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范文 第1篇
答辩人:安XX,男,汉族,1xx4年x月25日,住郑州市XXX号16x4室。
被答辩人:卢晓沛,男,汉族,1xx6年12月31日生,住XXX号4号楼12x2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目前不欠被答辩人任何款项,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借款事实不实,双方更是根本不可能口头约定过利息。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以前从事信用卡业务方面的工作,被答辩人找到答辩人,请求答辩人管理其信用卡(行业人士称此为养卡),以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额度,经不住被答辩人多次恳求,答辩人于xxx3年11月份以后同意帮其刷信用卡,以便通过增加刷卡次数及金额的方式获得银行更多的授信额度,然后再通过转账方式等方式按被答辩人要求的转款账号把钱转给被答辩人,前后答辩人总共给被答辩人转款近1xx万元,并且答辩人出于朋友关系,刷卡的手续费都是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垫付的,本案事实上根本不是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的其总共借款给答辩人16万元,由于被答辩人没有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借给答辩人哪怕一分钱,所以本案才出现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的没有借条、没有收条等怪像,双方提交的所有涉及银行转款的书证都是答辩人给被答辩人转款的有关凭证,而没有被答辩人给答辩人转款的凭证,由于被答辩人没有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借给答辩人哪怕一分钱,所以双方更不可能会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答辩人诉状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任何有力关联证据的支持。
二、被答辩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在xxx5年2月份后答辩人不在为被答辩人管理其信用卡,在结清被答辩人相关信用卡款项后,答辩人已经不在为被答辩人提供相关帮助,但是4月份以后,被答辩人不知出于何居心,通过背景复杂的专门讨债的社会闲杂人员反复骚扰、威逼利诱答辩人,并且在微信上污言秽语骂被答辩人妻子和女儿等家人,威胁答辩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以非法手段获得一些非法虚假证据后,被答辩人又立马起诉答辩人至法院,混淆视听,企图以表面合法债务追讨的方式来获得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甚至还说法院那边都打点好了,立案后法院会立马下判决拍卖答辩人房产等财产!答辩人实在是不堪其骚扰、恐吓,为图清净及平安,在被答辩人口头保证不再骚扰、恐吓答辩人,自行去法院撤诉的前提下,在5月份又被迫给被答辩人转账3万元,谁知尝到甜头的被答辩人不但未撤诉,还变本加厉的攻击答辩人及答辩人家人,幻想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让答辩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答辩人:XXX
代理人:王xx
xxx5年 x月 日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范文 第2篇
【案情】
12月,原告李某持被告杨某出具的二张欠条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借款5万元。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双方因性格差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一、男方(被告)将位于庐山区某镇某村夫妻共同房屋一栋出售,由男方支付女方卖房款2万元;二、男方(因生意周转)借女方的买断工龄款3万元,于209月1日之前支付;三、所有债务归男方承担。2009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约定在年9月1日之前归还。2010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万元的欠条,注明属卖房现金,约定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归还。期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分文未付。立案时该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本案案由如何认定存在争议。
【分歧】对于本案中案由如何认定?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理由是:原告诉讼来院时持的是二张欠条,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借款纠纷,故案由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种意见:该案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争议实质是因履行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关系为离婚后财产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本案争议的事实是因履行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故法律关系性质为离婚后财产法律关系。
其次,从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履行给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的义务。故原告诉讼来院的二张欠条,实为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附件,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不因被告出具的欠条而改变,仍属离婚后财产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由]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范文 第3篇
江 苏 省 沛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沛大民初字第0278号
原告刘XX,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60928229X,汉族,居民,住沛县朱寨镇。
委托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X,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03273266,汉族,居民,住沛县沛城。
委托代理人邢律师,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XX诉被告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4月25日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韩永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5月23日、10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魏XX,被告孙X的委托代理人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11月6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计80000元,分别约定于同年11月20日、30日前还清。后被告归还4000元,余款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6000元,利息9820元,合计858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孙X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这两笔款项。被告虽然给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但原告并未将欠条上的款项交付给被告。原告陈述,被告中午在原告家拿了40000元现金下午又拿了40000元现金,既不是从银行取的又不是从别处操办的,原告对现金的交付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告的陈述显然不符合逻辑。事实是原告和原告之妻李X在月1日在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叫被告出具欠条,被告不同意出具欠条,原告的妻子就喝农药自杀,并住院治疗。年11月6日,被告孙X在原告夫妻的威胁之下出具的,违背了被告的真实意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被告孙X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二份,欠条的内容分别为:“欠条 今欠刘XX现金肆万元正在11月20号之前还清如不还清把XX号楼X单元XXX还给刘XX。孙月6号”“欠条今欠刘XX现金肆万元正40000在11月30号之前还清 如不还清把XX号楼X单元XXX还给刘XX孙X2009年11月6号”。
