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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学习残疾人保障法通知优秀10篇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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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预防工作 篇一

市学习残疾人保障法通知优秀10篇1-6-99

(2014.9.23)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出生缺陷早期干预是预防残疾发生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市为全面落实《两纲》目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减少先天性残障,先后开展了出生缺陷监测与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工作,现将我市出生缺陷发生现状和主要工作做法向各位领导和专家汇报如下:

一、出生缺陷发生现状

我市从1996年起先后抽取市中心医院等十家市、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为监测点开展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显示, 2000年-2013年我市的出生缺陷发生率整体呈下降趋势,由2000年的301.6/万下降至2013年的114.27/万,下降了62.11%。

从城乡差别来看,出生缺陷发生率整体呈现出农村高于城市的态势,但随着农村经济水平提高,农村出生缺陷发生率逐年下降,与城市的差距逐步缩小。

从出生缺陷发生顺位来看,2000-2009年我市依次为神经管缺陷、肢体畸形、面耳畸形、泌尿生殖系统畸形、消化系统畸形。随着医改重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在我市全面实施,2010年、2011年出生缺陷顺位中神经管缺陷退居第三位,2012年神经管缺陷退至第六位,2013年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有所反弹,上升至第五位;从2011年至今,肢体畸形上升至第一。心血管类畸形的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

二、工作做法

(一)做好一级预防,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我市为把好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关口,一是加强了婚前医学检查工作,2013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实现了全市覆盖,婚检率快速上升至38.66%。二是加强了孕前保健工作,做好孕前优生咨询及检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优生五项检测,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均设立了孕前保健咨询门诊,为准备怀孕妇女提供孕前健康教育指导,婚育指导及遗传咨询。三是积极推进小剂量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工作进程 ,2008年,国家启动了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项目由中、省财政提供项目经费,市、县组织实施,为全市十二县区准备怀孕的妇女和早孕3个月内的妇女(含流动人口)在怀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免费发放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的发生。2008年,我市陈仓区、凤翔县、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8个县区率先实施,2009年增加了渭滨区、金台区、岐山县、眉县,项目实现全覆盖。经过多年的努力,建立了多部门协同为广大育龄妇女发放叶酸的合作机制,通过多渠道、多举措的深入宣传和大力推广,目前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运行顺畅、管理规范,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育龄妇女服用叶酸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叶酸服用的知晓率、服用率、依从率显著提高。截止2013年底,全市累计发放叶酸645703瓶,服用叶酸人数157084人,依从人数111864人;2013年,叶酸服用率94.59%,依从率88.63%,知晓率96.38%。出生缺陷顺位从2010年发生变化,神经管缺陷发生率连年下降,由2009年的85.17/万,下降到2013年的19.77/万,降幅达76.79%,神经管缺陷由以往的第一位下降至2013年的第五位。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工作成效显著。

(二)筑牢二级预防屏障,减少缺陷儿出生。

加强了产前筛查能力建设,设立了筛查实验室。一是从2004年起,开展中孕期唐氏、神经管畸形母血清学筛查工作;2010年开始应用目前国内先进的时间分辨荧光免疫检测技术进行产前筛查。二是建立了遗传试验室,积极开展染色体核型分析,截止目前已完成外周血染色体检查4500余例,发现各种异常核型438例,5例国际首报,异常占比9.73%。三是规范了产前筛查服务流程,实现市县联动,加强高危跟踪管理,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产前诊断,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形成了以市妇幼保健院为龙头,各个县区妇幼保健院为枢纽,各级助产机构为基本筛查点的产前筛查网络系统。

(三)做好三级预防,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减少新生儿残障的发生。

从项目开展到2014年6月底,我市遗传代谢性疾病共筛查225766例,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已达99.17%,位于全省前列,达到了国家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水平。截至目前确诊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患儿104例,高TSH血症22例,均给予救助、随访;确诊苯丙酮尿症患儿51例、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患儿2例,均按要求给予救助、随访;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复筛阳性患儿65例,给予发放宣教手册;肾上腺皮质增生症阳性患儿16例,交治疗组。经救助过的患儿,除1例因重症肺炎死亡外,通过连续几年监测,其余患儿体格和智力均在正常范围。救助政策的实施维持了患儿智力发育的正常。听力筛查于2012年启动,截止2014年6月底,共为97546名儿童进行了听力筛查,听力筛查率已达94.45%,截止目前复筛阳性患儿89人,均转往省听力筛查诊断中心诊治,听力筛查确诊8例,均积极申请市残联人工耳蜗救助项目。

