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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规定心得体会(5篇)

教师纪律的十项规定 篇一

教师纪律的十项规定

1、要依时上课,无课教师上班到岗时间上午8:30前、下午3:00前;下班离校时间为上午11:00后、下午4:50后。

2、上班期间不准外出吃早餐,不准回家干私事,离校要登记。

3、骑自行车出入校门要下车,骑摩托车要慢速。回校车辆要按指定地点定放,不准乱停乱放。

4、上班期间要佩戴校章,要着校服参加升旗仪式和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不准佩戴首饰、穿拖鞋。

5、上课或集会必须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6、在上班或课余时间不得在级、组办公室进行打扑克、下棋或上网聊天、浏览股市活动。

7、禁止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不准到办公室打电话(办公楼各处室人员除外)。

8、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在上班时间帮他人经商或到校外兼课。

9、如有违法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的,一律要解聘。

10、要教育家属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课期间不准让亲属在校园玩耍。

十项规定 篇二

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为校园安全保护区。为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正常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以下十项规定:

一、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及在100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依法打击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和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及销售“仿真枪”等违法行为;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场所(含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并公示举报电话。

二、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位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临街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标示、标线等交通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中小学与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标准,主、次干道临街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和师生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应建立交警临时值勤制度;严禁在校园及安全保护区内的各类非法客运行为。

三、严禁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立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在校园保护区内的道路和街巷设立物流装卸点。

四、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严禁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五、严禁正常教育教学期间,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严禁在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转运站。

六、严格落实校园出入人员验证登记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上学、放学时段校领导、教师、家长无缝衔接制度;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七、严格落实保安人员校(园)门定点执勤守护和校内巡逻防控制度,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并配置必要的装备器械;每所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在校人数1%至2%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安,不足百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每所中学应按照1‰至2‰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安,不足千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农村人数较少的小学或教学点,必须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

八、严格落实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及维护,严禁在校园消防通道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确保畅通。

九、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及周边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理校园及周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学生或敲诈勒索师生等违法行为,确保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十、严禁在校内和校园网上发布或传播政治谣言、恐怖音视频、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禁止使用或租赁校内电子阅览室等场所从事或变相从事网吧等经营性活动。本规定的具体适用,应按照《〈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十项纪律 篇三

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严格执行市直机关“十项纪律”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我院纪律作风,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医院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工作纪律规范

(一)、作风纪律

1、加强学习意识。一是端正学习态度,加强学习的自觉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做到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二是严格遵守培训纪律,珍惜和重视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

2、加强主动意识。自动自发地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不拖延、不抱怨、不找任何借口。

3、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时效性,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

4、加强管理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不擅作主张,对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汇报。

5、强化执行力。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医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制度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6、强化责任意识。深化责任落实,全面提升管理执行力。

7、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做到积极学法、严格守法、主动用法、自觉护法的重要性。

8、增强大局意识。以医院发展大局为重,各科室要围绕医院发展开展各项工作。

9、加强质量意识。高标准、严要求,事事追求卓越。

10、加强服务意识。做到主动服务、微笑服务、态度和蔼、热情耐心。

(二)、劳动纪律

1、职工上班或值班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前准备,全院职工应严格遵守医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早退,不脱岗、串岗,不旷工等行为。

2、职工在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在医院范围内进行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

3、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来接班,交班者不得离岗,否则交、接班人员均按脱岗或旷工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其责任。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或晚来值班,必须提前半天通知科室负责人,否则按旷工或迟到处理。

4、职工不能私自换班,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其双方责任。如需换班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换班,并做好书面记录。

5、严肃会议纪律。严格执行医院《会议行为规范》,及时到会并做好记录,不准迟到、早退、中间溜号,严禁接打电话、交头接耳等现象。

6、规范服务行为,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一是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主动服务;二是工装上岗、佩戴胸卡(党员佩戴党微)、仪容高雅、女士淡妆、男士整洁。三是主动问候、微笑服务、礼貌待人;四是语言文明、谈吐高雅、热情耐心。

7、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得大声喧哗、谈笑、打闹、下棋、玩电脑游戏、干私活、吃东西、带小孩、带(养)宠物等。

8、倡导节约用电,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耗电,下班时要及时关闭电源。

9、提倡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细水长流”现象。

10、规范物品摆放。一是办公室、操作间等各室物品要规范摆放;二是各种标示牌要悬挂在醒目位置;三是不准在办公区域放置零食及私人物品。

二、督导落实

为确保我院“双十项纪律”的贯彻落实,我院成立加强纪律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我院“双十项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并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科室。相关科室要及时整改,上报整改措施,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目标。

2012年5月28日

机关纪律十项规定 篇四

机关纪律十项规定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

2、上班时间不办私事,不闲聊闲串、睡觉,不打扑克、打麻将、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

3、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上班前及上班期间饮酒。

4、衣着仪表庄重得体,朴素大方。

5、按时参加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开会时手机一律设在振动或关机状态。

6、提倡文明办公,讲究职业道德,不大声喧哗。接待来机关办事的人员要热情周到,能办的事马上办,不能办的解释清楚,不以任何借口和方式拖着不办和推诿扯皮。

7、接打电话及接待来访要使用文明语言,耐心询问和解答问题,不打官腔、发脾气。

8、认真执行公开办事制度,该公开的全部公开,增加办事透明度。

9、不以工作为由,随意到基层单位大吃大喝、休闲娱乐或接受馈赠。

10、自觉维护机关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室内清洁,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机关办公环境。

十项规定 篇五

严禁医疗服务不良行为十项规定(暂行)

为严肃行业纪律,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广大患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

二、严禁违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排错片、开错手术部位、错报或漏报检查结果、将手术器械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等严重威胁医疗安全的行为。

三、严禁弄虚作假,开具虚假医学证明、篡改、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有关医学文书和医学资料。

四、严禁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采购药品,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五、严禁无视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六、严禁故意夸大患者病情,对患者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延长疾病治疗时间,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七、严禁违反物价管理规定,超标准收费、多收费、乱收费。

八、严禁故意夸大医疗服务功效,刊发虚假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九、严禁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十、严禁违反治贿工作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财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医务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待岗培训、调离岗位、暂停执业、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诊疗科目、暂缓校验、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理。对不良风气严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