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矿山治理施工方案 1
为保护林地资源,恢复被占用林地生产工作,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县被占用林地的清理、办证、恢复林地生产等工作。
二、组织领导
林业局成立恢复林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郭四燕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乡镇场林业站长为本乡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三、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
20xx年3月20日-20xx年4月20日
(二)工作方法:
1、各乡镇场林业站用3月20日前,完成制定造林规划,明确造林小班业主、责任人、面积、树种、苗木数量、造林完成时间。
2、4月10号之前,全面完成恢复林地生产工作。
3、苗木供应,由营林站统一调配,也可以由业主自行购买,但必须通过营林站和乡镇场林业站的认可。
4、20xx年4月20日一20xx年4月30日,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恢复林地验收。
5、具体操作当中,各片可根据实际情况操作,在操作中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局机关实行分片负责制,林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片长和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片工作人员、乡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对占用林地业主:
1、能造林的地方,必须规划并实施造林。
2、不能造林的地方,乡镇林业站必须督促其同期办好林地占用手续。
3、不能造林,又不能办证的'企业必须报政府强制关闭。
4、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从重从严从快打击。
(三)分片负责制:
第一片:塘渡口镇、霞塘云乡、黄塘乡、五峰铺镇、金江乡、罗城乡、郦家坪镇、诸甲亭乡、下花桥镇。
片长:
人员:
第二片:蔡桥乡、长乐乡、黄亭市镇、白仓镇、金称市镇、河伯乡、塘田市镇。
片长:
成员:
第三片:九公桥镇、谷洲镇、黄荆乡、七里山场、岩口铺镇、小溪市乡、长阳铺镇。
片长:
成员:
五、基本原则
(一)从大到小的原则,按照被占用林地面积从大到小的原则,先选大面积的恢复,并逐次递减。
(二)先易后难的原则,按照地理条件、交通条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先易后难。
(三)整体推进的原则,各乡镇要综合考虑,整体布局,把人分到每一个小班,争取整体推进。
(四)全面达标的原则,保证造林一片,成活一片,必须保证全面达标。
六、奖罚措施
(一)造林经费,有企业业主的由企业业主出资造林,造林树种首选易成活的树种,无业主的报局党委统一研究决定。
(二)任务完成后,乡镇林业站申请局里验收,验收组将按照完成进度、造林质量、办证数量等,综合考虑,排名前三名设三等奖,一等奖一名,奖金6000元。二等奖二名,各奖4000元。三等奖三名,各奖3000元。未完成任务的罚2000元。
(三)对在工作中违法乱纪,索拿卡要,趁机伸手的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从严从重处理。
矿山治理施工方案 2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全面保护天然林,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启动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标志着我国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2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现了全面保护天然林的历史性转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我国天然林数量少、质量差、生态系统脆弱,保护制度不健全、管护水平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修复天然林,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采取严格科学的保护措施,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根据生态区位重要性、物种珍稀性等多种因素,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加快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坚持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保育并举,改善天然林分结构,注重培育乡土树种,提高森林质量,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全面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坚持生态为民,保障民生。积极推进国有林区转型发展,保障护林员待遇,保障林权权利人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林区职工和林农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天然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林权权利人和经营主体依法尽责,形成全社会共抓天然林保护的新格局。
(三)目标任务。加快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
到20XX年,1.3亿公顷天然乔木林和0.68亿公顷天然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得到有效管护,基本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法律制度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
到20XX年,天然林面积保有量稳定在2亿公顷左右,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天然林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为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和丰富林产品的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下坚实生态基础。
二、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
