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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最新15篇】9-4-50

作为一位杰出的教职工,总不可避免地需要编写教案,借助教案可以提高教学质量,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那么教案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勤劳的小编为大家收集的15篇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欢迎借鉴。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一

为了保障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宣传工作。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防骗维权宣传教育、消费权益保障,电信、网络等诈骗以及非法集资行为查处情况的检查的内容。

2020年结合扶贫工作,将老年消费教育走进农村。在我局挂点扶贫村开展系列活动老年教育活动:一是开展老年消费教育知识讲座:围绕老年朋友们最关注的保健品基本常识及选购方法和老年消费常见的消费陷阱,结合近年来的老年消费者投诉以及常见的老年消费维权案例,在我局挂点帮扶联系村为老年朋友们作了一场以“理性消费 远离骗局”为主题的老年消费教育讲座。覆盖我局帮扶挂点村90%老人朋友,生动的案例、细致的分析让现场的观众听得津津有味,老人们纷纷表示学到了不少的消费知识。二是开展老年朋友座谈会:零距离与挂点村老年朋友沟通交流,聆听他们心声,了解他们想要了解的消费维权方面的知识以及在消费维权方面遇到的困难。三是发放宣传册、宣传单:活动中等宣传资料100余份。旨在引导老年消费者科学消费,提高老年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水平,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后,我们将以老年消费教育活动为契机,继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老年消费教育活动,从而也提高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为老年朋友们的美好生活提供更大保障,打造一个和谐、幸福的瑶乡消费环境。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二

【关键词】 消费者知情权;基本内涵;立法现状;完善建议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modern civil law, one of the important rights as consumers of one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more practical relationship to the benefit of consumers. This paper through the cross-examine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the basic meaning of legal theory and root causes, and summarizes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in consumers' right protection system the status, combined with foreign successful experience in legislation and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puts forward how to perfect our country to protect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some Suggestions of the system.

Key words: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The basic connotation; Legislation;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D03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充分、真实、准确、适当等信息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确立对于维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消费者知情权中提到的消费者可以知悉的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有着稳定市场秩序,保证消费活动的健康有效进行,减少消费者权益受损,减少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

首先,由于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对相关的消费信息的掌握是被动消极的,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的弥补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劣势地位,必须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在消费进行的过程中,商品的销售者与服务的提供商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这一目标他们常常会采用一些不恰当的宣传或是诱导性的广告来夸大产品的某些特征,使得消费者掌握错误的信息,做出错误的决定。因此,“为了保障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必须有效的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使消费者能获取真实、充分、有效的相关消费信息”。[1单飞跃。经济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7]1

此外,现实生活中的服务业领域经常会出现相关商场的促销活动打出“本活动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相关服务提供商的售后服务中说明“售后服务的具体详细流程消费者无权知晓,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 [2许水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19]2。这样的案例中服务提供商未能够对相关服务的具体情况完全告知于消费者,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案例中可以分析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

第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相关立法缺失、滞后的问题愈发明显。立法不能够及时的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完善,使得许多新的消费形式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不能够被法律制裁,如电子商务兴起后,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现象愈加突出,可是相关的立法却未能及时完善。此外“我国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还存在者规定过于原则性,内容过于笼统的问题。使得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实际操作性降低。缺少规范的系统的条款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使得一部分经营者总在查找法律漏洞,利用法规的不完善之处谋取利益,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对于违反相关条款所承担的责任也没有明确的指出,使得法律的约束力下降”。[[1]闫瑞波。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之不足及其完善。北京:法制与经济, 2007.][1] 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后必须要有相应的解决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诉讼是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在我国的现行纠纷解决体系中没有一个独立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缺乏方便、快捷的诉讼程序。这样就使得消费者面临着一个很尴尬的处境,既想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又担心诉讼的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过高,不得不放弃诉讼。

第二,消费者知情权缺乏有效的行政保护也是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乏力的原因之一。具体表现为机构设置不合理,层次划分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现行的行政部门体系中缺少一个专门的部门从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工作。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时候联合执法经常造成相互推诿,使得违法者不能够被彻底追查。[[2]蒋宏伟。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思考。北京:发展,2010.6.][2]

第三,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听之任之,有些经营者正是抓住了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行为发生后,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存在着避免麻烦的心理,明明知道自身受到侵害,可却不愿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此外,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还表现在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

第四,消费者协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存在职能发挥不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级消费者协会之间存在着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消费者知情权在受到侵害时,消协不能协助其进行有效解决。在处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过程中调查、调解时间过长,使得消费者不能够及时的得到补偿。[3孙海涛。经济法教程。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48]3

分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案例与立法、实践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第一,在相关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我国的许多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过于狭窄,而使得消费者遭受损失后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规定对实行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要求加倍赔偿;此外,法律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者诉讼途径。由于消费诉讼涉及的标的小,案情较为简单,因此我国在完事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家的经验,专门为消费纠纷成立小额诉讼法庭,以到达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1闫瑞波。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之不足及其完善。北京:法制与经济, 2007][1]

第三,强化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强化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政府与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好的借助来自政府与行政部门的力量保护自身的知情权不受侵害。

第四,加强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管理和引导。努力提高消费者协会的地位,使其具有权威性,拥有足以保护和救济消费者权利的职能和手段。同时还要加强自身的影响力,强化其监督职能。还应着手建立起属于自己的信息平台,例如创办有影响力的消费引导杂志,借助网络向消费者普及消费常识等,发挥消协的引导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消费者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将会直接影响到权利主体的真正意愿,关系其切身的利益。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消费者知情权的完全实现,仍需要权利主体自身的努力,用好法律的工具。有了立法的完善,还必须要有权利主体自身的有效运用。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牢固树立,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与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坚决维护自身利益。只有有了这种信念和意识,才能使得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各项完善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单飞跃。经济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7.

[2]许水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19.

[3]林爱。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21.

[4]蒋宏伟。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思考。北京:发展,2010.6.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三

在我国,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2315消费者代表发言汇总,供大家参考学习。

12315消费者代表发言汇总1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节日。在此,我向全县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去年,我局结合全县实际,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及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同时,还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全年开展了打假保春耕、打假保健康、打假保安全、打假保双节等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了食品、建材等市场专项检查5次,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73起,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商品,涉案金额达15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案155起,申诉案14起,调解成功149起,立案查处12起,支持到法院起诉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万余元。同时,成功举行了x县消费者协会换届选举,成立了x县第三届消费者协会,于双节前在县城主要街道开展了假冒伪劣商品展示销毁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县的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得到了好转。

今年,我局将以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消协确定的健康维权年主题,扎实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宣传活动,并积极组织开展千村万户拒假劣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误导、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诚实守信、放心消费。

近年来,打假维权工作在县城力度和声势较大,不少非法经营者将制假售假转向农村边远山区,因此,我们在今年的工作中采取集中优势,强化措施,城乡结合,上下联动的办法,使打假即有声势又能持久,让制假售假者无立足之地和藏身之处。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消法》宣传力度,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建设,力争将消费者投诉举报站、点设到村组上,加强3.15申诉举报电话的值班、受理、调解、查处的工作力度,要把查处、调解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作为实践x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扎实工作,努力把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广大消费者也要牢固树立科学消费的新理念,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侵蚀,做一个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同时,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用科学知识指导消费,注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党的x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以x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的识假、辩假能力,为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12315消费者代表发言汇总2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并邀请各界领导和我们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借此机会,我代表x工商局及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受到表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表示衷心祝贺。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题确定为健康维权。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我们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将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把健康维权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生命健康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中,因食品、药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的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极为突出。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如前些年发生的山西、贵州假酒案,去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件更是震惊全国,惊动了中央领导。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各个方面。因此,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开展健康维权这一活动的基本涵义是:所谓健康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层次。所谓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健康维权活动年这一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的同时,促使消费者包括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能够高度重视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只有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努力做好20x年健康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同时也是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共同责任和社会义务。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借此机会,我向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朋友们提几点要求: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示范活动,大力加强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讲,诚实守信既是商业道德,也是经营品牌,更是聚财之本。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第一,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人际交往讲信用,企业生存发展靠信用,生意兴隆要靠信用。建立和谐社会,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也需要信用来支撑。因此全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要树诚信新风,倡诚信理念,做诚信楷模,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消费者紧密联系起来,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绝不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绝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不短斤少两,不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深入开展以开放促发展的自我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学习贯彻x大,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开放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更新,促进市场大开放,经济大发展。各级个私协组织要认真组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大讨论,强化对封闭保守必然导致落后,开放合作才能促进发展的认识,彻底清除以我为主的排外思想,目光短浅的封闭行为,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上来,坚持开放这个总体目标不动摇上来,敞开门户,扩大开放,欢迎竞争,促进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加大农资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大注册商标保护的力度,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打击的力度,加大重点商品和重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大力弘扬履诺守信、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努力践行以人为本、消费者、经营者至上的监管思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以队伍教育整顿为突破口,自觉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执法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管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切实纠正公仆与主人错位,管理与服务错位,权力与责任错位的传统观念和监管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改进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营造与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平等相待,和谐相处的监管氛围。在思想上尊重经营主体,在感情上贴近经营主体,在工作上帮助经营主体,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积极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由过去的对立执法走向和谐监管。同时在监管执法活动中坚持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实行专项检查事前告知,重大监管行为举行听证,不搞突然袭击,不搞强迫命令;旗织鲜明地支持经营者依法维权,积极提供法律授助,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继续坚持初犯者教育、偶犯者轻处、重犯者重罚的执法原则,做到教育、引导、监管有机结合,促进市场监管执法执能的有效发挥。在这里我也诚恳地文秘114,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请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我们工商人员循私枉法,以权谋私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以利于我们不断地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带好队伍,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12315消费者代表发言汇总3全市广大消费者、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目的就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共同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消费新环境,不断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此,我谨代表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向工作在消费维权第一线的广大同志们致以亲切的慰问!向长期以来关心、关注和支持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x”确定为20x年消费主题,这是积极实践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x大和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深入广泛地开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一方面,是让全社会共同关注扩大消费与服务广大消费者、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的关系,在全社会倡导科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新模式;另一方面,就是要动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适应群众生活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更多地关注服务行业、服务领域,积极引导消费结构升级,拉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近来年,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协会配合、行业自律、社会参与”为主线,以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为关键,以维护食品安全、开展红盾护农、打击商业欺诈为重点,积极推进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中,各级各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保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危害生命健康、假冒伪劣产品、欺诈和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各项政策、措施尚未全面落实;全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还未真正形成。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当前,我市正处在实施关中—x经济区发展规划、全力推进省委、省政府“两翼齐飞”和市委、市政府“1135”区域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敢于消费、勇于消费、乐于消费的良好氛围,对于我们抢抓机遇,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落实扩大内需政策、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紧紧围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推动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要充分认识“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的重大意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活动。

