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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7-16-99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下面是可爱的小编沧海红颜帮大伙儿收集整理的13篇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仅供借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一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7-16-99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人民检察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检察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必然要求。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对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明确了五个理念的内涵

通过学习,使我明确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是最高检提出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保证广大干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人民检察官,必须时刻旗帜鲜明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

通过学习罗干等同志的讲话和郭检在动员会上的讲话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使我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树立了清廉从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执法为民的意识、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以我院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荣辱观”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地审视自己的言行,看自己的观念意识是否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上的行为、做法是否违背了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了执法理念,规范了执法行为。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 篇二

【关键词】基层 民主政治 市场经济 和谐社会

基层民主政治概述

基层民主的基本内涵。民主包括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基层民主更多反映了直接民主的性质。对于基层民主的内涵而言,目前在理论界的论点各有不同。我党十六大在基层民主的问题上给予了较为明确的定义:所谓基层民主,就是指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基层民主政治概述。民主政治发展是个较为复杂和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在我国目前的政治发展过程中,首先必须要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断扩大政治参与和直选的范围,从而维护我国政治发展上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针对这一复杂的政治发展局面,实现民主政治发展策略的权衡,我国将政治发展的切入点放在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上,即通过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来实现对高层民主发展的带动。

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主要是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要通过我国各级权力机关来间接实现人民对国家以及社会的管理,这既是一种间接民主,同时也是一种高层次的民主制度;而另一种形式是直接而且全面的民主形式,主要是指人民通过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来实现民主,这种民主就是基层民主。基层民主体现了我国将公民权利现实化的政治要求,同我国的公民社会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现阶段努力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基层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中最基础的工作,基层民主政治范围扩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就我国目前的基层民主发展而言,城市社区、乡村及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构成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根基。同时基层民主政治的大力发展不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也跟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同时还体现了我国政治现代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众所周知,经济变化发展必然会带动政治体制上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要求政治体制可以及时有效地吸纳和反映出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上的转轨带动了国家和社会关系之间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想在新的经济制度下也得到了解放,因而对于民主制度也提出了更高层次上的要求,而当人们将这种思想上的需求转化为实践时,就直接推动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原有的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上的全面控制局面开始逐渐瓦解,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国家将权力收回并为社会发展给予了更为自由和自主发展的空间,管理主体由国家转变为社会本身,而这种自我管理和自主发展新模式的出现,也给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新的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带动了人们思想上的解放,人们的民主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人们民主意识的产生起到的是催化作用。由于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平等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平等意识不但对人们的经济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开始逐渐融入到了人们的政治生活,这种平等意识就是一种最为典型的民主意识,这为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是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政治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在政治领域或者政治方面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政治体系向现代化政治体系的转变。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但为我国的政治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理论基础,同时还对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主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近百年来中国人一直所追求的梦想。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太多,我国依旧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浓厚的民主基础。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民主基础的培养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基层民主政治的主体是最广大的基层群众,这为我国的民主政治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同时基层民主政治直接将一些民主理念、原则、精髓以及程序上的内容根植于群众的思想当中,也为我国政治现代化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党的执政基础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党执政所需的群众基础、理论基础、经济基础、组织基础、思想文化基础、社会基础以及阶级基础。党的执政基础越深厚越牢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巩固。而这些基础很多都是必须要依靠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才能够建立起来的,脱离了基层民主政治,基层的政权和社会就无法实现稳定发展,对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也是十分不利的。

首先,对于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而言,由于目前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在很多方面都缺乏坚实的基础。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自治功能的发挥上还明显不足,针对这一现状,在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社会基础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而表现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方面,则是要充分发挥出公民社会的作用。公民社会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主要是指所有民间关系和民间组织的综合,其组成主要是来自于除国家、政府的公民组织,具体包括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利益团体以及人民所自发组织起来的协会组织,而公民社会的主要载体就是公民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随着目前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的民间组织都得到了孕育和发展,包括城市里的居民委员会、农村里的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这些民间组织在形式上还表现出了多样性的发展特点,这些民间组织作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至关重要的组织载体,在日益发挥自身重要作用的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我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它涵盖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就政治层面而言,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民主和善治的社会。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无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同时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根本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兼顾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而要兼顾利益,就必须使不同利益主体有通畅、规范的利益表达渠道。除了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政治协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以外,就必须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提供一种更为直接、更为便捷的利益表达渠道。也就是说,要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中介作用。作为联系政府与社会的纽带,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反映群众诉求、畅通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利益以及引导广大基层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其利益要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这样的一种属于基层群众自己的“民主通道”使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得以协调和整合,从而使社会能够在充满活力和生机中和谐地向前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和谐社会当然需要人人友爱、家庭融洽、邻里团结、社区和睦,但是,如果公民与政府之间处于互不信任、互不合作、甚至相互对立的状态,纵使人际环境再好,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和谐。因此,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一个公民与政府良好合作的社会,一个政治参与和政治透明度较高的社会。简而言之,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善治的社会。

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通过广泛的社会动员为广大基层群众更好地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提供一个基础性平台。但是目前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还不足,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这样,政府管理和社会自治二者之间就产生了一个矛盾,矛盾的主要问题不是要不要政府介入的问题,而是政府介入以后如何与自治组织协调发展的问题。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对如何寻求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化管理,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即善治,所做的有益探索。

社会治理的作用 篇三

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更新的必要性。

1.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管制理念亟待改善。

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对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具有导向性、前瞻性和规范性的作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长期以来,在传统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居于中心地位,学生处于服从和被迫接受教育的从属地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通过灌输的方式进行;教育者只注重思想政治道德知识的教育,而忽视教育对象主体性和能动性理念。这就过多突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管制理念,淡化了思想政治教育为大学生发展服务的理念。这些做法大大降低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甚至使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逆反心理,严重地影响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2. 个性尊重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势在必行。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还存在着过分注重群体教育、过分注重共性培养的误区,只重视共性培养,缺乏对个性尊重、包容与塑造的教育观念,使思想政治教育成为了一个远离教育对象身心发展实际与现实生活领域的空洞说教。在一个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信息开放、价值多元、包容个性的社会环境中,忽视人的主体地位,漠视个体的差异性,依靠权威灌输和压制理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与时展相悖论的。

因此,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真正把思想政治教育做到大学生的“心坎”上,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必须实现更新,以适应时展的需要和当前大学生自身的�

二、社会工作理念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

1. 助人自助。

社会工作作为一项人道主义原则指导下的专业性的助人活动,“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实践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理念,这也是社会工作与其它助人活动的本质区别。所谓助人自助,就是通过帮助有需要的人在解决眼前困难的过程中,不断增强其应对和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充分发挥案主自身的潜能,增强其处理问题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在日后遇到类似的生活挫折和困难时,可以独立自主地解决问题,以更好地适应社会,最终达至自我超越,实现从“受助”向“自助”的转变。这一理念认为,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一位案主都有潜在的发挥自己优势、解决自身问题、实现自身价值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只是起着“催化剂”的作用,即通过帮助案主正确理解和认识他们的能力,以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并发展他们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能够自主解决同类或更广泛的各种问题,从而达到助人自助。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者与大学生共同参与、双向交流互动的过程。在当前高校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者往往缺失了“助人自助”的教育理念,更多的是在“授鱼”,而不是旨在挖掘与发展大学生自身的潜能的“授之以渔”。这种只重视灌输式教育、强调教育者的主导性的传统的教育理念,忽视了大学生的主体能动性,很难使大学生的自我意识能力、自我教育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得到发挥。

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引入助人自助的理念,实现由“授鱼”向“授渔”的转变,培养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能力。

2. 个性尊重。

每个人都具有鲜明的个性和主体性,都具有被尊重的需求。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要求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尊重案主,这也是助人自助活动开展的基本前提。尊重的理念同样适用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尊重的理念既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也是新时期大学生日益高涨的自尊意识和主体意识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呼唤。审视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往往缺失了对学生的尊重,在这种情况下容易造成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得不到培养,主体性得不到发挥;大学生的个性得不到尊重、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无从培养;大学生的现实需求得不到重视和满足,全面发展的愿望也就难以实现。因此,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贯彻尊重的理念变得尤为重要。贯彻尊重的理念就是要尊重大学生的主体性。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要真正明确大学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尊重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使他们真正能够以主体的姿态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活动,发挥主体性作用。

贯彻尊重的理念就是要尊重大学生的个性。个性是人才培养的灵魂,发现和培养学生个性、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教育者要确立个性教育的思想理念,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运用个性化的教育手段,组织设计和开展教育活动,满足不同的需要,促进大学生个性的发展。

3. 平等互动。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它既是一个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引导、影响的过程,也是一个受教育者的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教育者的这种主观期待的实现和受教育者真正的得到发展是双方共同遵守人格平等的价值理念,平等交流、亲切沟通的结果。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营造一种和谐友好、无拘无束的教育氛围对教育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社会工作者与工作对象就是这样的一种关系。社会工作要求社会工作者“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工作对象,尊重他们,承认他们的权利”,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强调工作对象的平等性,尊重他们本身的人格尊严、情感和能力,承认他们作为合法公民所应当“享受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机会和资源”。

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四

近日,省院下发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分院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原创:结合垦区检察机关的实际,现就如何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按照省院《实施方案》的要求,教育活动从4月底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至5月中旬。

第二、学习培训阶段:5月中旬至6月底。

第三、对照检查阶段:7月初至9月中旬。

第四、认真整改阶段:9月中旬至11月中旬。

第五、考核验收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

通过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达到的具体目标是: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坚持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政工部门牵头组织,各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院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活动的开展。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动员部署,制定方案。5月下旬,分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院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将广大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省政法委和省院的要求与部署上来。确保人人受教育,达到教育活动的目的和要求。

3、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分院确定建三江院、齐齐哈尔院为垦区教育活动示范院,示范院要加强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根据实际,制定周密的方案,做到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同落实省院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示范院的引导带动作用。