(四)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对全国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分别采取封禁管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
(五)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省级政府负责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地方政府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通过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森林经营单位和其他林权权利人、经营主体按协议具体落实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
(六)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天然林管护站点等建设,提高管护效率和应急处理能力。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构建全方位、多角度、高效运转、天地一体的天然林管护网络,实现天然林保护相关信息获取全面、共享充分、更新及时。健全天然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天然林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工作。结合精准扶贫扩大天然林护林员队伍,建立天然林管护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天然林区居民和社区共同参与天然林管护机制建设。
三、建立天然林用途管制制度
(七)建立天然林休养生息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依托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培育大径材和珍贵树种,维护国家木材安全。
(八)严管天然林地占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四、健全天然林修复制度
(九)建立退化天然林修复制度。根据天然林演替规律和发育阶段,科学实施修复措施,遏制天然林分继续退化。编制天然林修复作业设计,开展修复质量评价,规范天然林保护修复档案管理。对于稀疏退化的天然林,开展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使天然次生林、退化次生林等生态系统恢复到一定的功能水平,最终达到自我持续状态。强化天然中幼林抚育,调整林木竞争关系,促进形成地带性顶级群落。加强生态廊道建设。鼓励在废弃矿山、荒山荒地上逐步恢复天然植被。
(十)强化天然林修复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天然林生长演替规律、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恢复、不同类型天然林保育和适应性经营、抚育性采伐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加强对更替、择伐、渐进、封育尤其是促进复壮等天然林修复方式的研究和示范。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技术集成与推广,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
(十一)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制度。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技术规程,逐步完善骨干监测站建设,指导基础监测站提升监测能力。定期发布全国和地方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报告。建立全国天然林数据库。
五、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制度
(十二)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实行绩效管理。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强化舆论监督,发动群众防控天然林灾害事件,设立险情举报专线和公众号,制定奖励措施。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三)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和部署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四)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国有林区林场管护用房、供电、饮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有林区林场道路建设。加强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现代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加大对天然林保护公益林建设和后备资源培育的支持力度。
(十五)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财政支持等政策。统一天然林管护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停伐管护补助。逐步加大对天然林抚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停伐及相关改革奖励等补助政策。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加快剥离办社会职能,落实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处理政策。调整完善森林保险制度。
(十六)探索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通过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地方探索重要生态区位天然商品林赎买制度。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七)切实加强党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天然林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任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天然林保护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保障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天然林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十八)完善天然林保护法律制度。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天然林保护条例。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已经出台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做好修订工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天然林资源。
