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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通用8篇)

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1篇

一、留意安全

1、留意防火、防盗,如发现事故苗头或不正常现象,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安部,并及时查找缘由和处理,防患于未然。

2、班前、班后要认真检查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餐厅、宾客、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3、不准将亲友和无关职员带进工作场所,不准在值班室或值簇宿舍留客住宿。

4、如发现形迹可疑、犯法职员或精神病患者,应及时报告直接上司、总经理室和保安部抓紧处理。

二、火警如遇火警,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保持沉着平静,不可惶恐失措。

2、呼唤同事协助,就近按动火警警铃。

3、通知电话总机接线生知会当值经理及保安部消防中心。

4、切断一切电源开关,并将火警现场的门窗封闭。

5、利用就近的灭火器材将火扑灭。

6、若因漏电引发的火灾切勿用水或泡沫扑灭。

7、如火势扩大而致有生命危险,必须引导客人撤离火警现场。

三、紧急事故

1、全体员工必须大力合作,发扬见义勇为,一马当先,奋勇献身的精神,全力保护国家财产及宾客、员工的生命安全。

2、如遇意外发生,应加设标志,正告无关职员勿近危险区及时通知保安部,当值经理和总经理迅速进行处理。

为创建文明和谐的社区,把社区营造成为文明、安全、优美、整洁的居住环境,推动文明社区的建设。特制定以下公约,望全体居民共同遵守执行。

一、爱党、爱国、爱社区主义,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区治安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遵守文明道德守则,大力倡导“讲文明、守公约、除陋习、树新风、提素质”,勤俭节约,反对铺展浪费。

三、邻里和睦,相互尊重,团结友爱,敬老爱幼;遵纪守法,礼貌待人,讲文明语言,行文明礼仪,养成文明习惯。

四、崇尚科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抵制各类^v^组织,不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五、爱护公共卫生,生活垃圾及时分类入箱,做到不乱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毁坏绿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说粗话脏话,不乱涂乱贴,不随地大小便,爱护社区环境;

六、不在住宅周围乱搭乱建,街道旁不乱堆乱放,保护街道干净整洁;装修房屋不改变结构,不噪声扰民,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七、不饲养家禽,文明养犬,及时防疫,不让其到处乱窜、大小便和扰民;

八、节约用水、用电,维护社区公共设施;

九、防火防盗,群防群治,安全用水用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文体活动,营造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共创和谐、文明社区。

亲爱的爸爸:

今天是您的生日,祝您生日快乐!

您是那么伟大,您在我伤心的时候做我的开心果,您在我生病的时候无微不至的照顾我,您在我受欺负的时候挺身而出。爸爸我感激您!我无法对您说我有多爱您!是您让我懂得了做人的道理,是您让我懂得了学会坚强,也是您让我明白我存在的意义。有人问我,我为什么那么爱我的家人,我会告诉他们说,没有我的家人就没有我,我有什么理由不爱他们呢?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永无止境的,我常常任性,我常常觉得您和妈妈对我的爱是必须的。可是我错了,因为父母是不欠孩子的,是孩子欠父母的,所以我调皮不听话的时候就不配有您的爱。我今后一定会听您的话的,我会好好学习,长大孝敬您和妈妈。我一直爱着您!再次祝您生日快乐!

1.首部。包括标题和答辩人基本情况。

其中标题一律写“民事答辩状”或“行政答辩状”,不分一审还是二审。

2.正文。答辩缘由、理由和诉讼请求,理由是中心。

3.尾部。受诉法院名称、附项、起诉人姓名或名称、起诉状制作日期。其中,附项部分要注明副本的份数,如起诉时提交证据的,还要依次注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

答辩状的内容和结构由五个部分组成:

(1) 答辩状标题。直接写“答辩状”即可。

(2) 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出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3) 答辩的案由和理由。案由,写明因为何人上告何事提出答辩。一般用“现将×××为××一案上告我一事,答辩如下”,或“×××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等语句表述。理由,是答辩状最重要的部分。要摆出充分理由和证据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种反驳最重要的是从实体上反驳,即以法律规定为理由,反驳原告人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可以用事实、证据、理由否定原告或上诉人实体上的诉讼权。也可以从程序上反驳,即以诉讼程序在立法上的规定为理由,反驳原告人或上诉人的请求,证明其没有具备起诉或上诉所发生和进行的条件。

(4) 答辩的意见。在充分阐述理由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归纳,简洁明了地提出答辩者的观点和主张。即指出自己答辩理由的正确性、合理性及原告人或上诉人行为的谬误性。

(5) 结尾。由三部分组成,即答辩状呈交的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和书写答辩状的年月日。

实例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电话:66××××××

委托代理人:罗××,男,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口校区综合室办公干事,电话66895559。