4、强化培训,典型引路。6月份,垦区检察机关要采取集中学与个人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等形式学习领导讲话和两本书,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请专家辅导报告等形式,开展好专题研讨活动。下半年,分院将举办各院分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办公室人员及骨干培训班,使广大干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有更深的理解、更准的把握。分院还将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严格公正执法、模范遵守检察职业道德、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和弘扬垦区检察机关先进人物乔宏辰、邵志伟、李玉亮、贾树生、倪正喜的事迹等内容,原创:组成垦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宣讲团,在分院和培训班上宣讲。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6、在动员部署、学习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对照检查和认真整改阶段的工作。各院要面向社会,从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改阶段排查出的问题中,从涉检和上访反映的问题中,从查处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中,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开展案件评析活动,重点是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职业道德,执法作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找差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思想觉悟,解决实际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梳理归类,从思想深处分析原因认真清理整改。要把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做为重点,建立建全规章制度和比较完善的执法规范体系,以整改的成果体现教育活动的成效。

7、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院要按照省院下发的《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分院将对各院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省院将教育活动纳入年终目标管理一并考核。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开展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和教育活动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分院将不定期的编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简报》,各院要及时上报教育活动情况。

附:

1、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五

一、德治、法治思想的学界观点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 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马戎:“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 92,2)这是一种侧重于私人的、精神的而非公共的、行为秩序层面的德治观。它将德治 限于类似于西方与基督教相关联的“德治”,是区别于政治层面的民间“小传统”的伦 理规范,是与中国传统社会民间宗教相关的“宗教”。“习惯法的支配原则与官府之法 的支配原则不尽相同。前者是一套实用性知识,其应用关乎民生日用,因此主要受实用 理性支配。后者则相反,作为一种精英知识传统,它的符号意味更强,文化选择色彩也 更浓。”(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40页 )从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分析理路出发,德治的治理主要立足于社会非政治(政府)层面 ,这合乎于德治的自律性特质,且“德治”的“治”不仅仅指政府“治理”社会的规范 或原则,可以有更广泛的内涵。但仅仅将德治局限于民间治理,则面对复杂的社会公共 关系,如何凝聚共同体的生命力,是值得反思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 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江泽民论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95页)德治还需要发挥在一个共同体内 起到预设公共精神空间的功能。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rule  of  moral)是与法制 相对立的范畴,其核心不仅仅是强调要依靠、通过道德治理社会,更在于强调德规优于 法规、道德高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它则是以道德规范作为事实上社会的最高规范体 系。”或者说,“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 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 式。”而狭义上的德治是指,“仅依靠道德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来实施统治的 国家控制战略”(冯振萍,陈路芳:“论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广西大学学报》(哲 社版),2002,1)。这种认识是与德治具有关联性的德法关系的复杂性有关的。同时它 也认识到道德的工具性价值功能在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然而,这种广义德治观认为 德规高于法规,这显然是受康德道德观影响,认为法只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以特 殊的形式和手段实现道德的目的。却没有认识到道德与法的区别,即法具有道德所不具 有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等的技术规则。同时以社会秩序为目的,没有考虑到德治要解决 人的内心信念的问题。人的主体内在价值的培养,人的精神世界问题决不等同于社会规 范问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德治首先是治官而非首先治民。德治的内涵涉及四个方面:一是 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二是教化;三是治者的道德垂范;四是在法与道德之 间寻求平衡,使立法司法具有道义性。(上海社科院2001年3月10日“学习江泽民同志‘ 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这种德治强调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自 身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这种观点的思维定式还是沿袭古代中国德治的“修己以安百姓” (《论语·宪问》),认为为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对百姓的道德言行以及对社会的稳定起 着关键作用,即“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论语·泰伯》) 。仅靠对共同的价值信仰、权威认同和道德行为规范而忽视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 正性,历史证明,社会秩序维系于官员之个体道德而无外在制衡措施是不可取的。同时 ,如果将作为官员的责 不能把德治仅仅理解为是“为政以德”这种传统式的道德教 化,它还是一种社会正义的诉求,一种社会美德的寻注。而这后者正是德治的精神实质 之所在。

基于以上对当前学界德治思想的简单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理论界对德治思 想的研究态度是积极的、成果是显著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学界注意的倾向和问题:

首先,学界对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工具主义和技术主义倾向。在这种工 具主义和技术主义德治观中,强调更多的是德治如何为政府统治或治理服务,而有意无 意地忽略了德治对公民权利和主体素质的终极性价值追求。其实这是对“以德治国”理 念的片面理解,“以德治国”理念应该是“从唯物史观出发,既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政 治功能,又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从而在目的和手段的结合点上达致‘ 有德而治’与‘有治而德’的有机统一”(张晓东、李兰芬:“‘以德治国’谁为主体 ”,《道德与文明》2002,2)。

其次,学界对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着泛政治倾向,而忽略了德治思想深刻的价值理性 和社会信仰导向。德治不仅仅是政府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而且是一种以价值理性和社 会信仰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的社会管理模式。

再次,割裂德治工具品质和价值品质之间的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当前中国学界对 德治思想发生误解的学理根源。强调作为价值品质即实体性治理内容的道德境界层面的 德治内涵,而忽视了工具品质的制度化形式,使得德治难具操作性,这是当前德治所迫 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德治研究相呼应,理论界对法治研究也兴起了一股热潮。就其主要观点可概括以下 几个方面: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治是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 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王建国:“人治与法治”,载 于强国论坛)这种法治观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作为被治理的人们在法治的载体——法律 面前只具有服从的义务,缺乏对法律制定的参与权的合理性、正义性品质要求的权利, 尽管它主张权利平等、权力制衡,但这不能保证人们不受法的暴力统治,存在着人人都 平等地受恶法压的可能性。有 其实,在本质上说这是一种工具主义法治观,它将 法治片面理解为社会行为规范体系,而忽视对法治精神实质的探究。不同于法制的法治 本质在于主张权利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人性品质和生存习尚。在由人治社会步入法治社会 的历史进程中,法治化的存在与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外在规则约束,而且需要克服凝聚于 人们内心深处的生存习惯,它要求人们对法产生信任和信仰,并能够通过法律获得生存 条件的保障和利益关系的正义衡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体现了一定价值内涵的行为组织图式。“法治是民主、自由 、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张文显:《法学基 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91页)“实现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行 法治国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同时,“个人权威要服从于法律权威,权力要服从于法律 。”法治决非仅仅意味着单纯的法律的存在,它要确立法律的统治的治理理念。法治(rule  of  law)不同于依法而治(rule  by  law),真正的法治是以法律为治国之宗旨,而 依法而治是以法律为手段。法治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义,而且含有用于治国的法 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 的尊严的原则”(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81页)。法治既以 法律为最高准绳,同时也对法律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善良之法 。不对法律提出这一合理要求,则仅仅是依法而治,排除法律的渊源这一问题,它就是 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使权力服从法律是法治的根本内涵,也是法治的神圣使命。这是 从法治的实质层面上探讨其价值取向,法治的价值追求是为保障民主、人权、并且要求 权力服从法律的规定,但是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法治所必须考虑的,法治的实质正义与 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都是必需的。这是一种试图将法治纳入到社会秩序与社 会生态系统中的广义的法治观。它涉及到对公共权力的价值与功能的理解,这是对法治 精神的揭示,但缺少程序化的实施标准,而程序化讲求的是既要存在着对正义结果的衡 量标准,又要具备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目的的程序。而这种程序在中国这种具备浓厚规则 试错(对即存规则的讨价还价、人情漫溢)环境下,程序化是急需的,也是必然的。

第三种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下,法治的含义有三种:一是实行宪政,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确定政治 权力划分的基本规则、确定国家活动的基本范围、确定政府作用的领域与界限;二是实 行行政法治,公共部门的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公法约束,公共部门不能从事没有法律依 据的活动,公共管理活动要以普通法为基础,而不是以行政规章为基础,公共部门活动 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三是政府管理要以公平、统一、无歧视的公共管理为基础。” (李军鹏:“自治、法治与善治: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去向”,《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 001,1)它将法治理解为对国家政府的公权力的限制,这确实突破了中国传统法治理念 ,这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然而它难以也不能全面反映法治的真正内涵,因为法� 治理国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这种法治是对公法 领域的公共行为——政府权力的规范,在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的同时,公民的私人行为亦 需要受到保障与规范,尽管这样并非其本质。

第四种观� 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一 种意识,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即法具有 普适性和正义性;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它排斥以个人为 轴心的统治方式。(刘作翔:“思想的价值与法治的理念”,《法制日报》,1999年7月 22日)认为,法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然秩序,它有三个含义:第一,法治意味着对权 力的制约;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就是法律的普适性;第三, 法治意味着形式正义。(李波:“法治的意义”,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简报,2000,81页) 强调法律的形式正义,它近似于哈耶克、韦伯等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观,我们可以称之为 程序性法治观。强调这一点在原本缺乏程序化法治的中国社会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以 之否定或忽视了法治的实体性价值。

通过以上的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学界对于法治的理解也存有值得注意的几种倾向:

一是工具主义倾向,即把法治看作实现国家秩序或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这种已为多 数人认可的法治观仍然具有值得研究和商榷的地方。一方面法治确实具有工具品质,它 具有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然而这种工具品质不是法治的精神实质。法治精神工具化的 倾向在实践中往往会使法律沦为国家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而非保障人的神圣尊严的价值 指归,这不谛于对传统法家法治的回归。

二是自由主义倾向,即把法治仅仅理解为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公权力施 加限制。当然,“法律是解放人类、增进人类自由、福祉的天使。因此,法不应异化成 为‘治民’的法。法的首要任务是‘治吏’。”(倪正茂、杨海坤等《中日法学家对话 :法治勿入工具主义误区》,《社会科学报》,2002年,8月1日)法治对权力的限制, 对人的自由的保障是其精神实质,这是法治的深层次价值意韵,没有了法治的精神,法 治是不存在的。

三是程序主义(或形式主义)倾向,即法治程序(形式)优于法治实体(内容)。例如,哈 耶克就认为:“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 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只要同样的规则能够普遍实施,至于这个规则的内容如何倒还 是次要的。”哈耶克在坚持自由主义的原则下,反对任何政府的意识形态灌输。(哈耶 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77页)法律的制定不能 成为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民,政府不应以帮助人民发展起 权力如果成为直 接参与价值分配的现实资源,则表明权力无法受到基础价值资源的有力制约,进而会产 生权力寻租现象,这实质上是法治的空乏化与德治的虚泛化。马克斯·韦伯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139页)这是“� ”(同上书,140页)形式主义法治观就其坚持程序民 主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有其合理性,但它把法治程序强调到高于法治实质并隔裂两 者关系就失之偏颇。

