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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优选37篇)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被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2篇

民事判决书“核心部分”的写法与技巧

民事判决书是公正的载体,是司法机关体现公正的外部表现形式。笔者以为,民事判决书的改革应当实行“繁简分流”。所谓“繁”就是指案情复杂,当事人举的证据较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所谓“简”就是指当事人对争执的焦点分歧不大、双方所举的证据较少、案情简单、双方陈述基本一致,仅就当事人的争执的一、两个焦点分析论证即可释阐法理,判定权利义务归属。该繁则繁,该简就简。

一、几种证据分析的写作方法

(1)先总后分。先总后分就是将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证据进行归纳确认下来,一般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对下列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之后再将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焦点归纳出来,一般表述为“原、被告有下列争议的焦点”,将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及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分析、论证,决定取舍证据,说明取舍证据的理由,这种方法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多数案件适用此法。

(2)先分后总。先分后总有三个步骤:一是将原、被告、第三人所举的证据逐一排列,不仅要写清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当事人所举证据拟证明的对象。一般表述为“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二是对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对其所列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并将质证过程叙述清楚。质证当事人举出反证的应当交另一方当事人再行质证。质证过程应当一证一质;三是合议庭对举证、质证、反证的情况进行评析,采用“筛选法”对证据逐一进行过滤,逐一进行排除。然后留下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若干个自然事实,且这些自然事实(也叫良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并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从而将若干个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为后来的审理查明事实作好铺垫。第三个步骤一般表述为“合议庭评议认为”。这里的“合议庭评议认为”就是合议庭取、舍证据的理由,为什么采信此证据,为什么否认彼证据应当写明。凡是当事人所举证据都要进行质证、认证,都要说明取、舍的理由,不能以当事人所举证据与案情无关或无理搅三分为由随意不论述。一般来说,认证程序中不能用“本院认为”来代替“合议庭评议认为”或“独任审判员认为”,因为“本院认为”是一种制式规范,是判决中将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意见上升为法院处理意见的必由过程。此类表述方式适用于案情疑难、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所举证据较多、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以上几种对事实证据的分析方法通过去伪存真,由表及里使得案情事实已然清楚。可以将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一般表述为“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与认定,经审理查明”。用简洁的语言将法律事实罗列出来,审理查明即告完成。

诉讼程序中采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过实体问题的应在“本院认为”之前叙述清楚。如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财产评估、鉴定等,且独立成一自然段。

二、“本院认为”的几种表述方式

论证说理是“本院认为”的内容。如果说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判决书的核心,那么“本院认为”中的理由阐述则是判决书的`精华。这是昭示法、情、理的窗口,既不能说的过于专业化,也不能写的过于口语化,要既通俗易懂又循循善诱。既要有张扬、鼓励,又要有规劝、批评,两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实践中,民事责任大凡分两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不一,在论证说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应不一样。

(1)先法理,后事理。

先将案件所应援引的法条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说清楚,使当事人明白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当就案情最直接使用的法条进行阐述。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对法条有补充完善之功效时,也应一并阐述清楚。尔后,结合案情分析违约的性质、起因、后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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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3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新民三初字第3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新民三初字第337号

原告:冯毅,男,汉族。

被告:姜健,男,汉族。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出示以下证据:

1、房产转让合同,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本院房产转让合同予以确认。

2、买卖定金合同,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按时交付定金,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转让房屋所有权,被告违约在先。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其并未收到原告交付的定金。

3、证人证言,证明房屋中介公司代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定金12000元(证人出示收据)。被告对证人证言及收据不认可,认为中介公司未将收取原告定金的事实告知被告。证人证言与买卖定金合同内容相印证,本院对证人证言予以确认。

被告姜健辩称:我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我未收到原告交付的定金,且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不存在双倍退还定金的约定,对原告要求双倍支付定金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姜健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抗辩。

经本院释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部购房款中扣除24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要求继续履行房产转让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产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以折抵部分购房款。对此,本院认为,《_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规定确立了我国违约定金罚则基础。但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不仅仅存在违约定金罚则,《_担保法解释》第117条亦确立了解约定金罚则即“定金交付后,未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本案中,只有因被告原因导致双方间合同解除,被告才负有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现原、被告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间合同未解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健继续履行2012年11月18日与原告冯毅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

二、驳回原告冯毅要求被告姜健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均以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200元,退还原告200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现由原告承担110元,被告承担110元。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可连同本案合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被告履行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黎华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4篇

民事判决书是指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①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②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③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④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特别提示 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二审判决书应当写明:①案件的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④判决效力及判决法院。民事二审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5篇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或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6篇

(××××)×民初字第2994号

原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省××县人,中技文化,无业,住××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

委托代理人张×,女,19××年××月生,无业,系原告胞妹。

委托代理人陈××,男,××街道武装部工作人员。

被告卢××,男,19××年××月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公司工作,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徐×、刘×,××公司员工。

原告张×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年相识,19××年建立恋爱关系,19××年××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双方从20××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离婚。因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意见不一,本案调解无效。

又查,原、被告在婚后购置了如下财产:座落于××市××区××路的××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价款人民币77449元);原告张×名下并设立于南方证券×××路营业部(资金帐号:×××××)的帐户,截止于20××年9月9日,有深圳机场股票360股,市值人民币元,帐户余额人民币元;原告张×从10月至今持有的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股票号码为0002771-0002780)。