因(2005)龙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吴××诉我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铺面转租合同行为不知情,答辩人对原告没有告知责任和义务,原告自身负有疏忽大意责任或侥幸心理责任。2003年5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缔结合同,答辩人对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无从得知,直到2004年9月,原告觉得不合理才告知答辩人此事(原告曾在9月13日就此事在答辩人物业管理部门留下相关书面证据),在此之前,原告一直向第一被告交纳房租等费用。

此外,原告签订合同时就铺面的产权关系等进行了了解,应当知道第一被告有使用权并不等于可以转让使用权,转让需征得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同意。转租行为已经违反了《^v^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的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的规定,答辩人对此行为不负有责任。

因此,于法于情,答辩人没有告知义务和责任,所以更不存在欺骗之说。反之却说明原告为取得××号店铺的经营使用权,在可以得知事实的情况下,故意对答辩人进行了隐瞒,在与第一被告利益分配发生纠纷觉得不合理的时候,才告知答辩人实情。

二、答辩人对此合同纠纷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尽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答辩人曾就校区店铺管理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8月份成立了专门的铺面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但考虑到当时城西学院路正在建设中,影响到各铺面的经营状况,为尽可能减少各承租人负担,暂缓对有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原告未经答辩人同意,擅自对店铺原有墙面进行了拆除已属不当,却又于2004年9月17日未经答辩

人同意进行“委托经营”名义的转租,而当原告2004年12月6日提出“使用权申请”时,答辩人仍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之间在不违反原合同的前提下自行协商妥善处理,情理得当。

作为已是被侵权的答辩人,做了很大让步和积极处理,而原告隐瞒真情损害答辩人利益反而要求不当权利,是否已是不妥呢?所以,原告所称欺诈和要求赔偿不合事实与情理。

综上所述,原告吴××指控答辩人合同欺诈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答辩人恳请法庭明断是非,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委托代理人: (代签)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铺面出租合同书(答辩人与第一被告所签)。

(2)铺面出租协议书(原告和第一被告所签)。

(3)×号店铺情况(吴××九月告之的相关情况)。

(4)委托经营协议书(吴××实施转租行为证明)。

实例2:

答 辩 状

(2009)南市民三初字第1号

被告覃某某、被告黑龙江省德坤瑶医药研究院对原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诉其《瑶医“九金汤”的疗效观察》(处方)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瑶医药配方“九金汤”及其技术效果——疗效观察,即《瑶医“九金汤”的疗效观察》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的一个关键是弄清技术(瑶药配方)与技术之表述(瑶药配方的表述)的区别,前者属于专利、技术秘密保护的范畴,后者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如果以著作权的方式保护书籍中披露的技术信息,就是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取代了专利或者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著作权人对书籍中所记载的技术(瑶药配方)的垄断。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原创性的技术方案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原创性思想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的瑶药配方记载的是利用瑶药治疗肺脓疡、肝脓疡等九种常见病的一种技术信息,这种通过配方名、主治、药物、制法、典型病例的疗效观察等方式对瑶药配方所进行的表述是通常的表述方式,不具有独创性;其药物组成的表述体现的是技术信息,在表述方式上亦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原告不能据此技术信息主张刘某某享有著作权。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x3年6月编制完成,x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1)字第*地块正位于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v^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x年6月16日,XX市*局分局、XX市*局分局在《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x6年x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提起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 则 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法律#

对不起,我决定离开了...

夜深人静时辗转于床上,诚实的面对自我,问自己对你投入了多少感情?从那天对着你哭...你笑着安慰我...对你的感觉一直很奇妙...只是一直不敢奢望有一天会拥有你,因为在我眼中的你是那么的优秀...虽然那时还不知道你长的什么样...就是这样一种感觉...已深深的吸引了我...

当你说:没有人要你我要你...从这一秒开始,你不许一个人难过...不开心的时候想着我...一切开始的那么自然...亲爱的,你还记得吗?你第一次说爱我的时候,我惊慌的表情,欣喜的眼神,是的,我欣喜若狂.于是...每天你都会打好几个小时长途电话来跟我聊天,当时的你是那样的热情,温柔...朋友的眼光是妒忌是羡慕?只知道自己被你宠爱的象只幸福的小蜜糖...象被你捧在手心中的宝贝...我又开始了对爱情的憧憬...

每天晚上习惯听着你声音入睡...早上被你的来电叫醒...幸福来的让我措手不及...住在我心里的你开始考虑我们的将来,听着你的打算,我真的可能想象到:你写剧本的时候,悄悄的站在你的背后静静的看着你的专注...你拍戏的时候,我可以远远在角落里看着你的每个角色细节的演绎...或是我帮你的打剧本时...你会困的睡在床上打鼾...

