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1篇
申请人:xx,性别,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县xx镇xx号。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年xx月xx日向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xx月xx日,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x工字第x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县工商局委托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xx省xx市工商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2篇
申请人: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自贡市人,住所:四川省自贡市xx区xx小区xx栋xx单元附xx号,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自贡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所:自贡市xx区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经营的xx区xx大药房进行检查时,认定申请人销售的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和六十六味地黄刃涉嫌为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xx月xx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申请人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贵局撤销了《(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处罚决定书》,此后,被申请人根据同一事实又做出了《(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没收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共5盒;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5万元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xx
一、申请人不可能知道涉案保健食品假冒批准文号。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本身不具备鉴别假冒食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其经营的微利大药房销售的药品、食品共有数百种,根本不可能一一对其进行甄别,且申请人在购进产品时按正规渠道,按规定索取了相关票据,如追究假冒批准保健品的行政责任,也应由生产企业和相关医药公司承担。
二、被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行为错误。
在《(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并未陈述申请人有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但是处罚决定书中却专门对申请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即无销售事实,违法所得从何而来?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的的依据是按《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作出的,其规定的内容为:“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从其条文中可以看出,这是_法规对食品生产者作出的法律规范,申请人为药品经营个体工商户,显然不适用此条款。
2、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销售的三种涉案食品假冒食品批准文号,但却没有依据假冒食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只能笼统地引用了《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四、被申请人的处罚显失公允。
被申请所保存涉案的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共5盒均是在申请人处提取的,并未卖给消费者,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却按《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5万元的最高额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明确责罚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_行政复议法》《_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3篇
尊敬的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_行政处罚法》和《_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xx]01723号),重新按照《_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XX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4篇
刘春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__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__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_行政处罚法》和《_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__]01723号),重新按照《_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xx年9月28日
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时间:2003-09-19 当事人: 徐新勤、董峰、陈莉
法官: 文号:426
原告:陈莉,女,3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醒华巷。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新勤,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区区长。
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8月2I日晚,我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经营冷饮时,政府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列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我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我经营用的冰柜、推车及食品、饮料。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ll3号物品暂扣清单,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2.证人陈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
被告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扣押财产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
案件公开审理时,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辩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
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时提供的证据有:
1.徐州市黄茅岗停车场一份进车单,以证明扣押原告物品品种和数量与扣押清单相符。
2.证人彭远峰的出庭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参与2002年8月21日执法时,只扣押了1台空冰柜和遮阳伞。
被告泉山区政府出庭辩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该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区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法庭认证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存在严重分歧。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对原告陈莉扣押的物品,应该以扣押清单记载的内容为准。工作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扣押当事人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原告陈莉认为,城市管理局提供的扣押清单不是现场制作的,亦无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清单中记载的物品与实际不符,不能证明执法人员没有扣押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
2002年8月ZI日晚,被告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以原告陈莉擅自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占道经营,影响市容为由,将陈莉在经营中使用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予以扣押,并于第二天向陈莉出具了物品暂扣单,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陈莉不服,遂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被告城市管理局是否扣押了原告陈莉的推车及冰柜内的食品、饮料,双方的陈述不一致。城市管理局虽提供暂扣单和进车单予以佐证,但由于暂扣单不是现场制作的,没有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该暂扣单记载的内容不能采信,城市管理局提供的证人关于只扣押一个空冰柜和遮阳伞,未扣押手推车和食品的证言因为缺乏依据,亦不予采信。
另查明:综合整治指挥部是被告城市管理局自行设立的内部工作协调机构,与该局合署办公。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城市管理局暂扣了原告陈莉哪些物品?暂扣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泉山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陈莉及诉讼代理人认为,综合整治指挥部无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人员在暂扣物品时未现场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和笔录,亦未在作出暂扣决定后7日内对暂扣物品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故暂扣行为应予撤销,同时应返还违法扣押的冰柜、遮阳伞,赔偿手推车损失200元及食品、饮料损失1000元。
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城市管理局在统一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下发了通知,原告陈莉未停止非法经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扣押陈莉冰柜时已将里面的食品和饮料移交给陈莉本人,暂扣物品后曾通知陈莉领回冰柜和遮阳伞,由于对方拒领,故不存在违法扣押的情况,也不应该承担有关责任。