二、德治、法治思想的科学解读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仅仅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 一种人的生活意义,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作为一种文化,“以德治国”必须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是我们立党的根本,也是社会主义文 化建设的根本,决定着我国文化事业的性质和方向。”(同上书,384页)理想、信念、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思想,必须融入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特色 ,并凝聚中华民族之向心力。作为一种人的生活意义(meanings),德治也就是人生社会 道德理想的实现过程及其自然形成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德治还是一种强化道德价值的实 现方式,它使具有认知、激励、评价等功能的道德获得了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 的政治功能,在深层次上对“有序化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做出合理的阐 释,对政治权力提出价值理性评判的要求。

从道德的状态进入德治状态需要各种主客观条件,其中道德的正义性与正当性是核心 因素。在人治社会结构中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德治,即道德统治并不一定带来德治的良好 状态,“德”存在于多元领域,不同的领域存在着不同的道德。道德由私人道德、道德 规范和道德信仰等部分组成。私德仅仅发生道德的一部分,两者是不同的,“要具有一 种美德,就应该能够和愿意按照原则行事,并遵守与某方面的道德相关的各种规则而不 管相反的诱惑是什么。”(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32页,33页)波斯纳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控制制度,是作为生 物的人对于生存问题的反应。(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6页及译序Ⅵ,这要说明的是道德本身是需要道德来评价其合理性的)在这层意 义上,道德是需要在德治中被规范和指导,一个社会共同体没有共同的道德规范,没有 共同的道德精神,也就没有了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即不能称之为共同体。除了作为私 人道德的个体美德,还有公共道德的存在,它的价值在于调节人际关系,实现社会正义 ,形成社会秩序。尽管以公正作为最高价值的公共道德在尼布尔看来是低于作为以无私 为价值追求的私人美德的——“最道德的行为是受公正无私的动机所驱使的。”——但 他也认识到“道德因素可能限制但不会消除不断产生的社会竞争和冲突。”必须“将强 制的手段和理性的道德说教结合起来才有成效。”(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 会》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202,213页)德治是通过良好道德而实施合理管理的一种 治理国家生活的方式或者通过道德的合理运作实施社会控制的原理与制度。

社会治理的作用 篇六

[关键词]社会治理;城市社区;治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C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62 ― 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表述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并在第十三部分单独列题论述,充分说明党中央已把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社区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本文仅就城市社区管理和创新的理论与实践作以研究和探讨。

一、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内涵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一字之差但代表着执政党执政理念的转变,体现由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共同治理的结构性变化,是党在执政理念上的一次高度升华。纵观中国社会发展历程,主要偏重社会管理而疏于社会治理,方式方法的不同,折射出理念的不同,内涵的不同。

我们重点对比分析“管理”和“治理”的主要区别。“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单向、强制、刚性的,强调“官管民”、“我管你”、“你得听”。而“治理”的运作模式是复合、合作、包容的,多元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体现官与民共治的内涵。简单说,可以把“治理”理解为更高层次的“管理”,是一种优化、良性、多角度的“管理”,其内涵更丰富也更全面。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变革,要求政府重新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和原则,重心必将向社会倾斜,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观念必须让位于“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的观念,政府对社会的“统治观念”必须让位于“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观念。

在当前公民权利意识高涨、社会矛盾凸显、经济增长换挡的时代背景下,社区被赋予了新内涵、新使命、新要求。中央明确提出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上,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并重的方针,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解、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矛盾,强化道德约束来规范社会行为、调解利益关系来解决社会问题,健全基层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利益诉求。中央明确指出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上,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实现政社分开,能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培育发展城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并实行直接依法登记。由此可见,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社会成员获取公共服务的重要场所,作为政府织动员和开展社会工作的主要阵地,必然也必须要承担起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分析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明确规定,“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2〕

从国内城市社区发展的基本路径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社区”,多以大型国有企业为支撑,由企业负责建设一定范围的职工宿舍区或生活区,并提供配套服务、进行日常管理。这基本符合“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定义,形成了我国社区的“雏形”。第二阶段的“社区”,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解体”,企业对职工的管理手段失效,由原来统包统揽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职能开始分化并逐渐回归于社会及社区;社会成员原有的“企业人”属性逐渐向“社会人”过渡。第三阶段的“社区”,是在全国人口加速流动、百姓权利意识觉醒的大背景下,一方面社区人员结构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发展趋势,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能力和意愿普遍增强,对社区提供的服务质量水平的要求更高。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稳步推进,城市社区治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前途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部分,也明确提出“要完善社区治理结构,鼓励因地制宜创新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 〔3〕由此可见,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重要基础作用,进而以相对更低的政府投入实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社区普遍存在行政色彩偏重问题。长期以来,社区始终被政府视为代其行使管理职能的延伸机构,社区承担了过多政府性工作任务和考核,“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区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承担着与其自身完全不匹配的工作要求,必然导致社区疲于应对甚至是顾此失彼,进而影响社区自身发展、创新工作开展、服务水平提升。比如,随着大量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流动人口涌入社区,原本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服务与管理等工作向社区转移,社区成为城市基层治理和为民服务的重要平台。劳动、、司法、计生、民政等部门普遍在社区设置服务窗口、下派工作人员,而这些下派的工作人员名义上由社区统筹管理,而实际上多为“归口管理”,社区难以真正实现有效管理,“服务”没有随着人员的下派而真正进入社区。再比如,社区内普遍存在协会、社团等多种社会组织,由于这些社会组织的性质、开展活动的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基本属于自然发展、自发活动的状态,社区在加强社会组织活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等诸多方面普遍“缺位”,社会组织激发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建设的特殊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参与仍然停留在被动、零散状态。

三、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对策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要要求,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社区治理工作:

首先,加强并改进社区党组织的建设。依据社区党员数量及社区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社区党组织设置,建立符合社区情况的网格化党小组,实现党组织全覆盖。根据社区自身条件成熟与否,实行社区自治组织和党组织的同步建立,确保党在社区自治组织的影响力,使一定数量的党员进入这些组织中去,并做好自治组织与社团协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的同时充当好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根据社区的实际,要充分发挥在职居民党员、离退休党员在社区治理中的参与作用使党员的先锋模范和旗帜作用日益明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在社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社区治理献计献策,对推进城市社区治理创新都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加强和创新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在社区治理中主导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现行城市基层管理模式已然不适应城市社区发展的需要。因此,弱化基层政府对社区的行政色彩必成为推进城市社区治理建设的一个正确而明智的选择。基层政府要从政府职能上不断改进主导方式,有效处理好建设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一是处理好指导与自治的关系。街道承担着对社区的领导责任,要始终牢固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上确保社区运作始终坚持服务群众的宗旨,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积极作用,做到到位不越位,确保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处理好搭台与唱戏的关系。在社区治理中,街道重视和保护好群众在社区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街道对社区各类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仅仅是“政府搭台”,“群众唱戏”才是关键和根本。正是在“民为本”的思想指导下,社区治理活动才可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吸引力。三是处理好评估与落实的关系。社区实行群众评估能够直接、客观的反映管理现状,有利于促进社区的规范化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规章制度、保障措施、计划执行、财务审核、活动参与率、管理效能、安全机制等,形式有明查暗访、召开群众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查看工作资料等。通过评估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

无论是铜陵模式的减法(取消街道),还是市南模式的加法(街道扩权),其本质都是让居民可以更方便的享受各项政府公共服务。国内现有的几种模式,共通点都是不断的弱化社区的行政色彩,厘清居民自治与政府管理的边界,促使居民自治组织回归到社区治理中应在的位。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基层政府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就需要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强化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创新和改革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更好地指导和帮助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活动工作的依法开展和顺利进行。

再次,加快社区自治组织、公益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建设。社区自治组织、公益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是社区服务职能的重要承载者,这些组织服务职能的发挥可以有效的承载政务服务,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突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一是逐渐弱化自治组织的行政色彩,减少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大力推行居民小组“网格化”管理。二是完善自治组织制度建设,使自治组织依靠制度管理日常事务。三是协助自治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对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予以及时帮助。推进公益性组织发展。一是努力营造适宜公益性组织发展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都应参与公益事业,人人都有能力参与公益事业”的良好氛围。二是应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协助公益开展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三是大力宣传公益性组织取得的社会成果,将公益性组织塑造成弘扬先进文化、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区的组织。推进非营利性组织发展。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政策扶持等方式进一步促进非营利性组织发展。二是制定非营利性组织考核标准,规范组织运营。三是指导服务项目安排和收费标准,确保居民享受更多质优价廉的社区服务。发挥社区治理基础性作用主要依托社区服务来实现。

如前所述,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社区治理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Z〕.2013-11-9.

〔2〕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 〔Z〕.2000-11-3.

〔3〕中国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Z〕.2011-3-16.

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七

【关 键 词】依法治国/本质/要求/目标/途径

【正 文】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真实意义与成熟形态的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虽然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理论学说古已有之,作为一种治国手段也曾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个别地方个别时期部分地实行过,但由于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完全具备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三个基本条件,因此,当时的思想家们不能对其作出全面的、深层次的科学分析,当时实行的所谓依法治国也往往不过是专制与人治的陪衬而已。滥用权力、野蛮擅断、枉法裁判,在生产力和文化不发达的奴隶制与封建制时代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是那种不发达社会的内在痼疾。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强大,依法治国主张与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进步观念开始广泛传播。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论证的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阐述了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原则。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逐步将其民主、法治的主张付诸实践。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在金钱就是一切的社会里,有钱有势的人违法犯罪,往往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阶级斗争的激烈时期,资产阶级政府往往置自己制定的法律于不顾,自己破坏法治原则,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而以残酷的手段,对反剥削反压迫的广大劳动、进步人士实行血腥的镇压。至于二战前法西斯分子所标榜的“法治国家”,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实际上是法西斯的血腥专政而已。虽然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依法治国有很多的局限性、不彻底性,但资本主义毕竟在很大程度上实行了这种文明的、合理的治国方法,并且在这方面为人类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注:《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4页。)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但是,首先,理论上的真理要转化为人们的信念,再在行动中转化为现实,要经过艰难的曲折的过程,需要有数代人的不懈努力。其次,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达到的。第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作机制的建构,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也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征途中,中外社会主义国家走过曲折的道路,有过深刻的教训。在夺取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由于阶级矛盾异常激烈,社会关系剧烈变化,革命的暴力、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决策的作用非常突出,法律手段尚不可能被提到首要位置。随着无产阶级政权的的稳固,特别是当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经济建设已成为国家工作的重心的时期,工人阶级就应当适时调整治国方略,逐步实行依法治国。列宁就此曾深刻指出:“我们的政权愈趋向巩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页。)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必竟是全新的事业,无产阶级还缺乏足够的治国经验,长期来还未能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取得正确的、深刻的认识,由于人们对旧法制、旧秩序的仇视心理,也由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思维方式的习惯作法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潮的泛滥,人们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容易夸大国家权力的作用,重视政策和领导人的决策、指示,而轻视、忽视甚至否定法律的重要意义,致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受到挫折。前苏联的肃反扩大化和我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惨痛的历史教训。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基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总体上看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中体现的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创制、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权力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又是人民监督和约束国家机关按人民意志行使权力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6页。)这样,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历史告诉我们,那种不要法制、不讲法治的所谓“大民主”,是无政府主义的恶劣表现,到头来只会破坏人民民主,危及社会安定。

