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高考家长帮为大家整理的应急管理制度通用6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启发。
应急管理制度 篇一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
1.意识。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4.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6.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各中心、部门进行一
2.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
3.在记录上签名。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4.通知,若发现本部门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各中心、部门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上班时间不准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6.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3.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3.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3.3.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4.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4.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4.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4.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1.2.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1.3.宿舍内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2.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除食堂外,公司其余地点一律杜绝明火。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部门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2.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2.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大过一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防爆炸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2.1.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1.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1.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2.1.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2.1.5.谎报火警;
2.1.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1.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2.1.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2.2.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2.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2.2.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2.2.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2.2.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2.2.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2.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2.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十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工厂内发生火灾时,立即组成火场指挥处,下设四个组: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1.各组职责:
1.1.通讯联络组: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同时通知其它各组人员到位,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的到来。
1.2.灭火行动组:在火灾发生的初始阶段,利用公司现有的灭火器材组织灭火。
1.3.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疏散人员离开火场,抢救受灾物质。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和车辆,保障消防车直接迅速进入火场扑救,维护火场灭火、疏散物资的良好秩序。
1.4.安全防护救护组:做好火灾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如有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抢救伤员。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挥秩序及人员名单:
2.1.现场指挥长:
2.2. 通讯联络组:
2.3.灭火行动组:
2.4. 疏散引导组:
2.5.安全防护救护组:
如何有效开展应急管理 篇二
一、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关键要建立健全预警系统
预警是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因为,预警能灵敏、准确地告示危险前兆,及时警示,作用在于超前反馈、及时布置、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事故发生对生命造成的伤害与财产损失。因此,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就凸显重要,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首先,要确定风险来源,列举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现象或表象;其次,要分析应急事件,包括应急事件发生的频率、应急事件的影响力、应急事件管理的难度以及公众的关注度;第三,要确定应急事件的预防控制策略,根据应急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对应急事件的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应对策略。
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核心要健全决策机制
应急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决策机制,是提高应急管理决策水平的核心环节,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支撑和技术依托,是科学、准确、及时处置应急事项和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措施。因此,要通过各项制度性改革或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危机决策机制,以提高决策系统的`整合能力,强化应急决策信息、智囊及训练机构建设,加强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决策组织体系建设。在风险来临之际,快速反应,科学应对,规范处置,全方位构筑危机决策系统及其组织架构,从而提高应急决策能力和效率。
三、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中心要规范信息传播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十分必要。既体现政府对公众知情权和切身利益的尊重,又为政府采取进一步行动打下舆论基础。不断改进应急信息发布机制,本着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原则传播信息,是政府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非常措施。因此,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必须坚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正确导向、有利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平息等原则。建立标准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公布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风险提示信息的标准、等级、时限、渠道、范围、技术分析、政策解释等,做到内容权威、体系完整、规范有序。
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重心要保证物资供应
物资供应是保证应急后勤支援的前提。建立完善的物资保障制度,保证充足的物资供应及收支的规范是做好应急管理、实施应急预案的基本保证和先决条件。因此,应不断加强应急物资计划的储备,包括医疗设备、急救器材、药品、血源、救护车辆、防护设施、生活物品、通信设备等。同时,应保证充足的应急资金,国家财政预算项目中应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备性支出。
五、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基础要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涉及应急管理的法律36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等。初步形成应急管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保障应急管理科学、规范、有序起着重要作用。把应急管理的经验性做法和规律性认识,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规范和确认,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始终在法律轨道上运行。因此,坚持依法行政,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历史的需求,是时代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不断地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民财产的损失。
应急管理的心得体会 篇三
在街道的组织安排下,我参加了苏州市大学生村官培训,观看了省委党校副教授韩丹《突发公共事件与应急管理》的专题学习,总结如下: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它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同时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必须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公权力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力介入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妥善解决。
