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作文吧,作文是经过人的思想考虑和语言组织,通过文字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记叙方法。那么你有了解过作文吗?这里是美丽的小编给家人们分享的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5篇】。
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 篇一
许多人都有许多第一次,第一次炒菜、第一次洗碗、第一次摔跤、第一次犯错……第一次有酸的;有甜的;有苦的;有辣的;在许许多多的第一次里,让我最难忘的就属它了;
那是一个风和日丽的星期五,我踏着轻快的脚步回家。只见小区的人行道旁停满了汽车。一辆闪着蓝光的白色的汽车引起了我和同学的注意。于是我们走上前去,看了看那个小牌子,上面写着“寻找车主请敲击此处”几个小字。于是,出于好奇我和同学一起敲了敲那个地方,只见那车子一闪一闪的,我们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突然我们听见楼上有一位带有东北口音的大叔破口大骂:“是谁手这么痒啊!原来是你们两个兔崽子啊!”我们听了跑得更快了。同学已溜得无影无踪了。突然我在商店里看到了正在挑东西的姐姐,于是我跑了过去。姐姐问发生了什么事,我一五一十地吧事情原委告诉了姐姐。姐姐说:“真是不怕死啊!”我怕得把衣服和书包塞给姐姐,想伪装伪装,然后走到姐姐的右边。我催姐姐快点,怕被那个大叔发现了。不过一会,大叔就下来了,我的心跳得越来越快了,脸也烧红了。我偷偷地瞄了那位大叔一眼,只见他浓眉大眼,衣着朴素,一个啤酒肚,满脸的愤怒。我心想:完了我要被发现了,怎么办啊!姐姐也拼命地挡住我,但那还是无济于事,因为我比姐姐高。那位大叔朝我走了过来,我的心跳到了嗓子眼,脸红得像猴屁股。他把我揪出来,问:“是你吧小妹妹?”我怕得哑口无言,豆大的眼泪也不禁掉了下来。他又问了一遍,我含着泪说:“对不起叔叔,我不是故意的。我只是好奇而以,不会有下一次了。”“还让你有下一次,走,见你父母去。”他边把我往前拉边说。我哭得更厉害了。说:“对不起叔叔,我真的不敢了。”在一旁的姐姐忍不住说:“你很奇怪耶,干嘛对一个小孩子大呼小叫的啊!”大叔说:“你是她谁啊,她才奇怪,无缘无故敲别人的车。”……他们就这么吵了下去,直到爸妈来了。
这次的事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病从口入,祸从手出”的道理。
同学们,你们一定也有许多难忘的第一次吧。来和我一起分享吧。
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 篇二
一、两者相同的地方
1.都较重视“义理”教育。“义理”教育,即“道”的教育。“文以载道”是我国语文教材一个鲜明的特色。不过,近年来,我国语文教材已由“义理”本位逐渐过渡到“语言”本位,但渗透“义理”的选文在语文教材中仍占较大的比例。美国语文教材同样重视“义理”教育。例如,六年级文学教材第二单元主题为“英雄”,教材的选文有,生活中的英雄:小说《勇敢点,戴纳》、《儿童英雄:救人者、幸存者和有才能者的真实故事》、诗歌《抢救》;勇敢和善良:小说《卡罗琳的第一百件事》、小说《数星星》;杰出人物《狂人玛吉》、小说《泽利》、诗歌《妇女》。教材通过这些英雄人物的介绍,旨在教育学生要像他们那样沉着冷静、不畏困难、勇敢地挑战困难。
2.两者都很重视学生的阅读与写作。阅读和写作能力的高低是美国衡量语文教学质量的一把重要标尺。因为,若阅读能力低就不能理解诸如历史资料、科学报告和经济技术文件之类的重要资料,就无从下手进行研究性学习。同样,在美国人看来,写作水平差,也势必影响学术研究、经商和专业工作等。所以,美国语文很重视学生的阅读和写作,我们从六年级教材《文学宝库》中就可以窥见一斑。教材除了课堂阅读外,每个单元还开列了“书架”,用于推荐书目,简要介绍书目的内容。如第一单元的“书架”推荐了五本书:(1)《整天》(大卫。麦考德),(2)《代王子受罚的男孩》(悉德。弗莱喜曼),(3)《弗瑞斯比夫人和涅姆鼠》(罗伯特。C奥布赖恩),(4)《六年级借宿生》(伊芙。邦庭)(5)《聪明人范西利莎》(约瑟夫。谢尔曼整理)。这些文章指在通过大量的阅读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同样,我国的语文教材也很注重培养学生这两方面的能力,对国内的语文教材,大家都比较熟悉,在此就不进行分析了。