二要不断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消费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当前关中—x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市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打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转变观念,完善机制,实现消费维权工作的新突破。要大力实施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积极推进12315进乡镇、进村组、进社区、进企业、进市场、进超市,把维权触角延伸覆盖到城乡基层;要不断加强对消协基层协会、消费者投诉站的规范指导,使消费者特别是农村和基层消费维权更方便、更及时、更完善;要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别是在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等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要切实保证消费安全和服务跟进,真正造福广大消费者,使城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

三要切实强化协调配合,着力开创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工商、质检、药监、卫生等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生产者、经营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依法经营的意识,着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各行业组织要切实强化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行业规范与标准,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准。各级消协组织要创新服务方式,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切实解决好各类消费纠纷。同时,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消费信心,学习消费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侵蚀,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行动,意义重大,使命光荣。我们相信,有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有各级消协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进步,一定能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12315消费者代表发言汇总4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的主题为"消费与服务"。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消费?服务,我的责任”。

著名相声演员王培元曾经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一位朋友买了一套沙发,沙发买回家没多久,两个扶手竟然长出了萝卜缨子,扒开一看才明白,扶手竟然是用两根大萝卜做的。这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真实故事的存在,一方面是一些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规则,泯灭了服务本质而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

那英也曾唱过这样一首歌:“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说这首歌是送给"3.15"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经济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这几年,砸汽车,砸空调的新闻越来越多,殊不知,以损坏产品来引起关注做法直接是错误的,这一砸,痛快了,这一砸,证据也没了,证据都没有了,谈何要厂商赔偿损失呢?

那么在纷纷扰扰的经济生活中,谁是我们可借助的那双慧眼呢?那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还是学生的我们做为一个消费者的角色不多,但这并不代表这个节日和我们没有关系,当我们在旅途劳顿后,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我们是默不作声的扔掉还是走上前去找商家理论?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劣质及过期啤酒瓶还在伤人,我们除了为伤者感到痛心,有没有想到他应当如何维护应有的权益?当我们看到父母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有毒塑料袋”,有没有告诉他们消费权益正受到了损害?当残留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当三无产品还排放在商店的货架上……所有的这一切,当我们遇到的时候,我们应该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做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同学们!

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

让我们一起为那些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大众权利的先行者鼓掌呐喊;

让我们一起呼唤法制的力量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12315消费者代表发言汇总5同志们: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在这里我们召开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座谈会,目的就是要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全面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借此机会,我代表x县消费者向应邀出席今天座谈会的各位理事、企事业单位领导,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过去的一年,x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一切为了消费者,一切服务消费者”工作理念,围绕年主题把握“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构建和谐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四条主线,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26件,成功调解326件,调解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万元,接待来访和接受咨询373件,消费警示、消费提示26次,通讯报道42条,推荐诚信单位18家,满意品牌2个,开展消费纠纷和解24件,促进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谐共赢。x县消协坚持以抓创新促发展、抓机制保维权、抓重点带全面,大力提升消费维权能力,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安全”。“消费与安全”的基本目标是:促使社会各界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重视消费安全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x县消费者协会将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好以下七项活动: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对年主题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安全”的认识,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二是,组织对网络交易、化妆品安全、预付士消费等方面研究,推动完善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三是,针对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和消费陷阱开展消费评议活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四是,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消费安全方面的投诉,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五是,加强与安全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对外有关消费安全的消费警示、提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和服务信息;六是,开展消费安全方面的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增长安全消费知识;七是,加强与有关行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我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有各级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与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等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消费环境将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富裕!谢谢大家!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四

[论文关键词]自主选择权 权利意识 消协 监管体制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概述

消费者在行使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消费行为时,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自主选择权利。正如杨紫烜教授所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由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主选择的经济,消费者作为与经营者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同样是独立的、自主的”。在市场经济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尤为重要。

消费者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清楚自己的需求,其对于是否购买或接受所需商品或服务以及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等都有权自主地作出判断并自主地选择。据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可定义为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强调的是消费者的自主与独立,不受他人妨碍。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可分为四个方面:(1)自主选择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4)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自主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对经营者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内容,都可以自主选择。在生活中,由于消费需求和愿望的不同,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也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在不同需求的情况下实现消费行为也就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的表现。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现实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目前存在的侵权现状及原因,笔者以100份抽样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为依据,进行分析与认识。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侵害的现状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自主选择权频遭侵害,且受侵害程度仍比较严重,下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其受侵害的现状。

1.自主选择权的地位与处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在100份的调查报告中,受访对象在被问及“哪三项权利最为重要”时,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和自主选择权成为九项权利中最重要的三项权利,然而在被问及“哪三项权利维护差”时,知情权、求偿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位列前三。根据这样的对比,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很重要,但维护水平却很低。

2.侵犯自主选择权的常见行为

在日常消费中,我们去饭店消费时有时会被要求“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最低消费×元”,也经常会收到通讯运营商的广告短信,有时还会遇到卖家用糖果强制替代找零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经营者们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在调查问卷中,针对饭店的“谢绝自带酒水”问题,64%经常遇到,30%偶尔遇到;针对商家的“最低消费”问题,40%经常遇到,51%偶尔遇到;针对是否收到通讯运营商的垃圾短信,73%经常会,24%偶尔会;针对商家是否捆绑搭配销售商品,33%经常遇到,61%偶尔遇到。在被问及“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遇到过侵犯自主选择权”时,49%经常遇到,45%偶尔遇到,不过幸运的是还有6%未遇到或未意识到。

从调查数据来看,近乎所有的消费者都会遇到侵犯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只有微乎其微的极少数人幸运地“躲过”了。这不仅反映了我国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侵害的严重性,同时也反映出了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与广泛性。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屡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上述侵权现状直观地反映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侵害的严重事实,追究其原因,可从问卷入手。被问及“如果您的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您通常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48%选择与卖家协商解决,41%选择了自认倒霉算了,另有11%选择了上论坛、微博发表言论,以表不满,然而选择通过消协、提出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的比例为零。同时,如果以与卖家协商解决为途径,9%认为权利能得到有效救济,66%认为很难得到救济,25%认为不能得到救济。从这样的结果来看,自主选择权屡遭侵害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原因:

1.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问卷的救济途径中,41%选择了自认倒霉算了,11%的人选择上论坛、微博发泄不满。出现这一结果,消费者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损失价值不大,或找其他解决途径成本太高,或怕麻烦,其实这都是消费者的维权意思薄弱的体现。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在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时,不主动积极采取救济措施,从而导致权益受损,其就犹如人的惰性,是阻碍发展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会助长经营者们更加疯狂的侵权气焰。

2.消协未发挥有效的作用

消协作为我国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消费者权益组织中最为普遍和重要的,应当发挥其最大的价值。但在问卷调查中,几乎没有人选择通过消协来解决侵权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消协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其赋予了消协很多权利。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教育宣传还是建议帮助,消协都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

3.监管体制不完善

在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时,选择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的受访对象中,66%认为很难得到有效救济,25%认为不能得到救济。这样的结果说明,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权利受损时,寻求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经营者解决问题,问题是很难得以有效解决的。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效果就不一样了。

三、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的完善

俗话说“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针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措施才更有利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一)完善立法,充分保障自主选择权

如今,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等消费方式多种多样,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就要完善立法,让选择权有可靠法律依据和保障。在此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选择权的立法完善主要有:一是草案第九条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二是草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样的规定即肯定了消费者享有广泛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又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充分发挥消协的作用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事前预防的宣传教育、事中的监督建议,还是事后的帮助救济,都需要充分发挥消协的职能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赋予消协的职能还有待完善,在此次的修正案草案中,第十三条增加了两项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同时,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消协的公益讼诉地位,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从立法上加强了消协的职能,也提升了消协的地位。消协应积极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权利意识,同时,消费者也应当自觉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五

一、美银案例概况、CFPB成立背景及主要做法

(一)美银案例概况

CFPB称,2010-2012年间,美国银行向消费者推销了两种信用保护附加服务,该服务允许消费者在失去工作或面临其他经济困境时获得部分卡债减免,电话销售员通常会就这些产品进行误导性宣传;同时该行还在2000年-2011年期间违法向190万个账户收取信用检查和报告服务费,但并未提供服务。对此,美国银行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违规操作,只是声称已在2011年12月停止销售身份信息防盗产品,在2012年8月停止上述支付保护产品,并已向大部分相关消费者退款。最终,美国银行与CFPB和OCC达成和解,即美国银行向CFPB和OCC分别支付20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罚金,其余7.27亿美元退还给消费者。美国银行最后还表示,其对消费者承诺的退款金额实际为7.38亿美元,要大于和解中达成的金额。此次和解是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信用卡附加服务方面赢得的最大一宗和解案,CFPB在和解中要求的退款金额也为历史之最。

(二)CFPB成立的背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凸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危机发生后,以美、英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充分认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和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性,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会破坏金融机构赖以发展的公众基础,从而危及整个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因此,有关国际组织和政府纷纷通过改革相关立法和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以修复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制度性缺陷,使得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与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成为金融改革的三条主线。2010年4月英国拆分金融服务监管局,成立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2010年7月21日,美国颁布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部法律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现有金融监管格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全面规定,并整合原本四分五裂的个人消费者保护体系,在美联储内部设立了一个专业性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即CFPB。该法的实施对美国金融体系产生了强烈冲击,并将影响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下一步走向。

