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停车申请书范文 第1篇
对于新手来说怎么停车是一个很大的技巧,很多新手司机开车出门的时候都没办法把车停好,接下来我们就来说一说这个的技巧。
1、路边暂停要打转向灯
在路边暂时停车时,一定要提前打开转向灯,并且观察后视镜,确定没车、没行人时再靠停。停车地点必须是允许停车的,又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等信号停车
一分钟以上的等信号停车,应该熄火,符合节油、环保。一分钟以内等信号停车,可以不熄火、空挡、拉手刹,但是千万不能带档。
3、停车 的基本原则
停车要考虑自己进出方便,还要考虑别人进出方便,更要考虑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4、路边起步要打转向灯
靠路边暂停后又要开车时,要全面观察路况。不仅看后视镜,还要转过头看。一切正常后,打开转向灯,鸣笛、上路。
5、路上暂停别跟前车太近
堵车或等信号灯停车时,至少要留出可以一把掰出去的距离,以防前车故障,自己也被夹在中间出不来。
6、车头朝外
无论在哪里停车,尽量车头朝外停,一是走的时候方便,二是有防盗功能。偷车贼如果只有偷一辆车的机会时,偷车头朝里的。
7、车停明处
走亲访友夜晚临时停车,要选明亮、宽敞、无障碍、视距远的地方停,千万不要往阴暗的角落里藏。长时间或整夜停车一定进车场。
8、高楼窗下不安全
有人从楼上往下倒垃圾、摔瓶子,刮大风时楼上花盆、广告架会掉下来,停车要离开这些危险区,比如停在没有窗户的楼堵头山墙下边。
9、车里别放什么东西
车内物品收藏好,从车外能窥见的部位不能有他人感兴趣的东西。放了一个空皮包,可能被砸碎风档玻璃!
10、路边顺向停车技巧
路边顺向只有一个车位时,只能选择倒车入位。方法:向前开,让自己的车尾与前车尾对齐。两车相距1米,停车。原地往右打足方向盘,成45°角慢退。当自己车头与前车车尾成一直线时,迅速将方向盘向反方向打足,慢退,车就基本能停好了。
11、路边横向停车技巧
车向前开到自己的车尾与右边汽车车头的右侧成一直线,两车相距米。原地向右打足方向盘,慢退。当车尾进入档口后,快速回正方向盘,并且迅速观察左右两个后视镜,调整车的左右距离。以两侧的车或地面划线为参照,摆正方向,退到停车位。(“打足方向”,是最大量的意思。液压助力打到底的时间不要超过 15秒。平时一般用不了这么长时间,如果打到底用的时间长了,可往回带一点,然后再打,反复操作。)
以上是有关于新手必须要了解的停车技巧,停车的时候要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避免出现意外事故,这样子就得不偿失了。
[新手怎么停车]
免费停车申请书范文 第2篇
1. 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烟蒂、废物、杂物,随地倾倒垃圾,请业主(住户)的生活垃圾请下楼时随手丢弃到指定的垃圾回收地点;
2. 严禁随地大小便,若小孩随地大小便,追究家长的责任;
3. 严禁饲养无证宠物;
4. 严禁乱竖立广告牌、乱贴标语、广告、启事,若确有需要向物业申请后,张贴在指定地点;
5. 严禁乱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若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较多,请及时联络建筑垃圾短驳相关人员,若建筑材料乱堆放,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
6. 严禁搭建各类违章建筑,若违章建筑被房办执法二大队查处,该物业的产籍将会被冻结,直至违章建筑恢复原样;
7. 严禁在公共场地、花木上拉绳晾晒衣物,一经发现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
8. 严禁攀登、涂污园林雕塑小品,一经发现将赔偿修复的各类费用;
9. 严禁从楼上往下抛杂物、泼水等事件发生,一经发现将报xxx门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10. 严禁在楼梯间、通道、电梯厅等处堆放垃圾杂物,一经发现将报消防部门按防火管理条例处罚;
11. 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以上整治要点请各业主(住户)共同配合,同塑文明社区。
物业管理处
20xx年9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xxx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xxx路产xxx)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xxx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xxx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xxx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xxx制定的《公
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尊敬的各位家园居民:
免费停车申请书范文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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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能同意,与我公司合作,即可增加学校的收入,又给我公司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一举两得。具体租用时问及所需租金可与校方兄行商议。
希望区领导能支持我们的想法,并能出而帮助给予协调和解决,我们为更好的促进和发展和平区的经济做出贡献。在此特向您汇报并提出中请。
敬礼!