(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推进、深化的三大发展阶段、三大理论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其中,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与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所产生的两大理论成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伟大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所取得的创造性成就,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所包含的丰富的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以党的十五报告的精辟论述为中心的依法治国理论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丰富,构成了当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就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注:《江泽民答记者问》,载《人民日报》1989年9月27日。)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正如恩格斯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指出的:“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91页。)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2页。)

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目标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这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从理论上说,这一思想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直接目标,丰富了原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思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律表现。从实践上说,这一思想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模式,从而使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一样有了自己的努力方向。

社会治理的作用 篇八

[关键词]全球公民社会 国家治理 元治理

全球政治经济的功能和结构转型改变着国家的作用,并且为非国家角色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一方面,世纪之交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社会运动和全球交往网络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全球公民社会已然形成的证据;另一方面,国家越来越处于与全球公民社会、全球资本以及由三者共同结合而成的全球治理结构的复杂关系之中。现在,即使最保守的观点也倾向于承认,在全球治理中,全球公民社会已经占据一席地位,这构成了对国家的挑战。

然而,“正如没有一个以市场经济和公民权利为根基的现代公民社会,就难以建构一个现代国家一样,没有一个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社会也难以建构起来”①,国家和公民社会都不是固定的实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的结构、目标、支持者、规则和社会控制都会发生变化,在不断地适应当中互相转化和互相构造。②因此,如果因全球公民社会的迅速崛起而认为它带来了一种实现“自由人的联合”的希望,认为国家正经历着权力的严冬,则显得过于匆忙。在现时代,我们应该认真处理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合理把握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为各自在未来政治中的角色做出恰当定位。

一、变动中的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

在20世纪晚期的历史中,国家经历了重大转型。促使国家转型的因素首先来自于积累策略的转变,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资本主义国家正由福特主义迈向后福特主义,即使在尚未完全实现福特主义的国家,后福特主义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后福特主义的典型形式也被称为以信息、高端科技、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知识经济”,它具有弹性化的生产方式和新的集体消费关系,其显著特点表现在:它是一种基于多技能工人与不熟练工人相结合的弹性机制和弹性系统的弹性运转之上的弹性生产,以空间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运行为基础,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③资本主义积累策略的这种变化,必然导致政治策略和领导权策略的变更,或者可以说“,福特主义不只是一种工业或经济的安排。它同样定义了国家、个人及社会的关系”。在后福特主义中,“基于阶级基础的政治是不可能成功的,个人主义及消费者是政治的基础,国家应该因此而重新为人们所认识”。④后福特主义时代的降临,技术和经济范式的转换,新的积累体—94—·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8年第1期。1994-2008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制、调节方式及其社会化的重构,对国家的形式和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福特主义工业社会中,国家履行三种特殊职能的能力———对工业的管制、对收入再分配以及实现充分就业———在后福特主义知识经济社会中都受到了削弱,比如里根和撒切尔夫人在美国和英国所推行的新自由主义改革。以干预和调节方式为例,后福特主义正从官僚主义形式在合作结构中占据统治性的支配地位,走向扩散化的、非中心化的、更弹性化的组织形式。国家主要以培育知识基础、营造创新环境、提供制度设计为其关键的干预模式和调节方式。

影响国家转型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全球化。从经济全球化角度看,大的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以技术控制为核心)正在加速从福特主义向后福特主义变化,即从规模经济向灵活经济过渡,这种新模式是建立在生产过程的中心———边缘结构基础上的,大的跨国公司在其母国用少量的雇员掌管着金融、技术开发、组织和创新,而发展中国家成为其生产的车间。这就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主要由少数民族、妇女和移民构成的非技能劳动者“,失去祖国的”公司不再明显以民族国家的运行为基础。这一投资形式的变化直接造成了两大尖锐的政策问题:一是国家该如何避免大量的投资冲击和资本外逃,二是如何降低国内的劳动力成本。就前者而言,为了保持企业对投资的信心,国家无法再以惯常的通货膨胀手段来刺激经济增长,因为它带来高利率和企业利润的下降。就后者而言,国家不得不重新对公共开支和社会福利做出考虑。从全球社会流动的角度来看,不同形式的民族国家由于移民的不断增长而受到挑战,大量的移民降低了种族和文化的同质性以及公民对民族国家的忠诚;同时,全球化所彰显的自由与流动在增加经济和社会事务复杂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的自主性与自治能力,促成了这样一种趋势:公民要求获得自主和自治的权利,他们借助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来实现这一愿望,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成为普遍现象。随着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增强,它已不满足于在规制市场、沟通政府与社会、承担辅助性福利功能中的无实权地位,而日益要求以一种扁平的权力结构替代传统国家与社会中存在的垂直权力结构。

由此,国家面临着新的变化,甚至可以说,国家正面临着危机。⑤首先,国家日益变得“非国家化”。民族国家机构正逐渐空洞化,其权力正不断地被超国家制度剥夺,或转移给地区或地方层次上的一些正在出现的权力网络,国家能力在超国家的、国家的、次国家的以及跨地方的层次上进行重建。第二,政治制度的“去官方化”。如果说非国家化涉及到民族国家活动领土的分散,那么去官方化则包含公共—私人划分的重新绘制、任务的重新分配、组织和任务之间关系的重新连接。第三,政策规制的国际化。国家内部行动的国际背景已经扩展到包括超地域或跨国的因素和过程,对于国内政策来说,它们在策略上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与政策规制国际化相应的是民族国家试图塑造国际政策规制的斗争。⑥

概而言之,在新的时空定位上,国家的组织原则、制度建构和治理模式正在重新整合和重组。在后福特主义和全球化语境中,政治的总体反应可以简单归纳为:国家管理者、经济和其他社会力量正在试图将凯恩斯主义的充分就业国家转变为熊彼特主义竞争国家,它试图重新塑造国家行为,并试图发展新的统治和治理形式来致力于解决国家和市场中新出现的问题。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何为?事实上,各国都正在变化的处境中寻找国家的适当位置,努力改变全球政治重组远远滞后于经济重组的被动局面。

全球化所推进的后福特制的转型使国家开始重新审视资本的能力。到20世纪90年代,资本市场一体化已使国家在兼顾汇率稳定性和国家货币政策自主上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不仅如此,资本的高度流动所带来的降低税收和劳动力成本问题也考验着国家能力。然而各国却不得不以积极姿态面� 在经历了20多年新自由主义经济变革之后,国家进一步获得了在市场中生存的权力,它作为市场中的最后求助者的作用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国家也日益认识到必须在民主和法治上为市场创造良好运行的条件,努力消除市场中存在的不公正。

与全球资本共存并且对其进行适当的规制治理与善治全球公民社会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及其限度是国家在未来的重要选择,然而,这项任务已经不可能仅依靠国家自身力量来完成。实践表明,国家并非总能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过于膨胀的资本权力常常牵制甚至压倒政治权力,而且政治与经济的结盟将导致更大的社会利益的丧失。此类历史教训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规制资本的过程中,国家必须借重公民社会的力量。

新的积累形式所推动的国家职能转变、由资本全球扩张所带来的对一个更加自由和公正社会的吁求,在推动国家转型的同时催生了公民社会,构成了20世纪后期公民社会复兴的最根本原因。此外,新自由主义改革和政府再造运动在这一过程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新自由主义虽然过分夸大了市场的作用,但是作为对国家干预主义的一种反动,它对市场的信任却促使国家重新对待公民社会,尤其是新制度主义和产权学派的理论,指明了国家瘦身的方向在于向公民社会转交权力。尽管在新自由主义理论中,公民社会一词几乎等同于经济社会,其所倡导的公民社会自由基本等同于市场自由,但是,在公民社会的讨论热烈起来之后,这一术语的涵义很快变得复杂起来。同时,在上世纪后期,由各种意识形态共同推动的政府再造运动从公共行政的技术变革出发,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即政府不是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公民及其组织能够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到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来,公民不仅必须具有足够的参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还要使政治体制形成分权化、倾向自主治理的体系。⑦这样,对公共管理的讨论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了政治学领域,对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讨论

伴随着国家转型,公民社会迅速成长,进而形成为一股引人注目的力量。对此,我们可以从公民社会中非政府组织规模的扩张现象中获得一个初步认识。在法国,仅仅在1990年就建立了6万多个社团;在巴西有近20万个非政府组织在发挥作用。⑧在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到改革开放前的70年代,各种社团和群众组织的数量非常小: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了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⑨此后,1989年和1998年政府两次对社团进行了重新登记和清理,其数量有所减少。但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34.6万个,其中社团18.6万个,比上年增长8.8%;民办非企业单位15.9万个,比上年增长7.4%;基金会1138个,比上年增长13.9%。lu在全球层面上,据《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在过去10年中增长了四倍。

在今天,国家处于一种新的情境之中,公民社会不再只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动进程中的因变量,它已成为这一进程中的自变量。对此,我们可以根据全球公民社会在日渐形成的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获得理解。

二、治理结构中的全球公民社会

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1989年以来,以非政府组织(NGO)lw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快速发展,在以国家、公民社会和市场为核心主体构成的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莱斯特·萨拉蒙等人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因各种社会需求增加和政府职能减少,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它们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功能,比如在德国、荷兰和比利时等国,非政府组织被作为处理社会福利问题的第一条防护线,而政府在可能的范围内与这些组织合作或通过这些组织发挥作用;在中欧和东欧国家,受前共产主义政权影响,文化娱乐组织和职业组织及工会占据了相对强大的地位;拉美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了“二元化”特征,即在某种意义上,该地区存在两个分离的非营利部门:一个是由较传统的慈善组织和与社会、经济名流联系密切的机构所组成,另一个则是由相对较新的草根组织和所谓“非政府组织”所组成。就正式的非营利部门而言,前者地位十分突出,但后者也已形成基础,并构成日益显要的“非正式的”或不太正式的组成部分。

