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如下是人美心善的小编为家人们整理的8篇研究报告五年级下册。
研究报告五年级下册 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英文分别译为:Level1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
Level2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
第六条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执业
第三十一条注册计量师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各级注册计量师只能在聘用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内,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进行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指导、检查同一专业项目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工作。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
第三十四条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技术工作,正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准确无误;
(四)具有较强的本专业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工作。
第三十五条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业量值传递(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等技术工作;
(三)能正确出具本专业计量技术报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
第三十六条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形成的计量技术报告,应当由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注册计量师追偿。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九条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研究报告五年级下册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药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十五条申请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第十六条收到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1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通知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及标准复核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
第二十条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剂应当符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
第二十三条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
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第三章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第四章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再注册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注册的决定。准予再注册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决定不予再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停止配制,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制剂的抽查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再具有配制制剂的资格或者条件时,其取得的相应制剂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但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批准文号除外。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如需继续配制,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变更委托配制单位的规定提出委托配制的补充申请。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研究报告五年级下册范文 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研究报告五年级下册范文 篇四
作文风向标:贴近生活实际,注意行文格式。
审题指南针:1.选择贴近生活,而且易操作的问题进行调查,确定调查主题,避开高精尖的话题。2.明确写调查报告的格式:确定调查主题,写清调查时间,明确调查目的,选准调查对象,做好调查小结和总结,写上调查人姓名。3.围绕调查主题,多渠道、全方位搜集信息,并作出相应的分析。4.针对调查分析写好调查小结和总结。
佳作展示台:
老百姓过年方式调查报告
浙江省嵊州市城南小学五(1)班 裘屹山 指导老师:魏巧雯
调查时间:2012年1月21日-23日
调查目的:春节是我国最传统、最重要、最热闹的节日,家家户户张灯结彩过大年,享受家人团圆的美好时光。这次调查是为了了解老百姓是怎样过年的,并亲近老百姓。
调查对象一:妈妈
一号调查对象陈述:今年过年,咱们低碳一些,不放烟花,到大桥上看会儿就行了,不也同样是红红火火的热闹景象么?年夜饭照例陪爷爷奶奶和长辈们一起吃,大家能够团聚在一起,多幸福啊!到时候,爷爷、外公给你压岁钱,你又变成一个“临时大富翁”了!吃完年夜饭,咱们就看春节联欢晚会。老套吧,呵呵!
调查对象二:外地打工夫妻
二号调查对象陈述:俺们来这里已经两年多了,没回家过年,老家在河南,太远,买不到回家的火车票,这样也好,可以多寄些钱回家给孩子上学用。你看,就昨天一晚上俺们就捡了这么多燃放过的烟火盒子,能赚好多钱哩!
调查对象三:某别墅区老板
三号调查对象陈述:一年忙到头,天天吃饭店,也没时间陪陪家人,就要过年了,我决定在我那栋豪华的别墅里,邀请有名的厨师烧一桌“满汉全席”,请全家老老少少快快活活地吃一顿年夜饭,一定会很温馨的。你看,我还买了好多的烟花呢!除夕之夜开一个烟花party,准备让左邻右舍都一起放一放,过个快乐幸福年!
调查对象四:小舅妈
四号调查对象陈述:我在电信局话务处工作,今年过年轮到我值班不能回家,身不由己啊!坐在办公桌前,吃着盒饭,守着电话机,肯定会很寂寞的,但这样过年也很难忘哦。一想到下班后照样可以与家人团聚,照样可以走亲访友,心里还是感到好幸福的!
调查小结:
一号:我们家的过年方式,应该代表了中国千千万万普通家庭的普遍过年方式。但妈妈的低碳概念绝对是大家学习的榜样!
二号:外地叔叔的过年方式虽然很寒酸,但因为他们的心中有对家人的无限牵挂,所以仍然很幸福。这也同样反映出无数打工人心中的无奈。
三号:是奢侈的过年方式,非常豪华,但还是保留着中华民族传统的过年方式——回家过年!