xx市xx娱乐有限公司
20xx年8月3日
免费停车申请书范文 第4篇
停车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停车场一事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出租场地
停车场坐落于海口市府城中山北路琼山青少年宫视嘉眼镜人行道及对面人行道。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2年,自3月2日起至3月2日止。
第三条: 租金交纳方式
1、月租金人民币3500元整(叁仟伍佰元整)。
2、乙方在承租前须一次_付给甲方押金7000元整,甲方在合同期满时归还乙方。
3、租金每月交付一次,采取先缴租金后承租的方式,即乙方须在承租前先交1个月的租金给甲方,承租满1个月的前5天,乙方再交付下个月的租金,依此类推。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场地。
2、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场地,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剩余租金以剩余租期内实际天数计算返还租金,并退还7000元整的押金及7000元整的违约金。
3、租赁期间甲方要确保合同的执行完整性。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如延迟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场地。
2、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本合同使用用途。
3、乙方无权将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
4、乙方在合同期未满自行解除合同,甲方不退还押金。
5、乙方在看守电动车期间,如车体损坏或丢失,将由乙方负全责。
6、合同期满,如甲方的场地需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7、乙方必须每日本停车场看守电动车。
第六条:合同解除
1、因地震、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拆迁和纳入城建规划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并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剩余租金三日内返还乙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法院调解或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出租人: 承租人:
免费停车申请书范文 第5篇
停车礼仪
如果你在行驶的话,首先你得打开车灯告诉别人你要停车了。
其次是好好停车,不要占用两个车位。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在你的车和别人的车之间留一些空间。每个人都了解倒车、泊车的麻烦,因为你必须把自己的`车子完美的插停在别人留下的空车位里。停车时,最容易引起驾驶者生气的就是当他准备停车时却发现前面有辆车堵住了车道,且驾驶者不在车内。
如果你不小心弄坏了另一辆停放的车,而该辆车的车主并不在场,你不可以等到别人发现你后才承担责任。而是应该积极主动的留一张纸条在一个妥当的地方(如:汽车风档刮水器下,或系在车门的把手上),在上面注明你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愿意与车主商谈这场损失的愿望。
如果你去参加一个聚会,在泊车时你得考虑到随同而至的女士们、主人家的草坪和那些将在你之后到达的或比你先行离开的客人。
如果你预计你会较早的离开,就事先将你的车停的离其它客人的车稍远一些,以免离开时被许多车围住,挡住车道,必须请人帮忙驶开汽车才能离开。
免费停车申请书范文 第6篇
合同编号:湖南中建物业合字 号
停 车 协 议
甲方:中建五局资产公司长沙物管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车主):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位于中建五局一公司15栋东头露天停车场的停车车位,此车场只提供车位停用,不承担车辆丢失等保管责任。
2、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内容:
(1)车辆停放服务
(2)车辆凭卡出入制度
(3)停车内大门落锁
(4)维护车场内秩序
(5)制定本车场内的车场管理规定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经甲乙双方同意,若乙方车辆停放于甲方车场内,即视同自愿停放并认可本车场如下现状:
(1)露天
(2)车场内停车环境(非一般正规停车场环境)
2、若乙方停放于甲方车场内,则视同认可甲方如上车场现状,若因此产生的破胎、刮花、损坏、损毁等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3、乙方须遵守甲方车场管理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甲方将车场管理制度公示于本车场内。乙方自签订本协议后即视同认可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并无异议。
三、车场费用收取标准
1、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
58号规定,本露天车场车位使用费:大车200元/台·月,小车100元/台·月。
2、甲方向乙方出具往来结算收据,若乙方索要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则税金及附加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费用交纳日期
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须向甲方交纳车位使用费,若逾期未交,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禁止其车辆进入本车场及大院辖区内。
五、合同协议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
六、协议终止
1、在本协议期内,若遇甲方对本车场开发及拆迁或其他变更,乙方须无条件撤出本车场,甲方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赔偿责任。
2、若遇拆迁或其他变更事宜,甲方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应。
八、甲乙双方因与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原则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址:
免费停车申请书范文 第7篇
停车协议书
甲方: 停车场
乙方:
就乙方在甲方停车场停放车辆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
遵守:
一、甲方将提供给乙方X个机动免费停车位,并保证乙方任意X辆车能正
常停放在停车场,超出X辆车,按照国家调整有关停车场收费标准的。
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起至____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依法对停车场、乙方车辆进行管理服务,因乙方不服从管理,造成停车场设施或他人车辆损坏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
2、甲方负责车场设施的安装、维护、保养,保证停车位的正常使用功能。
3、甲方负责停车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合理使用停车场停放车辆,有权监督甲方对车场的管理,并提出建议。
2、乙方应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按位停车,停车时车头朝外,不在消防安全通道上停车,不在消防门口、防火卷帘门下停车,不得将车辆停于停车场进出口处,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乙方车辆须办理相应保险手续,装配可靠的防盗报警系统,并经常检修车辆,以便防盗、防火、防漏油等,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四、协议到期后乙方仍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停车场,本协议以一年为期限自动续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停车协议书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