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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优选35篇)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人:______

性别: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住______市______区梨园地区______村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市______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人:______

职务:**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请求贵院撤销(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______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达(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

2、裁决前未**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______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______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和义务等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请求事项。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篇

异议人:赖xx,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方式:xxxx。

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

法定**人:郭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路1号。

被执行人: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xx路9号xx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人:郑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村xx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与被执行人邹xx、广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xx)穗花法执字第16xx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城xx街xx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xx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xx)穗花法执字第16xx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城xx街xx商铺。

事实与理由: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3篇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xxxx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

异议事项:xxxx法院(xxxx)xxxx

事实与理由: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xxxx)x法执二字第xxx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4篇

执行抵销,从具体实施适用的角度上看,不仅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抵销应当遵守有关执行异议申请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的审查应当由执行法院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允许被执行人以自然债权申请执行抵销,而且立法上对于不准抵销的裁定应当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同时,在“法定抵销”与“认可抵销”适用条件的把握上,对于“法定抵销”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于“认可抵销”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条件下,即使被执行人所申请抵销的标的物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也应当准予抵销。

关键词:执行抵销;适用程序;自然债权;救济与适用

中图分类号:

DF72

文献标志码:ADOI:

执行抵销,指的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与申请执行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抵销。这是执行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法律上是否应当明确授予被执行人这种权利以及允许执行抵销,学理认识上存在争议。过去我国在有关民事执行的法律、法规中也一直没有明确予以规定

这里指的是我国有关民事执行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上没有具体规定,《合同法》对于一般民商事活动中的抵销,以及《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中的抵销是作有规定的,请参见《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然而,鉴于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以及执行抵销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和提高执行效率[1],也为了规范这种情况的执行,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有关内容。

,对执行抵销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作为我国司法上对于执行抵销的首次规定,由于内容较为简单,不仅在认识上对于某些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从司法适用的角度上看,对于执行抵销实施操作中被执行人的申请方式、申请的时间与期限、执行法院的审查方式、审查组织类型、准予与不准予的决定形式、被执行人能否以自然债权申请执行抵销、裁定不准抵销情况下的权利救济、救济组织的性质等诸多适用性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实践中执行抵销应当怎样操作施行以及对于一些实际问题应当怎样进行处理,就成为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

为了促进执行抵销有关理论研究的深化,规范执行抵销的司法适用,正确解决执行抵销中的操作实务问题,也为了促进立法与司法解释有关执行抵销实施操作规范上的完善,我们对执行抵销的适用程序以及有关司法适用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关于执行抵销的申请程序

执行抵销的申请程序,指的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销应当遵循的方式、时间与期限。在执行抵销中,为了保证申请与启动这种活动的严肃性以及执行抵销的正确施行,法律上有关申请执行抵销的程序,即申请的方式、时间与期限的明确规定,不仅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抵销应当遵循的基本条件,也是规范以及启动这种执行活动的必要条件。然而,《异议复议规定》仅对执行异议与复议的申请程序作出了规定,对于执行抵销的申请程序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为此,从执行抵销具体操作施行的角度来看,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抵销的程序及其规则,就成了实施执行抵销需要讨论的首要问题。

对于申请执行抵销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与规则,就目前的认识来看,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抵销可以比照《异议复议规定》中有关执行异议与申请复议的申请程序及其规则执行;另一种观点

认为,不能参照有关执行异议与申请复议的申请程序及其规则执行。前者的理由在于,虽然《异议复议规定》没有对于执行抵销的申请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执行抵销规定在《异议复议规定》中,依理应当适用有关执行异议与申请复议的申请程序规定;后者的理由在于,虽然执行抵销是规定在《异议复议规定》中的,但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与向法院申请执行抵销,是两种不同类型以及性质的行为,因而,两者不能适用相同的申请程序与规则。

我们认为,虽然两种行为具有各自不同的目的与性质,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是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者认为法院对于执行标的的执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执行抵销是请求法院同意对于互负到期债务的抵销。但是,程序作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2],规范实施行为以及对于恣意的限制,立法设置的基本目的在于保证解决实体问题上的规范与正确,与实质内容并无必然联系,正如不论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等不同类型以及性质的纠纷都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一样,同一实质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程序,反之,同一程序也可以用于不同实质的问题[3]。并不因纠纷的性质与行为人的目的不同而适用的程序就有所不同。换言之,即便是行为的目的与性质不同,也可以适用同样的程序及其规则。执行中的异议与执行抵销,作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有关执行问题的请求,虽然请求的目的与内容有所不同,但是,就规范与保证实施行为的程序而言并没有多大差异,因而,从规范实施操作行为的角度上看,执行异议与执行抵销完全可以适用相同的申请程序与申请规则。

