深刻地认识到,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不是简单的事故报告和数据统计,而是事关安全生产的大局;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系统性、专业性、科学性的工作,也是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度自觉地做好这项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

三、明晰思路、强化措施,努力做好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总体要求,围绕全省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以全面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为主线,紧紧围绕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三个提升”(调度功能、统计功能、信息支持功能)的目标,抓好调度统计机构、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严格执行“两个条例”,做到事故统计及时准确,力争事故统计分析客观全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各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也是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分析人员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和充分依托的法律武器。

各级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两个条例”,使事故统计及时准确,力争事故统计分析客观全面,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一是要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送内容一时难以填全的,可先上报事故单位、死亡人数、发生时间和发生地点等基本情况,待有关情况查清后,再及时补报。二是月报时间更加严格。各州市、各行业在每月月初准确、及时报送事故报表的同时,还要一并报送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事故统计分析主要包含本地区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分析;存在的规律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及原因分析;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的预测;指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进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三是在确保数据准确、及时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统计数据的挖掘、加工和分析,使事故统计分析更加清晰明了、统计分析更加深入、统计工作更加规范,进一步提高事故统计调度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考核体系,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落实

一是各州、市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和做法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的落实工作,确保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的内容。

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定期调度统计分析和通报各地区、各行业指标落实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工作中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富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确保指标控制进展顺利。

三是要以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为中心,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专业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控制指标的量化考核比重。对控制指标采取分块分解、综合下达、分头监控、共同考核、统一奖惩原则进行落实。以之进一步推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认真解决调度统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调度统计工作质量

1、切实提高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逐级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切实解决信息倒流问题,避免工作被动。

2、切实提高事故报告的连续性。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该吸取的教训和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一并上报,形成从事发到事终较为完整的事故调度报告。

3、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力度。一是各级安监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健全举报信息的受理登记、调查核查、情况反馈制度,通过线索寻访、实地调查,现场取证等措施,核实举报内容真相,做到件件有回音。对上级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事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实处理并反馈核实情况。二是对瞒报、谎报事故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是要认真履行职责,避免被问责。

4、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机整体,是各级安委会的成员单位,也是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各级安监局要加强与公安交警、公安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监、建筑、技术质量监督、铁路、民航、农业机械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保证各类事故上报渠道的畅通。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也要一如既往地支持安监局的工作。各级安监局是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部门,必须综合调度各口信息后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尤其在一些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的临时性的信息调度上更需要大家的理解、支持、配合。

5、强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首先要准确分析阶段性安全生产的特点、规律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另外要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一定要在预见性和前瞻性上下功夫,力求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发展趋势,预见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6、进一步提高各类报表质量。要进一步提高伤亡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调度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坚决消除估计加统计、随意填报、数据失真现象。

7、加强重要时期、重要节假日的安全值守。尤其要保质、按时做好上级有关部门、领导要求的相关信息的调度统计工作。

(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及信息网络建设

各级安监局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调度统计工作,切实加强调度统计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要建立完善责任明确、职能到位、上下对应、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全省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组织管理体系,要明确调度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各单位既要对调度统计人员压担子,又要关心他们的成长进�

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技术装备建设。要为调度统计业务人员配备保证工作开展需要的设施、设备,确保调度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推广应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开发的调度统计软件,逐步形成语音、数据、传真、视频“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传输网络,提高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三是要加强调度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调度统计数据库。要完整地收集历年的伤亡事故资料,建立伤亡事故数据库并实施安全备份,为安全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

安全生产培训讲话 篇五

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入厂、入矿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的,将企业安全生产建立在牢*的基础上的有效途径。但当前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状况不能不使人担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新工人和变换工种人员在上岗之前,没有接受全面的、系统的安全技术培训。职工在不熟悉生产工艺、设备、作业环境特点和操作技能的情况下上岗操作。

2、培训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的时间不能保证,岗前培训只讲安全注意事项,限于会背操作规程,缺少现场岗位培训,以及职工应急应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安全培训与技术培训脱节。职工对本岗位的生产工艺、安全问题没有真正理解,安全技术规程不能认真正确执行。

4、车间培训、岗位培训流于形式。大部分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新上岗的职工只讲一般的安全注意事项,抄一份考卷就算培训,而对本岗位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操作没有交待清楚。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笔者认为每个企业都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拟定“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讲课内容及课时。具体的做法是:

一、厂级教育厂级安全教育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教育为主,结合本厂生产工艺特点,讲解一般性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理论学习结束后,受训人员实习时间以7天至10天为宜,每天都要和当班的专职安全员一起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专职安全员必须对其讲解各个工作岗位的生产工艺、危险因素辨识和对违章操作人员的纠正、批评和处罚。其目的就是增强受训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养成职业的安全习惯。