(十九)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继续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全面总结评估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研究编制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提出天然林保护阶段性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林保护政策和措施。各省级政府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市、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范围、目标和举措。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编制或者修订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公示,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二十)提高全社会天然林保护意识。天然林保护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受益的事业,是一项长期任务,要一代代抓下去。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订立乡规民约、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培育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天然林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天然林生态、社会、文化、经济价值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3
一、工程概况
(a)结构形式:底框结构,独立柱基;砌体机构,条形基础
(b)开挖方式:本工程设计开挖深度为-3.7m,室内外高差为-1.5m,因此该工程实际开挖深度为-2.2m,由于开挖深度较深,所以不能进行独立基坑开挖。只能用机械进行大开挖,人工修边拣底。
(一)、土方开挖前施工准备
1.测量放线及测量桩点的保护
(1)在基坑开挖之前,场内所有的红线桩及建筑物的定位桩,全部经规划部门测量核准。
(2)在场边道路及场内的临时设施上做好定位标记,以备观测。
(3)在基坑开挖前,根据施工图纸、建筑轴线位置放出土方开挖边线。
(4)所有的测量桩、红线点一经核实后,项目部就落实专人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复核,以确保红线点的准确性。
2.夜间施工照明的准备
土方开挖期间,施工用电主要是夜间照明;
(1)所有用电均可以从现场配备的配电箱内接引,通过手提移动配电箱引至土方开挖区域,但施工用电必须由值班电工专门负责,禁止操作工人随意更改、移动。
(2)整个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通过用钢管架子架设安置的2个5KW大灯具提供照明。
(3)现场大门口,边坡位置均视情况放置一定数量的照明灯及散光灯和警戒灯。
3.主要机具:
挖掘机(带破碎头)、装载机、运输车辆、风镐、尖、平头铁锹、手锤、手推车、梯子、铁镐、撬棍、钢尺、坡度尺、小线或20号铅丝等。
4.作业条件:
(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4)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5)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5.操作工艺
5.1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沿灰线切出坑边轮廓线→分层开挖→修整槽边→清底
5.2确定边坡
本工程实际开挖深度为-2.2m,工程土质较好,放坡系数确定为0.5。
5.3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开挖。
开挖大面积线型基坑时,沿坑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5.4开挖基坑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开挖后,在挖到距坑底50c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基坑底50cm平线;基坑边每隔2~3m钉水平标高标志。在挖至接近坑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标准尺杆,随时以水平标高标志上平,校核坑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坑边尺寸,确定基坑边标准,据此修整坑帮,最后清除坑底土方,修底铲平。
5.5基坑、管沟的直立帮和坡度,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方,必要时应加以保护。在开挖坑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帮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坑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坑(沟)边缘2m以外,高度不超过l.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的'堆土高度不大于1.0米。
5.6开挖基坑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5.7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天进行。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天开挖基坑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外侧围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
垫层外预留500宽操作面,操作面内挖排水盲沟,转角或高低差处不大于20M挖一集水井。
集水井为直径500、深400土坑。盲沟为300宽、200深土槽,内填碎石,以免不被掩埋并保证坡脚稳定。