2006年我市建立了小儿外科,对小儿先天性唇腭裂、气管食管瘘、先天性膈疝、肥厚性幽门狭窄、十二指肠闭锁、肠旋转不良、先天性巨结肠、肛门闭锁(先天性无肛门)、尿道下裂、脊膜膨出、多指(趾)等的手术治疗,以及生长发育过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矫治。累计实施缺陷矫治手术400余例。

2014年4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国残联共同实施的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在我市五个县共14个乡镇开始运行。截止6月底,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661例,听力筛查668例,无确诊病例。项目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开、规范管理、保障质量”的原则,旨在提高目标人群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知晓率和接受度,尽早发现项目县贫困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病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和新生儿听力障碍患儿,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儿童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给予康复救助,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纳入残联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康复救助,降低儿童智障和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残联决定在五省(区、市)部分地区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试点。***市被确定为试点市之一。我市于3月31日启动该项目,确定渭滨区和千阳县为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试点县区、市妇幼保健院为市级复筛及诊断机构。我市高度重视,卫生、残联积极协作,认真安排部署、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社会宣传、狠抓项目落实、规范督导管理,完善筛查、转诊、随访工作流程。一方面将0-6岁儿童残疾筛查项目与基本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儿童健康管理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开展筛查工作;另一方面依托完善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和残疾儿童随报制度,保证了初筛阳性儿童及时转诊和信息双向反馈,对确诊的儿童及早进行干预治疗,对听力异常上转省级确诊者,及时进行信息追访。于5月底迎接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司和国家残联康复部对我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试点项目督导检查、并承办了“国家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试点项目现场会”。通过完善落实各项制度措施,项目工作开展顺利,截止8月31日,两个项目县共初筛儿童24720例,筛查出可疑阳性184例,确诊17例:其中肢体残疾8例,智力残疾7例,孤独症4例,听力残疾1例。目前接受市级早期干预治疗的有12例(其余5例接受省级或其他地市治疗)。所有信息均反馈至各县区并进行随访与管理。

省、市残联在市妇幼保健院设立了小儿脑病康复基地,是省残联确定的小儿脑瘫、儿童孤独症省级定点康复单位。儿童医院小儿神经内科承担“七彩梦”“公益金”“陕西省民生工程”“市政府十件实事”等康复救助项目,为残障儿童提供干预康复救治。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以大力宣传为基础,整合资源、优化流程为重点,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一方面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预防出生缺陷的防病意识,倡导“健康饮食、健康行为、健康环境、健康父母、健康婴儿”的预防理念,使育龄妇女在孕前和孕期主动避免接触各种危害因素,主动接受婚前及孕前医学检查等预防措施,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及药物对胚胎正常发育的影响。另一方面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好国家免费婚检、免费孕检、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的政策资源,将妇幼保健系统的医疗技术与此类政策资源加以整合,在市级层面重新设计免费婚检、免费孕检、发放叶酸与结婚证办理的流程设计,使欲婚青年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能够方便的享受到高质量的优生优育咨询、免费婚检、孕检等服务,大幅度的提高免费婚检、孕检率,做到出生缺陷的早期预防。

(二)设立市产筛中心,建立健全产前筛查服务网络,提高产筛服务能力,做好二级预防。依托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以提高项目服务质量为基础,将出生缺陷高危孕妇及时筛查出来,转介至市级产筛中心进行产前筛查,对发现的严重的缺陷儿及早进行干预,减少缺陷儿的出生。向有关部门呼吁加大对市级产筛中心的投入力度,提高产筛服务能力。建立产筛检查救助基金,对家庭困难的高危孕妇实行救助,进一步提高产筛比率。