四号:千千万万坚守岗位的工人的写照,请允许我向这些过年了还坚守岗位的工人叔叔阿姨们敬一个礼!你们辛苦了!
调查总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同条件不同层次的人们过年的方式各有不同。但是,在这传统的新春佳节,家人团聚仍然处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无论多忙,无论多远,和家人团聚永远是人们心底的渴望!
调查人:裘屹彬
彩笔头点睛: 本次调查主题贴近人们生活,便于操作,调查对象涉及人群不单一,调查信息的搜集覆盖面广,内容丰富,既有积极向上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尽管如此,都异彩纷呈地呈现着老百姓过年方式的多样性,而且调查获取信息的形式采用陈述式,这样呈现,证明搜集的信息来源真实,为撰写调查报告拿到了第一手真实可信的材料。小作者的调查小结真实客观,既有肯定,又有批评;调查总结紧扣调查主题,点明了调查的主旨—和家人团聚永远是人们心底的渴望! (姜广生)
研究报告五年级下册范文 篇五
2010年,中国网络经济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转暖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本次大会在当前形式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大会筹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之中,大会委员会表示2010中国网络营销大会将是最激动人心、规模最大、最成功的一届网络营销大会。究竟大会的筹备工作进展如何?记者“探班”组委会,一看究竟。
国内相关行业、院校反应强烈,已有近200余人报名注册
2010中国网络营销大会将于6月举行,据组委会负责人介绍,目前大会已经选定北京国宾酒店作为会议的会场。
关于大会的与会代表人数问题,组委会负责人表示,目前大会已经确定与会总人数为400-500人。在注册方面,组委会表示,大会注册是通过“在线注册”和“线下注册”两种方式进行的。从注册情况看,“在线注册”广授青睐,充分体现出了互联网应用的便捷,凸显了网络营销的特色。目前报名还在继续,行业企业、各级院校、互联网从业人员等均可通过登录/2010/registration.html在线报名参会,或直接拨打电话010-59713079报名。此外,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中国互联网协会综合部部长孙永革等互联网行业部门领导及教育部电子商务专业教指委副主任李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陈进、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教授陈禹、国家“十五”、“十一五”网络营销精品课程负责人瞿彭志等学界专家、教授等悉数确认出席。
“思维与机遇”成为讨论热点,行业领域的扩展备受关注
经过充分调研,本届大会的总主题定为“新思维新机遇新领域”,围绕这一主题,在为期三天的大会中全面涵盖了“整合营销、效果营销、电子商务与支付、搜索引擎、娱乐互动推广(SNS、视频)、移动互联网”等在内的互联网应用多个领域。从主题设计来看,本届大会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新机遇,倡导深入思考与联合发掘,充分体现互联网行业在国内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价值。
据了解,大会的主题发言将是研讨活动的亮点所在。目前,组委会已邀请并确定易观国际CEO于扬、艾瑞咨询集团首席分析师,艾瑞研究院院长曹军波、正望咨询CEO吕伯望、深圳竞争力科技公司总裁冯英健、百度市场与公关高级总监朱光、好耶广告网络总裁朱海龙、明锐互动总裁吕勇、网迈广告创始人兼副总裁陈潜、天下互联总裁张向宁、百度TVCOO薛晨、宜搜CEO汪溪、搜狐IT频道经理童佟、天涯高级副总裁于丽娟、速途网总裁范锋、博拉联盟副总裁卢登、博雅立方高级副总裁田传钊、传漾科技创始人及销售副总裁刘毅、网迈总经理陈喆,北大方正市场部总经理于立宏,土豆网销售副总经理范钧等企业嘉宾,进行演讲和发言。据统计,目前大会确定的全部研讨活动的发言人约30名。
筹备工作进入倒计时,紧锣密鼓宣传造势
研究报告五年级下册范文 篇六
财务报告舞弊一直是困扰注册会计师的一大心病。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伴随着针对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急剧上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开始重申和强调注册会计师对于揭露欺诈的职责,同时社会公众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起查错防弊责任的愿望也日趋强烈。而基于审计技术固有的局限性及财务报告舞弊的复杂性,现有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可能无法保证查出重大舞弊行为。面对这一挑战,注册会计师急需开展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深入研究,以提高揭错查弊的能力。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这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