原、被告均确认××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室内装修价款为人民币35000元。

原告张×的'母亲焦××于20××年1月19日,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汇款用途为购房款。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上述款项是其母亲焦××借给其用以购买现住房××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另外,原告还提出装修上述房产的款项,是分别向魏×(10000元)、王××(10000元)及刘×(10000元)借的,共计人民币30000元,也应该作为共同债务来予以偿还。而被告一方面认为原告所说为买房向其母亲焦××借钱不属实,另一方面却又说在原告母亲焦××汇款给原告前,自己的父母曾经拿40000元给焦××。原告对被告所说的其父母拿40000元给母亲焦××予以否认。另,被告对原告所说向魏×、王××及刘×借钱装修亦予以否认。

原告为了证实其母亲焦××于20××年1月19日从××省××市×县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其购买现住房××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00051×××)、帐号为4000023801003427737的帐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交付房款的收款收据()各一张。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业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印证,原告母亲焦××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用于购买××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事实应予确认。而原告主张曾向魏×等三人借款用于装修及被告主张其父母曾拿40000元给焦××的事实,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确认。

本案的其他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字第018号结婚证、《××集团内部自用房买卖合同》、南方证券×××路营业部客户对帐单、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9月6日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普通股股票十张(每张1000股、号码0002771-0002780)予以证实,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但在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夫妻矛盾时,双方不但未能互相谅解及加以妥善解决,反而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位于××市××区××路的××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系由原告张×向其原工作单位××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该房由原告张×继续居住和管理较为妥当。原告张×名下股票深圳机场360股、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原告张×向其母亲焦××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购买原、被告婚后住房,即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所用,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为此,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_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卢××离婚。

二、位于××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由原告居住和管理,该房室内装修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将房款人民币77449元及装修款人民币35000元的二分之一,即人民币元[(77449元+35000元)÷2=元]支付给被告。

三、原告张×名下的股票深圳机场360股、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普通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占有二分之一,即180股、5000股。

四、欠原告母亲焦××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人民币30000元。

五、现原、被告各人使用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4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8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付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7篇

大民权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xx,女,汉族,系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国,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傅xx与被上诉人丁xx、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中民权初字第ss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2月原告发现卫生间漏水,便找到二被告要求协商解决,处理漏水问题,被告丁xx均不予配合,至同年3月30 日,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扩展到儿童房、父母房屋和主卧室,造成原告墙面、壁柜门框等处受到损失,后原告自行进行了部分修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 请,本院委托大连市司法技术鉴定处对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告从其主供水管道到主卫生间的供水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客用卫生间和客 厅漏水;依据现场实地勘测原告重新修复所需费用为人民币3138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其中包括自己的误工费1750元、原告父亲误工费 1000元,因房屋漏水使原告在外租住房屋多付房租6000元、电暖器烘干墙面电费58元;二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被告丁xx作为居住原告楼上,私自更改卫生间,使管道漏水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其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 的损失,该损失范围应包括鉴定结论作出的重新修复费用3138元、电费58元,其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房租 6000元一节,因漏水发生前原告就租住房屋,故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一节,因房屋漏水非被告丁xx主观故意所为,故该请求不 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被告丁xx私自改造卫生间致使管道漏水,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丁xx提出鉴 定报告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因其没有证据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一、被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傅xx因漏水造成损失 人民币31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610元(含鉴定费元),由被告丁xx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傅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为,原审原告因原审被告丁xx家房屋漏水致原审原告房屋装修延期以至于多发生 了租房费用及误工费用,对此原审被告丁xx应予赔偿,同时原审被告丁xx应当对原审原告赔礼道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被告丁xx、大连开利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丁xx居住于上诉人楼上。9月上诉人购买该房屋,同年10月进行装修,由其父亲负责,此前上诉人在中南苑租住,月租金为 3000元。202月上诉人在装修其房屋时发现其卫生间漏水,但被上诉人丁xx不予配合解决,致使上诉人对此进行了部分修复。被上诉人丁xx于 2006年3月31日将其漏水问题修复。上诉人房屋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为3138人。上诉人于2006年6月搬到新装修房屋,租房费用交到2006年5 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报告、租房合同、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也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本案的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装修房屋时于2006年2月1日发现其房屋漏水,因被上诉人丁xx不予积极配合修理至同年3月31日修好漏水 问题,时间长达尽两个月的时间,必然拖延了上诉人的装修工期,对此造成上诉人迟迟不能入住而花费的两个月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应当由被上诉人丁xx承 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未予保护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房屋系由其父亲负责装修,上诉人请求赔偿其与其父亲装修的误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持;上诉人请求的是财产损害赔偿,对于其合理部分已经作出处理,即已经让被上诉人丁xx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因此对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 上,对上诉人请求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为,被上诉人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上诉人傅xx因漏水造成的损失9196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220元,由被上诉人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x

审 判 员 尹xx

代理审判员 王 x

二0xx年x月x日

书 记 员 冯 x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8篇

执行申请人诉一案,20xx年1月13日法院名称做出[(判决书文号)第174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250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或其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写明宣告该公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事实)。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11月15日生,住xx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12月13日生,住xx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xx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x年8月21日作出()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1月30日作出()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十月二十日

(××××)……民初……号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9篇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0篇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三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XX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被告XXXXXXX

