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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0举报电话受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1238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以及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
第三条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12380”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接听举报电话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详细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属于受理范围外的,要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对坚持反映的,要认真听取。在接听电话过程中,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六条对举报电话记录要认真整理,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散失。
第三章办理
第七条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举报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举报对象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要将举报材料及时报送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属于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一般转下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重要的也可直接办理。
对受理范围外的举报件,转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处理。
第八条接到举报后,一般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立即办理。
第九条举报件的办理方式:
(一)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的,由干部监督机构办理,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二)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一般由有关干部工作机构办理,或者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办理。
(三)反映组织工作其他业务方面问题的,由组织部门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四)反映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机关。
(五)反映紧急情况或者重要情况的,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内容空泛、重复、线索不清,或者组织已经掌握的举报件,一般留存备查。
第十条对反映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举报件,应要求承办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查核处理结果。
第四章督办
第十一条对转有关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60日内报送查核处理结果;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核时间的,由承办单位书面作出说明,可以适当延长查核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
转组织部门内部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举报件,承办单位应适时将办理的有关情况向干部监督机构反馈。
第十二条转有关单位查核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告查核处理结果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承办单位内部对所查核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有重大分歧,影响查核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宜。
第十三条督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或者结合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负责人到组织部门说明情况。
第五章办结
第十四条举报件办理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办理、谁审批办结”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
第十五条对有关单位报来的举报件查核处理报告,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备的标准,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审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应当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七条举报件办结后,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第六章情况分析和报告
第十八条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通过对举报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及时发现干部队伍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定期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有关举报情况。举报情况的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材料,每季度和每年度报告一次;反映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举报,每月报告一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七章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扣压、损毁或者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
(二)不准扩散和公开举报材料;
(三)不准擅自办理举报件;
(四)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
(五)不准擅自将举报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六)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举报件;
(七)不准泄露上级组织部门和有关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及查核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八)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九)不准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不准利用举报材料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转下级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举报件,需要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保护举报人。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侮辱、诽谤和诬陷他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举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举报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受理机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举报受理工作情况,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受理来信、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举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