(三)继续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救助工作,大力发展缺陷儿矫治和脑病儿童康复治疗,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建立缺陷儿矫治和脑病康复治疗救助基金,对家庭困难的患儿给予救助,提高缺陷儿的治疗率,减少残疾的发生。

(四)借助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在我市实施运行,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和部门配合,积极申请市财政资金支持,增加项目的救助金额及范围,更多的惠及群众。

残疾预防工作 篇二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十一五”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历史性新成就。5年来,全国有1038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到1704所,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水平明显提高,接受社会救助的城乡残疾人达到5861万人次,城镇新就业残疾人180万人次,累计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618万人次。

会议强调,当前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依然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十二五”时期,必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使我国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为此,一要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福利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二要大幅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 新安排城镇100万残疾人就业,扶持10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加快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扶持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文化和体育事业。三要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完善康复网络,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四要优化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加快发展志愿助残服务,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加强残疾人组织、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总结表彰大会召开

中联

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总结表彰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出席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主持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郭伯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和出会。

6日下午,广州中山纪念堂气氛隆重热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宣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总政治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宣读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残疾预防工作 篇三

1、到20xx年全市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2、高危儿、出生缺陷儿、残疾倾向儿筛查率≥80%;

3、高危儿、残疾倾向儿、残疾儿管理率100%;

4、各种资料数据上报及时、准确率100%。

二、实施措施

(一)明确职责

1、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高危儿筛查、出生缺陷监测、残疾倾向儿早期干预和残疾儿康复的实施工作。

(1)成立业务技术指导组织,每月召开一次网络成员例会,对网络成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利用例会收集有关工作数据和资料。

(2)对网络成员单位上报的高危儿分别在出生后42天、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进行追访和干预。

(3)对各网络成员单位上报的和追访出的残疾倾向儿与残疾儿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治疗。

(4)定期向市卫生局汇报全市高危儿筛查、出生缺陷监测、残疾倾向儿干预和残疾儿康复等工作开展情况,并协助卫生局做好质控工作。

2、市直接产医疗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出生的高危儿筛查、出生缺陷监测登记上报工作。建立出生高危新生儿、出生缺陷儿筛查、登记、报告制度,要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和高危儿评价纳入产科工作常规并由专人负责,对筛查出的高危新生儿、出生缺陷儿及时进行登记、填卡,定期上报。

3、乡镇卫生院、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建立出生高危新生儿、出生缺陷儿、残疾倾向儿和残疾儿筛查、登记、报告制度,要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和高危儿评价纳入产科工作常规,把残疾倾向儿和残疾儿童筛查纳入儿童保健工作常规并由专人负责,对筛查出的高危新生儿、出生缺陷儿、残疾倾向儿和残疾儿及时进行登记、填卡,定期上报。减少和预防我市出生缺陷儿和残疾儿童发生。

(三)、开展培训

1、培训对象:市直各接产医疗机构妇产科医师或助产师、各乡镇卫生院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产科医生、儿保医生。

2、培训内容:

(1)残疾倾向儿童的界定

(2)5项简易筛查法

(3)残疾儿童的界定

(4)出生缺陷的界定

(5)信息资料收集与上报

三、督导评价

1、督导评价内容

(1)相关技术掌握情况

(2)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3)高危儿、出生缺陷儿、残疾倾向儿和残疾儿漏报率

(4)高危新生儿的回访率

(5)残疾倾向儿干预和残疾儿康复效果

残疾人普法宣传活动 篇四

__年,街道残疾人工作以深化服务管理为抓手,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为着眼点,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文秘站:)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做好残疾人各项工作。今年街道残疾人工作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体系”的发展思路,以残疾人幸福生活建设为中心,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残疾人生活水平和社会融合能力,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上述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深化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长效机制,规范街道、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紧密配合__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开展工作;加强社区康复工作督导,按时按质做好残疾人各项康复服务工作。

2、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街道各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的维护和管理。

3、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做好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为残疾人申请

“三助一给” 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服务项目;开展康复“四进家庭”服务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环境改造。

4、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失业情况调查,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福利企业集中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奖励金。

5、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抓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对有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技能培训2期;与街道经济、劳动就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评估、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

