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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书【精选5篇】

儿童故事(children’sstories)是指以叙述事件的过程为中心,适合儿童听或看的篇幅短小的文学作品。题材广泛,直接反映社会现实生活,特别是儿童熟悉的现实生活,内容有的是真人真事,有的是从生活中提炼、概括后虚构的。高考家长网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5篇故事书,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故事书大全范文 篇一

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一)

为加强综合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责任观念,有效控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201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控制目标:

1、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为零;

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不超过2起;

3、无刑事案件,一般治安案件不超过2起;

4、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100%;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外租、外包安全管理协议签订率100%;

7、新进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

8、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年检、定检合格率100%;

9、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二、安全工作职责:

1. 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健全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定年度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安全防范重点区域和重点岗位。

2.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考核。

3. 对事故隐患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车间、部门或班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 要按时向集团公司企管部报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月度安全事故汇总等材料。

5. 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管理规定,制定有关项目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和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6. 实行安全问题 一票否决制,对于隐患整改多次不及时、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部门、车间或班组,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责任追究制度对其直接主管给予严肃处理。

7. 对重大危险源要做好登记建档、安全评估、应急技术培训、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检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要健全各级安全管理台账。

8.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⑴、组织各车间、部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⑵、按照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

月宣传教育活动,有序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有效增强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⑶、要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各车间、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100%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0、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⑴、要加强车间、部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分工明确、针对性强,每个预案年内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

⑵、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落实救援预案涉及的救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⑶、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杜绝瞒报和迟报现象,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安全事故迅速组织调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安全奖惩考核:

奖惩原则: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

1、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且一般安全事故不超过2起的,按下列标准奖励工厂:大型工厂(员工人数500人),奖金2.6万元。

2、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2次(含2次)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3次

(含3次)以上一般安全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及责任及责任部门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及年终安全生产奖金。

3、年内工厂区域无刑事案件且一般治安案件不超过2起的,按下列标准奖励工厂:大型工厂(员工人数500人),奖金5000元;

4、工厂区域发生刑事案件的,取消责任单位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同时对责任单位按照5000元/起的标准罚款,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治安案件超过2起的,每超一起罚款1000元。

5、员工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分/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2分/人。

6、工厂未与厂区内外租、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5分。

7、新进员工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2分/人。

8、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年检、定检的-1/台。

9、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不到位的,-1分/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司 总经理:

日期: *****************公司 厂长(部门):

日期:

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二)

为增强科内职工安全意识,促进科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我科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安全目标

科内安全工作的总目标是:保持内部的稳定和安全,确保科内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1、坚持以防火安全为中心,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坚持以交通安全为重点,杜绝重大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

3、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减少盗窃案件发生。无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

4、无吵架、斗殴、无理取闹等干扰正常工作事件。

5、无参与黄、赌、毒及FLG邪教组织人员。

二、安全责任

(一)、科负责人责任

1、按照公司与本科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总体要求,键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抓好本科安全工作。

2、拟定本科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与科内人员进行签订,切实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方针落到实处。

3、加强对科内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增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4、组织科内人员及时整改科内出现的安全隐患。

(二)、科内人员责任

1、按照本责任书制定的安全目标和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自己的具体工作中,确保安全。

2、科内人员私有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方可上路行驶,否则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概由要本人负责。

3、科内人员因工作需要乘座非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时,必须注意该车辆及驾驶员的手续是否齐备、有效,严禁乘座三无车辆。

4、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办公室的用电设备的电源是否已全部关闭,门窗是否锁好,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去。

5、科内放假期间被安排为值班人员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科内公有财产不发生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

6、禁止进行黄、赌、毒、邪等非法活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后果一律自负。

7、科内人员使用或保管的公有设备和其它物资,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8、发现科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即行整改,自己无力整改时应及时向科领导反映。

三、责任时限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次年双方续签之日止。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科负责人与科内人员进行签订,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科负责人签章:

本故事书范文 篇二

〔关键词〕 蒙学读物;坊刻;《书言故事》;《日记故事》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5-0167-05

明中后期,商业出版空前繁荣,在官刻、私刻、坊刻三大刻书系统中,以坊刻为主体的盈利性出版在整个出版业中开始居于主导地位,书商的市场意识大大增强,竞争策略日趋多元化。①在这种情况下,图书的品种也日益丰富,其中蒙学读物成为商业出版中的重要门类。与前代以及明前期相比,这类读物不仅数量大,而且种类多,编纂形式活泼,其受众也不局限于孩童。

