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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预案优秀3篇

洪灾是由于江、河、湖、库水位猛涨,堤坝漫溢或溃决,水流入境而造成的灾害。洪灾除对农业造成重大灾害外,还会造成工业甚至生命财产的损失,是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下面是高考家长帮为朋友们整理的防洪标准预案优秀3篇,希望能够对朋友们的写作有一点启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篇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颁布时间:2001-3-30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编制防洪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以及流域、区域综合治理的需要,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 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的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省内其他江河、河段和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要河流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跨县级行政区的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跨县级行政区的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五)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编制,经所在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有防洪任务的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镇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 山洪易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水利、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有关工矿企业制定防治山洪的规划和紧急避灾预案。

洞庭湖区以及其他易涝易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除涝治渍规划。

第五条 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汨罗江、新墙河和其他跨县级行政区的河道、河段,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不跨县级行政区的河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道、湖泊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管理该河道、湖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防洪规划和平垸行洪、移民建镇规划退出耕种的堤垸,纳入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第七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以及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在堤防上修建与防洪无直接关系的工程、设施或者在非汛期临时占用江河、湖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建设确需修建、占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批准。

第八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清除尾堆和废渣、恢复河道和堤防功能的责任书,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业,不得损坏河道、堤防及护堤地;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提出堤防安全保护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葬坟、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查险排险的需要,可以规定在堤防禁脚一定范围内将鱼池、水田改旱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清淤疏浚河道、湖泊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以及从事山区开发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和水库周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种植的林木依法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采伐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育林基金。

第十二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任务负责。

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建设,应当避开行洪区和山洪威胁、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建成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部署汛前洪道清障,筹集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下达防汛调度命令,组织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负责拟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洪水风险图,审查批准破堤工程,督促清除阻水障碍、修复水毁工程,组织防汛检查,掌握汛情信息,发布汛情公告,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和群众转移,管理调度防汛经费和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应当在汛期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乡镇、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六条 长江湖南段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省内其他江河、河段、湖泊和城市防御洪水方案,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河段防御洪水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确定的长沙、岳阳等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分别会同长沙、岳阳等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大型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汛期防洪实时调度决策权,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重点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其他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照水库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汛期防洪实时调度决策权,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决策权,由批准该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的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第十八条 在汛期,水库预报水位超过防汛限制水位决定泄洪前,水库经营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汛情,并做好安全泄洪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

第二十条 在汛期,有防洪任务的水工程的经营管理机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抢险任务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和资金。

省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和资金,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

第二十二条 有防洪任务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汛期实行抗洪抢险责任制。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密切关注水情和水工程运行状况,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巡逻查险、排险。巡查人员发现堤坝滑坡、翻砂、鼓水、管涌等险情,必须立即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险情。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汛情、险情,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支援抗洪抢险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防洪资金:

(一)财政安排资金;

(二)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依法用于防洪的资金。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二)水文测报设施、防汛信息系统、生物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三)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物资储备;

(五)抗洪抢险;

(六)其他防汛费用开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洪资金、物资管理制度,保证防洪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防洪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防洪义务的公民不履行防洪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篇二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7-08-29 实施时间:1997-08-29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摘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洪标准预案 篇三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保证人身、设备安全为核心,以防御与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有效而迅速地处理因暴雨造成内涝、外涝、溃坝等事故,避免或降低因上述原因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3.1按照原国家《防汛检查大纲》要求,逐项检查落实,特别加强对大坝、重要水工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当工地发生险情时,在业主和本项目指挥部的共同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预案。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局部暴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部经理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

成员:工程部、安环部、综合部、物资部、财务部、各施工队负责人。

3.2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局部暴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

2)在局部暴雨发生后,出现II级状态以上时,调动应急力量进行抢险、救灾,若已经造成机组停运,应迅速恢复机组的并网运行。

3)负责向上级公司报告本地区局部暴雨情况和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件上报与调查处理工作。

5)危机状态消除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3.3各部门职责

3.3.1工程部职责

1)参与预案的审核和编制;

2)负责抢险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抢险物资资金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3.3.2物资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如潜水泵、编织袋和砂石等)的准备工作,并保证预案启动后,迅速将抢险物资运至事故现场。

3.3.3综合事务部职责

1)根据应急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的授权,负责对外联络和信息发布。

2)组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应急处置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

3.3.4安环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写与适时修订工作;

2)参与抢险现场安全隔离措施的`审查,督促各级人员、各部门在事故时按预案进行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到位;

3)按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及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按2.2条情况进行监控。定期检查排水、疏水系统设备和设施,确保河道系统畅通。

4.2预防措施

1)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

2)在发生暴雨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对排水疏水系统和各泵坑的巡视检查,及时疏通排水沟道、管道和泵坑积水,确保系统排水畅通;

3)按照《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度》规范,对暴雨排放泵、排污泵进行定期试验,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4)若遇特大暴雨而排水不畅时,可在各可能发生倒灌的地方筑临时挡水设施。

4.3.预警

4.3.1根据危害程度,将局部暴雨事件预警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分别代表重大、较大、一般:

1)一般(Ⅲ级):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由于河道狭窄,而导致洪水暴涨。

2)较大(Ⅱ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由于河道狭窄,而导致洪水急剧上升。

3)重大(Ⅰ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量可能持续。可能引发山洪爆发、水库或灰场垮坝。

5、信息报告

5.1信号规定:

1)发生局部暴雨事件,企业报警信号主要采用现场事故音响、对讲机和电话报警。

2)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时应按照华能集团、海南分公司及地方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6、应急处置

6.1响应分级与响应程序

根据第2.2、5.3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局部暴雨事件对应分为Ⅰ、Ⅱ、Ⅲ三个应急响应等级:

1)Ⅲ级由事发部门负责人指挥处置;

2)Ⅱ级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指挥,事发部门负责人协助;

3)Ⅰ级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指挥。

4)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根据4.3条所列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6.2处置措施

1)发生III级状态时,工程部应安排值班人员对排水设施、疏水设施、泄洪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排水、疏水系统不畅通,应立即修复并做好事故预想。

2)发生II级状态时,工程部应针对恶劣天气可能对施工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督促各岗位做好事故预想。如施工现场出现重大险情或出现严重后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发生I级状态时,工程部应针对恶劣天气可能对施工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做好事故预想。如施工现场出现重大险情或出现严重后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7、后期处置

7.1根据事故现场局面控制,危险隐患消除,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处置结束命令由I、II、III级应急响应负责人发布。

7.2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设备修复或恢复启动程序,同时根据设备损害的情况,组织做好设备的检修采购工作。

7.3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应急处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中暴露出来的不足,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7.4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完成道路交通事件(发生原因、处理经过、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整改内容等情况)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8、培训与演练

8.1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企业年度培训计划,“按照统一计划、适时安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8.2根据基建生产实际,制订企业预案演练计划,举办局部暴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9、附则

9.1本预案检查评估由企业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奖惩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9.2本预案由安环部负责组织制订并适时修改、更新;修订最长时间不大于3年。

9.3本预案文字解释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工作由安环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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