1985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美国会计学会( AAA)、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财务总经理协会(FEI)以及全美会计师协会(NAA)共同达成协议,成立了全美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由前任SEC委员Treadway担任主席,即Treadway委员会,致力于有关财
务报告舞弊问题的研究。1987年,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提出诸多颇具价值性的建议。基于该委员会的建议,其赞助机构又成立了一个专门研究内部控制与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委员会,也就是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委员会。
1987年的Treadway报告虽然提出了诸多舞弊性财务报告可能的成因,但一直都未有机会对这些因素予以实证。为了进一步推进反舞弊的斗争,COSO 委员会展开了一项实证研究。该研究从1987至1997年之间被SEC认定为提供了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公众公司中随机选取200家,对这些公司的近300个财务报告舞弊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旨在捕获有关舞弊公司的特征、典型的舞弊手法等信息,从而为打击舞弊性财务报告奠定基础。1999年,COSO委员会完成并了该项研究报告。笔者对该研究报告的部分研究成果作了摘要,概括了有关舞弊公司的特征、典型舞弊手法等内容,意在寻求为注册会计师识别有关舞弊的 “危险信号”提供指引,以避免审计失败。
二、舞弊公司的特征
COSO在研究报告中指出,相对于较大的舞弊余额而言,涉足舞弊的公司规模一般都较小。实施舞弊前一年,舞弊公司的总资产大都低于三亿美元。并且大部分舞弊公司未在纽约证交所或美国证交所公开上市。参与舞弊的公司财务状况一般较差。多数公司在实施舞弊前一年亏损或者微利,所有公司利润的中位数仅为17.5 万美元。
高级管理人员卷入舞弊也是这些公司的一大特征。在所有的案例中,首席执行官(CEO)参与舞弊的情形达到了72%,有43%的案例中首席财务官(CFO)参与了舞弊。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也不尽人意。25%的公司不存在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将近65%的成员不具备会计方面的任职资格,或者缺乏重要会计岗位的工作经验。舞弊公司的董事会多由内部董事和“灰色”董事(即,虽为外部人士,但与公司或者管理层存在特别关系)构成,董事持股比例一般较大,他们大多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所有案例中,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比重为33%,而CEO(或总裁)个人持股比例达到了 17%。在近40%公司的董事会中,没有一个董事有过在其他公司中担任外部董事或者“灰色”董事的经历。另外,舞弊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现象也较为严重。近40%的公司中,董事与管理层间存在近亲关系。公司创始人与CEO为同一人,或者第一任CEO仍然在位的公司占到了半数。更为严重的是,在超过20%的公司中,存在同一管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不相容职务的现象,比如同时担任CEO和 CFO.
同时,注册会计师卷入舞弊的情况甚为严重。在SEC点名批评了个人的195个案例中,牵涉注册会计师的案例就有56个(29%)。其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参与舞弊的有30个,注册会计师犯有过失行为的有26个。同时,舞弊公司更换外部审计人员的频率也较为频繁。有超过25%的公司在最后一个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至最后一次舞弊的期间内更换过注册会计师。
三、典型的舞弊手法
前已述及,相对于公司规模而言,舞弊金额一般是很大的。各项舞弊对资产影响数的中位数达到了410万美元,而舞弊公司总资产的中位数只有1600万美元。 COSO的报告也指出,舞弊行为大多也不是一次性的,多数舞弊覆盖了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会计期间,包括了季报和年报。每个舞弊案例的平均持续时间为23.7 个月。
财务报告舞弊的典型手法主要是高估资产和虚夸确认收入(参见下表)。超过一半的舞弊公司,都采取了确认虚假收入或者确认未实现收入的手法。多数收入舞弊中只涉及会计期末记录的交易,其具体手法包括确认虚假收入、确认末实现收入、确认附带条件的销售、错误的销售截止。错误地运用完工百分比法以及将试用的货物记录为销售。同时,有将近一半的舞弊涉及高估各类资产,如资产项目中的存货、应收帐款、贷款和应收票据、现金、投资、商标、矿产资源等错报的公司数分别为 24、21、15、11、7、7、7.