终于见面了...虽然你没有照片上那样帅...但是在我心里已经没有人可以代替你的位置...忘不掉的是你拉着我手在街头漫步;勾起小指勾许下的诺言,是天长地久,此情不渝,也是天荒地老,私定终身...从此以后我只属于你一个人的;耳边依然会传来你的呢喃细语口口声声的说着爱我爱我...你总说委屈了我...其实我一点都不觉得委屈,有你在身边已经是最大的幸福.也许你永远不知道,最悦耳的声音就是你用钥匙开门的声音...而最好听的却是你的声音...

在候机厅你一直盯着我看,是想把我的样子刻在心里吗?还是怕我走了以后再也不会再见面?透过安检线看到你落下的泪水,我的心一下子崩溃了...你的泪落在我心里最深处,从此再也容不下别的人,看到了你眼中的在乎,这对我来说才是最重要的...

走出了你的视线,却又掉入无尽对你的思念...别人说什么我都不在意...就是爱你,爱着你,不弃不离,不在意一路上有多少风雨...

因为太在乎你,后面发生的事更让我措手不及...一切是那样的巧合,却又是那么的残酷...甚至没有挽回的余地...我知道让你怎么选择你都会觉得为难...

我亲自找到了答案,我没想到你会选择欺骗...其实很多时候我会想到很多理由为你开脱...可是我唯一没有想到的就是你会骗我...因为两个人在一起最重要的是要信任...耳边依然回荡着最初我们约定时候你说的话:如果有一天不爱你要提前跟你说.不能玩闪电不能玩失踪...没想到竟然是你的强项...我真的很心痛...上次我去找你的时候.其实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打算见你最后一面然后回来就打电话跟你说分手...因为我不想看到你不开心...你总说你明白我...其实你一点都不明白...还选择了欺骗...我最难过的也是因为这个...曾经我们那么好...现在你却忍心骗我...我承认我又一次为你哭了...我想也这会是最后一次了...感情里渗了欺骗,再怎么也纯真不起来了...但是我保证我给你的一切都很单纯的...我渴望这种单纯的幸福...

不希望你抽烟和喝太多酒是怕你会不懂得爱惜自己把身体搞坏...

记得你曾经说过怕我会象评价一样评价你..其实怎么评价已经不重要了...最起码他能在不能爱我的时候的告诉我...他不敢冒险浪费我的青春...因为他知道女人的青春是很宝贵的...我仍然很感谢你陪我走过这一段很难忘的人生路程.虽短暂但是我真的很认真很投入...谢谢你在寒冬的深夜送来问候...也谢谢你的甜言蜜语...可是我想我要的还是更真实一点的感情...

公交车5分钟一班,地铁十分钟一班,而我们的感情一生只有这一班...我在佛祖面前跪求了五百年才换来今生跟你相聚的短短数日,现在缘分走了...竟然你不肯说...只好由我亲自还给你心安理得...亲爱的睿,对不起,不是不爱你,而是太爱你才决定放手...见不得你不快乐,既然我无法使你快乐起来,只好退出你的舞台...不求你的挽留和内疚...只希望没有我的日子里你会真的幸福快乐...而且你一定要比我幸福...感情一定要牺牲才会精彩的...这也是我人生中最后一次精彩...最遗憾的是我不能陪你一起老,再也不能看到你的笑.对你的承诺我做不到了...不是我不想做...我曾经努力过...但是没有机会...

亲爱的,你知道吗?每次我不想和你争吵是因为希望你和我在一起的时候是轻松快乐的.我一直努力抬着头,不让眼泪掉下来.

亲爱的希望你遇到的女孩会比我好..会让你得到幸福.如果真的有那样一个女孩.请你一定要珍惜她.女孩子的心是很脆弱的,很容易受伤,请学着尊重他.爱惜她.为了她爱护自己的身体.不要冷落她.学会信任她.别把自己的观点当成永远是对的.她不和你争论不是因为她没有思想而是她不想看到你深锁的眉.

亲爱的,怜悯和感动不是爱情.不爱一个人就真心放她走.让她去等待真心对她的男生.如果爱她,不要给她离开的机会,不要拿玩的心态对她.不要把她对你的好当做理所当然...不要以为爱一个人就会爱他的全部,不管优缺点,我们不是神,是爱让我们学会包容。

