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范文大全 >

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优秀5篇】2-14-36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这里是爱岗敬业的小编给家人们分享的技术管理制度【优秀5篇】,仅供借鉴。

.规范性引用文件 篇一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技术管理制度 篇二

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常用设备,它的完好程度决定了课堂电化教学能否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利用率,特制订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制度如下:

1、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开展电化教学的主要工具,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使用者应掌握各仪器设备使用方法,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处理。

3、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

旦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找出现故障的原因,及时处理后再使用。

4、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并把仪器设备放回原处。

5、未经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拆卸任可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教室外使用。

6、各班要设立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员,负责各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使用登记等工作。

7、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学校管理条例处理。

技术管理制度 篇三

1、凡进入学校的通用技术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2、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实行预约制,教师至少提前1天向管理员直接提出申请,由管理员落实,并严格做好预约登记和使用记录。

3、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教师,应督促学生注意保持教室清洁,并在教室内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使用完毕应安排学生搞好保洁工作。

4、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教师,应向学生明确各种设备的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5、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设备使用时,师生应爱护设备,正确使用,如遇问题应及时联系专用教室管理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或软件系统损坏,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注意安全,注意防火。使用完毕或离开专用教室时,应及时关闭机器,关闭电源,关灯,关闭门窗。使用教师检查无误后离开教室。

7、管理员定期清洁教室和维护设备,经批准专用教室挪作他用(如作考场、外借等),使用后管理员应及时检查使用情况。

8、教务处负责检查督促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设备维护和卫生等情况,并向分管校长反馈。

9、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教师多次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后未做好安全、保洁等工作,教务处有权拒绝该教师的使用申请。

技术管理制度 篇四

1、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开展电化教学的主要工具,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使用者应掌握各仪器设备使用方法,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处理。

3、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旦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找出现故障的原因,及时处理后再使用。

4、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并把仪器设备放回原处。

5、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不准擅自拆御任何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教室外使用。

6、各班的电教员为班级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员,负责各班现代教 www.kaoyantv.com 育技术设备的卫生、管理、使用登记等工作,并每周上报使用情况。

7、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学校管理条例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招待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 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项目经理须报建设部认可后才能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1、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发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三条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项目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

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并将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记录在案,作为其晋职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六章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核,发证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没有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工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对于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罚款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经检验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