同时,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上看,《异议复议规定》在异议与复议的申请程序以外,对于执行抵销的申请程序再单独作出独立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过于累赘、重复,实践中完全可以比照有关执行异议的申请程序与申请规则执行。为此,我们认为执行抵销应当比照有关执行异议与复议的申请程序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则。

首先,被执行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不能采用口头申请的方式,这不仅是为了提高执行抵销的浪嘈杂牍娣缎裕也是为了执行案件材料的归档管理,同时申请书应当载明执行抵销的请求、理由与证明材料,以及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 ;其次,在执行抵销申请的受理上,法院应当在3日内受理申请,并在受理后3日内通知提出申请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法院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当以裁定方式通知当事人,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在受理后3日内通知被执行人补齐材料,同时,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最后,在申请的期限上,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以前提出执行抵销的申请。

二、关于执行抵销的审查程序

执行抵销,作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相互冲抵到期债务的活动,为了保证执行抵销的正确与生效法律文书的切实执行,执行法院不仅应当对被执行人申请的方式、程序与实施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对执行法院的审查程序、内容与规则,即被执行人申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申请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与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是否认可抵销等问题也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换言之,在执行抵销中审查不仅是执行法院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执行抵销得到正确、全面履行的必要保障。然而《异议复议规定》对于执行抵销的审查程序与规则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执行抵销的审查程序与规则也是需要深入讨论的一个问题。从执行法院实施操作程序的角度上看,执行抵销的审查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审查主体

所谓审查主体,指的是由谁来实施对于执行抵销的审查。具体而言,这是应当由负责具体执行工作的执行员,还是由执行法院中的合议庭进行审查的问题。由于《异议复议规定》对于这一问题没有具体规定,认识上也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鉴于执行抵销的审查与执行异议审查之间的重大差异,即执行异议的审查是对于执行过程中由执行法院实施的具有强制的审查,为了保证执行活动的规范与正确,也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理应由合议庭进行审查。但是,执行抵销是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院请求与申请执行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抵销,本质上并不是执行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仅仅是因为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保证执行抵销的真实、合法,而进行的审查行为,对于这种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行为,无需由合议庭进行审查。

我们认为,虽然执行异议的审查与执行抵销的审查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前者针对的是执行中有关强制执行行为的审查,后者是对于当事人之间相互冲抵债务行为,即私权处理方式的审查。但是,无论审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就审查行为的性质而言,都是公权力的一种实施行为,直接涉及执行权力的行使问题,为了保证执行权力实施的正确以及应对执行抵销中的复杂情况,需要采用合议庭这种较为慎重的组织形式进行审查,以确保审查的正确性。同时,按照《异议复议规定》第11条有关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从立法逻辑的角度上看,作为规定在《异议复议规定》中的执行抵销,依理也应当与异议复议的审查一样由合议庭进行审查。不仅如此,执行实践中除了执行抵销的审查应当组成合议庭外,具体办理执行抵销的执行人员不得参与有关执行抵销案件的审查,以避免自我审查之嫌。

(二)审查方式

所谓审查方式,指的是执行法院对于执行抵销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审查形式与方法。有观点认为,对于执行抵销应当进行形式审查[4]。所谓形式审查,指的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提交书面申请及其附属材料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这种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即是否被执行人;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签字或者印章;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有关抵销标的物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材料所记载抵销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与品质是否符合要求等。这种审查方式的基本特点在于,对被执行人抵销请求与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和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只要书面申请与证明材料形式上清楚、明了,符合有关抵销的程序性规定,即可裁定抵销,反之则不能裁定抵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执行抵销应当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指的是对于被绦腥松昵胧橛胫っ鞑牧夏谌菔欠裾媸怠⒑戏ㄒ约熬哂泄亓性的审查。这种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区别在于,除了对于申请书与证明材料的书面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以外,还要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抵销标的物是否客观真实,以及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实际的调查与检验。换言之,只有执行机构对于被执行人提交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与数量等进行了实际调查、检验,并在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才能裁定抵销,否则不能裁定准予抵销[5]。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我们赞同实质审查的观点。首先,现实的执行实践中难以排除被执行人混淆、隐瞒抵销标的物性质、种类与品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并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欺骗执行法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形式审查不仅难以发现事实真相,也难于保证执行抵销的切实执行。换言之,只有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才能杜绝执行抵销中的虚假抵销,保证抵销能够得到真正的执行。其次,法律上之所以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抵销中的审查责任,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保证执行抵销的合法性以及得到切实执行,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形式审查显然是不够的,需要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申请抵销标的物的真实情况以及种类、品质与数量等进行实质审查,只有这样才能确定申请人所提交抵销标的物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确保执行抵销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为此,我们认为执行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的抵销申请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三、关于自然债权能否申请执行抵销的问题

