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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优秀15篇】8-11-67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本页是高考家长帮爱岗的小编燕子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合作社章程【优秀15篇】,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农业合作社章程 篇一

合作社章程【优秀15篇】8-11-67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篇二

第二条 本社性质:XXX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经 XXX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 XXX 境内承认本社章 由 程,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 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办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商品流 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己任,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社地址:XXX 县 XX 乡镇 XX 村。

第五条 本社具有法人地位,由志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各社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人、财、物由各社员单位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社员单 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批复。

第九条 社员享有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社员如果超过 1 年时间不履行本社 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 2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 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 的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理事会副主任;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

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 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 10 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 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社员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搞 好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

(二)研究探索我市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 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社员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社员争取有利 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 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社员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社员社进行现代生产;通过牵线搭桥, 帮助社员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使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 提高社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项目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搞好行业自律。社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要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切 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 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 10 名以上社员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社员代 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终止决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经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由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 万元,每股股金 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 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 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条 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本社由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理 事:

监 事:

成 员: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组织收购销售、加工成员同类生产经营者的蔬菜。

第四条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七条 本合作社在区农业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

第九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十二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合作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合作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7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 50人以上,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

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七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分别任期2年和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设立执行监事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执行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0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二)未分配收益;

(三)金融机构贷款;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一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5%。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

第四十六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根据区农业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会议和公示方式发布,需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示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篇五

xx市xxxx专业合作社于xxx年8月20日在xx村委会会议室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经合作社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33名。

其中,农民成员32名,所占比例97%;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其他非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3%。

现修改为:

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128名。

农民成员128名,所占比例100%。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xxxx专业合作社

xxx年8月20日

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六

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黎集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__桃花____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县____黎集____(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__桃花____村(社区),邮政编码_____。

第三条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区)区域为范围,是一个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人)的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依据《桃花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规定,经确认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权、减人不减股权”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____股(非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____股)计算,本次量化股份总计为____6923____股,每股13元。其中:成员股为____4721股,每股13元;集体股____2202股,xx元。

第十二条未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由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股权可以退出和转让,股权满三年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的退出和转让程序,必须符合《固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股权可以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社每个农户家庭通过量化或者转让、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社成员。

第十八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九条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本社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代表组成:

(一)本社设成员代表_____名。

(二)具体名额按成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社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体所取得的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及举债;

(六)债权债务核销;

(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

(五)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成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设成员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和副理事长_____名(一般为1至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监事会主任和部分成员(一般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一)监事会设成员_____名(一般为3至5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设主任1名,在监事会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但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五)监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7、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成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二十条执行。届中个别成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成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八条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章、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理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理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监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成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由合作社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1)资产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资产清查由监事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股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成员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2)资产台帐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3)资源管理制度。一是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是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三十一条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将集体股收益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处置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本社至少设财会人员2名(财务主管和出纳各1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接受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九条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与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_______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代表签字:

同意代表人数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

合作社类型及其章程 篇八

总则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社址设在 ,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 、、等;收购 、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万元( 【***】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 【***】 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乡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篇九

乡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民主体”原则,由本辖区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

本社在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社宗旨: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打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着力改善、优化、提升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引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整合成员社之间的资金、技术、信息、营销、融资互保等资源优势,搭建联合发展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第四条 本社地址:涉县辽城乡石门村

第五条 本社由志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组成。各成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成员社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六条 本社接受涉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成员社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引领成员社健康发展。协助做好行业管理,搞好综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探索区域内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成员社争取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以主导、特色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成员社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成员社进行现代化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成员社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成员社驾驭市场的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成员社

第八条 本社成员社为团体社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辽城乡经济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民合作社、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

第十条 成员社入社的程序:

(一)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批复。

第十一条 成员社享有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 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的监督权;

(四) 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 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二条 成员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 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成员社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成员社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成员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社代表大会,成员社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社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社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成员社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社理事会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成员社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成员社代表大会负责。本理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理事2名。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成员社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社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社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合作社章程 篇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市**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市**区**镇**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章成员 篇十一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篇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员代表大会于xxxx年年 1 月 5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由xxxx等七人发起,于xxxx年6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

现将该条修改为:本合作社由xxx等同志发起,已于xx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住所:伊川县白沙镇程庄村

现将该条修改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县xx乡xx村x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作社盖章)

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篇十三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章名称与住所 篇十四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十五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掩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则。

第二条 本社由xx村书记娄xx等人发起,于xxxx年3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村养猪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xx【注法人代表兼理事长】

本社住所:xx镇xx村。邮政编码xxxxxxxx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配合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志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立谋划,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物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与农业生产谋划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从各处买进、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谋划者生产的产物;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谋划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度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合法取患上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产业,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产业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产业均等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元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当局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当局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度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配置装备摆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谋划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生产谋划,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则,履行本章则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谋划活动的企业、事业单元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患上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元不患上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则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它前提,如:具有一定的生产谋划规模或谋划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商品猪50头母猪达到10以上,……等。】

第十条 凡切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处理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经由过程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谋划设施;

(三)按照本章则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则、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集会决议、监事会集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则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2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3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决策等事项【注:如,重大产业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谋划活动中的其它事项】决策方面,至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患上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应变机智,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集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则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踊跃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尺度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力,谋求配合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谋划设施,掩护本社成员共有产业;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配合利益的活动;

(六)不患上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患上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闭幕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版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竣事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谋划盈余,按照本章则规定返还其响应的盈余所患上;如谋划亏损,扣减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该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切合法律及本章则规定的前提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经由过程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经由过程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响应的盈余所患上。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响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尺度及增长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谋划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处理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产业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谋划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闭幕、清理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谋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目、资格、报酬和法定期限;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10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它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法定期限1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6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郭志强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集会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旬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按刻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理。一名成员至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由过程;对修改本社章则,改酿成员出资尺度,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闭幕、清理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经由过程。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应变机智,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则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切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法定期限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集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查抄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划一。

(六)履行成员大会给以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法定期限1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谋划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处理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处理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类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产业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给以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集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成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赞成见时,其意见记入集会记录并署名。理事会集会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司理和百分之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司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谋划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谋划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谋划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谋划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谋划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给以的其它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司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司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患上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患上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则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赞成,将本社资金假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钱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司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患上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谋划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当局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30日财务按期公然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患上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则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度搀扶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它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钱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物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它产业权利作价出资,但不患上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谋划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产业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钱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钱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钱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划一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司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它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谋划、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和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5。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则规定的要领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闭幕、破产清理时,由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产业,不患上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度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减生产谋划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60;

(二)按首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和本社接受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产业均等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产业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新郑市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闭幕和清理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产业作响应分割,并自分立即处决议作出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告竣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闭幕: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闭幕;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闭幕;

(四)因不成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谋划;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打消;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闭幕的,在闭幕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理组接管本社,开始闭幕清理。逾期未能组成清理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理组进行清理。

第四十九条 清理组负责处理与清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产业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产业,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理竣事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理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理组自成立起旬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