亲爱的,世界上诸多事情走到最后都不能回到初时的美丽,我只能退到你看不见的角落,听说你很幸福,安然微笑。死别是无能为力的疼痛, 而我此刻的转身天涯,却是甘心而为。

亲爱的,要简简单单的做很多很多的事,学会疼惜自己,不能消逝。若是有天遇见,只需要,微笑就好。

亲爱的睿,对不起,不是我不想挽留你!只是我发现我所有挽留的词句都显得苍白无力.你选择沉默逃避也许是有你自己的原因,再次感谢你曾带给我的快乐!感谢你曾给过我的关心!泪水又一次淹没了我.这次却是因为你...没想到几个月前你说以后再也不许我一个难过一个人哭...这么快就又重演了...因为我爱的心碎...不知道该怎么去伪装坚强!如果酒真的能消愁的话,我真的希望可以喝到忘了自己也忘了你.不让你再在梦里出现...也许是我太傻了,不过是自己骗自己而已!但我知道我没有后悔!闭着眼睛,含着泪水想着我们曾经有过的快乐,也许我可以删除写的日记,删除你的照片,删除我们曾经的聊天记录...可是我却怎么也删不掉我们曾有过的快乐,怎么也删不掉你在我心里留下的那滴泪...今夜让我最后一次叫你亲爱的,最后一次叫你宝贝老公,最后一次叫你小猪,也让我最后一次想你,最后一次为你担心为你牵挂...因为太爱你,以后不敢再去爱你了.我会让自己忘掉这段错误的感情...希望没有我的日子你会幸福,可以天天快乐,这样我已经很满足了!要是你受到什么委屈请不要忘了我...亲爱的,对不起,我爱你!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v^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09月20日

我从一个什么事都不懂的婴儿成长为11岁的少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父母在我身上倾注了无数的爱。

记得那是三年级的一天。我偷偷地背着爸爸妈妈去校门口买了一包5角钱的零食,结果被爸爸发现了。爸爸勃然大怒,把我揪到房里,和妈妈一起质问我:“说!你为什么要买零食?钱从哪里来的?”我支支吾吾答不上来。爸爸妈妈狠狠地打了我,打得毫不留情。这是我印象最深的一次。

在五年级上学期的期末考试中,我仅名列第十。我仿佛觉得五雷轰顶,在家里大哭一场。妈妈来到我身边,拍着我的肩膀对我说:“孩子,人生道路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不能被挫折打倒。如果每个人没得第一就哭,那你有没有想过从未得第一的人哭过多少次呢?”妈妈的一席话使我明白,人要坚强,不能懦弱。

我满怀信心进入了五年级下学期,并且期末考试获得第一。我欣喜若狂,一路小跑地冲回家将喜讯告诉了爸爸妈妈。爸爸妈妈高兴得合不拢嘴,但他们也提醒我:“汪聿琛,取得成绩固然是件好事,但一定不能骄傲自大。”我用力地点了点头。

当时,我不明白爸爸妈妈为什么对三件事有三个不同的态度。今天,我终于明白了,这三个截然不同的态度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那就是爱。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老师:

您好!写信对于我来并不陌生,但对老师写信,尤其是给在教我们课的您写信,我却不知道应该从何下笔。

杨老师,您是我最喜欢最敬佩的老师。做为班主任只有您回和我们朝夕相处贴进了解我们。您了解我们,我们也了解您,因为我们亲眼看到,无论是寒冷是冬季,还是赤日炎炎的夏日,您总是第一个走进班来迎接我们上学,最后走出教室目送我们回家。

不仅带我们做游戏,还让我们在游戏中学到知识。再班会友谊的力量中,你让我们发表自己的意见,让我们明白友谊是世界上最珍贵、最纯洁的。在圣诞节时你像一位圣诞老人一样给我们发礼物的、做游戏,让我们知道你和我们一样童心未泯。在小小摄影展中您让我们领略祖国的富饶美,让我们明白祖国像母亲一样可爱亲切。在儿童节您为了锻炼我们的能力,让我们用自己亲手做的礼物交换,看着我们做的一件件富有创造力的礼物您高兴的笑了。在我们的节日您放下了老师的架子和我们一起开心的玩,那时您真像一位大姐姐。

杨老师您从来没有讨厌学习差的学生,反而上课次的给他们讲解题目,在您的帮助下那些差生都有了新的进步,您为了我们生病,但却坚持为我们上课,您说为了我们付出多少都是值得的,只要我们有进步就是最好的回报!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杨老师您像燃烧的蜡烛一样,吐丝的蚕一样默默无闻的奉献,却不求回报! 祝

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您的学生:

20xx年3月1日

尊敬的领导:

为了更好的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志愿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祖国安排,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参军是我从小的志向,并且一直持续到今天,热情有增无减,并且我的入伍志向得到了家人的赞许和大力支持。我深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军人,必须做到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我也知道,如果我可以穿上军装。就要做好有一天会牺牲在战场上的准备。穿上军装,就等于和国家签定了某种契约。天下太平时,国家就培养你,当国家有事的时候,我们就理所当然的为国家流血牺牲。这是每一个军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契约。一个人可以有许多谋生手段,但决不能拿当兵当作一种谋生手段。军人不是混饭吃的职业。

战争时期,我门要有亮剑精神,狭路相逢勇者胜。和平时期,我们就应该有契约精神,甘愿为国家流血牺牲。

敬礼!