所谓自然债权,指的是未经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债权。从实践中被执行人申请抵销债权的性质上看,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债权。一种是已经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债权,即“法定债权”。另一种是未经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债权,即“自然债权”。对于前者一般认为可以申请执行抵销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以法定债权申请执行抵销的情况实际上十分复杂,虽然被执行人申请抵消的是已经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债权,但是这种抵消的债权可能是由同一法院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也可能是由不同法院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即被执行人可能在一个执行案件中,以另一个经同一法院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债权请求抵销;也可能在执行过程中以不同法院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抵销,对于被执行人以同一法院司法审判程序确定债权申请执行抵销的,认识上没有分歧,即可以申请抵销,但是对被执行人以不同法院司法审判程序确定债权申请抵销的,是否可以进行执行抵销,由于涉及执行管辖等诸多问题认识上存在分歧。,对于后者从债权的性质上看,由于自然债权属于未经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债权,没有强制执行力,因而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为此,对于被执行人以未经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抵销的,执行法院可否准予抵销就成为一个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认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

认为被执行人不能以自然债权申请执行抵销,对于被执行人以自然债权申请执行抵销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不准抵销的裁定,并告知被执行人另行,由审判机构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其理由在于,自然债权是未经司法审判程序确定的债权,执行法院裁定可以执行抵销超越了执行权限,属于执行活动中的“以执代审”。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可以自然债权申请执行抵销,对于这种情况仍然应当由执行法院中负责审查裁断执行问题的合议庭直接进行审查[6],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申请执行人认可的可以做出准予抵销的裁定。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从执行抵销基本性质的角度上看,虽然这是发生在执行过程中的抵销,但是这种以被执行人主动申请为前提以及申请执行人认可为根据的抵销,作为当事人双方自愿冲抵债权债务的方式,与一般民商事活动中的抵销实质上并没有多大不同。换言之,没有被执行人的主动申请以及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就没有执行抵销。执行抵销虽然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是就其基本性质来看,仍然属于当事人之间自我冲抵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第二,从执行法院审查行为特征的角度上看,虽然审查也十分重要,即从程序上决定着执行抵消能否进行,但是审查在性质上并非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不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不包括抵销。

,仅仅是因为这种抵销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为了保证这种抵销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被执行人申请及其材料的查对与核实,即执行法院在查对、核实基础上做出的允许执行抵销的裁定,并没有改变自然债权的性质,主导执行抵消的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及其执行抵销协商上的一致。换言之,执行法院作出的同意抵消的裁定,作为执行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相互债权债务冲抵行为的认可,不存在执行法院超越权限“以执代审”的问题。第三,从执行效率的角度上看,鉴于执行效率的要求,以及避免另行启动诉讼程序所导致的时间拖延,在绦谐绦蛑卸杂诒恢葱腥艘宰匀徽权申请执行抵销的,也理应由执行法院负责裁断执行问题的合议庭在审查的基础上直接作出裁定。

四、对于执行法院不准抵销裁定应否设置救济程序的问题

执行抵销中如果执行法院裁定不准抵销,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在现实的执行实践中,虽然对执行法院不准抵销裁定的异议人通常是被执行人,但是,并不能排除申请执行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准抵销裁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都提出异议的情况。为此,我们这里不准抵销裁定的异议主体,包括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并统称为“当事人”。

?即执行法院裁定不准抵销的条件下,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是执行抵销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由于《异议复议规定》中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因而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授予当事人必要的救济权利,以及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也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执行抵销中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抵销申请的审查行为,与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直接实施的查封、扣押、划拨、拍卖等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为不同,对于这种并非强制执行的行为无须设置救济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执行抵销性质上不是一种强制执行行为,但是由于这种审查行为直接涉及执行权力的实施、使用,决定着执行抵销能否进行,因而在执行法院裁定不准抵销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仍然应当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

