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
矿灯房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为了规范矿灯房的管理,保障矿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煤矿企业矿灯房的所有工作和相关人员。
三、职责分工
1.矿灯房负责人负责矿灯房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监督执行。
2.充电工负责矿灯的充电、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矿灯处于良好状态。
3.收发员负责矿灯的收发工作,做好登记和记录。
四、矿灯收发管理
1.矿工下井前凭有效证件到矿灯房领取矿灯,收发员做好登记,包括姓名、工号、领取时间等。
2.收发员在发放矿灯时,应检查矿灯的外观、电量和照明情况,确保矿灯完好无损、电量充足。
3.矿工升井后,及时将矿灯交回矿灯房,收发员检查矿灯是否损坏、丢失部件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五、充电管理
1.充电工应按照矿灯的充电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充电,确保充电质量和安全。
2.定期检查充电器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充电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如过热、冒烟等,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设备维护与检修
1.定期对矿灯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清洁、紧固、更换易损件等。
2.对损坏的矿灯应及时进行检修,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更换。
3.建立矿灯的维护和检修档案,记录维护和检修的时间、内容和结果。
七、库存管理
1.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矿灯和充电设备,以满足生产需要。
2.对库存的矿灯和充电设备进行定期盘点,确保数量准确、质量完好。
八、安全与卫生
1.矿灯房内严禁烟火,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2.保持矿灯房内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
九、培训与考核
1.定期组织矿灯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2.对矿灯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十、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矿灯房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矿灯房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为了加强矿灯房的管理,确保矿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保障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企业矿灯房的所有工作和相关人员。
三、职责划分
1.矿灯房主管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设备维护计划制定等。
2.充电工负责矿灯的充电、收发、日常检查和简单维修工作。
四、矿灯收发
1.矿工凭有效证件领取矿灯,充电工核实后进行发放,并记录领取时间、姓名、工号等信息。
2.矿工交回矿灯时,充电工应检查矿灯的完整性和电量使用情况。
五、充电管理
1.严格按照矿灯的充电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充电,确保充电质量和安全。
2.定期检查充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维修。
六、设备维护
1.建立矿灯及充电设备的维护档案,记录维护时间、内容和维护人员。
2.对损坏的矿灯和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矿灯的完好率在规定范围内。
七、卫生与安全
1.保持矿灯房内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
2.严禁在矿灯房内吸烟、动火,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八、库存管理
1.定期盘点矿灯及配件库存,确保数量准确、质量完好。
2.根据库存情况,及时提出采购申请,保证备用矿灯和配件的充足。
九、培训与教育
1.定期组织充电工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监督与检查
1.主管定期对矿灯房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矿灯管理制度 3
1.一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KS-8型酸性矿灯维护修理。
(2)掌握矿灯的结构、性能、充电方法、矿灯维护及故障处理,处理充电架的一般故障。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3)要严格执行矿灯考勤记录、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
2.班前准备:
(1)灯房内保持空气流畅,新鲜,温度适宜。
(2)矿灯工必须穿耐酸服,发灯前检查各自分管的矿灯和发出的矿灯是否完好,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
(3)具备必要的仪表与工具,如电压表、电流表、量杯、比重计、温度计、注液器和各种专用搬手等,以供检查、测量和维修之用。
(4)灯房中至少有10%的备用灯,以替换红灯、漏液和损坏的矿灯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电
(1)未经使用的新矿灯及大修后的矿灯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时间较长的初次充电,采用恒流(亦称定电流)并联充电法,用1安培电流充电72小时。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分别向每个单格电池内注入120毫升,比重为1.260(30℃)硫酸溶液。
(3)将注满硫酸溶液的电池静放3个小时,然后直立补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矿灯依次上架接通电流充电,每个电流指示表针有指示,调整整流器电压后使电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时检查调整一次电压,使充电电流保持1安培,连续充电72小时。
(6)充电48小时后,将所有电池补充一次蒸馏水,继续恒流充电至72小时,再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然后检查和调整比重,其比重应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则进行调整,符合要求为止,调整比重后则补充2小时。
(7)初充电完毕后静放2小时,再进行放电试验,测定点灯时间,点灯时间达11个小时,再进行日常充电12个小时,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电时,电流如果不是保持1安培,则延长和缩短充电时间,使电池充满72小时。
