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高考家长帮为您分享了党政机关公文写作模板优秀10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一些启发。
2022公文写作 篇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xx年第4号)
工信部信管函[20xx]466号
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xx年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
(一)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截至三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32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16亿户;固定宽带接入用户达到2.92亿户,其中8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87%;移动宽带用户达到8.85亿户,占比达67.3%,其中4G用户维持高速增长,1-9月净增2.56亿户,总数达到6.86亿户。20xx年度“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名单公示,确定了39个试点城市。
(二)网络运行安全畅通。三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三季度,通信行业周密部署,聚全行业之力圆满完成G20杭州峰会通信保障工作,全力应对了湖北、湖南、安徽、河北等地暴雨洪涝灾害和“莫兰蒂”等台风灾害,累计出动应急通信保障人员36.8万人次、应急车辆15.7万台次、发电油机17.3万台次,发送应急短信息12.1亿条,全力保障救灾指挥及公众通信畅通。
(三)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截至三季度,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累计达62.1亿吉比特,同比增长122.7%;固定互联网使用量保持较快增长,固定宽带接入时长42.7万亿分钟;智能手机出货量持续增长,达到3.71亿部,同比增长13.5%;物联网终端用户达到8761.7万户,同比增长45.8%。进一步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向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渗透,培育信息技术产业增长新动能,带动相关业务加快发展。
二、电信用户申诉举报情况
(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三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共受理有关电信服务的申诉22719人次,环比下降1.9%;季度百万用户申诉率为12.5人次,环比下降0.4人次(详见附件1、2)。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26.9%,环比上升2.4%,用户主要反映固定宽带上网和无线信号覆盖问题;用户服务类申诉占比42.4%,环比上升2.0%,用户主要反映投诉后,企业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30.7%,环比下降4.4%。
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调查、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二)垃圾短信举报情况。三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有效垃圾短信举报29818件次,同比下降35.5%,环比下降21.5%。其中“点对点”垃圾短信举报16147件次,同比下降54.9%,环比下降12.6%;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垃圾短信息共计5040件次,环比下降32.8%;“端口类”垃圾短信举报8631件次,同比下降17.4%,环比下降28.3%。相关垃圾短信举报已转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采取为用户屏蔽信息、发送号码纳入黑名单、停短信功能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不良手机应用举报情况。三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共接到不良手机应用有效举报350544件次,同比上升205.8%,环比上升35.4%。通过“安全百店”联动机制,联合应用商店、安全检测厂商对其中存在问题的1057款不良手机应用进行了下架处理。
三、电信服务监管情况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有效防范、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发展蔓延势头,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信息通信行业从根源上采取措施 严厉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专题会议,强调从源头上采取硬措施,加强督查落实,深入开展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各项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进行了暗访和抽测。共暗访了26家移动通信转售企业109个营销网点的新入网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网点37个,违规比为33.9%,比20xx年1月份抽查降低了11个百分点;共抽测了8家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实名登记信息合规率,其中分享通信为91.30%,话机世界为95.48%,远特通信为95.95%,迪信通为96.46%,海航信息为98.28%,苏州蜗牛为99.53%,小米科技为99.59%,爱施德为99.73%。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规范秋季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竞争秩序相关工作。会议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坚决杜绝校园电信业务市场不正之风,严格落实电话实名制,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防汛通信保障工作会议,就深入贯彻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在岳阳防汛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汪洋副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做好下一步防汛通信保障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再落实。
(五)三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50家手机应用商店的应用软件进行技术检测,发现违规软件29款,涉及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恶意“吸费”、强行捆绑推广其他无关应用软件等问题(详见附件3)。组织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和168家增值电信企业399项业务进行抽查,发现11项增值业务存在问题,涉及资费提示不清晰、业务内容更新不及时、业务内容与名称不符、业务无法使用等(详见附件4),已督促整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侵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问责督办20件次,查处违规电信企业27家次。
(六)三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对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收到的通讯信息诈骗用户举报情况(涉诈骗投诉108019件)进行了通报,组织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对通报中涉及的号码进行了核实,督促相关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北京电信、广东电信、福建电信、江苏移动、广东移动、北京联通、安徽联通等举报量较高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主管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
四、经营及消费提示
(一)经营提示
1.各基础电信企业及移动通信转售企业针对通讯信息诈骗、骚扰电话等问题,要严格按照“信息通信行业从根源上采取措施 严厉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专题会议要求,抓好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2.各基础电信企业及移动通信转售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及《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从严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工作,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二)消费提示
1.工业和信息化部提醒广大用户,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个人信息,谨防通讯信息诈骗。
2.工业和信息化部提醒尚未进行实名登记的用户,请按照各电信企业通知的补登记方法,配合做好真实身份信息补登记,防止因未实名登记影响正常使用通信服务。
3.工业和信息化部提醒广大用户,要充分认识和全面了解域名行业的基本情况,理性决策,谨慎参与域名投资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查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11日
2022公文写作 篇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世纪坛地区燃放焰火的公告
12 月31 日晚,喜迎奥运祝福北京——迎接20xx 年奥运年主题活动将在世纪坛举行。依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20xx 年12 月31 日晚喜迎奥运祝福北京——迎接20xx 年奥运年主题活动期间,将在世纪坛地区燃放焰火,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如何写党政公文写作 篇三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厂厂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提高厂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厂务公开的原则
1、遵循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
2、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3、有利于增加企业管理工作透明度;
4、有利于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5、有利于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二、厂务公开的内容
1、企业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2、企业财务状况;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5、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三、厂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负责部门。(见附页)
四、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由厂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共同负责。成立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厂主管领导、纪委、工会、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厂党委书记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厂工会、办公室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厂务公开的情况。