被告XXXXXXXXX

被告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市分公司

原告XXXX诉被告XXXX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5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X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XX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新江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XXXX、XXX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4月17日,被告XXXXX驾驶赣XXXXX仓栅式运输车在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自北向南行驶,原告XXXXX驾驶粤EXXXXX号小轿车在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自东向西行驶,当两车行驶至大塘工业园开元路交叉路口时,由于被告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肇事车辆的车头撞向原告小轿车前部右侧,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三水区大塘镇卫生院接受七天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妻子护理。出院后,原告按医嘱全休三周以及继续接受门诊治疗。2012年4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XXXXX系赣XXXXX仓栅式运输车的车主,被告XXXXX系肇事司机,事故发生时,XXXXX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佛山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940元、误工费4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3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420元、车损鉴定费3174元、维修费68109元、贬值评估鉴定费606元、修复后的功能性瑕疵贬值9120元、交通费1000元、拖车费290元,共计92419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XXXXXXX辩称:1、答辩人的车辆在被告人保佛山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2、XXXXXX系XXXXX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XXXX是肇事车辆赣XXXX号车的所有人;3、答辩人垫付了医疗费3116元给原告,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4、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系大塘镇人社局职工,属于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是不会扣发工资的。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的工资收入情况,并不能证明其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损失;5、答辩人认为原告主张的事故车辆修复后的功能性瑕疵贬值损失以及贬值评估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首先,车辆的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并非必然会产生的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原告主张车辆的贬值损失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不属于直接损失;最后,根据佛山的司法实践,车辆仅属于待售新车、运输中的新车等特殊情形下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原告的车辆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以及评估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不予支持;6、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68109元有异议,原告应提供维修发票予以佐证;7、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车损鉴定费、拖车费无异议;8、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答辩人认为以300元为宜;9、原告主张的诉前财产保全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明知答辩人购买了交强险以及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仍申请查封标的18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有滥用诉权的嫌疑,诉前财产保全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人XXXX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赣XXXX号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从11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2、自费用药不属于答辩人的赔偿范围;3、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4、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由于没有相关的医嘱证明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因此,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有异议;5、原告的工作单位为大塘镇人社局,属于政府单位,职工在休假期间仍有工资收入,原告是否有误工损失无法确定,请法院驳回误工费用;6、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没有票据支持,请法院酌情扣减;7、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修复后的功能性瑕疵贬值损失以及贬值评估费,根据答辩人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四款中约定,属于答辩人的责任免除范围,另外,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对于贬值损失亦不予支持,请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8、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

综合本院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2年4月17日,被告XXXXX驾驶赣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自北向南行驶,原告XXXXX驾驶粤EXXXX号小型轿车在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自东向西行驶,当两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与大塘工业园开元路交叉路口时,由于被告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造成两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XX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4月24日出院,住院期间需陪人壹名。

另查明:肇事车辆赣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XXXXX,该车在被告人保佛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险,保险期间分别从月5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0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9日24时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XXXX公司不负责赔偿。被告XXXXX系被告XXXX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粤XXXX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原告XXXXXX。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XXXXX垫付给原告医疗费3116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只包括其中的元。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支出了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费3174元、拖车费260元、停车费30元、车辆维修费68109元。原告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XXXX号小轿车的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贬值损失为9120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606元。 原告XXXX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月收入为435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保险单、保险条款、拖车费发票、停车费发票、鉴定费发票、维修费发票、价格鉴定书、评估结论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及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XXXX虽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因此,被告XXXXX无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X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XXXX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XXXX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可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应与XX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XX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举证情况,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相应损失数额,作如下评析和认定:

1、医疗费:原告支出医疗费3930元,有医疗费票据、住院证明书、病历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8天,其主张的护理费35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需陪人一名,其主张护理费35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4、误工费:误工费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进行计算,原告只提供了其工作单位以及工资收入的证明,并未提供其减少收入的证明,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5、车辆损失鉴定费:该费用是原告为确定自身损失的合理费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3174元予以支持。

6、车辆维修费:原告的车辆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了评估鉴定,且出具了相应的修车发票,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68109元予以支持。

7、贬值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贬值损失9120元,但因为受损的粤EXXXX号小轿车通过维修已恢复了使用性能,原告再主张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8、贬值评估费:由于原告主张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院对贬值评估费也不予支持。

9、交通费: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处理交通事故、维修事故车辆确实产生了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800元。原告的主张过高,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10、拖车费、停车费:原告主张拖车费260元、停车费3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费用合计77003元。

由于赣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保XX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人XXXXX公司应当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所主张的项目中,护理费350元,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赔偿项目,未超出110000元的限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080元,属于医疗费用限额下的赔偿项目,未超过10000元的限额;车辆损失鉴定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停车费,共计71573元,属于财产费用限额下的赔偿项目,已超过2000元的限额。故人XXXX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XXXXX7430元(350元+5080元+2000元);超出部分即69573元(77003元-7430元)由被告XXXXXXXX连带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括的被告XXXX垫付的2000元应予以扣除,即XXXXX实应连带赔偿67573元(69573元-2000元)。被告人XXXX公司在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垫付的费用,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被告XXXXXX、人XXXX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_保险法》第六十五条、《_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XXX7430元;

二、被告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XXXXX6757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在2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元,由被告XXXXXXXXX负担元,原告XXXXXX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XXX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XX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1篇

高速上六车相撞4死2伤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 0 8)锡法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XX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

被告XXXXXX

被告XXXXXX

被告XXXXXXX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XXXXXXX

原告XXXXXXXX与被告XXXXXXXXX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0 8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追加XXXXX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0 8年6月1 9曰和同年1 0月3 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XXX,被告宁XXX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X诉称,2 0 0 8年1月1 3曰2 2时许,在沪宁高速公路沪宁线1 3 0公里处的锡澄运河大桥上,因桥面结冰,该路段应当封路停止通车,但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并没有采取封路措施,以致发生多车相撞致周如平等4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调查证实XXXXX驾驶的苏D z XXXXX号轿车车头右前部位撞击XXXXXX驾驶苏LXXXXX号小客车,苏A XXXXX号大客车右侧车身部位与XXXX驾驶的皖XXXXX号轿车后保险杠左侧部位相撞,XXXXX驾驶的皖$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左前部位撞击XXXXXX号大客车右尾部位,苏XXXXX号轿车车头右前部位、苏XXXXX号小客车右前车头及车顶部位、皖N H XXXXX号轿车车头及车顶前部与逃离现场的蓝色货车发生碰撞,致乘员死伤及车辆损坏。故诉至法院,请求上述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4 1 3 3 6 0元(2 0 6 6 8元/年x 2 0年)、丧葬费1 1 8 元、精神抚慰金5 0 0 0 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 2 7 4 0元(XXXXX4 1 3 5元/年×1 1年÷2,XXXX4 1 3 5元/年×1 7年÷2)、火化费5 5 4 1 6元、交通费1 0 0 0元、误工费2 1 0 0元(3人一月)、律师费9 0 0 0元、衣服等损失5 0 0元,共计5 6 6 0 0 9元,其中由各保险公司共承担5 0 0 0 0元的交强险。在审理中,上述原告将死亡赔偿金标准变更为2 3 6 2 3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变更为4 7 9 2元/年,赔偿总额变更为6 6 9 4 5 5元。