(三)CFPB的主要做法

1.出台全方位的消费者保护规则。CFPB已经颁布诸多规则,比如更新IT系统、修改业务流程、相关员工培训等,涉及住房按揭贷款、学生贷款、电子汇兑、信用报告等领域,每颁布一项规定,都对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2.加大问责和处罚力度。通过派驻“金融警察”、永久性查帐和内部营运督导以及约谈公司主管等方式,对联邦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CFPB从2011年中期开始运营至今已就信用卡附加产品违规方面开出5张巨额罚单(包含罚款和退款,下同),其中2012年7月向美国第一资本金融公司开出2.1亿美元罚单,2013年9月向美国第一大银行摩根大通开出3.89亿美元罚单。此外还对“美国运通”、“发现金融服务”等行业巨头课以罚款。

3.建立网络投诉机制。CFPB建立了网络投诉机制,消费者可通过CFPB网站提交投诉,并可查阅投诉受理进程,目前受理的投诉主要是在银行账户和服务、信用卡、信用报告、转账、住房按揭贷款等领域。网站上还有专门鼓励机构内部人士“爆料”的相关内容。

4.提高信息透明度。CFPB要求对包括信用卡和抵押贷款在内的金融产品成本、杠杆率、风险状况以及消费者应明确知晓的事项进行及时披露。确定金融理财产品的合理杠杆率并以此为标准,其他越过合理杠杆率的产品会受到更多的监督。

5.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测和研究。 CPFB内部专设研究部门,研究、分析并报告金融市场上有关金融消费者产品和服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研究重点分为两类。一是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方面的情况,包括其他联邦机构、法院、投诉等涉及的同类问题。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分析。此类报告向消费者介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征、成本、收益和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充分知情权,同时,报告还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的管理情况,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及数据处理等。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为维护金融稳定,应进一步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力度。金融市场上,作为市场交易的双方,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金融业稳健发展的两个方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随着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的多样化、差异化发展,金融消费日益渗透到社会公众日常生活领域。由于违规成本低,各地金融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上海高院《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显示,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包括期货公司以委托理财为名违规从事融资业务;保险公司放任他人代被保险人签名造成合同无效;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金融机构员工为完成销售任务进行不当宣传和推销,为促成交易放任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等。这些纠纷大大损害了金融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侵蚀了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而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设计,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缺乏系统、规范的制度建设,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被寄予厚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字未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其中笼统涉及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因缺乏金融领域下位法的配套而成了“空中楼阁”。导致各个监管机构正在推进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因缺少法律法规的强力支撑显得约束不足、惩处无力。国际国内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已十分迫切。

(二)为维护社会稳定,应进一步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工作力度。美国银行因为“误导性宣传”、“欺骗性销售”、“不合理收费”等理由便遭来巨额处罚,折射了美国纠维金融业社会形象、稳定金融业社会公众基础的坚定决心。正如CFPB负责人理查德・科德雷所说:“我们一直就企业的信用卡附加产品违规行为发出警告”,“美国银行既欺骗消费者,又对不佳的服务进行不合理收费。我们不会容忍这些行为,并将在惩罚市场中无理对待消费者的企业继续保持警觉”。反观国内,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越来越多。上海高院白皮书显示,2010年-2013年,上海法院受理一审涉金融消费权益纠纷案件59181件,占同期一审金融商事收案总数的61%,且收案数量呈逐年飙升态势,如2010年-2013年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70件、155件、6037件、7097件。尽管如此,却鲜有金融机构因侵犯消费者权益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于是,当消费者认为被“欺骗”或权益受到损害时,常常寻求自己的力量来解决,除了诉诸法院等正常手段外,围堵银行等非正常手段也成了消费者普遍采取的方式之一。今年2月19日松花江号信托违约后,投资者先后于3月24日和4月28日围堵建行总行,理由是“在购买的时候,我们享受了‘一站式’服务非常的‘强势’和‘有保证’。甚至有很多支行行长亲自出面进行推荐,说此款信托计划是经过建设银行总行审批通过的信托计划,企业资质优良,是建行AAA级客户,还款完全没有问题,是一款‘无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有分析人士认为,银行内部人员或者部门为了本部门和个人利益最大化,不惜隐瞒产品风险,有意夸大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以忽悠储户购买,从而让自己获益,甚至银行员工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银行名义向客户销售产品,而客户由于在银行网点办理,有银行信用担保,有银行员工作证,轻易相信夸大宣传,最后产品兑付出现问题才恍然大悟。像这样宣传以银行信用来“背书”、后果却不以银行信用来兜底的金融消费纠纷在各地常有发生。现实情况表明,进一步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建立一个理性和谐的金融消费秩序,避免金融消费纠纷陷入医患纠纷式的两难境地已刻不容缓。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六

《做个聪明的消费者》选自鲁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上册第四单元“我们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的第三个项目。本项目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明明白白消费,主要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项目主要讲述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需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本课教学重点是依法保护消费权;消费者常被侵犯的五项权利既是教学重点,也是教学难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初中生经常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生活,但他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也缺乏维权意识。在当前消费环境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本课内容更具有现实意义。

基于对教材的分析和对学情的了解,笔者确定了如下教学目标:通过课前观看微视频、课堂讨论、辩论、展示等活动,知道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懂得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能够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培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消费者权益的能力。

设计

为了指导学生更好地完成课前自学任务,笔者设计课前自主学习任务单时着重关注以下两点。

1.达成目标要清晰、具体

达成目标不是教学目耍而是教学目标的转化形式,是学生通过自主学习掌握学习材料,所以达成目标语言要简洁,指向性强,具有可操作性,要让学生一目了然。笔者设定的达成目标是通过观看微视频,写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说出消费者享有的五项较容易被侵犯的权利的内涵,记住正确的维权途径。

2.精心制订学习任务

“学习任务”是课前自主学习任务单的主体部分,是学生达成学习目标的重要保证,学习任务制订得好,能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那么,好的学习任务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学习任务要依据微视频的内容进行设计,这样才能吸引学生观看微视频;设计的题目、题型要多样且难易要适度,通过观看微视频或阅读课本就能得到答案,这样能积累学生的成功体验,而这种体验又能转化成学生自学的动力。遵循以上要求,笔者设定了6项学习任务:①写出消费者享有的五项较容易被侵犯的权利。②说出判断五权的关键词。③评价漫画“试过就得买”反映的现象。④消费者拨打110是不是正确的维权途径?⑤如果你是“天价虾”事件的当事人,你会采取哪些正确方法维护权益?⑥用一句话概括如何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

制作

笔者用喀秋莎录屏软件制作的微视频,生成的是MP4格式,时长为6分29秒。短小精悍的微视频是微课程的主要载体,它应该具有直观性、形象性、生动性、趣味性等特点,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观看的热情。

思想品德是人文学科,在制作微课时,教师如何克服说教性、文字性过多的学科缺点?笔者认为有以下策略。

首先,要用真实的视频案例为主线贯穿整个微课。笔者从网上下载了当时的社会热点“天价虾”事件的视频,用格式工程软件将其分割成两段视频:第一段“消费之旅”,以案例引出什么是消费者及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第二段“维权之路”,案例中的两位消费者有维权意识,维权方法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他们的做法也正说明了大众要敢于依法维权,更要善于维权,要维权就需要学习法律。把社会热点引入微课体现了思想品德课时代性和生活化的特点,能引起学生共鸣,使思想品德课更接地气,也为思想品德教学更好地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其次,教材内容以漫画和关键词的形式呈现,而不是简单地将大篇幅的文本搬进微课。消费者较容易被侵犯的五项权利是教学的重点,也是难点,教材从定义的角度阐述了五权。如果将大篇幅的文本搬进视频,很难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所以笔者从网上精选了四幅漫画,这些漫画线条简练、构图巧妙、人物造型夸张,并以诙谐、风趣、幽默的形式讽刺了社会上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使枯燥的思想品德教学更加直观,为教学增添了活力,丰富了内容,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了他们的求知欲。

最后,巧妙设计知识梳理。知识梳理是一节课的积淀与精华,梳理知识能让学生系统地掌握知识。消费权这一课知识点多,面广,为了让学生记住这些知识,笔者用维权电话12315的图案呈现消费权的相关知识。这样的设计变复杂为简单,化琐碎为系统,起到了提纲挈领、画龙点睛的效果。

教学应用过程

课前,学生通过观看微视频知道了消费者享有的消费权,掌握了维权途径,这就为课堂上学生的探究活动预留了充分的时间,为深化知识、升华情感提供了知识基础。

在课堂伊始的检测环节,笔者对学生的课前自主学习任务单的完成情况进行了简单评价,并进行了检测,以便更准确地了解学生的自学效果。

检测后,笔者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如何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学生通过讨论、分析得出:要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需要生产者、消费者、销售者、政府共同努力。学生的答案比教材的角度还要全面,讨论拓宽了学生的思维,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更使其享受到了与同伴合作交流带来的乐趣。

学生已经懂得依法维权,但在生活中他们真的会选择维权吗?毕竟他们的消费水平不高,即使被侵权,经济损失可能也不大。为此,笔者组织了一场辩论赛,开展了经济损失不大时,是否应该将维权进行到底的大辩论。真理越辩越明,辩论使学生在矛盾冲突中进行正确的选择,学生在辩论中感受思维花火碰撞带来的精彩,在辩论中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能力。

虽然学生的维权意识提高了,但由于诸多原因,消费者要想轻松维权还有很多障碍。笔者在课前布置了一项调查作业,请学生在社区里调查消费者不愿去维权的原因,并结合调查情况拟定一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案》,使消费者愿意去维权。课堂上,学生先在小组内交流,每组推选一名代表发言。这样,既能引导学生融入社会生活,观察、分析生活现象,又能提高其与人交流的能力。草拟修订案的活动能引导学生关注国家法律建设,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又能提高其创新能力,也使思想品德课更具开放性和实用性,体现了思想品德的实践性特点,以活动引领教学的模式更加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教后反思

翻转课堂以其独特的优势为教育改革注入了一股新鲜血液,同时也给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微视频的制作、课前自主学习任务单和课堂学习任务单的设计无不凝聚着教师的智慧,体现着教师的理念。为了能进行翻转课堂,教师不仅要提高专业素养,更要学习录屏软件等信息技术。

思想品德学科中的道德教育和心理品质部分属于养成教育,更强调积极创设情境、情感共鸣、内容活动化的教学模式。对于这类内容,制作的微视频如何避免知识的翻版,如何提高趣味性、生动性,如何促进师生交流,对教师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教师在翻转课堂的实施过程中常常感到捉襟见肘,这更激励教师要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啻葱隆

