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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 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 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
(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 人;
办学层次为 (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
办学形式为 (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培训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理事会,本范本以设董事会为例,决策机构应5人以上〕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须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九)罢免、增补董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列此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学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如校长不是董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二)有2年以年教育工作经历;
(三)熟悉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先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学校自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如只设监事,不设监事会,不列此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 、 、…… 等 个内部机构,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
(二) ;
(三) ;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其职务为本学校的 。
〔举办者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举办者为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者本人担任;多方举办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应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学校向培训者收取的培训费和其他因培训、教学活动产生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列此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全年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记载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记载学校贯彻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情况)
第四十条 (本条记载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条记载学员培训期限、获得证书的名称和途径)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记载教师队伍组成结构要求,教师资格、任职条件及专兼职比例要求)
第四十四条 按《教师法》规定,本校学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结合学校情况和开设课程,进行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及培训改革实验;
(三)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指导培训者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其品行和学习成绩;
(五)按聘任合同的条款及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
本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根据学校要求按质量、按数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
(四)关爱全体学员,尊重学员人格,促进学员全面发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培训者开展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本校实行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任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培训者以授课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对参训者提供高质量的、全程的、全面的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员的注册、入学、退学、奖励、处分、成绩和考核、结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进行管理,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学员守则》、《学员考勤制度》、《学员奖惩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员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
2、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所有结业学员,如需要颁发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3、按学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自发证机关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报同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的举办者失去办学能力和资格的;
(二)学校资源(如办学资金,生源或师源、办学条件等)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时;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遇不可抗力;
…………〔其他学校自定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机关审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章程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__元;出资者:__;金额:___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__________
(二)招生区域;__________
(三)招生对象;__________
(四)办学形式;__________
(五)办学形式;__________
(六)办学层次;__________
(七)办学规模;__________
(八)规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学管理;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学前教育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必须具体明确,与教育局确认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___。[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和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第三十三条学校是或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曰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市级民办学校章程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以上就是快回答给大家分享的3篇民办学校章程,希望能够让您对于民办学校章程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