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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部门的审核意见范文【优秀8篇】10-13-40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本文是爱岗的小编Waner帮大家收集的初审部门的审核意见范文【优秀8篇】,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审核意见 篇一

初审部门的审核意见范文【优秀8篇】10-13-40

(1)文献综述至少30篇

(2)能阐述明确的研究背景、意义、可能的研究贡献

(3)设计论文目录(须包含三级标题)

(4)论文结构清晰

邮件导师审核,审核时间2-3周

导师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开题报告,再次提交邮件提交审核

如导师通过审核,学生将开题报告网上提交,导师网上审批。如不通过,再次修改后1个月以后再提交审核。

二、论文阶段报告

论文需完成至少2/3的文字内容,核心内容(如实证研究、模型构建等)须完成。

撰写阶段报告

将论文电子版、阶段报告邮件提交导师审核。

导师提出修改意见。

学生再次修改后,提交审核。

如导师通过审核,学生网上提交阶段报告,导师网上审批。如不通过,再次修改后1个月以后提交审核。

三、毕业答辩

论文完成,字数不少于3.5万字。

提交导师审核。审核时间3-4周。

根据导师意见修改,修改时间3周以上。

如导师通过,则提交查重和盲审申请。如不通过,再次须改1个月以后再次提交审核。

查重和盲审之一如未通过,或盲审之一评分低于75分,需再次修改后1个月提交。盲审如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修改后论文提交导师审核。

审核意见 篇二

根据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在3月至9月对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在职干部档案进行全面的审核工作。为扎实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有效提高干部档案整体质量,按期完成干部档案审核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核工作的原则

审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干部档案记载情况,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审核认定的结论真实准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审核后的干部档案材料齐全、完整、真实,信息准确无误。

二、审核内容与方法

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

4、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

5、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6、对照《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做好材料补充收集和整理工作。

审核要以《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表》为轴线,细致审核干部档案中的学历、学位、入党、职务、职级、年龄、奖惩等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干部学历、学位、职级、工资等信息发生了变化,材料是否及时收集归档。对档案中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补充收集归档后进行整理装订。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难问题,由干部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审核时间安排

1、初审阶段

根据《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的要求,对现职干部人事档案逐卷审阅、逐页鉴别、逐项核对,并对查出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登记。

2、材料补充完善阶段

对审核中发现的材料缺少、手续不齐全等情况,尽力查找缺失的原材料,补办相关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

3、检查验收阶段

按照《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汇总,归纳问题类型,分析原因,总结提炼规律性的东西。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干部档案的审核工作,决定成立干部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审核意见 篇三

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

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区、县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初审;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

四、用人单位负责汇总参保人员支付的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急诊留观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易地安置和外埠就医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后,欠费期间参保人员支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到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并发放给参保人员。

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

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按规定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使用“市民卡”刷卡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记账,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一),与区、县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刷卡记账,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诊疗、购药需退费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开具退费证明,经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退费。

七、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并进行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二),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转入、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各计算一个住院人次,参保人员算一次住院。参保人员转院时,与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支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费用和诊断情况通知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入、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连续住院的,每满一个结算期,按规定由个人支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预付金申报审批表》(见附表三)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预付金申报明细表》(见附表四),报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出院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汇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附收入院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九、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治疗终结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汇总家庭病床治疗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并汇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自医疗费用发生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汇总,持参保人员在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证明、处方底方、费用清单、费用收据,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见附表五)、《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见附表六)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七),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含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费用)大额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持处方底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分别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到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三、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医疗保险欠费后,可以补报欠缴期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汇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诊断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四、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时间:

(一)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清结 日期。

(二)每月1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参保地区、县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三)区、县医保中心收到申报结算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市医保中心收到区、县医保中心上报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结算。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市和区、县医保中心于每周三向市和区、县社保中心传递医疗费用审核结果,市、区、县社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工作。

十五、参保人员在信息网络发生故障等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出具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可持情况证明,于每月1日至20日到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审核结算。

审核意见 篇四

一、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党委委员任免

各处级单位的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党总支委员)的任免由各单位党组织提出人选(调任的党委委员由干部科提出人选),经考核后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纪委副书记任免

3、领导干部兼职

二、分管部长审定

1、党组织建制

基层党组织建制变动,由组织科提出审核意见,分管部长审定。如有疑难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党员管理

新党员发展计划调控和基层党委在预备党员转正和处理不合格党员遇到的疑难问题,由组织科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部长审定。如情况比较复杂,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党群系统干部任免

4、确定工作年限

更改和确定干部参加工作年限,先由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部长审定。如有疑难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干部离休

属区委和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离休,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部长审定,然后由区委审批。

