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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优秀9篇】8-16-72

问学必有师,讲习必有友,本文是人美心善的小编给大伙儿整编的9篇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社会保险制度 篇一

社保制度【优秀9篇】8-16-72

一、在现阶段中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基金缺少统一的缴纳标准以及财务监督监管缺失

现实社会中现在讲究的是公平公正原则,所以社会保险基金方面也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不仅要在发放时做到有效快速无误,还应该在缴纳时做到统一缴费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则是由国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业、大型的私人企业等单位所缴纳形成,因为其内部的性质不同,每个企业的盈利现状不同,从而导致在缴纳时金额不同,产生了缴纳难的问题。而 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财务管理制度而言非常重要,其可以有效预防出现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但是目前我国的财务管理制度还有一些问题。大部分企业工作人员在监督财务时都只是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并不认真,导致不清楚保险基金的去向,使一些管理者可以从中获取私利。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独个人账户存在一定的弊端

在我国每一位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个人账户都享有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的权利,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个人账户的实际收益权利并没有与资金之间产生关联,所以这些社会保险基金最终获取的资金都由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收集调拨处理,实际参与社会保险基金中社会养老金的独立个人账户虽然从拥有权利的角度上是肯定的,但是却没有实际参与处理分配的能力。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中社会养老金的独立个人账户没有真正充分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获取形式和实际调拨分配形式,缺乏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等相关会计核算信息的深入了解,并且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参与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的得到充分的扩张和保护,继而加速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管理机制的实际效用,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社会养老金保险独立个人账户实际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产生了消极影响,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行业今后未来的发展趋势。

3.会计核算体系不全面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中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式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数据记账方式采用借贷记账法,同时会计核算基础手段为收付实现制。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缴纳金额的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面使用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的根本定义要求主要是依据资金的实际支付或收取作为会计核算的标准,在有效的确定本期实际收益和费用支出的同时能够更直观的反应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变动情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式在充分表现社会保险基金中养老金保险基金的现金流量方面,充分展现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产生的现金流的资金调拨划转,转入和转出情况等实际资金流转现象,有助于增强社会保险基金中各项工作运行开展的效用和速度。但是由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式的本身规则特点,在对于监督控制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的拖欠缴纳的现象不能得到重点体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会计核算体系整体建设工作,没能从实际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会计核算体系方面完成建立健全的运算机制,严重抑制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效用,更有甚者可能会造成不可避免的财务缺失问题。

4.缴纳保险费用的对象问题和投入回报较低

现代社会中只要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时明确指定了相关缴纳人员,一般就不会出现比较严重的纠纷问题,但是有一些企业在缴纳过程中会出现先缴纳一段时间最后就停止的情况,导致出现缴纳对象不明确,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出现问题等情况,进而影响了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物价不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比例逐年降低,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同的缴纳基金能购买的东西却完全不一样,如果之前能购买辆自行车,也许以后连一桶油都买不了,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更倾向于发放奖金而不是缴纳保险。因为投入相同基金却得不到同等回报,所以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越来越不受人们重视。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控制的相关具体策略措施

1.落实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并执行统一缴费标准

合理的设计一套内外部相结合的会计监管管理系统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第一,针对内外部的会计监督系统,相关人员一定要做好规划并明确工作重点内容,以此提高监管效率。第二,为了更好的完成财务管理工作,要求内部会计监管一定要结合其他监督工作。针对外部会计监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相关人员一定要进行规范管理,找出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为了加强管理人员的监督意识,一定要发挥内外部会计监管的职能,有效的预防出现挪用社保资金的非法行为,从而保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事业长期稳定的发展。缴费的标准会跟据每个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为了保障每个区域社保基金的相对统一性,提高人们的认同感,要求相关人员一定要明确规定各个地方的缴费标准,从却确保缴费的公正,并且使相关管理者不能从中谋取私利,进而有效预防社保基金存在的风险。针对企业类型的不同也应该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并且进行不定时的文件教育,使这些企业能深刻理解其中的意义。

