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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最新10篇】

住宅装修是人们提高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人们安居乐业的生活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是高考家长帮为您分享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最新10篇】,希望能够给朋友们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启发。

三台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

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 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0.5%~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篇二

为了加强本公寓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及外观统一,保证装修有序进行,维护公寓环境整洁、美观、协调,维护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住户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壹又贰分之壹国际公寓实际情况,各位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须遵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有关问题的规定:

1、装饰装修范围(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禁止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后方可施工。

2)禁止封闭露台、安装防盗网或其它伸出物。如需安装其它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3)禁止改变原有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凿打防水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

5)室内排水管、消防立管装修时须留检修口,以便日后检查维修。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如需改动必须由天然气公司处理。

7)禁止改动配电箱的位置。

8)室内区域荷载均有限制,在装修施工中堆放材料及地面铺设装修材料不得超过《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注明的荷载标准(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1.2kn/m2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kn/m2)。超此限定装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及施工企业承担。

9)本公寓保温系统为外墙内保温,不得对保温墙进行一切打凿行为。

10)本公寓烟道为复合模式,严禁破坏烟道中的隔板;不得将杂物塞

入烟道内,排风管接入口进入烟道距离不得大于3公分,以防烟道排气不畅。

11)局部开凿线槽、管槽等要用切割机或钢钎凿成斜线,不得用大锤砸墙,以防墙体及外墙内保温层面裂缝。

12)户内上、下水立管不能封包死,装修时须预留检查孔;吊顶检查孔不小于400×400㎜,立管检查孔不小于200×200㎜。若未留检查孔,装修完工后将不予验收,整改且达到要求后再予验收,因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13)针对本公寓楼高风大及楼宇设计实际,不得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14)请业主在装修前须事先考虑空调外机安装问题,如:空调室外机安装尺寸是否和空调安放台尺寸相符;并提醒业主注意:装修时切勿将预留的空调孔堵塞。

15)户内装有公用天然气阀门的住户,切勿将天然气阀门封死;且请确保贵户所用装饰隔板能够迅速开启。

16)装修时请不要不得在户内地面上直接搅拌水泥沙浆;使用无防水功能的房间蓄水,以防渗入下一层,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7)住户禁止在露台搭建建筑物。

18)夹层阳台(含地面做法、吊顶、隔墙,不得大于0.4kn/㎡)只能铺设木地板或其它轻型材料。

19)夹层地面(含地面做法、隔墙、吊顶,不得大于1.0kn/㎡)只能铺设木地板或其它轻型材料。

20)室内楼地面: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1.2kn /㎡,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2kn /㎡,除厨房卫生间地面有防渗层外,其他室内楼地面一律不允许用水直接冲刷;切勿用重物撞击地面。

21)楼地面垫层必须采用陶粒砼垫层(6公分厚)如采用其他轻质材料须报物业公司批准。

22)为避免装修时损坏纱窗,我们将在您装修结束后安装纱窗,因此,在窗户包边装修时预留一定的空间。

23)四层业主户内卫生间装有上水阀门,装修时须预留检查口。未经许可,请勿不得私自开启、关闭。

2、装饰装修时间:

集中装修期间,装修时间为每天8:00—22:00,非集中装修期间装修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9:00。

3、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公寓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公寓安全,装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寓内留宿,如确需留宿的,应由业主书面担保。

3)装修人员携物出公寓,须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携物出门证》。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沙子、水泥(含其它粉状材料)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

5)装修时不得将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对排水管道应采取适当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

6)装修垃圾须袋装,堆放在公寓指定地点,由物业公司委托清运公司统一运出公寓。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其它区域。

7)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

8)空调室外机的安装,须按物业公司的统一要求,不得随意安装。

9)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墙面防水。

10)装修施工现场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配备灭火设备,要求每50m2放置2kg灭火器2只。

4、监管与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须粘贴在入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指定的住户内进行,装修材料必须放在装修户内。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将予以没收,请其重新进行证件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补收管理费。

5)物业公司有权制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如有违章,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取消该企业在公寓内的装修资格,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并根据情况,扣除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以进行相关损失的赔付。