6、出国(境)政审

审核意见 篇五

按照银发[20****]253号、银发[20****]112号、银发[20****]247号和银发[2006]1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重点是:以县(市)为单位上报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各要素的完备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经营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内部管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情况。

二、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依据《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目录》,逐项审查审核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三、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一)审点及标准

1.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应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1)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3)建立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情况;

(4)明晰产权关系,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

(5)近三年来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应包括成本费用、盈利能力、利润分配、支农服务水平变化等内容;

(6)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

2.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等内容。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信用社章程,“三会”成员选举办法,高级管理层选聘办法,“三会”议事规则,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管理办法,董(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内容。

4.信息披露报告应至少列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三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二)审查方法

按照上述审点,采取书面审查办法,逐项审核上报材料的内容完备性。

四、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一)审点及标准

主要审查下列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着重审查同一数据前后是否保持一致及有关指标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

2.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3.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

4.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

5.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

6.基期、报告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原始报表或复印件;

7.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表。

(二)审查方法

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对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的一致性。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查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计算的准确性。

五、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情况

上报的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要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应书面委托其他人代签字)。

审查方法: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审查申请材料中是否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他人代签字,逐项审查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签字的委托书。

六、信用社增资扩股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1.招股说明书和股东的记名股金证的内容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入股主体不合规、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问题已得到纠正;

3.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股金分红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承诺对股东有分红补贴的,补贴资金应已到位。在改革期间,若信用社经营财务状况好转导致地方政府补贴分红资金减少,应予以合理说明;

5.资格股的退股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投资股不得退股。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较高情况做出了合理说明。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财务损益表中的股本金利息支出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利息支出给予了合理说明。

(2)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业务状况表中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给予了合理说明。

(3)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中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的弥补历年挂账亏损与分配红利情况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查阅招股说明书、抽查股东的记名股金证,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抽查法人、自然人和联社职工的入股申请表或入股专用凭证、股金入账传票及股金台账记录,审查是否存在入股主体资格、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不合规问题。

(3)查阅股东名册、资格股和投资股分户账,审查信用社的股金数额是否真实。

(4)查阅股东的退股申请表及审批表,审查信用社的退股管理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走访股东,了解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情况,审查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合规性,特别关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非货币化股金、股金分配红利等问题。

七、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2002年12月末)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1.不良贷款形态反映真实、合规。对不良贷款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降低不良贷款真实、合规。以违规借新还旧、违规展期、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行为已得到纠正;以抵债资产、核销呆账贷款、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手续完备、合规。

3.新增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同比增幅低于贷款同比增幅。

4.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对降幅及其相关数据波动较大情况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业务状况表中不良贷款总额及其形态的变化情况,审查不良贷款比例降幅和不良贷款同比增幅是否符合上述审查标准。

(2)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不良贷款形态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1)借助县(市)联社贷款管理系统或查阅贷款合同及借据等方式,抽查是否存在应转未转不良贷款,审查不良贷款形态反映是否准确。

(2)抽查借新还旧贷款、展期贷款等,审查其相关操作手续的完备性、合规性。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4)抽查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5)抽查税务部门关于呆账贷款核销的批准文件。

八、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在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后,实行两级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统一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如信用社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前已变更了原拟组建的产权组织形式,应根据银监会批准的产权组织形式所对应的标准进行考核。

1.资本充足率计算准确。

2.若存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等不合规股金,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3.经营财务指标真实,应付利息、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已按规定提取。若发现少提应付利息、少提(或多提)呆账准备金问题,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等额扣减。

注:少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未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多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2%。

4.除接收货币资产外,接收的捐赠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等经过合规的中介机构评估,各项权属凭证合规完备。否则,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5.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的分类及权重计算准确,符合银发[20****]4号文件规定。

6.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对数据幅波动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逐项核实涉及资本净额的有关因素。

(2)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逐项审核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计提情况,计算其少提或多提金额。

(3)对照业务状况表,审核《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明细统计表》是否符合银发[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涉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数据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审查捐赠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证明、资产到位等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

九、信用社依法、尽职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已另立账册,逐笔建立了清单。

2.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了有效的债权维护措施。已基本依法、尽职处置完毕专项票据置换资产,从严控制了处置费用。对已处置完毕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实行了台账管理。

3.对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置换资产,逐笔说明了原因,并按照银发[20****]247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要由乡(镇)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对其余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提交了清单并简要说明了原因。

4.对未处置的置换资产落实了处置责任,制定了处置计划和时间表,并出具了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上报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业务状况表,核实已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现金收入、抵债资产、盘活及处置费用等有关数据。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处置计划,审查置换资产处置台账,抽查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债权维护措施的证明材料。

(2)抽查处置置换资产现金收入的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等证明材料。

(4)抽查以盘活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5)抽查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

