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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的故事通用6篇

下面是小编辛苦为朋友们带来的6篇大义灭亲的故事,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大义灭亲范文 篇一

2、州吁驱使百姓去打仗,激起人民不满。他担心自己的王位不稳定,就与心腹臣石厚商量办法。

3、石厚就去问的父亲——卫国的大臣石碏,怎样巩固州吁的统治地位。石碏对儿子说:诸侯即位,应得到周天子的许可,他的地位就能巩固。石厚说:州吁是杀死哥哥谋位的,要是周天子不许可,怎么办?石碏说:陈桓公很受周天子的信任,陈卫又是友好邻邦。石厚没等父亲把话说完,抢着说:你是说去请陈桓公帮忙?石碏连连点头。

4、州吁和石厚备了许多礼物,却被陈桓公扣留了。原来,这是石碏的安排。

大义灭亲范文 篇二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某复转军人大义灭亲,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了具有犯罪嫌疑的父亲,结果其父因犯贪污、受贿罪而被判入狱。对此复转军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社会本应予以褒扬才对。然而,事情的发展却颇富有戏剧性,结果该复转军人在此之后的求职中却屡遭拒绝。表面观之,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然而这一平常事件的背后却蕴涵着深厚的刑法文化问题。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对亲伦关系的保护在中国历朝的法律中都得到体现。如汉朝开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唐律中设了同居相隐不为罪条文,及至明清,容隐制大体上与唐律相同,增加了妻之父母、女婿的相容隐的规定。在历朝的思想体系中是君重于亲、忠大于孝的,像偷窃这类一般性犯罪是可以互相隐瞒的,但如遇犯上作乱之类的大逆不道犯罪,那就绝对不能容许了,不但不能互隐,而且必须大义灭亲,不但可以告发,而且还可以杀了他。事实上,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同是后世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从国际的范围来看,法律对亲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包容几乎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日本刑法典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基于人伦关系的考虑,对于近亲属为了犯人而犯隐匿犯人罪和隐灭证据罪,可以免除刑罚的规定。德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为使近亲属免于刑罚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国刑法典规定,近亲属间、夫妻之间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不受刑罚处罚。韩国刑法典也有亲亲相隐之规定的。此外,瑞士、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类似规定,以体现容隐的原则和精神。

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同居相隐不为罪是持否定态度的,在刑罚上也没有区别对待。这一中华法系特有的法价值理念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销声匿迹,却在异域的法律园地内生根、开花、结果。对此,国内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我们强调大义灭亲,实际上是片面地以国家利益为第一,以牺牲家庭亲情为代价,这是不是一种真正的公正?社会效果怎样?值得思考。陈兴良教授曾指出:在当前家庭仍是社会的细胞,人伦关系仍是人际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如何对于亲属犯罪予以庇护者一律定罪处罚,恐怕不太符合当前社会的伦理道德。因此,对于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在总体上我们虽然应予否定,对于刑罚适用中的伦理因素不能不加以考虑。

刑法具有两大功能:即刑法的保护功能和刑法的保障功能。在我国,建国以来由于受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所支配,致使我们对刑法功能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却忽视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把刑法视之为刀把子,漠视了人伦精神。就窝藏、包庇罪而言,从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出发,亲属相隐应给予定罪,但从人伦精神和刑罚手段的伦理性上看,在刑罚上应与其他主体的处罚原则不同,这样做也是与世界立法发展相一致的。

大义灭亲的故事范文 篇三

孟子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1](《梁惠王上》)君子对于禽兽的“不忍”杀之、“不忍”食之正是爱惜之情的流露,孟子用“不忍”二字诠释这种情,这就表明,人对禽兽的爱怜也是出于不忍之心,“爱物”之情也属于恻隐之情。综上所述,无论是亲亲也好,仁民也好,爱物也罢,以上诸种德行都是本于人的恻隐之情。孟子期望更多的人成为君子,让社会上充满爱,他的这一社会理想不是凭空想象的政治原则,而是以人的仁爱的情感为基础的,这就使“亲亲仁民爱物”的理想落在了实处,从而易实现、易实行,这是其“推恩”说的现实性的首要表现。孟子“推恩”说的现实性还表现在,他所倡导的仁爱是有差等的爱,在亲亲、仁民、爱物这一爱的序列中,爱的程度是逐层递减的。爱物之情是最浅层次的爱,因为君子对于禽兽的不忍“见其死”、不忍“食其肉”都是有条件的,须是“见其生”或“闻其声”,而对于百姓,孟子则主张但凡无辜之民一概不应虐之、杀之,杀之即为“不仁”,所谓“杀一无罪非仁也”[1](《尽心上》)。在与齐宣王的对话中,孟子反问“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1](《梁惠王上》),这反映出仁民与爱物间的差等性。

