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莱赛曾经说过:“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美德,高考家长网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7篇拾金不昧的故事,可以帮助到您,就是高考家长网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拾金不昧的事迹 篇一
家徒四壁的乡村教师李小棚,用在他看来最“理所当然”的举动,深深敲打着我们的灵魂。以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正品德。李小棚的朴实之举所折射出的人格力量,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审视自己的灵魂,审视自己的“荣辱”底线。
教书3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妻子得病东拼西凑借钱过日子,手里握着6000元的到期贷款凭证……对于李小棚来说,当下最需要的是什么?钱!然而,当他面对装有4000元现金和银行卡的钱夹,没有一丝一毫的迟疑,借钱搭车数十里也要把它送还失主,并婉拒酬谢。
“我欠的账也重要,但是不能用别人的辛苦钱还。”急等钱用的李小棚没有我们想象的什么犹豫,什么“思想斗争”,他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我告诉他们做好事不留名,但自己却没做到。”李小棚还为在他的学生那里没有“信守诺言”而深深内疚。朴朴实实一句“道理”,求全责备一句自责,却都那么掷地有声,那么感人肺腑,分明见证了一位重诺守信、拾金不昧者的亮丽品质。
当前,有人抱怨社会道德滑坡,拾金不昧“只归记忆”。毋庸置疑,在有些人眼里,“利”比“义”重,当“利”与“义”博弈时,往往表现为趋“利”而忘“义”。面对如此不正之气,不乏有人作“忧容”之态,套用鲁迅先生发一通“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感慨,接着是长长的一声叹息。仿佛于叹息之中,便可以从“日下之风”当中除却自己,但真的就能除却了我们自己吗?
拾金不昧的事迹 篇二
当我们许多人打小起就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千百年来,把拾金不昧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就是这样
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而我公司加工车间员工__正是这一传统美德的传承者之一。
12月14日晚,__和几个同事去澡堂洗澡,洗完澡出来回宿舍的路上,__看见地上放着一个东西,他捡起一看是钱包,打开钱包内有人民币近千元和一张身份证。几个同事就说,今天可以好好吃一顿了,可__说:“不行,这不是我自己的东西,而且丢了钱包的人也一定很着急呢!”同事们都以为他要独享这笔意外之财。可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他就把钱包和身份证交到了公司办公室,请求公司帮助寻找失主。
15日上午公司办公室和当地派出所联系,__亲自将钱包和证件交到民警手里,他说,“东西丢了,失主很着急的,我们捡了要及时上交,送还人家。”面对金钱,__表现得很坦然。虽然,他的家庭并不富裕,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负担比较重,但当民警提出要他留下联系方式
时,他说不用了,他交还物品并不需要别人的感谢,这是自己的为人准则。
“拾金不昧”其实是反映一个人、一个单位和一个地方道德水平的一面镜子。__同志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表现出了一名普通职工的高尚人格品质和良好社会公德,也是我们整个公司的荣誉。公司主要领导在获知了此事后,作出批示,号召公司全体职工学习他这种拾金不昧的精神,为公司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__公司
__年__月__日
3月10日,六年级学生__同学在六年级学习室拾到200元现金,当时她没有丝毫的犹豫马上交还给君老师。君老师十分惊喜,因为这200元正是君老师丢的。
在这样物欲横流的时代里,一个六级学生能有如此拾金不昧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要知道200元对我们来说并非小数目。故此,三味学园特地写此表扬信对她的这种品质给予表扬。同时,__同学能有如此表现,与学校及老师的教育和熏陶是分不开的,与家长的教育和影响分不开的!万分感谢!
