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党费收缴心得体会 篇一
在青有关高校,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当前,在党员交纳党费和党组织收缴党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党章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标准,规范党费收缴程序,根据xx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青组〔x6〕2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基数,规范缴纳标准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总的原则是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企业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 “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其中,“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第(一)项第3条规定缴纳党费,不得少交或漏交。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要严格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无论是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还是转入居住地党组织的,均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转出组织关系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其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主动向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提供本人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证明。
(四)外出期间的流动党员。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一)项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五)其他类别的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按标准带头足额交纳党费。
(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八)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九)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局党委组织处、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严格缴纳时限,规范收缴程序
(十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缴党费。补缴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二)党组织收到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后,应当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收据》(附件1),作为党员及时交纳党费的依据。
(十三)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四)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缴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十五)各单位党组织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将收取的党费上缴市教育局党委党费专用账户,并报送《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局党委向各单位党组织出具《支部交纳党费收据》(附件3),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台账,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收缴的全部党员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
三、严格纪律规定,规范监督问责
(十六)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重要内容,结合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对所有党员登记造册,认真核准所属每名党员的党费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十七)各单位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局党委每年向各单位党组织通报党费收缴情况。
(十八)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支部所属每个党员党费收缴情况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十九)各单位党组织要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逐级抓好督促落实。局党委每半年对自管党费及各单位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未及时、足额完成党费收缴的基层党组织,责令及时整改。市委组织部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党费收缴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未尽事宜,请分别与市教育局组织处和市委高校工委思政处联系。
组织处联系人:,联系电话:
思政处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收据
2.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
3.党组织交纳党费收据
中共xx市教育局委员会
中共xx市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x6年3月23日
对于党费收缴心得体会 篇二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并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支部的党小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标准交纳。
二、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在职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津贴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党费缴纳标准:
在职党员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上交区卫生局,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卫生局转交到区委组织部,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三、党费管理
1、党总支、支部每年根据党办测算的党费标准,每年年初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标准,年终公布一次实际缴纳党费情况。
2、为了有利于医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院实行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小组长作好党员的党费收缴登记,年底自留一份登
记册。
3、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应在每月末将党费按时缴纳至党办,以便按时上交卫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给卫生局党费专户,30%为自留党费。
5、离退休党员按万州委办发〔20xx〕10号文件精神执行。将离退休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的50%,定期返还给该支部,作为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党费使用
1、自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对于党费收缴心得体会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xx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党性观念,认真履行好党费管理的工作职责和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义务。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包括:
(一)企业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津贴补贴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计算基数在3000元(含3000)以下者,按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基数的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基数的1.5%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基数的2%交纳。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计算基数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基数的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基数的1%交纳。
党支部每年1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党员退休的,自退休第2个月起按照工资收入变化后的月计算基数和比例交纳当年度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缴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按月交纳党费;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在外出差、学习或者异地办公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交或者采用网上方式交纳,也可以补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党员可以自愿多交党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党中央。
第十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支部负责收缴党费的专人应如实登记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各支部应于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度党费全额上缴公司党委,存入党费账户。公司党委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收党费总数的40%上缴给直属机关党委,并书面报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所产生的会议费、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费等;
(二)党内表彰奖励所需费用;
(三)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城市间交通费(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五)住宿费(指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六)伙食费(指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七)讲课费(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租车费(指开展活动需集体出行以及在驻地外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不得租用5座以下的轿车;
(九)场地费(指用于开展活动的会议室、场地租金);
(十)门票费、讲解费(指开展活动期间所发生的门票、讲解等费用);
(十一)资料费(指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费用);
(十二)慰问费(指开展党内关怀帮扶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因公牺牲和在职去世党员遗属等)。对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界定,由开展慰问工作的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十三)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支部开展党的活动按年度向公司党委呈报活动计划并申请党费。公司党委可在留存党费中向各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开展党支部活动等。
第十五条 党费开支报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当提供规范合法的财务票据和凭证。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管理的党费使用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小额党费支出,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二)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的党费支出,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三)50000元以上的党费支出,提请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各支部上缴的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九条党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名义单独设立账目,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党委应当每年向所属党支部、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对所属党支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对于党费收缴心得体会 篇四
根据中共×××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年党费预算工作的通知》(××组通〔×××〕×××号)精神,为切实抓好×××20**年党费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经××党委会议研究,结合实际,特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利用省级留存党费帮助贫困地区“薄弱村”“空壳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印发市××县关于全面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20**年学习借鉴“××经验”助推“大扶贫”战略改革试点村(社区)情况,×委组织部将××镇××村作为帮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象进行帮扶,拨付资金××万元。
(二)利用中央下拨补交党费向经费缺乏的农村、社区、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等基层党支部拨付活动经费。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要求,重点对缺乏党组织活动经费的“四类基层党支部”(农村、社区、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支部),对年均党员活动经费在×元以下的“四类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员活动进行补贴。下拨我×县×个农村党支部××万元(××村、×××村、××村、××社区分别为××万元)。
(一)做好利用省级留存党费帮助×××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
×××县××镇×××村是全县20**年学习借鉴“××经验”助推“大扶贫”战略改革试点村,根据中共××县委组织部《关于划拨中央、省级及我区留存补交党费的通知》(××组通〔×××〕×××号)精神,县委组织部划拨省级留存党费**x万元帮助×××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于帮助×××镇×××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设。×××村蔬菜基地建设投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种子、肥料、生产运输车辆及生产工具、灌溉管道等(具体使用计划如下),参照《××省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资金使用投向,严格加强管理,涉及相关费用经村级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销,及时进行公示,并报×党委备案。
