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是敬业的小编沉默为大家收集整理的6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文,仅供借鉴。
安全生产培训讲话 篇一
希望大家珍惜这次学习机会,认真学好公司业务基础、公司业务会计、网银基础以及典型差错分析等理论知识,严肃对待考试,回去后各行还会安排大家进行跟班操作。因此学习中要善思多问,勤于实践,只有深入了解业务,规范操作技能,才能适应公司业务开展的岗位要求。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培训班上的讲话,方便大家阅读与鉴赏!
培训班上的讲话1同志们:
经过一段时间的紧张筹备,今天路政骨干培训班正式开班了。此次培训不仅是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路政人员系统学习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全面提升自我的一次难得机遇。希望同志们珍惜机会,认真对待,以端正的态度、饱满的热情参加这次培训,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下面,就本次培训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参加培训学习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培训学习是新形式下路政发展的需要。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路政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也是层出不穷,要适应时代的变化,推进路政事业的发展,掌控工作的主动权,就必须加强学习,学习新理念、新技能、新措施来解决新问题、处理新矛盾,以转变当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这样才不会被时代所抛弃,被社会所淘汰。
(二)加强培训学习是执法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由于历史和准入机制的原因,当前的路政队伍还存在着知识层次相对较低,文化基础较为薄弱,创新意识不强,业务能力不精等突出问题,而要改变现状就必须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来不断提升队伍的整体形象、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真正塑造成一支素质高、技能强、作风硬执法队伍。
(三)加强培训学习是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路政要发展,人才是关键,而过去的单一型人才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我们现在需要的是懂理论、懂经济、懂业务、懂科技、懂法律,能干、能写、能讲的复合型人才,“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们要想取得政治上的进步和事业上的成功,就必须要有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起的责任感,坐不住的危机感,不断加强培训学习,丰富知识储备,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采取措施,确保培训活动取得实效。
(一)精心组织,保障有力。
这次培训内容涉及路政管理、执法程序、行为礼仪、军事训练等多方面的内容,针对性和指导性都比较强,在实施过程中,培训小组成员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军训制度、作息安排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业务培训与技能测试相结合,专家授课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的要求,把培训活动抓好、抓实。同时还要搞好取暖、伙食等后勤保障服务活动,做好防火、防毒等安全工作。
(二)严格纪律,确保质量。
此次培训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不仅是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也是一次组织纪律性的强化训练,希望参训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培训纪律,认真落实培训计划,虚心听讲,认真做笔记,要通过这次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三)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俗话说“三人行必有我师”,大家要珍惜这次难得的机缘,彼此之间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在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在学习中互相切磋、互相启发,取长补短,达到共同提高、共同进步的目的。
三、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在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这次培训过程中,大家要紧密结合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带着问题学,带着问题思考,带着问题请教、带着问题交流,直到彻底的弄懂、吃透、会用,积极主动地把学习到的理论、方法、技能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一是联系自身工作抓学习。你们即将步入新的环境,走上新的岗位,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所以大家在参加培训的同时还要思考如何利用所学的知识去指导当前和今后的各项工作,遇到问题积极和同志们进行交流和沟通,主动向老师请教,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自已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理论分析能力,努力把自己所学知识转化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本领,使学习培训真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是对照路政管理热点难点问题抓学习。希望大家在学习的同时认真思考几个问题:一是要认真思考如何减少逃逸案件、遗留案件的问题;二是要认真思考如何推进路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问题;三是要认真思考如何健全应急保畅体系的问题。
这次培训的内容丰富,时间安排紧,大家要把握机遇,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真正做到孜孜不倦、潜心钻研、刻苦学习,使自身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领导能力、创新意识、合作精神和个人魅力得到全面的提升,为今后迎接更大的挑战、取得更大的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预祝本次培训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培训班上的讲话2同志们:今天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举办全县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班,邀请我来参加开班仪式。我认为在当前食品安全监管� 这次培训,县局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局领导重视,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教室,各位工作人员精心备课,希望大家能在两天的培训中,认真用心学习,并学以致用。为了办好这次培训班,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饮食安全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 最近,胡-锦-涛主席在__也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调研, 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从上至下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监管部门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积极加大食品安全监督力度和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今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管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来,能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市场监督,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峻,餐饮消费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市场监管和调研发现,尤其在农村餐饮业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消费环节卫生状况较差。由于乡、村两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盲点,很多餐饮业加工场所不符合。
药监局在全县餐饮服务从业 人员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同志们:今天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举办全县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班,邀请我来参加开班仪式。我认为在当前食品安全监管� 这次培训,县局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局领导重视,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教室,各位工作人员精心备课,希望大家能在两天的培训中,认真用心学习,并学以致用。为了办好这次培训班,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饮食安全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 最近,胡-锦-涛主席在__也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调研, 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从上至下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监管部门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积极加大食品安全监督力度和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今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管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来,能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市场监督,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峻,餐饮消费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市场监管和调研发现,尤其在农村餐饮业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消费环节卫生状况较差。由于乡、村两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盲点,很多餐饮业加工场所不符合。
培训班上的讲话3各位学员、同志们:
经过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教育局的前期组织动员,通过全区优秀团员自愿报名和学校党支部审批推荐,区中学生业余党校第六期培训班于今日正式开班了。看到你们充满朝气、充满自信的年轻面孔,我们备感欣慰和自豪。我代表龙湾区中学生业余党校对你们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向你们已经取得的成长进步表示衷心的祝贺!并预祝大家在区中学生业余党校这个新的集体里,学有所得、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龙湾区中学生业余党校自20_年创办至今,在区委的亲切关怀下,在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和区教育局的共同努力下,已成功地举办了5期培训班。实践证明,中学生业余党校对于你们这个年龄的青年学生在政治进步、思想成熟方面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于大家牢固树立远大理想、坚定政治信念,沿着“四有”新人的目标,更加健康成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也期盼着在我们这一届学员,通过党的理论学习培训,通过不断自我锤炼,有更多的学员能够如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
今天,龙湾区第六期中学生业余党校如期开班,机会非常难得,想和同学们谈谈几点想法:
一是希望全体学员珍惜和重视这次学习机会,认真听党课,课后深刻领会,努力提高学习效果,使自己在政治上逐渐成熟起来;二是积极参加业余党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党校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时时处处以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向学校优秀的党员同志们学习;三是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要做同学们的榜样和楷模,以自己的言行带动身边的同学,为自身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学们:未来重任在肩,今朝更应努力。科技的发展、社会的繁荣、人才的激烈竞争,所有这些社会现实使没有真才实学的人随时都有可能被时代抛弃。正如在“五四”讲话时指出:“青年是� ”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一个青年学生,不仅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我们这次学习的目的就在于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坚持学习科学知识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党和人民需要的,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人才,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为实现“我的中国梦”奉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最后预祝区中学生业余党校第六期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祝同学们在中学生业余党校这个新的集体里,思想进步,学有所成,早� 在此,我对培训班的开班表示祝贺!并向参加培训的各位学员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我就后备干部加强学习、历练才干、成长进步谈一些自己的认识和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
一、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后备干部培训的重要性
后备干部是党的事业的未来和希望,是领导班子建设的“源头活水“,重视后备干部教育培养,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各级班子储备优秀干部人才的重要举措。后备干部能力素质的高低、品德修养的优劣、作风纪律的好坏,对整个干部队伍建设乃至党的事业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_大和_届四中、五中全会都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中央颁布施行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提拔干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挑眩《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职前培训是干部任职的必备资格之一,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加强后备干部培训的重要性。县委历来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在每年年初工作安排时,县委常委会都专门就深入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等进行认真研究和安排部署。今年,结合县乡(镇)换届和机构改革等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后备干部的选拔使用力度,分三期对全县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可以说是近几年来力度最大的一年,充分体现了县委对后备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
这次后备干部培训安排的时间虽然较短,但内容很丰富也很重要,而且又是在县乡换届即将开始之际组织进行的,可谓意义重大。作为后备干部,大家不仅要深刻认识培训的重要性,而且要主动适应自治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深入思考,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突出重点,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素质
后备干部建设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后备干部队伍的素质,往往决定领导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加强后备干部教育培训,强化学习,是干部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对于促进干部队伍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修养,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保持纯洁,不断提高品质和能力,至关重要。当前,我县改革发展已经进入了攻坚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将不断涌现,我们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的东西层出不穷。因此,加强学习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更为迫切。新的发展形势要求我们要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和永不自满的进取精神,善于利用一切机会学习一切有用的东西,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增强各方面的见识,从中提炼和总结正确的思维方式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只有经得多、见得广、知识丰富,才会有解决问题的好点子和新方法,开拓创新才会有文化积淀的支撑。如果不加强学习,我们的知识就会老化,思想就会僵化,视野就会狭窄,能力就会退化,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事有所成,必是学有所成。只有学习,才能从政治上得到成熟,从业务上得到提高,从精神上得到慰藉。我们要树立学习也是工作,学习也是生活,而且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和生活的理念,真正把学习当作人生的第一需要,当成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学习,努力使自己的知识有新增加,能力有新提高。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理论知识武装头脑,打牢坚实的思想基础,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科学决策、驾驭全局、发展经济的能力。
二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每个工作岗位都有各自的工作特点,要抓紧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本职工作,成为行家里手。
三要做到学以致用。要认真向实践学习,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投身工作实践第一线,不断在实践这个“大课堂“中增长才干、提高本领;要认真向人民群众学习,甘当群众的“小学生“,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要认真向身边的同志特别是老同志学习,牢记“三人行,必有我师“的道理,加强与其他同志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在博采众长中成长进步;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切实把学习的过程变为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实际问题、开创工作局面的过程,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锻炼自己。
这里要再强调的是,当前,党中央作出了建立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会的决定,但总有那么一些同志没有把学习的事儿处理好。对此,_同志最近概括指出:有些党员干部不思进娶碌碌无为,不愿学;有些党员干部热衷应酬、忙于事务,不勤学;有些党员干部装点门面、走走形式,不真学;有些党员干部心浮气躁、浅尝辄止,不深学;有些党员干部食而不化、学用脱节,不善学。与过去比,现在领导干部的学习条件不知好了多少倍。党的组织不时邀请名人大家来作报告,送教上门让我们学;单位订报纸杂志发图书资料,免费让我们学;干部教育培训院校每年都办好多班,脱产让我们学;各种平台的自主选学,让我们想学什么就能学什么;如果想在职读个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机会也多的是;电脑、互联网、电子书、3d手机等现代科技成果为我们学习创造了极大的便利,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学习?我们应当变“不愿学“为“酷爱学“。
学习就是充电,电足了,眼界阔、思路多,工作才能顺手,政绩才能显着;可以说,学习比喝酒健康,比打牌高雅,比喝茶聊天上歌厅陶冶情操。只要学到了甜头,尝到了好处,学习就更自觉,就 应当变“不勤学“为“经常学“。现在干部的确工作忙,压力大,应酬多。但要说工作忙得、应酬多得没时间学 很多领导同志比我们忙,但学习比我们勤奋。只要爱学习,有挤时间的意识,“白天走、干、讲,晚上读、写、想“,学习的时间有的是。我们有些单位提倡“日学一小时、周写千文、月读一本书“就是很好的方式。应当变“不真学“为“深入学“。学习不是装点门面,不是做做样子。真正学,就要求我们不懂不要装懂,不会不要装会。不懂就学,不会就学,缺什么补什么,扎扎实实、一点一滴、一步一个脚印地学。就是要坐得下来,沉得下去,甘于寂寞,深刻领会,学懂学透,掌握精神实质,举一反三,认真思考,总结出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认识,用学习指导好工作,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培训班上的讲话5各位领导,各位业余党校的学员:
大家晚上好!