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利用“爱耳日”、“爱眼日”等各项主题宣传日普及康复、就业、维权知识,宣传扶残助残优惠政策;宣传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社区各种活动载体,举办广场文艺、文化助残公益行动等活动;发掘优秀残疾文体艺术爱好者,推动残疾人文化精神生活。

1、加强对残疾人服务力度,各社区开展残疾人“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服务。

2、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大对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培训和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提升专职委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定期举办专职委员培训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发展街道、社区助残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工作的考核评估。

残疾人普法宣传活动 篇五

一、全县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执行情况

“十五”期间,我县认真贯彻实施《县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残疾人组织、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得到全面发展,“十五”计划的各项任务指标都完成或超额完成。残联实行了计划单列,配备了专职理事长,健全了残联领导班子,建立了肢残人、盲人、聋人等专门协会,组建了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扶贫服务社,召开了县残联第四次代表大会,健全了20个乡镇残联,组建社区残疾人协会6家、村残疾人协会137家。培训残疾人889名,安排残疾人就业437名,残疾人就业率由80%提高到85%。5700名贫困残疾人通过扶持解决了温饱问题,1300名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社会保障。落实残疾预防措施,有效减少了残疾的发生。通过实施助明、助行、助听等康复工程,1492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实施助学工程和就学补助奖励,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由92.6%提高到95%,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基本能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残疾人文体生活日趋活跃,五年间残疾人在国内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7枚、银牌9枚、铜牌6枚。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自强不息,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扶残助残环境进一步改善。新闻媒体更加关注残疾人事业。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逐步形成,社会扶残助残意识逐步提高,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始起步。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有了突破,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列入道路改造和新建规划,并逐步实施。

当前残疾人事业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投入不足,与发达地区发展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不小差距;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服务残疾人的综合设施尚未建设。加快发展全县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二、“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十一五”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政府主导、统筹安排、讲求实效、加快发展”的方针,努力构建服务残疾人的组织体系、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全面改善残疾人状况。全面解决贫困残疾人生活温饱问题,残疾人基本实现小康;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盲、聋、弱智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或接近正常儿童少年水平;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争取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开展残疾预防,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残疾人素质。残疾人科学文化素质普遍提高,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得到提高。

创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倡导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修订健全优惠政策,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进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及信息交流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建设一个为残疾人服务的综合设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服务体系,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实力;加快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建设一支“人道、廉洁、高效”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三、“十一五”计划的各项任务目标和有关措施

(一)康复

任务目标: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300例,为50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对15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其家长进行相应培训,受训聋儿康复率达到25%,免费验配助听器100台;为20名肢残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完成10例矫形器安装;组织供应各种残疾人用品用具1500件;对120名肢体残疾人、10名脑瘫儿童、10名0—14岁智力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对重症精神病患者提高康复服务;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吸收、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康复水平。有关措施:

1、继续实施“复明工程”,密切配合“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培训县人民医院眼科医生,白内障致盲基本得到控制。

2、组织进行低视力患者康复、助视器供应和相关技术人员培训。

3、加强聋儿康复管理工作,选送15名聋儿参加语训,培训15名聋儿家长;规范助听器市场,加强助听器技术、质量监督。

4、开办县康复中心门诊部,开设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

5、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站)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康复训练服务网络,开展肢残人功能、智残人能力、聋儿听力语言、助视器配戴、精神病防治康复等训练与服务。

6、开展以“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模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加强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

7、完善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8、积极筹措资金,对贫困白内障患者、聋儿、肢残人、脑瘫儿童、智残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治疗给予适当补助。

(二)教育

任务目标: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盲、聋、弱智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或接近正常儿童少年水平。

有关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依托县外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资源,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认真抓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在户口所在地学校随班跟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建立灵活的残疾儿童教育管理机制,确保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都能接受正规教育。

2、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完成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大学教育阶段的学业。

3、做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中考录取工作。

4、加大对特殊教育的财政投入,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三年高中教育及大学教育阶段都能受到资助,杜绝出现残疾学生因贫辍学,使残疾儿童教育纳入政府义务教育优惠政策范围。

