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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14篇3-9-54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本文是勤劳的小编给家人们收集的14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14篇3-9-54

1目的

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范围

适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领导、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是企业、车间、工段、班组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引用法规、文件

《安全生产法》

4管理职能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执行与考核工作。

5管理原则

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

5、2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

5、3贯彻“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二级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各副职、各部门按职责范围做好安全工作;各级副职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5、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公司的每个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5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整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其它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实施的基本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5、6公司实行班组级、部门级、公司级三级安全管理。

5、6、1公司级:公司设生产安全部,在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

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6、2部门级:各生产部门设兼职安全员,在部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同时接受公司生产安全部的指导。

5、6、3班组级:各生产班组的班组长是所管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班组应设班组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单位安全员的指导。

6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1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6、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加强对员的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6、1、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其他工作时,要包括安全工作。

6、1、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工作负总则。

6、1、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6、1、5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1、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6、1、7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6、1、8主持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1、9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定期演练和改进。

6、1、10指定部门和分厂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并落实工作安排。

6、1、11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抓好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6、2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6、2、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组织制订、修订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学习。

6、2、2负责具体安排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总经理指令,组织协调和监督各业务口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2、3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6、2、4组织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2、5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6、2、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2、7对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报告,组织或安排安全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6、2、8布置检查各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2、9组织实现公司的均衡生产,贯彻劳逸结合,尽量避免突击生产,控制随意加班加点。

6、2、10对较大危险作业负责审批。

6、3技术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6、3、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6、3、2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6、3、3审查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6、3、4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6、3、5参加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从安全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6、4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6、4、1在编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安排生产经营财务计划时,把改善员工生产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和安排。

6、4、2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安全宣传教育等项费用和资金,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6、4、3对影响公司生产工作正常进行、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性重大隐患,及时调整、追加计划费用,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尽快予以解决。

6、5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6、5、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制定本班(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带领全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做到杜绝违章指挥生产。

6、5、2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员工思想状况等特点,有针对性的布置安全工作,对新入厂的或变换岗位的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其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生产活动中的安全。

6、5、3组织本班(组)员工不定期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或安全守则,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并采取防范措施,不允许本班(组)出现违章作业。

6、5、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坚持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立即上报单位。

6、5、5生产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认真检查,找出不安全因素,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5、6发生事故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详细记录,向调查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组织本班(组)员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6、5、7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工作列入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6、6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6、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6、2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6、6、3生产作业前要熟悉作业场所,掌握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和要求,不断总结和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6、6、4积极参加安全技术知识学习,坚持岗位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6、6、5从事危险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无证不准动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等特种设备和设施。

6、6、6发生或发现工伤事故、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参与伤员抢救,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反映情况。

6、6、7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7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6、7、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到“三不伤害”。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6、7、2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新入厂和变换工种员工进行班

组级安全教育,组织岗位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6、7、3协助班组长开展好各种安全活动,调查、分析班组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协助班组长及时解决,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6、7、4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7、5发生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协助班组长进行现场保护和组织抢救,及时了解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6、7、6认真做好班组各项安全记录和台帐。

6、8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6、8、1在行政一把手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生产安全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6、8、2具体组织并参与编制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贯彻执行。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措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6、8、3每天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制止违章作业,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作业现场出现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现象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提出处理意见。

6、8、4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考核,督促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6、8、5负责组织和监督单位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工作,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上岗。

6、8、6参与制定本单位负责的临时和检修任务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二

一、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三、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五、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三

一、危险源(点)的确定与分级

1、危险源(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潜伏着较大危险性的岗位、场所,这些地方事故频率高,会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或设备机械损坏等事故,是安全生产重点控制管理部位。

2、对危险源(点)要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照危险程度对危险源(点)分等级实施重点控制管理。

①一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②二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较高或容易导致重伤、残废、多人伤害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③三级危险源(点):不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事故较常发生或有较大可能会发生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④四级危险源(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可能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对危险源(点),各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状况,分别进行定级、设标、建档、控制,