被告区政府认为,城市管理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区政府对其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因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城市管理局的内设协调机构,且2002年8月对日晚暂扣原告陈莉物品行为是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实施的,该局是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故本案中城市管理局应作为适格的被告,暂扣陈莉物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城市管理局承担。故综合整治指挥部不具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区人民政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城市管理局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暂扣原告陈莉物品的证据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认定该暂扣行为无证据和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城市管理局应返还违法扣押陈莉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遮阳伞1把。违法暂扣的手推车和冰柜内的食品、饮料也应予返还;但鉴于城市管理局现在已无法返还手推车和冰柜内的食品、饮料;故应予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陈莉要求返还手推车及冰柜内食品和饮料的诉讼主张,应对被扣押的手推车价值及食品、饮料的品种和数量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陈莉的手推车是自制的,陈莉的经营属于流动性的零售摊点,没有销售记录,客观无法准确举证,且被告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时未现场制作扣押清单或笔录,亦是造成该事实难以确定的主要原因,故手推车按陈莉主张的价值200元认定比较合理,应予支持;食品、饮料损失根据陈莉冰柜型号和经营品种等情况认定为800元比较合理,对陈莉主张赔偿其食品、饮料损失1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_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于2003年6月10日判决:
一、撤销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2002年8月22日对原告陈莉作出的编号为8113号的暂扣物品决定;
二、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莉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及遮阳伞1把;
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赔偿原告陈莉冰柜推车的损失200元和食品饮料损失800元,合计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一审宣判后,城市管理局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中并不违法,扣押陈莉冰箱和遮阳伞是由于其违法经营,应当受到处罚。第二日出具扣押单是由于陈莉当时拒绝接收扣押单,应由其本人负责。没收陈莉违法经营物品时,陈莉当时已将冰柜内未售完的食品、饮料拿出。要求赔偿手推车和食品饮料,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陈莉答辩称:行政执法理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暂扣我物品应当即时开具物品暂扣清单,还应制作被扣物品的名称、数量清单交给我,同时亦应向我讲明在限定时间内到具体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中没有执行有关规定,是明显违法。暂扣物品是事实,赔偿损失理所应该。城市管理局不承认暂扣了手推车和冰柜里的食品和饮料,不符合事实。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曾书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认为不需要开庭,但双方均未提出不开庭的申请,故决定于200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城市管理局于同年7月22日签收了开庭传票,但未到庭也未说明任何理由。法庭决定推延至8月26日开庭,并依法再次向城市管理局送达开庭传票,城市管理局虽于8月19日签收,但仍未到庭也未说明不到庭的理由。被上诉人陈莉两次均到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
上诉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当时我们也认为行政行为理由不太充足,就于8月28日决定放行„„”。此事实有一审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被上诉人陈莉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委托他人担任其二审期间的委托代理人,并与有关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交纳了代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陈莉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在二审期间往返徐州和南京的必要的交通费用及必要的市内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70元,陈莉要求城市管理局承担上述所支出的费用。此事实有被陈莉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及相关车票证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案件当事人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是其诉讼权利。但本案中,城市管理局在案件的一审期间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行政处罚的证据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且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庭审陈述时,已自认其行政行为理由不充足。城市管理局在一审被判决败诉后,虽然提起上诉,却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接到第一次开庭传票后,既未申请延期开庭也未提供任何材料且拒不到庭,后也未按要求提供有关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的说明;第二次接到开庭传票后,仍然拒不到庭且不说明任何理由,应视为申请撤诉。由于城市管理局不正当地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加重了被上诉人陈莉的负担,基于公平原则,城市管理局应当负担陈莉因此次诉讼而支付的直接的、合理的费用,即二审期间的委托代理费用及诉讼参与人两次往返必需的交通费用共计人民币1570元。
综上,依照《_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9日裁定: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陈莉在二审期间支出的委托代理费及往返必需的交通费用共计人民币1570元。
陈必璋诉三明市人民政府、三明市建设委员会许可他人在其店前道路占道经营,妨碍其店面经营权重审案
时间:2011-07-28 10:25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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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1999)元行重字第11号 委托代理人邱宁江、吴晓挺,三明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三明市梅列区东新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元行重字第11号
委托代理人邱宁江、吴晓挺,三明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叶继革,市长。
被告三明市建设委员会。所在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郑星光,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光兴、罗坚平,三明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所在地:三明市红岩新村18幢。
法定代表人林泉,主任。
被告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所在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道雄,队长。
原告陈必璋认为被告三明市人民政府、被告三明市建设委员会、被告三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被告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共同许可他人在其店前道路占道经营,妨碍其店面经营权于199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1999年10月13日以(1999)元行初字第11号裁定驳回原告陈必璋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8日以(1999)三行终字第34号裁定撤销本院(1999)元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必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挺、被告三明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陈光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必璋诉称:其店面门前道路因被四被告许可他人占道经营,妨碍其店的经营,请求判令撤销四被告许可他人在原告店前占道经营的行为,排除对原告经营的妨碍,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三明市建设委员会辩称:梅列区文化巷占道经营是经三明市政府同意,对该巷占道经营进行规范管理和收取占道费用,其行为是合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余三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2年开始,梅列区文化巷允许摆摊投点,占道经营,当初由梅列区三优街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收取摊位费至1993年,1994年为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将该巷占道经营区划由三明市建设委员会下属的职能机构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规范管理,且收取占道费,形成了市场。与此同时,工商、税务、卫生、城管等部门也都按各自的职能管理收费。1997年12月4日三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联合发出“关于整治文化巷占道市场的通知”决定撤销非蔬菜类,保留蔬菜类摊拉,因各方面的原因,该通告尚未执行。1998年6月9日三明市建设委员会以“要求维持文化巷占道经营原状”为由向三明市政府请示称:1997年12月初,在实施三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联合通告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社会安定的因素,在现有市场容量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客观形成的文化巷占道经营尚难取缔,并一直延续至今,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请求市政府明文批准停止该通告实施,维持文化巷占道经营原状,由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加强该占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1998年6月21日三明市政府办公室作出(98)92号“关于维持文化巷占道经营的批复”,同意由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对该巷占道经营进行规范管理。原告陈必璋于1995年10月购买梅列区文化巷3号店开办榕城日杂综合经营部。原告认为,四被告许可文化巷占道经营并收取占道等费是非法的,致使影响该道路通行及妨碍其店面的经营权。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重审期间,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在原告经营的梅列区文化巷3号店前已疏通一条米宽的通道。