被告XXXX高速公路公司辩称:1.其公司仅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无关闭高速公路的权力;2.结冰是自然现象,属于不可抗力;3.其公司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义务;4.本案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产生,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XXXX辩称,皖$1X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是XXXX卖给他的,该车挂靠在XXXXX汽运公司;前面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一方车辆因为路面结冰打滑才撞车,其一方不应承担前面车辆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告XXXX汽运公司辩称:1.皖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XXXX,该车挂靠在其公司,是否已卖给XXXX其公司不清楚,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2.皖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没有和死者乘坐的车辆发生相撞,该车不应承担责任;3.发生交通事故,是因XXXX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及死者乘坐的车辆自身的过错等多方原因造成,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4.应当按照江苏省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火化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衣物等损失费依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安保险XXXXX支公司辩称:1.本案是侵权之诉,将其公司列为被告无法律依据,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按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规定赔偿;其一方车辆没有直接屿死者乘坐车辆相撞,其一方车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其公司也只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被告XXXXX汽运公司辩称:1.本案为逃逸事故,逃逸车辆的份额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方车辆只是与死者方车辆相擦,不会弓I起死亡,XXXXX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为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快全汽运公司,应由XXXX本人承担赔偿责任,XXXX汽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XX辩称,XXXX驾驶的车’辆未与死者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其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XXXXX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XXX分公司辩称,其公司被保险车辆未与死者乘坐车辆发生碰撞,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XXX制衣厂辩称:是y-XXX琦个人投资的奇雅美制衣厂的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未与死者车辆发生碰撞,其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逃逸车辆、死者车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大众保险XXXX支公司辩称,皖NXXX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苏L XXXXX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原告损失不是苏XXXX号车造成,如果其公司要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也只应当在无责任限额1 0 0 0 0元范围内支付赔款。

被告联合保险XXXX分公司书面辩称:1.其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和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3日夜间结冰,不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标准,应当进行封路,但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相关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案是逃逸事故,应由逃逸方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4.死亡赔偿金不应当适用上海标准,火化费与丧葬费重复主张,且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应支持,律师费不属赔偿范围不予认可;误工费主张一个月期限过长,并应提供工资实际减少的相关证明;5.本事故致多人死伤,故对交强险赔偿部分应当由若干权利人进行分摊。

被告XXXXX未作答辩。

被告XXX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 0 0 8年1月1 3日2 2时1 0分许,在沿途有提示cc雪天路滑”、‘‘桥面结冰路滑_、“行车多加小心,等警示信息的电子信息板的沪宁高速公g-沪宁线1 3 O公里处的锡澄运河大桥上(该桥桥面结冰),发生多车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中有蓝色货车逃离现场。现场情况为:XXXXX驾驶的苏D XXXXX号轿车车头右前部位撞击XXXXX驾驶的苏LXXXXXX小客车左后车尾部位;XXXX驾驶的苏A 6XXXXX号大客车车头中央部位撞击苏XXXX号轿车车尾部位,苏AXXXX号大客车右侧车身部位与XXXXX驾驶的皖XXXX号轿车后保险杠左侧部位相碰擦;XXXX驾驶的.皖$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头左前部位撞击苏XXXXXX号大客车右后车尾部位;苏XXXXX号轿车车头右前部位、苏XXXXX号小客车右前车头及车顶部位、皖XXXXX号轿车车头及车顶前部与逃离现场的蓝色货车发生碰撞。事故中致XXXXX及皖XXXXX号轿车内乘员XXXX当场死亡,皖N H 4 6 4 0号轿车内乘员XXXX及苏XXXXX0号小客车内乘员XXXX受伤,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大队调查,认为该交通事故为逃逸事故,目前尚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载明上述事实,受害人XXXXXXXXXX在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2 0 0 8年1、2月份,江苏、浙江、广东等南方的部分地区发生雨雪冰冻天气。2 0 0 8年2月2日,_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为此发布公告,明确车辆有序通行有利于避免道路反复结冰,应尽量不采取封闭道路的措施,确因路面结冰严重等影响需采取封闭措施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邻省通告,同时报应急指挥中心、_、_备案。

苏XXXXXX号轿车车主为XXXXX;XXXXX系XXXXX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中保XXXX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 0 0 7年1月1 6 N起~g 2 o 0 8年1月1 5日止。皖$1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系XXXX和XXXX,该车挂靠在永安汽运公司,该车在天安保险XX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 0 0 7年7月1 8日起  2 0 0 8年7月1 7口止。苏A 6XXXXX号大客车的车主系XXXX,该车挂靠在XXXX汽运公司,该车在联合保险XXX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 0 0 7年8月1 0日起  2 0 0 8年8月9日止。XXXX驾驶的苏LXXXXX号小客车车主系XXXX个人投资的XXX美制衣厂所有,XXXXX系XXX美制衣厂的驾驶员,该车在大众保险XXX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 0 0 7年9月起  2 0 0 8年9月止。