6)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5、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并留下暗埋水电等各类管线图。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水保修为五年。

6、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业主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人,须双方共同独立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并限期复原。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如停水停电等予以阻止或处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篇三

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 元,管理服务费 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

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300-3000元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因此连房屋的对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致他人财产和物品造成损坏或造成管道阻塞、漏水、停电等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五、为保证小区楼房整齐美观,业主使用的阳台、晾台和窗户,如需加装防护网时,服从物业规定安装隐形防护网。

十六、因房屋装饰装修发生纠纷,首先由物业公司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区装修管理物业公司全权负责。

十八、本规定同二0一一年 月起执行。

卫 生 公 约

为了使盛世花苑小区有一个整洁、干净、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了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小区,依据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制定本公约,希望小区全体业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1、凡在本小区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要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和卫生观念,视小区为家、共同家园、共同珍爱、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2、爱护一切公共设施设备,珍惜花草树木,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头、果皮及杂物,严禁从阳台、窗户乱扔杂物,乱泼水和乱倒垃圾,违反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3、业主不得在走廊和楼梯间堆放杂物或占用公共场所。

4、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的道路、庭院、草坪、绿化带、单元楼前后等墙地的清扫。

5、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楼梯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场地进行保洁清扫,包括楼梯扶手、楼道玻璃、平台等。

6、小区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送到指定地点、不要长期把垃圾堆放在走廊和楼梯间,应放入垃圾桶内,由清洁工人每日清理及时清运。

7、小区内业主最好不要饲养宠物,如饲养宠物请不要让宠物在小区内随意大小便,不准污染小区环境卫生。

8、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设备及墙壁不要乱涂乱画乱贴,违反者予以处罚,如属于未成年人所为,则责任由监护人(业主)承担。

9、本公约于二0xx年月执行。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按照使用用途分为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建筑幕墙等特殊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负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的机构分别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劳动、工商、环保、卫生、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

第二章 从业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并自行完成。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和出借。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生产工具、设备;

(三)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活动资金;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配备相应的专业设计人员或者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

第九条 从 事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管理手段、设备和资金,配备相应的工程监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验收规范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招标代理活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时,不得以违法的或者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经过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技术工人,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是指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外的用于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需要进行公共空间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统称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应当选择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承接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四条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承包、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项目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下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

(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工程;

(四)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

(六)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八条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者开工后十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建筑装饰装修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进行公共空间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依法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

(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承重墙体、梁、板、柱等结构;

(三)不得对危险建筑物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

(四)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拆除或者改造供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管道的,应当分别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八)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九)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十)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

(十一)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十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异味以及噪声的排放;

(十三)施工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并及时清运。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在居民区内,或者在高考、中考期间考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进行产生噪声、震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人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影响使用安全、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二条 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店、娱乐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经过计量认证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免费维修。具体保修期限以及保修内容由双方约定;合同对保修期限没有约定的,保修期限为二年。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统称家装装饰装修人)应当与承接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签订书面或者口头协议;提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提倡家装装饰装修人选择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其提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服务,以防止发生质量纠纷和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提倡家装装饰装修人委托监理机构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监理,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家装装饰装修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施工和保修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接受室内环境质量或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检测。

第二十九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和用品。因装饰装修材料和用品不合格或者不适用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由负责装饰装修材料和用品的采购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书面或者公示方式告知家装装饰装修人和家装装饰装修人委托的施工单位。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家装装饰装修人指派施工单位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以及设备的,还应当向家装装饰装修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家装装饰装修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相邻人。 因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家装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家装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三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开辟家装市场,建立方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配套服务体系。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和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做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咨询服务工作,为消费者普及有关知识,宣传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以及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询、调阅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有关的技术文件、内业资料、合同、质量报告、装饰装修材料合格证等资料、文件;

(三)检查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书;

(四)对涉嫌违法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生产工具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三)向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建筑装饰装修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接到当事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为举报人保密,并在十日内答复当事人;对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三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作规定的,由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时,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规范、技术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四)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因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不合格致使工程质量标准降低或者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令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工程违反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或者监\www.kaoyantv.com\理而未实行的,责令改正,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项目合同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七)装饰装修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达到安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家庭装饰装修人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各级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篇五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优雅、温馨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小区业主公约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 业主装修前必须办理装修申请表,填写《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装修施工图及私家花园绿化布置图(如业主需要改动目前绿化发布)交物业服务中心审查。