评委印象

利用微课进行课堂的翻转教学是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融合的一种新课型。辛老师按照“任务驱动,问题导向”的设计思路来设计课前自主学习任务单和课堂教学,着眼于教学方式的创新。学生课前观看教师为他们量身定做的微课,完成自主学习任务单给出的任务,带着疑问来到课堂解除疑惑,并展示、分享他们的学习成果,学习真实有效,非常有成就感。辛老师的设计有诸多亮点,突出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1.生动有趣的微课设计

辛老师的整个微课从社会热点“天价虾”导入,并引出消费者的概念,以及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这种接地气的导入,能吸引学生的眼球,引起他们的共鸣;用漫画配关键词的方法来呈现教材的重难点,用幽默的形式讽刺社会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使枯燥的思想品德教学更加生动有味、诙谐风趣,极大调动了学生探究学习的欲望。

2.课前自主学习任务单具体精细,具有可操作性

达成目标具体可操作。辛老师对教材进行了精准的分析,对学情进行了深入的了解,要学生通过观看微视频,写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说出消费者享有的五项较容易被侵犯权利的内涵,记住正确的维权途径。

课堂学习形式预告具体。比一比、合作学习、辩一辩、展示和协作,方法多样,能调动学生学习的内驱力,激发他们对课堂的向往。

学习任务具体可操作。从观看微视频中的导入和“消费之旅”完成任务,到观看视频中的“维权之路”完成习题,再到观看视频中的“知识梳理”来概括消费环境,辛老师设计的三个学习任务具体清晰、层次分明,有抓手,学生只要按要求去做就能完成,非常有成就感。

3.在活动中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辩论中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辛老师课中设计了辩论展示活动。在辩论的准备过程中,学生要主动搜集材料,积极思考,形成观点。在论辩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增强了法律意识,而且他们的思维能力、倾听能力、表达能力在短时间内都得到了密集性锻炼。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七

【关键词】基层中央银行 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 问题

近年来,部分基层中央银行通过试点,努力探索,扎实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在规章制度设计等多个领域的积极尝试,都非常富有成效。但在同时,受种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基层中央银行在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还面临着诸多困难与问题,殛待解决。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职责全部由其履行。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如下分支机构:

上海总部,天津分行(管辖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及内蒙古自治区)、沈阳分行(管辖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南京分行(管辖江苏省、安徽省)、济南分行(管辖山东省、河南省)、武汉分行(管辖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州分行(管辖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成都分行(管辖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新疆维物尔自治区)8个分行,2个营业管理部(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25个省会(首府)级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其中省会(首府)级20个,副省级5个),6个分行营业管理部,308个市(州、盟)中心支行,1766个县(市)支行。

二、基层中央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

大多数基层中央银行均结合辖区社会经济金融情况和支行自身要素资源配置情况,积极探索建立了切实有效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

(一)开展宣传教育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如:江苏无锡某县人行、重庆某人民银行支行、江西抚州某县人行等自行编辑设计了简明易懂的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普及教育,深受地方政府和城乡居民的欢迎。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基层中央银行联合县域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成立跨部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受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消费投诉;另一类是仅在基层中央银行内部指定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和岗位,仅受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金融业务的投诉。在人员配置上,基层中央银行以兼岗兼职为主。

(三)制度建设情况

基层中央银行主要从规范内部管理和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两个方面,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规章制度。如:广东肇庆某县人行、山东淄博某县人行等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督促引导辖区金融机构积极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消费权益的各项工作。截至目前,仅山东淄博某县人行,就出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操作细则(试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等13个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制度。

(四)投诉渠道及受理情况

从2012年统计情况看,来访是各基层中央银行受理金融消费权益投诉的主要方式,该渠道受理投诉量占到总投诉量的40.75%;其次是电话投诉,占到32.08%,网络和其他方式的投诉,分别占到16.6%和10.57%。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部门管理职责划分,支付结算、人民币流通管理和征信管理等三类投诉居前三位,其占比分别为31.18%、26.16%、16.49%;按照金融机构业务类别划分,人民币收付业务、存款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是主要的投诉内容,其占比分别为25.45%、19.71%、17.2%;按照金融消费侵权类型划分,财产权类、知情权和选择权类、信息保密与安全权类等三类是主要的侵权类型,其占比分别为57.71%、24.73%、7.17%。

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项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工作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行长均认为应结合各行自身的人财物等资源情况,稳妥推进各项工作。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排序,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行长认为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应该是受理处理,其次是制度建设,随后分别是宣传教育、检查评估和案例收集。

(五)工作信息档案建立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部分县支行已开始探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统计分析机制,如:江苏无锡某县人行、云南红河某县人行独立开发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指导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基层中央银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基层中央银行的公信力与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拓展了基层中央银行在县域金融的履职空间、丰富了金融管理和服务的内涵与手段、扩大了金融管理的信息源,促进基层中央银行务实高效地实施金融管理,有效提升基层中央银行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二)基层中央银行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

基层中央银行通过构建合理的工作机制,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上进一步形成了有章可依、有责可追、有例可循的工作格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得到了明显提高。

(三)金融业服务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基层中央银行通过投诉受理和评价反馈,督促引导辖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机制建设和内部管理,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增强

基层中央银行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和纠纷处置,促使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了解更加深入,投资和消费理念更加科学,增强了消费者事前自我保护能力和事后侵权追溯能力,极大提高了普通金融消费者维护权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基层中央银行有效地维护了区域金融稳定

基层中央银行通过及时妥善地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积极防范个案纠纷演变为,从源头上避免了系统性风险的形成,从而使得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机构体系的信任度大大提高,县域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更加稳定且更具有可持续性,有效地维护了区域金融稳定。

四、基层中央银行保护金融消费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中央银行现有资源难以提供有效的保障

1.基层中央银行的经费很紧张。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调查取证、宣传教育、协调会商、监督检查等都需要大量经费开支。但近年来基层中央银行已连续多年出现工资发放困难,很多时候是靠向地方政府筹资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助农取款等创新型工作,更缺乏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项资金。

2.基层中央银行的人员不足且素质不高。据调查,基层中央银行的人数在10~30人之间,一人多岗,一人对上级行一个科室十分普遍。

大多数基层中央银行已多年未进新人,平均年龄均在42~50岁之间,银监分设后大部分业务骨干被选调到中心支行,现有人员多为原发行保卫转岗人员,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既不完全具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也不完全具备这项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

(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1.基层中央银行保护金融消费权益工作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虽然早在1993年,我国就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来指导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行。但这部法律所说的消费者主要是指各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的消费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客户、理财产品和保险的购买者等等是否也包括在内,这部法律却没有加以明确。并且因为出台较早,这部法律中有限的金融条款也已经过时,不再适应当前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正因如此,当前基层中央银行主要是以《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为依据,来履行自己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对其中的非诉案件加以调节和处理。但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于规范金融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对如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尤其是索赔权鲜有直接涉及,或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基层中央银行的调解往往只能是责令金融机构纠正和整改,还是停留在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层面,金融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如金融消费者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车船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就无从获得补偿,从而导致基层中央银行维权工作的社会满意度不是很高。相应地,金融机构方面则因其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后所付出的成本代价极低,也就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其侵权行为。

2.中央银行还没有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方面的专门立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组织对金融金融机构进行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评估和监督检查”,但仅属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工作制度规定,国家并没有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进行立法,《办法》也未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相关条款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效力难免打折扣。

(三)基层中央银行健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还没有形成

1.没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可供遵守。对基层中央银行来说,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项工作是全新的,可供遵守的规章制度尚未形成,基层中央银行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自行摸索前进。当前,大多数基层中央银行还没有制定与不同的维权工作岗位一一对应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操作流程、管理方法都很不规范,受理处理相关投诉的规范的法律文书也尚未形成,工作起来随意性非常大,对工作人员自然也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没有健全的档案资料,其保管也很不规范。

2.非常单一的投诉及调节处理机制。现阶段,为金融消费者建立起畅通的投诉渠道以及协商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的金融机构还为数不多。不仅如此,多层次(即政府、仲裁、监管、同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的缺失也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社会满意度较低。

3.难以建立起来的协调机制。根据现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划分是非常明晰的,但大多数作为外行的金融消费者却难以准确地区分开来,根本就不知道应该向谁投诉。对此,牵头建立起必要的协调机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三会”协调处理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但现实却是我国县域“三会”的常设机构已经撤消,协调机制也就成了无稽之谈。这样,本应由“三会”行使的职责,基层中央银行往往陷入“不管有责、管无法理”的两难境地。

(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外部环境不宽松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八

开展“健康·维权”这一活动的基本涵义是:所谓“健康”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

安全的更高层次。所谓“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健康·维权”活动年这一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的同时,促使消费者包括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能够高度重视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只有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努力做好20*年“健康·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同时也是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共同责任和社会义务。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借此机会,我向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朋友们提几点要求: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示范活动,大力加强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讲,诚实守信既是商业道德,也是经营品牌,更是聚财之本。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人际交往讲信用,企业生存发展靠信用,生意兴隆要靠信用。建立和谐社会,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也需要信用来支撑。因此全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要树诚信新风,倡诚信理念,做诚信楷模,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消费者紧密联系起来,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绝不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绝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不短斤少两,不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深入开展以开放促发展的自我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开放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更新,促进市场大开放,经济大发展。各级个私协组织要认真组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大讨论,强化对封闭保守必然导致落后,开放合作才能促进发展的认识,彻底清除以我为主的排外思想,目光短浅的封闭行为,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上来,坚持开放这个总体目标不动摇上来,敞开门户,扩大开放,欢迎竞争,促进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九