死者XXXXX自1 9 9 9年开始即在上海市黄浦区虎丘路3 4号小乐惠饮食店、虎丘路4 5号荣晴食品店工作。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被告XXXX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宁沪高速情报板信息发布一览表、应急指挥中心(2 o o 8)第1号公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2 o o 8)锡法民初字第6 1 7号、第7 8 0号、第8 7 0号等案件的庭审笔录以及业已判决生效的第1 4 2 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还查明,原告XXXX与死者XXXX(女,1 9 7 3年3月1 2日生)系夫妻关系,生育儿子XXXX、女儿XXXX;原告XXXX和XXXX系XXXX的父母。XXXX从2 0 0 5年5月开始,先后在上海丰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上海癸未工贸有限公司等处工作。

上述事实,由相关人员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暂住人口登记单、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又查明,在审理中,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4 7 2 4 6 0  (2 3 6 2 3~/年x 2 0年),XXX汽运公司等被告提出异议,本院经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死者周如平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上海工作生活,且本事故另一死者XXXX在上海市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可按一审庭审终结前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2 3 6 2 3元计算,同一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统一,故原告的该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中XXXX生活费2 6 3 5 6元(4 7 9 2元/年×1 1年÷2)、XXXX生活费40 7 3 2元(4 1 3 5元/年×1 7年÷2)、精神抚慰金5 O 0 0 0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丧葬费1 1 8 9 1元、火化费5 5 4 1 6元,XXXX汽运公司等被告认为火化费与丧葬费重复主张不当,本院经查认为,火化费属于丧葬费范畴,不应重复计算,但可以按照上海市的标准计算确认为1 7 3 5 2元。原告主张交通费1 0 0 0元、误工费2 1 0 0元、衣服等损失5 O 0元,但未提供证据,永安汽运公司等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从外地过来办理丧葬事宜必然会产生相应费用,事故也必然会造成衣物损失,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 0 0元、误工费1 0 0 0元、衣物损失费2 0 0元。原告主张律师费9 0 0 0元,XXXXX汽运公司等被告对律师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赔偿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损失中,死亡伤残赔偿损失为6 0 8 4 0 0元,财产损失为2 0 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系多辆汽车先后相撞共同造成,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各事故车辆的责任大小,且为逃逸事故,目前尚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公安机关未对事故车辆的责任作出认定,本院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确定由目前的五辆机动车辆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即各自承担2 0%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XXXX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XXXX高速公路公司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依照交通法规规定,该公司无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权;应急指挥中心的公告虽然发布在事故发生后,但亦说明高速公路在特殊情形下的重要性,不得随意关闭,且无证据表明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已经达到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程度;冬天路面结冰是一种自然气候现象,车辆驾驶人依照交通法规规定应当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辆驾驶人是否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及路面是否结冰、何时何地结冰、结冰程度如何是XXXX高速公路公司所无法控制,XXXX高速公路公司已在沿途设有警示信息提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宁沪高速公路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关于逃逸车辆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逃逸车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逃逸车辆尚未查获的情形下,逃逸车辆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应由其他侵权车辆共同分担,待逃逸车辆查获后,其他车辆可以再向其追偿。

关于被告XXXX汽运公司提出皖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是XXXX,该车已转卖给XXXX,其公司不知情,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杨XXXX在本案庭审中提出皖s 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是XXXX卖给他的抗辩意见,因XXXXX在其他相关案件庭审中自认是其和XXXXXX共同购买,且XXXX未到庭提出抗辩意见,该事实已由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故本院确认该车的实际车主为XXXXXXX。

因本案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能证明事故车辆无责任,故相关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当在过错责任医疗赔偿限额8 0 0 O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 0 0 0 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 0 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造成多人死伤和车辆损坏(已诉讼),故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金额应预留给相关权利人一定份额,结合中保XXXX分公司、天安保险XXXX支公司、联合保险XXXX分公司已分别赔偿其他案件权利人的情况,本院确认中保XXXX分公司、天安保险XXXX支公司、联合保险XXXX分公司各自在本案中分别赔偿原告死亡伤残赔偿费用1 2 2 2 6元、财产损失5 0元,大众保险XXXX支公司在本案中赔偿原告死亡伤残赔偿费用1 2 5 0 0元、财产损失5 O元。

因XXXX系苏D XXX7号轿车车主,XXXX系XXX雇佣的驾驶员;XXXXX是皖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XXXX汽运公司,XXXX汽运公司应负有监管责任;XXXX系苏XXXX号大客车的车主,该车挂靠在XXX汽运公司,XXXX汽运公司应负有监管责任;苏L 0 XXXX号小客车车主系XXXX个人投资的XXXXX美制衣厂所有,XXXX系XXXX美制衣厂雇佣的驾驶员,故本院确认XXXXX美制衣厂四辆车的车主各自分别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用总额;6 0 8 4 0 0元扣除保险公司本案赔偿限额4 9 1 8 8元剩余部分5 5 9 2 1 2元中的2 0%,即11 1 8 4 6元;XXXX汽运公司对XXXX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XXXX汽运公司对XXXXX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XXXX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XXXXX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_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保X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XXXXX人民币1 2 2 7 6元。

二、天安保险XXX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XXXXXX人民币1 2 2 7 6元。

三、联合保险XX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XXXXX人民币1 2 2 7 6元。

四、大众保险XXX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XXXX人民币1 2 5 5 O元。

五、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XXXXX人民币1 11 8 4 6元。

六、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XXXXXX人民币11 1 8 4 6元。

七、XXXXX汽运公司对XXXXXXX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XXXX人民币11 1 8 4 6元。