5、开展残疾人扫盲教育,逐步推广中国手语和汉语盲文。

(三)就业

任务目标: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就业服务体系,依法实施按比例就业,采取多形式扶持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以上。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残疾人600名。有关措施:

1、贯彻落实《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强对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等就业形式的指导。加大对企业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和年检年审力度。

2、做好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工作,做好失业残疾职工再就业。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3、加大对福利企业监管力度,完善并落实扶持保护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4、积极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大力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规范化的就业服务,每年召开残疾人劳务洽谈会。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

5、积极组织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为就业创造机会。

(四)盲人按摩

任务目标:大力发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盲人保健按摩师8名,经过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90%实现就业;稳步发展盲人医疗按摩。

有关措施:

1、对盲人按摩实行政策扶持,鼓励盲人按摩人员开业,在场地、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2、宾馆、饭店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及社会医疗机构中的按摩科室,要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3、盲人免费参加盲摩培训。

(五)扶贫和社会保障

任务目标:扶持300名残疾人实现脱贫,200名残疾人奔小康,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鼓励帮助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资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积极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积极探索无业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措施。有关措施:

1、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规划,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效益农业,培育特色产业,下山脱贫,加快城市化建设中同步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重点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相对贫困问题,稳定提高经济收入。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继续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相结合,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的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辐射农村残疾人,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和脱贫奔小康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对贫困残疾人帮包带扶。

4、切实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特困残疾人救助制度,对重残特困残疾人给予救济、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5、引导、督促社会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金;建立贫困残疾人个体基本养老保障补助制度。

6、对农村残疾人和城市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予以经济补助。扩大残疾人康复项目,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项目普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7、加大残疾人危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实现助残安居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

(六)文体活动

任务目标:提高残疾人科学文化素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文化需求。依托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使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率达到15%以上。有关措施:

1、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特别服务和优惠。

2、广泛开展“爱心赠书(报刊、磁带)”、“入户读书、读报”等活动,便利残疾人及其家庭了解信息,增长知识,充实精神生活的志愿者文化助残活动。

3、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村镇、学校、福利企业和残疾人专门协会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等自娱活动,吸引残疾人参加,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

4、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选拔、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

5、加强对残疾人体育的指导和扶持,充分依托学校的设施和师资力量,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训练,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建立健全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培训体系和奖励制度,选拔培养残疾少年运动员积极为省市输送优秀残疾人体育运动人才。

6、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举办首届全县残疾人运动会,组队参加市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推荐运动员参加第八届全省残疾人运动会,争取优良成绩。

(七)社会环境

任务目标: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弱的传统美德,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倡导团结、友爱、和谐、进步的社会风尚,逐步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

有关措施:

1、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认真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等活动;宣传残疾人事业。

2、新闻媒体要进一步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增加反映残疾人生活内容,宣传优秀残疾人和扶残先进典型的事迹;推广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3、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建立完善志愿者助残机制。

4、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环境建设,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重要公共建筑物时,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立无障碍通道。

5、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工作。探索开办手语新闻节目,本地电视台有关节目增加字幕。推动服务行业人员学习、掌握基本手语。试行适合盲(低视力)人、聋人、肢残人使用的通讯设备。

(八)社区残疾人工作

任务目标: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使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文体、法律咨询等各方面得到切实有效的服务。

有关措施:

1、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总体规划和建设内容。

2、建立完善社区残疾人协会,开展规范化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加强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区康复员的骨干培训工作。

3、充分发挥社区残疾人协会的作用,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维护残疾人权益,反映残疾人意见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服务。

4、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加大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投入。

(九)法制建设

任务目标: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力度,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有关措施:

1、建立完善的扶持体系。县、乡(镇)要及时制定修订优惠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相关政策的制定、修订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

2、贯彻实施《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机构、基层调解组织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对象,为其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加强普法宣传,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律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4、认真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矛盾、帮助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残疾人组织和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任务目标:加强残联组织和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完善各级残疾人组织,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加强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的工作,加强残联干部培训,提高残联干部队伍和残疾人工作者综合素质。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扩大为残疾人服务范围。

有关措施:

1、巩固和完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组织体系,加强全县残疾人工作组织网络建设,开展规范化残疾人组织建设。

2、关心、重视对残联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选拔更多的优秀残疾人干部从事残疾人工作。召开县残联第五次代表大会,做好换届工作。

3、加强残联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残疾人工作者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4、加强专门协会建设,活跃协会活动,发挥专门协会“代表、服务、维权”的职能。

5、整合资源,建成一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用品用具供应、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扶贫以及残疾人文化活动等服务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6、发挥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开展康复训练、聋儿语训就业服务、用品用具服务及文体娱乐等活动,规范管理,使之真正成为残疾人之家。

(十一)残疾预防

任务目标:从源头上减少、控制残疾发生。

有关措施:

1、认真执行优生优育、母婴保健、医药卫生、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与残疾预防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2、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计生、民政、环保、教育、公安、劳动保障、经贸、交通、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

3、加强残疾预防宣传工作;利用“爱耳日”、“爱眼日”、“计划免疫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等节日,广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

4、禁止近亲结婚,加强婚前指导、咨询,减少遗传性残疾和先天性缺陷;加强计划免疫,控制传染病、后天营养不良及脑血管疾病致残;严格耳聋药物的管理,减少药物致聋;严格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控制、减少意外事故致残。

(十二)残疾人事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任务目标:实现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建立残疾人事业数据库,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提供服务。

有关措施:

1、开办县残联网站,利用网�

2、建立连接到省市残联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建立残疾人事业数据库。

3、加强计算机知识普及教育和培训,逐步提高残联干部整体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能力。

(十三)残疾人事业经费

残疾人普法宣传活动 篇六

一、主题

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

二、背景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权利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与普通教育融合又相对独立的教育体系,尤其是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据统计,到XX年,全国特教学校发展到1640所,在校学生41.7万人。

特殊教育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而且提升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但由于我国残疾青少年数量多,特殊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盲、聋、智障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普遍低于健全儿童少年。加大力度,全面推进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党的xx大明确提出“关心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既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进,切实改善残疾人教育状况,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要求,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

三、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

各地区要在全国助残日前召开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会议,围绕此次全国助残日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究特殊教育工作,查摆问题,明确责任,部署全国助残日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做好调查摸底和政策落实检查

各级残联要继续做好本地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和教育部门汇报。特别是中西部待建特教学校地区的残联要协助教育部门,认真核查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数量,为特教学校筹建做好相应工作,积极推进《“xx”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XX-XX)》的落实。

各地教育部门要与人事、财政、残联等部门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以特教学校为重点,检查特殊教育津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两免一补”等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特教教师和残疾学生的权益。

(三)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教育部门要协同财政、残联等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按照普惠加特惠的原则,专题研究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扶助措施,推进特殊教育加快发展。

民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妥善解决好生活在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少年的就学问题,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促进孤残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少先队组织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门要通过开展送温暖、青年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手拉手红领巾助残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形式帮扶残疾家庭和残疾学生。

各级残联要配合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好“公益金助学项目”,使之真正惠及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扶残助学;要协调党、政领导同志走访慰问特教学校、福利院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疾学生自强自立;要注意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组织各类别残疾人举办各种文体活动,感

召和动员社会;要切实做好助残日期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组织工作,使各项活动落到实处,真正为特教学校、残疾人家庭、残疾学生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类特教学校、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可结合助残日主题,通过举办展览、召开座谈会、开展才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展示特教事业取得的成就,展示残疾人的艺术才华。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广电局要将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纳入年度宣传工作总体计划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中央及各地方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深入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为加快发展特殊教育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各界扶残助残、帮助残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的感人事迹,宣传各级党政军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残疾人的动人场面,宣传在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关注特殊教育的热潮。

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短信、公共大屏幕、橱窗等媒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特教事业、有利于特教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中央宣传部

残疾人普法宣传活动 篇七

市学习残疾人保障法通知优秀10篇

市学习残疾人保障法通知优秀10篇

一、奋斗目标

到20xx年: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使城乡重度肢体残疾人享有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服务,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着力解决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生活问题,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改造残疾人危房40户;加大对全区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比例;发展特殊教育,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义务教育入学率提高到98%以上,继续资助大、中专新生上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国家及市级组织的各类赛事;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建设盟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

