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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计划生育工作意见【通用10篇】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而根据宪法制定的。下面是高考家长帮为大家精心整编的2022计划生育工作意见【通用10篇】,希望能够给您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篇一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实现,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精神,切实加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进一步促进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和目标,认真落实“严内部、抓外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使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实现计划生育率达100%,各项职能目标完成率达100%,节育率达100%,争取年终达到先进目标。

三、工作任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分解责任,明确任务,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工作各项任务和工作指标的落实。

1、明确教职工的计划生育目标职责,层层落实责任,细化量化各项指标,与每位教职工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个人。

2、继续加大人口理论,基本国策、生殖健康、公共卫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并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3、切实加强学校育龄教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别是出门探亲、停薪留职、请长假、长期借用、离岗长期学习的流动教职工或家属)。落实独生子女领证户、结扎困难家庭子女上学在助学金评定上给予倾斜或救助;落实流动育龄人口子女上学入托政策;配合属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孕妇提供服务,和对教职工的婚育证查证验证工作。

4、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

完善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有专用记录本记录,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按照统一标准完成《常住人口登记卡》、《育龄妇女登记卡》、《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登记表》、《女性初婚登记册》、《计划生育情况验证表》的填报(各一式三份,一份由学校归档,一份由中心学校归档,一份由教育局计生办归档),统一归档封面为《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件资料》。

四、领导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

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刀告中心小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小组:

组 长:贡布肖

成 员:贡布东主 先巴扎西 志道草 吴玛才加

(二)职责与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全面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具体计划生育工作,各成员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制订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制度,负责相关材料的起草、修改和完善工作。

3、组织开展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及相关活动。

4、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学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动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资料归档工作。

5、按时收集和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种报表及有关情况。

五、责任追究

教职工要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不予及时处理的、不履行或者不协助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对重大计划生育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拒不改正、不按规定兑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其校长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相应

处分。

1、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或者核定安排生育子女,或者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核定或者批准生育,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超权或者违反程序规定审查、核定或者批准生育的;

2、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违法出具生育证明的;

3、瞒报、谎报或是缓报违反超生、偷生情况的;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5、藏匿、包庇、转移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6、拒不落实避孕措施或者接受孕情检查的;

7、妨碍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干扰其家庭生活和生产的;

8、其他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

刀告中心小学

20xx月20日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篇三

根据县委、县政府20xx年计生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20xx年度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持“求真务实,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坚持局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案,加大计生工作力度,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工作目标

五个率达到100%。即出生政策符合率、独生子女领证率、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率、重点对象检测率、政策外怀孕补救率均达到100%,无漏报、无错报。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20xx年是我县创建新型人口文化建设示范县活动年,也是县委下决心抓好计生攻坚战的重要之年。在这种新形势下,全局干部职工更应自觉地遵守国家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等,计生工作出现新特点。因此,一定要以清醒的头脑,认真地分析当前计生工作的现状,按照彬统人领办发[20xx]4号文件精神,扎实抓好计生工作,坚决杜绝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问题。为我县人口计生工作做好榜样、带好头,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队伍建设

1、坚持局“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并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要健全计生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计生工作汇报,熟悉并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计生情况,对有计生违规问题的要坚决给予纠正,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2、配齐配强计生队伍,提高战斗力。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干实事的人员充实到计生队伍中去,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生队伍,指定一名计生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台帐管理,负责“双查”、“四术”的登记和落实,协调计生有关证件的办理、发放,并能及时向本系统反馈计生管理情况。要增加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计生工作落到实处。