九、XXXXX汽运公司对XXXXX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XXXXX和XXXX美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XXXXX人民币1 1 1 8 4 6元。

十_、驳回X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XXXX

审  判  员 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2篇

(201×)建初字第19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XXXX年6月10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12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XXXX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3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XXXX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XXXX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XXXX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XXXX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3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_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201×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3篇

民事判决书

(××××)×民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写明票据名称、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支付人等)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4篇

1、申请事由一: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xxx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额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高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额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额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额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执行申请人:

__x,女,193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______x路20号5号楼2单元302号。身份证:37__________x41

__x,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路20号5号楼2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37__________610

被申请人:

zzzz,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路,身份证号码:37__________117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判决书文号)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80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25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20__年1月13日法院名称做出[(判决书文号)第174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250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________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审)的(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编号),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XXX中“XXXXXX(不服判决的内容,把判决书中不服的内容原文写上)”改判为XXXXXXXX(请求改判的内容)。

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XXXXXXXXXX(上诉法定情形,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诉理由,写清事实及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XXXXXXXXXX(上诉法定情形,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XXXXX(上诉法院)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XXXX年X月X日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5篇

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民事判决书

园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XXXX,女,_年10月1日生,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XXX、被告XXXXXXX、被告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11月2日,被告XXXXXX员工驾车与原告所骑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4505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XXX辩称,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不持异议,被告已实际支付48900元,其中垫付医疗费18900元、交警队预付2万元、交由原告单位转交1万元,鉴定费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XXXXX辩称,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持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需要进一步审核,此外被告已预付医疗费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月2日20时02分,被告XXXX公司员工XXXXXX驾驶苏EXXXXX中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港浪路交叉路口处时,车头与葑亭大道由东向南左转至上述路口处原告所骑自行车相撞,致XXXXX跌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苏州九华医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75361元。204月19日,经苏州同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XXXX因车祸致骨盆多发骨折严重畸形,产道破坏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14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5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伤后4个月。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520元。

XXXXX驾驶的苏EXXXXX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XXXXX公司,该车在XXXXX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XXXXX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XXXXX公司垫付医疗费及预付赔偿款累计48900元。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

在庭审中,被告XXXXXX及XXXXX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183552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医疗费,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票据金额75631元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XXXXX认为其中用血互助保证金8165元不应作为医疗费计算。本院认为,用血互助保证金虽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退还,但在原告提供了未能够退还且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票据的情况下仍属于治疗中的合理支出,应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论处,故被告XXXX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医疗费本院确认为75631元。

2、护理费,原告主张按50元每天计算为7500元,被告对计算期限150天不持异议,但认为计算标准偏高,认可按4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目前本地护工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故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0元,被告对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应根据自身过错分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现行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4、交通费,原告主张543元,被告认为数额偏高,请求法院酌定,本院认为,交通费的支出以治疗、康复所需为前提,以合理为限,原告主张的数额明显过高,根据原告的实际医疗情况,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300元。

5、误工费,原告起诉时主张误工费34432元,为此原告提交了至三年的完税证明,在庭审中原告根据完税证明中所载明的收入状况以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14个月误工费减去该14个月中实际领取的.收入计算为元,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该计算方式及数额均不持异议,故对于误工费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损失累计为:

75631+1620+2400+7500+300+元。以上损失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故应由被告XXX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扣除已预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XXXXX仍应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元应由被告XXXXX原告XXXXX根据责任比例分担,因原告系非机动车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XXXXX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元(*70%)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8900元,被告XXXXX尚应赔偿元。

依据《_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_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XXXXX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元;

三、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3333元,由原告XXXX负担1633元,被告XXXX负担17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XXXXX应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向支付原告XXXXXX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_《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550101040009599.

审判员XXXXXXX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6篇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 范 文 】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_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7篇

民事判决书上诉状

上诉人:野菜(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县妙高街道君子路茗月山庄***********。公民身份证号码:*************** 手机:***********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系行长,电话:*******。委托代理人李**,**农行职工。

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家庭住址:**县北界镇**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9月16日作出的(2013)丽遂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 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

2. 请求确认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保证人)的担保行为不成立。

3. 上诉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事实部分。8月12日,毕**找到野菜,说要向**农业银行贷款,请求野菜为其担保。出于亲戚关系,野菜表示同意。到了银行,毕**说不是用自己的名字贷款,是以同村人胡**的名字贷款(因为对方有林权证,可以优惠)。野菜想想也有道理,于是提笔签字,一式多份(野菜有过贷款经历,银行借款合同都是一式N份)。签字时合同书全部空白,毕**和银行信贷员解释说,后续工作他们会完成,补填内容,担保人只管签字就行。

207月的一天,**农行打电话给野菜,说有一笔以郑**为借款人、野菜为担保人的金融借款,本息全未归还,需要到银行去签个字。野菜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到银行经过确认才发现,该笔借款日期与胡**那笔借款日期为同一天,郑**与胡**同为北界镇**村人。由此野菜才明白,当初受了毕**和农行信贷员的蒙蔽,在为胡**一笔借款签字的同时,无意中签了两份!而毕**与银行信贷员补填合同内容,在野菜全然不知的情况下,伪造出其为郑**借款提供担保的既成事实。

2. 理由部分。(以下称野菜为上诉人)

①。 上诉人作为保证人,与借款人郑**素不相识,相关保证手续皆由银行信贷员与第三人毕**一手操办。上诉人出于情面,为的是毕**担保,而不是郑**。虽然上诉人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字,但上诉人从未与借款人达成允诺,也未与他一起到银行签字,参与担保方式违规。银行信贷员明知这一情况,而予以默许,系明显违规操作。

