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范文大全 >

公益营销经典案例优秀13篇7-13-62

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本页是人美心善的小编帮大家收集的13篇公益营销经典案例,仅供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益事业营销 篇一

关键词:公益性 营销

1 企业公益性营销概述

1.1 公益性营销的概念

公益性营销,就是企业以关心人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福祉为出发点,将企业的营销战略与非营利组织或者公益活动联系在一起,充分利用其权威性、公益性资源与消费者沟通,以消费者的心智和内心认同感为切入点,实施人性化的营销活动,搭建一个能让消费者认同而又具有社会公信力背景的营销平台,使企业社会公众形象得到商业推广,在产生公益效益的同时,使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生偏好,在作购买决策时优先选择该企业产品的一种营销行为。

1.2 企业公益性营销的作用

1.2.1 有利于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在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中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社会第三次分配”的公益事业肩负重任,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从社会获取经营利润的同时也应当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积极倡导我国企业进行规范经营,适度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在保证自身利益前提下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创造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1.2.2 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品牌认知度和开拓市场基础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益性营销所影响的范围内,人们即使没有直接从中受益,但在主观上仍会感受到企业对其的关注,从而对企业产生好感,对此品牌产生情感上的认同,从而强化对品牌的认识和记忆。公益性营销通过将企业赚取的一部分利润以明确的方式返还给社会,在受众心目中树立起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公民”的形象,达到品牌美誉度提升的目的。从而成为企业差异化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的来源。

1.2.3 有效地促进市场销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消费者心理来看,公益性营销迎合了现代消费者在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社会道德水平引导下热心公益、同情弱者的心理,促使其实现心理体验,建立顾客忠诚度,有效促进市场销售。

1.2.4 有助于开发各方关系资源,营造发展空间

可以拉近企业与政府、消费者、潜在消费者以及社会大众之间的距离,获得媒体宣传、政府关系资源的开发等增值效应,为自身营造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想做好营销必须要尽力为自己营造一个有利的市场运营环境和关系环境。当今的市场经济强调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因此采用公益性营销实属上策,政府也偏向于支持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1.2.5 有利于构建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构建公司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员工的士气,增强企业凝聚力,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企业的公共关系。优秀的现代企业都非常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企业形象建设,而社会公益事业十分有利于企业文化的构建。

2 对企业开展公益性营销的建议

2.1 原则

从成本和效益的视角来看,公益性营销获得的企业形象需要经过长期的印象累积作为基石,因此需要企业长期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用心经营,并且不保证会立刻产生实质性的回报。企业在开展公益性活动之前,应该明确公益性营销的方向、并对其方式有所控制。

根据我国现代企业公益性营销的现状以及发展态势,我认为企业的公益性营销操作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2.1.1 时机性原则 即把握关键的时机开展恰当的公益项目。当社会出现重大事件或发生重大危难时,社会、媒体、民众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度最高,如果企业能够借势在第一时间主动表态,必然能够赢得更多的眼球,也最能吸引媒体的宣传。

2.1.2 长期性战略原则 公益活动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性的商业营销策略。在企业实力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将公益事业纳入到企业战略中,通过对公益项目持续性、长期性的赞助,最终获得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可与持续关注,持续投入与持续回报,才能促进企业有动力持续进行公益赞助。

2.1.3 品牌关联原则 公益性营销应与企业的营销战略相一致,找到公益行为与品牌的契合点,捐赠项目要能够明确聚焦并且和公司的营业目标挂钩。

2.1.4 适度原则 公益性营销糅合了企业的社会公益性和商业功利性,在企业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企业必须把握好公益和功利的度。

2.2 关键点

中国企业的公益营销尚处在初级阶段,但大部分企业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整合各方资源,将自己的公益慈善活动合理营销化。我国现代企业在实施公益性营销时除了要遵循以上的原则外,有以下关键点需要注意:

2.2.1 恰当选择公益项目

公益项目的选择直接关系着营销的成效。僧多粥少的事实要求企业不能盲目投入,而要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公益项目,充分合理地利用多方资源。

2.2.2 与消费者建立信任纽带

公益营销的终极目标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某一个品牌的产品产生持续购买行为,是因为对该品牌具有忠诚度,而品牌忠诚度是品牌资产的核心。销售产品,同时也是在销售信任,因此公益性营销的核心就是信任营销,其实质上就是要与消费者建立信任的纽带。

2.2.3 取得企业内部和谐

赞助公益活动必须从公司内部做起,让员工全面了解,鼓励员工参与并融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激发他们的志趣,调动一切积极性,构建适合本企业公益事业的企业文化,这对凝聚员工精神、留住优秀员工、塑造企业形象有独到的意义,因此,管理层必须鼓舞并激励所有阶层员工和志愿者。

2.2.4 准确导入业务

公益性营销中最有效的业务导入模式有三种,它们是:相关性导入、营销性导入和形象性导入。

2.2.5 最大限度地激活媒体能量

绝大部分的公益营销属于公关的范围,强调企业形象、长期利益的思考。如果能最大限度的激活媒体能量,就意味着最高的关注和最广泛的受众。

2.2.6 要将公益性营销作为企业品牌战略的一部分

公益其实是企业高端的另一种表达,它代表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心、价值观以及综合实力。我国企业在进行公益性营销的过程中,不能将其看作是一种单纯的增加销售和扩大利润的急功近利的营销手段,而是要将公益性营销纳入品牌战略成为其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这将会为企业赢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联系逐渐成为无可辩驳的事实,许多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正在崛起壮大。特殊的时代要求我国本土企业必须学习借鉴跨国公司成功的运作经验,摒弃旧观念旧思维,从战略高度看待公益性营销,通过与多种手段互相配合,使公益性营销真正成为一种多赢行动,使企业在建构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3 所要避开的误区

一个精心筹划的公益性营销活动,加上准确无误地执行,才能为企业整体目标做出贡献,才算是成功的公益性营销。虽然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恰当的公益捐赠是一种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社会投资。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理性经济人”及利益驱动等因素使现代企业更难平衡企业利益和公益利益,难免陷入误区。综合起来误区大致有:

2.3.1 急功近利

公益性营销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需要企业长期的用心规划和耕耘。企业应当先求营运正常、实现利润增长,再考虑如何做好企业公民的角色,如果企业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公益性营销立竿见影地促进销售上,难免失望。

2.3.2 策划不足,定位混乱,缺乏整体战略规划

许多企业在实施公益性营销的过程中总是遇到什么就做什么,没有仔细推敲公益活动与品牌建设的结合点,策划不足,定位混乱,缺乏整体的长远战略规划,导致大量资金投入后,品牌累积却极少,收到的回报也极低。

2.3.3 不积小善,心态不正

公益性营销是一种长期性投资,没有速成的捷径。但不少企业策划者觉得小笔投入没作用,都希望一鸣惊人,用大投入在短时间内赢得良好的市场反应。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收效较低,甚至有许多企业过度投入影响到正常现金流。

公益营销案例 篇二

2007年度十佳营销奖评选自9月份拉开帷幕后,收到来自全国40多家金融机构选送的近百份金融营销案例。为了保证评选的客观公正,主办方组织了一个由市场营销领域、广告领域、金融领域等方面诸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从各个层面、不同角度来对案例进行剖析、筛选、评价。案例评选标准主要着眼于对金融营销活动的前期准备、营销方案和目标的设定,中期运作流程的控制,后期效果和经验评估三个方面,以期做到总体把关、客观对待、综合评估。

从参选案例来看,金融营销采用较多的手段主要有三类:一是服务营销。由于我国的金融产品之间差异很小,使服务显得更加重要。这表现在很多银行着重抓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针对性强、选择范围广的服务。二是知识营销的方式比较普遍。现在银行业广泛采用高新技术,这些技术有很多消费者不懂,不会使用。知识营销旨在对消费者进行消费引导和教育,增加他们的金融知识,促使其使用新技术产品。三是网络营销的使用不断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金融企业的传统业务方式提出了挑战。尤其在银行业领域,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能够提供更为方便和快捷的服务。比如网银可以提供24小时服务,打破了时空界限,而且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因此,网络技术逐步受到金融界的重视,用它来建立自己的品牌、赢得更多的客户。

总体来看,此次参选案例运用的营销手法多样,从业者能够将这些方式灵活运用、充分发展,体现了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精神。

众多优秀案例和有限获奖名额让评委组左右为难。案例涉及面之广、参与度之高,体现了金融机构对市场营销的重视。一份份精心准备的案例,让我们看到金融市场化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变化。

首先,案例有广泛的代表性。参选案例涉及金融领域的各个层面和金融运作链条的各个环节,对各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均有反映。从品牌架设到品牌推广,从企业公关到产品促销,从整体规划到细节展示案例的丰富度、覆盖的广度前所未有。个别案例突破传统思维限制,以持续性营销为出发点,做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营销规划。

其次,营销方式多样化,营销理念和运作模式不断创新。直接的促销推广、事件营销、关系营销、公益营销等等方式灵活运用,金融市场化发展脉络清晰而且特征明显。

第三,我国金融市场营销从业人员的素质显著提升。在市场分析的全面性、目标定位的精准性、产品设定的个性化、营销方式的创新性、后续服务的完备性等方面,金融机构的专业化运作能力已经达到一定水平。

在金融营销十佳评选的过程中可以认识到,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企业具有足够的市场认识,观念转变很快,已经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建立了优势主动地位。近年来,我国金融企业的营销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营销品牌、营销产品、营销方式和营销风格。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营销也培养了一批专业的金融市场人才,他们灵活运用市场工具,广泛摄取营销传播和广告学知识,采用先进的营销工具和手法,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营销佳绩。但从另一方面还应该看到,我国金融企业还需要创新一套独特的行业实务营销。

金融业独特的服务方式决定了金融营销不能生搬硬套工商企业的现成套路,而应根据行业特点,创新出适合自己特点的营销活动。在这一点上,我国金融营销所表现的创新能力还不是很明显。要改变这种局面,对策之一是加快金融营销人才的培养步伐,规范金融营销人才市场,形成一批专业性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金融营销队伍。

本次中国金融营销十佳奖不仅是一次金融营销界的年终盘点,也可以说集中展示了行业近年来金融营销业的发展成就、从业者的创新风采,同时也是一场金融营销界智慧的集体论剑。

虽然中国的金融营销发展速度可称迅速,但这个市场还远没有完全成熟,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这就给金融企业,开发新业务提供了机会,金融营销现在还有很大的施展空间。中国金融营销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今后发展任重而道远。有人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中国的金融营销就像刚睁开眼的小鹰,羽翼未丰,能够打几个旋,但还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展翅翱翔。

公益营销案例范文 篇三

【关键词】 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抵销;经济实体理论;权益法

关于内部交易损益,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我国仅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了会计规范,并且将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全部调整合并净利润。当时受母公司理论的影响,计算合并净利润时已扣除少数股东损益,故未实现损益的抵销不会影响少数股东损益;而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处理,未进行规范。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对合并财务报表会计规范的理念从母公司理论向经济实体理论转化,2007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解释公告1号)对权益法的规范进一步完善: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新准则有关理念及规定导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一、实施新会计准则对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影响