尽管非营利部门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但正如萨拉蒙所言,它们共同体现了近年来许多政治领袖开始寻求将市场真谛与广泛的社会保护优势相结合之途径的努力,公民社会组织“在寻求介于仅对市场信任和仅对国家信任之间的‘中间道路’中的战略重要性已经呈现出来”[13]。

在民族国家内部公民社会组织不断壮大的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和跨国社会运动(TSM)也迅速发展,其影响政府和规制资本的作用日渐突出。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一是影响各国政府。它们通过联合行为游说政府改变政策,传送北方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通过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本土非政府组织从而影响政府政策,借助网络联系动员公众,通过公众对政府施加压力,等等。二是影响政府间组织。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包括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在内的联合国体系各机构,都被责成做出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和联系的有关安排。国际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联合国特别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议本身,并且争得了最后文件及决议的起草权利。在执行人道主义服务方面,它们在冷战后与联合国迅速建立了伙伴和契约关系。1996年,经社理事会做出关于咨商安排的新决议,进一步规范了咨商体制,肯定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会议的权利。国际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影响不断加强。三是影响跨国公司。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了一些专门监督跨国公司的组织,如“公司观察”(CorporateWatch)。人权组织、环境组织也向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它们改变忽视人权、破坏环境的行为。环境组织还致力于改变公众的消费观念,呼吁公众对有损环境的产品进行消费抵制,不使用对环境不负责任的公司的产品,甚至通过法律手段指挥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跨国公司,阻止它们的相关行为。[14]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上述领域的活动是卓有成效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直接改变了民族国家政策和国际政策的走向,但至少促成了民族国家对特定问题的关注,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国家闭门决策的传统,影响着政策议程,推进了决策的民主化。更为重要的是,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增强了更多人对全球公共事务的理解,促进了全球公民意识的生长和全球治理实践的发展。1997年“,国际禁雷运动”组织因其突出的贡献被授予了诺贝尔和平奖,1999年这一殊荣又被“无国界医生”(MSF)获得,这些都是对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能力和效用的肯认。

总之,自20世纪的最后二三十年尤其是最后10年以来,国内和国际层面上的非政府组织在数量上、活动范围与领域上、社会影响力上都日益表现出急剧扩张之势。不但如此,以非政府组织为核心成员的、跨国性的或全球性的社会运动也风起云涌。

社会运动关注特别议题,它由组织联盟发起以追求特别的议题,或者由单一的组织围绕单一的议题动员大众,或者是不同目标的组织结成联盟或网� lz根据玛丽·卡尔多的研究,东西欧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开辟了绕过主权国家进行跨界合作的平台,而这便意味着“全球公民社会”的开端,到1989年后,这种对话和交流公开化与合法化“,全球公民社会”也就真正开始形成了。l{现实也正如卡尔多所言,到90年代,各种类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和部分具有国际倾向的国家或地方非政府组织纷纷走上了建立全球网络的道路,不同的组织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共享资源、协调立场,在重大问题上加强磋商,力争发出一致的声音甚至采取共同行动,全球性社会运动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1999年西雅图“反对世界贸易组织、反对全球化”运动之后,全球性社会运动的话语开始普遍化。其后一年之中,平均每个月在世界的不同地方都有不同规模的反全球化运动发生。“9·11”事件之后,受美英全球反恐战略的影响,反全球化运动改变了以往的大规模行动的方式,而主要以世界社会论坛(WorldSocialForum)的形式取而代之。世界社会论坛是由各国非政府组织、知识分子和社会团体代表参加的大型会议,始于2001年。论坛成立之初是与世界经济论坛相对立的会议,它反对由自由市场控制的全球化及“新自由主义的过分做法导致的灾难、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世界社会论坛吸引了全球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和反全球化人士,其影响不断地扩大。在首届世界社会论坛上,来自世界122个国家和地区的非政府组织代表2万多人就免除第三世界国家债务、创建自由贸易协定的替代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近一次的世界社会论坛于2007年1月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约有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万多名代表参加了论坛的1000多场会议、讨论、文化和展览活动。

世界社会论坛逐渐成为协调社会运动、网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场所,它是由公民社会组织的唯一全球性事件,创造了真正跨越边界的对话,并且会议在南方国家中举行。这些特点使它被誉为“正在出现的全球正义运动的核心”。尽管目前对世界社会论坛的评价仍存在分歧,但是它的存在无疑正在影响全球政治议程,它所提出的口号———“另一个世界是可能的”———尽管并不意味着可行的替代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方案,但却昭示着一种更为合理、更为美好的未来是可欲可求的;而它的一系列倡议和决定,比如拒绝公共物品的“商品化”、抵抗“中心化的权力”以及反对战争和新自由主义,尽管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但却展现了在回应全球化危机的过程中公民社会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等诸多人类共同价值的诉求以及为实现这些诉求而付出的努力。[17]

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反全球化运动以及世界社会论坛等全球公民社会的经验发展共同构成了世纪之交全球政治中的新风景。它们的存在充分表明了一个区别于国家和市场社会的社会领域正在日渐壮大,这一领域绕过传统的代议机制对政治施加影响,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了平台。不但如此,它还意味着更为广阔的社会网络的形成,

全球公民社会及其推动的全球治理的发展使思考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任务变得尤为迫切。在新形势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该被重置已经不存在争议,但是应该如何重置却需要更多的讨论。在全球治理的新概念中,治理主体之间基于谈判和协商的多向度互动得到强调,这样,国家将不再垄断公权力,相应的职能将大幅度削减,其角色也将发生重大变化。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治理结构之中国家与公民社会是毫无二致的治理主体?

三、全球公民社会与“元治理”

全球公民社会构成了对国家的挑战,但全球治理的实践及理论却表明,在当前及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消亡”、“主权终结”等主张在国家理论的大场域中仍处于边缘位置。这主要是因为,尽管治理强调一个多元主体相互形塑、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强调国家之外的行为者的主体性,但同时这也意味着这些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相互取代关系,而是一种主体间关系。这构成了我们进一步讨论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从这一认识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治理中,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和全球资本之间事实上还没有形成一种对等的关系,理想类型的治理主体之流动三角形还没有形成。从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主要由于全球公民社会目前还面临着来自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巨大局限性。

全球公民社会自身的不足是它在全球治理结构中还没有成为与国家和资本鼎足而立力量的重要原因。这些局限性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全球公民社会中公民参与的水平和能力以及组织发展存在较大的南北差异,存在着商业化、官僚化、“碎片化”倾向以及“志愿失灵”、“慈善不足”、“治理失效”等问题,在目前还较少涉及“高级政治”领域,对敏感性的政治话语参与过少,等等。[18]

全球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前后不过十多年时间,一些问题并非结构性的,随着它自身的成长可以获得某种程度的解决,比如,公民参与不足以及内部官僚化倾向。但一些问题,比如全球公民社会主要局限于在“低级政治”领域活动,则与其活动环境密切相关。全球公民社会是在国家制度框架之内生长起来的,这决定了它不仅依赖于国家的制度安排,而且还依赖国家提供某些物质资源。可以说,公民社会紧密镶嵌于国家制度环境之内,国家对社会仍具有全面穿透作用。因此,国家的制度选择直接影响到全球公民社会的前进方向。

更为重要的是,全球治理尽管正在形成,但它缺陷重重,构成了全球公民社会发展的环境障碍。首先,全球治理体系形成的最基本的推动力是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和经济力量。新自由主义迷信市场,其制度化的焦点也在于由国际金融机构、七国集团各国的财政部、私人性国际商业团体以及世界经济论坛等一些国际关系委员会所组成的网络。网络中各种不同的行动者,都“大力参与了对权力关系、法律规范、生活方式、劳动方式、全球社会(以及民族国家社会)的虚拟世界的塑造”[19],使得表面上是“后政治”的世界社会,实质上却是在摆脱了民族国家关系之后形成的一个高度政治化的世界。受此影响,全球治理很可能成为一件理想主义的外衣,下面隐藏着狡诈的经济自由主义与西方国家的意图和价值观,发展中国家很难进入全球治理的主流,全球公民社会因此也易沦为推行一种特定的“全球治理”的工具。其次,全球治理尚缺乏全球协调、管理和制裁的机制。世界统一的政治纲领和行为标准都没有确立起来,这“产生了相当的政策非理性、制度间的斗争、管辖权的重叠,以及竞争性政策网络的扩散”[20]。再次,全球治理在战略上的管理不足也降低了政策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并且没有制度和法律上的保证,使得全球治理中容易出现服从性的缺陷。最后,民主治理大部分还是在民族国家内部组织起来的,全球公民和全球共同体意识还没有普遍化,一些人对全球治理的合法性仍然存在疑问。

因此,如何克服自身的局限性理应成为全球公民社会当前的重大议题,而如何改善全球公民社会生存的外部环境,使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由依赖性变成镶嵌性,赋予公民社会更大的自主权,以及如何对全球治理实施有效的“治理”,这些问题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中变得日益突出。

全球公民社会外部环境的改善在当前政治形势下仍然取决于民族国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的相关制度安排。从目前情况看,国家拥有全球公民社会和全球资本无法比拟的权力和制度资源,并且,从交易成本角度考虑,在有公民社会参与和发挥作用的治理与没有公民社会参与、由国家唱独角戏的治理的比较中,如果前者的治理绩效更高,并且治理绩效与国家的合法性密切相关,那么国家就应该实施相应的制度变迁。而公民社会在治理中发挥作用能够提高治理绩效,不但已为许多成功实例所证明,也是全球公民社会和全球治理兴起的最重要原因。因此,国家理应承担起制度创新的责任,以引导全球治理的发展。具体而言,国家首先应该进行制度设计以赋予公民社会更为广泛的活动空间,推动公民社会积极地参与公共治理。其次,国家应该为治理选择模式、实现其合法性并监督其实施。再次,国家应� 总之,国家必须履行“元治理”的功能,以平衡地方、国家、区域、全球各层次的治理,为治理提供必需的环境。