答辩人:湖南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曹,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答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阳东法民一重字第5号,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证明麦X豪、麦X衬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在实际施工中没有继续聘请麦X豪、麦X衬,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在供电局发包的工程中,供电局因害怕承担工程的相关责任,特别是事故责任,一律要求施工方的施工人员的姓名要在供电局备案;而且施工人员必须购买保险,以最大限度防止自己因工程事故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从阳江供电局出具给阳江中院的复函可见,答辩人虽然在施工合同中将麦X豪、麦X衬报送给供电局,但在开工报审资料中,因答辩人没有继续聘请该两人,因此在开工资料中没有将该两人报送给供电局。这证明答辩人开工后,答辩人并没有聘请该两人。

供电施工工程是相对高危行业,事故较多发。既然答辩人必须为工人购买保险,如果答辩人在开工后继续聘用麦X豪、麦X衬,从常理上看,答辩人没有理由不为该两人购买保险。从答辩人没有为麦X豪、麦X衬购买保险反过来证明答辩人与麦X豪、麦X衬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二)从麦X豪、麦X衬的行为可证明其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1、从麦X豪、麦X衬自己支付医药费给范X,证明该两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如果麦X豪、麦X衬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该两人是履行职务行为,则麦X豪、麦X衬肯定会在事故发生后叫答辩人派员处理事故;而在范X住院期间,麦X豪、麦X衬肯定让范X及其家人向答辩人索取医疗费,而不会自掏腰包,自己支付范X的医药费。

2、从麦X豪、麦X衬不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可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如果麦X豪、麦X衬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则该两人肯定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但从本案审理经过可知,在本案二审阳江市供电局函复前,涉案相关人员均不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如果双方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那么麦X豪、麦X衬甚至范X等,肯定知道答辩人的名称,并且在诉讼一开始就会列答辩人为被告。

3、麦X豪用自己的车辆为答辩人工作不符合常理。答辩人自己有车辆,无需用麦X豪的车辆。故麦X豪开自己的车辆,极可能是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不是履行职务中。

4、如果事故发生时,麦X豪是履行职务,范X是在工作中(含上班途中)受伤,那么麦X豪、麦X衬以及其所谓的工友肯定会通知答辩人派人处理事故。但从整个事件含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见麦X豪、麦X衬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三)从举证责任上看,麦X豪、麦X衬不能证明自己是受聘于答辩人,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范X死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请法庭判决维持本案原一审判决,由麦X豪、麦X衬承担赔偿责任。

二、范X许、范X妹不能证明范X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对范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从阳江市供电局的函复可证明,范X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2、从范X及他家人的行为可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1如果范X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则其家人肯定会向答辩人索要医疗费。但时至今日,只见麦X豪、麦X衬方支付医疗费给原告方,未见原告方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曾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费,这反过来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2原告甚至包括范X的所谓工友不知道是答辩人的名称,甚至不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这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3、原告不能证明范X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请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4、按照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原告应当按工伤的相关程序处理本案,请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三、即使麦X豪、麦X衬是答辩人员工,但麦X豪、麦X衬不能证明是自己因履行职务搭乘范X而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排除是麦X豪因个人行为搭乘范X而导致事故发生。在本案中,无论是原告还是麦X豪、麦X衬,均不能证明麦X豪开自己的车辆是履行职务,是受答辩人指派或者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范X受伤的。而且现有证据证明范X并非答辩人的员工,不能排除麦X豪搭乘范X是个人行为。因原告和麦X豪、麦X衬均不能证明麦X豪致使范X受伤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法庭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律师代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谭驾驶川E97XX8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0号

负责人:郭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邓,女,汉族,1x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泸县德胜镇,身份证号码:510521197211X0,电话:139824

被答辩人:何,男,汉族,1x年10月6日生,住四川泸县德胜镇,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电话:1398

因被答辯人邓、何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对该事故事实部分和保险情况予以认可。

被告人谭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9号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30万,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对何医疗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车辆维修费20xx元(出具修理厂正式发票)可以认可,对施救费、停车费、车辆鉴定费答辩人国寿财不予赔付。

二、对被答辩人邓晓芬要求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的赔偿不予赔付,尤其是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小孩的抚养费。(1)、从被答辩人未出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但从复印件载明可知被答辩人邓系农村户籍,故消费和收入以农村为主。且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及所租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水电气费物管费缴纳等票据、每天提供单位为邓晓芬缴纳社保情况、一年以上工资表及工资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邓晓芬只能出示7-10月共计四个月的工资表,无法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消费为城镇标准。(2)、被答辩人出示村委会出具的暂住证是不符合出具该证明文件主体资格,不符合该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达到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消费收入为城镇标准的证明目的,仅仅出具一份手写租房单据从20xx年至今租住,而无法出具属实辖区派出所出具暂住证,故无法比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因此该抚养子女不仅户籍为农村更未出具任何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被扶养人小孩消费支出为城镇或居住在城镇。出示证据链条不符合逻辑和现实需求,不予认可被答辩人尤其不予认可被扶养人子女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3)、庭审现场法官询问原告原告即答辩人邓至今仍在耕种农村土地,并且该房屋一直由何居住居住更是事实。