挖至基底时预留300mm,人工紧随进行清槽,将清除的土方送至反铲半径之内带弃。
为确保开挖时及时的排出地下水及地表水,在两端(长轴方向)处各设置一个集水井,方便日后排水。若开挖后遇雨水天气,应采用人工将基槽清理至与原基土土质相同的土层,再用级配砂石添至设计基底标高。
6.质量标准
6.1保证项目:
基坑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扰动。如果超挖,用级配连砂石夯填或用低标号砼浇筑,做好隐蔽签证。
6.2基坑土方允许偏差:
(1)底面标高0—-50mm
(2)底面长宽不应小于设计尺寸
7.成品保护
7.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7.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7.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8.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8.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8.2挖土时应防止破坏山体护壁,应事先确定防止山体护壁损坏的措施。施工中随时观察护壁情况。
8.3基底未保护:基坑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
8.4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8.5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8.6基坑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9.土方开挖质量保证措施:
(1)开工前要做好各种技术准备和技术交底工作。施工技术人员(工长)、测量人员要熟悉图纸,掌握现场测量桩及水准点的位置尺寸,办理验桩、验线手续。
(2)施工要配备测量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要及时复测灰线,基坑开挖下口线测放到基坑底。及时控制开挖标高,做到5m范围内挖土工作面标高控制桩不少于2个。
(3)认真执行开挖样板制,即凡重新开挖边、坡坑底时,由操作技术较好的工人开挖一段时间后,经测量人员或质检人员检查合格后作为样板,继续开挖。施工人员换班时,要交接挖深、边坡、操作方法,以确保开挖质量。
(4)认真执行项目部制定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施工中要积累技术资料,如施工日记、设计变更洽商、验桩、验线记录等。
10.安全保证措施:
(1)开工前要做好各级安全交底工作。根据工程土质条件以及运土路线等特点,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组织职工贯彻落实,并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2)如运土车辆需进出大门时应有专人检查车轮是否带泥,并及时清理和做好大门口的清洁工作。
(3)工地全封闭施工,大门口设洗车场、排水沟、集水池,车辆出场时必须冲洗干净,方准离开工地,不准将污泥带出门外,影响市容。
(4)夜间挖土施工时,应配置足够的灯光照明。
(5)为预防边坡塌方,一般禁止在边坡上侧堆土,当在边坡上侧堆置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距离边坡上边缘0.8m以外,材料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
(6)阴雨天气,在临时边坡上加盖塑料薄膜,以防止边坡上的土体流失。
(7)基坑开挖至设计深度1/2时,基坑周遍用Φ48,厚32mm—35mm的2—6米钢管设置围护栏杆,栏杆以下横杆组成不小于1.2米高,立杆间距不大于3米,所有栏杆均用红白油漆各500mm间隔距离刷为警示杆,并挂警示牌。夜间设置警示灯,以免夜间发生安全事故。
1、回填料的确定
本工程回填料主要利用本工程开挖料,留足回填料。工程师认为不合格的填筑料一律不得使用。
2、标准击实试验
土方回填料确定后,项目部质检员、抽样员邀请监理工程师共同在回填料场进行取样,抽取的土样应具有代表性,各个土层和性状的土都应包括。土样抽取后送实验室做标准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率下的最大干密度。通过实验作出土方回填料的最优含水率、最大干密度。
3、现场碾压试验
标准击实试验完成后,即在施工现场安排夯实试验。夯实试验的目的:
(1)、核查土料压实后是否能够达到设计压实干密度值;
(2)、核查压实机具的性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3)、选定合理的施工压实参数:铺土厚度、土块限制粒径、含水量的适宜范围、压实方法和压实遍数;
(4)、确定有关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碾压试验在标定的回填区域分别进行,蛙夯夯实遍数从4遍开始用环刀法抽取试样,测定干密度值,达不到要求再夯实6遍、8遍测定直到合格。
4、施工前技术交底
土方回填前,由技术部向作业班组质检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将回填区域进行划分、根据碾压试验确定的压实参数、施工方法等问题交代清楚。
二、施工部署
本工程回填按施工段的施工顺序进行,为适应主体建筑物的施工及满足建筑物回填需要达到的条件,按每施工段为一填筑段,其填筑速度与建筑物施工速度相匹配,回填作业连续进行。土方回填时,采取两种方案进行,即堆土区一侧采用装载机送土到基坑,另一侧采用小型挖掘机或人工填土,做到两侧同时回填均匀上升。
三、土方回填控制
土方回填过程中,根据试验确定的土料最佳含水量、摊铺厚度、夯实遍数,对填筑过程进行严格控制。铺土厚度不允许超出经试验确定的铺土厚度。人工夯实按每层20cm一次性达到要求向前推进,在回填铺土夯实时其推进方向与轴线平行。在降雨前应及时压实作业面表层松土,并将作业面作成拱面或坡面以利排水,雨后应晾晒或对填土面的淤泥清除,合格后方可继续填筑。在整个回填过程中,设置专人保证观测仪器与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护所埋设的测量标志完好。
四、质量检查
1、填筑前,首先对回填段进行地形、剖面的测量复核,并把测量资料报送工程师复检。其次对测量后的基坑进行基础面的清理,然后报工程师进行回填前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2、土方填筑时,对填筑段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填筑中进行监督并密切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3、在土方填筑过程中,根据工程师批准的土方填筑检测计划对每层土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把检测资料报送工程师并报请工程师进行抽检,复检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下一步土方的回填。
