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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25篇)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篇

答辩人: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元,现市值大约为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篇

注: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法人的项目填写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

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

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

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3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4篇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室内的柜体定制工作及室内门改造工作(具体承揽工作详见报价表)。根据施工流程,被告所承揽的工作只能在室内所有基础装修施工完成后,方能进行施工。但由于原告与第三人合作的基础装修设施一直未能完工,导致被告的施工条件无法达成,因而始终无法进场施工。期间,被告多次与原告就此事进行沟通,但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起,都毫无进展,导致被告施工一直无法如期进行(有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在被告,而在原告。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所承揽的工作若需完成必须依赖于原告所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条件,但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的施工条件一直无法达成,原告未履行协助义务造成被告未能按时完工,则履行期限可以顺延,且由此造成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二、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65000元后,被告便按照与原告的约定开始准备施工所需工作,具体包括设计方案的准备、定制材料的制作与加工,并联系施工工人进行相关施工工作,其中已支出的费用包括设计费17000元(设计图纸费用、设计师去工地现场服务费用)、木门拆运费用1490元、木门工厂改造费用3660元,以及定制柜双饰面板材费用、运输费用、着色板材费用等加工费用25676元,共计47826元(详见加工清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支出费用47826元,该费用为被告的直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被告的损失应当从原告已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此原告要求返还第一期全部工程款6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

三、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3日,因爆发新冠疫情,政府实施了疫情封控政策,全城居家隔离,无法正常施工,该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且上述已经阐明,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是由原告造成的。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700元”的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室内门,原室内门为房屋自带,原告要求室内门与室内定制柜体颜色一致,但原告认为制作新的木门费用比较高,因此根据原告的要求,为了降低费用,由被告将室内所有门板拆除运送到工厂重新做颜色。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室内门并安装至正常使用,被告可以配合,但原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综上,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观点鲜明,理由充分,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故,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立即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让答辩人在本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以上答辩状内容仅供参考,每起案件的情况不同,所以答辩状的书写内容肯定也是不同的,如果不会写的,建议可以咨询律师,或者直接让有经验的办案律师进行代拟答辩状。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5篇

答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岁,民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的借款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出示的所谓借条纯系伪造,真实性不认可

______年至______年被答辩人任答辩人公司总经理,全权管理公司的生产、运营工作,公司财务收支均需被答辩人签字确认。被答辩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财务资料、财务专用章全由被答辩人掌控,公司账目核算不规范,现金管理极度混乱。

______年,答辩人公司因人事变动,免去被答辩人职务。为此,被答辩人耿耿于怀,利用职务之便私盖财务专用章,伪造一系列“借款证据”,设计一出与答辩人之间的借款纠纷。

首先,被答辩人出具的“集资款”收据(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真实性不认可。答辩人作为公司法人,向职工集资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答辩人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过集资,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集资款收据纯系伪造。即便真有所____________元的.“集资款”发生,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笔款项早已连本带利收回。其次,被答辩人出具的七份“_______银行现金交款单”纯系伪造。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与答辩人公司原始凭证内容不符:一是记录内容不一致;二是没有银行盖章;三是表格制式从______年到______年全是统一格式,没有变化;四是被答辩人出具的银行现金交款单为第二联“贷方凭证”,应为银行存根,被答辩人无权获取。以上种种,足以证明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的虚假性。再者,被答辩人出具的2份借条(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也系伪造:一是该2份借条记录内容存有歧义;二是没有原始的收入、支出凭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可。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可能要承担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利用职务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乱、账目核算不规范之机有大量舞弊行为。通过审计发现,由被答辩人领取将近三十万的现金没有支出凭证,还有几十万的现金支出没有任何人签字,无法确认现金流向。被答辩人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为此,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侵占公司财产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借条纯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伪造,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并追究被答辩人伪造证据的责任。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6篇

答辩人: 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住址(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只写:“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如委托代理人有两人的,接着列写。”)

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________提起_______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出生日期: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7篇

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_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xx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11月,答辩人批准xx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被答辩人曾就与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12月1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8篇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案件当事人另有规定),可以提出答辩状,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驳。

被告或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被告对受诉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答辩状

(一)概述

民事答辩状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或上诉人的上诉予以答复和辩驳的法律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辩状的提交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答辩状应在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起诉书或上诉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

虽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辩书对人民法院的审理并无影响,但从答辩人的角度而言,答辩状的制作使用却是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最好途径,因此如需书面答辩,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交给法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写作内容与制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内容。

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

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某案进行答辩。

2 .正文

(1 )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原告、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的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这是答辩人在阐述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应写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并加盖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

(1)本答辩状副本份数。

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其他当事人(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2)其他有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9篇

答辩人: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________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被答辩人诉状中所称的感情完全破裂,而是考虑到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家人现在想极力拆散这段姻缘的不正常想法和现状,考虑到想为我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温馨的家庭生活环境才同意离婚。

答辩人想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并由双方亲友认可后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但由于被答辩人听信他人闲言,加上没有固定工作,导致性情孤僻猜忌,经常为家庭琐事挑起家庭纠纷。直至答辩人收到起诉状之日,答辩人仍相信被答辩人是受他人挑拨一时意气用事。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感情再好的夫妻也难免有矛盾,有摩擦有争吵在家庭生活中并非不正常的事,并不能因此说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上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因为家庭琐事几乎很少发生争吵,大多数都是被答辩人被其他人尤其是其母亲、胞姐说教、闲言后就会挑起与答辩人的争吵。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说的______年______月发生的争吵,也是由于被其家人说教闲语后由被答辩人挑起的。这次事情之后,由于当时答辩人带着小孩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期间答辩人的父母胞弟都曾多次联系被答辩人,希望能回到婆家居住,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都不予理睬。没想到,不久之后答辩人就收到一纸诉状。

答辩人一直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才能修得共枕眠,答辩人十分珍惜和被答辩人的缘分,尤其是现在还有尚咿咿学语的孩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直感情很好,也有共同的生活目标,答辩人想不出能有什么严重的矛盾使得双方要以离婚的方式才能解决,也无法相信被答辩人竟然如此置夫妻感情、父子感情于不顾,为莫须有的家庭琐事要对簿法庭。既然被答辩人执意如此,尤其是被答辩人的家人,不但不为其至亲的婚姻祝福,还推波助澜,答辩人认为即使现在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要求,被答辩人和其家人也不会善罢甘休。考虑再三,为了答辩人和孩子有个更平和融洽的'家庭成长环境,答辩人愿意成全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同意离婚。

2、婚生子____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定期给付抚养费。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日生育一子____________,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孩子刚刚满岁,而且一直由答辩人直接抚养。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从照顾孩子的衣食起居直到现在孩子上幼儿园,都是由答辩人在承担。而被答辩人却对孩子漠不关心,不仅平时对小孩缺乏关注照顾,甚至孩子生日、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都未与孩子一起度过,甚至电话都没有打过,可见被答辩人对亲生孩子的感情冷淡到何地步!