2. 业主在提交申请表后还需要填写《装修承诺书》《物业二次装修审批表》和《安全消防责任书》。

得到物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装饰装修单位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方可获取《施工许可证》和《装修出入证》并入场施工。

3. 装修工程实施的一般期限为三个月。如确需要延期,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允许施工时间:秋夏: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春冬: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无噪音除外)。

4. 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房屋外贸。墙面四周及房顶不允许破墙、破顶开窗。

5. 别墅房顶天漏不得擅自改变材质和形状。

6. 业主不得占有、改变小区的公共绿地和公共活动场所。

7. 晾台、天台不允许搭建和改变其功能。

8. 车库为停车专用,不得在车库内搭建、堆物,改变停车库使用功能。

9. 业主应自觉做好自有车库清理及整洁工作。

10. 车库如有损坏应及时自行修理,或未果管理处修理,修理时应使用相同的颜色和材质。

11. 车库地面为水泥地面,不得在原有基础上改变地面材质,铺地砖、刷涂料等。

12. 空调室外机组、外置管线须安放在指定位置,管线应垂直、水平,经保证后用PVC外壳盖住位置,如有变动应事先与物业服务中心协商。

13. 绿化的种植和假山的搭建以不影响小区美观和相邻建筑的采光为原则。

14. 绿化庭院不得擅自改动下水管道和各种埋设管线。

15. 外墙构筑物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的立面效果。

16. 装修施工垃圾应袋装化集中于私家花园内,严禁向外堆放。在办理垃圾清运手续的业主可以通知管理处统一清运。

17. 信箱、垃圾箱及四周栽种的绿篱不得拆除和扩大,不允许安装自动移门。

18. 智能水表不得擅自移位。

19. 装修过程现场须遵守《施工装修现场管理规定》。

20. 装修公司在装修结束前必须填写提交竣工图及其他隐蔽资料一并送至管理处审批,待审批结束后方能办理退场手续,无以上资料者则难以保证今后维修,装修施工图应包括平面图及管线走向系统图等。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装修施工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严禁在承重墙上打孔、开门、窗。装修前业主应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三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北京市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北京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装修设计平面布置图(注明电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

4、装修施工申请书及装修责任承诺书;

5、提交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及一寸照片;

6、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7、住户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第四条 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申请内容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同时业主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五条 业主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六条 业主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上述手续完备后,小区物业管理处将对装修户发放“装修进场许可证”标明该装修过程的合法性。同时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

第八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贴在户门内侧,以便检查。

第九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严禁将装修废料倒入下水道,业主有提醒和监督的责任。业主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十条 装修户如需留宿施工人员,须到物业服务台办理留宿证。施工人员不准在园区内衣冠不整、随意游荡、喧哗。

第十一条 装修时间上午为8:30—12:00,下午为 2:00—18:00,若18:00后继续装修,不得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的装修行为(如切割、凿墙、搬运大件物品等发出的噪音),晚间装修最晚不得超过20:30。

第十二条 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具时严格遵守管理 处的规定。

1、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装运的车辆卸货完毕后立即开走;

2、装修材料、工具、家具等超大、超重不得使用电梯运送;

3、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4、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5、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早8:00-9:00晚17:00-18:30请勿使用电梯搬运大量材料);

7、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服务台联系,以便控管理;

9、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严格按规定运送,不得经电梯运送,不得在小区大量存放。

第十三条 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应关门装修,避免影响其他住户。 第十四条 住宅区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任意使用大锤敲击墙面;

2、任意使用明火和电炉;

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装饰材料;

4、擅自改动管线走向和下水设施;

5、擅自改变外立面颜色,安装超重、超大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设施设备;

6、高空抛物,洒水,扬尘;

7、侵占公共部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8、任意倾倒装修废弃物;

9、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

11、其他有碍于房屋安全和损坏住宅区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 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