【关键词】 大学生 消费 权益 现状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大学生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堪忧。2007年,在浙江大学cc98论坛上,一个题为“暴你心中的ZJG黑店,关注切身利益”的帖子被炒得沸沸扬扬。其讨论的焦点围绕在紫金港校区内几家私人经营的商店上。帖子中大谈商店的商品质量差,服务态度恶劣,维修要价高等问题。无独有偶,记者在福建某大学采访时,不少同学也抱怨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而且常是不知所措。与一般社会消费者相比较,大学生由于其特殊的主体身份使其消费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作为一个消费者,大学生进行日常生活消费时,具有一般社会消费者的特征,但同时,由于大学生这种特殊的身份,又使其消费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消费。依据大学生消费行为范围的不同,可将大学生的消费分为两个方面。在这两个不同的消费区域内,大学生的消费内容会否有所不同?大学生维护其自身消费权益的行为会否有所不同?这二者之间反映出的大学生消费维权共性是什么?这些问题将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为样本,对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表现、权益维护现状进行调查,找出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结合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提升高校服务意识、深化大学生的法律认知都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概念界定

1、大学生

此课题报告中的大学生是指在高等学校接受本科和专科学历教育的对象。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高考)或合法保送进入高等学校的高级中学毕业生,不包括初中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就读的五年制大专等一、二年级的学生,因为这个阶段他们还没有取得大学学籍。此外,高等学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学习班的在读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学生也不在本课题研究对象之列。

2、消费

消费是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本文中所提到的消费专指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生活消费。

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消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在社会中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接受的消费服务;二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群体在高校校园内进行的生活消费。

三、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与问题

1、样本调查方法

(1)偶遇抽样方法。本次调查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所有在校生为总体,采用偶遇抽样方法选取调查对象。这是一种非概率抽样方法,属于探索性调查,具体做法是:分别在本校东区餐厅门口、教职工食堂门口、南二门和西区操场附近设立调查点,对来往的学生进行调查,共选取1000人构成了本次调查的样本。实际调查样本的构成情况如表1所示。

(2)问卷法。对于收集资料采用的是问卷法。问卷由10个问题构成,其中9个封闭性问题,1个开放性问题。主要询问了大学生对消费权益的认知、需求现状及消费权益维护情况。被调查学生的选取及问卷的发放与回收,均由学院校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的委员(共50人)分成4个调查小组深入各调查点实施与完成。所有问卷均为被调查对象当场填写,当场回收。实际发放问卷1000份,有效回收问卷970份,回收率97%。全部问卷资料由调查员检查核实后手工统计分析,分析类型主要为单变量的描述统计和双变量的交互分类统计。

(3)走访法。关于大学生在校内进行消费的权益维护现状的调查主要依托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开展的“走访新生寝室”的活动进行的。此次调查以学院10级新生为总体,采用普查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不同的调查对象。普查的具体做法是:在10级新生午休和晚休期间,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委员按宿舍编号依次访问所有新生寝室,询问其在校内食堂、超市消费时有无被侵害权益及如何应对。随机抽样的具体做法是:在所有寝室编号中,随机选取10个寝室为重点访问对象,了解其在校内消费享受消费权益感受的同时,引导学生思考可行的解决方案。

2、样本分析及其反映的问题

在假定被调查的学生对“经常有”、“偶尔有”、“从没有”等频率副词的概念标准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有三份调查样本分析,即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频率统计表、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类型的统计表、大学生维护受侵权益方式的统计表(见表2、表3、表4)。

分析表2、表3、表4,总的来说,约90%的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经常或偶尔受到侵害,其中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居多,其次是缺斤短两,再次是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最后是利用大众传媒虚假宣传。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半的大学生会自己去找商家理论,而仍有24.7%的大学生选择沉默,自认倒霉,不采取任何行动,仅有4.9%的大学生会主动向校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寻求帮助。由此可知,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很普遍,维权意识淡薄。而校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在引导大学生消费维权方面也有欠缺。具体反映出如下问题。

(1)大一女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频率高于男生。男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类型主要是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这可能与男生不拘小节的性格有关,而女生多遇到的是缺斤少两,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位居其次。此外,男生多会向有关部门举报,以此来维护被侵害的消费权益,女生却自己去找商家理论。可见,男生在处理此类情况更冷静、更理性。

(2)大二男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频率明显高于女生,其中20%男生的消费权益经常受侵害,而女生则不然,经常受到侵害的频率为0。性别差异对此年级阶段的大学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类型及所采取维权的方式的影响不大。主要类型均为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而主要方式均为自己找商家理论。

(3)大三男生的消费权益只是偶尔被侵害,不存在经常和从没有的情况,而女生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约67.5%的女生经常或偶尔受到侵害。在消费权益被侵害类型方面,男生遇到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及利用大众传媒虚假宣传的频率相当,女生仍以缺斤少两居多。此年级的大学生在消费维权方面出现了极端,或自己找商家理论,或不采取任何行动。这从侧面印证了大学生强烈的自主独立意识及对社会的无奈妥协。

(4)大四男生仍不存在经常有或从没有的情况,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四者皆有且百分比相同。此外,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半的学生会自己去找商家理论,另一半的学生则会向有关部门举报。可见,大四男生在强调自主独立性的同时也对社会机构的工作产生认同感。

四、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问题原因解析

1、大学生对维权信息的关注度不够

假定被调查的学生对“很关注”、“关注”、“不关注”等程度副词概念的标准大体相同。从总的调查结果看,约60%的大学生关注或很关注消费维权信息。由此可知,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除关注消费本身外,更多地关注消费整个过程。就性别差异而言,男生比女生更关注消费维权信息。就年级差异而言,从大一至大三,学生对消费维权信息关注程度呈递减趋势。而就大四学生而言,其对消费维权信息投入了百分之百的关注(见表5)。

2、受大学生购买商品时看重的因素影响

调查表明,大学生在购买商品时,更看重商品的质量,依次是价格、售后服务(“三包”等)和品牌。由此可见,大学生在购物时更注重物美价廉,其中尤以物美为主要标准。就性别差异而言,男女生在购物时都很关注商品的质量,但除此之外,男生会关注商品的价格,而女生则多关注商品的售后服务。这从侧面反映出在购物时,男生会比女生更实际(见表6)。

就年级差异而言,从大一到大四,学生普遍关注商品的质量,而这之外,大一学生更关注价格,大二学生更关注售后服务,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则在价格和售后服务两者中权衡后再取舍(见表7)。

就大一学生而言,性别差异不很明显,与总趋势大体相当,在此不再作详细的分析。就大二、大三学生而言,除质量因素外,男生更看重品牌,而女生仍旧看重售后服务。大四的男学生购物渐趋理性化,在价格和售后服务两者中权衡后再取舍(见表7)。

3、大学生购物时极少索要购物凭证

假定被调查的学生对“一直都索要”、“偶尔索要”、“从没有”等频率副词的概念标准大体相同。从总的调查结果看,尽管有22.7%的大学生在购物时一直索要购物凭证,71.3%的大学生偶尔索要购物凭证,但仍有6%的大学生从来不索要购物凭证。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大学生消费维权意识薄弱的现状。

就大一、大二学生而言,性别差异对其影响与总的调查结果相似,在此不作过多分析。对大三学生而言,有将近一半的女生坚持一直索要发票,而男生却无一人坚持如此。相反,几乎所有的大四男生都会坚持索要发票(见表8)。

就性别差异而言,男生比女生更常索要购物凭证,而在“一直索要”方面,女生却远高于男生(见表9)。

就年级差异而言,从大一到大四,学生不索要购物凭证的情况呈现明显的递减趋势,一直索要购物凭证的情况亦明显递增。尤其是大四学生,在购物时一直坚持索要购物凭证(见表9)。可见,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学生越来越意识到购物凭证的重要性。这也是大学生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

五、解决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问题的应对措施

1、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树立自我保护观念

大学生消费维权意识不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受年龄影响,维权意识程度不同。一般来说,低年级的大学生维权意识要差于高年级的学生。尤其是刚进学校的大学生从依赖父母消费向独立消费过渡,大都缺少商品鉴别能力及自我权益维护能力。当自己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或缺斤少两的产品,丝毫不会想到去消协或工商局投诉或找商家理论,而是自认倒霉。调查报告显示,只有22.7%的大学生在购物时一直索要购物凭证。二是对投诉解决有预期恐惧。预期恐惧指个体根据事物现状及所处环境对事物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好的预期,从而引发恐惧。目前,我国处理消费投诉事件程序繁长,且影响不大。即使大学生在购物消费时权益受损想去维权,但考虑到投诉花费的时间与精力,往往会选择放弃。这种预期恐惧成为了大学生维权的障碍。因此,高校应建立长效的消费维权机制,引导大学生摒弃预期恐惧,积极参与消费维权实践与讨论,关注学生维权组织的动态,尤其是教师应该发挥教育示范作用,鼓励学生自主维权,从而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树立自我保护观念。

2、加强高校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完善学生维权机制

随着高校对大学生消费维权的关注,我国绝大部分高校都成立了自己的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作为学生维权组织在维护学生消费权益时应该发挥积极作用。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90.8%的大学生希望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举行“3.15消费维权”活动,可见,大学生对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抱有很高的期待(见图1)。

同时,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在进行消费维权教育时应针对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学生进行引导,具体而言,对大一、大三男学生应引导其购物时多关注商品标签,而对大一、大三女学生应引导其放弃投机心理,购物时不要只看价格低,而应该关注商品的质量,当消费权益被侵害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自己找商家理论。对大二学生则不需因性别而区别对待了。对大四学生而言,最优的选择是能够在毕业之前对其进行一次系统的权益教育。

此外,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还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巧妙地进行学生维权组织的品牌整合营销,唤起大学生的自主维权意识。开展“投诉在线”咨询维权窗口,积极与校广播台合作,将学生消费权益宣传有声化、形象化。在“3·15”国际消费维权日,积极开展系列活动,引导大学生关注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3、加大高校校内及周边市场环境的治理与监管,切实保障学生消费权益

大学(或高校)尽管其核心目标是为学生提供高等教育场所,但其同时也为学生提供着不可缺少的消费服务。高校自身遵守国家法律,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消费服务,是切实保障学生消费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高校为学生提供消费服务的领域主要集中于两大场所,一是后勤服务,二是与学校紧密相关的校内或周边服务市场,但这两类场所内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侵害学生消费权益的情形。在我们的样本调查中,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边的市场区域(常被称为“堕落街”)环境混乱无序,这些区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通常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有的经营场所并没有通过严格的审批,而是通过拉拢有关领导等方式经营。以极低的价格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大学生。大学生由于识别能力不强且抱着省钱的心态,往往容易上当受骗。被欺骗的大学生不知采取何种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于是就更加纵容了一些不法商家,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学校作为一个组织单位,应该和周边管理部门沟通,建立一些严格的制度,共同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学生的消费权益。只有通过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大对高校校内及周边市场环境的治理与监管,学生的合法消费权益才能不被无端侵犯。

六、结语

有关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的调查显示,大学生的消费权益在现实中经常受到侵害,其中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居多,其次是缺斤短两,再次是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最后是利用大众传媒虚假宣传。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许多的大学生选择沉默,自认倒霉,不采取任何行动。究其原因,一是大学生普遍缺乏权利意识,不关注自身的消费权益,如购物不索要发票、不关注官方的维权信息等;二是高校对大学生的消费维权教育不够,还有待大力提升。因此,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现状,首先高校应引导大学生强化权利意识,树立自我保护观念。同时,也应积极地加强高校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完善学生维权机制。最后,加大高校校内及周边市场环境的治理与监管,切实保障学生消费权益。

【参考文献】

[1] 方丽娟: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19).