另查明,原告刘XX与刘XX系同一人。
对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09年11月6日中午在原告的老家沛县朱寨镇中午借给被告40000元,下午借给被告40000元,分别给被告的现金,被告分别出具二份欠条。被告在庭审中陈述,2009年11月1日,原告的妻子在XX号楼X单元XXX室与被告发生纠纷喝药,2009年11月6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在沛城镇舞阳桥地点,原告给被告讲叫被告出具欠条,如不出具欠条,原告的家属还会喝药,无奈之下给原告出具一份40000元的欠条,原告讲太少了,就又给原告出具一份40000元的欠条。
在“欠条”中“如不还清把XX号楼X单元XXX还给刘XX”。原告对该句话的解释为是笔误,原告认为实际真实的意思为用该房屋抵押。被告对该句话解释是原告让被告写的,过程是:案外人李XX欠被告的钱,用XX号楼X单元XXX室给被告孙X抵帐了,原告找被告孙X说李XX还欠原告的钱,这套房屋被告孙X不能自己要,如果被告孙X要这套房屋,案外人李XX欠原告的款项,被告孙X得替李XX还款。由于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意见,在2009年11月1日,原告的妻子到XX号楼X单元XXX室找被告要钱时,由于被告不同意给钱,原告的妻子就在那喝药了,原告的妻子喝药后,被送往沛县华佗医院住院抢救。在原告的妻子出院后也就是11月6日,原告又找到孙X,继续向孙X要钱,并让被告出具欠条,并威胁说如果不出具欠条,原告的妻子还会继续喝药,无奈之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40000元的欠条,原告说出具40000元的欠条太少,再叫被告出具40000元的欠条,被告就又给原告出具了一份40000元的欠条。
2009年11月1日,原告之妻曾因喝药被120急救车送往沛县华佗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1月2日出院。
被告已给付原告现金4000元。原告主张,是被告出具欠条后偿还的借款本金;被告抗辩,给原告4000元是事实,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要被告出具欠条,被告不欠原告的款不同意出具,致使原告之妻喝药,是给原告之妻住院看病的款项。
在(2011)沛大民初字第247号案件第三次庭审中,当问及原告之妻为何在2011月1日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喝药时,原告的解释为被告和原告相好,被告借原告的钱不还,其家属去骂被告去;当问及原告的妻子喝药时也就是2009年11月1日,被告是否欠原告的钱时,原告又陈述被告不欠原告的钱,是说错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于双方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两份“欠条”,在庭审中,原告主张为现金交付,且交付现金的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交付,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经过。在(2011)沛大民初字第247号案件庭审中,当问及2009年11月1日原告的家属为什么喝药,原告的解释相互矛盾,开始说喝药的原因为家庭矛盾,后又讲喝药的原因为原、被告之间相好,被告借原告的钱不还;当问及被告欠原告的什么钱时,原告陈述“就是本案的80000元,当时先拿的钱没给我打条,最后给我打的本案中的借条,用房屋抵押的”;当问及原告为什么在第一、二次庭审中所陈述的在2011年11月6日被告上午在原告家拿走40000元下午拿走40000元。被告陈述“因为时间长了,我说慌嘴了,在2009年11月1日我家属到XX号楼X单元XXX室骂孙X,原因为孙X与我相好,当时孙X不该我的钱。”原告的陈述相互矛盾,原告对借款的数额的来源、原因、用途、经过等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结合2009年11月1日原、被告之间曾经发生纠纷致使原告之妻在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喝药的事实,原告陈述又在2009年11月6日借给被告80000元。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的陈述难以令人信服,被告的陈述较为合理。综上,2009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欠条,无法确认原告已经将款项80000元交付被告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长 韩某
审判 员 马某某
人民陪审员 蔡某某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 李某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范文 第4篇
答辩人:华北电力大学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北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13xxxxxxx,
李献东,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系方式 13xxxxxx
因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北京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华北电力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不是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
第二,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4月28日签订《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
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
6月29日,__以第412号令发布了《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
1987年9月23日_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系内部接待,并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对外签订提供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华北电力大学既然没有对外签订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
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
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_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注意事项:
1、一审答辩也行,不答辩也行。
原因:一审必须开庭,理由可以在庭上说;不答辩没有不利法律后果,同时还可以防止对方提前知道己方意图;
2、二审则必须答辩。
原因:二审有两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
九天考资如果法院采径行判决,不答辩则无法把辩论理由告知二审法院。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4、要注意针对性。
(1)针对对方所控事实错误之处,陈述事实真相。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
(3)针对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进行反驳。
(4)针对对方诉状逻辑错误进行反驳。
(5)指出对方不具备或已经失去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从而使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5、明确提出答辩意见和请求
(1)答辩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纠纷情况。
如果对方说法有误,要求不合理,要据理辩驳;而对对方所述属实、要求合理的部分,是否认可,视情况而定。
(2)要充分用证据进行有力支持.
(3)语言要准确、朴实、简洁,有的放矢,避免空发议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