第二,答辩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被答辩人却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三,被答辩人有抽烟的不良嗜好,烟史多年,且烟瘾很大,即使在答辩人怀孕期间,也无法戒掉。如果小孩跟随父亲生活,将对小孩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3、请求法院判决将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自______年______月起由答辩人一人承担的孩子的营养、教育、医药、日常生活费用共计____________元的一半(因答辩人从未料想到被答辩人会提起离婚诉讼,所以大部分孩子日常开销的收据发票并未有意保存,现将部分现有收据发票附上,作为小孩每月基本生活、教育、医药等费用的标准。

1)生活费用:_________元/月,共计__________________元。

2)教育费用:_________元/月,共计__________________元。

3)医药费用:_________元/月,共计__________________元。

共同财产情况:_________

1)婚后购买的家具一套,现市值约____________元;

2)婚后购买一辆车一部,现市值约为____________元,一直由原告使用;

3)婚后购买摩托车一部,现市值约为____________元,目前由答辩人使用。

另外,因结婚前答辩人娘家购置了一套家具作为嫁妆赠与女方,此为答辩人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原告现在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以此为戒,不要再杜撰事实,混淆视听,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恳请法院核实上述答辩意见并采纳。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0篇

答辩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1篇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住址(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只写:“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如委托代理人有两人的,接着列写。”)

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________提起_______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的特征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提起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 则 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2篇

答辩人:杨某胜,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旧县镇xx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刘家堂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xxx”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3篇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

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20xx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反诉,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答辩人在20xx年6月8日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xx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6月13日二次开庭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反诉案,提出三份证据,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上诉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质、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等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适用《_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x日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4篇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

法定(或委托、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与答辩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职务)。

答辩因原告________提起_________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5篇

答辩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PM工业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P市X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D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吨16,9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D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的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点之间的运费是每吨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付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R公司

xxxx年8月29日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6篇

答辩人:宜昌三峡拍卖行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强华大厦17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曼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学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道炎,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我拍卖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敬请人民法院合议庭考虑。

一、被答辩人在参加拍卖时已经知道《原房产证》(见证据一)确定面积,但由于拍卖后需重新办理《新房产证》(见证据二),具体面积无法确定,因此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见证据三)中并没有约定具体面积而是“面积以房产证为准”,根椐合同解释原则这里所说“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应是以新房产证为准而不是以原房产证为准。若以原房产证面积为准即被答辩人在诉状所陈述面积,双方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就已经能够直接填写原房产证面积,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所谓特别约定“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因此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应解释为面积以新房产证面积为准。同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拍卖成交后实际结算是按新产权证面积平方米进行结算的。所以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应给付答辩人购房款平方米×2080元/平方米=元,同时给付答辩人佣金(手续费)元×3%=元,加上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办理房产证垫付应由被答辩人负担的税费元(见证据四)。被答辩人应付答辩人共计元,被答辩人实际付款735000元,仍欠答辩人部分拍卖款。

因为被答辩人尚未付清拍卖款,故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依法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也只有宜昌市中级人民依法作出裁定并且送达本案被答辩人后拍卖才正式生效),更不可能在被答辩人将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被答辩人。无论是答辩人还是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能在被答辩人尚未付清拍卖款情况下移交标的物。被答辩人向贵院提出起诉第三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虽然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原承租人向被答辩人移交部分拍卖品,但这并不意味着市中院或者答辩人应该移交。

三、答辩人不承担所谓装修及门面房电气设施损失。

被答辩人关于门面房电气设施及装修被撬损失并不存在。因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答辩人拍卖标的物为房屋,在委托拍卖时现状即是这样。

四、假如被答辩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交清拍卖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的,其实物及时移交义务由人民法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第30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等。结合本案实际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将差价全额交付,所以市中院至今没有裁定拍卖成交,其所谓损失并不合法存在。因为委托人宜昌市人民法院同时也是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依法缴清拍卖款后没有依法于拍卖成交后即时裁定拍卖成交,也没有对被执行人天龙贸易公司拒不移交的行为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造成被答辩人损失,可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答辩人并无法律和合同义务为被答辩人土地使用证。依据法律规定即便买卖生效后办理土地使用证义务由被答辩人承担。根据《_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_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拍卖被执行人天龙贸易公司以拔划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附着房产时,应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并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伍家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买卖未生效。买卖确认未生效后应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返还被答辩人缴纳房款,被答辩人返还已经实际占有房产。至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依法办理审批程序情况下委托答辩人进行拍卖应承担何种责任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答辩人不赘述。

若答辩人即受让方于一审辩论结束前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程序的,伍家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前述买卖行为有效,但依法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宜昌市伍家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宜昌三峡拍卖行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7篇

答辩人: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8篇

答辩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地址:XX市X区X街X段X里X号。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X区工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系X区工商局副局长,现住X市X区X街X号,办公室电话:XXX,邮政编码:XXX。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X市机械服务中心。

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所从事的经营贸易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与《XXXXX》第×条第×款之规定相违背,应当受到罚款处罚。

我局工作人员在查验上诉人与其客户的经济合同时,发现上诉人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即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贸易活动。

我局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在获取确凿证据之后,经我局局委会研究决定,给上诉人予以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罚,并在正式向上诉人宣布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予以送达。

二、我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正确,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

我局确认上诉人违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调查材料)。

近年来,上诉人未经工商部门许可,多次违法从事贸易活动,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曾向X市有关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问题。

其实,他们只是找到XX单位一位领导,这位领导写了一张便条,他个人认为可以经营。

但这不属他的管辖范围内的事,况且,他的批示,又不代表他所在单位。

而上诉人经营范围问题,归我局管理。

故X领导的批示无效。

其次,我局对上诉人违法经营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即第X条第X款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罚,没有对上诉人进行非法侵害。

因此,我们不能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根据以上答辩理由,我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

委托代理人:赵X

一九九二年×月×日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9篇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对于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签订书面协商协议;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以最大限度保护单位利益。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

法定(或委托、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与答辩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职务)。

答辩因原告________提起_________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案件当事人另有规定),可以提出答辩状,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驳。

被告或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被告对受诉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答辩状格式

x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民事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xx诉答辩人及聂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本次事故答辩人无异议。

xx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

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

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

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

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

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

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

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定标准》(GA/T800-);

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

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

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

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③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

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

1、医疗费用元、伙食补助费300元。

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

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承担范围,且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故答辩人及各被告都不应承担。

6、复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且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故不予以认可。

7、诉讼费及送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答辩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不是侵权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故不承担该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 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x

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答辩人因xxx诉蒋伦芳的遗赠纠纷案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xx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1、xx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遗赠人xx与被告xx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_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xx年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_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xx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遗赠人xxx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xxx合法的财产继承权。

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应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xxx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遗赠人xxx与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xx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

此外,在20xx年春节,xxx与xxx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公证遗嘱应不予采信。

3、遗嘱里涉及的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4. 遗赠人xxx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xxx与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_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则,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xxx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泸洲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xxx 20xx年11

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宜昌三峡拍卖行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强华大厦17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曼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学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道炎,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我拍卖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敬请人民法院合议庭考虑。

一、被答辩人在参加拍卖时已经知道《原房产证》(见证据一)确定面积,但由于拍卖后需重新办理《新房产证》(见证据二),具体面积无法确定,因此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见证据三)中并没有约定具体面积而是“面积以房产证为准”,根椐合同解释原则这里所说“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应是以新房产证为准而不是以原房产证为准。若以原房产证面积为准即被答辩人在诉状所陈述面积,双方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就已经能够直接填写原房产证面积,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所谓特别约定“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因此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应解释为面积以新房产证面积为准。同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拍卖成交后实际结算是按新产权证面积平方米进行结算的。所以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应给付答辩人购房款平方米×2080元/平方米=元,同时给付答辩人佣金(手续费)元×3%=元,加上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办理房产证垫付应由被答辩人负担的税费元(见证据四)。被答辩人应付答辩人共计元,被答辩人实际付款735000元,仍欠答辩人部分拍卖款。

因为被答辩人尚未付清拍卖款,故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依法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也只有宜昌市中级人民依法作出裁定并且送达本案被答辩人后拍卖才正式生效),更不可能在被答辩人将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被答辩人。无论是答辩人还是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能在被答辩人尚未付清拍卖款情况下移交标的物。被答辩人向贵院提出起诉第三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虽然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原承租人向被答辩人移交部分拍卖品,但这并不意味着市中院或者答辩人应该移交。

