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协会 篇一
半年来,根据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我们先后与各会员公司签订了三个自律公约,四个补充自律公约,基本上覆盖了市保险市场的各个方面。我们以自律公约为指南,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敢抓敢管的精神状态,通过自律监管,为我市的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学场习环网境。
一是以整顿机动车辆为抓手,进一步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
月初,市保险行业协会,除留一人值班外,出动7人,历时8天,分成两个现场检查组,分别对松滋、石首、监利、洪湖四县(市)计60个支公司,进行了规范市场秩序大检查,先后听取了60个支公司落实自律公约和自查情况汇报;深入60个支公司对数千份保单和台帐进行逐笔普查;走访了政府采购中心、大型客、货运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听取规范市场秩序意见;分县(市)集中反馈检查情况,进行了维护市场秩序再动员。在对县(市)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又利用3天时间,前往中心支公司对有疑问的单证进行了逐笔核实。通过检查发现了大量的违规经营行为,震摄了违规经营者,促进了机动车辆市场的迅速明显好转。
二是以整治银邮业务为关键,实现银邮业务的综合治理。
我们采取“两轮”同时趋动的方法,在外,借助市银监分局的力量,成立了以银监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为牵头的市银代业务监督领导小组,4次开会研究规范银代业务经营秩序工作;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业务秩序的通知;抽调11人,组建了以银监分局牵头,市保险行业协会参加的4个现场检查小组,利用5个工作日,对城区8家银行(邮政)计20个银邮网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在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抱团”作用,先后5次召开各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的银代业务专题会议;针对建行、农行、农发行的银代业务经营策略,市行业协会及时时对应策略,并与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个银代业务补充自律公约;市行业协会在市经融办的支持下,与相关银行、邮政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协调。通过“两轮”趋动,使我市银邮费支付得到规范,没有发现有违约支付费的行为。按今年我市银代业务20亿计算,与去年同比,今年可少支付费2000万元。
三是以整治市直出租车承保秩序为重点,解决了出租车承保恶性竞争的问题。
我们以《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为标准,做了大量地宣传发动和狠抓落实的工作,先后召开了市出租车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和市运管处联席工作会议;先后两次在市交通音乐台做节目,宣传规范出租车承保的意义和做法,回答出租车车主咨询;多次前往市政府、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市公平竞争局汇报治理出租车承保工作情况,得到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先后两次召开产险公司负责人会议,布置“抱团”整治出租车承保秩序工作,并签订了整治出租车承保市场秩序补充公约。通过努力工作,确保了提高保费之后社会的稳定,承保产品由去年的必保产品三个,增加为四个,保费收入由去年平均每台收费3300元,提高到今年每台收费4600多元。
保险协会 篇二
下半年,我们将在继续完成《市保险行业协会二OO九年工作意见》(保协发[2011]10号)的基础上,结合的实际,经市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在我市保险行业开展“五个延伸”的工作。
一、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方面,由“核保”向“核赔”领域延伸。
2011年5至6月,我们对市直保险核赔工作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核赔”领域与“核保”领域一样,存在着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比如事故车辆修理厂存在故意扩大损失项目,报价不真实,与定损查勘人员联合骗保的问题;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住院治疗时存在着高端仪器检查过滥、用药费用过高的问题;伤残司法鉴定上存在着定级过高,掌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此,下半年,我们将向核赔领域延伸,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1、探索出险事故车辆集中定损。初步打算在城区中、东、西设立三个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各公司定损员分别到三个定损中心办公。保险公司的核赔权限不变,行业协会负责价格统一指导和行为自律管理。
2、解决三责出险人员住院费用过高的问题。以行业协会医管会为依托,通过参照市公费医疗的相关规定,制定用药和检查标准,并与各定点医院签订出险人员治疗行为自律公约,使出险人员住院用药和检查规范化,解决高端仪器检查过滥,用药费用过高的问题。
3、加强出险司法鉴定规范管理。会同市司法部门商定出险人员伤残鉴定的规范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伤残鉴定行为标准。
二、在协会组织建设方面,由本级向县(市)延伸。
在县(市)建立市保险行业协会分会,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各支公司有强烈要求。今年三月我们分别召集石首、松滋、洪湖、监利4县(市)计60个支公司高管人员座谈会,参会人员均强烈要求在县(市)搭建一个平台,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二是今年上半年我们查处的近百件违约案件中,有近80%发生在县(市)分支机构;三是县(市)保险机构日益增多,其中拥有15家以上支公司的有3个县(市),拥有10家以上的有2个县(市),江陵县也有6家支公司。做法是:
1、会长和秘书长人员由是各县(市)会员公司主要负责人民主推荐,报市协会审批。每届两年,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同步。
2、分会工作人员和活动经费由各机构协商确定,协会会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现所在单位发放。
3、分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组织县(市)公司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实行对内自控,对外维权。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重视。
三、在自律管理方面,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内控自律管理延伸。
上半年,我们对各公司出重拳进行违约查处,使我市保险经营秩序有了明显好转,迈进了转型的第一步,但这些成绩的取得,更多是在严厉监管下查处被动实现的。下半年,我们将探索规范行业内控管理制度,制订保险行业内控制度自律公约,变过去的违约之后严格查处为事发之前的严格管理。