三、被答辩人伤残鉴定评定十级予以认可,住院22天系事实。

四、被答辯人主张的以下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予赔付。

误工费(1)、被答辩人邓对其主张误工费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村户口为农民,没有一年以上居住城镇,收入为一年以上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故,1、被答辯人邓晓芬也未提供与其他收入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和完税证明,因此,误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仅按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的规定认可误工费80元/天。(2)、误工时间的计算过长,要求按照医嘱休息时间计算或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误工费鉴定的权利。

20xx-11-3至20xx年2月25日 80元/天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的计算,医嘱若没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和天数,则不认可。若存在医嘱要求加强营养则答辩人认可10元/天,时间天数以医嘱载明时间为准22天。被答辯人邓主张数额过高,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标准规定。

加强营养:10元/天×22天=220元

伙食补助费:10元/天×22天=220元

护理费二被答辯人护理费的计算参照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中对此规定,答辩人仅支持60元/天,以实际住院日期天数为准。

60元/天×22天=132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不符合计算要求根据被答辩人所受伤情及伤残等级,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合理的费用应该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农村户口标准:30000元×伤残系数10% = 3000元。

后续医疗费过高且无合法依据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费鉴定意见为准或答辩人保留对其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的权利,医院没有出具该证明内容的资质和权利,不予认可该6000元的续医费。

交通费过高且无发票依据 答辩人认可被答辩人可提供发票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发票数额为交通费,但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联的发票,主张600元过高,答辩人可在100元-200元适当认可。

关于鉴定费、诉讼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赔偿义务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等相关鉴定费用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故,(1)、对二被答辩人主张的鉴定费700元+350元均不在保险合同赔付范围内,故不予赔付。鉴定费均不在所购保险赔付范围内,不予认可,不承担赔付。(2)、对何洪元施救费、停车费不认可,不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合同条款内容。机动车被交警队强行拖走、被扣留停车不属于合同承包范围,未经答辩人定损不予承担赔付。

财产损失关于何洪元请求的20xx元财产损失有修理正式发票则认可。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关于医疗费+伙食补助+误工费应扣除非基本医疗20%

(1)要求剔除非基本医疗20%,即(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仲裁及诉讼费用不是答辩人赔偿范围,不予承担赔付。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罗律师

二〇xx年四月十六日

答辩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陈家坝村17组128。

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合力村3组。

答辩人刘某针对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

1、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

(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

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

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

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

(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

(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06年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家利、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家利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纠纷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4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

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

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

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

在被答辩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

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

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

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经协议终止《2011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既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被答辩人有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承包款32万元。

2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分析,也能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

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的结尾处,有答辩人的备注: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按照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对前述备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1)答辩人的这一备注,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添写的,至少是被答辩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辩人的意志;(2)原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双方已经对承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算了结完毕;(4)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协承包协议已经了结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现在被答辩人又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显然与该终止协议约定内容相悖。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协议内容执行

各位家长:

六年级毕业考试今天顺利结束了,您的孩子马上就要过暑期了,在此特对假期安全学习生活提醒每个家庭尽力去做到:

一、和孩子一起制订一个假期计划,过一个充实、健康、进步、快乐、平安的暑假。

三、督促孩子每天看书作业3—5小时,鼓励孩子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四、教育孩子注意个人卫生和饮食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女生注意自我保护。不吃变质食物。

五、外出征求父母的同意。走亲访友注意礼节,一般不在外过夜。

六、时刻牢记自己是少先队员,雏鹰还待展翅时,暑假正是查漏补缺,博览群书的打好时光,要多看有益的书,看电视要有节制。

祝全家幸福安康!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签订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已经成立并生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口头协议执行。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不应该获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后,双方之间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承包合同关系转而变成协议终止合同关系。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承包费属于双方在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内容,而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已因双方在此之后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而终止履行,不再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答辩人的诉求是建立在已经废止的协议基础之上,其诉求明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有效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被答辩人实际上是要否定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其诉求与法律规定相悖。

三、从被答辩人诉讼理由分析,其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还王家利《2010年协议》的承包费,那么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2011年协议》后双方约定由王家利之前所交承包费中抵转而来的32万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认为,其与答辩人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故对该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认可,要求答辩人按照《2011年协议》履行义务。

这里面,被答辩人误解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退一步讲,即便是本案中确实存在被答辩人重大误解的问题,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辩人要求不受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束,坚持按照《2011年协议》要求答辩人支付32万元承包款,其必须要否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效力。而要否定该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其路径包括:认定该口头协议无效;或者是撤销或变更该协议。但显然,这两条路径均无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关法律法规,实在找不出该口头协议无效的理由,协议双方均应该受该协议约束;