典型舞弊手法及所占比例
舞弊手法比例*
多确认收入
确认虚假收入
确认未实现的收入
未具体描述(一般为高估)
多计资产
高估现有资产
记录虚无资产或其他资产
错误地将费用资本化
少计费用和负债
资产的挪用或侵占
不恰当披露
(不包括影响净收益的项目)
其他手法50%
26%
24%
16%
50%
37%
12%
6%
18%
12%
8%
20%
*由于每个舞弊案例可能涉及多种舞弊手法,因此,所有项目的比例之和不等于100%,各子项目的合计数也不等于上一级项目。
研究报告五年级下册 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研究报告五年级下册 篇八
我校青年教师占教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如何帮助青年教师树立专业化发展的观念并内化为自我发展的需求,指导他们设计和实施自己的专业化发展规划;探索促进青年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营造一个支持性环境以便他们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自我的专业化发展。已经成为我校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利用青年教师“成长报告册”帮助青年教师专业成长?而这种方式是否可行,实际操作效果又如何呢?作为探讨此问题的尝试,我们选择了“基于专业发展规划的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南宁十四中青年教师‘成长报告册’的实践研究”作为我们的研究课题。
二、现状分析:
确认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一直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部门努力的目标,也是世界各先进国家提高教师质量的共同战略。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教师专业地位的改善和教师专业化的发展。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的《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一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教育部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开始全面实施。新课程改革实验以来,教师专业化发展问题已倍受人们关注。许多学校都积极尝试以不同的形式,努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虽然教师专业化发展问题已倍受人们关注,但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还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国外有少量的相关研究,如美国的艾森豪威尔全国数学和科学教育信息交换中心与全国教师发展委员会联合进行的“教师自我规划”研究,路易斯维尔大学与当地中小学联合进行的“教师职业阶梯发展规划”研究,田纳西州的“教师职业阶梯计划”等做了初步尝试。在国内虽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直接相关的研究结果还没有。我国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关注是在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1998年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之后,人们对如何促进教师专业持续成长越来越关心。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有人对国外的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理论作较为系统的介绍,但至今尚没有关于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方面的研究,或者说尚未充分意识到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的重要性。学校中某些教师有自发地进行专业发展规划设计的情况,但学校很少对教师进行规划指导,也很少对学校如何指导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进行专门的研究,即便是有,也缺乏相应的理念向实践转化机制的探索。
三、意义和价值:
本课题的研究旨在反思自身工作的基础上对比前人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出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的学校指导模式。这对于教师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价值;实践上,本课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帮助青年教师树立专业化发展的观念和信心,促进青年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的进程。为学校构建适合所聘教师专业成长的优良的学校环境及评价机制等提供参考性的策略,探索青年教师的专业发展规划指导的新模式。
四、研究基础:
1、学校已有的工作基础
一直以来,我校非常重视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采取三级(国家、区市和校本)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教师的培养力度。学校还拿出专门经费多次邀请专家来校讲学、作报告,并与华东师大联办了一个研究生课程班,74名教师现已学完全部课程,全部结业。通过组织“英特尔”未来教育的培训,老师们基本上都能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与网络操作技能,并能应用到教学实践及管理当中,研制出一批优质课件和优质课。鼓励并支持教师进行业务进修、校本培训和请进走出相结合,课题研究与实践探索相结合,以老带新与全体互动相结合,形成浓厚的科研氛围。
为帮助他们的成长我们还建立了指导教师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师徒结对子制度,由部分中老年教师(由年级组、教研组提名,学校批准)承担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工作。