第十六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请尽量安装在建筑外立面室外机预留处,保证建筑物外立面整齐划一。

第十七条 装修公司不得擅自移动、安装煤气管道、煤气表,如需变动须由专业公司操作。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 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

第十八条 装修期间,严禁偷电和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不得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和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

第十九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破坏防水层,更改原设计。

第二十条 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装修过程中对房屋内原有用于检查、维修共用设施所预留的维修窗、孔、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

第二十二条 室内若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业主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到管理处交回出入证,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 面和内部设施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 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发 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组织依法从事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履约担 保等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投诉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装饰装修许可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的制度,规范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个体从业者的行为。 省外的单位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证书的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和证书由国务院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出借、转让。

第十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建筑装饰装修投资总额不足二十万元以及个人投资进行装饰装修的 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颁发或 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设计费的具体数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的, 应当向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发包人是否给 予经济补偿,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付建筑装饰装修资金。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 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第十六条 发包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的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向其职工支付工 资的事项。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职工 支付工资,所需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应当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依法直接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议定;依法 通过招标的形式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通过投标竞价确定,但不得低于 成本价格。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八条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

(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的;

(三)已经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第十九条 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发包人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增加阳台或者扩大阳台面积的;

(二)扩大门窗尺寸的;

(三)增加墙体或者拆改墙体的;

(四)在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五)刨凿楼房地面的;

(六)在墙体上安装大型灯具的;

(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出 承重设计允许值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 量要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的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或者偷工减料。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排水、供 热、煤气和消防等涉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安全的设施;不得损坏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水层和保温层。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承包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 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气、废水、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排 放量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危害。

在城市市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 筑装饰装修活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堆放在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指定的位置。严禁从楼上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对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约 定清运责任。未约定清运责任的,由发包人负责清运。

按照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清运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发包人应当督促其履 行清运义务。承包人未履行清运义务的,发包人应当代其清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清运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但发包人未清运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可以指定他人清运,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单位及个 人,应当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 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并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采购、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环境保护指标超标、放射性超 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居民住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方式进行验收。其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 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来自

第二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执行。 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原承包人必须自接到原发包人的 维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维修。属于紧急情况的必须立即维修。逾期未维修的, 原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发生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等有关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小区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篇八

一、装修报批

(一)装修许可制度

严禁擅自装修或超出许可范围施工。住户欲对住房进行装修,须提前三天向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装修项目、内容,经住宅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签发《装修许可证》。住户、施工队持《装修许可证》到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盖章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有关费用

1、住户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 元。装修结束后,经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验收后,如无违规行为,予以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2、施工队交纳费用。装修管理费:一居室50 元,二居室80 元,三居室100 元。

(三)学校周转住房装修工作由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负责,并按统一标准进行装修,二次入住的周转房只做维修,不再装修。确需重新装修的,入住人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委托修缮部门负责实施。分配到周转房的住户不得自行装修住房,不得拆改原房结构和设施。

二、装修项目及部位的规定

(一)装修项目规定

1、房屋装修要保证消防、供暖、供水、供电、防水等建筑功能不受损害。

2、不能改变或损坏房屋结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严禁拆除、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严禁拆改房屋中原装配的水、电、天然气、暖器、电话、有线电视等管线设备、设施及结构。未经批准不得在承重墙上开凿布埋管线。?

4、装修材料不可使用易燃或易挥发有毒物质的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5、允许对地面、内墙、天棚进行表面装修。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沙浆层;外墙、楼梯间墙、分户墙的抹灰层严禁凿除;安装木地板龙骨不得在地面打眼。

6、吊顶受力点应尽量设置在周围承重墙上,在墙上打眼、吊物或固定物体时,应避开暗埋管线,吊顶应选用轻质材料,不得安装大型灯具和吊扇。?

7、电器管线及设备与天然气管道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cm,电线与天然气管交叉时,最小距离为3cm。?

8、不许随意增加地面静载荷。不得在室内砌砖墙分隔房间;装饰地面不得使用厚度超过1.2cm 的石材。?