(一)对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对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在不同合并理论下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在母公司理论下,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按母公司拥有的权益比例抵销;在经济实体理论下,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100%抵销。实施新会计准则对内部交易的抵销应体现经济实体理论的特征。但是,在实务中存在的困惑是,抵销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是全部调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还是在控制股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非控制股权(少数股权)之间分摊?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未对此作出明确规范。企业现行实务中对于未实现损益通常全部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这样处理比较简单,却有悖于经济实体理论。笔者认为,抵销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如果按权益比例在控制股权与非控制股权之间进行分摊,则更能体现经济实体理论对合并报表编制实务的影响。因为它将合并主体的概念一视同仁地运用于控制股权和非控制股权的计量,都从合并主体的角度根据交易实现原则计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二)对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解释公告1号对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损益的有关规定,体现出我国会计规范对权益法的进一步完善,从不完全权益法转化为完全权益法;有利于统一权益法在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中的处理原则;有助于遏制利用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调节利润的现象;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ias28、ias31有关规定的趋同。但是,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损益在实务中也存在困惑:究竟在个别报表中抵销还是在合并报表中抵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取消在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只能在合并报表时完成。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如果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企业共同控制,在个别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处理。因此在实务中不能完全照搬国际规范,应在个别报表中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应区分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处理。

(一)顺流交易

顺流交易是指母公司向子公司销货等交易的行为。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计入母公司个别报表净利润,编制合并报表抵销未实现损益时应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二)逆流交易

逆流交易是指子公司向母公司销货等交易的行为。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计入子公司个别报表净利润,编制合并报表全额抵销未实现损益时应按权益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摊,现举例说明。

案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表决权股份,除此之外,甲公司无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本年度乙公司将成本为100万元的货物以3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当年未向独立第三方出售该批货物。无其他内部交易。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影响。本年度两家公司有关损益资料如表1所示。

该项由子公司向母公司销货的逆流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收益反映在子公司利润表中,即乙公司当年150万元净利润中包含内部交易未实现收益200万元。甲公司期末存货中含有200万元内部交易未实现收益。上述200万元未实现收益,按照经济实体理论应100%抵销。如果全部抵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损益不受抵销影响,为60万元(150×40%);如果根据权益比例分摊抵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则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损益为-20万元(150-200)×40%。两种方法处理的结果不同,合并利润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如表2所示。

现假设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销售,其他条件相同,则本年度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关损益资料如表3所示。

如果上述逆流交易未发生,合并利润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如表4所示。

抵销是基于内部交易视同没有发生来进行处理的,抵销的结果使得合并报表能够反映没有发生内部交易的条件下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表2和表4可以看出,未实现收益不抵减少数股东损益而全部由母公司所有者承担的结果,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万元,与内部销售没有发生的合并报表结果不同;而未实现收益按权益比例分摊抵减少数股东损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结果,与内部销售没有发生的合并报表结果完全相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70万元。

三、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处理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对于合营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理应在编制个别报表时完成。权益法的处理原则不能因为编制报表的主体不同而改变。以下分别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探讨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

(一)逆流交易

由合营及联营企业向投资企业销货,如果投资企业未转售给独立的第三方,虽然该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已全部计入联营及合营企业的利润表,但根据交易实质,投资企业只能确认联营及合营企业在这一交易损益中归属于其他投资企业的份额,即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按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扣除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待投资企业将该资产转售给独立的第三方以后,再确认这一交易损益中归属于自己的份额。除非资产的出售证明确实发生了减值损失,投资企业才应当立即确认有关损失。

案例2:a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股份,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投资时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b公司在本年度将一批成本400万元的商品按500万元的内部转移价销售给a公司。至年末,a公司购入的该批商品均未出售。该项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100万元计入联营企业b公司当年净利润。联营企业b公司当年个别报表上列示净利润250万元。除上述内部交易外,无其他内部交易。假定a公司拥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由于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股权,该项逆流交易可以理解为b公司出售给a公司的商品中只有60%实现了对外销售,尚未实现的损益应当同时抵销投资收益和存货价值。在采用权益法确认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时,b公司销售给其投资企业a公司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100万元中,按照40%持股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40万元,应予抵销,即a公司个别报表中只确认投资收益60万元[(250-100)×40%]。见表5中方法1。

抵销未实现损益在实务中还可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在个别报表中按照抵销未实现损益后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和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编制合并报表时对长期股权投资与存货进行重分类调整,即按照归属于投资企业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调增投资价值和调减存货价值,见表5中方法2;或者个别报表不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即个别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和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各100万元(100×40%),待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归属于a公司的未实现损益份额,抵销投资收益和存货价值,见表5中方法3。逆流交易采用不同方法的抵销及调整分录如表5所示。

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合并报表没有影响,但对个别报表会产生不同影响。笔者认为,在个别报表中将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全部完成,即表5中的方法1比较合理。理由如下:

1.有利于保持权益法处理的一致性。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于合营及联营企业的投资,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均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且个别报表的编制先于合并报表,那么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就应当在个别报表中进行。因为无论在个别报表还是在合并报表中,所运用的权益法原则应当保持一致。况且,等待合并报表时才进行抵销会遇到下列现实问题:如果a公司没有子公司因而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话,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岂不无法完成了吗?

2.有利于从法律角度考虑利润分配的基准。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而言,企业利润分配的基准应当是个别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而非合并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内部交易通常以收益居多,在个别报表中抵销未实现收益,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可以避免将未实现收益用于向投资企业分利,有利于资本保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保护企业持续经营。

(二)顺流交易

投资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合营及联营企业,如果合营及联营企业未实现对外销售,投资企业对该项内部交易的未实现销售损益只应确认归属于其他投资企业的份额,待投资企业将该资产转售给独立的第三方以后,再确认这一交易损益中归属于自己的份额。除非资产的出售证明确实发生了减值损失,投资企业才应当全额确认有关损失。

案例3:假定a公司在本年度将一批成本400万元的商品按500万元的内部转移价销售给b公司。至年末,b公司购入的该项商品均未出售。其他条件同案例2。

由于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股权,该项顺流交易也可以理解为a公司出售给b公司的商品中只有60%实现了对外销售。由于该项内部交易未实现收益100万元并没有计入联营企业b公司的净利润,因此投资企业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理应为100万元(250×40%)。在个别报表中抵销顺流交易未实现收益100万元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40万元,应当分别抵销a公司自己的营业收入200万元(500×40%)和营业成本160万元(400×40%),即抵销该项交易未实现销售收益40万元;同时,抵销长期股权投资40万元,因为联营企业b公司的期末存货价值中有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40万元。见表6中方法1。需要说明的是,抵销联营及合营企业存货价值中未实现损益,与抵销子公司存货价值中未实现损益相比有所不同: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可以直接抵销存货价值;联营及合营企业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存货价值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反映在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之中,只能通过抵销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来间接抵销存货价值。

对于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实务中也可用不同方法进行处理:在投资企业个别报表中按照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100万元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40万元抵销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均只确认60万元[(250-100)×40%],编制合并报表时作重分类调整,即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投资收益之间进行调整,见表6中方法2;或者个别报表不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待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归属于a公司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份额,抵销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见表6中方法3。顺流交易不同方法的抵销及调整分录如表6所示。

笔者认为,方法1比方法3更加合理,理由同案例2。而对于方法2,虽然可使投资企业对于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抵销未实现损益的处理保持一致,但联营企业b公司的净利润中并未包含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按持股比例扣除缺乏依据。

四、结论

上述两种内部交易的抵销: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抵销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两者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即都从合并主体或投资企业主体出发计量已实现的收益。无论在合并报表中还是在个别报表中,抵销未实现损益的原则是一致的,均抵销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或权益法下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公益营销经典案例 篇四

中国电影行业的新命题

庆祝、宣传、播放片花,让参礼者提前看到一些精彩片段甚至是整部电影,以此吸引更多人去影院买票观看。这是一部电影首映式的常规内容和真实目的。

而现在,公益慈善正介入从影片制作到宣传推广的各个环节,包括首映式。

2013年6月24日,由杜琪峰、韦家辉联合执导,刘德华、郑秀文、高圆圆、郭涛等联袂主演的《盲探》在香港举行首映式。与常规首映式不同的是,它被主办方打造成了一场慈善活动,并为香港著名慈善机构乐善堂筹得80万港币善款。

除了首映礼,公益慈善更多介入到电影的宣传和推广环节,这方面的案例不胜枚举。

但事实上,公益在影片的营销、宣传过程中的推动作用,以及影片对于公益的推动作用,在当下中国都不尽如人意。1月8日,北京电影学院举行“电影推动力表彰大典”,资本推动力、票房推动力、营销推动力、创意推动力、公益推动力、观众推动力、推动力人物等七奖项纷纷揭晓,其中六项都“名花有主”,唯独公益推动力奖空缺。

弥补公益的空缺,绝非易事,影片的公益营销和公益电影两大模块需要同时发力。对于当下的中国电影行业来说,这是不小的挑战。

公益营销:电影营销新模式?

近几年,中国电影产业发展迅猛,相应的营销却远远滞后。

从2004年开始,中国电影票房进入急剧攀升阶段,到2010年,7年的增长幅度超过35%。2013年上半年,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终于由量的积累转为质的飞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30日,今年我国电影票房已达109.94亿元,等于3年前中国电影全年的收入。4部国产影片的票房突破5亿元大关,一大批中小成本影片获得了口碑与票房的双丰收。

然而,光鲜的票房收入背后,隐藏着影片营销乏力的不争事实。

电影营销,是中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在1993年电影改革后的很长一段时期,电影营销并没有被各方真正重视。“国内的电影营销依旧很不成熟,但宣传推广已进入成熟期。影片在宣传推广阶段,一般都有专业公司介入,提供系统方案。”恒大影视发行策划主管辛文海告诉《中国慈善家》。

一般说来,电影营销分为事件营销、娱乐营销、口碑营销和公益营销四个方面。公益营销专家魏涛认为,“公益营销”概念的由来,源于企业苦于竞争压力,为谋求差异化,便开始尝试结合产品的特点,通过对社会公益事务的支持,快速获得民众的信任,进而嫁接和渗透到消费行为中。

对于当下中国竞争激烈的电影产业来说,公益营销不失为一条好的营销出路。

“中国电影产业几乎还没有公益营销的概念,但零星出现了借助公益由头来宣传推广影片的案例。目前,公益仅介入到影片后期阶段,实际上,真正的公益营销,应该是公益元素在剧本创作、影片拍摄到宣传推广、发行等整套环节中的全面体现。”辛文海说。

近半年来,多部影片的宣传环节不约而同地印上了“公益营销”的标签。

芦山地震发生后,《中国合伙人》剧组将原本的主题曲会变成了为雅安的祈福会。赵薇导演的《致青春》剧组也取消会,剧组和赵薇本人为灾区捐款100万,这一行动被网友纷纷转发,迅速在网上传播,有网友评论道,“《致青春》剧组捐款50万,大家都去看电影吧!”