虽然强制执行之救济,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因强制执行而受侵害时,得请求救济之方法而言[7]。就一般通行的观点而言,执行救济是针对侵害当事人的强制执行行为设置的救济,而执行抵销并非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执行法院对于提交抵销申请的审查行为,因而,对于这种以查对与核实为基本特征的行为似乎没有必要设置救济程序。然而,一方面由于执行法院审查行为本身也是公权力的一种适用行为,是执行权力的实施、使用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不同于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行为,但是从权利保障的角度上看,对于这种公权力使用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以及不当阻碍当事人权利实施的行为,依理都应当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另一方面,法院审查、裁定执行抵销是通过司法人员的具体活动来进行的,由于认识以及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不仅裁定不准抵销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某些裁定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也是值得研究的,为此,从执行公正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角度上看,在执行法院裁定不准执行抵销的条件下应当授予当事人必要的救济权利,并按照《异议复议规定》有关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救济程序执行。还有对于执行法院不准抵销的裁定设置救济程序,即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给当事人一个申辩、说明的机会,既有利于纠正错误,疏导不满、凸显执行民主,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五、关于两种执行抵销适用条件的理解与把握

按照《异议复议规定》第19条,有关“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规定,我国司法上规定的执行抵销实际上包括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抵销。一是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销。二是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抵销。前者作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销,就其特征来看应当属于“法定抵销”,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确定的抵销。后者作为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抵销,就其特点来看应当属于“认可抵销”,即在申请执行人认可条件下的抵销。对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抵销,从司法适用的角度上看有两个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第一,“法定抵销”的适用是否需要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换言之,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条件下执行法院可否依职权裁定抵销?第二,“认可抵销”中,被执行人申请抵销标的物的种类以及品质是否必须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与品质相同,换言之,在申请执行人认可,但被执行人申请抵销标的物种类以及品质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条件下,执行法院可否裁定抵销?

τ诘谝桓鑫侍猓有观点认为“法定抵销”无须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其理由在于这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抵销,只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申请抵销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与品质相同,即可依职权裁定抵销,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并非“法定抵销”的必要条件。换言之,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也可以裁定抵销。

对于第二个问题,有观点认为,“认可抵销”虽然类型上不同于“法定抵销”,但是作为执行法院审查下的执行活动,不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认可抵销”中被执行人申请抵销标的物的种类以及品质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与品质必须相同,否则执行法院不能裁定抵销。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认识都有失偏颇。就第一种观点而言,虽然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以及司法裁判权威是执行活动的重要目的,但是,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也是执行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执行抵消作为并非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原确定内容的完全执行,即在不能完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特定条件下,司法上不得已而适用的一种便通执行方式

这里所谓的不得已而采用的变通执行方式,指的是执行抵销的适用前提在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实际上无法或者难以得到完全执行,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得到完全的执行,依理就应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而不应适用执行抵销的规定。换言之,执行抵销实际上是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不能完全得以执行的条件下的一种执行方式,性质上属于不得已的变通性执行方式。,被执行人申请抵销标的物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原本内容,必然存在种类与品质上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执行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充分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不仅应当是适用“法定抵销”的必要条件,也是执行抵销的应有之义。执行抵销中根本不考虑申请执行人意愿的执行方式,不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执行行为,也难以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与权利。换言之,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符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有权拒绝接受抵销,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不仅不能依职权裁定抵销,而且应当继续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第二种观点而言,我们认为“认可抵销”虽然也是法院审查下的执行活动,但是鉴于这种抵销的依据与“法定抵销”的差异,“法定抵销”依据的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而“认可抵销”依据的是申请执行人的认可与同意。即“认可抵销”作为执行活动中当事人相互协商基础上自我处理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只要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法院就不应当阻止与干预。换言之,被执行人申请抵销标的物种类以及品质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与品质即使有所不同,在申请执行人认可以及同意的条件下,应当裁定抵销。

首先,从文义表述来看,《异议复议规定》在明确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抵消的类型以外,又规定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抵销,这种规定形式本身显然是要在“法定抵销”之外又确立一种不同类型的抵销,既然法律上规定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抵销,其适用条件就必然存在差异。如果这两种执行抵销的适用条件完全相同,就不成其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抵销,这种规定与表述也就没有了实际意义。因而,从法律规定的文字表述及其逻辑的角度上看,“认可抵销”在适用条件上与“法定抵销”理应有所不同。换言之,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条件下,被执行人申请抵消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应当可以有所不同。

