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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优秀15篇)5-12-42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重要政策,关于计划生育,不同地方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实施章程。这里是爱岗敬业的小编为大家收集的15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章 村民的义务和权利 篇一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优秀15篇)5-12-42

第八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

一、村民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义务;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 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

(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篇二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2015 意境图片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篇三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章 总 则 篇四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五

沙塘镇张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生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村计生协会会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工作阵地。

第四条 村人口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并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二)每月底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掌握本村人口状况和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村级卡、册、报表,如实填写。

(三)及时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采取其他措施的群众及时分送避孕药具。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组干、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业务学习会,学习文件,传达精神,布置任务,指导工作。

(五)协助落实“少生快富”项目工程和奖励扶助对象的摸底、核实和确定。

(六)深入群众,积极动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七)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委汇报和反映。

第五条 村计生专干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状况,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的要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二)积极配合乡镇计生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宣传,落实好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

(三)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参加计生知识培训、学习,确保本村育龄妇女计 生知识和政策法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组织本村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环情、孕情服务、妇科病查治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并做好对重点管理对象的入户访视工作。

(五)及时、准确、按月向村委会报告出生、死亡、迁入、流出和避孕节育情况,并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

(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乡、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二)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享受相应的服务。

(三)在计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四)有权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七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三)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和非婚生育。

(四)育龄夫妇应在婴儿出生后70天内落实避孕措施。

(五)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在孕期3个月内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六)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口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如实向所在自管小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其外出地点、从事工作、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村委会依照本《章程》,与本村所有村民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本《章程》自 2015年8月1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第九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制度内容

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章 附 则 篇六

第十条 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章 违约责任 篇七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篇八

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

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章 自治措施 篇九

第九条 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500元的违约金:

(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二)容留他人计划外环孕、生育的;

(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

(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

(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

(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

(十一)其它破环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乡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乡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章 村民自治内容 篇十

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十一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 2012年 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 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 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 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 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 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 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 第五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 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 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 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 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20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赔偿优惠对象5000元。

第八条 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向村委会每人每天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健康检查”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对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政策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和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

第十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镇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荆紫关镇魏村村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

章 总则 篇十二

第一条 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十三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方针,增强村级卫计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促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地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办)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体组织民主参加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当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本村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育、无溺婴弃婴、无非法收养、无瞒报、错报、无“两非”行为、无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

(二)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照本《章程》规定,负责全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2名,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委分管计划生育的副主任担任;成员4-5名,由村委其他干部和村民代表担任;

(三)建好村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计划生育宣传专栏等阵地;

(四)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征集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议书》;

(六)配好村计生专干和组信息员(中心户长);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八)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含计生办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报酬待遇;

(九)落实计生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措施,支持村计生协会项目经济实体。 第八条 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7-8名、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员人数达到村委总人数的10%以上。村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村计划生育会应当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会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帮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生殖健康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划生育项目经济实体,做好计划特困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的帮扶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四)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委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名,并兼任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员,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专干待遇不低于村委会其他副职干部的待遇。

村民小组按30名以内育龄群众重点服务对象配备1名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负责掌握本小组内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协助育龄群众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带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合理解决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的报酬。

第十条 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等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愿选择节育措施,选择一种安全、有效不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定的,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 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本村规定和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

(四)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按时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出现政策外环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务工流动人口可在网上办理。外来已婚育妇女应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本村人口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六)有支持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选择终止妊娠。

(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政策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会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施制度

第十三条 学习宣传制度

(一) 注重发挥村各种培训班平台的作用,与上级有关部门定期举办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班。。

(二)村广播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专题宣传。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生育证发放名单;新婚、婴儿出生名单;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名单;奖励扶助对象的支出情况等内容。每年公布一次《章程》兑现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党支部书记、计生专干、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的组织信息员参加,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和计生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措施。

(二)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和发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会联席会,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个人、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优秀会员。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奖励的对象可享受国家奖扶政策和养老补贴。

(二)免费为育龄群众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和“两癌”普查,免费为育龄群众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免费体检,建立“3+1”帮扶关系制度,节假日进行走访慰问。

(四)对0-6周岁爱心保险和农村7-22周岁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进行保险。 第十九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和行政处理外,村委会按照下例规定进行处理:

(一)育龄夫妻无正当理由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导致意外妊娠的,终止妊娠费用自负。

(二)凡出现违反规定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反生育的,除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外,必须承担村委会为寻找其所花去的有关工旅费食宿等费用。

(三)凡藏匿外来躲避违规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章程》经2017年2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十四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早婚早育或计划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有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

4、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5、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在确保国家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可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进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一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的享受。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两委会。

第十三条:本《章程》报XX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十五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村《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办事组。办事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村计划生育专干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贯彻执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负责上报人口计划,将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负责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和上报;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评选和文明村、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 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手续。

(三) 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 每年1、4、7、10月的17日至24日为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妇科病服务,落实节育、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 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 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公布内容一式二份,一份张贴在村上,一份交乡计生办留存。

(五) 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交纳的履约责任金。 第五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 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接受查环、查孕、查妇科病,落实节绝育、补救措施,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 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

(四) 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 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禁止非婚怀孕和非婚生育。

(三) 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 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并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再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有孕(环)情证明。

(五) 怀孕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 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 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 (剖腹产225天内) 落实节育措施。

(八) 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乡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局审批。计生局批准后,办理二孩准生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 不得非法拾婴,不得弃婴。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三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 第八条 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 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学习,村民委员会派人上门进行宣传培训服务,受此服务人,每人每天向村委会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并交纳上门宣传误工费每人每天10元。

(二) 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三查”的,村委会上门宣传,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 应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不按时落实绝育措施收取违约金100元/天,不按时人流收取违约金300元/天,不按时引产收取违约金400元/天,若上门宣传收取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 无计划怀孕者如不自觉落实补救措施,村委会上门做宣传工作,收取违约金300元(人流)或500元(引产)。

(五) 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不按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或代耕人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代耕人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 违反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超出时间未迁户口,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外,另收取违约金200元。

(七) 对收留外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者说1000元的违约金。

(八) 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 外流人员计划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金和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 第十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乡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