但在北京麦特文化娱乐传媒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砺志看来,赵薇和《致青春》的捐赠举动,不过是任何一个人或一个机构在同胞遭遇苦难时的本能选择,他认为,《致青春》在芦山地震后第一个宣布取消红地毯、新闻会和首映庆典,既不是因为宣传需要,也不是在做公益营销。

“我不赞同公益为电影的营销服务,我只赞同电影制作、宣传、发行等各方主观上参与公益,而客观上产生一定的营销效果。”陈砺志告诉《中国慈善家》。

在国外,“公益营销”很少被人提及,而以“绿色营销”一词代替。

所谓电影的“绿色营销”,就是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绿色市场营销模式。“绿色营销”提倡,电影公司在营销活动中,要以保护环境为思想基础,以绿色文化为价值观念,一切以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和重视环保为前提。电影企业进行绿色销售,不仅可以保护环境,担负起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角色,同时也能实现企业的自身利益,保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国外的电影‘绿色营销’比较成熟。它带有公益的概念,但不说教,而是寓教于乐。它把公益的内核用商业大片的方式包装起来。”辛文海说,“中国的电影营销要想跨入‘公益营销’或‘绿色营销’阶段,大概还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

公益电影:公益传播新方法?

电影与公益的相遇,不应仅停留在营销和宣传推广阶段,而是应该体现在电影题材的选择阶段,让公益题材电影更多涌现,以达到通过电影传播公益的目的。

借助影片来传播公益,是近年兴起的一种公益传播新方法。

2012年,视频网站56网携手人人公益、山东教育卫视,联合推出“温暖2012”系列公益微电影,由著名导演张元执导。这是国内首次由视频网站主导、以微电影传播公益、呼吁社会大众关注弱势儿童的公益项目,也是公益传播的一次创新实践。免费午餐发起人邓飞,是该项目的“正能使者”,他对“温暖2012”系列微电影评价甚高,“好的微电影非常具有感染力,通过视频网站、微博等社会化网络媒体渠道,一部微电影往往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影响几百万人。这是多么强大的力量。”

微电影的公益力量的确惊人。今年上半年,“温暖2012”系列微电影―《林林和瑞瑞》《小雅各布》《假期》《五年级》《亲爱的小孩》五部微纪录片―正式在56网上播出,此后,56网不断接到网友的资助和咨询电话。“我的很多朋友看完后,也都向我询问片中孩子们的地址和电话,愿意出钱资助他们。”张元说。

电影《海洋天堂》则开了借助电影引导国人关注公益的先河。这部聚焦自闭症患者现实困境的影片,除了题材与公益相关,其宣传发行也融入了公益元素。宣发过程中,影片在全国做了近20场地面活动,请来多个自闭症儿童家庭参加首映。“事实证明,这是一部功德无量的电影,它让自闭症真正进入大众视野,让更多人开始关心自闭症,捐助自闭症患者。”参与过《海洋天堂》宣传发行的陈砺志评价道。

除了难以估量的社会意义外,《海洋天堂》在商业上亦表现不俗。上映刚两周,票房即过千万。

2011年7月,即《海洋天堂》上映一个月后,壹基金向社会了壹基金“海洋天堂”计划,宣称将在2011年9月至2013年底,通过联合全国200家民间特殊教育机构,分6大子项目区,为20000名特殊儿童提供不同类型救助。

事实上,某些特殊领域或特殊群体,一直是国际影坛的重要关注对象。比如关注环保议题的《海豚湾》、关注老人晚年生活的《爱》,都是代表性的成功案例。

公益事业营销 篇五

【关键词】加多宝 公益营销 特点 类型

杰罗姆·麦卡锡(McCarthy)于1960年在其《基础营销》(Basic Marketing)一书中提出的著名的4Ps理论。公益营销策略与4Ps相比,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主动性

传统营销方式强调系统性的优质产品生产、制定合理价格、广泛架构渠道以及有效促销活动,总体而言属于常规性的动作。而公益营销需要更多地关注社会实时发生的事件进行深度参与,故而显得更加的具有主动性。加多宝在实施公益营销之后,不仅制定常规性的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等策略,还要积极主动地从事公益活动,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中的壮举,北京奥运会期间在纽约哈德逊河上打出“2008,welcome to beijing,china”的口号,2010年亚运会成功与百事可口“两乐”竞争,成为第16届亚运会高级合作伙伴,为品牌注入更多的国际化元素,目前,加多宝又在积极进行“红动伦敦,精彩之吉”的推广,准备借力伦敦奥运会,再次进行有效地宣传。

二、影响力

越是收入高、受教育程度高的消费者其消费能力也越高,与此同时他们的消费诉求也更加的多元化,除了产品以及服务本身之外,他们更注重企业的信誉、品牌、社会形象。加多宝集团通过奥运会、亚运会、“王老吉?学子情”、灾害时的公益表现提升了自我的影响力和品牌形象,积极传播了优质生活的理念和关注社会共同发展尤其是弱势群体发展的态度,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这种方式更具具有传播性和影响力。

三、持续性

虽然有些企业进行公益营销只是一定时间段内临时的一些举动,但总体而言公益营销是一种持续性的公益传播活动,如农夫山泉连续五年进行“喝一杯水,捐一分钱”的活动,王老吉连续14年支持贫困大学生的“王老吉?学子情”计划等。

四、宣传性

公益营销以社会责任为诉求点,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宣传企业良好的形象以及其优质的产品与服务。2008年地震加多宝率先捐款一个亿后,报纸、杂志、电视、网络论坛等主流媒体的头版头条都被“买光王老吉”、“要捐就捐一个亿,要喝就喝王老吉”等内容所占据。后证实这是加多宝集团雇用网络策划公司进行的一个营销推广,这其中的是是非非姑且不论,但间接地说明了公益营销具有很强的宣传性,通俗的讲就是“做好事也要留名”。

五、双重目的性

公益营销既要公益,又要利益,是企业“经济人+社会人”综合身份的结果。加多宝在地震后首捐一个亿,实现了社会价值,与此同时,其产品销售额也从2007年的50亿提升到100亿人民币这个新的数量级。

六、资源整合性

公益营销的全局性和持续性决定了其资源的高度整合性,从事公益营销活动,经常要与政府、非盈利组织、行业协会、媒体公众进行深度协调与沟通。加多宝一系列的公益营销活动,大多与政府、媒体、公益组织、策划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资源的高度整合性是传统营销方式无法企及的。

公益营销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学者高定基于2006年提出六种公益营销类型,比较全面地归纳了目前公益营销的类型,这六种公益营销的类型包括销售决定型、公益事业冠名型、义卖捐赠型、抽奖捐赠型、主题活动型和设立基金型。加多宝长期进行的公益营销活动,主要是公益事业冠名型、主题活动型、义卖捐赠型和设立基金型。

(一)公益事业冠名型

此类公益营销是很多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企业惯用的做法。在我国,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就有很多企业(GE、联想、三星、VISA等)赞助赛事。另外如可口可乐自1993年至今在中国26个省捐建了52个“可口可乐希望小学”,100多个希望书库等。加多宝集团2008年赞助北京奥运会,2010年战胜“两乐”成为第16届亚运会高级合作伙伴,2010年独家赞助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选拔赛,目前又在大力宣传“红动伦敦,精彩之吉”活动,这些都属于公益事业冠名型公益营销活动。

(二)义卖捐赠型

加多宝在全国22个省份的沃尔玛和好又多以终端义卖的形式进行助学善款的筹集。此类型公益营销受公益活动地区限制使得参与活动的消费者的数量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对当地的企业社会形象有很大的提升。

(三)主题活动型

在2008年为汉川地震做捐赠的主题晚会上,王老吉一个亿的捐赠赢得全国消费者的注意,对王老吉公众形象的提升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贡献。

(四)设立基金型

这种公益项目是很多企业在用的形式,有很多以自己公司名称命名的各种基金,如“戴尔基金”、“中国一肯德基曙光基金”等,此类做法可使消费者对企业产生极大的好感,以提升企业公共形象。加多宝连续14年设立“王老吉?学子情”扶困助学公益基金设立,对于企业知名度、美誉度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洪。品牌营销学[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3).

公益营销经典案例 篇六

[关键词] 商业寿险公司;“两乡”市场;农民保险需求;跨越式发展;营销服务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尤其是将“三农”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了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商业寿险公司必须积极开拓乡镇、乡村(以下简称“两乡”)保险市场,在不断满足农民保险保障需求的进程中,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把开拓“两乡”保险市场提到商业寿险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

(一)开拓“两乡”保险市场是商业寿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是社会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点。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指出,发展农村保险是保险业支持“三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需要。开拓“两乡”市场,发展农村寿险,不仅可以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和因病返贫问题,而且可以解决农民因意外事故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此,商业寿险公司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把贯彻落实中央的“三农”政策,推动农村保险业务发展作为当前的核心工作之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开拓“两乡”保险市场是商业寿险公司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

以河南省为例,全省近亿人口中,近7 000万人在农村,这是商业寿险公司业务发展的不竭之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免除农业税、农民子女学费等减负富民政策的落实到位,农村居民购买保险的能力稳步增长。农民生老病死等人身风险都由自己承担,农村保险业务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商业寿险公司业务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是保险业做大做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开拓“两乡”保险市场策略的逐步到位,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农村业务增长潜力肯定会进一步得到释放。

(三)商业寿险公司开拓“两乡”保险市场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商业寿险公司已经在县域建立起独特的业务优势,一是同地方政府的良好关系,在农村农民中的良好信誉,为商业寿险公司推动农村寿险业务发展创造了条件。二是在县域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销售服务网络,为商业寿险公司向农村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提供了支撑平台。三是培养了一支熟悉农村保险市场的销售队伍,为商业寿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奠定了人力基础。

二、把“两乡”营销服务部作为商业寿险公司基础工程来建设

(一)要实施两个策略

一是城镇拉动策略。目前寿险营销在大中城市和县 (市)城区的发展已趋于成熟和稳定,步入相对规范化的轨道,广大农村因网点建设和规范管理等方面不到位而相对滞后。抢占“两乡”要依托城市带动农村营销服务部建设,以充分发挥城镇的拉动和辐射作用。首先,要选择距城镇近的、经济基础好的、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建点,利用城镇现成的职场、组训和骨干等软硬件设备,为新建立的农村营销乡站服务,实行资源共享。其次,要从城区选拔优秀骨干到乡村任职,把现成的经营理念、管理办法和工作经验带到农村乡站。这样使新建乡站开始就有一个好的运作模式。第三,要采取对口帮扶,把节余的费用支持新建乡站,通过一定时间的相应扶持,使新建乡站集聚费用,按规范化标准稳步建站,做到内容和形式一致,更好地服务于农村业务发展。

二是梯度开发策略。梯度开发,就是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状况分别不同类型分步建站设点。在经济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郊县地区,力争尽快做到每个乡镇都按规范化标准建立营销服务部。对经济相对较发达,人口又相对集中的县市,可对现有的销售网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整顿;对管理规范、绩效良好的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完善;如果乡站分布不均,则要选点新建,尽可能地增加覆盖面。对经济相对落后,又偏远的乡镇,要有选择的建站,对已有的站要摸底排查,该整合的要整合,以达到提升一批、整合一批、新增一批,形成标杆带动、整体推进的新格局。