其次,从执行抵销的特征来看,执行抵销虽然是法院审查下的执行活动,但是这种执行活动与法院直接采用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不同,其差别在于审查仅仅是对于抵销申请及其附属证明材料的调查、核实,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冲抵债务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鉴于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性,执行法院的审查虽然十分必要,但是,尊重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自我消灭债权债务的意愿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在保证这种抵销合法性的同时,尊重当事人之间对于私权的自我处理也是十分重要的。换言之,在被执行人积极努力清偿、冲抵债务的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基于时间、效率以及其他诸多方面的考虑,即便是抵销标的物的种类与品质不相同,然而认可以及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抵销,作为申请执行人对于私权处理的方式,只要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上是没有理由禁止的。

再则,按照《合同法》第100条有关“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的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抵销标的物的种类与品质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物种类与品质不同,但是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认可的条件下,裁定抵销是有法律依据的。在现实的执行实践中,不排除经被执行人积极努力,执行标的物在种类与品质上仍然无法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无法完全实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申请以不同种类标的物或者不同品质的标的物抵销所负债务,且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条件下,从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角度上看,只要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法院有什么必要反对呢?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对于两种不同类型抵销适用条件的理解与把握,不仅“法定抵销”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而且“认可抵销”在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条件下只要符合执行抵消的基本条件,除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以外,不论被执行人所申请抵消标的物与所负债务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只要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即裁定执行抵销。

参考文献:

[1]傅松苗.论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J].法律适用,2001(9):46-48.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1):83-103.

[3]季卫东.法律秩序的建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

[4]胡振玲,张雁军.执行中对抵销权主张及异议的审查[J].人民法院报,2006-08-24(05).

[5]刁安心.执行程序中债务相互抵消之我见[EB/OL].(2007-09-24){2016-05-15}http:///public/?id=266376.

[6]卢克臻.执行中如何行使抵销权[J].江苏法制报,2013-02-19(00C).

[7]P舆龄,强制执行法论[M]._北:三民书局,1979:159.

Abstract: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5篇

异议人:

xxxx年xxxx月xxxx日

异议人:赖xxxx,女,汉族,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xx镇xxxx路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x支行

法定**人:郭xx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路1号。

被执行人:邹xxxx,男,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xx镇xxxx路9号xxxx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人:郑xx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村xxxx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x支行与被执行人邹xxxx、广州市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xx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xxxx)穗花法执字第16xxxx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城xxxx街xxxx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xxxx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xxxx)穗花法执字第16xxxx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城xxxx街xxxx商铺。

事实与理由: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6篇

申请人:何某

联系方式:

住所:

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_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__年_月_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__年_月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__年_月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20xx年4月9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7篇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陈、吴与xx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xx分社贷款纠纷一案,x年12月贵院依据()执恢号执行裁定书对张在**工商银行支行账号为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x年10月,申请人因****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x年10月27日,在陈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手里)。陈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出生于19xx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xx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请求贵院对张在**工商银行路支行账号为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每月为申请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费用1600元。

基于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对该执行措施**予以变更。

xx区人民**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8篇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xx纠纷一案,业经人民**两审终**决,与xx年xx月xx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xx,系xx,人民**判决xx,剥夺了我的`xx_**,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处理好xxxxxx____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xxxxxx(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判决的结果等)

xxxx人民**

申请人:xxxx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9篇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宁乡**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判决裁定罪。

2、宁乡**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执行异议申请书10篇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复议申请人刘x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xxx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xxx县xxx乡xxx村xxx组。

复议申请人刘xxx不服宁乡县人民**(20x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x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判决裁定罪。

2、宁乡**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xxx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xx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并将有关法律文书**省内外**。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xx、陈xx、吴xx与xx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xx分社贷款纠纷一案,x年12月贵院依据xx执恢号执行裁定书对张在**工商银行支行账号为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xx年10月,申请人因****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xx年10月27日,在陈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手里)。陈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出生于19xx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xx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请求贵院对张在**工商银行路支行账号为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每月为申请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费用1600元。

基于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对该执行措施**予以变更。

xx区人民**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2篇

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_,男,汉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伟区东方路小区100号。

委托**人:张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__省__市西岗区沈阳路205号,电话:____________。

执行异议请求

请求__市文圣区人民**立即停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执行。

事实与理由

__市***于近日找到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_并告知,现受__市文圣区**的委托,依据(___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__)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要求刘__予以配合,主动将位于宏伟区美林园小区D1-15号楼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交给他们执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将予以**执行。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___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__)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所涉及的房屋并无证据证明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实系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购买,当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我国**明文规定,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请贵院予以考虑。