4.日常充电
(1)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
(2)放电后的`矿灯,应及时进行日常充电,关闭灯头开关,上架充电,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正常。
(3)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小于12小时,充电末期,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整个充电过程中,保持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每隔1小时检查一次电压。
5.充电过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项:
(1)充电时必须关闭灯头开关。
(2)在日常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电开始时,充电电流约为2安培左右,初充电电流为1安培,如充电电流相差太大,则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电过程中,如外电源突然被切断,必须立即使灯头离开充电位置停止充电。如不断开则充好电的矿灯将向没充好电的矿灯放电,并造成全部充电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长期搁置不用的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即按日常充电方法连续充电24小时。
(5)注意电池一定不能将电放完。
(6)正常使用的矿灯每隔15天对电池补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比重。必须在补充液体和充足电后调比重。
6.调配电解液应注意事项:
(1)配制电解液,只准用铅槽或瓷质、陶质、玻璃的容器,耐温度达到100℃。
(2)配液时一定将浓硫酸缓缓倒进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如违反则将造成酸液溅出灼伤人员。
(3)硫酸溶液温度低于30℃方可测比重。
(4)配液时必须两人操作,并穿戴防护用具。
7.收尾工作:
(1)矿灯工应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废弃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处理好。
(2)认真填写运转日志、电池考勤和维修等记录。
(3)搞好矿灯房内外环境卫生,矿灯,灯架的清洁工作。
矿灯管理制度 4
一、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
二、灯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三、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四、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五、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六、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矿灯管理制度 5
1.矿灯充电包括日常充电和新到矿灯的`初充电。
2.初充电采用恒电流并联充电法,在符合要求的充电架上进行。操作方法如下:
2.1用二柱搬手旋下透气盖,取出垫圈和堵头。
2.2把电瓶倾斜45°左右,用注液器将配好的电解液注入。
2.3注液后,将电瓶静置2-4小时,然后将其直立起来。(要求电解液与注液孔相平,否则补液)
2.4注液完毕后,把外壳漏液擦净,装上堵头、垫圈、透气盖拧紧。
2.5依次将矿灯放上充电架,接通电源,调整电压,使充电电流为1.0安,并保持1.0安电流连续充电72小时。
2.6当充电至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一次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继续充电充满72小时。72小时后,又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使电解液均匀。此时检查电解液的比重与规定的1.280±0.010(30℃)是否相符,否则应调整。然后再以1.0安电流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2.7矿灯初充电完毕,放置2小时后,作业点灯试验,时间达11小时,电池电压应不低于3.5伏,即可正常使用。
3.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5.0±0.1伏,在充电架上进行。方法如下:
3.1将矿灯依次放在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把灯头充电插座插在充电架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0直至固定位置,电路接通,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电流正常。
3.2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充电结束时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注意事项:
4.1由于充电电压高于灯泡额定电压,易损坏灯泡,应关闭开关。
4.2初充电过程中严禁中断充电电流。
4.3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4.4充电过程中,如遇到突然停电,应切断充电回路,防止放电。
4.5随时观察、调整充电架电压,保证矿灯处于充电状态。
矿灯管理制度 6
1、矿灯是矿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区队要教育职工爱护矿灯。
2、职工领出矿灯后,要随身携带、不准随便放置,不准用灯线提灯,不准敲打和碰撞,不准拆卸零件和打开灯头。
3、严禁将矿灯私自拿出矿外、送人、听收音机和室内照明等非生产使用。严禁用矿灯放炮。
4、私自将矿灯送人和无故丢失、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因公或事故损坏者,经安检部门和队证明方可酌情处理。
5、私自开启灯锁、闭锁螺丝和灯头,造成矿灯损坏者,按损坏程度赔偿。
6、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充电房。超过两小时不交者,灯房人员有权查问,超过六小时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不交造成矿灯损坏、不能继续充电者,照价赔偿。
煤矿管理制度 7
(一)为加强煤矿要害场所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关工作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登记后进入机房、硐室。
(三)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
(四)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场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图,熟知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如果发生事故必须妥善保护现场,如实汇报情况,及时联系处理。