(二)强化三个支撑

一是选好一个经理。营销服务部经理是一个部的“中枢神经”,是公司各项决策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选好一个经理,则可以使一个网点从无到有,由弱到强。选经理首先要选组织管理能力强、思想道德水准高、业务素质好且有群众威望的人;其次要年富力强,有一定的从业经历和带“兵”经验;第三是熟悉并热爱农村寿险营销工作。选拔既可采取内部竞争、外部选聘、培训育成的措施,也可从城区及其他乡镇营销服务部选调,一定要选准,绝不能滥竽充数。

二是配好一个组训。组训是营销服务部的“灵魂”,是一个团队的辅导员。要把责任心强、文化水平高、有进取精神,而且会授课、会组织、会展业、精通业务的人员选配到乡镇营销服务部作组训。在乡镇暂无人选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城带乡的办法,从城区营销部选拔优秀的组训充实到乡镇营销服务部,进行传帮带。

三是建好一支队伍。有队伍才能有业务,这是寿险营销的性质所决定的。对于农村而言更是如此,乡镇网点建起来后,要抓好持续有效增员。首先要根据农村人员结构状况、文化程度,把享有较高威望的村干部、乡镇机构精简下来的人员和说话办事让农民信服的医生、民办教师招进来;其次要招收农村银行邮政协储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是要招收高中毕业且出外打工回乡人员,做到选准一个招收一个,提高人员的留存率,避免大进大出带来的负面效应。

(三)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广大农村设立乡镇营销服务部既要考虑人口密度,又要考虑农民收入水平,进行合理布局,按照“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效益,客户有能力,管理跟得上”的基本要求,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决避免“一哄而起”的盲目行为。在经济发达、业务有基础的乡镇要尽快按标准化要求建立;对不甚发达的地区,经过科学测算,可以先把网点设立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经济相对繁荣、业务发展有潜力的中心乡镇。在中心乡镇的周边乡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可以考虑设立营销支部或销售人员工作室。

二是坚持软件和硬件建设并重的原则。建设乡镇营销服务部,一方面要扩充队伍,抓业务打基础,上规模求发展,使网点具备一定的业务规模、队伍规模和创费能力,做到以费养站。另一方面要按规范化标准逐步改善办公条件,配齐硬件设备,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增强农民朋友对公司的信任感和对投保资金的安全感。在软件建设上乡镇营销服务部必须借鉴城区营销服务部的模式,根据队伍规模、业务量大小配备适量的内勤队伍,并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实践证明,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服务保障队伍,是乡站稳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好的会计、出纳能保证保费安全,保单单证管理规范,津贴和佣金发放及时,使一线展业人员满意;好的组训能正确宣导推动业务,组织晨会和员工培训,并能陪同拜访客户,为一线展业人员及时充电加油;售后人员负责孤儿保单的服务及在职业务员的续期收费,可以保证网点高效运转,极大地减轻营销员传递手续之苦,体现内勤服务外勤、全员服务客户的经营思想。这样一个软件和硬件并重的乡镇营销服务部必然有发展后劲,将成为联系一方群众、服务一方经济、稳定一方社会的“桥头堡”。

三是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商业寿险公司在广大农村建立营销服务部的目的之一,在于通过为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实现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目的之二就是贯彻落实党的“三农”政策,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效益。可以说没有社会效益,保险业发展就失去了社会基础,得不到公众的认可,路只会越来越窄。只有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为政府分忧,为农民群众解难,才能最终实现“客户有实惠、公司有利润、社会更和谐”的多赢局面。抢占“两乡”必须要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具体讲,就是既能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又能为政府分忧、为农民解难;既能解决当前农民最为需要的医疗保险,也要在养老、子女教育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下功夫,避免“短腿”现象。

三、把“两乡”业务视为商业寿险公司业务发展的重点来推动

(一)宣传发动

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广大农民居住分散,风险意识淡薄,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按照保监会关于保险宣传“三进入”的要求,掀起保险宣传的高潮。尤其在农村,要做到进村入户、入心、入脑。在宣传形式上要多样化,在宣传内容上要通俗化,在宣传范围上要广泛化。要结合农村特点,通过各种行之有效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选择贴近农民、简单明了的内容,发挥营销员口口相传的威力,进行广泛宣传。要特别注重理赔案例的宣传,凡遇保障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理赔案例,都要尽可能地组织理赔现场会,让农民群众亲眼目睹参加保险的好处,从而提高公司乃至全行业在广大农民中的信誉度和美誉度,激发投保的积极性。

(二)典型带动

在倡导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宣传典型,学习典型。首先要注重典型的广泛性,把一些具有时代特色、有创造性、有代表性的各类典型单位和典型个人树为榜样,进行有目的的培养和总结。其次是加大对典型的宣传力度,使每个团体、每个人、每个渠道、每项工作都能找到适合自己学习和效仿的榜样。第三就是营造学习先进典型的良好氛围,自觉用典型单位的先进经验指导工作,用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斗志,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三)政策推动

一是找政府要政策。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积极宣传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寿险业的参与,寿险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理念,使各级政府明白开办农民寿险,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争取有关政策的支持。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出面解决的,应及时反映。如在开办农村医疗险和农民工意外伤害险的过程中,要争取政府补贴和税惠政策等,以保证农村业务的快速发展。

公益营销经典案例 篇七

关键词:奥运会;埋伏营销;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6-0027-05

Abstract:

2008 Beijing Olympic Games is coming. Many companies now is planning to get profits by kinds of measures,including ambushing marketing. Ambush marketing cause considerable damage and threats to the sponsorship and interests of the Olympic Gam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its meaning,forms and the impact,the article introduced the legal regulations in other countries,involved the legislative,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measures,then gave the Beijing Olympic Games an advice on the legal regulatory system against ambush marketing.

Key words: Olympic Games; Ambush marketing; Legal regulation

[HJ1.35mm]

2006年8月8日奥运会倒计时两周年之际,曾与湖南卫视联手缔造“超女”神话的蒙牛乳业发起了“《蒙牛城市之间》――激情08,现在出发”这个覆盖全国的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然而,在主要竞争对手伊利集团拥有北京奥运会赞助权后,蒙牛此举不免有打“球”的感觉。2006年9月18日,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正式向蒙牛发出了《关于内蒙古蒙牛集团违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规定的函》,函中明确写道:“经查,我部发现贵公司在‘蒙牛城市之间’广告中使用了类似奥运五环的图案(各环颜色相同)、‘激情08现在出发’及‘老百姓的奥运会’等字样。上述行为构成了隐性市场并干扰了国际奥委会与我委的市场开发工作以及奥运会赞助企业的市场营销权益。请贵公司停止该广告的制作及使用,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奥组委强势维权的代表,蒙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隐性市场”迅速成为国内关注的热点。

1 奥运会埋伏营销概述

1.1 埋伏营销的涵义

在以上案例中,奥组委所采用的概念“隐性市场”,其对应的英文概念Ambushing Marketing,在比较体育学和营销学中更多的被引用为“埋伏营销”,也翻译为“伏击式营销”、“拦截式营销”等。较早使用此概念的是M・Hiestand,1987年,他在Ad week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埋伏营销成为奥运事件》的文章。[1]上世纪90年代初,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的执行总裁Jerry Walsh完整诠释了这一概念。一开始,埋伏营销被看作一种创新的营销手段而受到褒奖,但很快被实践赋予了消极涵义。[2]综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所谓奥运会埋伏营销,狭义上指一个企业或组织把它自己间接地和一个赛事联系起来,以便获得一个官方赞助商应有的某些认可和利益的一个有计划的努力或运动;[3]广义上来说,埋伏营销还包括直接或者明示使用奥运会相关标志的营销行为。(注:对于埋付营销是否应当包括广义上所指的内容,学者们理解不一。国际奥委会认为,无论你是否使用奥林匹克等相关标志,只要你能使人导致误解,都叫埋伏营销。换言之,埋伏营销的判断标准不是是否使用标志,而是营销行为本身是否给公众带来营销者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的误解(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

有史以来第一桩隐蔽营销事件发生在1932年洛杉矶奥运会期间,赫姆斯面包房赢得了为这届奥运会运动员村提供所有糕点面包的独家权利,另一家面包房韦伯则决定通过向其中一个国家的代表团提供面包,赢得了一定的促销优势。真正意义的埋伏营销出现在奥运会商业运作之后,1984年第23 届奥运会中,日本的富士胶片是官方赞助商,而同样是从事胶片行业的柯达,通过赞助电视转播进行隐蔽营销。纵观历届奥运会,埋伏者常用的策略包括。(1)赞助奥运会广告(播)。(2)资助奥运会的一部分(如单项比赛、某个参赛队或者某个运动明星)。(3)购买比赛转播附近时段的广告时间和竞争对手的事件重播广告时间。(4)在比赛期间利用在主流媒体上做广告或者举办一些其他的非赞助关系的促销活动来达到与目标消费群相接近的目的。(5)其他高度创造性和发明的埋伏策略:使用可辨认的地点或标志物、网球拍等,或同样运动的片断作为背景在与事件相符的广告中;分发被允许的纪念品或免费旅游以暗示与事件赞助有关;在埋伏者的名义下为竞争对手正式赞助的运动员和运动队承担祝贺广告。[4]

1.2 埋伏营销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埋伏营销的产生不是偶然的,作为一种营销策略,“成本收益理论”显然是其内在动因,对于奥运会埋伏营销来说,原因包括:其一,奥运会赞助费用过高,配套和后续费用不菲。1984 年洛杉矶奥运会赞助费最低为400万美元,到2004年的6000万美元并继续保持上涨趋势。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不是一般企业所能消化,而有能力支付的企业往往因此也无法继续实施同样不菲的防范费用。其二,奥运会赞助商数量有限,绝大多数企业不能获得赞助资格。其三,奥运会主办者与赞助企业达成长期排他性协议,同业竞争者无法获得赞助机会,只能通过埋伏营销来争夺奥运商机。其四,奥运会赞助体系复杂、管理跨度较大,从全球一直延伸到国家、地区等诸多层面,从国家奥委会一直到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奥委会,赞助合约难免存在漏洞。其五,埋伏营销形式多样,各国难于实施有效的监管和制裁。

埋伏营销对奥运会及赞助商等相关利益主体均形成了严峻的威胁和损害:首先,给赞助商的投资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许多有关隐蔽营销所造成危害的研究结果中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1988年冬奥会中,受查的七类奥运会赞助产品仅有四类正式赞助商的产品影响水平超过了进行埋伏营销的竞争对手;1994年冬奥会中,受试的四类产品只有一类官方赞助商的品牌认知度高于了进行埋伏营销的品牌。[5]其次,损害了被赞助方――奥委会和承办城市的利益,威胁到奥运会的品牌形象和财产安全。商业赞助是现代奥运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埋伏营销损害了赞助商利益,会自然地导致其赞助意愿降低,从而减少或退出对未来奥运会的赞助和主办城市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埋伏营销与奥林匹克公平竞争和正大光明的竞技精神相悖,势必给奥运会的品牌推广带来影响。最后,危害主办国的国际形象。如果主办国不能很好的规制埋伏营销,势必降低主办国家的国际评价,从而影响到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国际竞争力。