二、假设贵**有证据证明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属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那么贵**应当**向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人)送达书面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为何时至今日,执行异议申请人并未收到贵**的任何书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__市***亦未送达给执行异议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贵**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予以纠正。如果贵**要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请贵**将相关执行的法律文书手续给予我们。

三、假如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应当由一审**执行,__市***并非适格的执行主体。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我们在没有收到贵**委托__市***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下,有理由拒绝**机关的执行,请贵**立即予以示明。

四、*******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的原则。假若该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贵**在**执行时,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备品?现在执行异议申请人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倘若被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为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请贵**予以考虑。

综上,为了维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人请求贵**充分考虑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缓**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让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谢谢。

__市文圣区人民**

委托**人:____律师事务所

张__律师

__x年十月三十一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菁选

执行异议申请书(15篇)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3篇

申请人:________

注册地:**市

住所:**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做出(20________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______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______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做出(20________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4篇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大城县新城区人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人不服河北省xxx县人民法院(xxxx)文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事项:申请撤销河北省xxx县人民法院(xxxx)文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确认李某以公司财产担保无效。

事实与理由:

第一、李某签署的担保书无效,无论王xx在xxxx中地位,均不影响认定担保书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首先,如果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应依法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必要程序。若王xx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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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上述第二款规定,即由公司的其他全体股东章xx、宋继峰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李某不能参加;若王xx不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适用上述第一款规定,即公司的全体股东李某、章xx、宋继峰三人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李某或公司对外担保才能有效。

其次,在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中,登记的李某为股东、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也就是说李某无论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还是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以公司财产做担保行为无效。

再次、在李某参与公司股东之后,2014年 5月26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有明文规定,并且经李某等三股东签字通过备案。

因此,李某不但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也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无效。

第二、原审法院在本次审查中程序不合法

根据贵院出具的(2015)廊执复字第40号裁定书的认定“大城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立案侦查,并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印章的印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印章的印文与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且尚未结案,对于担保人李某能否以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做出担保,以及被执行人王xx在大成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身份,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撤销2015)文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发还文安县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在重审期间,既不告知申请人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的人员,也不告知是否进行审查,申请人多次询问均不能得到答复,甚至在出裁决的前两日申请人派人询问也未得到信息。那么,原审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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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哪些内容?审查是否合法?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是否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在以上环节均存在违法,对于关键证据李某的口供不去核实,王xx在逃,对申请人不进行询问或谈话,未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原审法院未做实质性的审查,在裁定书中,没有列明审查的范围。因此,原审法院程序不合法。

第三、原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违法操作造成裁定不合法。

保证书是在2015年1月19日做和解笔录的当天,王xx、李某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所制做,原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法律条文为禁止性规定,在没有履行公司必要程序的前提下,王xx、李某的盖章签字等行为均是在法官的授意下所做,原审法官要么不懂法,要么就是违法操作,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均造成了对我公司的实质性侵害。

据李某在公安机关交代,王xx在与王志国的欠款执行案中,王xx作为被执行人借款无法偿还,被文安县法院执行局的承办法官逼迫,要求其提供担保,保证书于2015年1月19日上午准备好,没有盖章,在当日午后,王xx带来印章在执行局办公室连同和解笔录一起盖章。从这么仓促的过程看,根本不可能履行担保必要的程序,从案卷中也未看到任何履行程序的文件。

王xx一个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既不是股东又不是实际控制人却控制着申请人的公章,而法定代表人李某却不掌握公章,并受王xx指使,本身就违背常理,用常理就能解决的问题,却被原审法官无视。

申请人各股东的股权变更过程中,李某(王xx)明知对外进行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等程序,为避开股东会,伪造公章,并利用假印章签署保证书,原审法院却置《公司法》明文规定于不顾,在没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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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李某是否持有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王xx在执行法官的面前,加盖假公章。

原审法院若依法审查李某以公司财产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则这起假担保事件就会避免。而原审法院在贵院已经撤销撤销2015)文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裁求实质审查后,仍不做改正,一错再错,连公司的股东结构亦未审查清楚:当时李某65%,章xx30%,宋继峰5%。原审法院再次出具错误裁定。

综上所述,贵院应当予以撤销执行裁定,确认保证书无效。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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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5篇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过程中,贵**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状)。

xx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xx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终**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6篇

