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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最低工资标准【优秀3篇】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那么,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呢?下面是高考家长帮为小伙伴们整理的上海最新最低工资标准【优秀3篇】,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帮助。

2017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篇一

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增加到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增加到2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第1-12个月统一在去年最高标准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并增加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也相应提高。详见小布制作的图解↓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综合考虑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资上调幅度,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不仅提高待遇,也简化操作,方便失业人员理解政策和计算待遇。

“先归并”,即先将目前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三档设置的不同标准,就高统一归并至最高档。“再调整”,即在2016年第一档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52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调整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随着4月1日起最低工资的提高,本市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作相应调整。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从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

同时,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提高医保封顶线

增加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将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为减轻参保职工自负医疗费负担,本市将适当提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4月1日开始,本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①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20元/月。②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③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017上海最低工资 篇二

市人社局今天发布,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增加到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增加到2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第1-12个月统一在去年最高标准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并增加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也相应提高。详见图解↓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综合考虑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资上调幅度,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不仅提高待遇,也简化操作,方便失业人员理解政策和计算待遇。

“先归并”,即先将目前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三档设置的不同标准,就高统一归并至最高档。“再调整”,即在2016年第一档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52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调整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随着4月1日起最低工资的提高,本市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作相应调整。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从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

同时,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提高医保封顶线

增加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将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为减轻参保职工自负医疗费负担,本市将适当提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4月1日开始,本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①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20元/月。②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③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拓展阅读: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公布的最新消息:从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为2300元,增加了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为20元,增加了1元。这是上海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24次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关于最低工资调整后会有哪些新变化,让我们一睹为快吧!

一、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拿到手的最低工资为2300元,但不包括下列4项费用

1、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这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2、不包括伙食费、交通费、住房补贴;

3、不包括加班费;

4、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最低工资上涨,一裁终局的金额也随之提高

当仲裁事项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每项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即从2017年4月1日起,每项金额均不超过2300元*12个月=27600元时,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也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间,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也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即2300元。

四、职工最低病假工资不得低于1840元

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的前提为劳动者全月提供正常劳动,若劳动者因病缺勤,导致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2300元*80%=1840元,且1840元为劳动者实际到手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承担。

五、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当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用工单位,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即从2017年4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实际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六、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此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实际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七、赔偿损失后,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且扣除赔偿后工资余额不得低于2300元。

八、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不得低于2300元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标准为工伤劳动者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劳动者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分别应按照工伤劳动者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60%向工伤劳动者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2300元。

上海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 篇三

上海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

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八个问题

一、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规,主要是国家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和当地政府定期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中有三项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的,即“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其中,加班工资和特殊津贴比较明确,但第三条就存在比较多的疑义,社保、公积金、饭补、交通补、宿舍、班车等等福利,哪个算“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呢?

针对这个疑义,最好的方法是仔细阅读当地政府公布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各地的确在这一点的规定上有不同;另外就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上海为例,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后,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需要补齐差额。

二、最低工资标准中工作时间如何约定?

最低工资标准强调“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注意这是一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不成立的。其中一个关键点是对“法定工作时间”的正确理解。“法定工作时间”的基础解释来源于《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归纳起来,“法定工作时间”指的就是工作日八小时,同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是法定休息时间。除“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就计入加班时间,这与第一点中的“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相匹配。

三、最低工资标准下的正常劳动如何理解?

最低工资标准强调的另外一个前提就是“正常劳动”,而且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反过来说,如果劳动者没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就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中,对此也有明确约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在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这种情况包括:员工新入职当月未出满勤、员工离职当月未出满勤、员工个人原因请事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内请病假、员工旷工等。除员工病假外,其他的情况是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要强调的是,员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和年休假内休息是不影响“正常劳动”的。

四、试用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试用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很多人存在误解,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自然,工资方面的约定也不用规范。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正常提供了劳动,就必须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员工病假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而且是在医疗期内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规定的金额高于这个标准的,应按规定金额支付,只有低于这个标准时,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六、对员工绩效考核后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绩效考核后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日常管理工作中常见的误区,有些企业明确在劳动合同或绩效协议中约定:完不成任务的扣罚工资,甚至约定可以全额扣罚。从逻辑上讲,有些企业管理者认为,虽然员工工作了,但未达到约定的工作结果,自然不能拿工资。其实,这是违法的,在北京市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中,明确有一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绩效考核后,仍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与月最低工资标准有什么区别?

以上海为例,在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有两个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是由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一个是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个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90÷21.75÷8=12.58元计算得出;第二个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即19元/小时。两个标准有比较大的差距,原因是第二个标准包括了本应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单位是无需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以上社保费用的,第一个标准是不含的。

八、员工劳动合同主体和工资发放地不同,执行哪个最低工资标准?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遇到“集团签署劳动合同,在员工工作当地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应执行劳动合同签署地的标准,还是工资发放地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所以,原则上应按照员工工资发放地的标准执行,除非是劳动合同签署地的标准高且与员工约定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