2 国际视野下埋伏营销的法律规制

正如前面所述,埋伏营销在目前更多的是营销领域讨论的话题,从法律上来说,除了直接的标志侵权能够相对容易地解决外,多数间接的埋伏行为处于一种“灰色”状态――通常不能直接界定违法或是合法。

(注:对此,学理上称之为“不法行为”。“不法行为”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概念,一般就是指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也有学者指出,不法行为其本质上就是违法行为,而且,不法行为多数是台湾学者的用法,其与大陆学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一词并无二致。)

因此,研究对这种“灰色”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1 立法层面

从国际范围看,规制奥运会埋伏营销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2.1.1 传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对绝大多数国家来说,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仍然是对付埋伏营销(尤其直接利用奥标等标志)的主要武器,尽管这些法律看上去“站在埋伏者一边”。[6](1)除采用商标法、专利法规制侵犯行为外,美国对埋伏营销的规制还体现在《兰哈姆法案》(the Lanham Act )第43条规定:“企业对其产品来源作出的可能引起混淆的虚假宣传以及对产品是否包含赞助或授权等关联关系进行欺诈性宣传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7]法院在审理涉及埋伏营销案件时不以是否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混淆为条件,只要这种虚假宣传存在混淆的可能或者有欺诈性宣传内容的,就认定为非法。(2)澳大利亚是 2000 年奥运会主办国,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Trade Practices Act 1974)中就针对埋伏营销作了限制性规定。该法第 52 条规定:“公司在经贸活动中不得从事带有欺诈、误导或者可能造成欺诈和误导的行为”;第53 条“公司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从事营销活动时,不得宣称该商品或服务具有实际上并没有的赞助、授权、功能特征、附属关系、用途或利益,不得虚假宣称公司进行赞助、获得授权或者具有某种关联。”(3)法国1992年第16届冬奥会的举办国,但法国没有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保护的专门法律,反埋伏营销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1999年的“Olymprix”案中,尽管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使用“Olymprix”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典,但最高法院拘泥于法条的狭义理解,允许他人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相近的商标。(4)加拿大、印度、新西兰三国对间接侵犯奥运会知识产权的埋伏行为似乎比较“宽容”,这体现在新西兰 1996 年的“新西兰奥林匹克和联邦运动协会诉新西兰电信公司”案件(ring ring case)中。新西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着重分析了广告对读者的潜在影响。法院最终认为广告和奥林匹克之间没有实质性的联系,读者也不会认为新西兰电信和奥林匹克有关系或是奥林匹克赞助商,所以新西兰法院允许了这种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间接使用。应该说,新西兰法院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在政策考虑上没有强化保护。(5)阿根廷法院对埋伏营销的态度显然不同于上述三国。在国际足联诉百事公司案中,阿根廷法院认为百事公司在广告中显著使用了“东京 2002”字样,侵犯了赞助商可口可乐公司和FIFA 联盟的利益,从而禁令。[8](6)与以上国家相比,南非对埋伏营销的打击非常严厉,甚至不惜采用刑事措施。南非政府为吸引更多的国际体育比赛在本国举办,通过修改商标法、市场竞争法等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以赞助商名义推销产品、禁止体育比赛赞助商的竞争对手在赛场附近广告、禁止各种暗示与体育比赛存在商业关联的广告,违反者将处以巨额罚款乃至长期监禁。比赛观众如果穿着展示赞助商竞争对手标志的衣物,将会处以逐出赛场、没收物品及罚款等处罚。

2.1.2 特殊类型知识产权保护

这实际上是第一种立法例的特殊情况。尽管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认为,加拿大法院在具体审理中对埋伏者表示了宽容,但在立法上,加拿大是以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类型加强保护的典型国家,该国法律赋予奥林匹克的商标保护力度强于传统商标――加拿大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官方标志”这种特殊保护。“官方标志”保护主要是为了解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无期限性问题。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却没有期限性,它是无限期的。(注:传统知识产权法为协调、平衡产权人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权利本身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期限。但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整个人类的知识产权,换句话说,,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同时就是保护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二者是统一的。也正因如此 ,《奥林匹克》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为永久拥有的权利 ,没有时间限制。)

2.1.3 专门的反埋伏营销立法

专门立法具体来说也有三种表现:一是主要针对标志类权利的立法保护,代表国家主要是澳大利亚,其专门立法始于1987 年的《奥林匹克徽章保护法》,在悉尼获得2000年奥运会主办权后,澳大利亚又制定了《2000 悉尼奥运会标志和形象保护法案》(Sydney 2000 Games(Indicia and Images)Protection Act 1996),该法案第 46、47 条规定:“对于在2000年奥运会期间从事《贸易行为法》所规定的埋伏营销的企业,法院可以发出临时禁令、责令纠正广告,并责令赔偿奥组委及赞助商由此受到的损失”。[9]二是针对具体埋伏手段的单行立法,一般是在赛事之前制定一个针对具体埋伏手段的法律。在2006年世界杯的时候,德国先是有一个专门的反对不正当广告宣传法,法案允许德国的举办世界杯城市,其赛场和通往这些赛场的路段上都可以取缔没有经过授权的广告。雅典奥运会之前,雅典奥组委促使希腊政府和雅典市政府针对奥运会事务(特别是奥运会举办期间的特殊要求),颁布了一些在特定范围和期间内有强制力的规则、政策与公告。[10]还有的国家颁布了专门针对空中广告的立法。第三类是整合直接侵权和间接埋伏的统一的反埋伏营销立法,尽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目前并无一部以《反埋伏营销法》命名的法律,但是美国和英国的立法实际上具备了相似功能。英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是 1995年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案》。这部法律规定了构成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具体类型,这些侵权的前提是在商业场合,这些侵权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格言以及其他任何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文字语言的直接使用,第二类是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间接使用,也就是使用了与奥林匹克标志足够相近易使人联想起与奥运会的其他标志。关于第二类又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所以实质上,关于奥林匹克的任何表述,甚至包括与奥林匹克标志足够相近易使人联想起与奥运会的标志都是违法和侵权行为。此法律进一步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英国法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与美国、加拿大等国类似,给予了奥林匹克标志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加广泛的法律保护。[11] 美国国会在 1978 年的《业余体育法》(Amateur Sports Act )授予了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商标、口号等的商业应用的权利。198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旧金山文娱与体育公司诉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一案中,法院判定他人侵犯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享有的奥林匹克的商标专有使用权并不需要以引起混淆为前提,而是有“混淆的可能”(likelihood of confusion)即可,具体是指一个标记的使用很可能与在先商标的使用产生混淆,法院这一判定实际上是降低了降低判定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门槛。

2.2 司法以及行政执法层面

以上讨论的都是立法层面,然而,仅仅靠立法显然不能完全规制奥运会埋伏营销。如何运用司法和执法力量,积极打击侵权和防止埋伏营销也同样不可或缺。

以雅典奥运会为例,其中就包括在法院诉讼、直接向违规机构发出警告信、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开展宣传活动等。(1)提讼。雅典奥组委针对侵权行为,主动向法院提起了500余项诉讼。在希腊民事法律实践中,法院通常在收到书后9个月内开庭,在开庭后4个月左右做出判决。这样的效率明显不利于雅典奥组委迅速制止侵权行为。为此,希腊司法系统统一规定,法院必须在雅典奥组委后10个工作日内开庭,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判决。结果显示,希腊法院针对这些诉讼,大都作出了有利于雅典奥组委的判决。(2)发律师函以警告侵权行为人。警告信一直是历届奥组委使用最多的消除侵权和间接埋伏的工具。雅典奥组委法律部给违规机构(包括企业、商业机构、新闻媒体等)发出了千余封警告信,其中99%以上的警告信都发挥了作用。(3)与市场警察合作,共同打击埋伏营销。希腊政府没有完全等同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部门,但设有市场警察处理非法经营行为。一旦市场警察发现销售违禁产品,将会通过刑事手段处理违法人员,情况严重者会被判处监禁和罚款。为了配合雅典奥组委的维权行动,希腊市场警察特别关注针对雅典奥运会的侵权产品,在发现后主动通知雅典奥组委。雅典奥组委积极配合市场警察的工作,并在市场警察提起刑事诉讼时,追加民事赔偿要求。雅典奥组委认为,刑事手段是打击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方式。(4)大力宣传。雅典奥组委法律部多年来面对公众和政府持续宣传,从而获得了公众和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与理解。希腊政府在通过奥运会推动国家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组织了大量活动,但都没有违反法律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雅典奥运会会徽)。据雅典奥组委法律部介绍,只有雅典奥组委才有权使用雅典奥运会会徽,希腊政府唯一使用过的同雅典奥运会相关的徽记也只是雅典奥运会火炬传递徽记。报纸、杂志在新闻报道中也不擅自使用雅典奥运会会徽。

3 加强对于2008奥运会埋伏营销的法律规制

2001年7月13日,北京取得了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根据《奥林匹克》和《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我国有义务对所有奥运会的有关权益给予充分保护。[12]2002年2月4日,我国国务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关部门和城市也相继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应该说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目前上述规定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具体表现在 3 个方面: ①法律明确禁止的“潜在商业目的”行为仅限于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利用,而实践中埋伏营销将远远超出这个范围;②缺乏对于埋伏营销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③没有规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法律责任。这既不利于企业了解“埋伏营销”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主动避免,不利于奥运会组委会加强日常监管,也不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作出正确的裁定。因此,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统一的反埋伏营销法律,完善 2008 年北京奥运会埋伏营销的法律规制措施。

3.1 相关立法的完善

制定统一的《2008 年奥运会反埋伏营销规定》,鉴于立法的紧迫性,可以先采用行政立法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明显的分为两派,多数人主张通过统一立法解决反埋伏营销问题,其内部分歧主要在人大立法、行政立法还是地方地方立法的形式问题上;另有部分学者从立法成本考虑,反对采用统一立法模式。笔者认为,虽然立法是一项系统工作,不能急于求成,也应当考虑成本问题,但修改完善现有立法同样有成本问题,而且我国的现状是严重缺乏相关法律,不采用立法解决问题恐怕到头来只能是既没有解决成本,也没有解决问题。此外,作为一个大国,我国有能力也有义务为维护奥运会的健康发展做出最大努力,制定统一的反埋伏营销法,不仅是法学界关系的问题,也是显示我国举办奥运诚意,提高国际形象的最佳途径。(2)继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首先,中国应该借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之契机完善我国“官方标志”知识产权制度,在《商标法》中明确官方标志的判断方法或者将奥林匹克标志和“红十字”一样明确在《商标法》中作为官方标志的典型例子列举。关于官方标志的判断方法可以参考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案例长期发展而成的“三要素法”,也就是公共责任的履行、足够程度的政府控制以及为了公共利益。[13]其次,奥运相关域名保护。网络是奥运市场开发计划的组成部分,而网络又是埋伏营销最难规制的部分。2008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正式公布后,有关部门在检索域名时发现,包括中文、英文、拼音在内的相同和相似域名数目繁多,尽管最终这些域名均被撤销,但也反映出我国现有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与奥运会有关的域名保护上的乏力。《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域名管理基本法律文件,它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等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规定,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条例》基础上完善奥运会相关域名保护也是当务之急。[14]

