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篇一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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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员工保密守则 篇二
第一条总则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
2.不打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司信息。
3.不向与保密项目无关的人提及保密信息。
4.自动向公司申报职务发明。
5.不从事第二职业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为个人牟利。
第二条文件印制
1.绝密、机密级文件由秘书、机要打字员或本人打印,不得交一般打字员打印。
2.打印文件时废弃的文件要及时处理,不得留在打印机上。
3.文件复印时废弃的文件要及时处理,不得留在复印机上。
4.文件复印完毕,要将原件收回。
5.密级文件的复印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申请单要保存。
6.不私自拷贝工作范围之外的秘密文件到磁盘上。
第三条文件发放
1.绝密、机密级文件要专人传送,由收件人签收。
2.传递绝密级文件要密封,或送到收件人本人。
3.密级文件尽量不要传真。特别需要时,要在密级文件传真前,电话通知接受人在传真机旁等候,传真完毕,要电话确认。
4.文件上网前,要进行密级审查。
5.绝密文件不能上网;机密、秘密级文件上网要设置权限口令。
6.不在网上传送绝密级文件;尽量不在网上传送机密级文件。
7.在互联网上发送与公司相关的技术文件或商务文件须经过审查。
保密守则 篇三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 篇四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篇五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保密守则 篇六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拓展:
离职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一、 乙方保证并确认: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有任何纠葛或劳动人事争议。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二、 乙方离职后,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 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单位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单位之控制。
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方案、培训资料、机构档案、单位运作方法、单位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客户资料、技术方案、技术文档、相关人员、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发展规划、财务资料、程序文件等方面的内容。
4、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①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②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
③公司规划、设计、工程图纸等;
④应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⑤使单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⑥影响单位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⑦影响单位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⑧影响单位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三、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四、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
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守则 篇七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场馆管理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全面规范我处的保密工作。
一、场馆管理处的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1、上级已定密的文件、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2、有保密性质的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笔录;
3、处长办公会议记录、党支部会议记录、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其他涉及重要问题的会议记录;
4、职工的人事档案和政审材料,未经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党员组织发展计划;
5、处领导在小范围内的谈话、讲话及讨论的主要问题;
7、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
8、重要教学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
9、涉外活动的相关信息。
10、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二、综合办公室是处保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三、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制,各级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职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职责人。
四、全处都务必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制度,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保密守则》,全体员工务必做到:
1、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记的机密不记;
2、不随便翻阅与已无关的文件,不把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不私自抄录、保存秘密材料,不把秘密材料给不该看的'人阅看,私人通信不涉及秘密。
3、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准复印、翻印和照抄秘密文件,印制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务必按章登记入册、发放、保管。
4、凡带有保密资料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并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5凡带有秘密信息及保密资料的计算机、软盘,务必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贴合保密要求。
6、要严格管理带有秘密资料的会议记录,凡有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资料,与会人员一律不得记录,也不得录音。
7、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站点带给或发布信息,务必经过综合办公室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六、各部门或教职工个人出售、处理废旧报刊、图书资料应进行严格检查,防止秘密资料遗失。
七、机密文件、图纸、档案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定期清理,确保安全。
八、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1至2次保密安全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安全检查。在节假日前要组织重点检查,年终搞好保密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
九、严格保密纪律,建立相应奖惩制度,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法规或保密纪律,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涉外保密制度
1、在承办涉外活动中,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的各项保密制度。
2、凡向外籍人士带给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等,务必经校领导以及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一切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务必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让外籍人士接触。
公司员工保密守则 篇八
公司员工保密守则
公司员工保密守则
第一条若公司拥有的处于秘密状态的某件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者该信息的泄露会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则该信息属于公司秘密。