(一)审点及标准

1.实行了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亏损社在扭亏前,年度人均费用支出不高于当年省辖内信用社平均人均费用水平,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严格控制了各项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超比例现象已得到纠正。

2.实行了财务上可持续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红利等符合有关规定。

3.完善并落实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完善并落实了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初步建立了贷款定价制度,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4.建立了科学的劳动用工制度并能有效实施。主要包括实行了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在岗培训、重要岗位轮换、绩效工资以及末位淘汰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的文字说明。

(3)成本费用制度。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重点审查费用支出是否超标。

(4)利润分配制度。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审查本年利润、历年挂账亏损变化情况以及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抽查贷款风险识别、预警、防范、控制、处置的有关记录,授权、授信书,贷款风险定价资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记录等,审查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2)抽查实施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的有关记录,举办及参加业务培训记录,绩效工资考核记录等,审查劳动用工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其取得的进展

(一)审点及标准

1.建立了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举、选聘办法,并按规定程序选举、选聘了上述成员。董(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2.建立了以“三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并能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履行各自职责,会议记录齐全、完整,议定事项落实良好。

3.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和结果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了说明。

4.监事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文字说明。

2.现场审查

(1)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章程;

(2)查阅“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举、选聘办法;

(3)查阅“三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4)抽查选举、选聘“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票原件;

(5)查阅“三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落实情况材料;

(6)查阅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考核办法及执行情况材料;

(7)查阅对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报告。

十二、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并实行了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2.所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3.信用社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并于认购专项票据后的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范围已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披露前已将所披露信息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将所披露信息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置备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

5.县(市)联社董(理)事长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负责人在所披露的信息披露表上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的“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的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发行后每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并与相关财务报表及“三会”会议记录核对;

(2)了解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查阅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的情况。

十三、地方政府对信用社承诺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信用社提交的地方政府落实对其扶持政策的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如提交的地方政府帮助信用社建立风险准备基金的资金支出证明、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和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证明和所有权转移证明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地方政府基本落实了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承诺。对尚未落实的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对其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并制定了可行的落实计划。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查阅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列示的对信用社的扶持政策;

(2)查阅信用社专项票据发行申请中有关地方政府对其承诺扶持的证明材料;

(3)逐项审查地方政府落实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审查

(1)审查地方政府为落实扶持政策所捐赠的实物资产或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的真实性;

(2)审查地方政府为落实扶持政策支持信用社的货币资产的到账情况。

附:

1.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考核明细表;

2.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真实、合规性考核明细表;

3.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考核明细表;

4.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制度考核明细表;

5.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考核明细表;

审核意见范文 篇六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粤办明电[*]197号)等文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主要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问题

*至*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含教育费附加)三年不变,不得超过*年的预算额,要定死一个数,三年不追加。对今年超出标准部分已经收取的,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在下年度抵扣。各县要统一确定提留统筹费的最高限额。对少数标准偏高的乡镇,要进行削减;低于最高限额的,不得提高。乡镇统筹费要按照规定由乡镇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报帐制”,严禁使用单位自己建帐管理。要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防止平调、挪用统筹费。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问题

农村教育费附加属于乡镇统筹项目,由农户承担。禁止在中小学生就学中收取,原来未开征教育费附加的地方,需开征的应按*年预算标准,从低收取。农民承担的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乡村两级办学,不能上调县(市、区)使用。按国务院办公厅[*]65号文件规定,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建校费,不得强行统一校服。农村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定项目、县定标准的原则。全省从*年起取消民师统筹费。

三、农民建房收费问题

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建房(每户一处),经批准的,交纳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精装本20元/本,简装本5元/本。对农民自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发给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允许收回证书工本费。取消向农民建房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各种名目的项目,如报建费、管理费、补偿费、土地垦复金等,一律不得收取。对拆旧建新的,除需要换证的可按规定收取换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审核意见 篇七

各省、**区、直辖市*(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活动中**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备案。国家*网站将即时**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着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审核意见 篇八

邮编   学校资助

中心电话   就读起止

时间   本人身份证号   本人联系电话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家庭住址及

邮编   家庭联系电话   就业单位所在县(市、区)     就业单位(如变动,可分别填写)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服务年限       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亲属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在校就读最终学历期间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年度(XX年) 实际缴纳学费(元) 收费标准(元) 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国家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 审定代偿情况(由就业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填写) 审定代偿

金额(元) 审核人

签字                                                                                     代偿资金汇入账户(由学生本人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毕业高校审核意见 教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合格,所填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学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

助学贷款元,所填信息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中心

审核意见 经审核,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该生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条件。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同意上述审核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意见(如变动,可分别填写) 经审核,

同学 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就业,服务期已满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经审核,

同学 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就业,服务期已满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毕业生就业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给予该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