__同学的拾金不昧不仅让我们感动,而且也为我广大学员树立了榜样!三味学园特对这种行为提出表扬,希望每位同学都能拾金不昧,从我做起,
__公司:
2011年2月13日,我们江阴热电有限公司职工戴义清在工作现场不慎遗失了2800多元钱,其中400多元他自己当时找到了,同时才发觉已有2400元丢失了。该职工家庭贫困,一家六口人就靠其一人收入过活,其心情可想而知。正当他心急如焚、到处寻找时,突然得知:帮助我公司大修的贵公司职工陆为民同志捡到了这钱,已经把钱交给了班长,班长又与我公司方面联系,终于物归原主。戴义清非常感激,当场热泪盈眶。
难能可贵的是,陆为民同志捡到钱时旁边没有人,但他毫不犹豫地就把钱交给领导,这体现了贵公司职工的高尚的文明道德素质,令我公司干部职工都深深感动!
在此,特向培养出了陆为民这样大批优秀职工的贵公司表达深深有敬意!向陆为民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公司号召广大干部职工向贵公司学习,向陆为民同志学习,弘扬文明新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多作贡献!愿贵我两公司进一步团结协作,加深友谊,在各项工作中齐头并进!
致以
战友的敬礼
本人于__年8月16日下午8时许乘坐公交公司31路车到郧阳一中站下车时不慎将手提袋遗忘在公交车上,手袋里面有两件新买的衣服和手机等物品,因为公交车太多了,当时又没记车牌号,但隐约能记得车厢里面有个比较明显的特征,报着试试看的态度大概晚上10时许来到公交公司,当时司机已经下班了,在值班人员谢师傅和贺师傅的帮助下在满满的停车场里一辆一辆耐心的查找,终于找到了当时乘坐的31路8号车牌为29832的公交车,两位师傅热心的联系了8号车司机邱师傅,得知手提袋被细心的司机邱师傅收起来锁在随车工具箱里时我这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接过完好无损的手提袋心里想到的都是感激,真心的感谢司机邱师傅的细心和拾金不昧精神,感谢谢师傅和贺师傅以及当时热心提供帮助的另外几位师傅,感谢你们,同时也感谢市公交公司培养了这么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员工为市民提供服务!
__学院领导:
在全力构建和谐校园的日子里,好人好事层出不穷,特别是在贵校学生中更加亮点频闪!
__年12月30日下午2点左右,我开车到贵校体育馆办事,下车时不慎将装有4000元现金,数码相机,转帐支票,公章,信用卡等贵重物品的手包遗失,半个多小时后才发觉。
当时我心里很着急,心想总价值万余元的手包一定
找不回来了。我抱着试一试的心情,回到下车的地方寻找。就在我心灰意冷的时候,贵校航天学院大三光电子三班的田育玮同学拾金不昧,拿着我的手包在丢失的地方等我,让我的手包失而复得。我当时就拿出现金感谢田育玮同学,被他一口拒绝了。在我的一再追问下,才告诉我他的姓名。惊喜之余我深深被田育玮同学这种拾金不昧的高尚品质所感动。这种行为充分体现了贵校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优秀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他的行为也是贵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肯定。 本人恳请贵校对田育玮同学的行为给予表扬和肯定!因为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行为更是值得大力提倡和鼓励。
感谢贵校领导、老师以及孩子家长教育培养出这么优秀的青年,更感谢拾金不昧的田育玮同学,衷心祝他学习进步,学业有成。
我相信贵校有这样一支优秀的领导班子和良好的师资力量,贵校一定会在今后培养出更多像田育玮同学这样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最后我再次真诚地对田育玮同学说一声:“感谢!”
此致
敬礼!