对于党费收缴心得体会 篇五
1、党员按月向组织缴纳党费,党(总)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手续和制度,登记造册,定期收缴,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国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含600元),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3)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含800元),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4)(5)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者(税后),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3、在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7、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党员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1、遇以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对于党费收缴心得体会 篇六
一、党费上缴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本企业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集团公司党委(汇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账户)。其中党的关系属于双重管理的,每季度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集团公司党委,10%上缴所在地方党委。
集团公司党委每年2月底前,将集团公司党员上年度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上缴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汇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账户)。
党费利息作为党费自留部分不必按比例上缴。
二、党费使用和下拨
党费使用和下拨,实行预算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1、使用原则: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2、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学习、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预算审批。每年3月底前,在上年党费决算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由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提出年度使用党费预算建议方案,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数进行安排,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党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预算收入包括:(1)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上缴党费;(2)上级党组织拨款;(3)利息;(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上缴国资委党委党费;
(2)下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党费;(3)集团公司党务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列出项目)。
4、预算的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减收支的可对预算进行调整,预算调整每年以一次为限,一般可在第三季度末以前调整。预算调整方案由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提出,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5、经费支出审批权限。预算内党费支出,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部长审批,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审核;预算外支出,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决定。
6、党费使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手续一般是:使用党费的单位和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用途和数量,报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根据党费使用原则、范围,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党费使用后,经办人将发票等单据按要求粘贴在粘贴单上并签字,按财务制度规定,经党委工作部(组织部)负责人或党委领导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7、党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任意滥用党费,不得把党费作为其他费用的周转金或垫付款挪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凡是违反规定的一切开支,主管党费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上级党委反映。有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出,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党费管理人员责任。
8、党员电化教育经费,按照中央组织部和财政部组通字19892号文件的规定,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费作为不足部分的补充。
三、党费管理
1、专人管理。党费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代集团公司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党费必须单立账户,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会计负责账簿和凭证管理工作,出纳负责现金管理和办理银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重点核对单据凭证、日记账、银行账单、现金结存等是否相符;记账凭证、报表、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交接清单应一式三份,存档一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2、账簿管理。严格按照会计账目管理规定,做好建账、记账、用账和账簿归档工作,做到月清、季核对、年决算,及时准确反映党费增、减、结存情况。
建立党费收支明细账,及时将每笔党费收入、支出金额登记入账。启用新账簿时,应在账簿内侧附启用表,并编印页码,不允许缺页跳号记账。
《党费日记账》由专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有关收、支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发生一笔收、支业务,都应及时结出余额。《党费现金日记账》由专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有关现金收、支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发生一笔收、支业务,都应及时结出余额。
记账前要严格审核凭证。党费的收入支出,应有原始凭证,支出报销应有规定的单据凭证(发票、收据、账单)。符合规定,方可记账列销。
党费对账一般每季度账证核对、账实核对,将《党费日记账》与党费会计凭证相互核对,确保账目数据准确无误。
党费管理人员要根据《党费日记账》、《年党费决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党费日记账》、《党费现金日记账》必须长期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销毁,用完后要及时审核、整理,按规定归档。《党费日记账》和各类会计凭证保存20xx年,《党费现金日记账》保存20xx年,保存期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毁。
3、现金管理。在银行设立党费账户,及时将收入或留存的党费存入银行,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配备专用保险柜,将按财务有关规定限额的少量现金妥善保管。
4、党费年度决算工作主要是对全年的收支结余进行分类计算,写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党费年度决算的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检查报告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党委要在党代会(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代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集团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党委会每年在审批当年党费预算时,要听取对上年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所属企业和集团公司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分别于次年2月底和3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6、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按上级和集团公司党委有关规定执行。集团所属企业应注意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对于党费收缴心得体会 篇七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党费
本规定中的党费是指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党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4.2 所属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4.2.1 负责统一管理党费;
4.2.2 负责管理、监督、培训党费管理人员;
4.2.3 负责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4.3 所属各单位党委
4.3.1 负责将缴纳的党费上缴到党委组织部;
4.3.2 负责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3.3 负责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5 管理内容
5.1 党费收缴
5.1.1 党员每月应向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
5.1.2 缴费标准
5.1.2.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 a) 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
3000—5000元(含)的1%;
c) 5000—10000元(含)的1.5%;
d) 10000元以上的按2%。
注: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岗技)工资和工龄工资。
5.1.2.2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缴费比例执行5.1.2.1条款。
5.1.2.3 企业内部退养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0.5%,5000元以上的按照1%交纳党费。
5.1.2.4 离退休员工中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0.5%,5000元以上的按照1%交纳党费。
5.1.2.5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交纳党费。
5.1.2.6 各类不在岗党员,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2角。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1.3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1.4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转临时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向临时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5.1.5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1.6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1.7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1.8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5.1.9 所属各单位党委在次季度初十天内,将上季度所属党员缴纳的党费上缴到公司党委组织部,其中第四季度党费在当年12月10日前上缴。党费上缴比例仍为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55%。各单位党委要充分重视党费收缴工作,确保按时上缴,不得少缴、拖延。
5.2 党费管理
5.2.1 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5.2.2 党费应当存入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国有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2.3 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2.4 所属各单位党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5 所属各单位党委,每年12月10日前必须把全年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公司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a) 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c)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d) 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5.3 党费使用
5.3.1 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5.3.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是:
a) 培训党员;
订阅、购买有关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c)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d)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3.3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5.3.4 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3.5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6 流程
暂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党费工作手册》
7.2.2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7.2.3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8 记录
8.1 党费缴纳记录
对于党费收缴心得体会 篇八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发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度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