②。 上诉人是在被蒙蔽、受欺骗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签字担保的。当初,毕**只对上诉人说为胡**一笔贷款担保,根本未提及郑**。上诉人不明就里签字时,银行信贷员没有做任何提醒(该信贷员与毕**相熟,不排除串通嫌疑)。对于违背本意的签字,以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上诉人坚决不予承认。并且,以空白合同书让保证人签字,之后再补填合同内容,银行违规在先。

③。 在银行向法院提供的系列书证材料中,《保证人同意保证书》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非上诉人亲笔签名,系伪造。这两份材料与借款合同上的担保条款相互印证,显然非常重要。伪造如此重要的书证材料,恰恰证明了上诉人未同意为借款人担保,也未承诺与借款人共同还款,无需承担责任。至于伪造签名如何产生,银行信贷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证人同意保证书》属于补充材料,对主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对此上诉人不能认同。**县法院在这里混淆了概念,有失偏颇。该附属材料不影响的是借款条款,但对担保条款产生显著影响。试问,如果上诉人在《保证人同意保证书》上签字“不同意”,难道也不影响合同的担保效力吗?

④。 查阅**农行与借款人郑**的个人信贷业务面谈记录,在银行提问“您本次申请贷款采用何种担保方式?”时,郑**没有回答,说明他未认定上诉人与之具有担保关系。在借款人没有认定的`情况下,银行又涉嫌伪造担保人签名,违规行为十分明显,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后果。

另据面谈记录显示,借款人月收入8333元,家庭财产40万元(房产30万元,其他收入10万元)。借款人出具的“个人收入及相关情况说明”中,培育毛竹年经营收入约40万元。这两份材料,经过借款人与银行双方认可,属可信材料,说明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材料如有不实,由银行方面与借款人负责。

⑤。 借款人提供用于抵押的林权证,非其本人的林权证,不具有抵押权限。**县农行在办理借贷手续时未予甄别,也未告知上诉人,对此应负责任。实际上,担保人到银行签字时,信贷员若告知这一情况,担保人便不会签字。

⑥。 非常重要的一点:该笔5万元贷款下发后,毕**、周**夫妇向郑永祥出具了5万元借条,借条上特别注明,是毕**以**的名义向银行借的款。借条的存在,充分证明了5万元借款的去向,以及相互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是银行与郑**,郑**与毕**、周**之间的关系。因此,该笔金融借款与郑**、毕**和周**有关,而与上诉人野菜无关。(该证据**县法院已经收集,但未予评析)

⑦。 当前,在众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财政供养人员已经成为“弱势群体”。**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厘清事实,也不分主次关系,在借款人完全具有还款能力、没有出现重大不利情形的情况下,判决让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当于纵容恶性金融纠纷,变相鼓励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因为--反正有担保人兜着!

综上所述,在本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县农行在办理借款合同之担保手续时,多处明显违规操作,责任重大;上诉人不具有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主观意愿,自始至终处于被蒙蔽之中,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成立;银行发放的5万元借款去向清楚,郑**与毕**、周**夫妇之间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由此可证,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县法院一审判决没有厘清事实,有失公允,故特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所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8篇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19篇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XXX元。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支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XX元,由原告张三承担XX元,被告李四承担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如果是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本段表述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备

审判员:关羽

人民陪审员:张飞

(如果是简易程序或者小额诉讼程序,落款只落一个审判员)

X年X月X日

(XX人民法院印章)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20篇

道路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通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XX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X大道中段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XXXXXXXXXX。

原告刘XX与被告濮阳市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崔新江、被告XX公司、被告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3月18日5时10分,被告XX公司的司机栾XX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车牌号为豫XXXXXX2豫JXXXXXX挂)行驶至通州工六环路附近时,与王XX所驾驶的属于原告的大货车(车牌号为冀XXXXXX)相撞,造成我方车辆和所载货物严重损失。后经交通队认定,栾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重型半挂车(车牌号为豫JXXXXX豫JXXXXX挂)的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强制险投保公司为被告保险公司。此次事故给我方造成严重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35700元、货物损失费16000元、货物转运、装车费3000元、停车费10000元、交通费3150元、停运损失费10000元,共计7785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可。肇事车是我公司的,栾XX确是我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属于职务行为。对于原告的合理的损失同意赔偿,不合理的损失不同意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可在元强制险范围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203月18日5时10分,被告XX公司的司机栾XX受公司指派驾驶其公司的重型半挂车(车牌号为豫XXXXXX2豫XXXXX挂)行驶至通州工六环路附近时,与王XX所驾驶的属于原告的大货车(车牌号为冀XXXXXX)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和车载货物受损。后经交通队认定,栾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车辆修理费33680元、货物损失费10000元、货物转运、装车费1000元、停车费10000元、停运损失费6000元(一个月),共计60680元。

另查:肇事车辆(车牌号为豫JXXXXXX豫JXXXXX挂)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理费发票、保险公司关于财产损失的确认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施救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XX公司的司机栾XX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导致原告财产受有损失;依据交通队责任认定,鉴于栾XX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故被告XX公司作为栾XX的雇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应在肇事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财产损失赔付4000元。原告要求的货物转运、装车费由本院酌定为1000元;停运损失费按一个月停运计算酌定为6000元。原告要求的交通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支付原告刘XX车辆修理费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濮阳市XXXX公司给付原告刘XX剩余车辆修理费、货物损失费、货物转运、装车费、施救停车费、停运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六千六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七十三元,由原告刘XX承担二百一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濮阳市XXXX公司负担六百五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21篇