失主:__
在全力构建和谐校园的日子里,我院好人好事层出不穷,特别是在大学生中亮点频闪,我院经济管理系03级公管3班的__同学拾金不昧的事迹迎来了天津音乐学院的感谢信。
__日,我院经管系公管3班的__同学在天津工业大学拾到天津音乐学院管理系李XX同学遗失的钱包,其中包括人民币上百元、身份证、银行卡、听课证等重要证件。仅仅凭借钱包中提供的微薄线索,__同学几经周折才将遗失物交到天津音乐学院教务处,使丢失钱物完璧归赵,失主表示万分感激。
__同学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院大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在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所有同学共同努力,齐心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
拾金不昧的事迹 篇三
中国号称文明古国,向来是以道德为立国之本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的调子始终高亢地响在历史的天空。在上者要以德教化下民,底层百姓也以德相推许,于是道德卫星一次次冲上云霄。近读清朝雍正皇帝的一些资料,意外发现这位即位后实行“大清洗”的“圣君”居然也是一个热衷于放道德卫星的人。
雍正在道德教化中最喜欢的一件事是宣传和奖励拾金不昧。1727年,一个锄草的满人在送钱粮的途中,发现车内有别人遗落的元宝一个,便呈报了有关官员。雍正得报大喜,说:一个卑微的夫役不贪捡到的财宝,实属可嘉,那个元宝就奖给他吧,并命在八旗中宣传此事。这是雍正朝报告拾金不昧事迹并且得到皇帝嘉奖的先河。第二年,那个被二月河先生小说写出了名的田文镜上奏皇帝,说他治下的河南一农民更了不得,在地里捡到了170两银子如数交还,而且不受失主的报酬。雍正这回出手更大方,既给农民赏银,还赐了个七品顶戴,并传旨要求官绅士民各界学习效仿。仅仅一个月,田大人报告在他的辖区又有了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雍正龙颜大悦……好家伙,从此各省呈报路不拾遗先进事迹的奏折纷至沓来,“好人”也不再限于底层夫役,而是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好事”也愈变愈奇了……终雍正一朝,此类道德卫星就没有停放过。乾隆继位,却远不像他老子对道德卫星如此热衷了,他规定:若真有拾金不昧的道德君子,地方官员可以酌量奖励,但不准向上司申报,总督巡抚等高官也不得借这一类事情上奏。原来,就在雍正大张旗鼓地褒奖“好人好事”时,许多地方已经出现了作弊现象:既然上交“遗金”不仅可以博得官职和好名声,而且还能得到比“遗金”更多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好事谁不爱做?
史家分析,雍正在褒奖“好人好事”时,对可能出现的作弊缺乏警惕。其实照我看,素来精明过人的雍正并非失察,而是自有他的小九九的。儒家的传统是义、利有别,讲道德就不能牵涉利益,但这往往只是口头和纸面上的东西,我们实际考察却不能不多一个心眼,以雍正朝的道德卫星而论,其中有三方利益博弈,不可不辨。首先是皇帝老儿,他为什么对道德卫星如此热衷?又为什么对可能出现的作弊眼开眼闭?很简单,路不拾遗,这是自古以来民风淳厚、世道清明的盛世标志,而盛世又是谁缔造的?这不是证明寡人乃天纵圣明吗?其次是争先恐后上报“好人好事”的各级官员,他们热衷于此的原因也无非是一种利益驱动,既然皇帝好这个,我们就多多益善,让他高兴高兴,趁机拍拍其马屁,同时还可以借此表示自己对老百姓教导有方,也算政绩一种吧。至于那些拾金不昧的,排除其中真正的道德君子,相当一部分是冲着政府嘉奖的实惠而来的。
在底层人民中间原本是有拾金不昧之类美好传统的,那是老百姓淳朴的自发行为,他们根本没有指望得到什么回报,这是真正的善行。可是一旦在上者出于某种利益考量要对此进行诱导时,整个事情就发生了质的变化。雍正王朝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拾金不昧者给予名利实惠,不仅起到了诱使定力不够的人做假骗取名利的作用,而且在那些淳朴的人看来,也是对自己善行的一种污辱,为了避免被别人认为是欺世盗名,下一次他们碰到路上的“遗金”,只怕要考虑应不应该拾起它并上交官府了。看似在褒奖君子和善行,实质却败坏了民风;争放道德卫星好像是在竭诚为道德的进步而效力,实质上心里拨的却是利益的小算盘。历史已经告诉我们,经过一番利益博弈,道德卫星一个个高挂云天的时代,也常常就是整个社会实际道德水平让人忧心忡忡的时代。
(选自《三湘都市报》)
拾金不昧的事迹 篇四
一、表扬信的格式
(一)、标题
一般而言,表扬信标题单独由文种名称“表扬信”组成。位置在第一行正中。
(二)、称谓