一、明中后期蒙学读物刊刻的盛况

明代的蒙学教育非常发达,基层城乡普遍设有社学,除此之外,还有私塾和宗族成立的义学、乡学,这些都担负着蒙学教育的职责。另外,明中后期,在江南等地区商品经济的大潮冲垮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把各个阶层的人们裹挟进商业社会中,而商业社会需要人们具备一定的知识,这也进一步促进了蒙学教育的发展和蒙学类读物的出版。

明前期,蒙学读物的种类比较单一,主要是过去流传下来的《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三书又俗称“三百千”)和《小学绀珠》等,或在此基础上增删,或推出续编本。除《千字文》系南朝梁武帝时编纂的外,其余都成书于宋朝。这类读物在当时很受重视,明中后期的思想家吕坤在其所著《社学要略》中说:“初入社学,八岁以下者,先读《三字经》,以习见闻;《百家姓》,以便日用;《千字文》,亦有义理。”②但这类读物流传到现在的明刻本很少,而且明代的书目文献也鲜有记载。笔者查阅了大量书目,发现现存明版的这类读物仅有万历年间胡文焕文会堂、崇祯年间毛氏汲古阁刻的《小学绀珠》。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这类图书属于教材性质,类似于今天的中小学教科书,用过之后就随手扔掉,没有人特意保存;二是一般情况下,这类蒙学教材在时代的演变中总是有人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刻本总是被后来的刻本所替代从而失去继续存在的价值,如《三字经》虽然系宋朝时成书,但此后不断有人修订,我们现在所见到的两种内容不完全相同的版本实际上是到清朝才基本确立的。

①转引自长泽规矩也《和刻本类书集成》第三辑,“解题”第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明中后期,蒙学类读物的种类和数量都急剧增加。沿袭前朝的做法,明中后期的知识分子编纂了很多教材性质的蒙学读物,最著名的有约嘉靖年间吕近溪编纂的《小儿语》和稍后吕坤编纂的《续小儿语》,万历年间萧良有编纂的《蒙养故事》、明末程登吉编纂的《幼学故事琼林》等。这几本书在晚明清都非常畅销。《蒙养故事》刊行后,崇祯年间的杨臣铮又作了增补,改名为《龙文鞭影》,该书很快成为一本教材性质的启蒙读物。光绪年间,李恩绶对其做了进一步的校正和补充,在序中,李恩绶说:“明贤《龙文鞭影》一书,风行已久。童子入塾后,为父师者,暇即课其记诵,盖喜其字句不棘口,注中隶事甚多也。”〔1〕这几种蒙学读物虽然很受欢迎,但鲜见明刻本传世,原因如前所述。