赋予国家“元治理”功能与赋予国家至高无上、控制一切治理安排的能力截然不同,相反,国家履行“元治理”的责任所要实现的是担当制度设计、提出远景设想的任务,从而促进不同领域的自组织。具体地说,在“元治理”中,国家为治理和规章秩序提供基本规则,使治理伙伴通过这些规章秩序实现目的,确保不同治理机制和规制的兼容性或连贯性;充当政策共同体中对话的主要组织者;展开一种有组织的对情报和信息的相对垄断,从而塑造人们的认知期待;在治理内部有冲突和有争议时充当“上诉法庭”;为了系统的利益或社会凝聚,通过支持较弱的力量或系统来平衡权力差异;更改认同的自我理解、策略能力以及个人和集体行动者在不同策略环境中的利益,并且由此改变它们对优先策略的影响,等等。“元治理”并没有取消其他的协调形式,市场、等级制度和自组织依然存在,但是它们“通过谈判来进行决策”。由此,一方面,市场竞争被协作所平衡“,看不见的手”将和“看的见的手”连接在一起。另一方面,国家不是最高权威,它不过是多元“制导”系统中的众多成员之一,而且为谈判过程贡献自己的独特资源。随着网络、伙伴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治理模式的扩大,官方机构最多也不过是同辈中的居首位者。[21]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全球公民社会是国家和社会关系重建这个更为广泛进程中的一部分,它的未来取决它在全球治理中的作为。而理想的全球治理状态是:无论在地方层次、全国层次、区域层次还是在全球层次上,国家与公民社会都保持平衡。如果国家过于强大,社会就会受到压制;如果公民社会过于强大,社会又会陷入“种族分裂和认同冲突”mw。同样地,如果国家过于弱小,安全和发展都失去了保障;如果公民社会过于弱小,恰当的治理和稳定的经济发展都无从谈起。总之,全球公民社会将会获得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而国家将更加趋向于在全球治理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它既是多层次合作网络中不可缺少的成员,同时也是全球治理的监督员和裁判员,是公民社会的建构者和培育者。

注释:

①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载《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

②参见郁建兴等《: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载《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③⑥BobJessop,TheFutureoftheCapitalistState,PolityPress,2002,pp.96-103,195-201.

④欧阳景根编《:背叛的政治:第三条道路理论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8页。

⑤SeeYaleh Fergusen,“The Crisis of the State in a Globalizing World”,inGlobalizations,March2006,Vol.3,No.1,pp.5-8.

⑦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第九章,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⑧[美]莱斯特·萨拉蒙等:《公民社会部门》,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

⑨参见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10]民政部:《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民政部网站。

[11]转引自[美]戴维·布朗等《:全球化、非政府组织与多部门关系》,载[美]约瑟夫·S.奈等主编:《全球化世界中的治理》,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12]非政府组织是目前比较普遍地用来指称公民社会组织的一个名称,除此之外,公民社会组织又常与独立部门、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免税组织等词换用。这些不同名称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即使是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组织或学者的界定下也有不同的指称,很难统一。本文在讨论公民社会的过程中,以非政府组织来指称公民社会组织,两词可以互换,引用不同学者论述时依据其各自不同用法,不做区分。

[13][美]莱斯特·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页。

[14]参见王杰等主编《:全球治理中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162页。

[15]Srilatha Batliwala“,Grassroots Movements as Transnational Actors:Implications for Global Civil Society”,inRupert Taylor(eds.),Creating a Better World:Interpreting GlobalCivil Society,Kumarian,2004,p.69.

[16]SeeMaryKaldor,GlobalCivilSociety:AnAnswertoWar,Polity,2003.

[17]Jacklyn Cock,“The World Social Forum and New Forms of Social Activism”,inCreatingaBetterWorld:InterpretingGlobalCivilSociety,pp.170-174.

[18]参见何增科《:全球公民社会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3期;

[19]Bob Deac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e EU and Global Social Policy”,in Globalization and European Wel2fareState.Palgrave,2001,p.68.

[20][英]托尼·麦克格鲁《: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社会治理的作用 篇九

关键词:矛盾;社会治理;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4)05-0042-04

一、社会治理的理论构成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政治因素毫无疑问必然会反映到经济因素上来。社会治理也不例外,应当与所在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基本状况相匹配,恰当反应社会结构的内在需求,只有总体把握社会经济状况,才能有效选择社会治理的模式。

社会治理在基本概念上分为广义和狭义。社会治理从广义上说,是指管理主体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而狭义的社会治理则指除政治、经济、文化系统外,仅限于与之相并列的社会系统的管理。关于社会治理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治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进行管理,主要目的是促使社会系统协调运转,促进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多个不同领域全面协调发展,使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和谐有序进行,达到对社会治理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治理是存在于一定共同价值的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治理的过程。社会治理主要通过社会组织和政府进行,他们通过共同协商、研究、决策,最终建立起社会治理的模式。社会治理的对象是社会事业、社会事务与社会价值,其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从而提高社会效率。笔者认为,立足我国当前和长远的实际情况,同时考量价值要素、制度要素和技术要素三个层次,由此得出结论:社会治理是指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等管理主体通过计划、组织、服务、领导和控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协调公共利益与社会发展,实现公平与正义目标的社会活动。

(二)社会治理的属性

社会治理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在自然属性上,通过治理活动对社会的人、财、物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协调产、供、销等市场要素,实现生产力科学组织与发展;在社会属性上,有效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促进人与人之间和善的社会关系,使生产关系与社会制度协调发展。社会管理的价值与目标归根结底是为了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社会发展有序、健康和高效运转,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正如张康之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一文中曾经论述到,虽然公平、公正、秩序与服务、效率、和谐等,都是社会治理的基本价值,但是,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这些基本价值的构成方式是不同的[1]。在传统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其核心价值体现在秩序方面。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其核心价值体现在公平与效率。而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其核心价值体现在服务,其他的核心价值都必须服务于、从属于这种价值。社会治理反映了能动与被动、自发与强制,以及服务与管理的有机结合,是秩序、规范与人性的综合反映,其价值的实现需要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因素,有效发挥社会庞大系统工程的功能与作用,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利益协调和社会平衡的调节机制,遏制、减少与消除的行为,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睦相处与全面发展。

(三)社会治理主体

社会治理的主体,在传统社会里政府是主要的方式,在治理的方法上多呈现为人治,它们包揽一切事物,对社会实施组织化管理,以至于弱化了其他管理主体的作用,造成管理效能低下,寻租现象严重,出现了畸形社会发展的不良态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管理主体,它与政府协同治理社会,从而不断推动社会进步。正如治理理论创始人罗西瑙所言,统治是政府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而治理是一种靠共同目的为支撑的活动,其管理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同样也并非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2]。笔者认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一是各级党委,作为执政党,党委对社会治理具有领导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坚强核心。由于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党没有特殊的利益,所以,党本身就是全体社会公民的代表,因此,作为党的具体化的各级党委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二是各级政府,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发挥了主导作用,它与党委一样,能够有效调动不同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对社会稳定与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可代替。三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作为新型社会治理主体,其产生和发展打破了政府治理的唯一模式。一般而言,政府治理具有强制性,而社会组织的治理具有非强制性,因此,面对纷杂的社会状况,社会组织治理比较政府治理而言有其优势。但是,我国的社会组织起步时间不长,尚不发达,故其对社会治理的功效有待于进一步发挥。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43.9万个。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法国达到110个,日本达到97个,美国达到52个,阿根廷达到25个,新加坡达到14.5个,巴西达到13个,而我国仅为3.37个[3]。四是公民,公民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如果仅仅将其作为被治理者,那么就大错特错了。社会治理的任务就是要动员和教育公民,将其纳入管理主体的范围,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进一步发挥自治功能,才能实现有序社会目标。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有一种怪论,即崇拜西方的社会组织治理和公民自治,而忽视与排斥政府治理的作用,这是极其错误的。现在有一种观点叫“小政府、大社会”,相对于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而言,或许是一种进步,但过分迷信或夸大社会组织的作用,有意或无意的削弱政府职权,很有可能使社会管理误入歧途。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授权的判断,已� 就我国而言,党的领导地位的确立与巩固,是人民协议选择的结果。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今,中国人民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对党的拥护和支持,这表明党的领导地位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这个领导地位具有不可动摇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决定了它具有独占性、不可阻碍性、不可抗拒性和不可侵犯性。意大利学者普特南提出“强社会、强国家”[4]的治理模式受到北欧多国政府的青睐,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构建党领导下的科学、普惠、普适的综合性社会治理体系。剧变、人亡政息、社会倒退就是忽视党委和政府的推动力量之恶果。正如学者陆文荣所言:“在中国,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其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在研究中国公民社会相关问题的时候必须看到,政府这只推手仍然掌握着重要的资源,其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扔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5]

(四)社会治理、社会管理与公共治理

社会治理,有人称之为社会管理,也有人称之为公共治理,甚至有 笔者认为,三者虽然表述不同,但在性质上具有同一属性,基本涵义也大体一致。首先,目的相同。均是为了发挥政府、社会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之作用,促进秩序优化和社会和谐。其次,主体相同。即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和混合的管理主体。其三,方法相同。即均采用柔性与刚性相结合的手段与方法,对社会进行治理。当然,三者的不同表述也表明了治理策略与重点上的不同差异:社会管理侧重于党委和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强调其主导性价值;社会治理侧重于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责任承担,强调其共同性价值;而公共治理更关注于公共政策、公共关系和公共产品,强调其公众性价值。

当前,社会治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既有宏观上的问题,也有微观上的问题;既有治理主体与范围上的问题,也有功能与机制上的问题。朱勇同志将其总结为“七重七轻”:重经济建设、轻民生保障;重物质丰富、轻思想道德;重静态治理、轻动态治理;重各自为政、轻通力协作;重普遍管理、轻特殊治理;重治理管控、轻服务尊重;重实体治理、轻虚拟治理[6]。围绕上述问题与差距,笔者认为,社会治理的任务:一是增强治理主体对社会治理重要性、必要性和适时性的认识,创新社会治理的思维方式,有效调动参与社会治理及其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遵循社会治理及其创新的基本原则,立足中国现实,放眼世界变化,继承和发展传统治理方式,吸收国际文明发展成果,使其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社会治理主体工作协同,实现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人性化和科学化。