表扬信的称呼应在开头顶格写上被表扬的机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姓名。写给个人 的表扬信,应在姓名之后加上“同志”、“先生”等字样,后边加冒号。若直接张贴到某机 关、单位、团体的表扬信,开头可不必再写受文单位。
(三)、正文
正文的内容要另起一行,空两格写。一般要求写出下列内容。
1、交代表扬的理由
用概括叙述的语言,重点叙述人物事迹的发生、发展、结果及其意义。叙述要清楚,要突出 最本质的方面,要让实事说话,少讲空道理。
2、指出行为的意义
在叙事的基础上进行评价、议论,赞颂该人所作所为的道德意义。如指出这种行为属于哪种 好思想,好风尚,好品德。
(四)、结尾
该部分要提出对对方的表扬,或者向对方的单位提出建议,希望对某某某给予表扬。如“某 某某同志的优秀品德值得大家学习,建
议予以表扬。”写给本人的表扬信,则应适当谈些“ 深受感动”、“值得我们学习”等方面的内容。并要求在结尾处写上“此致敬礼”等结束用 语。但“此致”、“祝”、“谨表”、“向你”等字写在末尾,其余的字,要另起一行,顶 格写。
(五)、落款
落款应写明发文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并在右下方注明成文日期。
二、表扬信例文
表 扬 信
XXX领导:
X月X日中午,由于孩子在家玩火,造成一场大火灾,当时我们尚未下班。贵校学生周xx发现火情之后,不顾自己身体有病,备不顾身冲进火海。由于火势很猛,屋里烟浓,XXX冲进屋后,房门马上被紧紧地吸住,外面的人进不去,大家都为XXX捏着一把汗。XXX在呼吸困难的情况下,临危不惧,急中生智,打破窗户玻璃,屋里压力减轻,门可以打开了。救火中,XXX发现立柜还有一盒五四式手枪子弹,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毫不犹豫地捧起弹盒扔到窗外,避免了一场严重事故的发生。在XXX的带领下,大火终于扑灭,XXX同学却被烧焦了头发,烫伤了双手,该同学的英勇表现使所有在场的人赞不绝口。
正值全国开展学雷锋运动之时,贵校学生XXX不顾个人安危,临危不惧,挺身而出,抢救他人家庭财产。这一高尚行为为我们树立
了良好的榜样。我们除向Xxx同学学习外,特写信向贵校建议,请贵枝领导把周XXX的英雄事迹广为宣传,予以表彰。使广大学生以XXX同学为榜样,将学雷锋运动推向高潮。
此致
敬礼!
XXX
XXX年X月X日
学生拾金不昧表扬通报
全校师生:
今天上午,我校五年级(3)班学生XXX同学在XX楼3楼楼梯口捡到人民币若干,XXX同学第一时间交予政教主任处,并请政教主任发出“失物招领启事”,希望失主速到校务办公室领取。
拾金不昧的故事范文 篇五
「关键词 遗失物,拾得,有偿,报酬请求权
「正文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当我们许多人打小起就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千百年来,把拾金不昧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就是这样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和报酬请求权以及留置权。即第八十八条“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支付因保管、返还、拍卖和变卖遗失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拾得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受领人向拾得人支付的酬金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如失主已在其发出的悬赏广告中确定了酬金的,则不在此限。”第八十九条“拾得人在义务人支付费用和一定的报酬前,有权留置遗失物。”对于这些条款,在理论界引起很大争议。究竟我国要不要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以及如何实施这一制度,是一个很有必要进行研究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我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我国民事立法中,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法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现行制度使拾得人没有归还的动力,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作用。这一点只要对我国立法稍加分析便可知晓。
二、要不要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
(一)、我们信奉的“传统”美德是否真的存在过?