三、答辩人不承担所谓装修及门面房电气设施损失。

被答辩人关于门面房电气设施及装修被撬损失并不存在。因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答辩人拍卖标的物为房屋,在委托拍卖时现状即是这样。

四、假如被答辩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交清拍卖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的,其实物及时移交义务由人民法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第30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等。结合本案实际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将差价全额交付,所以市中院至今没有裁定拍卖成交,其所谓损失并不合法存在。因为委托人宜昌市人民法院同时也是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依法缴清拍卖款后没有依法于拍卖成交后即时裁定拍卖成交,也没有对被执行人天龙贸易公司拒不移交的行为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造成被答辩人损失,可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答辩人并无法律和合同义务为被答辩人土地使用证。依据法律规定即便买卖生效后办理土地使用证义务由被答辩人承担。根据《_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_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拍卖被执行人天龙贸易公司以拔划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附着房产时,应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并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伍家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买卖未生效。买卖确认未生效后应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返还被答辩人缴纳房款,被答辩人返还已经实际占有房产。至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依法办理审批程序情况下委托答辩人进行拍卖应承担何种责任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答辩人不赘述。

若答辩人即受让方于一审辩论结束前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程序的,伍家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前述买卖行为有效,但依法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宜昌市伍家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宜昌三峡拍卖行有限公司

注: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法人的项目填写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

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

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

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盛龙,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13648622071,13322028022。

原告林开春诉答辩人(下称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其诉状现作如下答辩:

下半年,琼中县交通局为建设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向社会招标。我司为承揽该部分工程,也参加招投标活动。10月21日,我司按照招投标的要求以公证授权的形式委托我司海南办事处的欧宇航代表我司在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至三联、乌石农场十二队至大墩、长本线K21+000至响土等20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第一合同标段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经现场考察后,我司编制投标书并由欧宇航代表签署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同年11月6日,欧宇航代表我司参加在海口市金景湾大酒店一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开开标活动。11月9日,琼中县交通局公示第一合同段第一中标侯选人为我司。年11月15日,我司接到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要求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递交履约担保后于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携带中标通知书至海南省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路160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同年11月29日,我司欧宇航作为授权代理人与琼中县交通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我司同日开工施工,5月13日进行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我司没有委托黄永平进行施工,更没有委托黄永平以“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交通局朝参公路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购买材料。原告诉称我司承建了该公路工程,黄永平作为代理人全程负责该公路建设工程,这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公路通畅工程由我司中标承建后,我司并没有将该工程转包,也没有分包,更没有委托黄永平进行建设,而是由我司独立完成。

原告与黄永平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在我司所施工的公路工程供应石料同样没有事实根据。我司承建该公路施工中没有向原告购买石料,也没有委托黄永平向原告购买过石料,因此黄永平有否向原告购买石料,所购买的石料用于哪里都与答辩人无关。至于黄永平单方称购买石料是代表我司承建该公路,对于我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与我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黄永平委托他人先后分两次共付款2500元也都是其个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我司完全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我司没有委托黄永平承建我司中标承建的公路工程,也没有委托其向原告购买石料,黄永平向原告购买石料所欠的材料款属其个人民事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故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第六十五条及《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9月28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如下:

答辩人的营业执业照副本(复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2份);

投标文件(复印件2份);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2份);

公证书;(复印件2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的告知函;(原件1份)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由)

三、(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此致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答辩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名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xxxx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xxx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xxxx年9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xxxx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xxx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xxxx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Q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84,元。而截止到xxxx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黑龙江省J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黑龙江省J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xxxx年12月12日

答辩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PM工业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P市X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D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吨16,9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D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的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点之间的运费是每吨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付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R公司

xxxx年8月29日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周军诉答辩人及聂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本次事故答辩人无异议。聂提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定标准》(GA/T800-);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③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

1、医疗费用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承担范围,且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故答辩人及各被告都不应承担。

6、复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且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故不予以认可。

7、诉讼费及送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答辩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不是侵权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故不承担该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 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

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20xx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反诉,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答辩人在20xx年6月8日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xx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6月13日二次开庭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反诉案,提出三份证据,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上诉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质、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等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适用《_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x日

答辩人:单**,男,56岁,汉族,农民,住所在克旗新开地乡双山子村二组

答辩人因上诉人毛**不服(20**)克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否与答辩人的林权证一致的问题;

1、 因双方均对树的采伐地点‘东道沟阴坡’没有异议,‘东阴坡’就是‘东道沟阴坡’的简称,而不是两个名称,也不是如上诉人所说的相反。

因当地根本就没有‘东阳坡’这个地名,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东阴坡’误写成‘东阳坡’是正确的,因当时是人工书写,而非电脑打印,笔误原因是填写人的‘日’与‘月’的书写错误所导致的。

2、上诉人强调的应以‘坝沿’作为认定树的所有权的依据是错误的。

因为在林中并没有永久性的‘坝沿’存在,所谓的‘坝沿’只是临时用来排水用的,在林中就有多条,而此林权证是前发放的,所以,上诉人主张仅以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条‘坝沿’作为确权的住所是得不到林业部门、政府及村委会和相邻权人的认可,所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3、一审法院经过同政府、村委会、林业部门到现场勘查,又找来同村的与答辩人相邻编号的林权证进行反复对比,认定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在答辩人的林权证所载的四至范围之内,所以,判决争议树的所有权是归答辩人所有是正确的,并无不妥之处。

二、一审法院并未认定争议树归毛凤景所有,在一审质证时,答辩人也没有提出对毛凤景与毛凤文的委托书无异议。

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找不到上诉状中所提到的‘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树为毛凤景所有’,如果有,就请指明判决书中的具体位置。

另外,对于委托书的问题,答辩人在当庭质证中就对真实性表示了异议,认为此委托书是上诉人故意伪造的,而上诉人不能说清委托书的来源及出处,而且又是在举证期满后,第二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的,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是正确的。

在开庭质证时,答辩人曾提出要进行对委托人毛凤景的笔迹进行对比鉴定,审判长回答说‘没有必要’。

三、关于现场勘验

在第一次开庭辩论中,因双方各自出示了林权证书,而且答辩人提出自己的林地与上诉人的弟弟毛凤景的林地没有互相连接之处,也就是说并不相邻。

但上诉人否认,并坚持说争议的树林是在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如此一来,双方没有一个无争议的林地平面图。

无奈,一审法院在休庭后到现场进行勘验,所以,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并不是有意偏袒答辩人,是为了查清争议事实而进行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并不违法。

四、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

双方争议的杨树50棵所在位置处于答辩人林权证所标明的范围内,与相邻的李荣华、孙玉海、宋清瑞等林权证及相应的林木位置互相印证并且吻合,已经排除了该50棵树位于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的可能。

反之,毛凤景的林权证所指明的林木范围并不与答辩人的林木范围相连接,中间还隔着张玉林等人的林地,按照上诉人所指‘坝沿’属于毛凤景林木边界理解,那么,毛凤景的林地范围就须将张玉林的林地包含在内,但是,毛凤景的林权证却标明‘西邻张玉林’,完全否

定了上诉人的说法。

又因相关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改制后确认的,并由本林业部门颁发相应证件确认林木所有权人,只要对相邻的所有权人证件进行比照,就能明确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至于地名的不一致说法,只是个人对同一地名的称呼不一样而已。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所争议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能够与相邻所有权人的林权证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认定此部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关于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因上诉人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并没有予以支持,所以,答辩人将重新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总之,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无理之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答辩人: 年12月19日