二、车间教育受训人员在达到厂级安全部门理论、实践要求后下到车间,车间教育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为主,结合本车间特点和生产工艺、生产任务,讲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事项。每天要和车间主任一起参加派班、班前安全对话、下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以3天-5天为宜。其目的是增强受训人员的安全责任心和使命感,对所在基层状况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三、班组教育班组教育、岗位培训以安全生产技能教育为主。采用"以老带新"的方法,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和受训人员一起工作,其目的是学会事故应急反应和标准化操作的技能,时间视工种而定。

通过上述“三级”教育安全生产培训,职工应具备:

1、较高的个人安全需求,关注生命,珍惜生命。

2、较全面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能掌握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知识和危险因素识别方法。

3、能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法规、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并能长期坚持。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篇六

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密云县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密云县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及全县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工作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工作管理,坚持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以及属地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工作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五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上至下逐级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层层落实。

第六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治理消除本系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专题会议制度,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县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每次会议都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八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建立本单位防范安全事故会议制度。

第九条本规定中安全的范围包括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药品)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四类。

第二章县政府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县长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全县安全工作;

(二)不定期召集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正

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县

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三)与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

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四)组织制定本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副县长安全职责: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的安全工作;

(二)完成县长布置的安全工作;

(三)按要求或视具体情况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分管范围内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参加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防

范重特大安事故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四)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容易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单

位、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查处重特安全事故隐患;

(五)制定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

善后处理工作;

(七)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分管范围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业监管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县农委负责全县农业安全工作。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组织实施农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流通的安全管理和监察;负责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防疫和动植物防疫监督;负责对引进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县市政管委负责本系统单位安全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等项目涉及安全方面的审核、管理、保护和监督检查;组织解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铁道道口出现的安全问题,负责城区防汛安全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县经委负责县域内除对外贸易系统和县工业开发区 外的工业企业及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负责对工业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发供电安全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负责供电系统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建委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工作。负责依法对施工许可证的前期手续进行初审;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备案管理,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负责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建筑物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控制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详尽措施,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商委负责本系统单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商业系统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大型商场、市场的安全状况;负责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县文化委负责所属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网吧、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大型文化活动及其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县教委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管理;负责全县校舍、基建、学校食品卫生、防火防盗、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及招生安全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县外经委负责对外贸易系统企业安全工作。负责对对外贸易系统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查处非法开采、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个人,依法吊销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负责对道路运输行业开业审批;负责对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经营者开业初审;负责车辆运输证件的发放;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性事件,参与处理行业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安全工作。负责对全县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在森林防火期内对一级防火区生产性用火的审批;负责一、二级防火区主办单位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森林防火方案的审批;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水资源局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工作;负责中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旅游局负责管理全县旅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企业的消防、治安防范等安全工作;参与安排重大旅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地、设施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游泳场馆和其它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做好体育安全宣传工作;组织解决体育场所出现的安全问题;负责游泳场馆溺水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人防办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城市开发地下空间利用按人民防空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检查人防工程主管单位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方案的制订与实施;负责拟定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北京市路政局密云分局负责全县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工作。负责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负责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业监管部门 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和本系统其他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系统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综合监管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生产安全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生产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宣传教育、监督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公共安全工作。负责全县交通、消防、煤气中毒三项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大型社会活动举办单位和个人消除不安全隐患;负责重大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和维护周边秩序及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组织扑救火灾事故,监督解决重大火灾隐患;负责禁放的监督管理;负责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调度全县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进行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负责对全县重大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测;负责对特种设备检修、维修后的验收;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特种设备伤亡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密云分局负责全县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医药毒麻药品的监管及医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等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等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县药品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保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环境监测制度;负责污染环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七条综合监管部门对本系统行业的安全工作负重要监管责任。

第三十八条综合监管部门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系统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属地监管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各乡镇政府和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我县安全工作属地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各乡镇政府承担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及时上报本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及时上报开发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并负责对开发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

(六)制定开发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乡镇长和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内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后,乡镇长和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活动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大型社会活动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许可单位对大型社会活动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章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保卫方案,应经县政府审批;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保卫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救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职责。

本规定中未予涉及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窗体底端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篇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履行公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五)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八)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

(九)应急救援措施;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童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负责培训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大纲,协调培训计划,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等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会应当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及时制止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检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统一管理的职责。