2.全面完善个人账户的收益权利的开展运行工作

为保证更好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监督控制工作,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独立账户管理作为首要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控制工作推进的切入点具有重要建设性指导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独立账户的权益管理工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依据和赖以发展的关键核心力量。在全面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独立自然人账户的收益权利落实工作开展过程中,注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得开展范围限定,最终归结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宏观财务管理范畴内。通过从根本上完成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团体层面的支出账户和收入账户的建立,继而完善个人独立账户的统筹规划处理项目,最终完成宏观整体与微观结合的形式控制管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独立账户的支出收入明细信息资料,最终提高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一个人独立账户管理工作的开展运行质量水平。

3.从根本上完成监督管理机制的制定管理平稳运行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问题一直存在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系之中,因为这些遗留的问题相对负责且繁琐,所以对应的解决方案一直都难以获取具体做法明细。因此,为有效的解决当前我国所面临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问题都迫切的需要卓越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 通过不断引用科学的整体规划形式和合理的财务管理技术手段,有效的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工作,最终形成真是有效的综合评估管理机制,从多方面多角度的谨小细微之处完成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数据会计核算风险,为推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事业的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支持。

4.及时明确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对象及合理按比例设置金额

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要求相关企业及个人必须按时缴纳相应基金,并且在明确缴纳金额时一定要明确缴纳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缴纳对象是企业,则相关的负责人一定要告知企业明确的缴纳时间,并且让其注明缴纳的受益人,预防出现错误。资金对于人们来说是生活的必需品,如果在缴纳和发放基金的方式不变,会使大多数人放弃缴纳,只有根据物价的涨动合理的配置比例,才能使人们能接受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从而有效的避免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同样的,在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时应该根据区域的不同进行,应该根据区域的一定比例及调查之后,取一个最合理的金额进行缴纳,才能有效保证能得到比较好的回报。

三、总结

社保规章制度 篇二

一、基本情况

××农场位于小兴安岭南麓,现有耕地24万亩,总数人口7000人,职工总数2116人,参保职工1922人,离退休人员476人。社保分局共有工作人员5人,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大额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总局、分局社保局当年下达社会保险基金收缴计划及操作规程中的工作目标,为实现“两个确保”,以抓收缴、保发放、强内控、重服务为重点。几年来,××社保分局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农场的支持下,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都能全额完成总局、分局下达的企业及个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计划;超额完成扩面任务;真正实现了医药费支付、离退休费等发放不欠一天,不差一人,不欠一分的工作目标。

二、自查自纠情况

××社保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通过自查没有发现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违规问题。

(一)、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时征缴,缴费基数完全按照农垦总局的规定执行;每天做到收入及时入账,业务收缴与财务收缴必须一致;认真执行程序中规定的征缴政策,在各种审批、发放和管理上我们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足额收缴。

(二)、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离退休费发放、医药费报销等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加强管理,保障职工群众利益不受损失;及时结算医疗费用;没有截留、挤占、欺诈、套取、骗取等社保基金问题。

(三)、按照规定开设银行账户、认真进行资金和会计核算,经常与银行开户的各项基金进行核对,核对结果社保与银行数据一致,这样即起到了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的作用,认真进行个人账户的分配,个人账户记录准确、及时、完整,做到不差一分。

(四)、每天收到的社保基金都能按规定送存银行,保障基金安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按照程序进行操作,没有用社保基金进行违规及投资等现象,没有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按照上级社保对基金管理的要求,各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没有相互之间进行串户、挪用现象,并对各项社保基金、基金收入、支出和专户进行详细的检查,各项基金统计报表和财务决算完全一致,增强社保基金安全意识。

三、下部工作打算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社会保险基金是关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是减轻家庭及子女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总局、分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操作规程,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更好的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规范内部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严禁挤占挪用,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常抓不懈。