一审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张**,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香元市碧贵园。

被答辩人:陈**,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香元市雅乐居。

因被答辩人陈挺丰不服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香中法民一初字第199号]而提起上诉,因就被答辩人的上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我尊重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服从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香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数额虽与理想中有差异,但我尊重法院的判决,相信我们的法院是公正。

为了这场官司,我不知渡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生活上的压力、精神上的压力,已经压到喘不过气来。

更甚的是,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从来没有在女儿面前讲过被告一句坏话,提过一个不是,每天都强颜欢笑,百般掩饰。

更可悲的是,我为自己的权益要每天研究法律,摸着石头过河,回想起当初,创业的艰难,每天为了以后的好日子贪早摸黑赚钱。

现在日子好了,却要。

(我的泪落满彻骨的痛)。

相反,被告用共同创造的钱来雇请专业律师,为的是强占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实在可悲!实在可笑!幸好,香元市人民法院能主持正义,还我一个公道。

二、 法院的案由不会影响处理结果。

我到法院立案,并没有选择案由,案由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案情定的。

被答辩人的上诉状列出一大堆的理由,我不懂,我可以说的是:被告(律师)就是这样鸡蛋里挑骨头。

一个明眼人都知道不足为道的事情,却被他们这样说三道四,真不知那些人究竟是读什么书的(这句话是帮法院讲的)。

但从这一点,大家可以想象我在这场官司里承受着多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庭审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就是怕对方抓住一点点话题,小题大作,大条歪理,造成我取不到我应得的财产份额。

在这场官司中,我也知道可以请律师来衡量哪些东西可以讲,哪些不可以讲,但我确实舍不得再花那么多钱的才请律师,要知道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才几百元,请一请律师已经花费了我一年的工资收入,我确实花不起,也不想花。

我对法院的处理是没有意见的。

三、 如果确是共同财产就始终都是共同财产,不会因时间或者起诉的次数而改变。

被告在上诉状中所讲的《婚姻法》的法律理论,我认为是这是曲解法律,与实际相矛盾。

其实大家都知道,那间厂其实就是我与被告共同开设的,由于要办成有限公司才将他父亲加入来占10%股权,他父亲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完全没有出钱,也完全没有参与经营、参与分红。

要搞离婚啦,被告马上将用他名义登记的股权转给他父亲,个中的用心相信有点知识的人都明瞭。

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意图逃避财产分割的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所以,利用隐藏、转移、伪造债务等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仅要受到道德的遣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相反,我等同于在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白白看着辛辛苦苦创造的财产就这样被转移了,我一直都以为我与被告之间打官司的事,不要再牵涉更加多的人,所以我采取低调的态度,只要求转移后的资产,而没有申请撤销那个股权转让。

为此我已经作出很大的让步,我知道如果我行使撤销权的话,我还可以追到公司这几年的生产收益,这点被告应该十分清楚。

当然,被告现在的行为,将使我保留追究的权利。

另外,我相信只要在法定的时效内,就能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此,按照以上规定,我可以在被告转移财产之次日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

四、 我取回我应得的利益,为的是抚育女儿。

我与被告结婚足足十多年,为他生育了女儿,白手兴家到现在的足有百万的资产。

其实被告与我都自知,我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何止那么多。

而我离婚后究竟得到了什么?我能给女儿什么?想起这个问题,我心里痛啊。

相信大家都会想一下,一个为安心在家照顾女儿的女人,一直以为自己的丈夫也是一心为了这个家庭,突然有一天,自己的丈夫留下一封信就掉下妻子与女儿与家公、家婆一起住,自己却出去租屋与其他女人住在一起,那种打击、那种心痛却非语言可以表达得到的。

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我又要重新外出打工。

女儿一天一天长大,总不能居无定所,还要考虑购置房屋、添置家私,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按现在的生活指标,被告原补偿的部分款项简直是杯水车薪。

看到别人的孩子玩具在手、新衣服在手、新的学习用品在手,我的女儿只能回来说“妈妈,我要买„„”,我为什么不能将那种风光也带给我的宝贝女儿呢?况且我只是要求取回我应得的东西,我也是为了给女儿创造一个

好的生活环境、成长环境。

我真的想问一句,难道一个做父亲的对自己的女儿一点责任也没有吗,难道就是愿意看到自己的女儿低人一等吗?难道我会将取到手的钱挥霍一光吗?难道你不会想一想,我生活好过不就是女儿也过得好吗?

五、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不在我,难道要迫我继续追究,才得以了结。

《婚姻法》中有关于保护弱者、照顾妇女生活、惩罚过错方的原则。

被告一直在外与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这点我是离婚后才知道的,离婚后,被告即驾驶着小车搭载“女朋友”招摇过市。

由此可见,被告之前已经与其有密切来往而舍弃家庭、妻儿,被告对家庭、对子女高度不负责任、不道德的行径可见一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有足够的事实可以确认导致离婚是被告的过错,是他在搞婚外情,作为受害方的我可以要求被告多作补偿。

我想问问,被告究竟有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自悔一下,有没有想一想自己在风月场所风花雪月、花天酒地的时候,我和女儿在做什么?有没有想一想他在左拥右抱的时候,自己的家人会想些什么?有没有想一想,自己现在身边那个“女朋友”究竟看中了你的什么?富贵后,康糟之妻最难留,这是我的命运,无奈的.我也只有接受命运。

我本来想不再追究了,只把可以见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算了。

但被告现在的行为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对此我仍继续保留追究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转让

股权的责任。

希望被告慎重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孰对孰错,自己清楚。

不要再迫我提起第三次的诉讼了。

六、 母亲留给女儿的话。

晴晴,转眼已经九年多了,每天晚上,你睡着后,妈妈都要对你仔细端详,轻轻抚摸你的面颊。

九年啦,转眼又是九年了,人生能有几个九年呢,再过一个九年,你将要成年,又将会嫁人(妈妈今晚想得太多了)。

回想你牙牙学语到叫第一声“妈妈”,历历在目,彷如昨日,那时的喜悦确实令人终生难忘。

你学行、学讲话的趣怪模样,现在想起来还会暗暗发笑。

渐渐地,你已经学会了学习、学会了模仿,不断有一个新的面孔呈现在父母面前,不断地给我带来惊喜。

每次端详,每次抚摸你,我都要产生一名莫名的恐惧,妈妈害怕失去你,妈妈害怕你不在身边,或者是妈妈心里头觉得,你是妈妈唯一可以依赖的人了。

妈妈已经失去了一个誓言旦旦可以托咐终身的人,不想再失去亲爱的女儿。

现在,我瞒着你与你爸爸离婚,与你爸爸争财产,可能你以后会怪妈妈,为什么要主动拆散一个家庭,又为什么要制造争财产的矛盾。

其实妈妈是逼于无奈的,我所做的一切一切都是为了你,为了你能健康成长。

作为母亲,我一定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最好的东西给你,还你一个幸福的童年。

妈妈这次婚姻失败后,绝对不会有第二次的婚姻,只是你能听话,认真学习就是对妈妈最大的回报。

七、 再次感谢法院。

通过这场官司,我终于明白什么是“邪不能胜正”。

我高中毕业后就嫁给了被告,每天贪早摸黑做工赚钱,平时电视和书都很少看,更何况是十分专业的法律。

值得庆幸的是,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能主持公道。

那天开庭,被告的律师一大堆法律、一大堆道理,听到对方说我这样不对,那样不对,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的时候,我心灰意冷到极点,内心痛楚到极点。

更令人难以致信的是,被告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还四出找社会关系,当中也有某某领导。

我心里一直想,我们的平民百姓就是只能这样受人鱼肉了。

不久接到法院的判决书使我久久不能平静,我相信这份判决书是出于法官的良心、正义,也是顶住种种压力才能还人民一个公道,真是不容易啊。

在此,我要感谢我们伟大的香元市人民法院法官们,衷心多谢!