发包方、出租方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认证、咨询、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并对中介服务结果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和其他科学数据,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经受理的举报事项,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者实施报复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使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有关物证。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人员的处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许可、颁发证照、验收通过的;

(二)对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处理的;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六)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有其他、、行为的。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F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文 篇八

关键词:消防;监督检查;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一、消防监督检查概念明晰

(一)消防监督检查概念之学理争论

概念是我们研究事物的逻辑起点,也是人类交流沟通的重要前提,正如法国思想家伏尔泰所说:“假如你愿意和我谈话,请把所使用的名词下个定义。”所以,在研究消防监督检查之前首先需要界定的就是它的概念。

然而学界关于消防监督检查的概念也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并督促其履行义务的执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消防监督检查就是依据消防规章条例和消防技术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防火工作情况进行查看查考并提出相应意见的过程”。[]

第三种观点:“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进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种观点:“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消防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二)消防监督检查概念之合理分析

通过对以上几种概念的表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合理界定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从性质出发,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属于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其体现的应当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拥有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而相对人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其次,从主体出发,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不仅包括了消防机构同时还有其他行政机构,例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说明派出所也具有消防监督检查的职权。再次,从内容出发,所谓“监督”即指察看并督促之义,“检查”即指为了发现问题而仔细查看。因此,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便是对于监督检查对象履行法律义务的督促与发现其存在火灾隐患等问题的检查。最后,从对象出发,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是组织的行为及其场所,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是指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权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定组织履行消防法律义务的行为及其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等问题进行的督促与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消防监督检查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消防监督检查对象的总体数量和规模逐年增长”。[]从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看,尽管一些消防管理职能已从公安消防机构分离出来,但仍然有许多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管理职能需要消防机构承担,例如对施工中建筑图纸的审查等,这对于警力有限的消防机构而言是一项十分繁重琐碎的任务。另外从消防监督的对象看,特别是营业性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筑设施、材料等从物质结构到组成部分都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这也给消防监督检查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另外从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来看,《消防法》专设第五章规定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另外公安部又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从部门规章层面细化了《消防法》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另外各地方政府也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了相应内容,例如《贵州省消防条例》专设第四章规定监督执法。可以说,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体系,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其还有不完善的一面以及由于法律规范自身的滞后性所带来的问题。

三、消防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性强所带来的不透明执法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论是事前的检查还是事中的监督都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进行执法活动,例如对消防设施规格、构成及其用途都有明确的标准以及特定的范围,这就对消防执法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专业技术要求。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被监督检查一方的组织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交由具备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建设,其并不具备专业的消防知识,这就给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的公正公开性带来了消极影响。监督检查主体可能利用监督检查对象的不知情而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是由于自身技术手段达不到消防监督检查的要求,从而给监督检查对象造成实际损失。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都与消防监督检查较强的专业性分不开,给执法的透明度蒙上了一层面纱。

(二)消防监督检查缺少事前指导制度

消防监督检查“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措施,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保障和手段”[]。因此,其具有的事前性特征十分明显,这就需要担负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对监督检查的对象有事前的通知与指导行为。然而,目前我国在消防监督检查的事前指导制度并不完善,许多消防机构只是机械地履行监督检查的职权,并没有就应为哪些行为以及禁止哪些行为向监督检查对象做具体的指导。即便有所作为,也只是形式上的提醒或者通知,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指导。

(三)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过于单一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从中可以发现消防监督检查的模式主要包括“检查”、“抽查”以及“核查”。但无论哪一种模式都是建立在消防监督检查主体与对象对立形势下的设计,即将消防监督检查对象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客体,被动地接受监督检查,限制了消防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就消防监督检查的基本模式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被动模式,这样单一的模式不利于消防监督检查制度的有效运行。

四、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专业性机构参与消防监督检查机制

对于消防监督检查的专业性是无法避免的,因为这是其固有的特点。然而,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其他机制设计来规制由此带来的问题。比较合理的做法便是建立专业性机构参与消防监督检查的机制,也就是说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参与,来避免由于专业技术问题所带来的执法不公现象。采用这样的机制有两个方面的益处,一是减轻消防机构及其他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权的行政主体的工作负担,将专业技术性的问题交由第三方专业性机构处理,消防机构及其他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权的行政主体只需负责监督检查最后的审批以及决定。二是保证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专业技术性问题审查的公正性,由于第三方与双方并无利害关系,因此能够保证相对的公正与公开。

目前,我国也逐步发展消防中介组织。但由于刚刚起步,服务范围有限,仅仅涉及消防设施质量检测、防雷防静电检测、电气检测等领域,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仍处于初期阶段,主要是消防科研机构针对火灾隐患整改提出技术改造方案,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有必要继续完善这一机制。