二、做好七项工作,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握机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努力在我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建设中,大力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创残疾人工作新局面,使广大残疾人得到更多的实惠。积极争取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把残疾人工作列入区残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二)、认真实施康复工程,推动康复工作全面开展。把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相结合,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全区卫生工作规划,纳入村街一体化卫生服务体系,完成社区康复示范区建设和白内障无障碍建设,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给予补贴。为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9例,为截肢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1例,为脑瘫儿童做矫形手术,为重度肢体残疾人配备轮椅及座便椅11件,为听力残疾人安装助听器20件,切实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

(三)、加大扶贫工作力度,扶持残疾人尽快摆脱贫困。

根据残疾人特点,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每年扶持50-70人,辐射带动更多的残疾人脱贫致富。重点改造农村残疾人危房,做到每年改造34户以上,争取用五年时间实现所有残疾人危房改造目标。进一步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救济和补贴政策,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稳定扩大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落实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鼓励就业岗位多、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扩大残疾人就业面,使残疾人就业率逐年增加十个百分点以上。完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 构功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职业培训和指导服务,加大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使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建立多种形式的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措施,实现残疾人稳定就业。

(五)、发展特殊教育,不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争取建设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各项建设工作,使其成为集特殊教育、残疾人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教育机构,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扶持残疾学生和残疾人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在具备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建立健全残疾学生就学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公益金扶残助学项目,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残疾学子“圆梦行动”,绝不让一名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因贫困而辍学,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残疾预防工作 篇八

一、精心组织实施好康复民生工程

(一)组织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为全市53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同时,各县(区)要组织好白内障无障碍县(区)创建达标和验收工作;已经验收达标并命名的地区,要真正做到白内障手术复明无障碍,对有手术指征的贫困患者有手术意愿的,要做到有一例做一例。

(二)组织实施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为全市361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提供500元的药费补助。

(三)组织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343名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并适配辅助器具。其中: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16名中低收入家庭聋儿重建听力,植入人工耳蜗并提供一学年的康复训练经费[包括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12000元术前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术后一学年(10个月)14000元康复训练经费];为21名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包括为每名受助人提供2台全数字助听器,免费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提供一学年(10个月)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为53名已佩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聋儿每人提供一学年(10个月)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

2.肢体残疾儿童:为16名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并提供康复训练经费、装配矫形器,每例手术补贴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

3.脑瘫儿童:为18名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经费、装配矫形器,给予每人13200元的康复训练和矫形器装配补贴(其中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1200元)。

4.孤独症、智障儿童:为11名孤独症儿童和22名智障儿童每人提供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

5.辅助器具:为27名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159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

二、组织实施好公益金康复项目

组织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公益金省康复项目。为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住院医疗救助,为贫困残疾人配发和适配辅助器具,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等。

2011年度为98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救助。

2011年度,为212名贫困低视力残疾人适配助视器;为贫困肢体残疾人装配矫形器32例;为贫困残疾人装配大腿假肢19例;为贫困残疾人装配小腿假肢19例;为贫困残疾人装配膝离断或髋离断假肢3例;为贫困残疾人装配装饰或功能性上肢假肢4例。

2011年度为25名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包括:提供助听器、电池、首次耳模制作及验配。

2012年为22名贫困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系统康复训练。

三、加强康复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力度,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委《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推动上述政策尽早得到落实,并积极争取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继续推动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纳入城乡医保报销范围。

四、加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要做好康复人才培养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康复人才培养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多途径、多形式面向基层开展康复人才培养。加强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培养培训工作,注重支持、选拔、培养、使用及考核学科带头人;重点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新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争将残疾人专职委员和助理员都培养成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好、使用好社区康复协调员,发挥好他们在基层的作用;重视做好康复人才数据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康复人才信息统计数据库,及时储存、更新各级各类康复人才情况,尤其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台账信息统计和队伍管理工作。