1、建立保险业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行业的经营效益,提高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监督和弥补行业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各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实现市场经营目标。
2、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做到可以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在运行中不断补充完善。强化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系统,确保业务数据和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加强和保证内控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加大公司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检查力度。根据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行业内部带共性的、必须遵守的制度。
3、制定出合理的内控制度之后,我们将采取签订自律公约的形式对各公司进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约定,并定期加以检查督办。
四、在规范市场秩序依靠力量方面,由现有管理模式向引入第三方力量协助管理延伸。
1、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力量,规范保险行业的财务制度。重点检查各公司是否准确、完整、真实记录中介业务台帐,是否规范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业务结算表;是否按照自律公约支付费,是否存在配合其他单位通过虚开发票、虚挂经纪或保费收入、虚列成本及费用、不实票据入帐、制作假赔案等方式套取资金费用行为;是否存在坐扣手续费、串户挪用客户资金行为;是否存在索要高额手续费、收取帐外手续费和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行为;内部业务、财务会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等。
2、引入市运管处和汽车维修检测协会的力量,加强对事故车辆修理厂的管理,打击市场上存在的“骗保”、对汽车零部件定价高、市场秩序乱的行为。
3、引入银监局和市公平交易局力量,加强对银邮市场的管控,实现银邮自律的常态化、制度化,依照自律公约进行违约处罚。对查实存在销售误导和帐外支付手续费等违规问题的公司,将根据自律公约进行违约处理,并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
五、在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方面,由对外树立形象向对内提高自身素质延伸。
1、加大新《保险法》的宣传力度。在《日报》和《晚报》上开辟专版专栏,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宣传。在各公司广泛开展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以提高执法自觉性。
2、为提高管理干部遵纪守法与合规经营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我们将组织各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前往江北农场监狱参观劳教场所,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警醒管理干部要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抵抗诱惑,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不要因一时贪念而违纪违法。
3、聘请资深专家对各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科学发展观”知识讲座,提高理论水平,增强效益观念,实现的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保险协会 篇三
行业协会或称同业公会,顾名思义是指一个行业内业者的组织,是一种民间性的团体,其作用是同行集中在一起共同分析市场行情,制定行业内的活动规则、俗称游戏规则,协调市场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业界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将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向业内人士转达。当然还包括对业内在职人员的培训,举办专题研讨,业内信息交流,开展国际交流等等。上述这些行为归纳起来可以说行业协会是行业的窗口,是协调人,代言人。通过这个窗口让国内外人士了解你这个行业做些什么,如何做好,做的成果如何?也通过这个窗口去看外界的情况,了解国外同行如何做的,做得如何,并同他们交流经验。
协调人即协调业界内部的经营活动,协调社会公众与业界的关系。
代言人指协会要表达业界的共同心声,向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
二、海内外保险行业协会的概况
海内外保险行业协会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区和台湾。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称谓各不相同,作用虽大同小异,但各有侧重,由于我接触不多,知识面狭窄所以只能大概作一下介绍,情况很不全面,甚至有错误。
(一)成立协会的手续
在美国、加拿大和德意志等国家,基本上不须得到政府任何部门的批准,但在成立之后必须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
(二)组织情况
一般来讲,保险业界的各行各业都单独设立自己的协会即产寿险分设两个不同的协会,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省。但也有合在一起的,例如德国。德国的保险业联合会甚至可以吸收一个协会作为它的成员(例如私营健康保险协会就是联合会的成员。因而私营健康保险协会会员就自动成为德国保险联合会会员)。
在美国是以州为单位,各州都有自己的独立的协会,而且产寿险是分设的,全美也有一个保险联合会叫InternationalInsuranceCouncil国际保险协会,它是为会员提供国际保险市场信息,促进美国保险业界向国际市场进军,为此可以向政府提出各种建议,这个机构的成员包括产、寿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公司等。
在香港有保险业联合会,它是以公司为单位的行业组织。此外,还有保险人联合会,会员是个人,经纪人联合会和精算师联合会等等。
(三)入会条件
入会自由,退会也自由。在纽约,LICONY(LifeInsuranceCouncilofNewYork)是最主要的寿险协会,有80%的寿险公司参加了该协会。除了LICONY外还有别的协会,寿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之一入会。会员公司可以换协会,今天我是这个协会的会员,明天我可以退出这个协会而加入另一个协会,因此协会要用最好的服务去吸引公司入会。德国的保险业联合会只函盖了97%的公司。
在台湾入会是自由的,但有些规定却使入会变成强制性的。例如,在台湾,保险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它要求各公司每年都要送报表,但它只接受经过协会分析后的报表,而协会只为会员提供此类服务,因此实际上各公司都必须参加协会,从而也加强了协会的权威性。
(四)海内外协会的作用
各国的协会的作用也各有千秋,归纳起来大体上有如下作用:
1、代表保险业界共同的心声(representsthevoiceofinsuranceindustry),代表各会员公司的共同利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包括保险监管部门、立法机构、司法部门等等。在监督部门或立法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之前,听取会员公司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