二、危险源(点)的管理

1、危险源(点)的划定依据

(1)有爆炸、发生火灾危险场所;

(2)有灼烫危险场所;

(3)有坍塌、压埋、坠落危险场所;

(4)有触电伤害危险场所;

(5)有腐蚀、放射、中毒、窒息危险场所;

(6)有落物、崩溅伤人场所;

(7)有被机具绞、碾、挂、割、压、刮、挤、撞等危险场所;

(8)有被物体碰、夹场所;

(9)有被绊倒危险场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伤害场所。

2、危险源(点)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级以上危险源(点)的单位应列出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预防对策措施。

(2)危险源(点)具体责任人,是该点作业的操作者及班组长、班组安全员。

(3)各级危险源(点)所属班组和责任人,应按管理标准要求,进行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生产。

(4)各单位对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各级危险源(点),由规定的检查单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危险源(点)的申报

危险源(点)由各有关单位确定分级、逐级落实管理。

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或减轻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变更等级。同时由单位改变该危险源(点)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艺的改变,新增作业机械、设备、岗位,出现新的危险源(点),各单位应及时确定,按规定列入控制。

(三)危险源(点)检查与控制

一级危险源(点)由单位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检查和评价。直属、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二级危险源(点)由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三级危险源(点)由危险源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组织经常性检查和评价。单位上级安全员进行抽查,班组要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四级危险源(点)以班组为核心,班组长负责控制检查。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应经常进行检查。班组要针对岗位上所有的危险源(点)每天每班进行岗位检查。

(四)危险源(点)整改与考核

1、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危险源(点),可责令停产整改。

2、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和考核。

3、危险源(点)的检查与控制,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4、严格检查与考核,对不认真开展检查与控制的或未落实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给予从严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四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六

一、目的:

对公司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确保产品能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范围:

适用于生产各工序的工艺参数、材料、设备、人员和加工测试方法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控制。

三、职责:

1.技术开发部负责对生产过程的策划、工序控制。

2.生产部负责按公司指令和营销部提供的顾客订单组织生产和生产现场管理。

3.生产部、设动部负责对所有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四、程序:

1.生产过程策划

1.1技术开发部应策划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点的控制。

A.对关键的、重要的和特殊的过程操作以及实施某种新工艺时,应提供足够的,能指导操作且可以确保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作业指导文件。

B.应确保生产所用的设备和工器具,能满足工艺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C.应配备必要的测量和监视装置,以便有效控制重要的过程参数和食品安全与质量。

D.应根据工艺文件的要求监视重要过程参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严格执行工艺参数,控制产品的食品安全与质量。

F.明确过程流转中交付的有关控制要求。

1.2生产部应严格管理生产过程,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各类规范的规定。

2.生产计划:

生产部根据产品订单,结合自身的生产能力,制定生产加工单,安排生产任务。

3.工序控制:

3.1生产部负责编制生产关键控制点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各车间操作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2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偏离控制的情况时,车间主管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

3.3质检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度各个生产过程进行抽检,发现产品不合格率超出规定值时,应及时通报并要求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3.4所有生产操作工都需要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生产技能,尤其是关键控制点的操作人员和检验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4.生产后活动:

4.1收工前,应将未用完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不合格品、边废料等得到即时妥善处理。

4.2收工后,生产现场、工器具应得到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5.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5.1每班生产中,操作工应细心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或根据需要在运行中调整、处理。并视其程度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如果因设备原因,虽在生产中做出了相应的处理,但仍无法排除时,责任不在操作工,如果因操作工粗心大意而导致质量或卫生事故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2因违规操作,第一次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同时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班组长和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部门也应给予处罚,如果重复发生类似事故者,应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5.3生产人员应与质检人员密切配合,随时了解,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如果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在质检员和生产部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处理、排除。严禁与质检员顶撞、吵闹。如果意见不统一或责任划分不清,应按规定逐级上报,请求解决。