民事判决书改革的理性思考

[关键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判决书;理性;改革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和总纲。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二是关系发生具有自愿性,三是内容性质具有可协调性[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民事判决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判决书的`决定作用。倘若民事判决书不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将会直接影响其实体法律价值的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呈现出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也决定着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的千变万化。这些千变万化的情况不会自动生成在民事判决书中,而是需要通过民事判决书理性、统一、规范的结构模式,为法官具体制作判决书提供操作依据,并由此实现民事判决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动反映,这种能动反映的方式既有直接反映,又有间接反映[2].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衡量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透视民事判决书规律性的重要根据

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颁布的民事法律,审理民事案件,对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制作民事判决书,必须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判决书的重要连结点,是研究民事判决书改革的一个重要进路。

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案件种类多种多样,使得民事判决书的个性色彩十分明显,这种状况正是由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的属性决定的。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种类上具有多样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所以具体制作判决书时,判决书个性色彩的展示并非绝对的随意,而是应该依照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的基本分类,首先要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又要体现灵活性,体现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这里的规律性与灵活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精神,也是评价民事判决书实体法内容的重要依据。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规范民事判决书制作要素的重要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法律的社会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标志,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依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相关联的,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体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民事义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体现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民事判决书的主题及制作目的,正是为了体现法院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分析分析认定的结论,反映法院对具体民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因此,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必须体现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反映权利主体

[1] [2] [3]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第22篇

一份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1)芙民初字第XXX 号

原告张三。

委托代理人黄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委托代理人王五。

封及进行第二次抵押贷款所花去的办理费用45000 元;3 、张三需承担诉讼费5000元。

此后的房屋买卖交易中,李四从XX省XX市飞往XX市与张三一步协商。后因过户税费的负担事宜协商不成,双方最终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三遂要求李四返还已经转账的5 万元。李四则要求张三赔偿从XX市飞往XX市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及相关损失。双方就此协商不成,酿成纠纷,形成诉讼。

关于张三于2011年1 月6 日向李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存入的5 万元款项的性质,张三主张系预付购房款,并认为在双方因过户税费负担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四理应归还。张三为证明如上主张,提交双方曾经发生的来往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手机短息显示:

2011年1 月6 日15时37分,从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已打款,请查收”。

2011年1 月6 日15时57分,从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收到,谢谢”。

2011年1 月13日9 时47分,从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你发来的信息已看!谁过分你本人恐怕不会明白……总之,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XXXXX 号房不卖了,是你的权力,我并不强求,但是,我要提示你的是:我打给你的伍万元房子预付金请你今天务必将此款退回到我的账户上!这也是我的权力……!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 户名为:张三!”。

2011年1 月16日17时31分,从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因个人的不成熟及公司事务给你们带来的不愉快表示歉意。”

李四则主张该5 万元系购房定金,双方最终协商不成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因就在于张三不讲诚信,因而已付购房定金不应返还,并认为张三应当承担李四因与张三买卖房屋事宜而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等损失,为此提供了飞机票、住宿费等票据作为证据。

双方没有签订金额为5 万元的书面定金合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银行汇款凭证、手机短信、费用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三与李四就买卖房屋XXXXX 号房一事友好协商,达成了房屋总价款232 万元、先付5 万元的共识。张三依约给付了李四购房预付款5 万元。此后,双方因房屋过户税费负担事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以至于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过户房屋。在此情况下,依照《_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李四应当将预付购房款5 万元退还给张三。因此张三关于返还预付购房款5 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李四辩称本案讼争的5 万元款项系购房定金,并且认为双方最终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张三不讲诚信造成,因而不应退还。对此本院认为,《_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金额为5 万元的书面定金合同。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所涉的5 万元款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定金性质,因而不是定金。相反,双方关于本案所涉5 万元的协商过程足以表明系预付购房款。因此李四有关本案所涉5 万元系定金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李四辩称双方在交易中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应当由张三承担。对此本院认为,如此要求系对张三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要求,与本案张三根据附随义务规则要求返还预付购房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而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_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三预付购房款50000 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可

注:法院受理本案后,鉴于双方争议的标的并不大,法官于是在张三和李四之间来回做了很多次调解工作,竭诚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遗憾的是,双方因意见分歧太大,最终还是未能调解成功,以至于法院不得不作出判决。

比较有意思的是,本案一审宣判时,被告李四的委托代理人王五代为签收了判决书。就在签收判决书后的当天,王五致电法院称,经向远在外地的李四报告,李四表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但希望当天就能领取扣除判决义务款项51095 元之后的财产保全担保款余额3905元。法官回复表示还是要等到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限,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才能办理上述款项的给付手续。李四一方没有异议。一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张三、李四及财产保全担保人同时来到法院,共同办理了上述判决义务的给付手续及余款退还手续。

感谢当事人对本案法律事实的尊重!

感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关于自觉履行(2011)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决的报告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法院审理,(2011)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愿意自觉履行上述判决。现将与实际履行有关的事宜报告如下:

在张三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一开始是冻结了李四的一套房屋。后李四为了解冻房屋,提供现金到法院账上作担保。由于李四身处外地办事不便,实际交至法院账上的55000 款项,是李四委托其朋友赵六交的,因而法院出具的收据上交款人姓名也是赵六。在赵六向法院交纳55000 元后,李四在第二天就另行将55000 元给付了赵六,因而如今在法院账上的55000 元担保款,已实际是李四自己的款项。

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决,李四应当给付张三购房预付款50000 元、诉讼费1095元,合计51095 元。现李四主动履行上述判决,愿意从自己在法院账上的55000 元款中给付张三51095 元,余款3905元,则由李四的全权代理人王五办理手续领取支票即可。

张三受领李四给付的执行款50195 元,由全权代理人黄峰律师代为办理手续领取支票。

特此报告。请予准许。

原告方:张三

被告方:李四

财产保全担保人:赵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