其二,即使该口头协议是被答辩人在重大误解之下签订的,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但撤销与变更必须由被答辩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院判决书撤销或变更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既然该口头协议未被撤销与变更,那么该口头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协议双方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辩人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但横亘在其中的法律障碍——双方曾经达成,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一日不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被答辩人的诉求就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其起诉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满足胜诉的全部要件,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法理相悖,与情理不合,应予驳回。

答辩人

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2篇

一、处罚条件

1、员工凡犯有以下条规之一或类似者,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扣发薪金。上、放工不打工卡、代人打卡或请他人代打卡。不修义表,不穿整齐的制服或戴禁戴的饰物。不按手续和制度处理业务。工作时间内串岗,打私人电话、唱歌、吸烟、吃零食。在餐厅内打架、争吵、喧哗、粗言秽语。将专用装备挪为他用。

2、公司员工凡犯有以下规定之一或类似者,重者降职,轻者停职处罚。擅离工作岗位,常常迟到、早退或旷工,无意工作。对抗正确的业务督导,煽动他人企图破坏正常工作秩序。蓄意消耗,毁坏公司或客人物品。拿取或偷食公司或人食品,将客人遗失物品据为己有,偷盗客人物品。

3、公司员工凡犯有以下条款之一或类似者,轻者劝其辞职,重者开除或无薪开除。在公司内乱弄男女关系,谈恋爱,或做出任何不道德的流氓行为。 上班时睡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客人或公司经济损失。在餐厅内斗殴、要挟、危害顾客,同事或上司。严重失职或严重致使公司名誉遭到损失。

4、处罚程序

⑴员工犯有过失,由员工本人写出检讨书,若按第一条批评教育或扣发薪金处理,由领班或直接经理执行。

⑵员工犯有过失,由员工本人写出检讨书,若按第二条停职或降职处罚,由部分经理或总经理批准执行,报人事部备案。

⑶员工假如对处罚或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或越级上诉。

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3篇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215号2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因被答辩人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答辩人不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

原告应起诉生产方或销售方。

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属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租赁XX公司)于2011年X月X日在东莞市设立,由X与XX及另外一人共三人合资经营,租赁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

其中,X占60%股权。

201X年X月X日X将股权转让给XX。

这样XX就变更成为法定代表人。

此前由X代表X与XX签订了一年的精品文体专柜租赁合同,由XX经营精品文体。

在经营期间合同第7条明确规定,XX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因商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XX承担。

二、答辩人不是销售方,只是转租方,并且与销售方只存在租金的收款关系。

如果销售方存在侵权情形,应由销售方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9月XX日原告方代理人特意从XX精品文体专柜购置篮球一个,并进行了公证保全。

答辩人认为,其实原告方如果发现精品文体专柜销售了假冒商品,完全可以投诉到相关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作为答辩人完全没有能力来判断也没有法定义务知道本案涉讼的篮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XX开具的销售小票也是XX百货的,虽然发票属于XX,但那是为了便于统一税金管理和租金收取的需要。

三、答辩人对销售方经营涉案商品并不知情。

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答辩人在合同期满后才被告之涉案侵权。

事后多次找销售方协商,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渠道,经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购进,有进货存根可以证明,但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并说合同期已满,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商标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答辩人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现只找答辩人,答辩人不是销售方也是无辜者。

答辩人目前承租房屋还处于亏损阶段。

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涉案球类的图案是否为假冒商标,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球类的图案即_火车及图_、_优能及图_是否为假冒商标,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

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五、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更是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早在被答辩人提起诉讼之前的2011年11月XX日,销售方就已经期满走人,而且其销售的篮球仅为人民币98元,远未给被答辩人造成其所诉称的经济损失。

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五万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有恶意诉讼之嫌。

五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田发园律师

20xx年 月 日

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4篇

答辩人:李生友,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民族路36-2栋2-1-1,电话:xx

20xx年9月30日高长喜向上诉人借款属实,我给高长喜充当的保人,这一事实存在,但这个事情上诉人始终没有按照担保法去办理,去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力,所以说上诉人是无理的,是没有法律根据来主张自己的上诉权。

担保法的宗旨,是有时间限制主合同期满六个月,不主张权力视为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主张权力必须去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主张,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事件已过八年,还起诉上诉,上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上诉人的观点纯属无稽之谈,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太苍白无力,另外上诉人提出的约定大于法律这一上诉理由就是不懂法的表现,约定不能违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鉴于该案的性质属于放高利贷的案件,它直接的扰乱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理由不充足没有法律依据,请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5篇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嘉善县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XX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2011年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6篇

答辩人(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 住所地:XXXX

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2 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收费标准。

五、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XXXXX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7篇

答辩人:莱西市X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X 院长

因原告X诉答辩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答辩人是经莱西市卫生局核准成立的合法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正常外科诊疗活动的资质。