社会保险制度 篇三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农合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劳动者乃至全体公民因病需要治疗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并对这部分医疗费用给予可能的补偿,以保障社会劳动者或公民身体健康、正常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免费医疗阶段,包括城市职工的劳保医疗、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及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阶段,80年代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医疗保险阶段,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第三个阶段,2009年新医改方案颁布开始,努力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阶段。第四个阶段,以国务院2016年1月的《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为开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探索阶段,即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

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年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它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碎片化。我国先后为不同群体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除此之外,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等。再加上较低的统筹层次,使医疗保险制度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造成医疗保险的地区分割和人群分割。(二)政府的财政投入不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政府在卫生医疗事业的投入资金比例逐渐下降,而个人支出不断增长。同时由于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没有资金积累,对于那些“老人”来说,他们并没有缴纳保险费用但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那他们得到的这部分照顾就形成了“隐性债务”。这时只依靠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来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显然是不现实的。(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效率低。2013年全国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3323亿元,2014年达4000亿元左右,个人账户基金大量沉淀。同时,由于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使用范围狭窄,无法与统筹账户互济流通,绝大多数人的态度是能用则用,再加上供方诱导需求,导致医疗费用上涨,造成医保基金过度浪费,当期基金供给减少,统筹压力加大。(四)费用补偿机制不完善。基本药品和服务目录的补偿范围较为狭窄,使部分医疗费用的报销受到限制,增加了那些不需要住院但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和老年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目前的补偿方式仍然以按服务项目计算的后付制为主,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未能普遍采用,不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同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截至2016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这将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增加,基金支付风险加大。

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王红漫。中国城乡统筹医疗保障制度理论与实证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5):152-158.

[2]谭永生,关博。“十三五”时期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J].宏观经济管理,2014(08):17-20.

[3]申曙光。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理论思考与路径构想[J].学海,2014(01):52-58.

[4]姚胜楠。针对社会医疗保险责任主体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5(12):234.

社会保障制度 篇四

【关键词】京津冀;协调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

京津冀协同发展已� 京津冀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实现京津冀城市群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京津冀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可以促进不同地区之间人才与要素的自由流动,打破不同区域的公共政策壁垒,确保每位公民都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服务。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京津冀城市群内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北京、天� 河北作为毗邻京津的省份,长期以来一直是奉献和牺牲的角色,各种资源和要素源源不断地输入京津,无形中拉大了河北与京津的差距。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要实现京津冀经济、社会、人才、民生各领域的协同发展,这样才能打造一个现代化的世界级城市群,为我国其他城市群的良性发展树立典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共建共享就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必须要关注的一个重要环节。京津冀社会保障共建共享是指建立覆盖京津冀城市群所有民众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职业的人群。各地区要做好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打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的藩篱,使各公民在社会保障项目、标准、待遇、管理体系、经费等方面共建共享,实现京津冀城镇群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发展。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存在的困境

三、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的对策

(一)做好京津冀社会保障顶层制度设计,建立社会保障协同发展的机制。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的推进,各地也认识到顶层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因此,京津冀地区在产业、交通、环保、旅游等方面率先出台了协同发展的机制,促进了三地在经济、社会、交通方面的协同发展。但是,京津冀社会保障协同发展机制还未建立。首先,国家应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努力在缴费基数、费率、待遇水平、经费来源等方面实现统一。其次,应成立京津冀地区社会保障专家和政府骨干人员组成的公共政策研究小组,通过民意调查和理论研究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的方案,为三地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一个战略指导。再次,各地区各经办部门应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京津冀三地社会保障信息的共享,提高办事效率,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透明,简化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最后,应该建立京津对河北省的横向经济补偿机制,以平衡地区利益,缩小河北与京津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二)提高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城市的高楼大厦、广场、马路多是由外来务工人员修建的,城市的发展凝聚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心血,他们的青春与汗水都留在了城市,政府也应该为这部分城市的贡献者提供应有的保障。首先,政府部门应督促每一个企业都要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原居住地已经参加社保的,做好跨省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政策衔接工作,避免社保关系转移导致个人待遇受损。同时,政府部门应该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宣传教育,让每位公民都意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积极主动地参保,享受社会保险福利。

参考文献:

[1]马珍珍,尤龙。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协作机制分析[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9(04):45-47.