2、协助监管部门工作,这主要指当监管部门或立法机构出台新的政策后,向会员公司作宣传,告示之类的工作。
3、组织培训、研究、收集、编写各公司的统计数据。实现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组织资格考试。
4、组织与国外同行的交流。
5、为会员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例如,台湾在新条款设计方面为会员公司进行初审报监管部门备案以及如前面提到的对会员公司报来的报表做出分析报监管部门。德国制定一些标准条款,如公司使用标准条款,监管部门就不再审查。
德国协会也根据对不同险种的测算,定出一个费率,供参考。各公司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德国保险业联合会在科隆和慕尼黑都有自己的防灾、防损、防火技术中心,为各会员公司提供这方面的有偿服务。这样各公司不必自己再花过多的资金,可以节省开支。
至于我们通常提到的自律作用,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似乎并不突出。对于我们提出有关协会自律作用的问题时,美国、加拿大、德国的同行们似乎显得茫然。经过解释后,他们认为解决恶性竞争,例如用低费率、高返还、高手序费等不是协会的工作,他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要靠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来解决,看公司的总的责任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情况如何。某项业务的偿付能力有问题就勒令其停办该项业务,如总的偿付能力有问题就要求公司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这样做那家公司也不敢胡来,在这点上和我国协会的作用有很大的差别。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一)筹备过程
1、问题的提出
1993年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从一家垄断发展到数家办保险,出现了保险市场的雏形,同时出现了竞争,而竞争的手段和方式均有不规范的现象,为防止恶性竞争的出现,为使保险市场在健康的轨道上良性发展,成立保险行业协会的问题就在业界提了出来。经过1994年、1995年在原人保、太保、平保三家公司领导人多次磋商后,在人总行保险司的主持下,开始着手成立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
2、筹备经过
经过三家公司与人总行一起酝酿一段时间后,于1996年1月19日正式成立筹备组。当时的发起公司只有6家即人保、太保、平保、天安、大众及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由于当时国家政策的原因未能立即成立协会,筹备小组一直处在积极准备的阶段。到1999年1月21日又召开了一次发起公司的会议讨论协会的章程草案。此时发起单位已从6家增加为13家,到2000年向民政部报送申请书时,发起单位已是17家保险公司和19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民政部于2000年7月16日批准保险行业协会进入正式筹备阶段。从上述筹备经过可以看出,中国保险行业及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是较快的,也说明尽快成立保险行业协会也是形势的需要。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现状
民政部批准正式筹备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已于2000年11月16日召开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章程,选举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了机构设置等具体事项。目前正将上述会议情况呈报保监会及民政部,待正式批准成立后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正式挂牌运做。
根据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协会下设秘书处,并设四个委员会即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寿险工作委员会、中介工作委员会和精算师工作委员会。从上述机构设置可以看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的国情,将所有涉及保险业的公司都纳入一个协会中,这有助于统一管理。另外还有一个特点是地方行业协会也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但他们不是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而是团体会员。
(三)协会的作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是为适应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在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整顿保险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的进程中产生的。因此,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三者有机结合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步骤。
中国保险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一些混乱的现象,但是这种混乱现象必须加以遏止,否则不利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健康的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体制改革、整顿市场防范风险方面,政府监管是首位的,这在国内外都是如此。政府监管部门从宏观上整体上看得清,能根据市场的总体情况把好舵,制定出有效的政策,监控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把风险控制在未发生之前。而公司的内控又是防止风险,搞好市场秩序的基础。但是只有上述两方面还不完善,因为有些事情政府不便于出面干预,有的事情不该政府出面;有的事情又不是个别公司自己能解决的,需要有一个中间性的组织来协调、处理一些事务。例如,费率和手续费问题,例如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有些想法等等。行业协会起到自律、协调、服务、助手的作用。这就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别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保险行业协会的地方,这就是中国的特色,正向我前面介绍的,在欧美、甚至在亚洲一些国家,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是很淡薄的,但在我国是保险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
下面具体地来谈一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