[2] 刘志翔:大学生消费权益受损害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16).

[3] 银建军、覃勇荣:大学生是高等教育市场的特殊消费者[J].河池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4] 毛祖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维护途径[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4(1).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十

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法定职能,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特制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按照“领导重视、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声势浩大、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宣传倡导科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3.15”纪念活动组委会,市政府副市长王志勇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文学同志、市工商局局长朱元海同志为副组长,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质监局、卫生局、农业局、供电公司分管负责同志和曾都区工商局局长为成员,下设纪念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地“3.15”活动的各项筹备和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委会秘书处,市消委会秘书长李进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活动内容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十有关消费方面的精神,进一步普及消费维权法律知识,展示消费维权成果,披露典型侵权案例。具体开展十项活动,即:召开一次“3.15”纪念大会,表彰一批消费者满意单位和商品,开展一次消费法规宣传教育“五进”专题研讨会,举办一场“3.15”纪念活动文艺演唱会,在报纸和网络上开办一期“3.15在行动”专栏,组织一次宣传消费维权知识现场咨询活动,通过媒体网络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大案和重大影响案件,每年组织集中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商品,展示一批消费维权成果,组织10支消费法规宣传教育小分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

四、活动安排

(一)召开筹备会议。2月下旬召开市开展“3.15”纪念活动筹备会议,研究、布置“3.15”纪念活动工作。

(二)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3月上旬召开由各新闻单位参加的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

(三)媒体宣传。

1.3月10日—15日,联合新闻媒体开办“3.15在行动”专栏;与广大媒体共同开通消费维权投诉热线,市消委秘书处、市工商局12315及新闻媒体共同受理和调解消费者投诉。

2.3月15日,开展网络、平面媒体专版宣传。在日报、编钟之声、消费维权网、都市网上进行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各成员单位展示维权成果和维权举措。

(四)召开“3.15”纪念大会(3月中旬)。

(五)举办“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文艺演唱会(3月中旬)。

(六)组织宣传消费维权知识的现场咨询服务活动(3月中旬)。

(七)开展送法规、送知识下乡活动(3月2日—3月16日)。各地根据各自实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送法下乡、消费维权知识演讲、假冒伪劣商品辨别等活动。

(八)集中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商品(3月中旬)。

(九)召开“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表彰会(3月下旬)。总结“315”纪念活动经验,表彰一批消费维权先进典型。

(十)召开消费法规宣传教育“五进”专题研讨会(3月上旬)。

五、有关要求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十一

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持金融稳定、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人民银行总行工作会议中对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县(市)支行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真正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深刻理解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应然责任。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制建设,定期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把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增强人民银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手段。要通过会议落实、研讨交流、学习培训等方式,大力营造勇担重任、敢于实践、乐于服务的良好风尚。同时,要结合“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要求,运用综合执法、综合评价、窗口指导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理性认识,督促金融机构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共同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着力构建公正和谐、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并最终实现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式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各地要紧密结合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县(市)支行要通过多种渠道调查摸底、分析比较,准确把握当地的金融消费整体水平、金融机构基本构成,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维权意愿与维权方法。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履行央行职责需要,加强与地方消协组织、新闻媒体的交流沟通,通过发放问卷、征求意见、座谈交流、征文评比等方式,鼓励金融消费者献计献策,在积极完成上级行规定动作的基础上,花大力气探索更适应地方实际的方式、方法。要注重案例搜集分析工作,保持对多发性、常见性案例的敏感性,建立健全投诉案例档案,详细记录案件的发生原因和处理过程,注重分析案例的表现特征和案例背后体现的问题,积极探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对案例处理过程中的难点、易错点和容易扩大矛盾点,认真探讨普适性的经验,用于借鉴、推广和运用。对日常工作中受理的特殊案例,应于受理当日及时上报中心支行,疑难案例应积极主动寻求上级行的帮助和指导。中心支行将于一季度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新方案,各县(市)支行要在充分把握当地实际的基础上,于2月底前完成创新方案的报送工作。创新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方法步骤、活动载体、预期目标、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为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中心支行将不定期编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简报》,刊登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新工作动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案例分析以及境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等内容。

三、加强学习培训,努力适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要求

各县(市)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根据人民银行履职的需要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涉及的范围,对照市中心支行下发的《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及《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手册》中权益保护一览表的有关内容,组织法律干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成员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专题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常用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权益保护一览表中的具体条款要烂熟于胸。中心支行将于二季度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知识测试,测试对象包括各县(市)支行分管行领导、办公室主任、法律干部及市、县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络员。与此同时,各地可通过专家讲座、会议交流、案例评析等形式,进一步熟悉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流程,更好地掌握投诉受理、了解案情、沟通调解、最终处理、落实反馈等各环节的处理技巧。

四、定期评价监督,不断注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动力

各县(市)支行要将本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两综合、两管理”的范围。要根据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本地区《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方法,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定期在同业内通报,对认真履行义务、保护积极的金融机构要给予表彰,侵权较多或保护不力的金融机构要向社会通报、披露。对于评价等级低或被投诉情况较严重的金融机构,将其列入下一分析评价期重点监督对象,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条件地选取部分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的单位要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向中心支行报送检查报告,一年内未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的单位要提交不予开展的理由。中心支行将建立全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通报各县(市)支行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视工作需要,将要求各县(市)相关金融机构参加此项会议。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中心支行在年度工作考核中将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比重,并专门出台《市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十二

伪劣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危害,危害到了我们的面貌、身体健康,严重的还威胁到了我们生命。所以我们在购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和保质期后才能购买。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相关的315消费合法权益教学设计参考资料,欢迎你的参阅。

315消费合法权益教学设计一

活动目标

1、了解3.15并知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整理食品找出伪劣产品并归类。

3、了解伪劣产品对我们的危害,激发幼儿打假的热情。

二、活动准备

情景布置(超市)、PPT教学图片或视频

三、活动过程

1、逛超市,引出课题。

“小熊超市开业了,邀请小朋友去购物。”

师生共同逛超市,幼儿选择自己喜爱的食品。

通过逛超市引出课题,同时引起幼儿对本节课的兴趣。

幼儿检查所买食品的质量与保质期。

幼儿在已会看保质期的前提下检查自己买的食品,并帮助幼儿巩固了已学过的知识。

2、观看PPT或动画,了解伪劣产品给我们带来的不良后果。

幼儿看PPT并说说看到了什么。

通过图片吸引幼儿的注意力,让幼儿知道伪劣产品对我们的危害。

再次观看PPT图片,教师提问帮助幼儿理解内容。

“老鼠的头为什么会那么大呢?(因为喝了伪劣的奶粉)

“刺猬身上的刺为什么都没有了?(因为用了伪劣的洗发水)

“猪的鼻子为什么像大象的鼻子一样长呢?(因为用了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

请幼儿说一说看到伪劣产品后的感想。

“你看到这些伪劣产品给我们带来的不良后果有什么想法呢?”

幼儿在观看图片后,对这些伪劣产品给我们带来的不良后果说出了很多自己的想法,非常同情那些受害的消费者。

教师小结:伪劣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危害,危害到了我们的面貌、身体健康,严重的还威胁到了我们生命。所以我们在购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和保质期后才能购买。

3、讨论买到伪劣产品因如何处理?

请幼儿说一说自己买到伪劣产品或过期产品的感受和处理方法。

“我们刚刚去逛超市有的小朋友买到了伪劣产品,心情怎么样呢?”

“我们买到伪劣产品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要怎么处理这些东西呢?”

“如果工作人员不帮我们调换新的产品怎么办?”

根据已有的经验来讨论买到伪劣产品的处理方法,有些幼儿说扔了、送人,卖掉,拿着小票找工作人员调换等等。

教师讲解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有关知识。

“如果我们买到伪劣的产品我们可以去找工作人员调换,如果工作人员不理睬我们或不帮我们调换,我们可以打电话去消费者协会去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讨论,教师告诉幼儿另一种维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增加了幼儿的生活经验并知道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观看视频,了解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是如何处理伪劣产品的。

“那你们知道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是怎么处理这些伪劣产品的吗?”

“你刚刚看到了什么?”(工作人员用火把伪劣产品销毁)

在此环节中,幼儿猜测工作人员是如何处理伪劣产品,最后通过视频告诉幼儿工作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4、帮助小熊检查超市的食品。

教师讲解操作要求:

“我们要把过期的食品找出来放到边上的回收箱里,再把食品按种类来上架摆好。”(可以按糖果类、薯片类、饼干类、饮料类等来分类。)

幼儿操作,教师巡回指导。

师幼共同检查食品的安全。

幼儿操作,复习保质期的看法并根据食品的种类进行分类。同时也加强了幼儿在购物时要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和保质期以防买到伪劣产品的好习惯。

四、活动延伸——处理伪劣产品

“我们已经把超市的伪劣产品找出来了,现在就让我们把这些伪劣产品去处理掉吧!”