社会保障制度 篇五

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建立与完善统筹城乡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十八大以来,我党要着力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需要,对于基层群众的生活以及经济水平的提升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以城镇居民为主,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相当成熟,而对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则相对较少,所以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之处,为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二、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度的重要意义

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改善民生、解决社会基本问题、提高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缓解城乡社会保障不公平现象,是保障基层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宝;另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提升基层群众的生活水平,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改善与解决民生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介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效途径,可以改变不同阶层、不同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实现社会财产的再分配,用于改善与解决民生问题,解决基层人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可以缓解社会潜在的矛盾与缺陷,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再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我国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基层人民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避免基层人民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出现,为小康社会的建成做好保障;当前我国还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时期,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基层人民的生活幸福感,民族自豪感,而这些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意义重大。

三、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健全,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也趋于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及缺陷,需要我们去解决与探讨,笔者对此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一)基层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通常来讲完善的社会保障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即五大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三大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形成了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缺陷。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险制度几乎处于缺失状态,基层社会保险制度是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而我国基层社会保险制度相对缺失,特别是农村基层仅仅建立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而对其它保险涉及较少;另一方面,基层社会救助体系以及基层社会福利体系不太完善,特别是在基层农村,真正能够获得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的人少之又少。(二)基层社会保障资金相对缺乏。基层社会保障资金是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然而我国基层社会保障资金却相对短缺。一方面,我国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来源主要来自于基层人民的个人缴纳,辅以集体补助、国家补贴,而我国基层人民,尤其是基层农民生活水平本来就不高,如果以基层群众个人缴纳为主则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因为部分群众可能无法缴纳;另一方面,集体补助与国家补贴的保障基金主要集中在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以及优抚补助方面,这就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的保障能力大幅下降,并且集体补助以及国家的补贴资金远远跟不上上涨的物价以及消费水平的提升。(三)基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需要依靠一定的法律来进行保证,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同样如此,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与运行却缺少一定的法律保证。目前我国对于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仍然不完善,并没有系统完善的立法对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规定,而只有一些部门发出的方案或通告等,尽管这些方案或通告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致使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所以我们必须结合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序建立与运行。(四)基层社会保障发展相对不平衡。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我国各地基层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一,这就导致了基层社会保障发展的相对不平衡。在我国经济发展相对发达的地区,基层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社会保障的内容比较全面,社会保障覆盖程度较高。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则相对较低,大多数基层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比较少,社会保障项目不全面,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

四、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策略

结合当前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拓展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完善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统筹基层社会保障等几个方面着手,具体如下:(一)完善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层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层社会保障水平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要充分发挥居家养老的功能;二是要积极构建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以此来弥补居家养老的不足;三是要加大国家对基层社会养老的补贴力度。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构建完善的基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避免基层群众因病返贫,缓解基层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压力。(二)拓展基层社会保障筹资渠道,确保保障资金充足。拓展基层社会保障筹资渠道,确保保障资金充足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途径。一方面,我们要建立以基层人民个人、集体以及国家为主体的三方共同筹资的模式,充分发挥集体与国家的功能;另一方面,国家要鼓励社会团体、组织、企业等积极投入到基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当中来,引导他们为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筹集资金,建立基层社会保障专项基金。此外,国家还可以以税收的形式,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促进社会资源均等化。(三)强化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强化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也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途径。一方面,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立法机制,使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基层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对此方面的法律建设,积极制定相关的条例及方案作为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使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科学与完善。(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促进基层社会保障均等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促进基层社会保障均等化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又一大举措。一方面,我们应该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基层社会保障组织机构,对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积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缩短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促进社会保障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要深度落实基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有困难的居民的生活得以保障,要让每一个基层民众都不能够因为贫困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的权利,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居。

作者:朱容 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社会保障服务所

参考文献:

[1]邱振光。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思考[J].海峡通讯,2016(7):48-49.