3.2 加强行政执法,严格司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执法和司法部门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难免成为“软法”、“法律白条”。司法中,对于埋伏营销行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工商机关处理不服的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虽然重刑思想已经不是现代刑法的主流,但是作为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的最有力武器,刑事制裁不可或缺。这在前文介绍南非和希腊政府的规制措施中都有提及。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成长期,我们需要刑事制裁来保障奥运会市场推广的顺利进行和奥运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反埋伏营销涉及到国务院法制办、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以及工商、海关等诸多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工商部门负责全国奥标保护工作,海关负责进出口商品奥林匹克标志的备案和保护工作。因此,必须建立各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合作,减少权力摩擦,提高执法效率。此外,联动机制应内涵举办城市与非举办城市之间的联动,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发生在不同地方的埋伏营销。[15]

3.3 加强奥运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宣传

目前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问题多是因为缺乏对该知识产权的了解、保护意识淡薄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利用各种形式的舆论宣传,使保护、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进一步正确认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使潜在的赞助商增强奥运经济意识使企业能够合理、合法的利用。

3.4 规范埋伏营销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埋伏营销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其行为的具体形式和造成的实际危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停止侵害,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发出临时禁令,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实施埋伏营销行为;(2)纠正广告,对于企业的违法隐性广告,应当由违法企业承担费用纠正性广告,消除可能造成的市场混淆;(3)赔偿损失,因埋伏营销给奥运会组织和奥运赞助商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16]

4 被埋伏者的“合同自治”以及埋伏者的合法替代策略――非奥运营销

有学者认为,救济是一种强制性活动,而预防更多的是一种合同问题,因此,规制埋伏营销的另一个法律途径是合同。具体又包括两个方面:(1)奥运会主办方。奥运组织者应该与其有契约关系的赞助商、利害当事人之间,通过法律的安排来尽量避免这种埋伏营销,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尽可能不给寄生营销者以可乘之机。

(注:譬如,有些企业不是官方指定的赞助商,但是他举行一些抽奖活动,他把官方的门票作为奖品发给观众。那么美国大学体育联盟是怎么对付这件事情?他在所有的门票背后都注明有一个说明,我们这个门票是一个可撤消的许可证,如果你是未经我们允许作为奖品发给观众,那么这张票是无效的,这是从合同的角度。)

如在策划赛事并吸引赞助商的过程中,就要充分考虑赞助商的利益,比如对于知识产权的授权;对比赛中指定器材、服装的规定;对比赛场地其他广告的清除;对不利于赞助商的营销活动的禁止;对转播比赛机构的广告的限制等等。[17]此外,由体育组织出面,制止寄生营销的发生,实际上这也是体育组织不可推卸的责任之一。[18](2)赞助商。美国著名从事市场和商标保护方面的律师John Black说过:“作为正式的赞助商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组织者保护你的利益,而且自己也要采取巧妙的措施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只要正式的赞助商采取积极的策略,隐蔽者是很难盅惑广大消费者的。如赞助商实施配套赞助,既赞助奥运会又赞助奥运会赛事的转播,形成整合权利。

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非奥运营销”目前正成为非奥运赞助商热衷的一个品牌营销策略。作为奥运营销的合法替代,“非奥运营销”是在不违背奥运会及其赞助商权益的基础上,围绕参与奥运的人群而“非”围绕奥运会来组织品牌营销活动。“非奥运营销”品牌的价值主张应该是“赞助或支持”消费者、奥运大众,特别是那些不能直接参加奥运会,但希望参与奥运会、热爱奥运会的普通大众。[18]作为国内三大啤酒巨头之一的雪花啤酒,正是非奥运营销的践行者。

5 结语

奥运会市场开发的基础是奥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性权利,一方面要加大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限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尽管埋伏营销对奥运会形成了威胁和损害,但并非所有的埋伏营销均属违法。如果绝对强调奥运赞助商的利益保护,将损害绝大多数的企业利用奥运商机开展公平竞争的权利。(注: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说美国一个偏远小镇上的酒吧老板为了促动店内生意而悬挂并使用奥运会相关标志。对此,绝大多数美国学者都不认为构成埋伏营销。因此,一方面消费者不可能将其误认为奥运赞助商,另一方面,该举动的实际危害微乎其微。)

参考文献:

[1] David M. Hiestand. Ambush marketing becomes Olympic event. J. Ad week, 17, November, 1987.

[2] How New Zealand plans to protect sporting sponsors. At 省略。

[3] Marrhew D.Shank. 体育营销(英文版)[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 John A. Tripodi. Ambush Marketing-“An Olympic Event” .J. Brand Management, 2000 (6).

[5] 戴维・希伯里。 燕清联合译。 体育营销学(第二版)[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6] Robert N. Davis, Ambushing the Olympic Games, 3 Vill. Sports & Ent. L.J. 423, 430 (1996).

[7] Graham Brown. Emerging Issues in Olympic Sponsorship: Implications for Host Cities .J. Sport Management Review, 2000,(3).

[8] Dámaso A. Pardo. Country Report: Argentina (September 2002). At 省略。ar.

[9] Jeremy Curthoys. Ambush Marketing and the Sydney 2000Games Indicia and Images Protection Act :A Retrospective. J. 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Law, 2001, (8).

[10]

周玲等。 奥运维权在雅典[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12-10.

[11]Anne M. Wall. The Game Behind the Games. 12 MORG SPORTSL. REV. 557 , 518 .( 2002) .

[12]第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文件汇编[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191.

[13]Kellie L. Pendras. Revisiting San Francisco Arts& Athletics v. USOC: Why It Is Time to Narrow Protection of the Word “Olympic”。 24 Hawaii L.Rev. 2002 .

[14]程云等。 奥林匹克域法律保护初探[J]. 电子知识产权,2002(5).

[15]崔军强。 奥运知识产权保护采用联动机[N]. 南京日报,2007- 4- 25(A8).

[16]胡峰等。 论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

[17]袁黎明。 第八次青年法学沙龙――世博会反埋伏营销法律问题研讨会记录。

公益营销案例 篇八

个人简介: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销战略部部长

毕业于韩国首尔大学,毕业至今一直服务于现代汽车集团。作为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销战略部部长,他一直坚持创新营销的企业战略理念,不断挖掘新的营销创意点,致力于为中国市场打造属于现代汽车高端化、国际化的创新营销平台,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现场观看澳中高级轿车的销量能反映汽车的品牌影响力。现代汽车会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提升品牌形象的同时,带动高档轿车的销量。

2011年现代汽车全新的品牌战略和新产品线部署,使得现代汽车集团在2011年取得了全球659.13万辆和中国市场123万辆的销售成绩,现代汽车集团全球销量排名稳居第五名。

2011年,现代汽车以“New Possibilities.”(创新思启新境)全新品牌口号为基础,在教育、公益、环保等多个层面进行了品牌创新营销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2011第二届现代汽车大学生营销创意大赛和中国荒漠化防治-查干诺尔公益项目。

近两年,现代汽车集团更是加强在品质品牌方面的革新。2010年,郑梦九会长给“品质”赋予了更重的分量,把关注企业自身生产的“品质经营”提升到以客户为中心的“品质营销”,并且开展了“重塑工程”。现代汽车将以品质经营为基础,持续扩大用户的认同感,加强售后服务建设。

在汽车行业,一个品牌的中高级轿车的销量能反映出该汽车品牌的影响力。因此,2012年现代汽车会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提升品牌形象的同时,力争带动高档轿车的销量。此外,我们还将开展各种活动,提升品牌内涵。比如强化公益活动的持续性,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

未来,现代汽车将以品质营销为基础,逐步过渡到品牌营销,进一步加大新媒体营销的投入。

2011年现代汽车在新媒体传播领域进行了多种尝试,其中,APP平台游戏开发、微博平台上的病毒式营销、网络秒杀促销等新媒体营销方式,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2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营销在企业市场营销战略方面将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们尤其看好微电影营销。相比传统广告传播,微电影内容更加丰富,传播的方式越来越向多元化发展,而且传播持续时间也较长。目前,无论在汽车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都已经有了很多好的营销先例,这也让我们非常有信心进行尝试。

2012营销风向标

Q:2011年的营销感悟是?请用一句话说明。

A:以全新的思维角度去思考消费者需求。

Q:对业界哪个营销案例有深刻印象?为什么?

公益营销案例 篇九

但是,上述媒体的“自品牌传播”与它能给客户带来的“他品牌传播”或联合品牌推广,尽管深有联系,但毕竟是两个层面。而时至今日,我们在获知媒介领域(尤其是网络媒体)普遍疲软的背景下,搜狐品牌广告收入逆势上扬,其增长态势甚至提振了整个互联网行业的信心,这就有深加探寻的必要了――从推动自品牌的“上搜狐,知天下”,发展到推广客户品牌的“上搜狐,得天下”,其间到底有什么样的思想、工具、服务和实效的跃升?

不仅是新媒体,还是创新发动机

那位深度解析了商业领域“经济周期”和企业家“创造性破坏”的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曾经说过:创新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应用,也是通过对它们的组合和应用以创造新的价值。

但是,我们实际上已经看到太多的“新媒体”躺在“新”字上停滞不前,它们忝列IT界,远远未能跟上“摩尔定律”的那18个月创新速度,也就更遑论能跟上那些广告客户时以年计、以月计,甚至以周计的营销需求更新速度。

搜狐却是个“异类”。这从它对自品牌的推广中已经可见一斑――如果你在中国的一、二、三线城市都看到搜狐的广告,熟悉中国品牌和渠道运作规律的营销人,应该知道这意味着怎样的媒体价值导向。没错!这家媒体是要向中国市场的需求贴得更近。

在这种“特立独行”创新导向的媒体价值建设思想支撑下,搜狐的营销定位已经清晰:它其实早已跳出媒体的身份约束,而是将自己作为一个创新平台来看待,并基于这个平台的价值为所有合作伙伴和客户提供营销增值的创新动力。在客户看来,它就是一台有系统支持的创新发动机。为了给这台发动机添加燃料,搜狐同时还推出了创新的矩阵营销工具――MATRIx,它以最大化整合营销为核心,以精准营销、多触点营销、媒体影响力营销及互动口碑营销为手段,实现消费人群从线上体验到线下体验、从消费决策支持到消费后的分享等多个不同阶段的营销体验循环。

本文最后所列的各类营销案例将充分展现这台发动机的“动力性能”。

案例类型1

以博客模块传达品牌形象

搜狐的博客产品技术含量高,开放式的博客平台广为用户和客户认可。将客户的品牌形象、品牌活动植入博客产品,在用户之间传递,借网友的人际传播途径,加深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知度。