9、对水、暖管道及设备包装、装饰时,应保证日后能够进行正常维修。为保证供暖管道更换、改造施工工作正常进行,严禁包死供暖管道,若要包装必须做成可

拆卸的,严禁包装天然气管道及设备,住户欲对天燃气管道施工,需报天燃气公司批准,并由天燃气公司负责实施。

(二)禁止拆改项目

1、承重墙、抗震墙、槛墙、围护墙。

2、上下水、暖气、天然气管道及设备、设施。

(三)允许修改项目

1、未建到房顶的隔断墙(非砖结构),如4、5、6 号楼北房与过道隔断墙、厨房门厅隔断墙。

2、厨房门厅隔断墙可拆改,但不能拆除,应保证厨房门厅分室、不连通。

3、允许住户自行更换窗户(包括6 号楼封阳台钢窗)。

三、对房屋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管理

(一)凡承接住宅区房屋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并加盖工商局公章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应持有“四证”(务工证、身份证、暂住证及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在住宅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家属区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得从事与装修项目无关的其它活动,造成物业损坏的应

照价赔偿。

四、装修施工现场管理

(一)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遵守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规定。

(二)施工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凡在规定施工之外发出施工噪音的,均视为扰民行为。经警告无效后,责令停工,并暂时没收施工工具,直至施工方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为止。

(三)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渣土装袋后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从楼上向楼下抛洒,严禁向垃圾道、下水道中抛投。施工人员应每天打扫楼道、楼外环境,保持卫生、整洁,发生建筑材料、垃圾遗洒,应立即清扫。

(四)装修施工不得在户外接电、拉线;不得在楼内、外公共部位和灰(泥),存放材料。

(五)因施工造成邻里矛盾,由装修户、施工单位与相关人员协调解决,必要时装修管理人员可以出面协助解决。

(六)装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对违规施工者依据《违规装修处理办法》可以作出: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状、扣留或没收工具、停水、停电、赔偿经济损失,收取违约金等处理决定。

五、房屋装修工程纠纷的处理

(一)因装修施工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设备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具有的房屋)。

(二)房屋装修是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或个体装修从业者从事的施工活动,并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发生质量、价格等纠纷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当地建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装修验收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向住宅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管理人员应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对装修房屋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合格者,退还施工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对违规装修者在接受处理后,再行办理退款。

七、违规装修处理办法

为保证住宅区房屋结构的安全和房屋设备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住户的整体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以上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违纪进行处理。

(一)对装修巡查中初次发现,还未造成实质性破坏的违规行为,由管理人员出面制止,责任人及时改正后,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未办手续擅自装修或经制止仍未纠正并已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违规装修行为,责令其停工,听候处理,处理后经允许方可恢复施工。对拒不停工者,可采取停电、扣留施工工具等措施。

(三)对违规者的处理

1、擅自装修者,应补办装修手续,并交纳装修违约金50—100 元;擅自增加装修项目、超批准范围装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交纳装修违约金200—5000 元,作为恢复房屋结构原状经费。

(1)拆改有承重作用的部位(如承重墙、槛墙、抗震墙、围护墙等);

(2)违规剔槽、打眼;

(3)地面铺石材料厚于1.2cm;

(4)未经许可拆改管线及终端设备;

(5)严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装修施工,致使房屋受损。

3、对无法恢复原状且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部位,需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其损坏程度。申请鉴定由住宅管理部门负责,鉴定费用和赔偿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对损坏公共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对私自户外接电者,赔偿电费100 元。

5、对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交纳恢复费用50—200 元。

6、因装修造成自用部位(如下水道墙塞)和设备损坏,由住户、施工方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7、因装修造成毗邻房屋受损,由责任人承担毗邻房屋受损部位的修复费用。

8、对严重违反住宅区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管理秩序,经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无效或拒不接受处理的施工人员,由住宅管理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强令其停工,扣留施工工具,将施工人员逐出住宅区。

9、以上所收赔偿费、违约金一并划入公共维修费,补充公共维修经费不足。

八、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原院字[]第23 号文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住宅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住宅装修施工登记审批表(代装修许可证)

442

住宅装修施工登记审批表(代装修许可证)

装修户主(房号) 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电话

装修项目 施工方式

一、拆改项目

1、墙体(隔断)