无论是“三百千”还是《小儿语》和《续小儿语》,这些教材性质的蒙学读物都采取了排偶和韵语的形式,读来朗朗上口,易于记诵,但这类读物也有一个明显的缺憾,就是过于追求易记易诵而忽略了趣味性。这些蒙学读物虽然背后都蕴涵着丰富的内容,但文本本身缺乏故事性和可读性。《蒙养故事》和《幼学故事琼林》虽然开始采用“故事”的形式,但仍然以排偶和韵语为主,“故事”主要是注解性的。另外,“三百千”之类的读物乃至《蒙养故事》和《幼学故事琼林》,内容都比较浅显,主要适合幼童,八岁以上的儿童就要学习更深的知识,前引吕坤《社学要略》中的话亦说明了这一点。随着商业出版的迅速发展和通俗文化的兴起,明中后期,一些书坊主和作者开始将蒙学知识与通俗读物嫁接,推出了一大批故事类的蒙学读物。故事类蒙学读物的编纂在宋元时就开始了,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南宋胡继宗编纂的《书言故事》和元朝建安人虞韶编纂的《日记故事》。这两部书因其注重故事性,在明前期就一直受到读者的青睐,很多学者都将其作为蒙学读物,如明前期的郑文康(1412-1465)在其文集《平桥稿》中记载了一个八岁的儿童“能暗诵《日记故事》数十首”〔2〕,黄佐(1490-1566)在《泰泉乡礼》中规定乡学“教以《朱子小学》和《日记故事》”〔3〕,叶盛(1420-1474)在《水东日记》中也提到《日记故事》,并说“故事书坊印本行世颇多”〔4〕。由此可见,《书言故事》和《日记故事》在明前期就很受欢迎,并出现了很多同类书,这就为故事类书培育了一个广阔的市场。正是看好这类书的市场前景,明中后期的书商纷纷采取了跟进策略,他们首先请人对《书言故事》和《日记故事》进行改编,增加了大量的注释,有的还添加了明代的内容。这不仅使《书言故事》和《日记故事》更加通俗易懂,而且富有时代气息,因此更加符合受众的需求。仅据现存的各家书目所载,这两部书就至少分别有十余种刻本。考虑到年代久远,很多刻本已经散佚,因此实际的刻本还要多。这也可从现存刻本的序言或扉页题识中得到佐证,如刘龙田万历元年刊刻的《新锲类解官样书言故事》扉页题识就提到“数十种坊间刻本递相沿袭”①,黄直斋也说“近来坊间刻者种种”。不仅书坊之间递相沿袭,而且有的同一家书坊就有多个刻本,如建阳的郑世豪宗文堂在万历十九年、万历二十八年、万历三十六年三次刊刻了《书言故事》,同是建阳的书林刘龙田也于万历元年、万历二十四年两次刊刻,其畅销程度可见一斑。

上表中所列的各种版本的《书言故事》和《日记故事》,无一例外地都对原有的内容进行增删,有的还加入了明代的内容。此外,所有这些刻本都增加了大量注释和解析性的文字,从而更适合童蒙和文化层次低的读者阅读。这种以既有的《书言故事》和《日记故事》为底本进行改编的做法,一方面可以节省一部分稿酬,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大大缩短出版周期,从而尽快占领市场。但众多书坊一拥而上,改编和刊刻一两部书,实际上是低水平的重复生产,其结果必然会使这两部书的市场迅速达到饱和,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书商的惯用手法就是贬低其他版本,竭力宣传自己的版本是名家校订,如黄直斋在《新锓增补万锦书言故事大全》的题识中说:“重梓胡继宗先生《书言故事大全》。近来坊间刻者种种,不失之漏而失之差也,甚为不便。今请徐先生分门析类,校正差讹,增补遗漏,精录刊行,以便士君子之观览,乃儒林之阶梯也。买者请认集义堂为记。书林黄直斋识。”这还不够,黄直斋还以“金陵原板”相标榜,实际上纯粹是欺骗受众。即使确实是“校正差讹,增补遗漏”,一般的受众如果有了其他的版本,也不会因新版本精良再买一部,更何况各家书坊都这样“自卖自夸”,一般受众根本无法知晓到底哪个版本更好。为了从同质化竞争的泥潭中摆脱出来,一些书坊主开始寻求差异化的竞争策略,不再低水平重复,而是千方百计寻求和组织编纂、刊刻新的作品。当时,书坊刊刻的明人编纂的故事类启蒙读物有据可查的就达二十余种。

明中后期刊刻的故事类蒙学读物中,有的侧重于道德教化,如各种《日记故事大全》以及《金璧故事大全》、《养正图说》、《人镜阳秋》等,有的侧重于辞藻和文化常识的介绍,如各种《书言故事》以及《新镌翰林考正历朝故事统宗》、《艺林聚锦增补故事白眉》等。这些故事类蒙学读物基本上都是综合性的,内容非常丰富,如万历十九年郑世豪刊刻的《京本音释注解书言故事大全》以十二地支为序,分为十二集,每集一卷,共252个门类,分别为:

卷之一 子集(凡一十一条) 人君、圣寿、父母、祖(父、母)、孝养、宗族、兄弟、媒妁、婚姻、夫妇、翁婿

卷之二 丑集(凡一十六条) 亲戚、子孙、无后、女子、妇人、宠妾、、仆隶、称呼、谦称、人品、古今喻、孩孺、幼敏、耆老、寿考

卷之三 寅集(凡一十七条) 师儒、儒学、学问、苦学、不学、朋友、交情、父执、问别、会遇、访临、延接、宾主、叙扰、恶宾、馆宾、道教

卷之四 卯集(凡二十四条) 神仙、释教、鬼神、隐逸、自足、农田、渔钩、商贾、送行、行役、水程、问归、医者、地理、相者、谈命、卜筮、巫者、画者、传神、射艺、博弈、乐技、杂戏