在东风日产奇骏南极行的案例中,搜孤在全程报道奇骏汽车作为科考用车参与南极考察过程中,启动了南极科考主题博客模块传递活动,增加网民的主动关注度。

在娇兰极致女人评选活动中,搜狐博客频道的“极致女人”模块,很好地实现了活动的有效曝光。

“美的新思,跃动新姿”――美的09大型才艺互动选秀这一活动,以搜狐博客为主平台,选手上传才艺图片、文字以及视频,大赛的博客模块对网站的全体网民开放,网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页面加载模块,参加活动,为自己喜欢的选手投票,成为该选手的粉丝,充分发挥了病毒式传播的作用。

汉兰达跨界人生博客大赛则通过投放网站博客平台,通过博客模块(Widget)工具,实现话题效果和口碑传播,展现网友的跨界生活,以此体现汉兰达品牌的精髓,强化汉兰达CROSSOVER概念,实现对目标网民的深度传播,突出汉兰达全领域的功能。

以博客为品牌传播的载体,一直是搜狐着力探索的网络营销创新手段,多个成功案例使得这一手段日趋成熟,并得到客户的深度认可。

案例类型2

打破线上线下界限的跨界营销

互联网已经全面渗透现代人的生活,影响力不仅局限于线上,同时可以整合线下资源,链接无线互联网(手机),可同时实现品牌宣传和产品促销两大职能,显现出互联网无比巨大的平台功能。

喜之郎一优乐美暗恋之星选秀活动,是一扬对接互联网和手机两大平台的造“星”运动。这个选秀活动顺应大学生群体的互联网接触习惯,与搜狐校园论坛和手机搜狐网深度结合,为每个赛区参赛的学校建立专属论坛作为在线互动基地,同时建立手机官网,保证参与者随时随地关注并参与活动进程。不仅如此,此活动更注重直接实现产品销售,任何购买优乐美产品的用户在线填写产品包装上的随机码,投出的一票相当于普通的三票。这一举措直接促进了优乐美产品的销售,是跨界营销的典型案例。

在华安基金“华安相伴邮不停,明信片DIY”活动中,借5、6月间的母亲节、儿童节、父亲节等重大节日,以“华安基金明信片DIY”为活动主平台,将“线上明信片DIY一线下实物明信片邮递一明信片设计大赛一华安定投基金开户”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系列节日引出情感线索,再牵出主题活动,从线上活动引导到实体明信片邮寄,从在线传递亲情到参与票选获奖,消费者始终置身于华安基金所营造的亲情环境之中,最终吸引消费者网上申请开通定投业务。

寻找优质音“享”达人活动,以索尼爱立信的新品w715“好音质”为营销卖点,搜狐娱乐、数码公社共同策划打追了寻找音“享”达人主题活动,以《时尚娱乐攻略》及数码公社为平台,进行网上招募、主题推广音“享”装备大推荐,并成功举办线下“盲测活动”。此项目充分将娱乐频道在音乐上的“趣”与数码公社在装备上的“专”相结合,两大平台实现了强强联手、共同推广的整合营销目的。

案例类型3

话题、口碑营销的新境界

“IBM史上最贵广告邮票”网络互动营销案例,由“IBM史上最贵广告竟然是一套邮票”这一话题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随后在话题互动中全面展示mM的品质,成功实现了IBM品牌大幅度曝光的目的。

北京电信畅聊套餐“话费挣钱”口碑营销案例,利用了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学生就业难这一社会热点,抛出用手机套餐挣钱的话题,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广泛关注。

在网友自发传播过程中,巧妙融入北京电信的畅聊套餐产品,突出其价格低廉的产品诉求。整个话题炒作过程中巧妙地运用了故事讲述的“起承转合”策略,吸引了大量传统媒体的报道,让广告主的产品特性获得了更大范围、更引人注目的曝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联想教你“简单生活新想乐”案例中,由搜狐和联想携手成功打造互联网文化新概念――静影像电影,通过情景化模式,将联想电脑品牌渗透于《简单爱》的影像世界中,让网民感同身受回归简单的纯妙,深度理解“简单生活新享乐”的品牌诉求,从而形成自传播效应,成功地

让消费者认知了联想新产品。

荣威汽车的“右座”营销,在推出“荣威右座美女评选”活动中,全新打追“右座美女(MissRight)”的概念,将运动型轿车的营销核心从驾驶席转移到同乘者,在感受速度、享受激情的驾驶体验之中加入时尚靓丽的美女,重新定义了汽车生活所带来的品位和价位。

这一颇具时尚感的概念很具话题性,对富于娱乐时尚精神的网友有很大的号召力,成为吸引网友参与评选的关键因素。

案例类型4

以植入营销实现品牌的深度渗透

《简单爱》全系列静影像电影,让用户深深沉浸在“简单和快乐是生活的真谛”的氛围中,而这一切的源头都来自联想A600一体机。

随着联想为推广新品拍摄的精短真人版电影《简单爱》在搜狐网上播放,让联想A600一体机产品得到了巨大的曝光,巧妙的植入让联想产品品牌达到了“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互联网首部职场轻喜剧《司马TA呀》,则是联想扬天V450笔记本抓住年轻白领一族在职扬生活中的种种烦恼与困惑,从当下流行的职场生存法则“SMART”为起点,与搜狐娱乐公司专业制作团队合作制作互联网首部职场轻喜剧《司马TA呀》。配合互联网媒体脱口秀节日、博客人际传播、草根视频分享等多重传播方式,在帮助初入职场的年轻一代解决工作、生活中诸多心理问题的同时,将产品特性及品牌特征植入其中,打连与目标消费群体息息相关的“活”的品牌,在协助他们树立职场价值观的过程中,也增强了他们对于产品的信任与信赖,实现了从“满足消费需求”到“创连消费需求”营销转变。这种以定制剧的方式来推广客户产品的方式,代表了植入式营销发展的新趋势。

案例类型5

在“平安祝福”、“健康向上”的公益基调上搭载客户品牌,结合社会的热点事件和公众的普遍心理,搜狐成功助力玫琳凯、伊利品牌实施公益营销。

结合公益特性,搜狐为玫琳凯策划了“亲手描绘希望――玫琳凯爱心墙手印征巢活动”的春蕾行动主题,把公益之心贴近了2008深受“5.12汶川大地震”影响的学生,传播公司“充满爱”的企业文化,使公益营销在线上延展,广泛地影响大众,提升和强化玫琳凯的品牌形象。

在伊利“健康中国”阳光社区公益梦想案例中,在横贯2008年奥运会前后4个月的时间里,通过搜狐网站,伊利向全国征集社区领袖的创意方案,为普通民众的社区生活提供绝佳的展示平台与精彩范本,将健康和谐的理念传递给每一个中国人,潜移默化地向消费者传达了品牌理念。

案例类型6

精准定向营销强化品牌关联

发挥网络媒体的技术优势,搜狐以精准的传播来打造企业品牌的关联性。

为提高999感冒灵的品牌形象,999感冒灵的在线推广以脍炙人口的奥运主题歌《YouAnd Me》为主线索,通过搜狐网站的创意和互动营销,以温馨的页面,提醒让消费者感受品牌的温情和温馨。借助搜狐最核心的新闻频道,结合IP网址定向推送天气预报给目标人群、实现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和信息传播的定向化,这种宽度和精度结合的品牌推广方式,是营销创新的最大特点。

一汽马自达邀请全球最著名的体育明星、08奥运八金奇迹创造者――美国泳坛名将菲尔普斯,为即将上市的Mazda6睿翼代言。通过搜狐与一汽马自达在全程独家报道、名嘴嘉宾访谈、奥运年度人物颁奖等一系列事件上的合作,吸引了多家媒体的报道,完美地宣传了菲尔普斯代言Mazda6睿翼的核心信息,成功地将一场商业活动转变成为汽车潜在用户的关注热点。

公益营销案例范文 篇十

关键词: 营销方案;弱保护;知识产权

1 营销方案的概念

营销方案又称营销策划,是针对特定的产品或者客户进行营销,从而实现利润或特定目的而制作的一种以文字为载体的规划,它的任务是为实现特定的目的而提供具有操作性循序渐进的行动指南。营销方案必须具备鲜明的目的性、明显的综合性、强烈的针对性、突出的操作性等特点,对企业的竞争和生存有重大价值。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同时营销方案本身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因此营销方案应该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另外,由于营销方案本身并不是以特定产品为载体的,因此在形式和本质上它与商标法的保护对象以及专利法中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差异。但是营销方案是否是或者有可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中的发明呢?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方法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属于发明的范畴。至此,根据字面逻辑,营销方法有可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2 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优秀的营销方案是企业迎战市场,创造企业名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利器。并且,营销方案是创作者创造性思维和智慧劳动的结晶,是作者思想的体现,从事营销方案制作的公司职员或者独立的营销顾问需要对企业的优势、劣势、条件以及项目市场进行长时间的深入分析,从事大量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企业在审计、实施营销方案时也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同时还要冒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应该相关主体的付出加以尊重和保护。同时,在企业竞争不断激烈的当今社会,恶意盗窃、复制、实施他人营销方案的事例层出不穷,严重扰乱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损害创作者和相关企业的利益。30多年前,著名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曾指出:“当由投资产生的知识在知识所有者不情愿情势下扩散到竞争者时,一个企业从事R&D投入的激励将减少。”换而言之,如果不能通过法律等有效手段对该种现象进行制裁,必然削弱创作者和企业的积极性,阻碍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对营销方案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

3 理论支撑

3.1 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权利的滥用集中表现为超过正当界限行使权利,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立法体系中,始终贯穿着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宗旨。在企业的交锋与竞争中,每个人均有根据特定的项目或者客户进行营销方案自由创作的权利,但如果单位或者个人,特别是对同一项目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人通过剽窃、贿赂等非法手段复制、公开权利人的营销方案,则必定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减弱市场竞争内在激励机制的功效,破坏整个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经济总量增长,违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2 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是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在要求。在立法上,每一部法律在实质上都会体现利益平衡的原则,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立法者在立法上实现权利义务双方以及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只有将营销方案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才能确保营销方案的权利人获得应有的利益,打击非法公开、复制、实施权利人营销方案的违反行为,体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实现权利义务主体利益的平衡。

3.3 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特有原则——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的客观要求。齐爱民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法是以知识财产为逻辑起点的,它是一个由“思想”到“权利”的过程”。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法上,只有通过合理规范的方式将思想或者知识加以表达才能获得权利。因此营销方案权利人通过文字等形式表达出自己的创造性思维,符合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取得。此外,对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还体现了民法上平等原则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综上,在立法上把营销方案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充足的理论支撑。

4 各国对营销方案的保护

在立法上,各国通常把营销方案划作商业秘密的范畴,以美国为典型代表。但日本法中把营销方案当做是商业技术性方案,因此营销方案也受到日本专利权法的保护,同时在实践操作中也将其视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我国主流观点上,一般将营销方案视为作品,原因在于企业策划方案既是一种具有原创性的智慧成果,又是一种标准的文字作品,也具有可以记载于特定的物质材料之上的特性,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根据日本对营销方案的立法理论,认为企业营销方案应当是一整套技术方案,可以通过专利技术进行保护。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因为一旦作品使用人将策划方案付诸实施,作品即具有技术方案的法律特性,且和我国专利概念内涵并不冲突。再次,对于营销方案我国更多的是通过商业秘密法进行保护,商业秘密被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专有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客体,因此营销方案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法进行保护。但是有学者指出,如果通过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保护,创作人不符合商业秘密法上的权利主体—经济组织,也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

5 我国对营销方案保护体系的构建

基于上文对营销方案概念、性质、特点和相关司法实践及立法的探讨,笔者对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以下的构想:

5.1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通过《著作权法》对营销方案进行保护营销方案的最大特点在于创意性,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中的思想内容。同时对非法实施企业营销方案等侵权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的打击,而导致对权利人(在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权利处于弱保护状态,造成企业利益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通过《著作权法》,一方面创作人发表、转让权等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完善著作权法,禁止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创作人和企业的实质性保护。

5.2 完善《商业秘密法》 由于营销方案的创造主体(策划人)与企业处于分离状态,造成营销方案的创作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还因为竞业限制等因素额外增加了创作者的义务,显然不合理。但笔者认为,尽管《商业秘密法》未能创作主体的权利给予恰当保护,但在客观上毫无疑问对企业的利益做到了实质性的保护;同时通过完善法规,将专有权利的权利主体扩展到个人,也可以使营销方案创作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5.3 有学者认为,从立法的角度,制定单行的专有技术保护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思路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具有科学性。原因在于,一方面现有的保护途径都并不足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案例,而且各自存在理论支撑瑕疵或立法缺陷。另一方面,制定单行的专有技术保护法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应该加以借鉴。

6 小结

营销方案的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创作者和企业等主体对营销方案的知识产权迫切需要保护,本文阐述了营销方案的理论支撑、各国的保护方式,同时对我国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了设想,以期对其权利主体提供充分有效地法律保障,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参考文献:

[1]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J].中国法学,2006,(1):144.