反对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最有力的理由在于,我国提倡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而且《民法通则》第7条又确认了尊重社会公德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既不符合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也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相悖。
其实,从“拾金不昧”的语意来说并未拒绝遗失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我国古代也并非一概不给予报酬。
首先,从“拾金不昧”的语意来说,《辞海》、《辞源》、《康熙字典》上均无“拾金不昧”这一词条。根据《新华词典》可查到,拾金不昧是指拾到金钱或财物不隐藏,“昧”即隐藏之意。《现代汉语词典》对拾金不昧的解释是:捡到钱物不隐藏起来据为己有。可见,拾金不昧仅指拾到金钱或财物后不隐藏而已,并不指拾到金钱或财物后,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不得收取一分报酬。
其次,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样要受到处罚,拾金不昧也并非不给予报酬。据《易经》可知,早在西周初期,凡得到遗失的牛、马、羊、奴隶或遗失的其他财物,应呈报有关机关,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可从失主处领补偿金。《尚书。费誓》曰:“马牛其风,臣妾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即捕到遗失的马牛和逃跑的奴隶,不能拒为己有,要如数归还失主,如此可得到酬金,否则要受到处罚。据明律《户律。钱债》规定:“凡得遗失物,限5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30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可见,明朝法律赋予拾得人以遗失物的50%作为报酬,拾得人可附条件地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清朝的作法与明朝类似,清律户律钱债门得遗失物条载,“凡得遗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还失物之人,如三十日无人认识者,全给。”即便到了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也未例外,该草案第103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人依特别法令所定,取得其所有权。”1925年的北洋政府《民国民律草案》直接援用《大清民律草案》关于遗失物的规定。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即第三编),规定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其第805条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第807规定了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现在,这些规定在台湾继续有效。
第三、民众一般都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这是一个极大的误会。其实,拾金不昧的要求并不高,它只是要求拾到东西后不要隐藏私占就行了,这一低层次的要求正是所有权的弹性力所致。在古代,拾金不昧是法定的要求,拾金而昧的人在古代甚至要被定罪。在外国,拾金而昧还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外国人并不认为拾金不昧(不隐藏私占)是一种美德,而认为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其法律一般都明文规定拾得人负有报告、招领、返还的义务。而在我国,却把拾金不昧视为一种传统美德。把法律义务当成美德是社会心态不正的一个表现,大家知道,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杀人的权利,我们负有不杀人的义务(杀人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一天我们把“不杀人”当成美德,那么我们的社会肯定是一个极不安全的社会了。我国民众把“拾金不昧”当成美德,那为什么不把“不杀人”当成美德呢?其实,杀人比拾金而昧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若硬要说是,那么按规定交罚款也是一种美德,罪犯被执行死刑就更是一种传统美德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由此可见,我们所信奉的“传统”美德并没有真的存在过。
(二)、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
经济学上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最大化,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行为体的目标,拾得人也将追寻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无偿归还的规定下,拾得人选择不归还的结果是最有利的,要么全得要么不得,他不会有什么损失;在有偿归还的规定下,他就有很大可能选择归还,因为他面临的形势是要么肯定得一部分要么全部失去,他没有多少理由拒绝有把握的利益。就失主而言,给予拾得人报酬尽管会造成一点损失,但与有可能全部失去相比要划算。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个人所有的动产再也不限于一般的个人生活日用品了,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万贯并不稀奇。就社会利益而言,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也是有益的,减少了规避法律的现象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减少了产生诉讼的可能性,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从博奕学的角度看。遗失人支付报酬换来了物归原主;拾得人拾而有奖励,他更愿意去拾取。彼此之间的合作对双方都有利,属于正值交易,双方都可依据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分享合作剩余。