1、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行业协会办好的基本职能,也是协会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制定了自律公约,今后还就公约内容制定出一些细则,各公司将就此进行讨论,通过后将共同遵守。协会将在公约基础上协助各公司自查,并将违规的现象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但在发挥这一作用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章程规定,入会或退会是自由的,但又不象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协会得到某种授权,可以起到权威性的作用。因此有的地方的行业协会就遇到这样的问题。例如公司的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协会根据自律公约提出对其进行某种处罚,而这家公司声称只要对其处罚,他将退出协会,而赞成对其处罚的公司则声明如不对其处罚,他们也将退会,公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此外,如果有的公司不愿意参加协会,怎么办?它就不参与自律了。而协会对非会员是执行不了公约的,因此协会在制定、修改自律公约时曾涉及到对非会员公司违规的处理办法。因此如何充分、正确发挥自律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提到协会的权威性,有关部门给予某种授权,对树立协会的权威性固然重要,但是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使各会员离不开协会,觉得入会对他开展业务有好处才是最重要的。
2、发挥协调的作用。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协调作用应包含三个方面:行业内部的协调,要依法公正地协调、处理会员公司之间的业务纠纷和矛盾,确保会员公司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行业与公众即保户的协调,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不至于因为对保险,特别对具体险种不了解而导致纠纷,损坏保险形象,同时公众对保险知识增加了,从而遏制一些人员的胡作非为。一旦出现纠纷属于保户对条款不了解引起的,则作客观的解释说明,属于公司执行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加以解决;做好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成为行业的好喉舌,将行业的共同心愿、呼声向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在合理的基础上,为业界争取的良好的经营环境。
3、发挥服务员的作用。
这个作用函盖面很广,搞好自律,做好协调工作都是服务,这里讲的服务作用主要指:提供信息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协会的交流制度;提供培训服务,制定符合国际保险惯例,同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考试办法,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以提高业务水平为目的的研讨会;提供技术服务,研究防灾防损方面的技术措施,提供一般性条款的设计或审核服务等等;提供对外交流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参与国际保险行业组织,加强与国际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国际保险业对我国保险界的了解,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信誉,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的保险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
4、发挥好监管的助手作用。
协会可以协助保监会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监督会员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业务活动等方面,发挥好监管的助手作用。
保险协会 篇四
一、要正确认识《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明确行业协会建设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是全行业共同责任的原则。行业协会是全行业的代表,它本身是非营利组织,它的“利益”就是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实现这个共同利益,全行业就必须共同承担责任,谁都不能置身事外,也不应坐享其成、搭便车。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讲,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推进监管与自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市场秩序、实现良性发展的治本之策。因此,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就是加强监管工作。因此,《指导意见》要求各保监局一定要把推动、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作为(www.kaoyantv.com)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把协会作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来建设和发展。各保险经营机构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人翁,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指导意见》要求各会员单位按期足额缴纳会费、认真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议事活动等,这是对会员的起码要求。此外,为保障行业协会的充分代表性、权威性和开展自律工作的公平性,《指导意见》还要求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二)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要求独立运作的原则。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按照市场化发展的原则,这也是贯穿《指导意见》总的指导思想。首先,在组织管理上,监管机关要支持其独立运作,给协会自由发展的空间,消除协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行政色彩;其次,会员间实行民主协商和集体决策制度,不受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会员单位的控制;再次,协会开展活动要根据市场需要和会员单位的实际需求,贴近市场、贴近实际开展工作。总之,要通过市场化的改革发展,把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成独立的活跃的行业利益代表者和行业发展促进者。