4、在堆土料场,不定期对土料的含水量进行检查,对于含水量较高的土料必须翻晒,待其含水量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回填。
5、在工程师检查后,对不合格的回填土,彻底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返工、修理和补强。
6、土方填筑完工后,首先对工程全部填筑部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工程师进行验收。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
1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
2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3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对于因深基
4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编写。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的)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
5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提倡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深基坑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的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
6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
7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
8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
(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开挖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第四十一条监测单位应根据本基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预警值,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单位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预警值或出现险情时,监测单位应先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该工程必须立即停工,建设单位迅速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三条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结构至±0.00和基坑与地下结构外墙间的空隙回填完毕。若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发生变形,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应当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四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
10督。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深基坑施工质量。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5
一、工程概况
(a)结构形式:底框结构,独立柱基;砌体机构,条形基础
(b)开挖方式:本工程设计开挖深度为-3.7m,室内外高差为-1.5m,因此该工程实际开挖深度为-2.2m,由于开挖深度较深,所以不能进行独立基坑开挖。只能用机械进行大开挖,人工修边拣底。
(一)、土方开挖前施工准备
1.测量放线及测量桩点的保护
(1)在基坑开挖之前,场内所有的红线桩及建筑物的定位桩,全部经规划部门测量核准。
(2)在场边道路及场内的临时设施上做好定位标记,以备观测。
(3)在基坑开挖前,根据施工图纸、建筑轴线位置放出土方开挖边线。
(4)所有的测量桩、红线点一经核实后,项目部就落实专人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复核,以确保红线点的准确性。
2.夜间施工照明的准备
土方开挖期间,施工用电主要是夜间照明;
(1)所有用电均可以从现场配备的配电箱内接引,通过手提移动配电箱引至土方开挖区域,但施工用电必须由值班电工专门负责,禁止操作工人随意更改、移动。
(2)整个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通过用钢管架子架设安置的2个5KW大灯具提供照明。
(3)现场大门口,边坡位置均视情况放置一定数量的照明灯及散光灯和警戒灯。
3.主要机具:
挖掘机(带破碎头)、装载机、运输车辆、风镐、尖、平头铁锹、手锤、手推车、梯子、铁镐、撬棍、钢尺、坡度尺、小线或20号铅丝等。
4.作业条件:
(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4)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5)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5.操作工艺
5.1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沿灰线切出坑边轮廓线→分层开挖→修整槽边→清底
5.2确定边坡
本工程实际开挖深度为-2.2m,工程土质较好,放坡系数确定为0.5。
5.3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开挖。
开挖大面积线型基坑时,沿坑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5.4开挖基坑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开挖后,在挖到距坑底50c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基坑底50cm平线;基坑边每隔2~3m钉水平标高标志。在挖至接近坑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标准尺杆,随时以水平标高标志上平,校核坑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坑边尺寸,确定基坑边标准,据此修整坑帮,最后清除坑底土方,修底铲平。