[2]张莹。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基于“北京井底人”事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32(2):37-38.

社会保障制度 篇六

【关键词】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措施

一、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从社会的发展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缓解了弱势群体的生活风险,保持社会安定,而且还可以调节公民的收入问题,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性。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1.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的。在报告中,习提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了更好的贯彻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这不仅是促进社会大生产的需要,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必要条件,同时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2.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虽然我国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但仍处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期,为了更好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来支撑,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现阶段各个企业发生风险的人数有多有少,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有高有低,经济体制调整导致大量下岗职工出现,发生的风险的程度有大有小,因而在保障费用的负担上畸轻畸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可能平等竞争,社会矛盾增加。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卸掉包袱,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费率是统一的,这就均衡了各个企业社会保障费用的负担,为企业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国人口众多,老龄化现象非常严重,随着老龄化现象的加重,大量劳动者步入老年而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这些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他们就难以生存下去,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应该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和保障,能够正常地继续生存下去。这就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能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虽然小有成效,但仍存在很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仍不完善,很多人为了自己今后的生活有保障把自己的积蓄存起来,从而抑制了消费水平。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人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减少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人们的支出预期。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1.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人口众多,国情复杂,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专门管理,确保人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解决。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还要注意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法,改变税率,增强公民的自我保障能力。2.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的普遍保障是指我国的全体成员,我国的合法公民都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的各个项目中,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个保障项目中。因此,目前应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都能扩大覆盖面,实现全覆盖。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普遍性原则,发挥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3.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国情复杂,农村面积又非常广阔,因此,在我国农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困难重重。为了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可选择逐步推行。首先,应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增强农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而且,在农村还要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活,所实施的这些项目要切实可行,既能满足农村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注意不增加他们的生活负担,能被广大民众所接受。4.加强立法和监督机制。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还要加强立法和监督机制,全面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力度。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全面负责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减少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腐败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还要注意了解民众的生活需求,及时调整保障制度,使之更符合民众的需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刺激社会发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直接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利益。但由于这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艰巨工程,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将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民众基本生活的需要,确保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李青青,万新丽。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J].中国劳动社会保障,2016(12):12-14.

社保规章制度 篇七

**县社保局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大力发展我县养老保险事业,解除广大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根据永党办发[**]18号文件精神,**社保局向全县人民公开承诺如下:

1、加强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和资金投入,增强企业参保缴费的主动性。通过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变被动交费为主动交费;

2、继续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清欠、扩面力度,依法征缴、依法清欠、依法扩面;

3、完善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公示公告制度、AB岗工作制度、首问责任制等八项制度,印发了《**县社保局养老保险业务规范与流程》,从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结算、职工办理退休和待遇支付等方面进行规范。

4、搞好养老保险系统建设,强化内部控制。根据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特点,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实行职责分开,专人管理;

5、建立严格的决策、审批、授权和报告制度。明确责权关系,重大事项集体商议决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强化社会保险稽核。

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少报、瞒报缴费工资的现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工作目标激励机制,做到人人有目标,个个挑担子。

社会保障制度 篇八

[关键词]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城乡二元结构,弱势群体

一、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价值选择

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公平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当一个国家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障时,公平原则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体现;只有当全体国民普遍享受到社会保障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获得改善与提升时,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真正得到全面贯彻。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参与、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既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效地调节了经济波动,并通过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而且只有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也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我们才要尽力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二、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

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中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占人口总数30%的城镇居民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89%,占人口7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11%,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无法改变这种格局。一方面,社会保障覆盖面城乡差距较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中心,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高于农民。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滞后,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也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即使是作为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也是刚刚起步。虽然2007年在农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被纳入了保障的范围,但是广大农村至今仍有6000万左右的贫困农民得不到任何救助,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差异更大。统计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