2、门窗

3、其它

二、装饰项目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4、门窗

其 它

遵守事项

1、遵守学院住宅装修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装修项目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装修项目、超批准范围装修。

2、交纳装修房屋有关费用(装修、施工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等)。

3、未取得本表或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均属违章装修,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4、本表经住宅管理部门、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签字后有效。

户主意见: 施工队意见:

住宅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综合治理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住宅装饰装修承包合同 篇九

房屋所有者: (以下简称“甲方”)

施 工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小区___号楼___单元____室。

1.2 建筑面积及结构:____M2;_____室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

1.3 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设计图及预算书

1.4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料。

(2) 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 乙方包工、甲方包料。

1.4 工程期限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第二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2) 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开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气;

3.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3.4 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

4.2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4.3 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4.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4.5 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经甲方同意后可对暖气及水管线进行改造;

4.6 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指派项目经理做为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 工程变更

5.1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设计变更书,明确工程变更的相关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更改施工内容所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2 甲方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计设、施工方案做出并对增加施工项目具体报价后方予以施工。 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增中的工程款。

第六条 材料的提供

6.1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6.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检验;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提;

6.3除合同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7.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7.3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提,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8.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

(2)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过期视为认可。

8.3 工程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向甲方开具工程保修单,承担壹年的保修责任。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

10.2 未办理验收手续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

10.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及其它损失。

10.2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3 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本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2.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2.3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12.4 本合同附件包括施工图纸、报价表、预算报价说明书及设计变更书、隐蔽验收签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篇十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XX ]第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饰、装修程序

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 XX ]第 100 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

◆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各项费用如下:

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 XX 元/户(平层)、3000 元/户(跃层)。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 2 元/平方米。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 元/证。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5 元/证。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2元/m²。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二、装饰、装修规范:

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3、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6公分。

5、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

7、严禁改动地暖分水器、可视对讲、配电箱等。

8、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

㈡装饰、装修时间

装修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22:00。双休日、节假日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

㈢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小区安全,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

3、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放行条》。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不得进入客运电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

5、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6、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7、装修公司对装修垃圾必须做到袋装化,不得堆放楼道内,应堆放在楼下指定的地点,由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运出小区。

8、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更不得抛垃圾。

9、空调的安装,必须按物业的统一要求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安装。墙体打空调孔,经申请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费用业主承担。

10、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对楼下造成损失。

11、装修施工现场建议安装简易马桶,并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备手提灭火器。如动用明火必须向管理公司申请。

㈣监理、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工作进度以及公共设施情况执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需贴示于装修物业的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住户室内进行,装修材料需放在装修户室内,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共地方。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立即没收,请其重新交款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每天追交5元的违约金。

5、物业公司有权停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凡多次违章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供应措施,

并按建设部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取消企业在物管区域内的装修资格,同时扣除装修保证金,造成的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6、装饰、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50元/证。

7、装修完毕,从装修企业保证金中视情况扣除150-200元,用于维修装修期间造成的公共部位的损坏。

三、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装修公司(业主)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饰装修前发现上述问题,由物业公司或装修人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3、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者,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损失和接受处理。

四、违章装修处罚办法

⑴业主、装修企业未申报或虽申报而未经同意进行装修以及委托无资质的企业进行装修的,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⑵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 1、者处扣罚装修企业1000元违约金,并恢复原状;违反2、3、4、7、8中任何一条者扣罚装修企业50—300元违约金。并责令改正、赔偿、恢复。

⑶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5条者,造成不利维修、抢修等后果,由业主承担责任。

⑷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6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⑸违反施工规则第1、11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⑹违反施工规则第2、9条者,扣罚违约金50-100元。

⑺违反施工规则第4、6条者,扣罚违约金50-200元。

⑻违反施工规则第5、7条者,扣罚违约金100-200元。

⑼违反施工规则第8条者,扣罚违约金100-300元。

⑽违反监理、验收第2条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⑾违反监理、验收第3条者,被视为丢弃物给予清理。

⑿使用有毒、可燃及刺激性气雾材料,向公共走道排放,经指正不更改者,扣罚违约金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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