非常荣幸在本期业余党校开学典礼上发言。在这里,我们将加深对党的性质、党的历史的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88年辉煌历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不断完善、不断成熟,并且带领中国人民摆脱落后和贫穷,走上人民当家作主,民族复兴的历史;是一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团结全国亿万人民探索社会主义道路,谋求适合本国国情发展模式的历史。现实中,党员干部团结人民群众,为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出奉献和牺牲。纵观历史与现实,中国共产党不愧为用马列主义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是久经考验的政党;是值得全国各族人民信赖的政党。展望未来,我国必将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更上台阶,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文【6篇】
然而,参加业余党校的意义不仅仅如此。通过课堂学习,我们将逐渐的深刻领会党性质和宗旨,树立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始明白人生的真正价值在于奉献,开始懂得成长意味着有更坚定信心去面对挫折:我们将要并且正在成为具有远见卓识的,高尚品德的一代。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文 篇二
[关键词]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现状、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302-01
1 引言
近几年以来,我国频频出现火灾带来的巨大损失事件,针对这一社会现实,我国加强了防火工作的重视程度。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就是对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哪里存在着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信息并且对火灾隐患作出反应,防止火灾的发生或者说将火灾的危害降到最小化。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对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积极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减少火灾的危害性,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但是目前我国的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要想更好地发挥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作用,就应该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想办法解决,这样才能使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
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工厂厂房的检查、居民楼用电用火习惯的调查、易燃品的运输、建筑设计等等多个方面,工作内容繁杂、工作任务量大,需要工作人员付出很大的努力。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进行,可以有效的减少火灾的发生,降低国家的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应该重视防火监督检查工作。每个人都应该以身作则,培养自身安全防火意识,全面落实防火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 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2.1 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体制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结构,我国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有一定的限制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完善的工作体制,就缺乏明确的检查工作步骤,工作人员缺乏规范指导。此外,我国的防火监督检查标准还没有统一,多数情况下仅仅靠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这就会使我国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多了很多片面性,可能出现差错。没有完善的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做指导,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将会失去动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将会降低,这就会使检查工作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一些火灾事故可能会发生。
2.2 我国防火安全体系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中,多数政府管理人员一味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忽略其他事情,防火安全意识不够高,防火安全体系的建立速度也特别慢。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防火安全责任标准,但是缺乏具体实践方法,几乎没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此外,我国防火监督检查工作还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现存的法律对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问题,惩罚大多仅限于警告处分,惩罚力度不够,不能引起人们的更高重视。因此有的企业出现只做表面工作的现象,防火监督检查工作没有深入落实。
2.3 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较低
当今社会中,很多人都会因经济利益而败坏道德,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中也可能存在这样的一些人,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忽略国家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防火监督工作中缺乏职业道德,贪图利益、,这就直接导致防火监督检查工作无法顺利的落实。
我国防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除了以上提到的因素,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比如说有些地方政府过于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防火监督工作;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过分追求金钱利益,在检查过程中可能受贿赂而降低检查标准,为防火工作埋下了很多隐患;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检查工作的执行力度不够高等等,这些都是现存的阻止防火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
3 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改进策略
3.1 完善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体制
为了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要对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完善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将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变得更加严格。有了完整的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工作人员才会严格遵守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好防范火灾工作,当火灾发生时候,工作人员做出及时的反映,及时的解决问题将火灾的损害降到最低。防火工作的实施需要从源头开始进行,在建筑物的设计过程中,就应该严格按照建筑要求,对建筑物的消防设备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另外,还应该对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区域划分,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体制还应该包括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根据工作人员的自身情况进行奖赏或惩罚,以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推动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发展进程。
3.2 增强人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防火工作的宣传,宣传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防火能力和在火灾中的自救能力。防火安全工作的宣传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活动、专题讲座等等形式来进行,向人民群众宣传防火安全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让人们深刻的认识到防火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仅仅要对普通人民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意识培养,还要对防火监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增强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只有人人都有了极高的防火意识,我国才可以建立完整的防火安全体系,防火监督工作才能在人民群众中顺利开展。
3.3 加大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
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中,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工作体系,监督工作体系可以规范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行为措施。我国政府应该加强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防火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及时的解决遇到的问题,只有及时的解决现存的一些火灾隐患,防火工作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我国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力度应该不断加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作出严厉的惩罚措施,甚至对一些违法行为作出法律上的制裁,真正起到监督作用,确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总结