综上可见,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阻碍了人们获得应有的经济机会,这必然会引发新的制度形式的产生。据此,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必然会产生。
(三)、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符合国际立法潮流的。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归还义务和违者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失主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获酬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制相当详细,从第965条到第984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可见,该法典赋予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即在立法上规定了失主付酬的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遗失物拾得问题作了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相比要简明得多。该法第805条规定,“(1)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显见,该条规定之效果与德国民法典第970、971条规定的效果基本相当。
日本则制定了单行的《遗失物法》,对拾得人的酬劳金作了具体规定。第4条规定:“(一)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二)有第10条第2款的占有时,受物件返还人应分别将前款规定的酬劳金的二分之一,给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
英国规定: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
法国民法典中虽未规定此项权利,但却通过时效取得、占有取得制度提供了拾得人取得拾得物所有权的机会。就是说均未片面强调失主的利益,强制要求拾得人无偿归还,而是为拾得人利益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进而刺激拾得人归还拾得物,实际上也维护了失主的利益。我们在创制和发展自己的法律规则时,如果对外国相似的规则凝结成的经验财富视而不见或不加利用,那将是不明智的,“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明了的符合目的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瓜才会因为金鸡纳霜不是在自己的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用它。”
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变无偿为有偿,是符合当今社会的实际道德水平的,况且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拾得人自愿无偿返还遗失物,故在法律中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并不影响其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符合经济学原理,此种做法有利于促使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就遗失人而言,给予拾得人报酬尽管会使其财产遭受损失,但相对于全部失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个人所有的动产再不限于一般的个人生活用品了,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高昂并不希奇。就社会利益观之,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减少了规避法律的现象,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降低了产生诉讼的可能性,故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也是有益的。
三、这一制度具体实施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报酬数额
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及地区在立法上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但在比例数额规定上不尽一致,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百分之五,超过此数部分,价值百分之三;关于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给付于拾得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笔者认为,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觉得返还不划算,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拾得物为金钱或经拍卖变为金钱时,即可按金额相应比例计算,如拾得物为金钱以外之物,以原物返还时,则应估价依比例计算。如拾得物为种类物且系可分物时,亦可依价格比例以物作为报酬。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如有感情价值的照片、书信、有证明价值的证书或其他的仅对失主有价值而对拾得人价值不大的,可以要求有受领人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适当”应参照给付义务人的资力、身份、地位、其感情程度等因素决定物品的价额,并以此确定报酬的数额。
(二)、关于悬赏金额