卷之五 辰集(凡一十八条) 身(体、说)、身(体、譬)、颜貌、恶貌、残疾、恶性、小儿、庆诞、疾病、问疾、凶事、死丧、赙丧、葬事、送葬、祭奠、挽悼、坟墓

卷之六 巳集(凡一十二条) 声名、名誉、志气、德量、宽恕、瞻仰、谈论、评论、求教、奖誉、赞叹、谗佞

卷之七 午集(凡一十七条) 怨仇、报复、排难、豪奢、富厚、贫乏、俭薄、谒见、不遇、干求、馈送、托庇、请托、感佩、送谢、哂笑、梦寐

卷之八 未集(凡一十七条) 科第、诸科、恩例、同年、不捷、聘召、荐举、买爵、仕进、同官、清廉、贪污、致仕、黜责、不调、任子、命妇

卷之九 申集(凡二十八条) 朝制、三省、宰相、枢密、参政、中书、舍人、御史、两制、卿监、郎宫、史官、谏官、学官、百官、府主、监司、郡守、通判、幕职、教授、县宰、县丞、县尉、主簿、武官、盗贼、狱讼

卷之十 酉集(凡三十六条) 天文、时令、正月、元日、立春、人日、上元、二月、社日、三月、上巳、清明、立夏、四月、五月、端午、六月、立秋、七月、七夕、中元、八月、中秋、九月、重阳、立冬、十月、十一月、冬至、十二月、除夕、闰月、岁月、地理、花木、果实

卷之十一 戌集(凡二十一条) 都邑、市肆、第宅、学校、斋舍、书史、文章、诗词(赋)、书翰、祝颂、起居、问候、神相、字学、字辨、禽兽、水族、走兽、牛马、羊、百虫

卷之十二 亥集(凡三十五条) 酒、醉饮、茶、馔食、米、蔬、饣甫啜、事物、文物、笔、砚、纸、墨、器物、扇、床、衾、席、酒杯、冠履、衣服、金宝、乐器、琴、瑟、琵琶、笙、箫、筝、笛、笳、鼓、钟、灯火、拾遗

故事类蒙学读物的大量出版无疑是中国古代蒙学教育的一大进步,这种进步应当归功于出版的商业化。很多明中后期刊刻的故事类蒙学读物之所以现在还能见到,一方面是因为这类图书的刊刻量很大,另一方面也与这类图书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强有关。正是因为这类图书有着很强的可读性,因此受众并没有仅仅把它看做蒙学教材,而是同时将其看作休闲读物,又因为内容的丰富性还可以随时备查阅,这就使这类图书没有像“三百千”一样在用过之后被一扔了之。

除了各类综合性的蒙学读物外,明中后期的书坊还刊刻了大量专门性知识的启蒙读物,其中,刊刻最多的是对学和音韵学的启蒙读物。每一个儿童在学做文章之前,都要先从对对子开始;另外,明中后期,在很多社交场合,稍微有点知识的普通市民百姓也以作诗、对对子为雅好,互相酬和。正是看到了人们对对学知识广泛而巨大的需求,明中后期的书坊纷纷刊刻这类图书,流传到现在的就达十余种。