申请人:xx,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x区,电话号码:xx

请求事项:

xx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xxxx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20xx年xx月xx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7篇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字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

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字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8篇

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

理由如下:

一、宁乡**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判决裁定罪。

2、宁乡**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永桂不同意。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9篇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终止对案外人xx的执行,(20xx)辰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xxx与天津市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天津市xxx与天津市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xxx而不是案外人xx,,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x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xx)辰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xx,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xx)辰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xx,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xxx,执行案外人x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x市北辰区人民**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0篇

在申请执行人肖x与被执行人王x就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过程中,贵**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x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x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拆迁并负责安置。肖x(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x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x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状)。

xxxx年xx月xx日,肖x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x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x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xx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终**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x使用,王x应向肖x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x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x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xxx人民**

异议人:

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1篇

申请人:xx

法定**人:xxx

职务:xx

申请执行人:xx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一、根据申请人从*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2篇

案外异议人:

(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人。委托**人信息。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

请求事项:

请求**中止对xx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xx)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xx

日期:xx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3篇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xxx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xxxx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xxxx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时间: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4篇

申请执行人__市__区_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人龚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大道邬树村__号。法定**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开发区__x湾__号__岸__栋x层__号。法定**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__,男,汉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__,女,汉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__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法定**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市__区__****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_、刘__、__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贵院以(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5篇

申请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人不服河北省xxx县人民法院(xxxx)文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事项:申请撤销河北省xxx县人民法院(xxxx)文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确认李某以公司财产担保无效。

事实与理由:

第一、李某签署的担保书无效,无论王xx在xxxx中地位,均不影响认定担保书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首先,如果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应依法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必要程序。若王xx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适用上述第二款规定,即由公司的其他全体股东章xx、宋继峰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李某不能参加;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6篇

申请人:xx,姓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人,务农,家住:xxxxxx。

x人民**于xx年6月25日作出了(xx)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x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xx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x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xx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人民**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7篇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一:刘永桂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永桂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永桂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永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永桂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二: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2446字)

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张付云,女,20XX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系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用法之妻。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宋书林,男,20XX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1号院4号楼19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王相德,男,20XX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前街8号楼5单元8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26号院4号楼1单元301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董卫吉,男,20XX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翟曲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用法,男,20XX年8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蔡俊周,男,20XX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8号院8号楼26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郭加喜,男,20XX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北采桑村207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徐明生,男,20XX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茶店乡辛店村治沟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常周生,男,20XX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涧东村64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秦相林,男,20XX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茶店乡路家庄村侯家庵村。

复议申请人与九被申请人执行行为异议一案,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

2、依法对复议申请人个人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停止拍卖并予以解封。

复议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裁定认定只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3日查封的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049299号)是我娘家亲戚全额出资购买,产权人是复议申请人一人,与被执行人郑用法无关。当初,被执行人郑用法因20XX年在沁阳项目部施工,垫资借款无力偿还,拖欠打工者工资兑现不及时,老家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的房产于20XX年5月份被抵债卖去,致使复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无处居住。在此情况下,我娘家亲戚看我们可怜,凑钱于20XX年5月27日购买了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的房产并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上述房产依法应属于复议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况且,退一步说,即使上述房产属于复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郑用法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之规定,该房屋是复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生活住房,依法不得拍卖。至于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与郑用法称其住所地在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相矛盾”的问题,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在被执行人郑用法的户籍尚未迁出的情况下,其称其住所地还在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并无不妥,但这并不代表位于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的房产还归被执行人郑用法所有。

二、原审裁定认定被执行人郑用法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复议申请人与郑用法应付连带清偿义务显属曲解法律,导致作出违法错误裁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并不是所有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都系夫妻共同债务,还要具体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共同开支,原裁定在未查清该债务实际用途的情况下,就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属违背客观事实。况且,在申请执行人宋书林诉被执行人王相德、董卫吉、蔡俊周、郑用法、郭加喜、徐明生、常周生和秦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沁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焦民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均已明确认定此债务系被执行人王相德、董卫吉、蔡俊周、郑用法、郭加喜、徐明生、常周生和秦相林的个人债务(注:案件证据中的《财产处理决定书》明确记载:对于宋书林遗留工地的财产,予以变卖处理,以应付工地工作队开支及必要的法律诉讼之需)。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却无视该生效判决,依然错误的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事实中的债务性质未依法查明和尚未裁定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就以执代审,直接认定被执行人郑用法的个人债务为与复议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这明显侵犯异议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的诉权,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违背客观事实,对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及事实理由于不顾,无视自身的错误执行行为,作出错误裁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其裁定,并纠正其违法的执行行为。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张付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三: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1681字)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_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_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XX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8篇