(五)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格现场交接班,值班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有专门人员巡回检查。
(七)煤矿的配电房、通风机房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管理,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相关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有停送电标志。
(九)要害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材。
矿灯房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1.本矿灯房管理制度旨在规范xxx公司矿灯房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矿灯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安全。
2.矿灯房的运行应遵循安全、高效、节能的。原则。
二、人员管理
1.矿灯房配备专职管理员,负责矿灯的收发、充电、维护等工作。
2.管理员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矿灯的性能和操作流程。
三、矿灯收发
1.矿工凭有效证件领取矿灯,管理员做好登记,包括领取时间、工号、姓名等。
2.发放矿灯前,管理员需检查矿灯是否完好、电量是否充足。
3.矿工交回矿灯时,管理员应及时检查矿灯的状况,如有损坏,需记录并报告。
四、充电管理
1.严格按照矿灯的充电要求进行充电,不得随意更改充电参数。
2.定期检查充电设备,确保充电设备正常运行。
五、设备维护与检修
1.管理员每天对矿灯进行常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定期对矿灯进行深度维护和保养,延长矿灯使用寿命。
3.建立设备维护档案,记录维护和检修的时间、内容及结果。
六、库存管理
1.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矿灯和配件,以应对突发情况。
2.对库存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无误。
七、安全与卫生
1.矿灯房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语。
2.保持矿灯房内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通风。
八、应急处理
1.制定矿灯房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管理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九、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xxx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煤矿管理制度 9
(一)提升系统的检查
1、对所安装的提升设备,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2、投入运行的提升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检查和试验结果必须写成书面报告,对所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变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运行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2、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3、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平方米。
4、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5、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7、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过12m/s。
(三)提升信号及信号把钩工
1、井口和井底系统必须有把钩工。
①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②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③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号装置
①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提升司机的信号装置。
②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提升司机台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③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生产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四)提升钢丝绳
1、提升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7时。
②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7时,升降物料<6时。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5时。
2、钢丝绳的检验周期
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②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3、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所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要求: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②专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6.5。
4、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规定
①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若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如果不合格钢丝绳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 %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五)提升装置
1、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
2、各种提升装置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的规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为2层。
②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物料的为2层,升降物料的为3层。
③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2层。