除了对类知识的启蒙读物外,明中后期书坊还刊刻了很多算学、音韵学、诗学等专门知识的启蒙读物,此不再一一赘述。

二、明中后期蒙学读物的编纂特点和受众分析

(一)明中后期蒙学读物编纂的特点

为使蒙学读物更适合目标读者群的需要,书坊在组织编纂蒙学读物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年龄层的接受能力。在体例上,从最初采用排偶和押韵这种单一的形式逐渐发展到采取多种形式,尤其是故事类蒙学读物将传统经史读物中的人物、典故以叙事的形式呈现给受众,更具可读性;在内容上,对《书言故事》、《日记故事》这类既有的文本重新编辑加工,加以注音和注释,使之更加通俗易懂,明人新编纂的故事类蒙学读物也都有大量的注音注释;在形式上,加入大量的插图,使之更加生动活泼。具体地讲,明中后期蒙学读物在编纂上有两个突出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绝大多数蒙学读物都没有定本,无论是“三百千”还是《日记故事大全》和《书言故事大全》,以及专门知识的启蒙读物,都处于不断的演进过程中。这些书最初可能是士大夫之家或者塾师自己编纂的供子弟诵读和学习的材料,并没有要成书的意图,但在日常的教学实践中,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逐渐得到认可,精明的书商就有了将其编纂成书的打算。由于版权意识淡薄,在得到市场的认可后,其他书商往往予以翻刻,翻刻时一般都要作以修订,请名人或增补,或注释。在不断的增删和演进过程中,新的修订者往往被关注,最初的作者反而被忽视甚至淡忘。书商也着力强调某某名人增补、某某名人注释,有的版本甚至连最初作者的名字都不署,直接署增订者的名字。萃庆堂刊刻的《重刻增补故事白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书署“安仁邓志谟鼎所补”,而没有原著者的名字,以至于当时和现在的大多数人都认为邓志谟是该书的作者,在邓志谟著、郑大经四德堂刊刻的《重刻袁中郎先生校订古事镜》题识中,郑思鸣写道:“豫章邓公胸包曹植,笔压董狐,先修《故事白眉》,后著《事类捷录》……”显然郑思鸣直接将邓志谟看做《故事白眉》的作者。这固然是书商的商业策略,也与这类书的无定本和演进性有关。这类书大多很难确定哪个是作者,即使是《书言故事大全》和《日记故事大全》最初的作者也未必是胡继宗和虞韶。正是因为没有定本,众多书坊主才敢于明目张胆地请人对以前的版本进行改编和修订,于是才有了数十种版本的《书言故事大全》和《日记故事大全》。这些版本之间虽然内容大同小异,但在类目和结构以及繁简程度上存在差别,有的差别还比较大。比如黄直斋集义堂刊刻的《新锓增补万锦书言故事大全》和郑世豪刊刻的《京本音释注解书言故事大全》,仅从目录根本看不出是一种书,内文的版式和排列也有很大差别,前者分上下两栏,上栏约占整个版面的1/6,主要是尺牍、柬札和名言佳句的摘录,下栏才是主体内容;后者则不分栏,没有尺牍、柬札和名言佳句的摘录。尺牍、柬札和名言佳句的摘录是原来的刻本所没有的,显然是书商和增补、编校者所加,这种增补和编校工作,不仅使新的刻本与原来的刻本相区别,而且增加了附加值,版式也更为活泼,从而激发了读者的购买欲望。

第二个特点是图文并茂。书坊刊刻的蒙学读物大都图文并茂。有的上图下文,如集义堂刊刻的《新刻联对便蒙七宝故事大全》、刘龙田刊刻的《新锲类解官样日记故事大全》卷一《二十四孝》,清初日本翻刻的《分类合璧图像句解君臣故事》都是分上下两栏,上栏为图,约占整个版面的1/3,下栏为文,与今天的连环画有点类似。有的一事一图,如《养正图解》、《人镜阳秋》,其中《人镜阳秋》是对页连式。无论是上图下文还是一事一图,其中的图片都不再仅仅承担装帧的功能,而是作为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图是对文的形象化再现,文是对图的阐释。这种图文互补的设计风格,使文本表达的内容更生动。

(二)明中后期蒙学读物的受众

对于“三百千”之类的读物,其蒙学读物的性质无论是在明代还是现在的学术界都没有任何疑问。但对于明中后期盛行的故事类、诗学类和对类通俗读物,很多学者特别是教育史专家都将其定性为蒙学读物,如张志公先生就将故事类类书视为蒙学教材。参见张志公《传统语文教育初探》,上海教育出版社,1962年。也有学者持不同的意见,将其定位为通俗类书,如刘天振先生认为,“从当日编纂者的体裁意识看,他们是以普通类书相期许的”。〔5〕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从当时书商的视角看,这类书首先是定位于童蒙读物,这在书名中也有所体现,前文所列举的图书书名中经常有“便蒙”、“启蒙”、“幼学”等字眼。有些学者之所以将这类图书仅仅作为通俗类书,乃是由对这类图书的受众定位的不同理解所致。