最后,我亦希望二审法院能从保护一个弱女子的角度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女人在这个社会上始终是属于弱势群体,离婚后,处境更加惨。

希望二审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给予我支持,在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适当向我倾斜。

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上采取保护女方利益的原则。

我的经济状况不好,我不想离婚后女儿和我过着居无定所、颠背流离的生活。

婚姻的失败对我的打击是那么大,就像一块大石重重地砸在我的胸口,使我有一种从天上掉到地上的感觉。

为了女儿,我要坚强起来,我要重新站起来,我要用我脆弱的身躯给女儿支撑起一片蓝天,为女儿开辟新的生活。

此时此刻,我是多么渴望二审的法官能多考虑我和女儿今后的生活处境,给我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这饱受伤害的弱女子,为我讨回公道。

离婚是不幸的,被告对我的伤害已经够深的了,你们应该不至于不顾情理,听信被告的糊言歪理,再在我的伤口上撒一把盐吧?

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应该关心弱势群体。

寻求司法的救济是我保护自己和女儿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途径了,我真心恳求二审法院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把我们赶上绝路。

我始终相信,人间是有正义的,司法是公正的!

答辩人:张**

20**年4月20日

ANSWER TO COMPLAINT

答辩人:××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Respondent: ××× People‘s Hospital

Address: No 7, ××Road, ×× City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The following answer is hereby given to the claim of ××× for compensation by the ××× People‘s Hospital for personal injuries: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6月10日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1. The respondent does not have a direc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

The respondent entered into an oral contract with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on June 10, , where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 was engaged in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as entrusted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and therefore has no direc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spondent.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2. The liabilities for compensating ×× for the damage shall be born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Firstly, pursuant to PRC laws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injuries suffered by its employees to the extent of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The injuries of ××× was not caused by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object of the contract. Thirdly, ×××, who was entrusted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eriously violated the operational procedure in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and failed to pay due attention thereto.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3. The respondent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ng the injuries of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y person engaged in highly dangerous operation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event of any damages. In this case, however, the respondent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with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whereby the source of high danger shifted to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legitimatel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became the subject of the dangerous operation, and therefore any damages caused in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has no connection with the respondent.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By reason of the foregoing, ××× People‘s Hospital is not legible for becoming the defendant. We hereby request the court to reject the plaintiff’s action according to law.

××市中级人民法院

To:

××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答辩人:×××人民医院

Respondent: ××× People‘s Court

日期:

Date:

英美国家民事答辩状的格式和主要内容与我国的民事答辩状相似。

IN THE CIRCUIT COURT OF COOK COUNTY, ILLINOIS COUNTY DEPARTMENT

科克县巡回法院伊利诺县分庭

INDEPENDENT TRUST CORP. Plaintiff, 原告 VS. LAURENCE W. CAPRIOTTI, et al., Defendants 被告

No. 00 CH08270 案件编号

ANSWER TO COMPLAINT 答辩状

NOW COMES the Defendant, ___, by and through his attorney, ___, and for his Answer to the Complaint of the Plaintiff, states as follows:

被告**现到庭,通过其律师就原告的诉称作出如下答辩:

1. The Defendant invokes his Fifth Amendment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s to each and every allegation contained in Paragraphs 1 through 75 inclusive.

被告援引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自证其罪权”对抗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第一至第七十五段所包含的每一种诉称。

2. As to Count I, the Defendant makes no answer, as the allegation in Court I are not directed towards Defendant.

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的第一项案由,被告不做任何答辩,因为原告起诉状中的第一项案由并未直接针对原告。

3. As to Count II, the Defendant invokes his Fifth Amendment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s to each and every allegation contained in Court II.

被告援引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自证其罪权”对抗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第二项案由所包含的每一种诉称。

4. …

5. …

6. …

WHEREFORE, the Defendant prays that the Complaint of the Plaintiff be dismissed in its entirety and that no relief be afforded whatsoever thereunder.

由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事项,不给予原告任何一种救济。

Respectfully submitted, 此致

By ___ 原告签名

Attorney for Defendant ___原告律师签名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_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11年09月20日

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_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xx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11月,答辩人批准xx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被答辩人曾就与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12月1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答辩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辩人就 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 的婚姻关系。

二、 女儿由 抚养

我与 的女儿由抚养,但是 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 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 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 平米,市场价值 万元,房屋归所有, 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万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 20xx 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元,那么,应有 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 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 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状格式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⑧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x字第x号x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x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答辩人:杨某胜,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旧县镇xx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刘家堂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xxx”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在我国民事答辩状包括首部、答辩理由和结尾三个部分:

1. 首部。

写明下列事项:标题写“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答辩事由。

具体行文为:“因某某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下面转入正文。

也可以这样行文:“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某人民法院交来原告因某某一案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

答辩状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原告的诉状内容来确定。

除被告愿意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外,答辩状的理由部分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

3. 写完答辩理由后,另行写“此致”,再另一行写“某某人民法院”。

由答辩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英美国家民事答辩状的格式和主要内容与我国的民事答辩状相似。

下面分别是一例国内的民事答辩状和一例美国的民事答辩状。

关于民事答辩状的翻译,可参见民事答辩状的翻译要点一文。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0篇

民事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xx诉答辩人及聂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本次事故答辩人无异议。

xx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

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

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

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

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

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

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定标准》(GA/T800-2008);

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2011)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

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

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

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③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

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

1、医疗费用元、伙食补助费300元。

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

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承担范围,且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故答辩人及各被告都不应承担。

6、复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且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故不予以认可。

7、诉讼费及送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答辩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不是侵权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故不承担该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 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x

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答辩人因xxx诉蒋伦芳的遗赠纠纷案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xx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1、xx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遗赠人xx与被告xx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_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xx年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_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xx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遗赠人xxx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xxx合法的财产继承权。

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应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xxx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遗赠人xxx与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xx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

此外,在20xx年春节,xxx与xxx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公证遗嘱应不予采信。

3、遗嘱里涉及的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4. 遗赠人xxx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xxx与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_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则,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xxx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泸洲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xxx 20xx年11

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1篇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案件当事人另有规定),可以提出答辩状,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驳。

被告或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被告对受诉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答辩状格式

x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2篇

答辩人鱼xx(化名,下称被告),女,1xxx年10月10日生,汉族,金xxx(广东)科学技术安全有限公司(化名)原总经理助理,身份证号码*119811******,住***市***区**大道***8*号,邮编5***00,手机159***860**。

被答辩人金xxx(广东)科学技术安全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住所***市***区***路18号8028房,法定代表人胡xx(化名)。

被告收到(20xx)**法民一初字第888号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现提出本答辩状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劳人仲案非终字(20xx)888号裁决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裁决结果。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

1、由于报告的善良和疏失,对劳动仲裁不公平的某些部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4个:一是被告与原告是否订立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还是只订立了为期20xx年2月14日至20xx年2月13日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被告依法是否应当支付20xx年3月14日至20xx年1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88元?

二是原告是否对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强行设置了3个月的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应不应当依法支付超过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4000元?

三是被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478元?

四是被告已经完成26个销售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后续工作,原告应不应当依据原告制定的提成方案支付6104元绩效提成?

第二,被告与原告是否订立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还是只订立了为期20xx年2月14日至20xx年2月13日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被告依法是否应当支付20xx年3月14日至20xx年1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088元?