3、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
①、防止过卷装置
②、防止过速装置
③、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④、限速装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闸间隙保护装置
⑦、松绳保护装置
⑧、满仓保护装置
⑨、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矿灯管理制度 10
1、矿井使用的矿灯必须使用原煤炭部指定的厂家生产的合格矿灯。
2、新购进的矿灯必须按矿灯使用说明书,上架充足74h方可入井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按时加酸加蒸馏水,确保矿灯的使用寿命。
3、用的矿灯必须经常维修,矿灯入井前灯房管理人员须详细检查矿灯的完好情况,发现锁口螺丝不对位,灯线老化破损,灯头松动,破裂、漏酸,开关失灵,矿灯发红等情况,严禁将矿灯发出。
4、矿灯发放必须设专人管理,矿灯发放须认真作好登记 ,并实到挂牌管理,矿灯实行编号,专人专牌,恁牌领灯,交灯时,交灯领牌。若超过班点不交灯时,灯房管理人员及时向矿汇报。
5、矿灯应专人专管灯的专用制度。
6、严禁将矿灯私自外借,非本矿的矿灯严禁入灯房。
7、每次收交的矿灯都必须擦洗干净,然后再上架充电。 8、灯房管理人员经常保持灯房、充电房干净卫生,报废的矿灯必须及时处理,或用箩筐盛装,严禁乱丢乱扔。
9、认真做好灯房交接班工作。
矿灯管理制度 11
1、矿灯各部件要齐全、完整、紧固。灯线不破损,进出口线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2、矿灯要保证开关灵活,接触良好,灯不眨眼,不灭灯。
3、矿灯要实现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灯,统一编号,“对号入座”,使人、灯、牌对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
4、升井后的矿灯,值班人员要将矿灯擦洗干净,认真检查矿灯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损。对需要维修的矿灯要及时维修,不准影响下班继续使用,矿灯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5、矿灯应完好,如有电池损坏、亮度不够、灯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去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6、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无损伤。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值班人员说明。
7、灯房管理人员对损坏或丢失矿灯,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机电科批准执行。
8、对矿灯房充电工配备齐全必要的`保护用具。矿灯维修工按照矿灯的完好标准,每周对每盏矿灯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交灯的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煤矿矿灯房(充电房)管理制度 12
矿灯房岗位责任制
1、 热爱本职工作,以极端负责的态度作好充电工作。
2、 加强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3、 熟练操作工作,做到“四懂”“三会”。“四懂”:懂设备性能;懂设备使用;懂一般结构原理;懂事故预防和处理。“三会”:会维护;会使用;会修理。
4、做好矿灯的管理工作,坚持“两固定”“三对号”“四不发”即:固定专人发灯、固定专人维修管理;灯牌、矿灯、充电架位对号;无灯牌或批条不发、充电不足不发、矿灯有缺陷不发、红黑灯不发。
5、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充电情况,搞好修旧利废和双革四新活动,合理使用材料或配件。
6、 爱护财物,室内物件存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
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4、 出入井人员清点由出入井记录员和充电房、调度室三家共同登记清点,各负其责。
5、 凡出入井人员,必须到出入井登记处自觉签字登记。
6、 出入井记录员,凡对没有到登记处登记的,不予考勤,视其旷工处理。
7、 充电房必须灯牌、灯、姓名三对口,凡下井人员凭牌领灯,无牌人员一律由调度室开证明领灯,否则,不得发灯。
8、 调度室必须对各队、当班工作地点、干什么事、人数等进行登记。
9、 充电房人员,必须交接班,清点好下井人数,矿灯,凡正常上下班推迟一小时还未交灯者,必须汇报调度室。
10、 调度室接到通知后,立即布置有关人员追查,弄清情况,做出正确处理。
矿灯房定期检查和更新制度
1、 充电工对每班收回的矿灯应该进行详细检查,检查是否有灯头松动、电缆破烂、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良、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如有则应当班进行维修。
2、 每班应检查充电架和整流器的运行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处理。
3、 经常检查电压表的指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值。
4、 矿灯每班回收后应进行清理除污。
5、 每隔三个月对矿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照明时间不够、亮度不够、电池盒损坏的矿灯进行更换。
6、 电气检查人员每月必须对矿灯房内所有电气设备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矿灯房交接班制
1、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四交”“三不接”: 四交:
一交设备运行情况; 二交安全措施;
三交设备、工具、器材、备配件的数量及完好情况; 四交上级指示及注意事项。 三不接:
交接班人不在工作岗位不接; 情况不明记录不全不接; 清洁卫生不搞好不接。
2、 接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点清一切财物工具。
3、 如发现接班人员精神失常不能进行交接。
4、 接班人未按时到岗,交班人应向领导汇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 设备发生故障,交班人员应向领导汇报,即时妥善处理。
6、 交接班人员应将本班事项记录好,方能离开岗位。
矿灯损坏赔偿制
为了加强矿灯管理,使之更好地为生产安全服务,经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矿灯是煤矿生产的重要工具,只限于生产安全用,任何人无权它用。若有人拿矿灯不符合使用情况者,一经发现罚款20元。
2、工人使用矿灯应爱护好,若出现下列情况,每次罚持矿灯者10元。(擅自拆掉灯头锁螺栓的、取掉灯泡的、擦掉灯壳上数字和号码的损坏矿灯灯线的)致使矿灯不能用的按矿灯原价赔偿。
3、无故丢失矿灯的应照价赔偿且罚款10元。
4、若发现盗窃矿灯者,除返回矿灯外,另罚款100元。若盗窃者无经济来源,由其家长承担。
自救器管理发放制度
为了管理和使用好自救器,确保自救器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 凡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否则不许下井。
2、 自救器由矿灯房统一编架、编号存放。