申请人:何x,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20xx)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x诉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与深圳市中级人民**两审终**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x与王x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x诉称王x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x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x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x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x向柴x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x仅**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x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x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x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x提供的用来证明王x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x与王x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x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x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x对柴x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x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应当享有的诉讼**。

1.柴x与王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x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

2.申请人与王x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享有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执行。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9篇

复议申请人:

联系地址:

复议被申请人:

住所: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xx市xx区(20xx) 第xx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_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_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九条规定: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复议申请人:

日期: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30篇

申请人:xxx,住所地安徽省x市xx 法定**人:x,xxx_请求事项:**对xxxxxxxxx_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_与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x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_在x市开xx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合同约定,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_要求,申请人同意xx在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_承诺在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_在约定的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xx年1月4日向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x仲裁委员会**缺席**了此案,并以xxxxxxx号裁决书裁定**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_与xx_借款纠纷一案中,xx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_支付剩余价款;xx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

xxxxxx人民**

申请人:xxxxxxx_

x年x 月 x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31篇

申请人:河南x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x号院x号楼东X单元

法定**人: xX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区x路西A7-2104、

A7-2105、 A7-2106、 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

2、**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如果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希望贵院执行庭立即中止拍卖行为并**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一、上述房屋所有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周某某于x年3月20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可以避免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告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如果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消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所有权一直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二、周某某对申请人严重违约,申请人已于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并于x年8月向金水**提起了确认合同**之诉

周某某在购买上述四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465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断供”,致使光大银行自x年2月份开始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100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继续。由于周某某没有偿还能力,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被迫于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合同通知书》,**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x年8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提起了确认合同**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法律上已可以认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协助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应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以取得确定合同**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金水**虽然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状态下的上述四套房屋,但该房屋并不具备拍卖处分条件,贵院应中止拍卖程序,并**对上述房屋的预查封措施

1、预查封与查封

最高人民**、_、***联合发布的法发[x]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性措施,即由人民**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

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x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x年7月向**提起确认合同**之诉。申请人已不可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不可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3、上述四套房屋所有权现在不属于周某某,以后也不会属于周某某,在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该房屋不具备拍卖条件,**应当中止拍卖程序,并**对该房屋的查封

金水**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拍卖仍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

4、****可以通知申请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退还给周某某的款项协助**执行

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请求权和所有权转让请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请求权。

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协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应对申请人承担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根据**向我们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执行局指定账户。

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对周某某剩余房款协助**执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拍卖尚属于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合同备案)来完成对周某某其他案件的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同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周某某的购房款在扣除银行还款、申请人被扣的保证金及周某某违约金后,协助**执行庭将剩余全部款项交予金水**,合法了结此案,维护周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终止此拍卖行为,**对四套房屋的查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申请人:xx集团·河南x置业有限公司

x年 x月x 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32篇

异议人(案外人):姓名(张三),男(或女),_年_月_日出生,民族(汉族或土家族),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的写明工作单位),住所(写明户籍地,若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明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申请执行人:姓名(张三),男(或女),_年_月_日出生,民族(汉族或土家族),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的写明工作单位),住所(写明户籍地,若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明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执行人:姓名(李四),女(或男),_年_月_日出生,民族(汉族或土家族),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的写明工作单位),住所(写户籍地,若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明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异议请求事项:(有几项写几项)

请求**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具体情况因案而异,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贵院在执行(____)鄂1002民初_____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须财产,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xx市沙市区人民**

异议人(案外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33篇

复议申请人:甲某,男,

复议被申请人:乙某,男,

复议被申请人:丙某,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

复议请求:**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作出裁定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丁某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力也无义务协助**执行二案件。而原审**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具有债权,原审**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_年8月14日,某矿业已将法定**人由“丁某”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应该向当时作为某矿业法定**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某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仅以复议申请人在**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甲某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甲某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某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某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这一裁定!

江西省某人民**

复议申请人:

二0一_年_月_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34篇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

法定**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讼,贵院经**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经**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驳回**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以“本案属于**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律**。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律**,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律**,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之后,人民****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应当对双方的**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申请人的请求。。

此 致

七星区人民**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35篇

申请人:______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我公司申请_____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____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_____公司_________万元的现金,而______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_____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________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____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_____________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____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______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______有限开发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