对于为政者而言,百姓是首先应当爱的,其次才轮到禽兽,这一顺序不应颠倒。亲亲之情又厚于仁民之情,尽管“救孺子”和“掩其亲”都是仁爱之举,但这二者间存在着重大差别,即“救孺子”纯粹出于“公义”,救他只是恻隐之心的要求,而“掩其亲”则一方面出自心之不忍,是恻隐之心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出于“私恩”,是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报答,父母与自己的关系毕竟不同于常人。所以,两种恻隐之情相较,亲亲之情便要重于仁民之情。综上可知,在孟子看来,只要人的恻隐之心不陷溺,“亲亲仁民爱物”的差等之爱便是常态。把差等之爱作为追求的目标是切实可行的。无差等之爱的理念虽高远,但对多数人而言,实非能力所及,纵然有少数人能做到,这种做到也不是从本心出发的,而要依靠某种外在的力量,比如像墨家那样要借助对天帝、鬼神的信仰,这就不能契合于人的内在生命。孟子的“推恩”说以差等之爱为目标,又显示了其现实性。“恻隐之心,仁也”,仁爱这种德性总是植根于人的恻隐之心,但恻隐之心有时会放失———“放其心”[1](《告子上》),如果出现了此种情形,作为差等之爱的仁爱还能否保全呢?孟子认为,对于恻隐之心,“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1](《公孙丑上》),这说明“亲亲仁民爱物”是爱之“本然”的状态,但若本心放失,则仁爱之德只在事亲领域显露且显露得并不充分。

孟子的这一说法是符合经验常识的,至少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仁民、爱物之情并不常有,但亲亲之情却是时常得以流露的,“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也;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1](《尽心上》),所以,一个人即便对于禽兽和百姓都无情,皆能忍而杀之,最为笃厚的爱亲之情也还应多少存有。“亲亲,仁也”,在家庭伦理中,仁爱的情感以亲情的形式显现,而亲情又是最浓厚的一种仁爱之情,故此当仁爱的德性有所欠缺时,孟子便教人从亲亲开始,把仁爱之德推广开去,“举斯心加诸彼”[1](《梁惠王上》),这即是“推恩”。孟子把事亲作为“推恩”的起点,把家庭伦理视为最原初的伦理关系,这又是其“推恩”说的现实性所在。正如梁漱溟所言“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2](P251)。这一状况自古及今皆如是,中国人对家庭生活最熟悉,对亲情最重视,于是,“推恩”以亲亲为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即将爱亲之情、事亲之法转移到疏人路人身上,进而唤醒对疏人路人的仁爱之情,这就容易使亲亲、敬长的仁义之德“达之天下”,反之,则“推恩”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见,孟子的上述设计方案使得“推恩”有了人人均可切入的下手处———事亲、从兄,也使得人人都有了可资取法的“推恩”的范型———老吾老、幼吾幼。

尽管“推恩”说具有如上现实性,但由于它是立足于亲亲之情而建立起来的,所以就难以避免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孟子》中有关舜的两则案例曾经在学术界引发过一场关于“亲亲互隐”的大讨论。有学者认为,孟子公开肯定了徇情枉法和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3];也有学者指出,“亲亲互隐”是人性之常,父子间相互揭发才是一种病态[4]。这场辩论至今仍余波荡漾。所谓“孟子论舜”,是指《孟子》中有关舜的两则案例:舜的弟弟“象日以杀舜为事”[1](《万章上》),但舜做了天子以后,却封象为诸侯,孟子对此表示认同;桃应设问“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1](《尽心上》)而舜当如何,孟子回答舜应当为了犯法的父亲而抛弃天子之位,“窃负而逃”。前一案例可以概称为“舜之封象”,后一案例可以概称为“瞽瞍杀人”。在那场辩论中,孟子的辩护方往往对孟子论舜的两则案例同时给予肯定的评价,而孟子的反对方则反是。笔者以为,“舜之封象”与“瞽瞍杀人”所传达出的信息并不同质,对于这两者应当分而视之。在“舜之封象”案例中,舜的同父异母兄弟象被封为诸侯,有的学者以今人的眼光苛责古人,称此举为“任人唯亲”,笔者不敢苟同。

直到孟子所处的战国时代,分封兄弟为诸侯,仍是正常之举,无可厚非。所以,舜为天子、弟为诸侯,也谈不上是“任人唯亲”。唯一可争议者仅在于象是一个有问题的弟弟。象曾经屡次有谋杀舜的故意,却没有既成的事实,充其量也只是杀人未遂。既然舜对象“不藏怒”、“不宿怨”、“亲爱之而已”,舜就仍然有理由分封象,舜此举恰恰体现了他的仁厚。更何况“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1](《万章上》),象在自己的封地内并无实权,他的劣德也就不致侵害到封地的百姓,就如赵岐所说,“有庳虽不得贤君,象亦不侵其民也”[5](P251)。总之,在此案例中,舜的处理方式使他一方面成全了亲情,另一方面又不违仁民之义,亲、民的利益两相兼顾,“推恩”说得到了践行。然而,“瞽瞍杀人”的案例则与此不同。桃应设置了一个令舜面临亲情与公义间两难选择的情境,而孟子为舜所设定的抉择实质上标明他的“推恩”说在这里陷入了无法克服的困境。有学者认为,在孟子与桃应的对话当中,“孟子既不说不抓瞽瞍,又不舍弃父子亲情,结果想出了‘窃负而逃’的办法。这种做法似乎是两全其美,但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就是放弃天子之位”[6]。依笔者之见,舜的做法绝非两全齐美。舜固然放弃了天子之位,但毕竟还是首先滥用了天子的职权,普通百姓是不太可能轻易进入大牢并放走杀人犯的。再者,舜为瞽瞍放弃天子之位也只是做了西哲列维纳斯所谓的“人质”[7](P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