3、 发放自救器,凭矿灯牌,由充电房人员根据编号发放。
4、 外来人员凭调度室证明,由带领人员领取备用自救器。
5、 凡下井人员,必须熟练正确使用自救器的操作方法,不得在井下乱丢乱放,必须随身佩带。
6、 凡下人员,对所佩带的自救器,不得拆看、敲打,以防破坏报废,否则,按原价给予赔偿。
7、 凡下井人员,自救器与矿灯必须一起交充电房,不得迟交与不交。
8、 充电工收到自救器,将自救器擦干净,检查是否损坏,再按编号存放。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加强机房的“四防工作”,设备实行专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2、非本机房工作人员不准入内,外来人员必须有本单位工作人员带领,方可登记入内。
3、有人值班的场所,必须遵守岗位制度,不准随便脱离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无人值班场所必须上锁,只有专职人员方可开锁入内。
4、积极做好安全检查及预防性工作。如发生事故时,必须妥善保护好现场,如实汇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5、机房进门处悬持“机房重地,闲人免入”警示牌。
矿灯管理制度 13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矿灯房门口要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
2、外单位参观人员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机电管理人员陪同,否则不准入内。
3、检查和参观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簿,并填上带领人的姓名及出入时间。
4、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工作时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6、机房内要配备防火用具,灭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灵活可靠。
7、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交接班制度
1、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必须在岗位现场进行。
2、交接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3、交班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4、在规定交接班的时间内如接班人员不来,交班人员有权汇报机电管理人员;
若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交接班必须严格“七交”与“七不交”:
(1)交清当班矿灯发放情况,交待不清不接。
(2)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
(3)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
(4)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交待不清不接。
(5)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
(6)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
(7)交班不交给无合格证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当班人员交待情况不接。
6、交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机电管理人员汇报。
7、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矿灯充电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和性能原理,能独立操作,才能上岗操作。
2、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
(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
(3)有无红、灭灯。
3、日常充电:
(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电压不稳定时,随时调整电压,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并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3)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补水和调整电解液密度:
(1)矿灯使用过程中,一般每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
补水应在充电9-10小时后进行。
(2)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密度。
电解液的密度应
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电:
(1)取出透气盖、垫圈和胶堵,将电池向后倾斜45,注入密度为
1.26±0.01克/厘米(20℃)的电解液。
(2)注液后,电池静置2-4小时,使极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
(3)采用恒流充电。
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
(4)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
电至72小时
(5)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
调整电解液密度至
1.28±0.01克/厘米(30℃),然后再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6)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用0.7安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
三、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充电前应仔细检查透气盖是否堵塞,保持排气畅通,发灯前检查紧固件,不许松动。
6、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7、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凡下井员工实行一人一灯制,对临时用灯或外来人员采用由矿调度室开条向充电房暂借矿灯使用的办法。
二、每个下井员工取灯时,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矿灯出机房下井。
三、矿灯在上架充电前,充电工要进行检查,符合上架充电条件后再上充电架,上架时应注意电流表指示,等表稳定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
四、严禁将矿灯带回家去作与工作无关的照明,违章罚款。
五、严格执行矿灯考勤,并累计出勤数,不得漏考,否则罚款,领取的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灯房,使用时间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矿灯过放电损失时,根据矿灯现行使用价值进行赔偿。