5.5基坑、管沟的直立帮和坡度,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方,必要时应加以保护。在开挖坑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帮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坑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坑(沟)边缘2m以外,高度不超过l.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的堆土高度不大于1.0米。
5.6开挖基坑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5.7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天进行。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天开挖基坑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外侧围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
垫层外预留500宽操作面,操作面内挖排水盲沟,转角或高低差处不大于20M挖一集水井。
集水井为直径500、深400土坑。盲沟为300宽、200深土槽,内填碎石,以免不被掩埋并保证坡脚稳定。
挖至基底时预留300mm,人工紧随进行清槽,将清除的土方送至反铲半径之内带弃。
为确保开挖时及时的排出地下水及地表水,在两端(长轴方向)处各设置一个集水井,方便日后排水。若开挖后遇雨水天气,应采用人工将基槽清理至与原基土土质相同的土层,再用级配砂石添至设计基底标高。
6质量标准
6.1保证项目:
基坑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扰动。如果超挖,用级配连砂石夯填或用低标号砼浇筑,做好隐蔽签证。
6.2基坑土方允许偏差:
(1)底面标高0—-50mm
(2)底面长宽不应小于设计尺寸
7成品保护
7.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7.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7.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8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8.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8.2挖土时应防止破坏山体护壁,应事先确定防止山体护壁损坏的措施。施工中随时观察护壁情况。
8.3基底未保护:基坑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
8.4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8.5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8.6基坑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9土方开挖质量保证措施:
(1)开工前要做好各种技术准备和技术交底工作。施工技术人员(工长)、测量人员要熟悉图纸,掌握现场测量桩及水准点的位置尺寸,办理验桩、验线手续。
(2)施工要配备测量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要及时复测灰线,基坑开挖下口线测放到基坑底。及时控制开挖标高,做到5m范围内挖土工作面标高控制桩不少于2个。
(3)认真执行开挖样板制,即凡重新开挖边、坡坑底时,由操作技术较好的工人开挖一段时间后,经测量人员或质检人员检查合格后作为样板,继续开挖。施工人员换班时,要交接挖深、边坡、操作方法,以确保开挖质量。
(4)认真执行项目部制定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施工中要积累技术资料,如施工日记、设计变更洽商、验桩、验线记录等。
10.安全保证措施:
(1)开工前要做好各级安全交底工作。根据工程土质条件以及运土路线等特点,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组织职工贯彻落实,并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2)如运土车辆需进出大门时应有专人检查车轮是否带泥,并及时清理和做好大门口的清洁工作。
(3)工地全封闭施工,大门口设洗车场、排水沟、集水池,车辆出场时必须冲洗干净,方准离开工地,不准将污泥带出门外,影响市容。
(4)夜间挖土施工时,应配置足够的灯光照明。
(5)为预防边坡塌方,一般禁止在边坡上侧堆土,当在边坡上侧堆置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距离边坡上边缘0.8m以外,材料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
(6)阴雨天气,在临时边坡上加盖塑料薄膜,以防止边坡上的土体流失。
(7)基坑开挖至设计深度1/2时,基坑周遍用Φ48,厚32mm—35mm的2—6米钢管设置围护栏杆,栏杆以下横杆组成不小于1.2米高,立杆间距不大于3米,所有栏杆均用红白油漆各500mm间隔距离刷为警示杆,并挂警示牌。夜间设置警示灯,以免夜间发生安全事故。
1、回填料的确定
本工程回填料主要利用本工程开挖料,留足回填料。工程师认为不合格的填筑料一律不得使用。
2、标准击实试验
土方回填料确定后,项目部质检员、抽样员邀请监理工程师共同在回填料场进行取样,抽取的土样应具有代表性,各个土层和性状的土都应包括。土样抽取后送实验室做标准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率下的最大干密度。通过实验作出土方回填料的最优含水率、最大干密度。
3、现场碾压试验
标准击实试验完成后,即在施工现场安排夯实试验。夯实试验的目的:
(1)、核查土料压实后是否能够达到设计压实干密度值;
(2)、核查压实机具的性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3)、选定合理的施工压实参数:铺土厚度、土块限制粒径、含水量的适宜范围、压实方法和压实遍数;(4)、确定有关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碾压试验在标定的回填区域分别进行,蛙夯夯实遍数从4遍开始用环刀法抽取试样,测定干密度值,达不到要求再夯实6遍、8遍测定直到合格。
4、施工前技术交底
土方回填前,由技术部向作业班组质检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将回填区域进行划分、根据碾压试验确定的压实参数、施工方法等问题交代清楚。
二、施工部署
本工程回填按施工段的施工顺序进行,为适应主体建筑物的施工及满足建筑物回填需要达到的条件,按每施工段为一填筑段,其填筑速度与建筑物施工速度相匹配,回填作业连续进行。土方回填时,采取两种方案进行,即堆土区一侧采用装载机送土到基坑,另一侧采用小型挖掘机或人工填土,做到两侧同时回填均匀上升。
三、土方回填控制
土方回填过程中,根据试验确定的土料最佳含水量、摊铺厚度、夯实遍数,对填筑过程进行严格控制。铺土厚度不允许超出经试验确定的铺土厚度。人工夯实按每层20cm一次性达到要求向前推进,在回填铺土夯实时其推进方向与轴线平行。在降雨前应及时压实作业面表层松土,并将作业面作成拱面或坡面以利排水,雨后应晾晒或对填土面的淤泥清除,合格后方可继续填筑。在整个回填过程中,设置专人保证观测仪器与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护所埋设的测量标志完好。