原告诉称答辩人“不具备进行手术的资质”没有法律依据。

2、答辩人对原告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原告于2009年9月20日8时左右到答辩人处就诊,原告主诉于1小时前不慎摔倒臀部先着地,致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

既往病史:既往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病史40余年,有青霉素过敏史。

经X光检查示:左股骨颈骨折。

为求进一步治疗,门诊以:左股骨颈骨折收住入院。

外科检查:左下肢较对侧短缩约2CM,左足外旋畸形,左髋关节压痛叩痛,轴向扣痛,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可闻及骨摩擦音,左下肢深浅感觉存在,左足背动脉动可。

答辩人当时按诊疗常规测了体温、血压、心率和听诊,体温℃、血压140-90/mmHg、心率84次/分,骨盆正位片辅助检查:左股骨颈骨折。

初步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2慢性支气管炎3肺气肿。

答辩人针对原告的病情作出如下诊疗计划:1.外科护理常规2.完善辅助检查3.患肢皮牵引,建议手术治疗4.术后联合抗生素控制感染5.活血化瘀及对症支持治疗。

2009年9月22日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加压螺钉内固定术。

病人自述对青霉素有过敏史,针对这种情况答辩人术前给予广谱抗生素加替沙星以及抗厌氧菌药物替硝唑联合静滴两天,术后针对病情继续联合应用抗生素预防控制感染。

综上可见,答辩人对原告整个诊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答辩人已根据执业经验和医疗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诊断、治疗,尽到了临床应尽的注意义务。

二、原告的损害结果为其疾病所致,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失误致原告其伤处产生严重感染,被告在未查清病情的情况下盲目按一般术后正常情况治疗,病情逐日加重….由于延误治疗时间,致使原告的一块骨头被取出”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对原告的诊治不存在失误,原告术后出现感染属于临床常见的并发症。

术前答辩人已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告知了原告,原告及其亲属已经在该同意书上签字。

该《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了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1.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骤停2.切口感染,不愈或迟延愈合3.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头坏死,重则需要二次手术4.骨折畸形愈合5.创伤性关节炎,术后关节功能障碍6.术后出现心肺功能衰竭7.螺钉松动断裂8.脂肪栓塞,下肢静脉栓塞,肺脑栓塞等其他一些并发症。

考虑到上述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原告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术后答辩人严格遵照事实术前制定“术后联合抗生素控制感染”诊疗计划。

原告术后出现感染属于临床常见的并发症及医疗风险,之所以出现感染与原告的体质较差、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青霉素过敏史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原告病情异常、原告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应由原告自负,原告不应将该风险转嫁到答辩人身上。

至于原告诉称一块骨头被取出的问题,答辩人也已经事前告知了原告术后可能出现“切口感染、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头坏死”的风险,可以说答辩人对原告的诊疗均严格遵守医学诊疗常规符合医疗原则,整个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三、鉴于法院对本案是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由立案,答辩人现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对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失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综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答辩人:莱西X卫生院

2010年5月13日

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8篇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盛龙,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13648622071,13322028022。

原告林开春诉答辩人(下称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其诉状现作如下答辩:

下半年,琼中县交通局为建设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向社会招标。我司为承揽该部分工程,也参加招投标活动。10月21日,我司按照招投标的要求以公证授权的形式委托我司海南办事处的欧宇航代表我司在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至三联、乌石农场十二队至大墩、长本线K21+000至响土等20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第一合同标段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经现场考察后,我司编制投标书并由欧宇航代表签署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同年11月6日,欧宇航代表我司参加在海口市金景湾大酒店一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开开标活动。11月9日,琼中县交通局公示第一合同段第一中标侯选人为我司。年11月15日,我司接到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要求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递交履约担保后于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携带中标通知书至海南省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路160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同年11月29日,我司欧宇航作为授权代理人与琼中县交通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我司同日开工施工,5月13日进行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我司没有委托黄永平进行施工,更没有委托黄永平以“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交通局朝参公路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购买材料。原告诉称我司承建了该公路工程,黄永平作为代理人全程负责该公路建设工程,这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公路通畅工程由我司中标承建后,我司并没有将该工程转包,也没有分包,更没有委托黄永平进行建设,而是由我司独立完成。

原告与黄永平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在我司所施工的公路工程供应石料同样没有事实根据。我司承建该公路施工中没有向原告购买石料,也没有委托黄永平向原告购买过石料,因此黄永平有否向原告购买石料,所购买的石料用于哪里都与答辩人无关。至于黄永平单方称购买石料是代表我司承建该公路,对于我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与我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黄永平委托他人先后分两次共付款2500元也都是其个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我司完全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我司没有委托黄永平承建我司中标承建的公路工程,也没有委托其向原告购买石料,黄永平向原告购买石料所欠的材料款属其个人民事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故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第六十五条及《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9月28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如下:

答辩人的营业执业照副本(复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2份);

投标文件(复印件2份);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2份);

公证书;(复印件2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的告知函;(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