此书乃吴奕斋先生所编述,分类解释,文简而易知,不惟有益于童蒙,虽老师宿儒亦得以资其闻见者矣……

《京本音释注解书言故事大全》目录后的题识中也说:“小学者赖之以开聪,大学者资之以助词”,“不惟便初学之见,而士大夫开卷亦足以警策”。〔6〕这说明,这类书也可以作为一般的工具书。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将其划归普通的类书或工具书之列,因为即使这种宣传性的题识和广告中,也是首先考虑“有益于童蒙”、“小学者赖之以开聪”,他的目标受众是童蒙和迫切需要掌握蒙学知识的一般市民。实际上普通的日用类书中也有很多蒙学知识,但我们不能因此将其划作蒙学读物,这类蒙学读物和普通日用类书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蒙学读物部头较小,一般一两册,而普通日用类书则部头较大,动辄七八册,甚至十来册。前者重在启蒙知识的教育,后者重在为四民大众提供参考,方便查阅,具有百科全书和工具书性质。

明中后期蒙学读物刊刻的盛况,为我们了解当时的蒙学教育提供了鲜活的历史资料,但我们如果将某些蒙学读物混同于一般的日用参考书,就不能够正确地考察当时蒙学教育的客观情况,不能还原历史的真相。

〔参考文献〕

〔1〕〔明〕萧良有。自叙〔A〕.〔清〕李晖吉,徐潜续编。龙文鞭影〔M〕.岳麓书社,1986.

〔2〕〔明〕郑文康。 沈氏三殇塟志铭〔A〕.平桥稿:卷十四〔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明〕黄佐。乡校〔A〕.泰泉乡礼:卷三〔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明〕叶盛。水东日记:卷十二〔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故事书大全范文 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机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和停放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除农业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定责,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的处理。主要职责是:现场勘查处理、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教育和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4类。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受理

第八条发生农机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参加保险的还应当报告保险公司。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作好受案记录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处理。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现场勘查等情况,属于农机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立案。

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告知当事人处理的途径,并通知相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报告同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到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应报告同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二条报告农机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驾驶(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三)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

(四)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报告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共同处理。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农机监理工作经验,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机事故处理资格。

处理农机事故时,应当出示农机事故处理员证。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农业部派员参与处理。

重大农机事故,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参与处理。

较大农机事故,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参与处理。

第十六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

(三)对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人,查找证人。

第十八条勘查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农机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

第十九条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因收集证据或需要对肇事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暂扣事故机械及其行驶证、当事人的驾驶证。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归还。

第二十一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应委托有资格的专门机构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检测鉴定,并将检测鉴定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和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作业现场状况,以及财产损失等进行检验、鉴定、评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检验、鉴定、评估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上述时限的,应报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书面结论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结论原件或者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结论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申请,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后,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评估。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进行审查:

(一)委托人及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的材料是否真实;

(三)检验、鉴定、评估人及其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四)检验、鉴定、评估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限;

(五)检验、鉴定、评估使用的方法及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二十五条发生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人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投保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抢救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第二十六条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对农机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通知死者家属或人到场。需解剖鉴定时,应征得家属或单位的同意。尸体检验完成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的亲属承担。

对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农机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举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立即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追查工作,同时报告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追查信息应在农机或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登载。

第四章事故认定

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农机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各方当事人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负同等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对事故勘查、调查结束后10日内,做出农机事故认定,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自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做出农机事故认定,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对证据进行审查:

(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三十三条除未查获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以外,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农机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

(二)农机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农机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第三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农机事故认定结果,并将农机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通知后未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农机事故发生逃逸未查获的,农机事故受害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受害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对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农机事故认定书,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农机事故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发现农机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该下级机构在10日内另行制作,并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五章赔偿调解

第三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事实清楚、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三十八条投保的农业机械,损失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三十九条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予调解。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调解次数以2次为限。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致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调解:

(一)无法查证农机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五)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的。

第四十一条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

(一)事故当事人及其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

(二)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

第四十二条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农机事故简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交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转交,并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

第四十三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至40%。

第四十四条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农机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农机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农机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四)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金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农机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第四十六条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第四十七条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费原则上应当1次性结算付清。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四十八条农机事故的伤残人员应就近抢救治疗。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或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因农机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第五十条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借发生事故或处理事故之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或阻碍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本故事书范文 篇四