在延伸活动中,让幼儿不要随便处理这些伪劣产品,以防坏人把这些伪劣产品拿出来再骗人。所以在处理上一定要完全销毁,不要让坏人再害其他的消费者。

315消费合法权益教学设计二

一、 教学内容分析及学情分析:

面对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传统的消费方式受到了挑战,儿童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了经济生活,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消费常识、技巧与维权意识,为未来生活做准备,而当今孩子们手上都有零花钱,却不知如何花,滥买的一些不合格产品,正威胁着孩子们的健康,还有部分孩子盲目消费,不顾家庭 情况互相攀比,给家庭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而且孩子们的消费知识多数是在生活中自主体验中学会的,没有系统的关于消费的科学指导。本次班会与孩子们的生活紧密联系,教导孩子们积极、愉快地生活,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

二、 教学思路

力求让孩子们积极参与交流活动,让学生在主动、积极的参与中学到知识,培养合作意识,通过以下环节:通过游戏“看商品猜 价格”让孩子们明白商品价格变化的原因,探究如何才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的好办法,接着通过“火眼金睛”这个环节,引导学生了解食品包装袋上的学问后,再 亲身参与活动,辨别食品的伪劣。第三环节“我的权益我做主”,通过与学生交流,从学生自身的经历出发,懂得买到不合格商品的解决办法,让孩子们了解身边的生活,掌握生活的技

三、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了解选择商品的有关常识,会看包装袋或商品说明书中的有关信息,能根据这些信息辨别商品的真伪、优劣。

行为与习惯:组织开展相关商品的调查活动,能够观察和发现商品价格的差异和变化,尝试了解造成差异、变化的原因,并在购物中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学会选择比较适合的商品,并知道购物时出现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情感与态度:具有初步的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体验购物的乐趣,学会开心购物,激发快乐生活的情感。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

1、了解价格变化的原因,学会选择比较适合的。商品。

2、知道包装袋上的信息,能根据这些信息辨别商品的真伪、优劣。

难点:

初步具有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并知道购物时出现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活动过程

课前互动:

1、热身运动:《幸福拍手歌》

2、猜谜:老师给大家带来了一则谜语,有信心接受挑战吗?请听好:

耳到、眼到、口到、心到(打一字)

真棒,就是聪明的聪字。(出示板书“聪明”)

在学习中,我们要做到耳到——认真倾听,眼到——仔细观察,口到——积极发言,心到——用心思考,(边说边指出“聪”的各部分)这就是聪明的你成功的秘诀,老师还给表现最棒的小组带来了聪明花,哪组得到的花儿最多,精彩奖品等你拿哦!

315消费合法权益教学设计三

一、活动背景: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的是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良商家及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使得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针对当今大学生普遍维权意识薄弱,缺乏社会经验等问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团委权益部决定组织一系列维权活动,提醒广大学子谨防上当受骗,并学会如何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活动主题:

加强维权意识,促进和谐消费

三、活动目的:

对消费者权益知识进行普及,让在校大学生进一步加深对自身维权的认识,以此积极推动权益工作的持续,稳定进行。

四、活动主办方:

13级公卫系预防医学

五、活动承办方:

各院系权益部

六、活动时间:

3月16号晚

七、活动前期准备

宣传委员创作3.15画报与海报,让大家能够意识到3.15是什么节日,有什么意义,并且让各位同学能够为这次活动做出充分准备;并且增加同学们的知识面,传达一些消费者已有的一些消费权利,告诉他们当遭到权益方面侵犯时应该如何去面对,应该通过什么方法去应对。

地点:2408教室

内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来历,国内消费者存在的普片问题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大学生相关的知识等。

合作者:公卫系团学会各位学长学姐。

注意事项:在班会开始和结束时对本活动的赞助者进行宣传。

问卷调查:通过上级权益部所发的关于大学生权益方面的问卷,从而了解同学们所掌握的此类知识,并进行统计,做出一些合理的判断以及活动内容的对策,以至于活动更好的举办下去,致使于圆满完成。

在星期天也就是3月16号观看央视直播的3·15晚会,同学们能够通过此央视晚会认识到国家对于权益方面的重视。

八、班会过程

第一项:主持人邀请班导发言,宣布班会开始,并且简要提到涉及权益方面的致使。

第二项:介绍3·15节日宗旨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主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向企业反馈。

4、打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者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第三项:介绍3·15节日的历史由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不断的刺激着人们的消费,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是伴随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

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愈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对个国家共300对个消费者组织自开展活动,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询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的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权利和呼吁的权利。

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四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四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下消费的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第四项:讲叙两个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案列。

案列一:某消费者在天津商场购买了一台M958款mp4,公用了不到一各月,案件就不好使了,因此找到了商场,商场边要求去守候服务鉴定,于是打通了售后电话想问一下具体位置,但是这位消费者对这里的地形不是很熟悉,打了三到四个电话集训售后地址,从接电话的小姐预期口中就可以听出对方不耐烦的样子,到了服务网点后,态度依然十分恶劣,进去消费者先解释M4案件不好用了,还在保换期,接线的小姐二话没说,把机器拿过去看了看,就毫不在乎的样子把消费者的MP4往桌子上一摔,说要返厂更换,接线小姐态度非常的恶劣时候不可以了。

公司规定,要办理就办理,不办理就走开,于是消费者与售后服务发生了争执,没有想到接线小姐却说,爱到哪里投诉就到哪里投诉,还张口骂人。针对这个案件,其实就目前来看类似于以上发生的这种情况不单单就只有这么一家,其他还有很多很多。对于这个公司这种售后服务的方式我们应该三思而后行,碰到这种为题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得到既快又准的解决方法。

案列二:人们日常生活无外乎衣食住行牟其中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奶粉作为婴儿食用品,更是牵动着每位父母的心。近日,奶粉又出新事件,多地反映合生元婴儿奶粉中吃出黑虫或异物。喝杯唐山方先生于2013年3月5日在唐山百货大楼集团遵化购物广场购买了一罐合生元呵护婴儿配方奶粉,产品批号:BE10986.打开后发现里面有类似人体伤口结疤的黑色异物。于是打电话到合生元奶粉公司客服,客服人员称“这种情况不存在,开罐后发现的可能是人为的”,称已经开罐了管不了。

方先生对此回答很不满意,他说:“奶粉不开罐怎么知道里面有黑色异物?我们也没有想到里面会有黑色异物。合生元公司明显是在推卸责任,这种服务态度实在令人气愤!”据方先生反映,合生元奶粉公司工作人员还向1比2将这罐出现异物的奶粉换回,方先生由于不满意他们的回答未答应,他希望奶粉公司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对于这类案件,卖方侵犯了消费者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我们应该尽全力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必须得实现消费者的基本需求,随之利用各种途径来公正的解决矛盾,当然,不包括保利途径,如果通过这种方式还不足以解决矛盾,就可以选择向法院提交诉讼了。

第五项:由同学们来发表自身遇到的事迹,或者发表对于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的看法。

体育委员发言:简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为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我认为消费者在做到以下三点,培养一下三个重要意识:

1,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需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权益高度的注意。消费者应当自爱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2,权利意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一个队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已发维护机子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也是其对社会的负责。3,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关,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

班长发言:大家在生活中也看到过或者自身遇到过这方米娜的问题,我呢!作为一位消费者跟大家一起谈论一下当我们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我们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具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们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权利。

所以我们在遇到这方面问题是,我们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知道,如果我们每个人都重视的话,那前面所说的案列也不会再出现,而且大家也知道五海打假案,他的举动也在国家引起了反响,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勇于去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要知道,人与人是互相的,我们是消费者,我们有权利去维护这些东西,正所谓消费者是上帝。

第六项:观看央视315晚会

能够让同学们从315晚会中学到在生活中有哪些隐藏的维权案列,也教会同学们如何去维护自己权益。

第七项:小游戏

1,你画我猜,邀请6名同学一次按照游戏规则玩这类游戏,两人一队,其中一个人在黑板上画出所出的题目,然后另外一名同学猜出前面一位同学所表达的什么事物。

2,星期天,逛三园游戏。邀请十名同学上台玩此游戏,第一位同学说星期天,第二位同学说逛三园,第三位同学从菜园果园动物园中选出一样说出来,然后下面的同学必须说出关于其中一个园的事物,说错的上台表演一个节目。

通过这两个游戏能够活跃气氛,让同学们能在315晚会上愉快的度过。

第八项:晚会结尾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十三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对于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意义重大。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消费者保护事业、关心支持工商工作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向战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线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多年来,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始终坚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特别是2016年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和关怀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拓创新,扎实开展工作,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是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成果明显。20xx年以来,全市消协系统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3万余人次,受理投诉2136起,处结2136起,处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9.4万余元。提供案件后政府罚没款 19余万元,支持消费者 9件。通过消协工作人员扎扎实实的工作,化解了大量的消费纠纷,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赞誉,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是消费宣传指导工作富有成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消费宣传和指导,向广大消费者介绍消费知识和消费方式,引导消费者科学、正确、健康消费;采取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在中国工商报、新华社网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报道和信息56篇;《消费警示》8次;举办《消协简报》3期。荣誉牌匾召回制、维权护农及建立一会两站经验做法分别被青岛市消协以简报形式转发。根据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深入到消费者满意单位及部分企业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健康维权有关知识的宣传13次,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培训班10期,召开座谈会8次。

三是积极开展了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针对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食品、药品、饮料、酒类、农资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商品进行了重点监督。特别突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各类食品经营主体5600余家。

四是消费维权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消费维权效能为目标,健全了消费警示、投诉信息反馈、消费者咨询首问负责、投诉案件督办、申诉举报案件转办等六项制度,建立了消费维权长效机制。

五是一会两站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六项工作举措,统一规划,严抓落实, 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保质保量的建立和完善了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有序推进一会两站工作全面实施。截止2016年12月底,xx市所有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社区全部建立健全了一会两站,做到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规范、发挥作用明显。

六是以食品安全和红盾护农为重点,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严格落实工商所辖区负责制和执法人员片区负责制,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监管目标和责任,将农资、食品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了农资市场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开展了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1条、食品安全示范店10家、食品安全示范市场1处,发挥了良好的典型示范作用;实行了食品质量抽检制度,对存在问题的进行了曝光。利用农资供需旺季和节日,对农资市场和食品安全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立案查结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22起,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今年的年主题确定为新消费我做主,其主要含义是:

新消费是引领消费结构升级,促进经济模式转型的新动力,是改善民生、推动发展、完善机制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新消费需要新理念和新举措。201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新消费我做主,是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支持和肯定,也是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日益向好的呼唤。