(二)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事前指导制度

笔者认为,针对消防监督检查的事前指导制度的缺失,应当从三个阶段对消防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有效指导。第一阶段,就是在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准备接受消防监督检查之前,作为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权的主体应当就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所要具体监督检查的内容向其进行说明并告知相关情况,以备检查。第二阶段,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具体实施执法行为时就其所发现的问题向消防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通知说明,并指导其进行整改。最后一个阶段,便是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对于整改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有效指导。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在消防监督检查主体与对象之间建立起信息交互的平台,作为担负消防监督检查职权的主管部门更加应当主动指导被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其提供相关情况作为参考,只有这样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构建双向性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

对于被动式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笔者认为应当构建由消防监督检查主体的执法行为与消防监督检查对象的自我检� 具体而言就是指,当下主要以消防监督检查主体的执法行为为主,对消防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具体的消防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对象自身的监督检查,确立组织中相关个人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定期进行相关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成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己的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同时定期与消防监督检查机构进行交流,形成双向模式的监督检查机制。

这样做的益处便是通过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予以具体落实,避免消防监督检查主体与对象的正面冲突,给予消防监督检查对象自我改正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是缓解警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将有限的警力投入到消防监督检查的关键环节,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参考文献:

[1]高锦田。论消防监督检查的原则[J].武警学院学报,2008(06):51-55.

[2]李洪捷,周乃波。浅析消防监督检查[J].黑河科技,2003(03):7-8.

[3]尹传山,韩子忠。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改革研究[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1(08):57-59.

[4]钱俊平,卢卫星。关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探讨[J].科技与企业,2012(17):86.

安全生产培训讲话 篇九

一、统一思想,确保责任到位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__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大局需要,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实际步骤。全省从事危化监管的同志,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明确随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和委托实施,设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力范围扩大了,但责任更重了,要求更高了,务必请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危化监管的同志,认真学习领会省局的《通知》精神和这次业务培训的统一部署,明确下放、委托事项,明确工作流程,明确有关要求,加强沟通,通力合作,使下放、委托工作实现“无缝对接”。

二、规范程序,确保实施到位

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省局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危化安全生产下放、委托项目实施的内容、条件、标准、程序、流程和时限。

二是规范实施委托项目。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和省局的《通知》要求,“在危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方面,投资额1000万至4000万元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至5000万元的其他高危险和安全风险较大的项目许可,委托至设区市安监部门审查;在危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方面,投资额1000万至4000万元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至5000万元的其他高危险和安全风险较大的项目许可,委托至设区市安监部门验收;非药品类本文来源:文秘站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委托设区市安监管理部门许可;还有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除省局保留的外,其余项目的许可委托设区市安监管理部门许可”等,对委托的项目,省局很快将与有关设区市安监局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委托书签订后,各设区市安监局业务科的同志要熟悉危化委托项目许可的法规、标准、程序、流程和时限,及时做好委托的各项承接工作,保证委托权限落实到位。

三、提高效能,确保质量到位

全省负责危化安全生产监管的同志要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为契机,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下放、委托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凡未列入下放实施和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仍由省局实施,下级安监部门不得实施或变相操作,对省局下放或委托的项目,不得再次下放或委托,不得变相保留,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将实施依据、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布,及时在设区市、县政务网站、办证大厅、安监网站上公布,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借下放或委托项目之机巧立收费项目,杜绝向企业“吃、卡、拿、要”的行为。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篇十

三、镇建管所:具体负责全镇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建筑(拆房)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认定及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参与工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市局做好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镇文教科:负责全镇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接送车辆的交通安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消防安全、校园活动安全、外出游览活动安全和其他安全。

五、镇卫生科:具体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食品卫生安全、学校食堂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组织参与对各类突发性事故的紧急救护。

六、镇文化中心、三产办:具体负责全镇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及社会文化事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歌厅舞厅、网吧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镇劳动和社保所:具体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职工的工伤、职业病的伤残等级进行报审鉴定工作;负责对工伤死亡事故的职工,按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依法赔偿处理。

九、镇农机站:负责全镇农机水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镇环保所:具体负责对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全镇企业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应急请求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的监督管理。

十一、镇供电所、镇工会:镇供电所负责全镇辖区的用电安全,加强对线路巡查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用电行为,对全镇辖区用电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电安全大检查。镇工会负责对全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的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等。

十二、镇交管所:具体负责全镇的水路运输、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汽车、船舶登记管理,负责全镇农村公交车辆的交通安全及交通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