二、两者相异之处
1.两者编排体系不一样。美国的语文教材包括语言和文学两大类。语言类的内容主要指语言知识的学习和语言技能的训练,包括语言技能、实用写作、有效交流等;而文学类的内容主要有美国和英国各主要历史时期著名作家的作品以及欧洲和非西方著名作家的翻译作品,包括当代文学、英国文学、美国文学、欧洲文学等等。初中阶段的语文教材以语言和文学并重,高中阶段的语文教材以文学为主。而我国的语文教材将语言知识、文学的学习都融于“选文”中,没有截然分开的语言和文学两大类教材。在编排体系上,两者也各有特色。美国的文学类语言教材主要有三种类型的编排体系。(1)按文学作品主题编排。如六年级文学教材《文学宝库》第三单元按“远方的文化”主题编排,“远方的文化”这一单元又细分为非洲探险、跨越时间、跨越国界三个小主题,分别对应的选文是,非洲探险:科学小品文《紧闭的门后》,小说《模仿树和叶子》;跨越时间:童话《鸽子王子》、科学小品文《城堡》;跨越国界:小说《横渡太平洋》、诗歌《东方地平线》、人物纪实《名字:诺姆贝瑞斯》。(2)按作品体裁编排。如八年级文学教材《文学》(银级)按短篇小说?戏剧、纪实、散文、诗歌、美国民间文学、长篇小说分单元进行编排。(3)按历史时期编排。而我国的语文教材大多按作品体裁进行编排,分为记叙文、说明文、议论言、诗歌、文言文、文学评论等单元。
2.美国语文教材重研究能力的培养,我国语文教材在这方面有所欠缺。美国是一个崇尚创新的国家,其语文教材也很重视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以凸现学生的自主性、实践性是低年级还是高年级的语文教材,都对此有要求。试以六年级《语言》教材为例,六年级《语言》教材第十二部分第一单元共有七篇课文,其中第一课介绍调查报告的定义及其结构,第二课讲解如何寻找调查报告要回答的问题,第四课介绍如何利用资料获取信息,第五课让学生评估获得的信息、留下与调查报告内容相关的材料,第六课教学生总结概括所获信息,做成笔记,第七课则要求学生运用分类、缩写、排序等技能组织笔记上的内容,写出提纲,完成调查报告(或论文)。教材注重“初选课题一重选课题—制定计划—资料分析—调查研究—实验研究—论文撰写”等研究历程,让学生获得实践研究和学习语言的切身感受。而我国语文教材在这方面有所欠缺,同样是调查报告,最多让学生知道什么是调查报告、怎样写调查报告,给两篇范文让学生“依葫芦画瓢”,很少像美国语文教材不厌其烦地要学生亲自调查研究。不过,国人已逐渐意识到了这一点。近年来,上海就较强调研究能力的培养。如上海杨浦高级中学的《汉语新外来词的现状与发展研究》就搞得比较成功,深受学生的喜欢。
3.美国语文教材注重跨学科知识的综合,而我国语文教材却未体现。
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 篇三
“咳!急死我了!急死我了!这次考试会不会很难?时间会不会不够?”我清楚地记得,这是我刚上一年级时的第一单元测试,当时我很紧张。老师把考卷发下来了,我拿起来一看,题目都很简单,心想:“哼!我还以为有什么大不了的呢!这么简单呀!”我放松了警惕,开始心不在焉,题目刚看到一半就写了起来。
我做得很快,第一个交卷,老师问我检查了没有,我点了点头,其实压根没检查。交完考卷后,我得意地瞥了瞥班里的尖子生小林,只见她紧锁眉头,咬着笔杆,一幅苦思冥想的样子。此时,我不由得骄傲起来:“还说是班里的尖子生呢!这么小儿科的题就把你难成那样!”
几天以后,成绩出来了,我喜滋滋地等待老师报出“胡雪晴,100分”,让同学们对我刮目相看。老师开始报分数了,李明97分、张玉林88分,柴紫玲99分……当报到小林的分数时,班里的同学都惊叹小林的成绩好。而只有我不服,心想:“不要惊讶得太早,让你们惊讶的还在后头呢!”