二、社会治理模式

(一)社会治理模式的分类

向春玲教授认为,社会治理的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模式、市场治理型模式和社会自治治理型模式,认为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模式,应当归属于政府主导加上社会自治的治理模式[3]。学者张康之则认为,建立在服务基础上的公共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其具有明显的“德治”特征。从人类社会治理发展进程来看,它的发展趋势是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的过程。“权治”是农业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它的模式是用权力去治理社会,是一种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法治”是工业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人们通过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来治理社会,是一种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德治”是后工业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它是以公共管理为形式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提倡人们用道德治理。权治、法治和德治代表了三种不同的社会治理行为模式,在不同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以权治为主,主要体现出来的是以法治和德治为辅助手段;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是以法治为主,但是在法制健全和规范的情况下,也有着权治的内容,而德治是被排除在外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是以德治为主的,但它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当然,在管理过程中,也会包含一些权治的内容,但权治仅仅存在于一些特定的领域,并且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且不经常使用。不论对治理方式如何表述,但相对于传统模式而言,在主体上范围进一步扩大,在方式方法上内容更加丰富,在治理功效上效果更加明显,正如学者孙晓莉所言:“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是对传统社会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即由行政集权式向民主式、参与型转变。”[7] 不仅如此,在目标追求上,“治理是一种新的政治型式,实现治理的关键是建立现代制度或实现制度创新。”

(二)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

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恰当处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倡导社会的共同精神,即坚持政治平等,鼓励团结与合作,提倡信任和宽容,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建立起政府―社会―市场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关于社会治理的路径,学者陆文荣认为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导规范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培育时代新公民;二是重构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既利用政府的组织资源,又刺激集体行动的发生。并且进一步认为,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这两种社区治理模式,作为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继续发挥其功能以适应社会管理的实践需求。学者杨党校认为,社会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相应的,人类社会治理也应从统治型到管理型、再到服务型治理方式演变,在路径与对策上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1)转变政府职能,确立服务型政府的新定位;(2)扩大参与型基层民主,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3)根据转型时期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在社会治理方式上进行多元治理;(4)倡导公共精神,加强道德立法,在社会治理中实行德法同构。

当前,社会治理路径选择上的难题:一是社会组织正在孕育和发展之中,其功效发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一个不断健全与完善的过程。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社会组织的发展给予适当、合理的支持,促进其成熟,并因地因时制宜,在党委和政府的监管之下,逐步让社会组织承担适当的管理职能。二是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包括商会、行业自治尚不成熟,与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很多地区自治功效徒有虚名,一盘散沙,加重了政府治理的负担与责任。应当重构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结构,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家族领袖的作用,让新型的村民自治组织真正立足于基层社会。三是政府治理滞后,应当更新观念,创新模式,强化职能,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利益格局变动的新形势、新任务下,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和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与突发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繁荣。

(三)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分担

江平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有四条主线:一是人治和法治,二是国家与社会,三是公权和私权,四是从法制到法治。难能可贵地从法学的视角实事求是分析了中国社会存在的问题,抓住了要害与症结,展望了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进步。比如江平教授在解读国家与社会问题时认为,以前国家对社会治理干预过多,经济计划完全由国家行使,甚至涉及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老百姓的教育、婚姻、生育等一切都没有完全的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大的变化,给予社会和老百姓更多自治的地位。社会要讲自治,社会也有自己的职能,国家不应该任何事情都加以干预,在经济发展、家庭婚姻等方面应有自主的职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社会管理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改变,给企业松绑、给企业放权让利,给企业更多的自,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国家不再来干预一切,在教育、医疗方面社会被赋予了更大的自。国家和社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基础作用,强调国家的作用就是指国家依靠强制力来进行管理,强调社会的作用更多地是强调社会公平正义。这种转变也是法律理念的转变:过去法律是国家实现专制的工具,现在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工具。

由于东西方在文化背景、社会基础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所以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正如学者马小红所言:“中国社会的治理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社会治理以由里及表为主;西方社会则以理性为中心,以制度为基础,社会治理以由表及里为主。”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建立在党委、政府管理社会“一统天下”的基础之上。半个多世纪以来,特定条件下的这种模式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的治理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必须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建立起政府治理为主导,社会各个部门与群体共同参与,民众自我管理与约束的协调联动的多元社会治理结构,即着力打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正如张越同志所言:“同频同步、共振共鸣、应时应变、自省自觉”,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根本好转。孙晓莉提出了多元社会治理的观� (2)社会治理的手段是复合的,其中既包括市场化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包括政府通过行政或者市场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还有非营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或者社会动员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多元化社会治理模式的特点包括,多元社会治理模式的运行以法治为基础;多元社会治理是一种互动的过程,以协商、参与机制为基础;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是相互协作的关系,追求公共责任的实现等。我国治理结构体现了多元社会治理思想,一是主体多元,既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工商、税务、土地、环保等执法、司法群体,又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权力机关,还有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民众的广泛参与;二是方法复合,既包括行政手段、司法手段,也包括群众自治方式;三是以法治为基础,该体系运行既反映了事权的运作过程,又体现出宪法与法律的正确实施。

参考文献:

[1]张康之。社会治理中的价值[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5):20-23.

[2]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3]向春玲。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党面临的新课题[EB/OL].(2011-03-07).

[4]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5]陆文荣。社会管理:概念界定和中国经验[EB/OL].(2011-03-02)http:///news/147193.htm.

[6]李光明,陈丽平。朱勇代表:创新社会管理要避免七重七轻[N].法制日报,2011-03-05.

[7]孙晓莉。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N].学习时报,2005-06-13.

Social Governance and Governance Mode

Wang Yuefei

( High People's Court of Hebei Province, Shijiazhuang 050051, China)

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也不断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努力去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针对我国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决定》。在随后的十几年中,各地区、部门积极探索综合治理的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注重从源头上解决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类问题,形成了各方面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这些年来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经验证明,必须继续坚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措施和工作方法,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高基层治理的力度[1]。

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居民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一、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治队伍落实各项综治工作措施,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要求,以及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强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目标,探索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促进社区经济加快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二、当前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很多“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社区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大,任务越来越繁重,社区越来越成为人们利益共同体,广大居民迫切希望将社会建设成为一个安全、温馨的港湾,这就是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因此,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越来越显得重要。

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通俗地讲就是要“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己的人、干好自己的事”,要用齐抓共管的手段抓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面对社区面积大,外来人员多的复杂的情况,社区领导首先把搞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放在了首位,强调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适时的结合社区实际,提出了许多关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意见,正在逐步的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贯穿于社区的和项工作之中。

三、新时期开展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建设内容

新时期在全社区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创建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社区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搞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着力构建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有利地维护社区政治社会大局稳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逐渐凸现,刑事和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区站在实践执政为民宗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了新形势下维护稳定的长期性、艰巨性,充分认识了开展平安建设的重要性,把平安建设作为了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社区加快建设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把打击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局面的不利因�

2.认真做好矛盾排查处理工作,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及时发现和掌握小区的不安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尤其是关系到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慎重处理,采取政策引导和耐心说服等办法,努力避免矛盾激化。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基层创安活动

不断加大基层创安活动的力度和深度,根据各自不同特点,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治安防范机制,按照抓落实、再深化、有创新、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创安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完善群防群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机制,推动综治工作进一步发展。

4.加大治安管理力度,把各项治安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对社区的治安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规范操作,预防和控制犯罪,摸清底子,掌握实情,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

5.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

深入开展普法宣教活动,在社区内定期开展普法教育,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落实到户,通过播放普法教育宣传片等活动,把“法”贯彻到人民群众中,使群众都知法、懂法,为社区政治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6.把深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作为我们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

我们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树立长期斗争观念,对重要任务和工作重心作新的调整,即从大面积开展教育转化,遏制“法轮功”非法宣传、妖言惑众,使其无立足之地,无祸言之机。

四、今后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

社区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经社区领导研究,结合社区实际,对社区内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

增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新形势下,我们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要有更新、更全面的认识,要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同“十八大”的重要思想联系在一起,以“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加强法制教育、道德规范教育、抵制腐朽思想文化,扼制“法轮功”等邪教活动,有效地保证和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 篇十一

关键词:基层民主;政治文化;基层群众自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197-0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 ”在当前发展基层民主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之上,进一步探索实现中国基层民主的途径,有助于推进基层民主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一、促进经济发展,为发展基层民主奠定物质基础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二、推进政治文化,为发展基层民主建立价值支撑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三、优化主体行为,为发展基层民主培育生机活力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享有者。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力量,是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尽管在近年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凸显,主体地位不断巩固,但是主体错位等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满意作为价值取向,把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作为基本出发点,优化主体行为,才能为发展基层民主培育生机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成为发展基层民主的动力源泉。为此,首先,要培育人民群众成熟的民主政治心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让群众认识到自己是基层民主的主角,增强参与基层民主的信心。虽然当前基层民主在某种程度上使群众感到自身处在弱势地位,难以直接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并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实际上人民群众依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环节直接参与政治实践,行使了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今后,党和政府应该继续加强人民群众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培养人民自信、自制和表达思想的能力。其次,要扩大人民参与民主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资源,使群众充分掌握政治信息、畅通参政渠道、提高参政能力,在民主过程中切实发挥“话语权”,并能够科学地对基层民主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加强基层群众自� 首先,在村民自治中,健全村民自治的功能和民主机制,促进农村地区走向善治。规范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关系,乡镇政府要发挥指导者、决策者、协调者、服务者的角色和作用。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农民素质,强化村民自治意识,用先进文化塑造农民,用文明风尚熏陶农民,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推动和引导农民自主地、有效地参与民主,继续加强民主恳谈、扩大民主恳谈主题内容,以及进行参与式预算改革,通过各种论坛、会议等平台,扩大村民在资源分配、社会政策制定以及公共支出监督等方面的参与。重点加强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三个组织”建设等等。其次,在社区居民自治中,应淡化行政色彩,规范基层政府和社区的关系。完善社区法制建设,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有效行使权力。建立健全与社区居民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特别加强居民委员会的经济保障,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条件、活动经费等等。重点要形成一种全体社区成员和居民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使社区成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比如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礼规民约、社区具体事物管理规则等。最后,完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要有前瞻性。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村委会也将变成居委会,村民身份变成城镇居民身份,村民自治将更多地依赖社区居民自治。因此,要实现村民自治与社区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互相促进,加强进城农民的城市文明意识、社区理念,借鉴村民自治“公推直选”等好的经验,利用社区居民自治良好的物质文化条件等,通过城乡优势互补,共同打造城乡和谐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

2.提升基层群众自治法律地位。当前,基层群众自治已经被提升到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层面,还应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将基层群众自治提升到宪法和法律的高度。把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入贯彻落实到基层群众自治建设中,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更多更切实的民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把人民群众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的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凤青。尊重和保障群众主体地位,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104-105.