(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权利和义务对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应体现在协会建设的方方面面。首先是协会与会员之间权利和义务要对等。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就应获得足额的会费,提供多少服务,干多少事,就要有相应的会费支持,会员单位不能只摘桃,不种树,而是要先种树,后摘桃,给协会一个成长的时间和空间。反过来,会员单位缴纳了会费,协会就应千方百计做好服务,不能有丝毫懈怠。其次,协会可以尝试在会员之间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对市场份额大、业务量多、实际上享受了协会更多服务的会员单位,应缴纳更多会费。三是非会员单位权利和义务对等。非会员单位对协会没有任何权利,因此享受协会所提供的服务,应按照市场价格付费。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虽然篇幅不长,但尽可能地将协会建设中已经成形的经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可预见的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简要地进行列举,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方向。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正确处理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中明确规定,“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了保监会作为协会的主管机关,同时授权各派出机构作为各地方协会的主管部门,并将行业协会党的建设纳入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管理。为区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行业协会的“归口管理”和对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详细界定了监管部门履行主管职责的具体内容。一是监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将行业协会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保险业整体发展规划,必要时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协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各保监局在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探索,如山东、浙江、辽宁等地都专门出台了关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较好地促进了当地协会的发展。二是规范管理。明确对协会工作的核准、备案和事后报告等行政许可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条件要求,尤其是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换届选举、负责人任命等重大事项的核准管理。三是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协会工作动态,适时向协会通报监管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日常工作交流制度和互动机制。四是尊重协会的工作自主权。协会最根本的宗旨是作为行业代表,为会员服务,决不能办成“二政府”,要让协会按照会员要求独立自主运作,发表独立意见。监管机关不得干预其正常活动,不得强加工作任务。五是做好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有利于协会发展的环境。沟通协调中遇到的问题,在当地无法解决的,可上报保监会,由保监会商有关部门解决。
(二)关于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的问题。《指导意见》将协会职能概括为“一个核心、五个基本点”,即以服务为核心,具体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五项职能。服务不是一个具体的概念,而是作为协会的工作宗旨加以确立,协会的一切工作均须围绕服务来展开。
三是深入做好协调工作。随着保险业对整个社会渗透和功能的拓展,保险经营者与各行各业以及保险消费者的摩擦会越来越多,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机构之间的摩擦也会不断产生。行业协会作为对内对外沟通的渠道,必须深入做好协调工作。首先要做好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在合同纠纷的解决处理上,行业协会具有地位超脱、联系面广的优势,有的还有管理人的便利。国外的行业协会大都设立了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对公司无法解决的客户投诉进行专家裁决,会员单位无条件接受,投诉的保户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选择另外的途径解决。上海保监局和同业公会正在探索类似的方式。《指导意见》专门将该职能确定下来,作为协会的工作重点之一。二是协调好会员之间的纠纷,随着新机构的迅速增加,新老机构之间人员流动和争抢业务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行业协会要主动做好工作,维护行业内部团结协作的良好形象。三是做好保险机构与其他单位的协调。如不久前首都机场的航意险问题,就是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出面做了大量协调斡旋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
四是强化交流作用。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是会员越来越迫切的需求,协会不能满足于办个简单的信息刊物,召开几个松散的会议,而是要建立信息交流的网络,建立行业数据平台,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和重大问题磋商机制,使交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上层次、出成果,这是搞好协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本周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季度分析例会制度,现在协会的产、寿险会员自发组织的业务交流,同这一制度具有密切联系,希望协会能将这一活动转成经常活动,为保监会提供全面及时的行业信息。
五是整合全行业的宣传资源。《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行业协会在整合行业力量进行宣传方面所起的作用,核心是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提高全行业信誉。
(三)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问题
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是《指导意见》的重中之重,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改革的新思路。
一是人员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和逐步年轻化的思路。协会工作涉及保险业的方方面面,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因此,拥有专业化的人才是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我们借鉴国际上以及国内已部分实现专业化的深圳、四川等协会的改革经验,确立了协会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三化”目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在年轻化方面,既要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目前一些协会的现任秘书长富有经验和威信,在自律协调、对外联络、业务指导等方面仍发挥着较大作用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逐步年轻化的思路,就是协会逐步实现新老交替。职业化的目标也需要根据协会的换届情况和经济基础分阶段落实,而专业化的目标则可以通过社会招聘、业内选拔等多种方式尽快实施。