三、坚持“三为主”方针,扎实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开展宣传活动。“少生优生、优生优育、少生快富”已成为当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因受封建思想遗留的影响,仍有部分的人存在着“多子多福、无后为大”的落后生育观念,这也是制约计划生育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作为单位干部职工应自觉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通过学习,使干部职工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人口计生工作。要组织好计生工作宣传,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计生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阵地、媒体,大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弘扬婚育新风,倡导生育新观念,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各股室、各企业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次有效节育措施,即生育一个孩子后三个月内要上环;生育两个孩子后二个月内要施行绝育手术;对未落实绝育手术的已婚育妇(49周岁以下)要接受一年四次环情孕情检测,时间为每年3月、5月、9月、12月,检测点为彬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在本县以外接受检测的对象,要在县级以上的计生服务站检测,使用计生证明时,不能连续两期。

(三)以经常性工作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1、规范计生台帐。台帐建设规范是计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计生业务人员要努力学习计生知识,精通计生业务,对干部职工的生育情况要建卡归档,台帐要整洁规范。

2、建立计生通报制度。局计生办将对一年四次的“双查”及扫尾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地向各股室、各企业通报。各股室、各企业要在每期计生检测后,组织人员对未接受检测的重点管理对象,逐一跟踪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通报局计生办。要服从属地管理原则,局机关对象属局管理的,属基层单位的,其检测情况由该单位直接向局计生办申报。

3、做好计生清理工作。要按照彬统人领办发[20xx]8号领《关于做好清理初婚、出生人口补报和台帐还原工(高考家长帮☆www.shubaoc.com)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计生清理工作。各股室、各企业要做到“假的剔除、错的更正、漏的补全、真的还原”,彻底甩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立足当前,抓真抓实。

4、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参照县计生工作意见精神:局各股室的利益导向机制主要是兑现独生子女奖励费。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给予相关的优待与奖励。一是对于20xx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次性奖励费不低于500元,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发给全数。二是属晚婚的,婚假为15天;晚育又领取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10天。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四、严格兑现奖罚,力促工作落实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要对股室、各企业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我们对工作指标完成好的股室、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力,完成指标较差的将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计划生育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不参加环情孕情检测以及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及时向单位申报个人婚育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因管理措施不力,导致本股室干部职工出现政策外生育的,该股室当年度不得参与评优或其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对“五率”达不到要求的,计划生育信息通报不完整的,给予通报批评,追查责任。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石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深化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机关行政交通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计划生育系统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民主评议要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机和契机,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为重点,以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现象,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为构建“和谐辛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全乡计划生育民主评议活动在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乡党委书记李玉振同志任组长,副乡长李兰刚任副组长,邓安进、吉从真、董会梅、高艳为成员,领导小组除负责抓好本机关的民主评议活动外,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抓机关必须抓基层”的原则,负责抓好计生系统内分管工作的民主评议活动。领导小给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要落实民主评议工作责任制,把民主评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融入具体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

三、民主评议的重点内容

1、转变职能方面

认真落实“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的要求,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标准,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健全权力动作中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制度,提高自身的社会公信力。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减少办事环节,加快办事速度,年度内不发生重大违纪案件,不出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

2、改进作风方面

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树立正确政绩观,认真查找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制定整改措施。要深入基层,到群众反映大、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逐一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要遵纪守法,坚持廉洁奉公,洁身自好;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杜绝弄虚作假、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要重视投诉举报,认真解决本部门影响和制约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尊重和维护举报人的权利;要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3、依法行政方面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严格执法程序,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执法人员要经过培训上岗,无资质、无法律授权的人员和无法律授权范围的不得执法,严禁利用再生育审批和其他管理权限谋取私利;确保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公正性,做到执法公开、文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优质服务方面

兑现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提高群众满意率。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为群众免费项目全面得到落实,有偿服务项目实行自愿的原则。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篇五

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为主要任务,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创造良好的环境。

1、坚持“四个不动摇”。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2、坚持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区分工作水平不同所辖地,分类推进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尽其能,统筹协调的工作局面。

1、继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34万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生育水平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85%以上。

2、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缺陷干预体系进一步完善提高,以农村和社区为基础的出生缺陷干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3、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并逐渐降低。

4、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5、流动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95%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服务体系,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待遇。

6、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已婚育龄群众普遍享有优质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群众对管理和服务满意率显著提高。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病发病率明显下降。