2、被告20xx年2月14日应聘进入原告处,担任总经理助理职位,当日即上班开始工作。遵照原告要求同年2月19日由被告自己办理的银行开户工资卡(附后)可以证明接近入职的时间。20xx年3月10日签订了为期20xx年2月14日至20xx年2月13日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原告以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原告盖章为由收回该合同,中途被告曾经几次索要,原告以各种借口推脱,扣押至今没有返还。

3、原告谎称在被告应聘当天就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违背社会生活常理,几乎没有这样大方的公司老板。特别是原告没有出具该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反而出具了与被告毫无关系的原告副总经理李伟信(化名)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各项条款对被告没有任何约束力,不知原告想证明什么。

4、《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订立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告坚称在被告应聘当天就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却没有设置6个月的试用期,任何一个有限公司老板都不会如此宽容,违反社会生活常理,进一步证明3年期限劳动合同为子虚乌有。

5、原告同时谎称与被告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被盗,出具了20xx年2月22日**(09)0102599号报警回执。对此“回执”被告质疑如下6条:

一是该报警回执应当出示原件,复印件未经与原件核对,没有法律效力,被告拒绝质证。

二是被告对该报警回执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排除原告为了应对仲裁而报假警之嫌。

三是**劳人仲案非终字(20xx)888号裁决书第4页第3行原告自称“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案仲裁申请书后发现该劳动合同已被窃”,说明其报警的时间节点和目的只是为了应对仲裁,欺骗劳动仲裁庭,现在又试图搞乱法庭视线。

四是报警内容也只是原告的自说自话,且该回执没有劳动合同“被盗”的内容,更无法证明与原告订立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关联性,也就不具有真实性。

五是退一步讲,即使确实被告的劳动合同被盗,原告并没有提供本案侦查及追究结果,说明不了签订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六是即使该报警回执具有某些事实影子,只要原告拿不出那份合同原件以及警方侦查结果,并经法庭和被告质证认可,就无法逃脱“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原告还伪造了《劳动合同书签收表》,编造与被告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谎称被告已于3月25日领取了该合同,被告随意选择以下11条质疑之点:

一是被告从来没有见过该《签收表》,从来没有在该《签收表》或类似表上签过名,那个“鱼慧慧”签字不是被告的笔迹,显然是他人下功夫苦练模仿而成。

二是从该表格样式看,其设计和打印为“序号、姓名、签收时间、备注”比较合理,但将“序号”手写改为“合同期限”以及增加手写的“3年”,违反了生活常理,伪造不会不露出马脚,显然是造假应付劳动仲裁和诉讼而为。既然是“签收表”为何还要增加“本人已领取”字样,这不是是画蛇添足吗?

三是经劳动仲裁庭反复询问,原告被迫承认“合同期限”四个字和“3年”字样是其人事工作人员修改和添加,可见其蹩脚造假用心。

四是该表中的“胡彬彬”(化名)根本没有在“签收表”上签过名,怀疑自己的签名字迹属于他人模仿,现将其鉴别后签名的字迹附后,供法庭比对。

五是表中签名的黄玉斌(化名)现在称,他只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就离开了原告处,没有签订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有黄玉斌电话录音及文字稿为证,进一步说明该“签名表”系伪造。

六是表中伪造“余丽娟”的签名,不但“丽”(实际为“莉”)字错误,特别是字迹,与原告提供给仲裁庭“20xx年7月份考勤统计表”和提交给法院的“(员工手册)文件阅读记录表”的签名字迹大相径庭,后者的“余莉娟”是艺术签名,理应系其本人的真迹,而前者的“余丽娟”显然是他人的模仿伪造,这是一个最能服人的最精彩的证据。原告自己后两次提交法庭的“余莉娟”的签名字迹,与前者伪造的“余丽娟”字迹比对,无需专业鉴定即可识别真伪,证明3年期的劳动合同系被答辩人的谎言。

七是原告向劳动仲裁提交几十张考勤记录表,除了在岗各管理人员外,绝大多数人都没有签名确认,唯有被告鱼慧慧有22处所谓签名确认,显然不合生活常理,被告从来没有这样签名确认过,这些所谓“签名”已经模仿得能够以假乱真,现将部分考勤表附后供法庭鉴别。

八是该“签收表”谎称被告20xx年3月25日“本人已领取”那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被告同年3月25日至3月29日离开本市到很远的外地深圳参加培训5天(同去参加培训的还有黄**共6人),没有时间去签名并领取那个劳动合同。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安科院”把6本培训证书发给作为总经理助理的被告,被告扫描了自己的培训证书(符后),其原件被原告扣押至今,证明原告伪造了该“签名表”,所谓3年期劳动合同也是虚幻而已。

九是该“签收表”原告没有在劳动仲裁举证期限内提交,也没有在第一次开庭时提供,而是迟延到第二次开庭才提供给仲裁,如此重要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却如此怠慢,证明原告经过了反复斟酌,有了从容的造假时间。

十是该“签收表”既然列举了余丽娟、黄玉斌等六人都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就请原告出具这六人的劳动合同原件,供法庭和被告质证,便于法庭公正裁决,也让被告心服口服。

十一是原告称,原告单位所有员工都必须在“签收表”上签名并领取自己的劳动合同。据被告所知,先后在原告单位工作过的员工有100多人,_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至少应当保存两年,为此请求原告至少出示60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签收表”的原件,供法庭和被告质证,唯有这样原告才能自证某些部分没有造假的“清白”。

7、《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相当于期满后又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里的“补订”依法是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签订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自20xx年3月14日起至12月28日并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8、***劳动人事仲裁委给了原告充裕的时间准备,并经过了两次开庭,全面综合考量了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的多少及其证明力的强弱,根据民事诉诉证据盖然率原则,认定原告20xx年3月14日至20xx年12月28日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裁决原告支付20xx年3月14日至20xx年12月2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088元,被告请求法院维持该仲裁结果。

第三,原告是否对为期一年劳动合同强行设置了3个月的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应不应当依法支付超过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4000元?

9、前述大量证据证明原告没有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被告称订立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符合常人理解的生活常识,比原告提供的证据更为合情合理,亦符合民事诉诉证据盖然率原则。

10、被告**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历史汇总表、失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表,都显示原告为被告开始缴费时间是20xx年6月份,可以印证原告是在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才开始为被告开户缴费,证明原告设置的是3个月的试用期,现将前述证明、汇总表、明细表、信息表附后。

11、被告的银行工资卡交易信息进一步证明,原告发了3个多月试用期的工资,证明该试用期实际已履行完毕,现将该工资卡交易记录附后以为据。原告对约定和履行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劳动仲裁时亦无异议。

12、《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原告对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3个月的试用期,其中一个月属于违法设置并违法履行。

1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人事仲裁委据此规定裁决原告支付超过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4000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被告请求法院维持该仲裁结果。

第四,原告辞退被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78元?