如失主在物遗失后以悬赏广告寻找,而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有出入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并存,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而且均以遗失物归还失主为现实目的,所以拾得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酬金不明,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谢”、“当面酬谢”等。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行为人因自己付出劳动有权获得报酬。同时,应斟酌指定行为的内容、性质、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在广告完成之后,合意决定报酬。若酬金大于费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费用。
(三)、关于报酬请求权的限制
所谓报酬请求权的限制,是指依法规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由于职责所在,某些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将有悖于弘扬高尚道德,故各国立法均有对此施加限制者。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4条),德国民法典规定,公立机关或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交通机构的公务员在工作场合拾得遗失物时,不得请求报酬(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上亦应对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进行限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有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不得享有报酬。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务在为人民服务,因此无取得报酬之理。如公安机关性质有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如其有报酬请求权显然不当。
第二,没有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四)、关于报酬请求权的放弃。
请求报酬既为一种权利,权利当然可以放弃,在现实生活中,拾得人无偿将遗失物归还失主的情况也是有的,此种行为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现在应该研究的是如何去完善这一制度,而非是否要确立。
「主要参考资料
1、梁慧星、陈华彬(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2、徐炳:《买卖法》,经济时报出版社,1991年版。
3、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彭万林(编),《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拾金不昧的事迹 篇六
拾金不昧可奖励
其实,用法律来提倡“拾金不昧”,还是挺管用的。
在我国,从孩子们很小的时候,大人就会向他们灌输拾金不昧是一种优秀道德品质的思想,“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的手里面”也是人人耳熟能详的歌谣。可是这种教育在现实中似乎没起到太大作用,当人们真的捡到钱或一些财物时,感到自己“交了好运”,将之归为己有的人远比找寻失主的人多得多。
这说明,仅仅靠教育来提升道德水平是行不通的。如果我们一方面用法律来制裁那些拾到财物拒不上交者,另一方面奖励那些拾金不昧的好心人,恐怕更能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日本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根据2004年的统计来看,日本人报失了740万件物品,而由拾金不昧者上交的物品数量更是高达1070万件,其中包括33万部手机、73万个钱包、132亿日元现金等等。上交的物品远远超过了报失的物品数量,这意味着有人丢了东西都懒得报失,但拾到者仍然热心地交给了失物管理中心。由于每年拾金不昧的人实在是太多了,日本的失物管理中心根本无力保存那么多失物,迫不得已之下,日本内阁只得修改了相关法律,将政府保存失物的期限由6个月降低到了3个月,还将走失的宠物划出了“失物”的范围。
为什么日本人能够做到如此拾金不昧?真是他们的国民素质和道德水平比我们高吗?事实却并非如此,只不过是日本详细地将拾金不昧的奖惩都写进了自己的法律,让日本人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博得了“素质高”的雅誉。
早在公元718年,日本的一项法律就规定了人们捡到失物、动物甚至仆人都必须在5天内交给政府,失主可在此后一年内认领;18世纪时,为了鼓励人们拾金不昧,政府明确规定,拾金不昧者可要求获得相当于丢失物品部分价值的酬金,同时规定不上交失物者将会受到惩罚。又经过了几百年的调整,现在,日本法律明文规定,捡到失物必须在7天内上交;若捡到现金,拾到者可获得5%~20%的酬金;若3个月内失物无人认领,则自动归捡到者所有;但是如果拾物者7天后才上交失物,将失去获得奖金和失物所有权的机会;不上交失物则被认定犯有盗用罪,未来在求职、办理证件等各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很多中国人根本看不上日本的做法,认为捡了东西还管失主要钱,把一件明明很高尚的事情弄得庸俗了。但事实却表明,用法律机制保障道德,比我们的“凭良心”无疑有用得多,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有奖有罚,人们的行为自然就会按照这一标准进行,人们的行为合乎了道德的标准,社会的道德水平不也就提高了吗?
见死不救要惩罚
“见义勇为”是优良的社会美德,可如今见义勇为的事迹似乎越来越少,有关群体冷漠、见死不救的报道却屡见不鲜。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轧,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我们的社会中为什么见死不救的现象这么多呢?按照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不是人们都应该见义勇为吗?而且,大多数见义勇为并不需要人们付出太大的代价,而是仅仅需要拨打一下110、120就可以了,可人们竟然也不愿意去做,这是为什么呢?
经过对很多“见死不救”的人进行采访,我们发现,当这些人在剖析自己的内心想法时,都表示自己害怕被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讹诈,干了好事反而被赖上,最后还要自己赔上一大笔钱。这种想法也并非毫无道理,社会上这种“碰瓷”事件也确实是屡见不鲜。既然没法律规定见死不救犯法,救人还有可能要冒被碰瓷的风险,人们又何必要见义勇为呢?