“胡雪晴,75分。”分数终于报出来了,犹如晴天霹雳,我接住考卷,只见“们”写成“门”,“人”写成“入”,不但错别字一大堆,而且审题还有错误。
经过这次考试风波后,我真正悟出了“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的道理。从第一次考试以后,我再也不敢骄傲了。
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 篇四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实践发展观为宗旨,踏实敬业。以新课程标准为语文教学理念依据,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有效贯彻实践相关思想理念。以学科说明为导向,把握语文教学动态,在日常教学工作中保证方向性的正确。以语文课本为主要参考,精讲课内经典文章,以课外阅读为辅,提升学生语文能力。在语文教学工作中体现大语文的理念,体现语言文字的基本功能。
二、基本情况
本人这学期担任七年级语文教学工作。
1、学生分析。
成绩状况。根据六年级招生考试分析,学生的语文水平参差不齐。优等生中等生的比例较小,差生所占比例较大。分析其原因,语文能力水平较低。考试中,语文基础知识得分还可以,语文阅读及写作得分较少,或这是导致语文成绩差的主要原因。
思想状况。据了解,学生对中学生活充满希望,他们期待有一个美好的中学生活,也希望在中学学到更多的知识。大部分学生思想积极,学习态度端正。但也不乏少数学生成绩极差,抱着随大流混天过的思想。
能力状况。据了解,大部分学生不具备自主学习能力,语文能力也较差。大部分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需要很大力度的监督。学生的课外阅读能力尤其贫乏,知识面窄。但大部分学生具备了课堂学习能力,能够认真听讲,自觉完成作业。
2、教材分析。
七年级语文在语文学习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衔接小学语文的相关字词和语文知识,承启忠学语文的相关内容。七年级语文还需继续抓字词的扩大巩固学习,拓展学生对文学作品的赏读,同时作为中学课程,还设置了表达生活的写作和综合活动、口语实践。七年级语文的教材设置考虑学生的年龄心理特征,所选课文贴近孩子们的生活和思维或想象。
本册书共设置六个单元。第一单元,神奇的想象世界;第二单元,多姿多彩的童年世界;第三单元,亲人间的真挚浓郁的情感;第四单元,风格各异的四季风景;第五单元;经典名家的赏读;第六单元,不甘平凡,乐于向上。
课文学习之后还设有相关内容。其中包括每单元之后的两首诗词诵读,还有写作实践:让你的想象插上翅膀;留在记忆里的童年;家有许多温暖的感觉;关爱家园;我和书的故事;小诗抒我心中情。拓展链接:童话世界的新成员——哈利波特;丰富多彩的语文活动;走进高尔基和他的《童年》;搜集农谚;争当故事大王;怀念冰心。
教材课文设置容纳语文知识,综合体现语文素养的培养。而且各单元呈相连和递进的状态,让学生循序渐进地学习语文知识,符合学习规律。单元课文后的相关设置,紧紧围绕本单元的知识体系,是知识的运用和能力的培养。
教材课文侧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语文素质,如字词,句子的理解,文段的赏析课文的整体感知。写作实践专业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本学期侧重继续培养学生记叙文写作能力。拓展链接开阔学生视野,营造大语文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对语文及文学的兴趣,对生活的热爱及对人生、社会的认识能力。
三、教学目标
新课程教材的教学目标,不再是教材的教学目标,而是学生的语文学习目标,教材只是例子,重要的在于学生的情感体验。
1、掌握七年级上学期阶段要求掌握的生字词的音义,并学会运用。
2、背诵教材中要求背诵的古诗词、文言文、现代文及现代诗歌。
3、学习教材上的课文,完成本学期的教学任务。
4、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能力。
5、培养学生良好的语文学习习惯,掌握常用的学习方法。
6、培养学生语文朗读能力,使之能有感情的朗读课文,为培养学生语文语感打下基础。
7、阅读课程标准推荐的名著,培养文学兴趣。
8、培养学生书写充满真情实感的记叙文的能力。
7、培养学生良好的语文素养,陶冶学生情操。
四、教学措施
第一、课堂教学体现三维目标的整合性。新课程标准要求体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纬度的有机结合。每一课时教学都要体现三维目标,根据实际要有机整合,不能机械地堆砌。
第二、体现大语文理念。新课程标准要求语文教学不能只教课文,更不能死记硬背,而是培养学生的语文学习能力。这就拓宽了语文课堂教学,内容丰富多彩,搭建交流平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三、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新课程标准要求课堂教学不能一言堂,不能再是老式的传统的填鸭式教学。课堂上要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积极讨论探究创新。让学生在自主过程中体验学习的乐趣,掌握学习的收获。
第四、继续推广小组教学模式。注重过程性教学,课堂全程跟踪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小组学习的优势,不断改进,不断提升其效率。
第五、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多样的教学手段可以吸引学生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六、继续推广学生课前五分钟演讲。这样对提高语文能力综合素质有极大的帮助。也便于提高学生的兴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六年级第一单元作文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十九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前款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二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九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
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十一条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文〈WWW.SHUBAOC.COM〉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接到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或者演出秩序混乱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承担现场管理检查任务的公安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值勤证件。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对适合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节目,可以在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提供给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时使用。
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文艺评奖,应当适当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场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第五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活动。
因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行纪活动。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2次受到行政处罚又有应受本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民间游散艺人的营业性演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7月30日《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