当时我就楞在了那里,书也看不下去了。只感觉那些密密麻麻的蝌蚪一样的字眼慢慢的幻化成无数黑的,白的,彩色的蝴蝶在眼前纷纷扰扰的飞翔着,盘旋着,遮住了灯光,遮掩了我的视线,弥漫了我的思想。这是多么残忍的多么狠毒的一句话——对于我来说。我想起来我的从前,想起来那些夹在我的书中,干枯了的她们的尸骸……

记得我的童年是孤独的,陪伴我的就是那些漫山遍野飞来飞去的蝴蝶。那时候我寄养在我外婆家,外婆老了,所以我就自己陪自己玩。而外婆家出门就是山,不高,小片的生长着人们种植的杏子,石榴什么的,再其他就是一些低矮的灌木从——那里是我的花园。每年春天的时候杏子们还没张出叶子就先把满树的枝桠用花朵装饰的华丽而富贵的模样,接着就是野桃子呀,我们叫做“山羊奶”的那些小灌木,石榴什么的花期一直会延续到收麦子的时候,那段时候就是我一年中最开心最快乐的时候了。每天从早上开始我就一直泡在山上,找寻那些幼小的野杏苗,可爱的石头,许多腿的蜈蚣,揪那些不知道名字的小野花,当然最开心的就是追逐那些和我一起把那里当作自己的花园的蝴蝶。

那么多的蝴蝶呵!有黑黑的“鬼蝴蝶”,娇小而粉白的“小不点”,黄色而点缀着黑色斑点的,粉绿色的,浅蓝色的,许多许多都不知道什么颜色了的花蝴蝶。那时幼小的心思是那么的单纯又那么的残忍啊,现在每每回想起来我都会放弃许多心中对这个社会的不公,比起那些蝴蝶我又是多么的幸运和幸福!

记得当满口袋装满那些蝴蝶的时候我就开始折磨它们,现在想起来是近乎邪恶的折磨它们。或者把触角给揪掉看着它们跌跌撞撞栽跟头,或者把一个翅膀给撕掉看着它们艰难的企图以一只翅膀从新飞起来,又或者以一跟细细的线栓住肚子让它们拖着艰难的飞起来再拽下来……不敢再想了。

后来再大了一点的时候我回去读书了,有了伙伴,可是依然感觉心中缺少了点什么。于是我就在去学校的路上继续我更年少时候的营生。我把那些捉到的蝴蝶夹到我的书本里面,开始一本书一两只,后来几页夹一只,到后来两页书就夹好几只。那时候怎么会意识到我的这样残忍的“喜爱”对蝴蝶们是生命的代价啊!

故事书大全范文 篇五

像《故事会》、《故事林》,因为是半月期刊,爸爸又几乎得空就有买卖。

所以,在印象中,那时家中的书柜,茶几,床头,都会有数本故事书。

那时的我对电视还是视若无睹的,对书却是情有独钟。

在翻遍了书柜里的作文选后,我就开始对这些故事书发起了进攻。

这一看不打紧,一看便着了魔,毕竟作文选都是我的同龄人写的,而故事书的作者那可大都是些心存故事的男女老少写的,视野,文笔,角度,完完全全的不同。

从此,我的生活里,故事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放学走路的时候,但凡有平坦的地方,我挨着好朋友走,手中拿着故事书翻上两眼;吃饭的时候,没有配菜没关系,故事书就是我的美味菜肴;上厕所蹲坑的时间我更是不会放过;更何况晚上睡觉的时候呢。我在想,鼻梁上的这副近视眼镜的到来,我的那些宝贵的故事书是脱不了干系的。

因为爱看故事书,所以我在语文考试中,只要是不限体裁的作文题,我写的几乎全是记叙文,而每一回的分数都还算可观。

但碰到其他文体的时候,我的知识面就感觉欠缺了不少。

可我仍捧着我的故事书,虽然有的篇章,我刚看个开头就能大概得想到结尾。

一直有点奇怪,那边喜欢看故事的我,当时为什么不想想自己写写身边的故事呢。

也许还是阅历太少,心没有定性吧。

如今,随着电视剧的大量产出,综艺节目的不断花样更新,好多人,包括我这样还没有定性的青少年,渐渐地在课余时间多花在了那些大大小小的屏幕上,纸质的课外书渐渐地减少,更多人喜欢上了电子版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