5.4生产部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以严格、严谨、科学的态度对待生产和质量控制工作,如果工作马虎,敷衍了事,行为不端,经教育不改者,给以处罚,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七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拼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面、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十一、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台面、地面等清扫整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八

1、为了规范本项目各技术岗位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行为,提高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设备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本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分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两种形式,所有专业技术工种岗位和专业技术设备(包括特种作业设备)均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符合设备构造的工艺技术要求,符合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要求和本项目生产实际情况。

4、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性能、结构特点和施工现场工况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

5、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应由项目部安全科制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签发实施。

6、本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以安全技术交底的形式发放到相关作业人员手中,并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材料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测试。

7、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安全技术交底时将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施工队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由施工队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转发给相关操作人员,项目部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

8、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违者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与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九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条 安全费用必须是专户贮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隐患排查自查自改治理、举报、奖惩经费列支。

11、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年度终了,煤矿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接受监督。

XXX煤矿

XX年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十

一、目的

提高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快速、有效地实施救援,使事故产生的影响得到控制,把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降到最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潮白河管理处的所有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防汛办公室

1.负责极端天气预警;

2.保证值班人员在岗。

三、管理内容和方法

(一)管理流程

1.防汛办获取预警信息,向各科室、各所发布;

2.各科室各所根据预警信息,开展安全检查,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二)自然灾害预警预报

1.预警信息获取渠道主要包括:天气预报、水文站、上级主管部门发布预报等。

2.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及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等级分为红、橙、黄、蓝四级。

3.预警信息由防汛办公室通过管理处内部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处置

(1)各所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首先确保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立即制定相应应急措施,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上报。

(2)各所安全生产预警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

5.预警通报将作为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三次受到预警通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四、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检验 、海事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四条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

第五条浮桥公司应当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装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

(二)每座浮桥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浮桥公司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浮桥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 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七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 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维护、紧急救助 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

第八条承压舟、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

第九条浮桥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浮桥筹建和开业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由县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二)省内市际间浮桥,经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三)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 企业筹建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公司章程 ;

(五)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 、平面布置图 (含浮桥两侧通道);

(六)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七)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

(八)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

港航管理机构自接到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运力、运量 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机构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内达到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开业条件。

第十二条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应持下列文件按筹建申请程序,办理开业申请手续: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批复文件;

(三)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七)第三者 责任险 保单 及复印件;

(八)企业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浮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

开业申请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建造、检验与登记

第十三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

第十四条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章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浮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港航管理机构缴纳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

第十八条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由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浮桥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 ,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浮桥收费应当使用省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浮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 、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 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凌、洪汛不能确保营运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浮桥公司应当及时拆除浮桥,暂停营运,并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浮桥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浮桥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限速 、限载、限距、限宽标志,并配备专人指挥过往车辆。

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重载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第二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第二十七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海事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浮桥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黄河浮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家具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领导班子及其它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中层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管理、车间、工序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企业设专电工必须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并行政部和生产部主要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2、建立设备台帐、卡片、设备牌板以及设备分布图设备规格、型号、购进时间、运转、检查情况,损坏、报废等都必须详细记载。

3、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主要设备(推台锯。平刨。压刨。双面刨等)机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挂上专责牌,专责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5、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机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7、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工序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本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

2、对已确定的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如锅炉。蒸气房。库房等,喷漆房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3、为保证安全整改措施落实,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方案,严格落实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任务责任人,整改资金到位,责任人,使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得到及时的治理和排除。

4、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治理要保存完整的安全整改治理档案,妥善保管。

5、对危险有害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成立消防安全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5、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3、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4、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5、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6、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7、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五、安全例会制度

1、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2、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3、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4、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5、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6、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8、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A)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B)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C)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D)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E)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F)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G)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H)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I)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J)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K)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篇十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外包工及外来培训、实习、参观人员等),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1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由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各车间、部门。

3.2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

由生产设备部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本车间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例案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