14、原告20xx年12月28日下午4点多,在原告还在紧张完成工作的情况下,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突然发出《辞退通知书》(附后),称被告“工作表现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依据劳动合同第八项第四条第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特别强调“即日起公司与您再无任何劳动关系”。

15、对于该《辞退通知书》,被告指出以下3条质疑:

一是辞退职工依法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或者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原告宣布即日起与被告再无任何劳动关系,违反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法律规定,违反了以一个月工资替代的规定。

二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不能达到公司要求”,属于无中生有和栽赃陷害。原告没有明确对被告有哪些要求,调岗后的各项工作任务被告均按日以电邮形式汇报无漏,如果真的有“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之处,原告应当及时指出和纠正。

三是原告一直扣押劳动合同文本,致使被告不知所谓“第八项第四条第2款规定”为何物,证明辞退不但没有事实根据以及法律依据,也没有企业规章凭据。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原告应当依法合情合理地慎重处理。原告没有依据最高法的规定,举证证明被告有哪些“未能达到工作要求”,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违纪事实,依法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7、早在20xx年9月6日,原告做出《关于:处罚市场部鱼慧慧的通告》称,“公司9月4日接到****皇冠假日酒店投诉,对我司市场部人员鱼慧慧极其恶劣的服务态度表示强烈质疑,并表示怀疑公司合作的诚意,后经公司多方解释安抚方解决问题”,遂决定“从本通告发出即日起,鱼慧慧短期内不再接触外部客户联络工作。”更为恶劣的是,原告把该捏造的处罚通告发到原告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全体员工的QQ群,意在全公司全体职工中故意毁坏被告的名誉,有原告QQ群共享文件界面截图为据,性质极为恶毒。

18、被告与****皇冠假日酒店相关人员宋**联系,主要是依据原告指令,代表原告沟通报价签约业务,在协商订立服务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愉快,宋**没有对被告有何质疑,没有怀疑原告的合作诚意,也没有接到原告什么解释和安抚,被告对该处分通告有个特别陈述附后,供法庭鉴别真伪。被告与****假日酒店宋**的电话录音,证明原告处罚通告所述完全是故意捏造整人,滥用自主管理权。宋**根本没有投诉的任何意思表示,还说你们单位是否要炒你而寻找借口等,现将电话录音光盘及其文字稿提交法庭验证。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在劳动仲裁庭反复质证情况下,原告当庭承认无法提供客户投诉的证据。

19、原告现在向法院提交了所谓“工作任务单”,但没有说明他们想证明被告具有什么过错。

一是被告从来没有见过该“工作任务单”,即从来没有任何人给被告下达过,所以没有被告知晓的痕迹,更没有被告的签字。

二是从该任务单看,被告只是被“要求配合人员”,没有说明执行任务的具体主体是谁。

三是该任务单20xx年11月22日制作,行政人事部经理陶**同一天签字,(公司)梁**经理更是同一天在“任务完成情况”栏签字,这样一个任务单,必然需要经过考虑确定、打印制作、人事部经理签字、与被告谈话下达、请被告签字表明态度,还需要经过多日实际操作才能看出“任务完成情况”,怎么可能在同一天就得出被告“完成情况”如何如何的结论?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3篇

答辩人:_____

被答辩人: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被答辩人辖下______的客户,经营_____行业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经营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______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个月的.摊位费______元。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4篇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

法定(或委托、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与答辩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职务)。

答辩因原告________提起_________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1. 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2. 物证______(名称)______件;

3. 书证______(名称)______件。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5篇

答辩人:单**,男,56岁,汉族,农民,住所在克旗新开地乡双山子村二组

答辩人因上诉人毛**不服(20**)克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否与答辩人的林权证一致的问题;

1、 因双方均对树的采伐地点‘东道沟阴坡’没有异议,‘东阴坡’就是‘东道沟阴坡’的简称,而不是两个名称,也不是如上诉人所说的相反。

因当地根本就没有‘东阳坡’这个地名,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东阴坡’误写成‘东阳坡’是正确的,因当时是人工书写,而非电脑打印,笔误原因是填写人的‘日’与‘月’的书写错误所导致的。

2、上诉人强调的应以‘坝沿’作为认定树的所有权的依据是错误的。

因为在林中并没有永久性的‘坝沿’存在,所谓的‘坝沿’只是临时用来排水用的,在林中就有多条,而此林权证是前发放的,所以,上诉人主张仅以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条‘坝沿’作为确权的住所是得不到林业部门、政府及村委会和相邻权人的认可,所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3、一审法院经过同政府、村委会、林业部门到现场勘查,又找来同村的与答辩人相邻编号的林权证进行反复对比,认定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在答辩人的林权证所载的四至范围之内,所以,判决争议树的所有权是归答辩人所有是正确的,并无不妥之处。

二、一审法院并未认定争议树归毛凤景所有,在一审质证时,答辩人也没有提出对毛凤景与毛凤文的委托书无异议。

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找不到上诉状中所提到的‘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树为毛凤景所有’,如果有,就请指明判决书中的具体位置。

另外,对于委托书的问题,答辩人在当庭质证中就对真实性表示了异议,认为此委托书是上诉人故意伪造的,而上诉人不能说清委托书的来源及出处,而且又是在举证期满后,第二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的,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是正确的。

在开庭质证时,答辩人曾提出要进行对委托人毛凤景的笔迹进行对比鉴定,审判长回答说‘没有必要’。

三、关于现场勘验

在第一次开庭辩论中,因双方各自出示了林权证书,而且答辩人提出自己的林地与上诉人的弟弟毛凤景的林地没有互相连接之处,也就是说并不相邻。

但上诉人否认,并坚持说争议的树林是在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如此一来,双方没有一个无争议的林地平面图。

无奈,一审法院在休庭后到现场进行勘验,所以,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并不是有意偏袒答辩人,是为了查清争议事实而进行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并不违法。

四、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

双方争议的杨树50棵所在位置处于答辩人林权证所标明的范围内,与相邻的李荣华、孙玉海、宋清瑞等林权证及相应的林木位置互相印证并且吻合,已经排除了该50棵树位于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的可能。

反之,毛凤景的林权证所指明的林木范围并不与答辩人的林木范围相连接,中间还隔着张玉林等人的林地,按照上诉人所指‘坝沿’属于毛凤景林木边界理解,那么,毛凤景的林地范围就须将张玉林的林地包含在内,但是,毛凤景的林权证却标明‘西邻张玉林’,完全否

定了上诉人的说法。

又因相关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改制后确认的,并由本林业部门颁发相应证件确认林木所有权人,只要对相邻的所有权人证件进行比照,就能明确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至于地名的不一致说法,只是个人对同一地名的称呼不一样而已。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所争议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能够与相邻所有权人的林权证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认定此部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关于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因上诉人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并没有予以支持,所以,答辩人将重新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总之,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无理之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答辩人: 年12月19日

一审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张**,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香元市碧贵园。

被答辩人:陈**,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香元市雅乐居。

因被答辩人陈挺丰不服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香中法民一初字第199号]而提起上诉,因就被答辩人的上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我尊重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服从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香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数额虽与理想中有差异,但我尊重法院的判决,相信我们的法院是公正。

为了这场官司,我不知渡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生活上的压力、精神上的压力,已经压到喘不过气来。

更甚的是,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从来没有在女儿面前讲过被告一句坏话,提过一个不是,每天都强颜欢笑,百般掩饰。

更可悲的是,我为自己的权益要每天研究法律,摸着石头过河,回想起当初,创业的艰难,每天为了以后的好日子贪早摸黑赚钱。

现在日子好了,却要。

(我的泪落满彻骨的痛)。

相反,被告用共同创造的钱来雇请专业律师,为的是强占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实在可悲!实在可笑!幸好,香元市人民法院能主持正义,还我一个公道。

二、 法院的案由不会影响处理结果。

我到法院立案,并没有选择案由,案由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案情定的。

被答辩人的上诉状列出一大堆的理由,我不懂,我可以说的是:被告(律师)就是这样鸡蛋里挑骨头。

一个明眼人都知道不足为道的事情,却被他们这样说三道四,真不知那些人究竟是读什么书的(这句话是帮法院讲的)。

但从这一点,大家可以想象我在这场官司里承受着多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庭审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就是怕对方抓住一点点话题,小题大作,大条歪理,造成我取不到我应得的财产份额。