那么外国人对于见死不救是怎样的态度呢?在意大利、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如果有人故意见死不救,就会直接触犯法律规定而被判刑。比如意大利《刑法》规定,见死不救都要被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2500欧元的罚款;德国《刑法典》则规定,遇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有急救可能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罚金;在法国的《刑法典》中,设有“过失弃助罪”、“见死不救罪”等罪状,一旦触犯均将处以5年监禁与7.5万欧元的罚款;美国的部分州法则明文规定,发现他人受伤而不打“911”求救,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那么,外国人就不怕遇到“碰瓷”吗?还是说外国根本就没有这种“碰瓷”现象呢?其实这种事并非中国所独有,外国也时有发生。2004年时,美国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碰瓷”事件,那年的万圣节时,加州一名女子丽莎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现了一起严重车祸,事故车眼看就要爆炸,丽莎不顾自己的安危,奋力将车中的伤者从事故车中拖出。但是这名伤者不但不感激丽莎救了她的性命,反而在4年后丽莎因为救助她时用力过度,导致她瘫痪,因此要丽莎为她的瘫痪负责。
遇到这种事,丽莎真是有苦说不出,要是在中国,也许丽莎就要吃了这个哑巴亏,但是值得庆幸的是,加州的议会在得知这件事后马上召开会议,于2009年6月紧急通过了一部《好心人免责条例》,使得丽莎免于受到控告。
如果中国也能有这样的法律,让旁观者知道见死不救是犯法的,而且救人后不会被“碰瓷”,那么社会中的见义勇为现象一定会成倍地增长,见死不救这样的道德沉疴很快便会销声匿迹了吧。
不看父母算犯法
要不要将道德问题法律化,中国为此已经纠结了很久,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社会中道德缺失的现象,人们也开始慢慢承认了将道德法律化的必然性。最近新出台的一项“子女不看望父母算犯法”的政策,就是其开始的标志。
2013年7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开庭审理。原告储某是一位77岁的老人,她2009年卖掉了老房子,将钱给了女儿,并在当时写下协议以后由女儿女婿照顾自己的起居。但是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老人和女儿女婿生出许多矛盾,女儿女婿最后安排她搬出家到外面单住,且从不看望问候她。当储老太太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规范时,便将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处储某的女儿女婿除了给予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拾金不昧的故事范文 篇七
看到这则报道,中国公众首先想到的可能会是“拾金不昧”这样一个词语。这很自然,因为“拾金不昧”作为中国的传统道德要求,至少_直根植在中国人的心灵深处。但在笔者看来,除了简单地为上述新闻事实贴上“拾金不昧”的标签之外,笔者还觉得,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日本灾后回收的保险箱数量之众、金额之巨,物归原主速度之快,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究。
灾区三县回收的保险箱,约有70%是当地市民以及自卫队人员拾得上交的,警察拾得的仅占30%与之相对应的是,保险箱中96%的现金已归还失主。这是不是说明,日本民众的道德水准已经到达了一个很高的层次?诚如是,又是什么原因使他们能够抵制巨额金钱的诱惑?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试图从法律的源头去寻找日本人不贪不昧的动力和缘由。原来,日本早在100多年前就专门出台了《遗失物法》,且于近年作了进一步修改。该法规定,任何拾到东西不交公的人都可被指控,而主动上交拾得物的人,则可在物归原主后得到相当于失物价值5%~10%的奖励;但国库或其他公法人(如警署、警察)不得请求酬劳金。该法同时规定警署为拾得物法定接收机关。此外,日本政府还将建立一个网络数据库以方便市民查找失物。
知悉了这些情况后,对日本灾后能够回收几千个保险箱或许就不会觉得惊讶了。因为对日本人而言,“拾金不昧”是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律义务。
在日本人心目中,拾金不昧仅仅是必须要遵守的一项法律义务吗?
虽然有法律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但人性中的“欲望”也很容易发展成为“贪念”。在一片狼藉之中,日本地震灾区的市民,完全可能是在人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拾得保险箱的,即便贪了味了,也不一定为他人所知晓。然而事实是,绝大多数(笔者不敢妄言百分之百)人没有贪味。所以我们是否应该这样理解:对于日本人而言,拾金不昧是法律义务与诚实美德的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