7、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稳步实施,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与公益基金基本建立。

8、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农村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优质服务全面推行。

1、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不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的忧患意识,加强发展战略研究和安全研究,深刻认识目前我县面临新的生育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依然艰巨这一现状,克服麻痹松懈或盲目乐观情绪,努力实现预定发展目标。要进一步务实基层基础,加强工作督查,强化工作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农村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村基层机构、队伍建设,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全面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推动全县工作的平衡发展。

2、充分发挥系统网络优势,结合“民心工程”的纵深开展,进一步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合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工作特色的出生缺陷干预模式。

3、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1)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婚育新风尚,创造良好氛围,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切实解决家庭特别是女孩家庭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2)建立健全胎儿性别诊断技术使用管理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婴儿出生和死亡报告制度、跨区协作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制度,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地区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关于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3)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之中,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是领导重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查处“两非”、孕情随访、统计监测等项工作。

4、加强和改进流动管理服务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流动法规政策,紧密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快建成完善的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管理服务体制。将流动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信息采集与交换,拓宽管理服务渠道,开创流动工作新局面。

5、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

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大力推进新机制建设。普遍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健全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互联、互补、互动的管理服务体系。

6、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

推进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探索、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农村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农村纯女家庭奖励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农村手术平安保险等制度。完善和规范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制度和农村部分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7、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县乡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服务站达到优质服务型标准;乡级服务站全部达到基本服务型标准,村级服务室全部达到基本服务型标准,形成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科学规范、温馨人本、形成规模、遍布城乡的服务服务网络。

(2)切实促进基层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六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期初全区总人口为87241人,据不完全统计期末人数为87144人。育龄妇女25289人,已婚育龄妇女20109人。XX年年度出生人口为773人(其中一孩出生人数769人,一孩率为%,二孩出生人数为4人,二孩率为%),死亡人数为277人。今年违法生育4人,计划生育率达%,违法生育处理率为100%,违法生育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到10 %以上。今年女性初婚208人,其中23岁以上人数为134人,晚婚率为%。全区育龄群众采取各种节育措施共19867人,(其中女扎2761人、上环16939人、药具167人)。当年落实女性绝育4例,安置宫内节育器413例。

二、XX年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1、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年初我区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分管计生工作纪检书记任常务副组长,专职抓计生工作。今年,按照区党委、办事处的安排布置,抓好了“四个落实”,

一是领导精力落了实。

二是工作措施落了实。做到了发现情况早,信息反应快,提供情况及时,敢于攻克难关,全心全意为育龄妇女排忧解了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了处理严格,不徇私情,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是目标考核落了实,实行了一票否决制。

四是工作经费落了实。

2、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区党委、办事处高度重视优质服务工作,召开了各种会议,对创优工作进行了宣传发动。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优生优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并结合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新《决定》、《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让群众更新了男女平等的婚育观念,女孩在社会各界得到了广泛关注。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增强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意识。同时组织计生办和区属相关部门为育龄群众送去了各种计划生育宣传品,使群众能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知识和咨询服务。今年在健康查体中,共计查处有问题有328人,其中囊肿3人,心脏病变1人,乳腺增生14人,子宫肌瘤2人,妇科炎症192人,乳腺肿物待查6人,环下移5人,高血脂2人。对经检测患有妇科炎症的192人,我们实行了跟踪服务,积极为她们提供治疗办法,定期组织她们到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复查,现基本治愈的150人,42人在治疗之中。免费向育龄妇女发放药具,积极向广大育龄妇女介绍长期避孕方法对他们的好处。在我们的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下,有27名已婚育龄妇女采取了放环措施。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氛围。今年我区的宣传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服务先行。在计生工作中,计生宣传着力体现服务性,由过去的重视法规宣传,转变为融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新型的生育文化为一体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方式上体现针对性,结合我区实际,因人施教,分层培训。特别是在人口清理过程中,全区共召开各种会议58次,接待群众咨询300多人(次)。宣传内容主要是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不是放松了,而是比以前更严了;宣传多生一个子女给国家增加的负担要比个人承担的那点要多得多;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宣传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开展优质服务等等。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区办事处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干部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市人口计生局在全市开展了学习中央《决定》的知识竞赛。各社区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由区计生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了由成员单位参加的“关爱女孩行动、便民维权、依法行政”为主题的“”世界人口日一条街宣传活动,活动采取宣传车、展板、政策咨询、印发宣传资料、发放避孕药具等形式开展。全年共组织6次上街宣传,书写标语100多幅,办专栏4期,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通过学习和宣传,计划生育干部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群众明确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自觉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对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严格执法程序,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计生优质服务环境