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城乡差距,与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

农民� 1999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说明这种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进城农民工。农民工不但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而且他们也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位,与他们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缺乏城市的社会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又迫切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护其基本权益。

(三)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

一方面,由于体制不统一,覆盖面过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全国只有1/4的劳动者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也很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还非常有限,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功能较弱。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严重的非均衡态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这就造成了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保险项目的转接困难,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公平的实现。

(四)管理理念不明确,造成社会保险代际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在这种“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结果就是“现缺现补制”。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0%,65岁以上的人口也达到了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将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那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够明确,社会保障没有纳入长期预算管理,使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上没有充分体现收入、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从而进一步加剧前后代际保障责任与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统筹层次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而现实中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中央负责制定政策,地方具体负责管理落实,统筹的层次也就比较低。目前,绝大部分保险项目仍处于市县统筹,省级统筹发展缓慢,造成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来判断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挤牙膏”的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解决资金缺口。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缴费率。这种因社会保障带来的地方负担不公平,不仅导致了当前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而且也会在发展中加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为,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劳动力市场就业率就越高,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社保负担较轻,越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而越是贫困落后地区,劳动力市场就业率越低,社会保障负担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资,必然导致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从而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三、坚持公平原则,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投入也逐年增加。“十五”时期,全国财政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年均增长16.3%,占总支出的比重也提高到2005年的11%。其中,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从1998年的2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45亿元,累计达到2826亿元。2003~2005年,中央财政在每年保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00亿元规模不变的基础上,3年共安排再就业资金239亿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公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相比之下,公共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征缴模式的落后进一步扩大了资金的缺口,个人账户空转,收不抵支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有关方面的计算,在现行的缴费比例下,如果按完全预筹积累计算,中国的养老基金缺口大约为2~3万亿元左右,按照世界银行的测算,中国养老保险形成债务约达3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具体体现在经常性财政投入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由于缺乏立法约束,导致财政对于社会保障投入带有明显的随意性。为此,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规模和比例,提高财政对老少边穷地区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防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改革的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造成新的不公平。

(二)建立弹性保障支付机制,加大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力度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对维护社会公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则应更加注重公平。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充分发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社会保障才有物质基础;通过社会保障有效地实施再分配,使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都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共同的社会利益基础,才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在每一个社会中,总会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失败而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在我国现有的分配原则中,不管是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还是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原则,这些社会通用的分配原则都是不适用于他们的。此时,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一部分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义务,对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使他们同其他公民一样也能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我国应改变目前按人头实施保障的传统做法,建立起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反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这就要求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向低收入人群转移,而对于自我保障能力很强的人,则应减少社会保障投入,以减少目前的倒挂现象,使社会保障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收入者(包括无收入者)采取不同的办法增加他们的收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成员之间因收入差距悬殊而导致的宏观层次的分配不公。

(三)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社会保障整体而言,具体到社会保障资源分配,政府有责任对在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形成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补偿。弱势群体补偿机制原则就是从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视角来看问题、分析问题,以是否能够满足这一不利阶层的社会保障利益为标准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弱势群体补偿机制的实质不是平等分配社会保障资源,而是向着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去倾斜,以此来减少弱势群体或不利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不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

1.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视,是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改革的一大失误。城乡居民差距的扩大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与社会风险的积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为基础,积极谋求建立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其在全国的推广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借鉴新农合的相关经验,先以市县为试点,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方式,建立地方性养老保险体制,然后再逐渐向全国推广。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应当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农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具有清醒的认识,政府应当担负起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责任。

