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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最新3篇)

2013年2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漂亮的高考家长帮网小编为您带来了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最新3篇),希望能够为朋友们的写作带来一些参考。

章 法律责任 篇一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排污者有以下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而继续排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章 附则 篇二

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并监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章 变更与注销 篇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二)排污者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 排污者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提出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延续申请后二十日内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且超过了淘汰期限的;

(二)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者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按期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者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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