第二条公司秘密根据保密水平由高至低分为绝密、机密、保密三种级别。
第三条绝密信息是指处于不为公众所知、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其泄露将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秘密:
(一) 公司的技术成果及相关资料
(二) 公司产品或业务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三) 公司的客户名单
(四) 处于谈判或准备期间、尚未有定论的兼并、收购、合资、合作、融资、诉讼项目的信息
(五) 公司关于新产品、新服务、新经营模式的计划
(六) 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第四条机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能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秘密:
(一) 公司股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纪要,保密期限内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 未公布的关于公司中层以上职员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决定的信息或者有可能使公司做出上述决定的信息
(三)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四) 公司关于客户、市场、竞争对手的研究计划、成果
(五)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等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保密资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薪酬制度。
(二) 具体员工的工资薪酬信息
(三) 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四) 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第六条文件、资料的。保密
(一) 一切秘密公文、图纸、资料应准确标明密级,在拟稿、打字、印刷、复制、收发、承办、借阅、清退、归档、移交、销毁等过程中,均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
(二) 绝密级的技术、经营资料,只限于主管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的直接需要的科室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文件资料,限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的需要科室的人员。使用科室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过程的保密工作,而且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 机密以上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印。
第七条电话、计算机的保密
(一) 通话内容不得涉及秘密;
(二) 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网络、外存储设备、磁盘等应按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并采取相应加密措施。
(三) 计算机网络使用按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规则管理。
第八条内部的保密
(一) 召开内部的涉密会议,要严格控制参会人,会议内容要记录,并标明密级,并由参会人在会议记要上签字
(二) 不得向无权接触某项秘密的员工透露该项秘密
第九条对外宣传的保密
(一) 公司宣传不得涉及公司秘密,如确需透露某项秘密的,应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文稿。
(二) 对外宣传部门的员如对某一具体事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应请示上一级主管确认。
(三) 非对外宣传部门的员工不得与媒体讨论有关公司的问题。
第十条对外交往中的保密
(一) 所有密件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携带离开公司办公场所;未经上级批准也不得与非公司员工谈论相关内容。
(二) 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学习,应在行政总部规定接触范围内,并指定专人陪同,不准外单位人员随意进人涉密区域;
第十一条一旦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对新进员工必须事先进行保密培训。未经保密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员工必须遵守下列保密行为规范:
(一)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 不在私人通讯、谈话中涉及秘密;
(七)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违背公司保密制度的责任
(一)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致使公司绝密泄露的,或故意致使机密泄露的,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二)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过失致使公司机密泄露,或者故意致使公司保密信息泄露的,公司给予降级、降薪处理,造成实际损失超过10000元的,与之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本款规定中所指的实际损失,包括给公司造成的销售、商誉等损失以及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三)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三次或以上,无论是否造成泄密或实际损失,公司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四) 阻止、举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受到打击报复,或者故意透露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打击报复者降职、降薪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受打击报复者造成身体伤害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过失致使保密信息泄露的,给予降薪处理
(六) 其他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的行为,公司给予警告,并可同时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七) 公司按照本守则第十五条给予阻止、举报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的现金奖励,应由该受举报、阻止的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实施人赔偿公司,公司可以直接从实施人的工资中扣减,工资不足以抵扣的,公司有权向实施人索赔。
第十五条对保密工作做出贡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绝密的行为,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阻止并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加薪一级并一次性现金奖励不低于3000元。
(二)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机密的行为,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3000元。
(三)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绝密、机密的行为,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2000元。
(四) 发现他人丢失、泄漏或出卖公司保密信息的行为,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1000元。
(五) 其他对保密工作所作的贡献,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公布日起生效
保密守则 篇九
(一)模范遵守本单位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自觉理解园领导的检查、监督。
(二)增强保密观念,在日常工作中个性是涉外工作中,严守单位秘密。
(三)凡属本园内部事宜不得随意泄露和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四)不得向除本单位以外的任何无关人员包括亲人、幼儿家长谈论有关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招生策略、工作方案等。
(五)不得向除本单位以外的任何人员包括朋友、尤其是幼儿家长谈论本单位的人事变动状况、教师去留问题及某某工作人员工作状况的讨论。
(六)不得向幼儿家长谈论有关幼儿园发生的任何不宜让家长知晓的事。
(七)不得与本工作岗位以外的任何无关人员包括同事泄露你在工作中获知的不便于让第三者知晓的工作秘密。
(八)本单位实行员工工资保密制,任何人员不得私下议论、相互询问个人工资收入状况。
(九)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打听的不打听。
(十)任何人员在离职前不得向任何家长透露你本人的离职信息。以上保密守则须严肃认真遵守,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保密守则 篇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