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高考家长帮为小伙伴们分享的车辆管理制度(优秀3篇),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汽车管理制度 篇一
为加强实训基地管理,确保实训基地文明生产、文明实训,展现实训基地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实习、实训学生进入车间时,必须佩带工作证,衣冠整洁,不打赤脚,不穿拖鞋,不光背赤膊,注意个人形象。
2、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工作安排。
3、严格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生产,机械设备必须专人操作。
4、不乱接电源,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使用其它用电设施。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盗窃、不贪污或故意损坏财物。
6、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讲文明,不说脏话、粗话,不打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酗酒闹事。
8、讲究卫生,勤打扫,保持车间环境和个人卫生。不乱扔杂物,不乱涂乱画。
9、生产或实训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10、维护基地形象,敢于同有损基地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1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中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完毕应清点检查并擦干净工具,按要求把工具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1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正确的使用工具,切忌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零件拆卸完毕应按一定顺序整齐摆放,不得随地堆放。
13、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废油收集桶,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以防废油污染。
14、修维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地毯及座位要使用保护垫布、座位套以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15、在车上修理作业及用汽油清洁零件时不得吸烟,不准在车间内烧烘火花塞或点燃喷灯等。
16、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三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17、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合乎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汽车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行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 篇三
为加强对公司办公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车辆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专人驾驶,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由专人负责手续、维修、保养等。
二、用车原则:采购用车首先必须保证公司采购之用;办公用车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
三、用车范围:
1、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
2、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
3、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
4、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
5、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四、用车须知:
1、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先写《用车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经办公室批准后安排派车。
2、驾驶员出车前要做好证照、车况的全面检查。
3、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等。对酒后驾车肇事者,由驾车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应负保管之职,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之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坏或被盗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5、驾驶员要详细记录每次加油的情况及车辆往返的里程数。每个月底将加油情况、行驶里程汇总上报,以便作使用情况分析。
6、公务车发生的费用,先由车辆使用部门经理和办公室签字,再由总经理签字后,财务部方可报销。
7、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公司指定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五、燃油管理:
1、办公室根据车型、季节核定车辆的。耗油量。具体办法:以车辆说明书规定的百公里耗油量为基数,另加损耗2公升;车辆总里程每10万公里加1公升;市内低速行驶加1公升;平均每月加1公升空调消耗。
2、根据出车记录和里程表,对车辆行驶公里数进行测算,并据此确定应耗油量,实际耗油量每节约一公升油料奖励2元,超支部分由驾驶员自理。
六、保养与维修: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办公室凭维修厂家维修的项目清单,报总经理批准。
2、凡更换之零配件,应将原件交回公司办公室,验证后作报废处理。
3、车辆设备、零配件、工具、消耗品等物品之申请、采购、领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七、其他规定:
1、钥匙管理:车辆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决不允许私自外借。司机私自外借车辆,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2、个人用私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交回时要注意做好检查。
3、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4、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等各项手续,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八、违规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2、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持现场完整并急救伤员,向附近交通事故报案点报案,并立即与公司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车险索赔。
3、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份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公司根据事故的主次责任确定驾驶员与公司的分担标准。
4、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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