在这场官司中,我也知道可以请律师来衡量哪些东西可以讲,哪些不可以讲,但我确实舍不得再花那么多钱的才请律师,要知道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才几百元,请一请律师已经花费了我一年的工资收入,我确实花不起,也不想花。

我对法院的处理是没有意见的。

三、 如果确是共同财产就始终都是共同财产,不会因时间或者起诉的次数而改变。

被告在上诉状中所讲的《婚姻法》的法律理论,我认为是这是曲解法律,与实际相矛盾。

其实大家都知道,那间厂其实就是我与被告共同开设的,由于要办成有限公司才将他父亲加入来占10%股权,他父亲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完全没有出钱,也完全没有参与经营、参与分红。

要搞离婚啦,被告马上将用他名义登记的股权转给他父亲,个中的用心相信有点知识的人都明瞭。

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意图逃避财产分割的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所以,利用隐藏、转移、伪造债务等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仅要受到道德的遣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相反,我等同于在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白白看着辛辛苦苦创造的财产就这样被转移了,我一直都以为我与被告之间打官司的事,不要再牵涉更加多的人,所以我采取低调的态度,只要求转移后的资产,而没有申请撤销那个股权转让。

为此我已经作出很大的让步,我知道如果我行使撤销权的话,我还可以追到公司这几年的生产收益,这点被告应该十分清楚。

当然,被告现在的行为,将使我保留追究的权利。

另外,我相信只要在法定的时效内,就能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此,按照以上规定,我可以在被告转移财产之次日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

四、 我取回我应得的利益,为的是抚育女儿。

我与被告结婚足足十多年,为他生育了女儿,白手兴家到现在的足有百万的资产。

其实被告与我都自知,我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何止那么多。

而我离婚后究竟得到了什么?我能给女儿什么?想起这个问题,我心里痛啊。

相信大家都会想一下,一个为安心在家照顾女儿的女人,一直以为自己的丈夫也是一心为了这个家庭,突然有一天,自己的丈夫留下一封信就掉下妻子与女儿与家公、家婆一起住,自己却出去租屋与其他女人住在一起,那种打击、那种心痛却非语言可以表达得到的。

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我又要重新外出打工。

女儿一天一天长大,总不能居无定所,还要考虑购置房屋、添置家私,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按现在的生活指标,被告原补偿的部分款项简直是杯水车薪。

看到别人的孩子玩具在手、新衣服在手、新的学习用品在手,我的女儿只能回来说“妈妈,我要买„„”,我为什么不能将那种风光也带给我的宝贝女儿呢?况且我只是要求取回我应得的东西,我也是为了给女儿创造一个

好的生活环境、成长环境。

我真的想问一句,难道一个做父亲的对自己的女儿一点责任也没有吗,难道就是愿意看到自己的女儿低人一等吗?难道我会将取到手的钱挥霍一光吗?难道你不会想一想,我生活好过不就是女儿也过得好吗?

五、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不在我,难道要迫我继续追究,才得以了结。

《婚姻法》中有关于保护弱者、照顾妇女生活、惩罚过错方的原则。

被告一直在外与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这点我是离婚后才知道的,离婚后,被告即驾驶着小车搭载“女朋友”招摇过市。

由此可见,被告之前已经与其有密切来往而舍弃家庭、妻儿,被告对家庭、对子女高度不负责任、不道德的行径可见一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有足够的事实可以确认导致离婚是被告的过错,是他在搞婚外情,作为受害方的我可以要求被告多作补偿。

我想问问,被告究竟有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自悔一下,有没有想一想自己在风月场所风花雪月、花天酒地的时候,我和女儿在做什么?有没有想一想他在左拥右抱的时候,自己的家人会想些什么?有没有想一想,自己现在身边那个“女朋友”究竟看中了你的什么?富贵后,康糟之妻最难留,这是我的命运,无奈的.我也只有接受命运。

我本来想不再追究了,只把可以见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算了。

但被告现在的行为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对此我仍继续保留追究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转让

股权的责任。

希望被告慎重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孰对孰错,自己清楚。

不要再迫我提起第三次的诉讼了。

六、 母亲留给女儿的话。

晴晴,转眼已经九年多了,每天晚上,你睡着后,妈妈都要对你仔细端详,轻轻抚摸你的面颊。

九年啦,转眼又是九年了,人生能有几个九年呢,再过一个九年,你将要成年,又将会嫁人(妈妈今晚想得太多了)。

回想你牙牙学语到叫第一声“妈妈”,历历在目,彷如昨日,那时的喜悦确实令人终生难忘。

你学行、学讲话的趣怪模样,现在想起来还会暗暗发笑。

渐渐地,你已经学会了学习、学会了模仿,不断有一个新的面孔呈现在父母面前,不断地给我带来惊喜。

每次端详,每次抚摸你,我都要产生一名莫名的恐惧,妈妈害怕失去你,妈妈害怕你不在身边,或者是妈妈心里头觉得,你是妈妈唯一可以依赖的人了。

妈妈已经失去了一个誓言旦旦可以托咐终身的人,不想再失去亲爱的女儿。

现在,我瞒着你与你爸爸离婚,与你爸爸争财产,可能你以后会怪妈妈,为什么要主动拆散一个家庭,又为什么要制造争财产的矛盾。

其实妈妈是逼于无奈的,我所做的一切一切都是为了你,为了你能健康成长。

作为母亲,我一定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最好的东西给你,还你一个幸福的童年。

妈妈这次婚姻失败后,绝对不会有第二次的婚姻,只是你能听话,认真学习就是对妈妈最大的回报。

七、 再次感谢法院。

通过这场官司,我终于明白什么是“邪不能胜正”。

我高中毕业后就嫁给了被告,每天贪早摸黑做工赚钱,平时电视和书都很少看,更何况是十分专业的法律。

值得庆幸的是,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能主持公道。

那天开庭,被告的律师一大堆法律、一大堆道理,听到对方说我这样不对,那样不对,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的时候,我心灰意冷到极点,内心痛楚到极点。

更令人难以致信的是,被告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还四出找社会关系,当中也有某某领导。

我心里一直想,我们的平民百姓就是只能这样受人鱼肉了。

不久接到法院的判决书使我久久不能平静,我相信这份判决书是出于法官的良心、正义,也是顶住种种压力才能还人民一个公道,真是不容易啊。

在此,我要感谢我们伟大的香元市人民法院法官们,衷心多谢!

最后,我亦希望二审法院能从保护一个弱女子的角度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女人在这个社会上始终是属于弱势群体,离婚后,处境更加惨。

希望二审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给予我支持,在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适当向我倾斜。

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上采取保护女方利益的原则。

我的经济状况不好,我不想离婚后女儿和我过着居无定所、颠背流离的生活。

婚姻的失败对我的打击是那么大,就像一块大石重重地砸在我的胸口,使我有一种从天上掉到地上的感觉。

为了女儿,我要坚强起来,我要重新站起来,我要用我脆弱的身躯给女儿支撑起一片蓝天,为女儿开辟新的生活。

此时此刻,我是多么渴望二审的法官能多考虑我和女儿今后的生活处境,给我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这饱受伤害的弱女子,为我讨回公道。

离婚是不幸的,被告对我的伤害已经够深的了,你们应该不至于不顾情理,听信被告的糊言歪理,再在我的伤口上撒一把盐吧?

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应该关心弱势群体。

寻求司法的救济是我保护自己和女儿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途径了,我真心恳求二审法院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把我们赶上绝路。

我始终相信,人间是有正义的,司法是公正的!

答辩人:张**

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