总的说来,我国防火工作目前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防火工作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救火能力;我国政府部门应该加强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解决现存的问题,真正的起到防火监督检查作用,保证社会人民群众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慧。防火监督检查的现状与对策研究。《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年9期
[2] 李晓东。论当前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年29期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篇三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履行公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五)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八)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
(九)应急救援措施;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童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负责培训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大纲,协调培训计划,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等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会应当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及时制止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检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统一管理的职责。
发包方、出租方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认证、咨询、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并对中介服务结果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和其他科学数据,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经受理的举报事项,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者实施报复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使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有关物证。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人员的处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许可、颁发证照、验收通过的;
(二)对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处理的;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六)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有其他、、行为的。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F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篇四
三、镇建管所:具体负责全镇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建筑(拆房)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认定及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参与工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市局做好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镇文教科:负责全镇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接送车辆的交通安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消防安全、校园活动安全、外出游览活动安全和其他安全。
五、镇卫生科:具体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食品卫生安全、学校食堂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组织参与对各类突发性事故的紧急救护。
六、镇文化中心、三产办:具体负责全镇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及社会文化事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歌厅舞厅、网吧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镇劳动和社保所:具体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职工的工伤、职业病的伤残等级进行报审鉴定工作;负责对工伤死亡事故的职工,按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依法赔偿处理。
九、镇农机站:负责全镇农机水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镇环保所:具体负责对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全镇企业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应急请求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的监督管理。
十一、镇供电所、镇工会:镇供电所负责全镇辖区的用电安全,加强对线路巡查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用电行为,对全镇辖区用电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电安全大检查。镇工会负责对全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的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等。
十二、镇交管所:具体负责全镇的水路运输、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汽车、船舶登记管理,负责全镇农村公交车辆的交通安全及交通设施建设。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篇五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和批准证书的颁发;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单位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七)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培训、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公安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负责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
(五)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六)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质监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日常监管;对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登记证。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交通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从业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工具(车辆、船舶)技术条件认定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环境保护部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卫生行政部门
(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医疗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对需要核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核准。
(二)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危险化学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实施淘汰。
九、建设规划部门
(一)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并组织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四)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十一、商务部门
负责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查颁发。
十二、农业部门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进行登记以及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国防科工办
负责对本系统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四、气象部门
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铁路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办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车站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包括自备铁路罐车)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铁路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民航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邮政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以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各司其职,承担责任。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其监管责任由前置审批部门承担;未涉及前置审批的,监管责任由专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4、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三)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等事故组织抢救、技术指导和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于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批复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