在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非常规状态下,政府同样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当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等依法行政原则,这些原则在抗击汶川地震过程中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应当将非常规状态下的依法行政与常规状态下的依法行政结合起来。重视非常规突发事件在常规状态下的依法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论政府还是公众,都需要认真学习,努力探索,提高应对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关键是把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意识,逐步把握规律,主动采取防范准备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在无法完全避免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要总结探索如何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一,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必须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发生。
第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应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加快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形成有效应急管理法制体系,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第三,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机制。认真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全面提高政府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加快建设科技应急体系。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
第五,以人为本,居安思危。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又不失人性化。
应对突发事件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在这个过程当中,只有政府与公众都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充分做好了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和技术准备,建立健全了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了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我们的生活才能变得更加平安幸福,我们的社会才能变得更加和谐美好。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更要积极发挥自己的知识水平,提高应对公共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应急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油库配备消防应急器材、设备是保障油库安全,贯彻“十项标准”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体现。为做好库区安全消防环保工作,有利于迅速扑救火灾、防止环境污 www.1mi.net 染等,对所有的消防应急设备、器材应实行分区包干管理。
第二条油库应绘制消防应急器材布置图。各作业现场、后勤供应区、行政管理区等应按图要求置放消防器材。设备应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该区域的消防应急设备、器材。
第三条各部位消防应急器材的数量、规格、种类不得低于国家规范配置要求。并设立卡片、注明负责人和换药日期。器材、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保管、维护、保养标准。消防器材的保养参照设备保养的要求进行实行“四定”。室内器材:外观整洁,摆放合理,附件齐全完好。标记清楚准确,表面无锈蚀、霉烂、灰尘。室外器材:摆放整齐合理,无严重锈蚀,标记清楚准确,附件齐全完好。灭火器夏季避免曝晒、火烤。
第五条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一次喷枪(嘴)皮管,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封口玻璃及安全阀是否完好;手推车式消防器材的轮子转动是否灵活。每月检查一次消火栓、水带、沙箱、铁铲、水桶。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二氧化碳灭火机重量;每月检查一次干粉灭火器的'压力。每半年抽验一次空气泡沫液质量,每半年做一次空气泡沫混合器的检查校验,做好检查记录。油库安全委员会对包干区域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第六条战备器材应与训练器材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补充应有计划,使用或进出库应有台帐。
第七条消防器材库房的消防应急器材必须分类摆放和整洁,设置管理保养标签,建立登统台帐,每月盘点一次。消防、应急器材的出、入库应有凭证。
第八条消防应急器材库房的日常管理和卫生工作由消防泵房值班警消员负责。
第九条消防应急器材未经领导同意,或非紧急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条奖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奖惩办法,并将考核情况列入年终安全承包目标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随意挪用、有意破坏消防器材、设备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参照《石油库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应急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个性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潜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职责。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状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职责、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潜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能够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状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推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透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资料、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潜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潜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潜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能够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理解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带给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推荐。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状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推荐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状况,提出改善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职责,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状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状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状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状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推荐。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状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个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状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5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制度 篇六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的人员:公司内部人员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食堂、自动贩售机、福利社、周边排挡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配备器材:医疗药品、合作医院
一、应急准备(责任单位:行政课)
1.与食堂签订保证饭菜质量的协议,明确违规的处罚条例;
2.日常巡检小组定期对食堂饭菜质量、餐具消毒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食堂的采购地点有明确规定;
3.日常巡检小组定期对办公楼自动贩卖机、福利社销售的饮料、食品及日常用品,对其生产日期和厂商进行严格监督,避免无证产品在公司贩售;
4.公司禁止员工上班期间外出就餐,因私自外出就餐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二、应急响应
1.中毒人员在3人(含)以下,发现人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行政课,由行政课通知医疗救治小组,对中毒人员进行基础的医疗护理,情况严重者,应立即派车送往就近的合作医院进行治疗;
2.由人力资源部行政课主管带领,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配合,对事故地点进行暂时封锁,并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
3.如出现群体中毒事件(3人以上),保安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立即通知应急预案小组总指挥,启动A级救援程序,总指挥负责指挥整个现场工作的调度,医疗救治小组负责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安排,安全疏散小组负责维持现场人员秩序吉物品安全;
4.对责任供应商视事情严重度进行处罚,如产生人员伤亡现象,需三方协商(员工家属、责任供应商、公司)处理方式,协商不成,可交由警方处理;
5.安全教育就小组对事发现场的`所有食品进行检查,确保其为合格健康食品,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安全。
6.事件处理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行政课主管应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的初步统计;
3)事故的原因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找出负责人,制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G.员工罢工应急准备与响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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