[2]刘春雷。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09,(9):134-135.

[3]张周。基层民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路径的有效选择[J].唯实:党建工程,2008,(12):13-15.

[4]唐震。新时期农民政治参与问题透视[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40-41.

Explore the Way of 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China

WU Da-bing1,HUALing2

(1.Chongq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Philosophy and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Chongqing 400020, China;

2.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Chongqing electronic engineering Training college, Chongqing 401331, Chin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democracy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safeguardspeople to enjoy morepractical democratic rights is a foundational project of develops the socialist democracy politics.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 policy, the scholars studies thoroughly how toadvance and develop method, waydiameter and measure ofthe grassroots democracy, and achieve a series of results. Based on current status of 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China,the futher search for effective development of primary democratic way will strengthen the building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and hav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十二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建设;个人价值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9-83 -03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铸魂工程,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兴盛衰败。三个“倡导”的提出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背景下审时夺势、反复验证所得出的必然要求,为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奠定了思想基础,是增强全民族对社会主义道路文化自信和价值认同的需要,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随着社会的演变和历史的发展,不同的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不断变迁,价值观内涵也会有所适应而改变。每个社会在不同时期都有与其相匹配的发挥着主导作用的价值范式,这种范式称之为“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一定社会形态社会性质的集中体现,在社会思想观念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着社会制度、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制约着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核心价值观是每个社会文明的灵魂,是社会文化中最稳定最核心的要素。在社会主义这一人类文明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范式,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浓缩。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厘清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认识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必要性,是进行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活动的前提。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在关于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目标设计上,核心价值观的指向性十分明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它来源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总目标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彰显了中华民族的“复兴梦”和“强国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物质文明的价值化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准则,它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土壤,辩证吸收了外来政治文化先进思想,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社会发展目标的高度概括,体现了制度文明的价值化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价值规定,提炼于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表述,是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集中表达,展现了社会个体道德的应然取向,体现了精神文明的价值化内涵。三个层次的价值目标相辅相成,互为一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华所在,是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方向。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进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思想保证,是全党全社会的灵魂工程,它凸显了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文化中的主心骨作用,在当下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中具有迫切性和必然性。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整合社会思潮多元化的内在诉求

在中国,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新儒学主义等文化思潮涌动,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文化视野、思想视域和学术创造力,同时,文化思潮对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形成也有所差异。文化内容多样化、社会思潮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变化决定着社会观念上层建筑必须要有始终坚持的精神文化引领,在社会主义社会,文化潮流的引领者必然是社会主义文化,统领着社会主义价值规范的必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需求植根于多元文化思潮交织的社会环境,不同的文化迸发出不同的价值观念,对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带来不同的影响。某些处于社会主义对立面的文化思潮对人们正确价值体认知的形成带来阻碍,甚至妨碍着社会主义事业的进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扎根中国国情的伟大事业,有利于消解纷繁复杂的思想文化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价值抉择困顿,满足了人们对主流价值观的渴望,是整合社会文化思潮,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多元价值合力的内在诉求,是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实际就是“传统―现代”式的发展模式变换,实现旧社会体制的解构和新社会的建构。传统的消解必然给社会带来多层次、多方面的冲击,传统文化在社会转型中容易被新事物所取代。因此,社会文化和个人道德亟需新的价值规范,主导社会转型状态下人们急剧变化的价值观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是丰富和创新核心价值观的过程,是为应对社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价值观念变迁中的中流砥柱,以道德文化为例,说,“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源远流长的“德”文化对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中国社会都具有深厚的价值意蕴,构建起个人道义培养的框架,这在社会转型中不可改弦易调。可见,涵容着主流价值文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培育和践行过程中,内在地肩负起对时代号召的重任。特别在当代,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原则是实施科学发展观和实现“中国梦”的要义,是对社会发展最高目标的聚焦,是社会转型的必然需要。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途径的探索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一)提高内化机制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结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核心价值体系进一步科学化和理论化的成果,同样,也需要以科学理论武装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机制。“三个倡导”是核心价值体系“内涵精准化”“表达大众化”和“实践自主化”的统一� 内化过程是个体吸收道德准则、价值规范的必经阶段,刘新庚认为内化教育包含五个阶段,即“理性认知、情感共鸣、思想转化、心理调适和沉淀固化”。通过内化系统,社会个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调节自身有意识行为的评价标尺和内在准则,达到内化于心;再进一步实现价值观的外化,“使社会个体自觉依据核心价值观对现实事物进行评判,并采取某种行为以符合核心价值观,实现外化于行”。以个人需求为依据,通过内化机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个人价值素养,以期符合自身和社会发展,实现文化认同向价值自觉的转变,实现知行合一,止于至善。

(二)深度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党和政府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立场,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奠定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统一的基调。以人为本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生命力,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和人的价值系统的表征。一方面,人的价值具有个人性,体现为社会对个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满足;另一方面,人的价值具有社会性,体现为个人对社会物质和精神需要的贡献。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人,其个人价值只有体现在对社会物质和精神需要作出贡献,才能被承认为社会价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人本理念的视角建立一个把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相结合的外部环境,以人民群众为价值主体,“共同建设、共同享受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创造个人价值,积极引导向社会价值转化,这也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

(三)增强包容性和时代性,引领核心价值观由民族性走向世界性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也是不断进行革新发展的过程,通过不断实践丰富理论认知,以极强的包容性和时代性实现对科学理论的超越。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筑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同时也有对世界先进文化的批判、借鉴和吸收。在全球化环境中,不同的文化背景跨越了时空而有所交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 要从文化融合入手,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人类共有的价值体认知,提高世界人民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的认可,实现文化的合理输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推崇的价值观念变成全人类社会繁荣进步的价值追求。

(四)结合“中国梦”的价值向度,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四、结语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参考文献: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2]王晓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J].求是。2012,(23):32-35.

[3]中共党史出版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读本[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2007.

[4].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5-05(1).

[5]李忠军。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精神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J].社会科学战线,2014,(03):31-39.

[6]周薇。“三个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概括[N].南方日报,2012-11-22.

[7]潘陆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要求和内化路径[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2,(33):18-20.

[8]刘新庚,刘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动力要素与过程机制探索[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9):6-9.

[9]严明强。从“内化于心”到“外化于行”――以阳光心态为取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化路径[J].党政论坛,2012,(12):36-38.

[10]范鹏。以人为本共享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可能表述[J].甘肃社会科学,2012,(05):33-35.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 篇十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基层党员;政治信仰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1-0024-02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接连丧失政权,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党员政治信仰淡化。进而导致党的执政能力严重下滑。这对中国共产党是一个警示。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为契机。对基层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引导他们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仰,应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所化的“大众”。这里的“大众”,不是特定指政治面貌--群众,而是指少数理论家之外的人民大众,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员。更何况,我国的党员数量已经超过8000万。他们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重要力量,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进程中,应该牢牢占领党员群体这个阵地。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体系。它是“从有产阶级的有教养的人即知识分子创造的哲学理论、历史理论和经济理论中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学说。”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由抽象性到具体化、由学理性到通俗化、由少数领袖人物的理念到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成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若要武装群众、掌握群众,指导群众改造世界的实践。就应当采取先通俗理论、再灌输给大众的方法。即要大众化。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二、基层党员政治信仰的现状分析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基层工作任务多、薪酬少,党员若没有坚定的政治信仰。思想就会滑坡,工作也会懈� 基层工作是党的工作重点。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着整个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作为基层党员要注意两点:一是不把自己当官当领导看,二是时刻想着怎么样为民做事。我们党的本质就是执政为民。同时,我们党要从政策上给予基层党员更多的支持。使他们能够在物质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奖励,政治上有地位;另外,上级党组织要为基层做出表率,不能台上说一套,台下做一套。激发基层共产党员的政治信仰,最根本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二要学习和党的政策,增强大局意识。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基层党员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违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思潮和言论,要有政治鉴别力,不仅自己坚决抵制,也要主动引导群众不听信、不迎合。作为基层党员,可能对中央的某些决策不能立即理解,不理解算正常,有所疑惑也不可避免。但不能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乱决策,错认为只要抓好了经济,政治、精神层面的东西可以懈怠,这样的工作理念要不得,有其短视性。

三要践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每一个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都必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坚定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党员的人生观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头脑不能滋生有特权思想,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手中的权力,确立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牢牢记住“我们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体现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上,体现在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上,体现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上”。基层党员接触群众的机会多,更应该永远与人民在一起,人民是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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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对基层党员政治信仰的催化

马克思主义作为制度化体系化的思想,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但也要通过调动激情的方式才能奏效。通过很感性的方式表达很理性的观念,是意识形态进入大众“头脑”的通道。马克思主义理论,如果缺乏打动人心的感染力,缺乏引人入胜的吸引力,党员就会觉得枯燥无味。减弱对理论学习的兴趣而不愿学。现在,增强马克思主义吸引力、说服力的挑战十分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党要注重理论的大众化。进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目的,是使理论为尽量多的大众所理解和认同,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应该采取深入浅出和喜闻乐见的形式,这样,马克思主义理论系统性没有丢,又能准确贴近各阶层的心理状态和现实需要。面对当前现实,回答现实社会问题和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也需要理论创新。所谓理论创新,决不是离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任意发挥,标新立异,而是结合新的实际对马克思主义做出富有创意且合理的阐明。要用新的实践经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内容,让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使之能够适应时代需要、把握时代脉搏、回答时代课题。从而使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更好的发挥其指导作用。只有与社会主义各项建设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才能产生不竭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参考文献]

基层社会治理重要意义【通用13篇】

[2]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7-318

[3]刘昀献,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J],求是,2010,(05):26

[4]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l:1515

(5]李源潮,共产党的干部必须清正廉洁[J],新华文摘,2008,(02):1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

[8]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N],人民日报,2009-02-10

[9]侯惠勤,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第二次飞跃[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0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