六、收回的矿灯要认真清洗检查,不得缺件和损坏,并且做好红灯登记。
七、下井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矿灯,如发现有私自拆卸矿灯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矿灯及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矿灯及自救器收发前要严格检查,发出的矿灯要完好,严禁失爆,若因充电工在收发灯过程不负责,损坏零部件的,要赔偿损失费。
二、按时对矿灯电解液比重及数量进行检查和调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矿灯损坏者,赔偿矿灯新价的20%。
三、提矿灯时,要手持矿灯电瓶,严禁提灯线乱甩,若因此造成灯头或电瓶损坏者,按其损坏部位加价赔偿。
四、若丢失矿灯及自救器,新的按厂价、旧的按八折赔偿,以旧换新者,按丢失矿灯赔偿。
五、爱护矿灯充电设备,保证充电设备完好,凡发现损坏设备者,由值班充电工当场记下姓名、矿灯编号,对所在科室、班组按价罚款,由科室、班组再落实到个人,若值班充电工未发现损坏者,则由值班充电工照价赔偿。
六、矿灯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敲打,收回的矿灯要严格检查,打坏灯头或损坏灯线者赔偿损失,打坏电池者赔偿费用按新电池厂家的价格计算。
七、严禁私自打开灯头闭锁螺钉,严禁打开自救器的封带,若私自拆开灯头或封带造成损失者,要给予处罚。
设备检修制度
1、维修人员对所辖设备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期运行于完好状态。
2、按规定周期做好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排除,做好记录,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
3、按时查看所辖设备的交接班记录和运行日志,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按规定做好检修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5、及时处理突发故障和修理事故损坏设备。
6、维修班长应将各种维修原始记录妥善保存,交本单位存档备查。
7、因检修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事故及损失,包机检修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矿灯管理制度 14
1、一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KS-8型酸性矿灯维护修理。
(2)掌握矿灯的结构、性能、充电方法、矿灯维护及故障处理,处理充电架的一般故障。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3)要严格执行矿灯考勤记录、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
2、班前准备:
(1)灯房内保持空气流畅,新鲜,温度适宜。
(2)矿灯工必须穿耐酸服,发灯前检查各自分管的矿灯和发出的矿灯是否完好,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
(3)具备必要的仪表与工具,如电压表、电流表、量杯、比重计、温度计、注液器和各种专用搬手等,以供检查、测量和维修之用。
(4)灯房中至少有10%的备用灯,以替换红灯、漏液和损坏的矿灯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电
(1)未经使用的新矿灯及大修后的。矿灯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时间较长的初次充电,采用恒流(亦称定电流)并联充电法,用1安培电流充电72小时。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分别向每个单格电池内注入120毫升,比重为1.260(30℃)硫酸溶液。
(3)将注满硫酸溶液的电池静放3个小时,然后直立补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矿灯依次上架接通电流充电,每个电流指示表针有指示,调整整流器电压后使电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时检查调整一次电压,使充电电流保持1安培,连续充电72小时。
(6)充电48小时后,将所有电池补充一次蒸馏水,继续恒流充电至72小时,再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然后检查和调整比重,其比重应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则进行调整,符合要求为止,调整比重后则补充2小时。
(7)初充电完毕后静放2小时,再进行放电试验,测定点灯时间,点灯时间达11个小时,再进行日常充电12个小时,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电时,电流如果不是保持1安培,则延长和缩短充电时间,使电池充满72小时。
4、日常充电
(1)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
(2)放电后的矿灯,应及时进行日常充电,关闭灯头开关,上架充电,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正常。
(3)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小于12小时,充电末期,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整个充电过程中,保持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每隔1小时检查一次电压。
5、充电过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项:
(1)充电时必须关闭灯头开关。
(2)在日常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电开始时,充电电流约为2安培左右,初充电电流为1安培,如充电电流相差太大,则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电过程中,如外电源突然被切断,必须立即使灯头离开充电位置停止充电。如不断开则充好电的矿灯将向没充好电的矿灯放电,并造成全部充电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长期搁置不用的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即按日常充电方法连续充电24小时。
(5)注意电池一定不能将电放完。
(6)正常使用的矿灯每隔15天对电池补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比重。必须在补充液体和充足电后调比重。
6、调配电解液应注意事项:
(1)配制电解液,只准用铅槽或瓷质、陶质、玻璃的容器,耐温度达到100℃。
(2)配液时一定将浓硫酸缓缓倒进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如违反则将造成酸液溅出灼伤人员。
(3)硫酸溶液温度低于30℃方可测比重。
(4)配液时必须两人操作,并穿戴防护用具。
7、收尾工作:
(1)矿灯工应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废弃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处理好。
(2)认真填写运转日志、电池考勤和维修等记录。