二是按照“联合国模式”运作的思路。协会作为一个协商议事机构,实际上发挥着当地保险业“联合国”的作用。因此,我们借鉴联合国的运作模式,将会长设定为兼职,由会员单位轮流坐庄或选举产生,而秘书长为常任、专职,不属于任何一家公司,会长主持重大决议或重要问题的协商决策,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决策和主持协会日常事务,在此基础上建立经常化的、公平公正的协商议事机制。深圳协会参照国际多边组织的运作规则建立的总经理峰会制度,就是这种“联合国”模式下的一种机制创新,实践证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给协会工作带来了活力,提升了整体功能和作用,并带动了内部管理体制变革,是很值得思考和借鉴的。
三是可以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的思路。该思路的确立,一是出于与联合国模式相联系的考虑,既然会长为轮流、兼职,而秘书长为常任、专职,秘书长实际上起着主持协会日常事务的作用,可以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二是从工作方便的角度考虑,部分行业协会换届较快,二年甚至一年一届,每次换届都要变更登记法人代表,程序复杂、耗时费力,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可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但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四是会费“以支定收”的思路。协会是非营利性单位,主要依靠会费运转。如果采取以收定支的原则,往往导致活动经费紧张,只能维持基本运转,谈不上有所发展。协会成立的目的不是养几个人,而是真正做事情,因此要“以支定收”,即根据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出预算,再据此核定会员单位缴费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预算外的大型活动经费还可以单独筹集。这样,既保证了活动经费的充足,也使会员单位感到参加协会“物有所值”。
五是可以开展有偿服务的思路。为解决协会经费短缺的问题,减少会员单位的会费负担,协会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平台,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在会员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但收入所得要用于协会发展。并且,协会不能将开展有偿服务作为主要任务,只能作为一种补充。
六是逐步开展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管理的思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管理是国外很多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很多保监局也都将保险人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委托当地协会进行,一方面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便利了会员公司,也支持了协会发展,是双赢甚至多赢的办法。今后,我们将继续争取把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也在条件适当时交由协会管理。
(四)关于行业协会体系建设问题
一是划分不同层次的行业协会不同职能作用的思路。为协调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职能交叉甚至对会员单位要求相左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协会与全国协会各自的地位及职能作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二者不具有隶属关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要侧重于全国性、基础性行业标准和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则侧重于区域性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但二者绝非各自为战、松松散散,而应是一个紧密团结的整体。上一级协会对下一级协会具有指导协调的职能。为了保证全国保险市场的统一性,需要加强合作、步调一致。全国性协会要悉心指导地方性协会的工作,及时输送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成果;地方性协会要大力支持全国协会的工作,适时采纳全国协会推行的标准,参加和支持全国性协会组织的统一活动。
二是地区及以下行业协会的设立坚持自愿,防止行政干预的思路。地区级协会的成立一定要坚持这个原则。目前很多地市只有一两个保险机构,保险业整体规模很小,如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要求成立协会,很可能一方面造成当地保险企业过重的会费负担,另一方面又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因此,《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自愿原则,防止行政干预。
四是协会和学会资源共享的思路。调研发现,很多地方的保险学会工作面临着比协会更艰难的形势。由于工作性质单一,人才和经费缺乏,且在地方上开展理论研究的空间较小,因此,有的地方学会已无法开展工作,或者干脆与协会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考虑到学会的会员单位与协会的会员单位存在部分重叠,工作也存在一定交叉,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指导意见》提出了协会与学会资源共享的思路。当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强调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有些学会如福建、上海等地工作开展的较好,可以维持目前状态。
三、贯彻《指导意见》应优先落实的几个事项
《指导意见》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求真务实、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但是,从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和协会建设的实际出发,以下几个事项是做好协会工作的重点,各协会应优先加以落实。
(一)要抓紧时间集中精力解决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问题
一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启动体制改革工作,为省以下协会的改革起示范作用。要增设部分专业工作委员会,理顺中介机构会员与理事会的关系;加强秘书处队伍建设,实现全部或部分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二是在年内将选择三分之一以上省级协会进行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秘书长年龄超过岁的,可以干到届满,届满后如工作业绩突出、确需连任的,由理事会批准,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核准。行业协会的换届、主要人员聘任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
三是协会在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上要积极探索创新。要借鉴先进协会的经验,建立有效的协商议事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明确会长和秘书长的职责权限,强化协会内部管理,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工作人员的竞争激励机制,实现高效运转。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四是各协会要召集会员认真研究改革发展问题,共同协商会费收取办法以及人员管理办法,打牢协会开展工作的基础。