2.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根据农民工的需求和目前的条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保障来覆盖,应当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或者在基础部分统一而在补充部分体现差别性。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可 在现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城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2)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建立紧急救助制度,以帮助他们解决因遭遇天灾人祸、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农民工家庭和个人遇到的各种困难。(3)对于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加以灵活运用。如农民工在参加城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如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和用工单位同意后,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已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或是建立类似于医疗保险卡的个人账户,农民工流动到哪里,养老保险就可以续接到哪里;或是实现城乡可以对接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那些在城市工作若干年后又返乡为农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突破口,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巨大压力之一就是由于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所带来的压力。能否顺利化解这种压力,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直接取决于相关的老年保障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 篇九

1.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统一

在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中,存在着重视实体性权利的保护而忽视程序性权利的规范的问题。需求主体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社会保障的请求权、申诉权和救济权,这样一些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无论在立法者那里还是执法者那里都没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源于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和现行制度规范的约束,传统的主客体思维方式将社会保障的需求主体当作被动的接受者,其所获得的保障利益是来自国家和社会的恩赐,至于国家和社会给多少、给不给,个人都无权抗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存在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许多合乎要求、急需帮助的社会成员无法获得救助,致使“低保”变成了“人情保”,其根源就在于需求主体的程序性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在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获得普遍共识的今天,公民实体性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离不开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完善的情形下,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给予法定范围的公民以权利诉求权、权利救济权,加强程序性法律的制定和出台。

2.地方法规的检视与协调

我国最权威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次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各地在执行出自国务院、劳动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规章、条例时,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再行制定地方行政法规、规章或具体实施办法。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统筹层次不一,再加上城乡差别,出自地方人大或基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五花八门、各具特点。仅就最低生活保障而言,各地的资格审查标准不尽相同,给付水平也出现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差距。一些地方政府出自地方本位的考虑,人为地限制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或抬高转移接续的成本。一些大中城市对非本地户籍务工人员采取明显的排斥政策,限制其子女在父母工作地的升学和受教育权、保障房申请权、社会救助申请权。这些规定既造成地方间制度衔接的障碍,也与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明显相左。所以必须对地方法规进行认真检视,同时加大中央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一是对“碎片化”的制度进行整合,二是加快低层级法律规范的升级,以促进地区、部门、城乡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统一。

二、权利实现环境的综合治理

权利实现环境的治理,即权利实现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当前要从制度运行的内部环境和外环境两个方面加强治理。

1.权利实现的内部环境治理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标的实现,需要各参与主体的协同合作,而任何一方非均衡博弈策略的选择或责任意识欠缺都会影响到需求主体权利的实现。就内部环境治理而言,当前要着重加强三个方面的治理:一是提高各主体的责任意识;二是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三是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都有待提高,尤其是社会保障具体行政主体在劳动监察、执法、救助资金的发放与使用、需求主体资格审查、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等各个方面还存在着执法不严、随意挪用、滥用、非法贪污的现象。当前要加大新《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执法力度,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加强专业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整体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2012年2月24日发生在哈尔滨的农民工讨薪未果自焚事件的直接原因就是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是垂直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不明确,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社会保障资金不能及时准确到位,以致出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现象,造成很大的隐忧。在许多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上,由于统筹层次的限制,中央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如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等,地方政府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的财政投入。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决定了中央政府在一些权利义务非对等的社会保障项目上,比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等需求主体非供款制的社会保障项目上,必须加大投入,否则一些底线性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必须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分担的比例,为制度的运行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权利实现的外部环境治理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社会环境,以及相应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环境。当务之急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需求主体作为公民有实现自身社会权利的“能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二元分化的现象,城市居民拥有先天的户籍优势,能够得到依附于户籍制度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项目严重不足,新农合报销比例、新农保待遇与城市居民相比相差甚远。进城务工的农民尚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其家庭的住房保障权、子女的受教育权还严重地受制于户籍制度的束缚。而我国目前进城务工农民的规模已超过2.5亿,所以必须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获得同等程度的社会保障待遇,实现社会保障的均衡发展。同时注意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提高其法律和文化素质,使其作为国家公民具有实现自身社会保障权利的“能力”。

3.建立独立建制的社会保障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