3.3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4、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4.1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公司级由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由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所在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同新入厂职工;

4.2进入公司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其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教育,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人陪同,以保证安全;

5、特殊教育

5.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市/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按时参加复审;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环保质监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应定期复审。

5.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独立作业。

5.4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各部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考核方法

6.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市安监局组织进行。

6.2其它管理层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

6.3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奖惩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职责

3.1公司安全委员会为每个部门设定当年的安全指标;

3.2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各部门上报事故的统计;

3.3公司安全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适时提出安全激励措施;

3.4各部门根据以下奖励细节,向公司提出奖励要求;重大奖励事项,由安全环保质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3.5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本部门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建议,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3.6发生事故的部门,由公司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罚,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处罚结果。

4、具体奖励与处罚办法

4.1奖励

4.1.1对个人的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1.1.1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成绩显著者;

4.1.1.2积级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评审,确有较大价值并收到实效者;

4.1.1.3查出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火灾、爆炸、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等事故,成绩显著者;

4.1.1.4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4.1.1.5为改善劳动条件,发明或改进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卫生设施,效果显著者;

4.1.1.6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1.1.7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4.2处罚

4.2.1管理处罚

4.2.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扣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当月奖金:

a.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b.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c.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而投产使用的;

d.按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e.对有关组织或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f.不制定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进行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g.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h.不参加安全例会,又不请假者。安全例会迟到者,扣安全责任奖50元/人。

4.2.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安全责任奖的50%,扣除管理岗位其他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责任奖:

a.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或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导致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b.未按规定对新职工(包括外协人员、临时工、民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c.对本单位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和检测检验不到位;

d.不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各种安全记录不齐全;

e.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

f.各车间不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内容记录不全的;

g.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4.2.2违规处罚

按照《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和《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执行》。

4.2.3事故处罚

4.2.3.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20%;

4.2.3.2当年累计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的,从第三起事故起(含第三起),每发生一起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奖总额的30~50%;

4.2.3.3发生事故(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15~25%;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同时对瞒报、谎报或延期上报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安全奖的300%;

4.2.3.4发生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扣除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0~300%(注: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2.4罚款处置

4.2.4.1对扣罚工资的处罚,由人保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罚通知办理;

4.2.4.2其他罚款由各职能部门出据罚款单进行扣罚,罚金直接交财务管理部门,交款人要及时将交款凭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不按时交纳或拒交者,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十四

一、全体员工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用电,防火和生产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火灾事故的处理方法。

二、全体员工应持证上岗,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爱护用电设备,专用的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采取适当的灭火方法进行处理。

三、各部门所有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的'用电管理,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检查,断开所有用电设备电源。

四、工作时要做好人身安全防护工作,工作灯电压不得超过36V,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车间和仓库内吸烟,严禁乱丢烟头、火种,严禁穿拖鞋和赤膊进行维修作业。

五、汽车维修前应将车辆的轮胎用三角垫木固定,以防溜车,用汽车提升举升汽车时,必须插入保险销,用千斤顶举升汽车时,必须用马凳将车架支撑牢固。

六、起动发动机时,应注意飞轮皮带,风扇,传动轴等旋转部件损伤人体和造成卷入头发,衣服等危险。

七、电焊机应通过专用的接线盒与电源连接,接地线应牢固可靠,严禁乱接乱搭。

八、气焊作业必须将氧气瓶和乙炔瓶隔离,作业点应离开氧气瓶和乙炔瓶于10m以外,并做好管路的保护工作,避免碰刮而造成泄漏。

九、在汽车上进行焊接时应特别注意,防止燃油着火,未采取特别措施前,严禁焊补燃油箱。

十、做好燃油、润滑油、油漆、棉纱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物料的保管,并且远离焊接作业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十一、非工作需要不得移动任何车辆(包括维修车辆),不得在维修车辆内坐卧、抽烟、聊天等。

十二、车辆在车间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不得在车间内试车。

十三、试车和送检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如发生事故,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