(3)搞好矿灯房内外环境卫生,矿灯,灯架的清洁工作。
矿灯管理制度 15
一、熟悉充电工作原理,会排除矿灯及充电架的一般故障,负责矿灯的充电、发放和回收工作,对发放的'灯必须保证用电时间。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矿灯使用情况,要勤维修,勤清点,做到矿灯和灯牌齐全。
三、搞好文明生产,每班擦洗充电架,保证无霉无锈,接触良好,矿灯保持无煤粒,无漏液。
四、专人专灯,不准随便发放,如有丢失矿灯现象,照价赔偿。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好记录。
矿灯管理制度 16
1、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2、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3、入井矿灯的亮度必须达到行业标准。
4、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5、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6、凡井下工人出井后,必须将矿灯交充电房充电,做好第二天的入井用亮准备工作。
7、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煤矿管理制度 17
煤矿存货管理制度为加强存货管理,保证存货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内容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二条库管科对入库材料应当建立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科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授权批准。
第三条财务科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出库不销账的情形。
第四条库管科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重视现场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五条财务科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规定进行存货的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的采购成本,进行存货的账务处理。
第六条材料发出计价方法采用计划成本法,并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执行。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存货的清查盘点原材料清查,由财务科和库管科共同负责,每年除必须在年终决算前全面清查一次外,在年度期间,还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存货进行轮流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对贵重物资至少每月清查一次;仓库保管员岗位调动时,必须进行清查盘点。盘点必须形成《存货盘点表》,并由参加盘点人员签字确认。
库存商品每月盘点一次,由企业科、财务科、生产科、质检科共同盘点。财务科负责编制《煤炭库存盘点情况表》,盘点数量要与账面数进行核对,对差异率大于20%或绝对额超6000吨的要进行原因分析,并由参加盘点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存货的清查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通过点数、过磅或测量等盘点方法,准确确定材料及产成品的'实存数量,将盘点数量与账面结存数量相核对,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
(二)在清查中要注意库存材料及产成品的质量,发现霉烂变质和毁损的物资以及超储积压的物资,应查明原因。
(三)编制的《存货盘点表》和《煤炭库存盘点情况表》要正确反映各种材料及产成品的账存、实存数量和金额,以
及盘盈、盘亏、报废的数量和金额,并说明盘盈、盘亏、报废的原因等情况。
第九条盘库结束后,财务科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存货盘点报告》,报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阅并提出处理意见。财务科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或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 18
1、建立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矿井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档案,及时制定大型设备探伤、检测所用技术措施。
2、机电区技术组每年列出大型设备检验、探伤周期,并提前一个月将应该复检的大型设备名目报给单位主管区长和分管技术的副区长。
3、机电区主管区长、分管技术的副区长根据机电区技术组提供的将到检验的设备进行联系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及时对进行检测和探伤工作,并及时联系设备检测和探伤所需资金,保证在用大型设备能够及时进行检测。
4、大型设备的。探伤、检测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对矿井在用的大型设备进行检测、探伤。对在检测中省、地方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要严格按高于《煤矿安全规程》标准的地方规定标准执行。
5、建立专用的大型设备检测、探伤资料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用大型设备检测周期规定如下:
每6个月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钢丝绳。
每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副井提升人车;空气压缩机;各种压力容积;主井运输强力皮带。每3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矿井主扇风机。
7、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用大型设备探伤周期规定如下:
每年需进行一次探伤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提升机的主轴、天轮主轴;主扇风机的主轴;矿车连接装置的连环;刮板输送机的链条等;对规程没有规定的大型设备主要部件需探伤的要及时探伤,一般2年进行一次探伤实验。
8、对新安装的水泵、绞车、空压机、主扇风机等矿用大型设备要先进行检测完好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9、对检测、探伤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写出书面处理报告;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机电矿长、矿总工、矿长,以便问题及时解决,在问题未处理之前该设备应停止运行。
10、对不能按时进行大型设备检测和探伤实验的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情况轻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