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章程的场合越来越多,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高考家长帮小编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协会章程(最新5篇),希望能够给朋友们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启发。
章 附 则 篇一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XX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同济大学EMBA同学自发成立的由同济大学EMBA中心指导的非营利性学习、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设计创新为引领,构筑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会员之间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整合。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习、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活动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同济大学EMBA中心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成员:同学会员和协作会员。
同学会员是指具有同济大学EMBA学习背景的从事各类专业设计,以及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同学。
协作会员是指与会员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认可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要由一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向同济大学EMBA中心确认其学习背景,经协会三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即可成为会员。成为协作会员要由二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成为协作会员。协会为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捐助活动费,标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确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3. 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奖罚
对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奖励,对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或利益的会员,经协会常务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如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向协会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第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成员数量按会员比例15%-25%产生,由会员推荐产生。
(二) 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三) 协会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四) 理事会的权利义务
1. 理事会代表会员处理决定协会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3.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会员多承担协会活动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5%-25%比例产生,原则上为单数。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三) 常务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会推荐3-5人组成执行理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六)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理事会成员更多的承担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 常务理事会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八) 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秘书长,秘书长组织成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鼓励创新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五章 协会媒体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篇三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职,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协会章程 篇四
协会章程范本【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xx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行业协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山学院裁判协会是由体育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体育社团,由体育系管理,接受团 委的指导。
第二条:本裁判协会的宗旨:本着服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于我校的各项体育活动,培训出一支能力较强的体育裁判队伍,提高本校每位裁判工作爱好者的裁判水平,发展校园的体育事业。
第三条:裁判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主题,贯彻党的基本方针,坚持服务学校里的一切大小比赛为原则。
第二章:设立和任务
第四条: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本协会任务,组织活动开展裁判知识授课,由专业老师授课。
第六条:会员的特点与义务
⑴有意致力于裁判工作,服务于学校各项体育活动和裁判工作的爱好者。
⑵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和组织,按照本协会的决议配合本协会搞好各种体育裁判工作。
⑶参与活动要积极、主动、准时、公平、公正。
第七条:会员权利
⑴有权获得裁判协会提供的有关裁判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⑵对裁判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监督的权利。
⑶有权享受本协会的各种专业授课,参加协会的体育活动裁判工作。
⑷有享受报考国家级裁判的权利。
(5)会员凡自动退出或被开除者,不退还会费;
第八条:凡正式注册加入本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部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利通过正当方式和途径对本协会各级组织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三、会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活动经费的来源和支出有知情权;
五、有权参加协会内部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协会为每一位会员提供展示舞台,会员可以参加校内校际的各种联谊交流活动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规章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本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裁判协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所设部门主要由:篮球、足球、排球、田竞和武术五个裁判部和一个活动部组成;,主要成员七名,并有权审批和决定协会会员以及各项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职责
会长主持裁判协会整体工作,检查和监督会员在执行裁判工作中的表现,副会长日常辅助会长工作,请示汇报有关问题,督促了解和检查干部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章 收费细则
第十二条:我会在承担由社团和各系组织比赛的执法任务时,应向比赛组织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由比赛组织方和协会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三条:若我会会员在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中表现出色,执法水平较高时,将经指导老师推荐,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由文山州市体育局颁发国家级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若有违反本章程,协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若情节特别严重可立即开除出会。
第六章活动组织
一、无特殊情况协会例会定期举行,列会时需带上本阶段工作的总结与下阶段工作计划;
二、做好学校、系上比赛的裁判员的安排;
三、不定期举行会员活动来锻练各会员的执裁水平,为学校的各种比赛作准备;
四、协助学校搞好各种比赛工作。
第七章资金管理
资金来源:
一、会员缉拿的会费;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
三、商家赞助;
四、开展服务性活动所得的报酬;
资金用处:
一用于各种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用来给会员办会员证和聘书
三组织所有会员参加野外活动
第八章:主要活动
裁判协会如今也是学校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现在学校里的大小比赛都是由裁判协会负责,其中就包括:
1 每年新生刚来之时的迎新杯的裁判工作全是由裁判协会负责
2 在春季学期,每个系开的系内篮球赛都是由裁判协会负责
3 学校里组织的全校系级篮球赛是由裁判协会全部负责
4 在冬运会期间,所有的裁判都是由体育系的老师和裁判协会的所有成员组成
章程未明确之处以裁判总会章程为准,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裁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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