1、全面建立依法管理机制,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我们利用每月的计生专干例会,对社区计生专干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同时要求各社区每季度必须对政策照顾生育、违法生育、违法抚养处理情况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从而增强全区计生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规范收费程序,社会抚养费由计生办统一收取,同时在社区干部会上强调,以后违法生育对象交款一律到计生办交款,不得由社区干部或机关干部代交。

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其成为业务熟练,作风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计生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使行政执法规范化。

3、加大对违法生育的处罚力度。今年区党委、办事处对历年拖欠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户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按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严格按照“七不准”省的“六不准”规定,严格执法程序,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完善举报制度,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了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现象。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篇七

2019年我镇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落实上级计生部门人口计生会议和旗委十四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根本,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工作方法,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为薛家湾镇的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严格按照薛家湾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村责任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促进相关部门从根本上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增强统筹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一)完善和落实好现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做到宣传到位,确定到位,发放到位,管理到位,切实解决好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后顾之忧。要按政策和程序足额落实兑现当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养老保险金”补贴,计划生育手术奖励费,放弃生育指标奖励费,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费。

(二)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三)按照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精神,努力推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与各项惠民政策相互兼容、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积极探索建立新的优生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服务计生家庭的民生意识,不断转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

(一)对婚育人群进行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和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宣传,做好优生优育指导和监控工作,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

(二)通过计卫联手,在免费婚检、免费孕检的基础上,免费进行孕前优质健康检查、孕中监测;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免费发放叶酸、福斯福;继续推进“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建立出生缺陷档案,实现跟踪服务。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落实好住院分娩补贴制度,深化和完善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做好青春期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要搞好政策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药具宣传服务,随访亲情服务,一条热线释疑解惑服务,推广“三大工程”(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

(一)各村、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所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协调会,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加强行政指导与监督,更好的服务群众。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协管工作制度,每300-500名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配备一名流动人口协管员。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窗口,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巩固和完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格局。

(三)以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和人口文化活动为工作载体,以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主线,利用人口学校和人口文化活动阵地进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优生优育及健康知识宣传,对流动人口开展人性化真情服务。

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收集、更新,补录、复查、逻辑审核及纠正录入错误(如居住性质、结婚日期)等相关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提高统计报表质量。

同时,上报的全员人口信息资源库数据要与2019年底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对比,重点分析总人口数和出生人口情况,对有出入的数据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全员人口数据采集规范》附件一的《清理复查人员情况表》和《清理户籍情况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一)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从源头防范选择性别生育。

(二)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继续实施关爱女孩行动,提高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

(三)与监察、卫生、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溺弃女婴行为,组织开展实名登记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加强对再生育审批的监督和管理。我们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计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我旗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标准和要求,及时足额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做到管理制度健全,征收程序规范。重点要查处往年非政策生育情况,规范依法行政卷宗。档案和各类制度,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二)村委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让育龄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三)加强信访工作,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抓好群众宣传、社会宣传和阵地宣传,完成上级下达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强化人口文化建设,形成“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宣传教育格局。

认真落实市、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干部整体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继续组织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流动人口评计生”的“双评活动”和“下评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篇八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紧接下一页)

章 总则 篇九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篇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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