新消费我做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二是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文化,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环境;三是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让消费者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

围绕这一消费年主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维权举措,努力开创维权工作新局面。今年,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消费者依法护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是宣传消费和谐年主题,推动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并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做贡献。

四是发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向消费者介绍如何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知识,并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五是宣传名优商品和优质服务,推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以便让消费者在了解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基础上放心消费、科学消费。

六是有关安全、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向消费者披露损害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及不法经营者的信息。

七是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是宣传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志愿者的先进事迹。

九是组织法律工作者开展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以及社会各界全面深刻理解消费和谐年主题的主要含义和内容,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作用,营造良好的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活动氛围。

二、围绕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大力开展消费指导和消费教育活动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开展节约用粮、用水、用电、用油、用纸等系列消费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崇尚节俭,反对浪费,保护环境资源,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行为,树立可持续消费观。同时,在农村组织开展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等消费教育活动,避免不恰当施用化肥、农药造成环境污染、土地板结等不良后果。

三、围绕与广大消费者吃、住、行、用等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动、商品房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行动、家用电器和家庭装饰装修材料比较试验行动以及旅游服务消费体察等社会监督活动。通过对上述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社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把红盾护农和食品安全监管推向纵深

集中开展种子及化肥市场、农药市场、农机具及零配件市场三次专项整治。坚持打假与扶优结合,开展农资经营放心店创建活动,在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设联系点。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食品质量准入和市场经营行为,加大食品质量抽检力度,突出对奶制品、水发产品、儿童食品、饮料、酒、蔬菜等重点检测,至少抽检100批次。抽检不合格商品坚决退市、撤架,跟踪监督销毁,抽检情况向社会公示。

五、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十四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信心,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完善机制

金融服务消费有别于普通商品消费,其产品复杂且涉及金额较大。近年来,伴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的纠纷不断攀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呼声日渐强烈。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信心,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了比较完善的专门立法,例如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但都没有针对金融领域作出专门规定,难以解决专业性比较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应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途径和程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对《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增加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相关规定,赋予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和相关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裁量权,细化金融机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还可由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出台更为具体的部门规章。

二、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为了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可以考虑整合现有的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该法在坚持贯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同时,应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时间、手段和程序等方面细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该法应该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的分、支行都要披露相关的信息,金融机构要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做到全方位披露和全程披露,要求银行不仅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将产品的结构、投资风格、市场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设置情况全面告诉消费者,不能夸大产品的收益,掩饰产品的风险,而且还应规定其在理财产品的存续运行期间也必须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并且在服务终止之时进行总结性披露。披露的时候,金融机构还要对有关指标进行解释和说明。这样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目前建立在机构类别基础上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于适应由于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和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的新趋势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成为了金融危机后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民生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金融监管部门要考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列为金融监管目标,纳入持续监管框架。我国人民银行、我国银监会、我国证监会、我国保监会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合作,继续督促各类金融机构基于审慎经营的原则持续发展。这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其次,针对目前金融一体化程度加深的新形势,国家可以继续鼓励和支持上海的“3+2”联席会议模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上海人民银行分行和上海金融办公室)在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并逐渐向全国推广其经验。国家可以考虑先在各监管机关独立监管之上建立一个总体协调监管机制―――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然后在条件成熟时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金融监管局,最终实现统一的金融监管,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总之,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考虑整合现有金融管理监督机构,建立横跨金融各业的金融专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心,完善现有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设置,实现由对行业的狭义保护向对消费者的广义保护转变,提高监督管理部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此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可在监管单位之外,专设一个主管机关,这方面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英国的金融申诉服务组织的建设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从长远看,建议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一行三会”为基础,合并成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由立法授权或国务院明确建立类似于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独立专职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目标,在金融交易的规则设置、行为合规性审查、侵权性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专业化的保护。

四、构建多层次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司法体系

纠纷解决机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权利救济机制。从纠纷解决制度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构建有渠道通畅、选择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建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如:在金融机构内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自我纠正和监督机制,能够解决绝大部分纠纷案件。通过这些纠纷的解决,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外,还能够优化金融机构的自身管理;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公正、独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解决机制,解决那些具有共性的纠纷案件和基于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影响性个案;鼓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第三方参与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发挥民间力量、减少行政资源的消耗,并体现更多的平等协商解决的精神。因此,可以鼓励有公信力的非政府组织等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完善高效、低成本、公正的司法解决途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最后解决机制,未来我国司法机制的完善应着重于降低司法解决的成本、提高效率。

司法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法律规则的最终落实和体现。“惟有法律规则以某种方式贯彻到法律案件的判决中,法典中法律规则形式才可能是成功的。”要降低诉讼成本,改善效益不理想的状况,帮助社会成员建立起良好的诉讼预期,强化金融消费者求诸诉讼的动机,就必须完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首先,要培养和增强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国家要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成为金融消费者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动指南。发达金融市场的经验告诉我们,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需要自我保护组织的参与。金融消费的自我保护组织应当承担起教育投资和争议处理替代职责,负责团结力量分散的金融消费的受害者,支持并指导他们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组织提讼。

目前为了节省资源和降低成本,我国可以考虑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中设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吸收一些金融和法律的专业人才,专门处理金融消费事宜,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风险提示、反映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处理金融消费投诉和支持指导消费者诉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次,要完善我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增强其可操作性。集团诉讼原本是为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公民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在美国,实行集团诉讼让小额诉讼当事人能积极地提讼,避免了讼累,也更好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但在我国,由于集团诉讼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善集团诉讼制度,绝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与协调。对于法院,主要解决其立案问题。政府要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和公民维权意识增强的新需要,积极面对矛盾,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帮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消除矛盾产生的根源。法院要放开限制,对这类案件正确对待,按照正常的程序审查立案,不要把矛盾挡在门外,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也有利于我们对这类案件的探索、研究,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地完善司法制度。为了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大金融企业的违法成本,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在金融消费的集团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金融消费者而言,应该加强金融和法律制度的学习,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寻求和利用各种资源和社会力量帮助自己维权。集团诉讼代表的是大多数弱者的利益,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国法院司法权弱化现状的不断改善,相信这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一定会有宽阔的施展空间。

五、普及金融法知识,优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金融消费者教育有助于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并有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2011年10月,G20巴黎峰会通过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牵头起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就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并重的原则”。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大、金融法律知识缺乏,金融消费者教育任务繁重。要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应充分发挥联动效能,建立协作机制,明确本机构公众教育服务责任部门及具体措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增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针对性,将提升国民金融素质、科学引导公众预期、满足群众实际需求相结合,立足不同阶段经济金融形势和公众对金融知识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点,不断丰富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此外,还要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监督。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进行科学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建议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规划进一步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通过小学、中学、大学三个阶段的金融知识系统学习,形成完整的金融知识体系和金融风险辨别能力。

我国金融改革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我国金融产业格局正逐步发生实质的变化,金融竞争力也在不断地提高。随着金融创新和全球化趋势的强劲渗透,我国金融业已经成为了世界的新焦点。但正如文章所述,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力度并没有与金融发展齐头并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基本上都仅涉及较为传统的消费者,并未充分考虑金融行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更未直接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本身。但令人欣慰的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行业的重视,相关法律制度的陆续颁布和银行业联合消协今年开展的一系列公平对待消费者的教育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相信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战略征程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定会为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增添新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孔令学。论公私权视角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限制。济南金融,2007年第4期

[2][美]埃里克・A・波斯纳;沈明译。《法律与社会规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版

[4]孙天琦。信息“单向购买”对信息不对称的强化与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甘肃金融,2005年第7期

[5]林奇。加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光明日报,2013-06-24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篇十五

一、全面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

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是消费维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教育和引导使广大消费者充分享有和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九项权利,真正实现科学、文明、合理地消费。因而紧紧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入手,大造声势,扩大影响,提升宣传教育效率。3.15活动中共设立主会场和1处分会场1处,咨询台20个,假冒伪劣展示台3处,曝光假冒伪劣产品10余种,发放各宣传材料8千余份,悬挂张贴标语12条,出动宣传车9台,“消费警示”4条,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9起,当场解决6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千余元,接待消费者咨询60余人次,销毁假烟品等产品共值1.4万余元,技术监督、烟草等20个单位结合部门特点积极参加了本次活动

二、以网络建设为重点,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系建设

结合“12315五进”活动对村一级消费者投诉联络站进行重新登记工作,针对近年来村一级领导流动性强和改选并村等现实情况对全县的消费者投诉联络站重新进行梳理,确定新的投诉联络站投诉人员是村一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联络的准确性得到了极大的增强。根据省局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选择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挂设12315标志牌,明确注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选择的投诉途径,方便消费者投诉。以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机制为重点积极联系司法部门重点以社区、乡镇消费者分会为基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根本上化解消费纠纷,解决可能因消费纠纷引发的群众矛盾。

三、关注民生,强化监管,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针对我县春夏两季的消费热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了春季农资市场和夏季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联同县农业局和旅游局组织市场专项检查活动5次,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6件,查处对产品进行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案件2件,罚款2万元。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假维权反欺诈活动。目前部分经营者以现场说明会的方式通过赠送礼品等方法租用经营场地向消费者推销以治疗为目地的保健食品、食品、保健用品,宣传过程中夸大产品疗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达到非法谋利的目地,因其租用场地,流动性强,销售时间基本上集中在早晚两个时间段,并以正规产品进行登记注册,给监管工作造成很大难度。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因经营活动已经结束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鉴于这种情况,我局采取活动前登记备案,活动中流动监管,活动后场地提供方进行赔付的方法,有效制止了以产品说明会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关闭了6起不规范的销售活动。

三是切实开展“两下乡”工作,使惠农制度落到实处年以来,随着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深入落实,县工商局为切实把“家电下乡”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州工商局对“两下乡”工作的具体部署,紧紧围绕“走访、监督、教育、跟踪、维权”十字工作措施,切实加大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执法、遵纪力度,确保国家“家电下乡”政策落实到位。通过实践检验,我们在“家电下乡”活动中,积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一定的努力。截至目前,我县以登记备案“两下乡”销售网点17户,其中“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数12户,“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数5户,出动执法人员135人次,检查经营主体58户次,受理消费者投诉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00元。

四、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做好依法维权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