四、质量检查
1、填筑前,首先对回填段进行地形、剖面的测量复核,并把测量资料报送工程师复检。其次对测量后的基坑进行基础面的清理,然后报工程师进行回填前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2、土方填筑时,对填筑段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填筑中进行监督并密切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3、在土方填筑过程中,根据工程师批准的土方填筑检测计划对每层土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把检测资料报送工程师并报请工程师进行抽检,复检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下一步土方的回填。
4、在堆土料场,不定期对土料的含水量进行检查,对于含水量较高的土料必须翻晒,待其含水量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回填。
5、在工程师检查后,对不合格的回填土,彻底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返工、修理和补强。
6、土方填筑完工后,首先对工程全部填筑部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工程师进行验收。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6
深基坑支护是对地下结构的施工安全以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实行的保护措施,通过支挡、加固和保护对深基坑的侧壁和基坑的周边进行防护,是近年来城市高层建筑的中常见的一种新型实践工程学理论,尤其是如今城市建筑数量不断增加,相邻工程的深基坑支护形式也有着互相影响的作用,因此对于深基坑边坡的支护需要特别重视,避免边坡事故。本文主要围绕深基坑边坡支护的设计方式、施工方法和维护管理方法进行阐述,加深对深基坑边坡支护的认识,提升其安全性和合理性。
1.深基坑边坡支护的设计思路与安排
由于深基坑边坡支护工程通常应用于城市的中高层建筑,而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土地利用率也在逐步增加,因此相邻工程的深基坑距离通常较近,所以施工的安全性成为其中尤为重要的问题。其次则是需要依据工程设计的要求,首先保证工程质量,其次保证工程设计的成本优化和施工效率的优化。可以将施工过程分为三个大的步骤来进行。
首先,勘察施工场地的情况,尤其是了解地下管线的分布,对于现场的。支护段界限进行了解,并对施工基坑的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场地的土质情况,结合勘察报告总结场地的地下水层状况。
其次,确定工程的具体施工步骤,通常按照钢管桩施工和后期的土方开挖、锚杆和混凝土施工。喷锚的施工阶段可以与土方开挖相结合,在将土方开挖深度进行大致的层级划分后,依据实际的开挖情况安排具体的锚杆排距,而喷锚的施工需要在喷锚工作面成形后第一时间进行,避免深基坑的边坡受天气等外界因素的严重影响。一般在施工的过程中,依据土方开挖的层级进行施工,喷混凝土施工的时间应当尽量与水泥浆的强度成形状况相联系。
最后,在施工的后期,要通过适当的监测系统来进行现场的位移和沉降情况的监测,并在土方开挖的层级加深时进行实施的土层状况调查,在监测的过程中要支护桩顶部水平位移、支护桩深层位移、竖向沉降值等等,在出现一些相对较大的数据变动时,要及时寻找并发现影响因素,例如土层状况、水土合力作用等,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施工的效果和安全性。
2.深基坑边坡支护的施工方法
基坑的支护施工主要分为钢管桩施工、土方开挖、预应力锚杆施工和普通锚杆施工四个部分。
钢管桩的施工主要集中在基坑边坡上,尤其是与电缆相交出的支护和加固,通常的施工工序是先进行孔位制定,然后在制定的孔位上实施钻孔,在钻孔机开始施工前要先对垂直度、机位等进行细致的调节,从而保证与孔位的严格吻合,钻孔完成后进行下管、清孔、灌浆、补浆等一系列施工后确定根桩,其他根桩同样按照次步骤来进行。钢管桩通常采用110钢管,在施工前对钢管底部进行处理,保证出浆孔的正常。管内采用压浆,水灰比例应在0.50左右,灌浆时的浆压应维持在0.7MPa左右,避免气体等的混入,最后可以通过补浆来进行加固。
土方的开挖应当提前确定出大致的开挖层级,通常在开挖前将每2m确定为一个挖深层级,即分段式开挖。挖掘过程与边坡锚喷要求互相配合,保证机械开挖距符合实际的施工要求。并且在每个层级的开挖结束后进行及时的清土作业,保证施工场地的正常运行,及时的采用运输车辆对挖出的土方进行外运,尽量使用自卸车在基地内进行土方的外运。
预应力锚杆的施工是与其结构直接相关的,预应力锚杆本身对于支护的机构起到支挡和土层稳定的作用,通过穿孔的滑动面将钢筋固定在土层中,再借助钢筋的拉伸形成一定的回弹力,从而对土层加固,形成支挡结构。其具体的施工工序应当首先进行平台的架设,在确定打孔位置后调整钻机的位置和角度,之后的施工过程与钢管桩的施工过程较为类似,差别仅在于最后的张拉锁定处理,这是预应力锚杆施工的关键,也是其支挡作用形成的关键,因此在设计之初应当合理的估算预应力的损失,从而调整应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张拉,因此在封孔时可以考虑采用沥青等防渗材料来进行。
常规锚杆的作用就是对土层进行常规的拉伸加固,其一端连接工程建筑,另一端深入土层,在深基坑的支护中起到侧面的加固和牵拉作用,其基本施工步骤与预应力锚杆的施工过程类似,但在施工的最后也需要通过压浆、补浆等方式保证其应力标准。
3.深基坑边坡支护的施工管理及维护方法
深基坑边坡支护的施工管理及维护主要集中在后期的测试和安全维护两个重要的方面。在监测方面,应当注意将监测过程全面覆盖到工程施工直至工程完工,借助信息化的管理和监测系统,对于土层结构、土层受力情况、土层变形情况,对周围土层形成的结构位移、沉降、受力等情况进行适时的分析,在沉降和位移监测上要借助专用的精密仪器进行测量,从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还要加入人工监测,保证对于明显的土层和深基坑周边影响的及时发现。在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的对于沉降、位移等情况进行分析,从而调整施工方法,保证工程的总体效用。
总结学者的研究经验可以发现,深基坑的安全威胁主要存在于土体内的水位变化,可以通过土钉混凝土面层的隔水作用降低对基坑边坡的影响,或者通过打泄水孔来进行泄水处理。另外要注意天气等因素的影响,避免在雨水较为集中的季节施工。在整体的施工规划中,要严格进行开工前的障碍物清理,树立施工标示,在机械施工的过程中,明确操作规范,并要求现场常驻专业的指挥员,在深基坑施工工地周围设防护栏,并保证防护栏的稳固,避免滑移,还要尤其注意地表水向施工基地的渗漏或者流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工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