公益营销经典案例 篇十一

一、指导思想

以“消费与安全”年主题为主线,以宣传消费政策、提供消费咨询、引导科学消费、强化社会监督、推进消费维权为重点,动员消费者、经营者、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市工商局、市消协联合成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的纪念活动。

组 长:林志斌

副组长:李 军

成 员:各工商所长(消协分会长),市局各直属机构、股、室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长市消协,徐志宏同志为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7033315、7035024

三、活动内容

精心组织,突出主题,开展十项活动,使我市3.15纪念活动丰富多彩。

(一)召开天长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七次zf办公会议暨消协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聘请名誉会长、增补和选举常务理事等,研究部署我市XX年3.15纪念活动的开展。

(二)举办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暨新闻会。宣传中消协XX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消费与安全”,向社会公布我市3.15纪念活动方案,XX年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制假售假典型案例、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消费投诉热点。

(三)开展诚信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得滁州市XX—XX年度诚信单位的企业进行表彰。

(四)开展消费约谈、通报活动。分别召开家电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投诉分析通报会。邀请XX年被投诉较多的部分企业负责人参加,将投诉热点、处理情况向企业通报,促进企业强化自律意识,积极做好整改,主动维权。

(五)开展法律宣传“五进”活动。即送宣传进企业、进商场、进社区、进学校、进乡镇。

(六)开展红盾打假护农保春耕执法行动。举办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新闻会。(由市场规范管理局组织实施)

(七)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将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作为检测重点,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八)开展汽车品牌服务调查评议活动。提升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汽车企业和汽车销售商的用户意识和服务意识。

(九)举办大型街头宣传活动暨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成果展。3月15日市区与镇(街)联动,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大型企业参加。在天长老市zf广场繁华地段设置主会场,在商场、企业、社区、农村乡镇设立分会场。邀请当地党委、人大、zf、政协等领导亲临现场,视察指导。

(十)开展假冒伪劣商品销毁活动。于3月15日当天,ji中销毁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协要把3.15纪念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畅通工商、消协等部门消费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消费纠纷。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zf、政协领导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维权合力。

(二)要结合当地实际,形成特色。既要热烈隆重,突出重点,又要广泛参与,注重成效。做到“五个结合”即:宣传消法与宣传年主题相结合、城市的消费升级换代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农村与“红盾护农”相结合、城乡形式与内容相结合、上下声势与效果相结合。

(三)要积极争取大众传媒的舆论支持。大造舆论声势,优化消费环境,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年主题,曝光典型案例,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

公益事业营销 篇十二

笔者认为,其实,企业的营销活动做到最后玩的是境界。那么,营销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呢?营销的最高境界,不是你卖了多少产品,不是你占领了多少市场分额,不是你赚取多少利润,而是你获取了多少人心。古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做营销也是这样。在我国当前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企业获取人心的最好途径就是:在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同时,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因此,近年来我国好多企业越来越多地把企业自身的市场营销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了一个新兴的营销手段——公益营销。

何谓公益营销呢?公益营销,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进步为出发点,关心公益事业,并借助公益活动与消费者沟通,在产生公益效应的同时,树立企业的社会形象,并让社会和消费者对企业认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一种营销行为。换句话说,公益营销其实就是与公益组织合作,充分利用其权威性、公益性资源,搭建一个能让消费者认同的营销平台,促进市场销售的一种营销手段或者模式。

公益营销是一种多赢的艺术。企业投身公益事业,公益组织履行了自己的使命,特定群体得到了帮助,企业获得经济上的回报,这是一个“三赢”的局面。尤其是对企业而言,从关爱人类出发,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但可以在公益平台上展示企业存在的终极意义——企业宗旨,还可以透过其产品实现其品牌远景和品牌承诺,而受众始终是消费者,以公益营销赢得的市场,消费者通常是忠诚度最高的优质客户。虽然,公益行为不能很快地直接地给企业带来产品销量上地提升,但从长远来看,它会改变人们对企业的看法,间接地促进品牌的声誉、形象以及销量的提高,这也正是公益营销的魅力所在。公益营销是一种长期投资,无速效可言,正确的态度是发自内心去做,感动他人,只有这样,公益营销活动才能为品牌加分,每一次的公益行为才能累积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企业通过公益营销能很快树立良好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但公益营销一旦开展起来最好能持续下去。企业的公众形象主要取决于他是否愿意承担,以及正在承担着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所以说,越是知名企业,消费者越希望企业能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其实,任何企业任何时候都适合开展公益营销,但是否把公益营销当成企业的主打营销模式,则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

但是,有时一个企业做不做公益营销也并不完全由自己决定,对知名企业更是如此。因为,在许多人眼里,一家企业的知名度越高、规模越大、实力越强,那么它便理应做更多公益事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企业知名度越高,公众对它做公益活动的期望值也就越高。自然而然的,那些自告奋勇为社会承担责任的企业,小到哪怕为一所乡村小学提供书籍桌椅,大到举行一次抗击雪灾、抗震救灾的大型募捐活动,人们总能对它们铭记在心。

假如一个知名企业在公众需要“公益”的时候不“公益”,大家就觉得它是不是经济实力不行了,经营状况不好了,或者认为它没有社会责任心,这样就会一些忠实的老顾客慢慢离你而去。在消费者的公益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价格、质量相当的情况下,他们的购买发生着品牌转移,转向有公益事业投人的企业品牌。飞亚达手表有一条极为人性化的公益性规定:所有的飞亚达消费者将六成新以上的旧表捐给希望工程的孩子,就可以六折得到任何一款新飞亚达手表。这样,飞亚达不仅实现了对其庞大用户群消费潜力的深挖掘,在顾客得到实惠利益和公益心理满足的情况下实现再次购买,同时也树立了品牌良好的社会形象。

公益营销案例 篇十三

2009年10月30日,国内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第十六届中国国际广告节在广西南宁正式拉开帷幕。在这广告盛宴之上,新浪凭借其网络门户NO.1的实力,取得令人注目的成绩,包括金、银、铜等多个级别的共24个奖项被其揽入囊中,当之无愧地成为本届广告节中互联网媒体的最大亮点。

创新:精彩案例点亮广告节

作为门户网站的代表,新浪近些年来在广告营销领域发展迅猛,在本届广告节上更是用大量的优秀案例向各界广告同仁展现了其无出其右的风采。

据悉,新浪获奖的24个案例涵盖了“媒介创新营销奖” 和“互动网络广告创意奖”两个大类别,包含媒介自身品牌类、广告主品牌类及公益活动等六个细项。案例涉及快消、体育和金融等多个行业。不难发现,共同维系它们的是新浪IMPACT营销方法论。基于新浪在网络营销实践领域的不断探索和升华,IMPACT以“选择决定营销效果”作为理念的核心,从方法和介质两个层面,对包括互动、用户黏性、聚合力、公信力、创意和精准性在内的六个网络营销要素进行科学评估选择。企业在网络推广中可根据以上六个维度,衡量媒体价值及营销策略的合理性,在网民中快速建立品牌的信任度,实现赢得受众关注、转化消费者行为及树立品牌口碑的效果。

新浪COO杜红认为:“企业在营销中如何与消费者建立信任度非常重要,信任是企业营销的基础,而在互联网时代建立一个网站非常容易,但是要建立一个有公信力的网络媒体不易,媒体的覆盖与公信力是助力企业快速建立品牌信任的基石。”诚然,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互动的信任体系没有捷径可循,但并非没有技巧。杜红指出,正确选择一个优质的传播介质是关键。

以获得本次广告主品牌营销金奖的《蒙牛安全生产24小时直播》为例,蒙牛选择和新浪合作,充分利用新浪视频平台与博客平台,开展了一次24小时的网络视频直播,向全球网民展现从养牛到第一滴牛奶产生的整个过程,让观众能够更客观地了解事实,进一步凝固了蒙牛的信誉度。

分享:门户影响力演绎营销价值

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先行者,除了独享本届广告节官网之外,新浪在此次广告节上获得的丰硕成果,无疑说明其在以“门户平台影响力”和“IMPACT系统方法论”的独特优势。新浪立足于行业的高度,全面挖掘网络广告和网络营销的价值空间,使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之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沟通和融合。并且在网络营销发展趋势、行业发展潮流、行业标准、网络营销市场规范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可行性的营销思路及智慧资源。

新浪走过10年春秋,无形地影响了全国人的媒体习惯与生活意识。时至今日,新浪全球注册用户已经超过3.5亿,日均浏览量突破13亿次,博客注册用户数超过2000万。在引领时代变更、网络营销前行的进程中,新浪的营销价值日益得到企业以及业界的关注。其IMPACT网络营销理念,不仅适合于新浪营销平台,而且可以指导所有网络营销行为。

杜红表示,2009年对于整个互联网营销来说是一个新的契机,新浪的网络营销也得到快速发展和提升。在本次广告节上,新浪所斩获的24项大奖,正是行业对新浪营销平台的认可,同时也折射出传统广告界对网络营销认识的提升。

趋势:网络营销整合化发展

随着客户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网络技术与产品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越来越多的网络合作方式也应运而生。杜红表示:所谓网络平台就是如何把营销理念、手段和网站建设相结合,与网站内容和互动服务相融合。要满足客户多方面的综合需求,各个部门必须通力配合,在深刻理解行业特性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而要保证这种整体优势,单凭一个人、一个好的策划方案、一次绝佳的机会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适合互联网、适合新浪的营销体系。这个完整的体系包括资源管理、广告定价体系、投放和检测体系以及销售人员业绩评估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