20**年,针对我校青年教师多的特点,在杨捷校长的指导下,由科研处负责编写了《南宁十四中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纲要》,编印了《南宁十四中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报告册》,颁布并组织青年教师认真学习有关内容,对青年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出相应要求,通过定期检查《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报告册》(每学年2-3次,于学期末进行)的填写情况,了解青年教师的成长状况,并就报告册中所反映的问题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目前《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报告册》已经成为青年教师转正、职称评定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此外,我校还根据青年教师填写《报告册》情况,结合工作实效,评选出年度优秀青年教师,进一步激励和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学校已初步形成关注青年教师成长的良好氛围,并在指导和培养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2、人力资源
由校长杨捷亲自担任课题负责人,三个校区各有一位分管副校长、两位中层领导(共9人),他们中有的擅长学校教学管理,有的擅长学校科研管理工作,还有的擅长学校德育管理工作,可以从教师业务培训、班主任工作等多条线对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进行指导、研究和管理,有利于保障课题研究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吸收部分青年教师参与本课题的研究,其中卢静老师还是具有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的青年教师,可以从心理学角度对青年教师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压力、焦虑等心理进行调节和缓解;另有几位年轻的教师,是经过精心挑选的青年教师中的骨干,他们思想素质较高、有活力,业务素质好、科研能力强,能够在研究中自我反思及评价,并将通过本课题的研究促进他们的成长。总的来说,本课题组成员老中青相结合,结构合理,能按时按量参加课题学习、活动与研究,并能很好地将科研与管理相结合,在时间、精力和技术上都有充分的保证,使课题能够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经济基础
课题经费主要从学校渠道获取,也争取获得市级科研机构的支持。
五、研究目标:
1、对青年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现状进行调查后归纳出影响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2、根据结论提出对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规划的学校指导模式;
3、建立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评价机制;
4、构建适合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学校环境,在最大程度上促进青年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六、研究内容:
1、影响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原因分析
2、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
3、探索青年教师成长的轨迹,强调青年教师自身积极主动的作用,探索实现青年教师自我实现专业发展的策略
4、学校对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规划指导的策略研究
七、理论假设:
学校通过青年教师“成长报告册”的运用,对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规划进行指导与评价,构建适合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学校环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促进青年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八、研究方法:
1、个案研究:
建立青年教师成长报告册,采用个案研究法对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跟踪研究。
2、调查法(包括问卷、座谈、访谈等):
问卷调查主要利用成长报告册中的“教师专业发展现状自测”表对实验对象(青年教师)青年教师在实验过程中的所教的学科知识、教育学科知识、教师专业技能等专业发展状况及变化进行测定、了解,并采用座谈、访谈等方式一起了解他们的想法,及时掌握他们现有的专业发展需要和职业心态,本课题的研究对他们的促进作用。以上方法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效果考察、比对。
3、文献研究法:
研究国内外新的教育理论和教改发展动态,特别重视素质教育与教师专业发展的有关理论;及时总结、学习,借鉴已有及新的理论成果,支撑和构建本课题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论,转变教育思想。
4、行动研究法:
制订指导方案——实施方案——观察、收集信息、反思——评价实施效果;然后,修订方案,继续下一轮的实施、收集信息、反思与评价……在行动中研究,在研究中行动。由此,不断循环,螺旋式上升。
九、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对青年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现状进行调查后归纳出影响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形成基本框架,打好基础,提出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性策略。
第二阶段:深入研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观察、收集信息并进行反思,加强对《南宁十四中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报告册》的管理,不断地完善学校对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规划的指导模式和评价机制;
第三阶段:总结和提炼,形成模式、推出成果,完成课题研究报告。
十一、成员分工:
课题负责人:杨捷,南宁十四中校长,负责课题实施的总体规划设计,指导课题的研究工作。
课题主要成员:
十二、预期成果
1、理论体系:构建促进青年教师成长的学校环境、指导模式、评价机制
2、实践成果:青年教师自我实现专业发展的策略的研究报告、论文集、个案集
3、教师队伍涌现一批优秀青年教师
十三、课题研究目前行动情况
课题小组成员已明确各自分工,对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现状进行了初步调查,已完成《南宁十四中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纲要》和《南宁十四中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报告册》的制订并开始了初步的实施。
十四、下一步主要工作
1、总结及反馈20**~20**年学度《青年教师发展报告册》的基本情况,布置新学年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