二要推进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领导,统筹本地区康复资源,制定康复机构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的功能定位,积极与卫生等部门协作,推动本地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及执业工作,探索有效的运行模式,形成地区康复机构优势互补、差异竞争的格局。落实《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进一步完善市、县二级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继续开展各级各类康复机构检查验收工作,不断加强康复机构的软硬件建设,积极探索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合理的工作制度,提高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康复机构全面、规范、可持续发展。

五、加大社区康复工作力度

大力推动全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积极有效提高康复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早日实现。总结推广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区)培育活动经验,进一步丰富示范地区工作内容,不断提升康复训练和服务水平,推动社区康复示范站培育工作,重点推动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按照中国残联修订、完善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指标体系,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全面推广国际社区康复工作理念,促进社区康复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发展,

六、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宣传工作

残疾预防工作 篇九

2017年3月3日是第18次全国“爱耳日”。“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历经17年,对推进我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爱耳、护耳意识,减少听力残疾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开展好第18次全国“爱耳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防聋治聋,精准服务”。

二、时间安排

2017年3月3日,有条件的地区可酌情安排活动时间。

三、宣传重点

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大力宣传防控出生缺陷、发育障碍、疾病及伤害致听力残疾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全面推进新生儿听力筛查;大力宣传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的重大意义,推进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等工作,落实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的要求;大力宣传耳科及听力保健科学知识,增强人民爱耳护耳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全面营造关爱、帮助听力残疾人康复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协调行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开展。

(二)积极创新宣传形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宣传形式,采用多种方式增强“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听力健康,重视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的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微博等传播渠道的作用,多渠道“爱耳日”活动消息和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要广泛组织发动专业机构、学术团体等,通过举办专题培训、讲座,发放科普资料,开展咨询、义诊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要深入学校、社区,组织好听力健康宣传工作。

(三)整合推进相关工作

各地要以“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采取多种措施,加大防聋治聋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好听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活动。

要推动健全听力残疾防控体系,重点做好遗传性耳聋和先天性耳聋预防工作,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有效减少听力残疾的发生。

要推动建立听力残疾“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的一体化服务及管理模式,大力推广新生儿听力筛查,对听力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提供全面康复教育,创建良好的随班就读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要拓展业务范围,向成年听力残疾人普及康复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供听力健康服务,全面推广专业化、个性化适配服务,使其提高生活质量,享受幸福人生;

要整合资源,形成政府扶持、全社会参与,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听力残疾人康复救助体系和公益救助体系,推动听力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确保听力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建共享小康社会。

(四)材料报送

各地残联要认真做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结。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将活动总结及活动的相关图片、视频等资料于2017年3月7日(星期二)报送xx市残联康复科,同时在市残联网站上予以宣传报道。(联系人:高安林、刘建英,电话:23119373)

五、宣传口号

—— 防聋治聋,精准服务

—— 建立“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一体化服务模式

—— 全面实施融合教育,帮助听障儿童回归主流社会

—— 实施听力残疾人精准康复,共建共享小康社会

—— 全社会共同关注听力残疾人

—— 普及爱耳意识,延缓听力减退

—— 精准的听力康复,聋人的天籁福音

—— 防聋重在科普,治聋重在科学

—— 防聋先行,治聋精准

—— 防聋治聋,贵在精准

—— 关注听障儿童全面康复

—— 提高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意识,确保儿童听力健康

—— 健康聆听,幸福一生

残疾预防工作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与实施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残疾须经旗县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评定残疾人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并为评定提供方便。

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复议,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医学科(室);有条件的盟和设区的市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与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镇、农村、牧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镇、农村、牧区预防和康复工作。

特殊教育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要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站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 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济;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行政规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治,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诊断为新生儿会出现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或者绝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和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学校对残疾学生应当一视同仁。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组)。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幼儿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组),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符合其特点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为特殊教育培训师资,并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和手语翻译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费收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受本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 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帮助其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为其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并积极参加国内外比赛、交流,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在宣传中对残疾人的称谓要规范。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在经费、征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其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负担。

第三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和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残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收费实行优惠,可以优先入场,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渡船、飞机等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递;

(四)国家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并优先就诊;

(五)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成绩显著的;

(四)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预防残疾、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