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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办学校章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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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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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篇二

教师是学校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教师的工作态度和教学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为了保障学校教学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为了对教师实施统一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为人师表,衣冠整洁,举止文明,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自觉坚持专业研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积累专业培训经验,完全能胜任专业培训工作,让学生家长和学生满意和信任。

3. 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工作不讲价钱,工作雷厉风行。工作成绩突出。若学校布置任务未完成,一次罚款50元。

4. 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1)上课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10分钟罚款100元。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小时予以劝退。(每十天休息一天)

(2)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对培训工作做好调整安排,否则按旷工论处。

(3)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一月累计旷工超过两天者予以劝退 。

(4)有事请假需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请假一天扣一天工资。(病假除外)

5.教师需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实际制定出总体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思路和措施方法,每月每周有具体的方案。教学工作逐日做好安排,不准存在教学的随意性,杜绝盲目性,使教学工作科学有序。

6.教师要有很强的示范能力,定期接受学校的示范课。平时按教学计划分专题进行示范,起到很好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7. 教师要有很强的吃苦精神,在学生自我练习阶段,要巡回解疑答惑,及时纠正学生在绘画过程中的错误,做到一对一的手把手的教,让学生迅速提高绘画水平。若较长时间未对学生进行巡回辅导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商讨工作除外)

8.教师要分专题实施教学工作,按年级示范、班级示范、学生练习(落实一对一辅导)、考试、讲评五个阶段完成每一专题的教学工作。

9.上课前15分钟摆好静物和准备上课所需要的东西。正式上课时应积极、主动、迅速组织学生上课并维持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不得与学生谈论与学习无关的话题,一经发现扣当天工资。

10.下课后,教师要 收齐学生作业,及时认真批改作业 ,为有针对性的点评掌握第一手资料。

11.每一专题结束后组织过关考试,统一阅卷,对学生成绩进行全面评比。

12.教师实行招聘制度。既要是正规美院毕业生,又要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培训经验,还有重人品、工作责任心和吃苦精神。

民办学校章程 篇三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 篇四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五星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xx市五星教育集团。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 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十四条 学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董事会成员协助董事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董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董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范文《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3、董事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董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董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就业办等中层机构。

1、董事办公室在董事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国家资助款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办理及理赔工作,校园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校园广播室的管理、学生寝室管理、学生会等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食堂监管、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5、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组 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 (XX省XX市[区、县]XX街XX号)

【住所必须与房地产权证、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上的地址相一致】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必须载明: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及形式【载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业余、函授、广播电视……】

(二)专业设置、学制

(三)招生对象及区域

(四)办学规模〔载明班额〕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出资比例为 %。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审批和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董(理)事会,共 (奇数)人,任期 5 年。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任期5年,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或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3、审议财务预决算;

4、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5、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设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校长/园长)。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园长等)】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资人 【载明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校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要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经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申请终止时,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报审批部门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依据《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学校是在学校领导下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指导家长改进教育方法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学校,是我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家长学校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家长素质,协同学校、社会培养具有高尚人格与创新精神的新型人才。

第二章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家长学校由学校行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家长学校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做到五有:有牌子、有领导班子、有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有教材(教案)、有会议记录和上课记录。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挑选素质优良人员(含本校教师与外聘专家)担任家长学校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鼓励家长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并予以登记;参加者必须遵守纪律,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家长学校正常运转所需教育经费,由学校在办学经费中按比例支出。

第三章教学

第九条: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含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组织家长学习儿童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与发展规律,家庭教育学,性教育知识以及有关法规文章等,并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家教实践。

第十条:家长学校教育要注意层次性,内容要形成系列。通过学习使家长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提高家长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家长学校每学期分级上课(讲座)2~3次。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搞好课内教学。

第四章考核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参加学习的家长,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观察家长教育子女是否有成效,即子女的在校表现与进步情况。

第十三条:每学年表彰优秀家长一次。优秀家长从参加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中产生,评选条件是教子有方,子女在校学习期间操行优等,学业成绩(含各级各类竞赛成绩)优良或进步显著。评选名额占参加学习家长总数的30%。优秀家长由年级评选,学校审核表彰并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家长学校的日常事务由家长委员会委托教导处和各年级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制定家长学校制度的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要使90%儿童的家长不同程度的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的目标,为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密切配合共同培育下一代。我校根据《湖北省家长学校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家长学校制度。

第十六条:家长学校的领导机构。校长由学校行政领导担任,教导主任由教导处和家长委员会主任担当,教务成员由各年级主任和家长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

1、家长学校的教学计划由教导处和各年级主任制定。

2、制定家长学校教师的工作岗位职责,任课老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时授课、并通座谈、家访等形式了解教学效果和家长意见。

3、由班主任负责做好学员登记和考勤。

4、每学期进行总结一次,由家长委员会主任负责,主要反映家长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

1、地点:设在各校家长学校教室。

2、教员:聘任老教师、有多年班主任经验的老师、有教育子女经验的家长。

3、课时:1~2次(每学期期末或期初)。

4、交流:每学年进行一次分层次、分类型的家教指导活动。

5、考核: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家长学员并发证书(条件:没有缺课、积极发言或写稿、交流心得体会、主动配合学校、教育子女效果好)。

民办学校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 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 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

(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 人;

办学层次为 (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

办学形式为 (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培训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理事会,本范本以设董事会为例,决策机构应5人以上〕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须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九)罢免、增补董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列此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学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如校长不是董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二)有2年以年教育工作经历;

(三)熟悉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先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学校自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如只设监事,不设监事会,不列此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 、 、…… 等 个内部机构,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

(二) ;

(三) ;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其职务为本学校的 。

〔举办者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举办者为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者本人担任;多方举办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应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学校向培训者收取的培训费和其他因培训、教学活动产生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列此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全年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记载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记载学校贯彻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情况)

第四十条 (本条记载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条记载学员培训期限、获得证书的名称和途径)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记载教师队伍组成结构要求,教师资格、任职条件及专兼职比例要求)

第四十四条 按《教师法》规定,本校学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结合学校情况和开设课程,进行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及培训改革实验;

(三)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指导培训者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其品行和学习成绩;

(五)按聘任合同的条款及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

本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根据学校要求按质量、按数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

(四)关爱全体学员,尊重学员人格,促进学员全面发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培训者开展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本校实行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任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培训者以授课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对参训者提供高质量的、全程的、全面的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员的注册、入学、退学、奖励、处分、成绩和考核、结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进行管理,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学员守则》、《学员考勤制度》、《学员奖惩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员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

2、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所有结业学员,如需要颁发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3、按学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自发证机关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报同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的举办者失去办学能力和资格的;

(二)学校资源(如办学资金,生源或师源、办学条件等)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时;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遇不可抗力;

…………〔其他学校自定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机关审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______。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元;出资者:__;金额:___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__________

(二)招生区域;__________

(三)招生对象;__________

(四)办学形式;__________

(五)办学形式;__________

(六)办学层次;__________

(七)办学规模;__________

(八)规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学管理;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学前教育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___。[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和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学校是或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曰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章程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__元;出资者:__;金额:___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__________

(二)招生区域;__________

(三)招生对象;__________

(四)办学形式;__________

(五)办学形式;__________

(六)办学层次;__________

(七)办学规模;__________

(八)规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学管理;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学前教育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必须具体明确,与教育局确认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___。[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和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第三十三条学校是或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曰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面就是快回答给大家整理的10篇市级民办学校章程,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民办学校章程的相关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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