(二)行业协会要牵头开展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要加强自律,加快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进程。诚信建设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当前保险业共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行业协会可以发挥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充分、地位中立的优势,牵头开展诚信建设。当前,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应从基础工作抓起,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制定承保、理赔和服务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牵头,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业务领域内的专家集体研究制定;各地协会积极配合,注意收集反映基层公司客户服务的成功经验,以及有关意见和要求,争取尽快完成服务标准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二是强化协会对人的管理职能。保监会将继续创造条件,使协会承担人电子化考试工作。在此基础上,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人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对人的资格、执业和流动管理。个人保险人是保险界接触社会的“终端”,如果能切实管理好人这个队伍,在社会上树立了规范、专业的形象,比任何宣传都更有效果。
三是积极参与保险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逐步建立面向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建立各公司的一般性业务信息沟通交流网络;其次是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包括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的被保险人名单等;再次是收集专门信息建立行业数据库,如车险风险信息库、特殊承保理赔案件数据库等,加强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公共经验数据的积累,实现费率厘定科学化、精确化。
(三)要创造性地为会员服务
一是要加强协会条款的制定。在某些领域如工程保险或者带地方特色的险种,会员公司共同制定和采用行业共通性的条款以及技术标准,可以避免各自为战造成的资源浪费,也增加了条款的科学性,减少运营风险。部分行业协会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目前保监会关于条款费率备案的办法中还没有协会条款方面的申报规定,只能通过公司分别上报条款的方式采用协会条款,今后我们将积极反映这个问题,争取使协会可以直接申报条款费率,由会员公司协议使用。
二是积极解决合同纠纷。虽然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利益,但从维护行业信誉的角度出发,也应对合同纠纷做出公平、公正的调查处理,社会各界也对保险行业协会解决该类问题有很高的期望。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做好保险信访工作的经验,可以给大家一些借鉴。信访工作看似不易,但只要摆正位置,规范程序,把握态度,用对方法,还是可以做好的,大家要有决心和信心。
四、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指导意见》是一个操作性文件。各单位要在这次会议后,按照会议的部署,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结合当地的实际,迅速行动起来,创造性地将《指导意见》落到实处。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避免走弯路。
(一)要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和本协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不能大而化之,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各保险公司参会人员要向公司领导汇报,大力支持协会改革发展工作。要做好协会的主人,充分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各保监局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修改和完善对辖区内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或办法,科学制定改革方案,规定改革的时间表,并及时将改革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向保监会反映。
(二)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建设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协会建设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少设专门机构,少设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等社会资源和会员公司的力量开展工作,协会从中更多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要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指导意见》的本身就体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协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进行了多种制度设计,供协会因地制宜自主选用,如会费收取方式、组织架构的设计、党组织的挂靠方式等。《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不具有强制性,各协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逐步落实,如《指导意见》中所列出的行业协会职能较多,部分协会可能会有压力。但并非要求每个协会都在短期内全部落实,而是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根据当地和协会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
(四)要坚持非营利性的根本方向。为解决协会目前的经费困难,《指导意见》规定协会可以开展有偿服务,而且也将部分考试等收费性工作委托给协会。但这只是为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不是让协会营利。协会的根本宗旨是为会员服务,要坚决防止有利就干、无利不干或少干的倾向,在市场化的同时坚持正确的方向,不能偏离协会根本性质。
(五)要摆正协会秘书处的位置。秘书处虽然是协会的常设机构,但并非协会的主体,协会的真正主体是理事会,是会员单位。随着协会“联合国模式”基本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机制的改革,秘书处一定要摆正位置,积极发挥办事机构的服务作用。摆正秘书处位置的关键在于秘书长。秘书长要按照新的运行机制的要求,带领秘书处做好各类会议材料的准备、记录以及执行工作,当好理事会的参谋助手,搞好协调安排,让理事会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顺利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