本院认为,梅列区文化巷占道经营市场是客观形成的,三明市政府办公室明政(98)92号《批复》属市政府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对三明市建设委员会明建综字[1998]358号“关于维持梅列区文化巷占道市场摊点原状的请示”批复。该“批复”是对梅列区文化巷占道经营的认可。其针对特定的事项和特定的对象,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三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系受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行为。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单位承担。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对三明市列东文化巷实施的占道管理行为,属受三明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所实施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该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单位承担。三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在本案中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三明市建设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形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但被告三明市建设委员会对梅列区文化巷占道经营管理的事实行政行为并不违法,且在重审期间有关管理部门,已为原告经营的梅列区文化巷3号店前疏通了米宽的通道,双方争议的事实已消亡,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许可他人在其店前占道经营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占道经营与原告店铺三年来营业额下降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_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必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陈必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体商户诉城管强制扣押商品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5篇
申请人:xx,性别,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县xx镇xx号。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年xx月xx日向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xx月xx日,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x工字第x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县工商局委托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xx省xx市工商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6篇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_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_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7篇
尊敬的XX:
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年1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
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xx。0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3月26日,依据《_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年3月26日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8篇
尊敬的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年XX月XX日向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XX月XX日,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工字第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县工商局委托XX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XX省XX市工商局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9篇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10篇
刘春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__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__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_行政处罚法》和《_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__]01723号),重新按照《_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xx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11篇
区监察局:
我叫xx,男,_党员,xx年x月x日出生,xx年x月参加工作,现任xx镇xx管理站交通干部。
20xx年x月xx日xx村发生森林火灾,村主任xx不幸因公殉职,我作为包村干部,贵局已于20xx年x月x日给予本人行政记过处分。
事情发生后,我本人认真学习《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深刻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经常深入所包村组、农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绝不允许群众带火如山。在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域和时段,组织巡逻小分队实行全天候的巡查,夯实责任,严格纪律,对巡逻人员实行包山头、包路口、包坟园、包林边地和包重点人群的“五包”责任制,对违规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年来没有发生森林火灾,我恳请贵局予以解除行政记过处分。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12篇
本机关于20__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_)食药监食听告〔20__〕233号;20__年1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_)食药监药罚告〔20__〕233号;20__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_)食药监食罚〔20__〕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20__年3月26日,依据《_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_)食药监食听告〔20__〕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_)食药监药罚告〔20__〕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_)食药监食罚〔20__〕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_)食药监食听告〔20__〕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_)食药监药罚告〔20__〕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_)食药监食罚〔20__〕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13篇
尊敬的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年XX月XX日向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XX月XX日,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工字第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县工商局委托XX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XX省XX市工商局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14篇
区监察局:
我叫xx,男,_党员,xx年x月x日出生,xx年x月参加工作,现任xx镇xx管理站交通干部。
20xx年x月xx日xx村发生森林火灾,村主任xx不幸因公殉职,我作为包村干部,贵局已于20xx年x月x日给予本人行政记过处分。
事情发生后,我本人认真学习《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深刻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经常深入所包村组、农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绝不允许群众带火如山。在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域和时段,组织巡逻小分队实行全天候的巡查,夯实责任,严格纪律,对巡逻人员实行包山头、包路口、包坟园、包林边地和包重点人群的`“五包”责任制,对违规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年来没有发生森林火灾,我恳请贵局予以解除行政记过处分。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代理词范文 第15篇
申请人:_____,性别,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厅,地址: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2日得知,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_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