附:厂务公开的项目、责任部门、形式和程序
一、企业年度发展目标,中长期发展计划公开细则。
(一)主管部门:办公室
(二)主管部门的责任,通过有效途径,使职工了解企业年度工作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情况,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对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三)公开内容
1、计划编制的原则;
2、计划的内容和计划分解、落实情况;
3、计划执行结果。
(四)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1、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计划由办公室提出初稿,经法人代表、总经理同意后由厂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2、召开企业中层干部扩大会议,对上述计划进行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3、提交厂职代会讨论审议,定稿后上报…..集团公司;
4、由各部室、分厂向干部、职工公布和贯彻上述计划;
5、半年或一年总结执行结果向职工公布。
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公开细则
(一)主管部门:办公室
(二)主管部门责任:通过有效的途径,使厂职工了解决定的背景、原则和内容,征询意见、建议,整理成文。
(三)公开内容
1、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背景和决策原则:
2、决策征求意见阶段、决策阶段、实施阶段的内容和情况。
(四)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1、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由总经理或有关领导根据企业各时期的情况提出,由办公室写出初稿,送厂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征询有关部室、分厂意见后形成正式决策;
2、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应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3、正式公布实施;
4、公布实施结果。
三、重大改革方案公开细则
(一)主管部门:改革项目部门负责,办公室协助。
(二)主管部门的责任:通过有效的适当途径,负责向职工公开企业重大改革方案,使职工了解本企业改革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对合理部分加以采纳。
(三)公开内容
1、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目的和制定方案的依据;
2、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
3、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1、重大改革方案的讨论稿由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提出,提请法人代表审批,发送其他厂领导,有关部门和职工讨论,归纳意见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修改;
2、正式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3、公布实施;
4、公布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结果。
2022公文写作 篇四
考评组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x月,我被组织任命为办公室副主任。主要分管秘书一科、督查科,侧重办公室行政事务。x个多月来,在主任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配合支持下,我围绕办公室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努力适应新的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中大家的智慧,凝聚大家的力量,不敢有丝毫的懈怠,扎扎实实地开展了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下面,将我任职以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述职,请予评议。
一、主要工作目标
1、根据集团公司整体部署,搞好调查研究,掌握上级政策和基层情况,抓好办公室拟办的有关信息刊物,为集团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2、起草集团公司行政方面的工作报告、领导讲话、文件等有关材料。
3、对集团公司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指示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组织秘书人员的业务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秘书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5、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及办公室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措施和效果
一是加强文稿起草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文字质量。积极开展“传、帮、带”和岗位练兵活动,组织秘书班子完成了大量的写作任务。先后起草了“劳模会报告”、“重点工程建设动员报告”、“转变干部作风动员报告”、“向省委巡视组的汇报材料”、“全国煤炭行业人才工作会议经验材料”、“下半年安全工作报告”、“下半年工作会报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动员报告”、“全国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经验材料”、“集团公司现场办公汇报材料”等等。
二是落实督查督办职能,促进了集团公司政令畅通。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党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开展督查工作。重点突出了对集团公司职代会确定的15项重点工程的督查,坚持每月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通过《信息》及有关渠道,及时向领导进行了反馈。集团公司转变干部作风动员会后,根据党委安排,对各单位贯彻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了督查。
三是认真参与调查研究,积极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指示,先后组织了两次关于机关作风建设的座谈会,分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对改进机关作风进行了调研,对最终形成《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实施细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8月中旬,积极参与了安全生产调研,摸清了九矿七厂今年后几个月的生产预计完成情况、明年的生产准备情况,以及各单位十年生产规划的制定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四是服务党政中心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在集团公司的重大工作方面,积极协助范主任做好协调服务。先后参与了第七次党代会的会务组织工作、中央12家新闻采访的接待工作、周边农民封堵公路、铁路的处理工作、科技创新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董事会秘书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发挥了参谋和助手作用。
五是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努力为领导、机关和基层提供服务。坚持加强信息建设,将集团公司领导的重要指示通过《信息》及时进行传达,对基层单位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通过相关的信息渠道,随时了解掌握方方面面的情况,特别是基层单位一些好的作法和经验,依托《信息》及时向领导反映,为领导把握全局、正确决策提供了依据。今年以来,《信息》已经编发23期。另外,还新编了《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讯录》,为全集团公司提供了通讯联络方面的良好服务。
三、廉洁自律情况
我一贯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五条禁令”。工作中守原则,讲公道,时刻提醒自己,“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办的事坚决不办”,没有吃拿卡要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没有参与过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2022公文写作 篇五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xx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xx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xx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6.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交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9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4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 篇六
为了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下面是通告的详细内容。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了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16年11月20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机构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其所属的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大厅业务受理范围及办公地点和咨询电话
(一)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服务大厅负责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范围内不涉及房屋的国有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及信息、档案查询,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土地信息、档案查询;
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林木、林地和不涉及房屋的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
各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不涉及房屋的土地和林木、林地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景阳服务大厅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自然人和不动产坐落于朝阳区、宽城区、绿园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含存量房转移登记中的司法机关裁判、企业改制和拍卖业务)及信息查询,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九台区)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查询。
(三)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经路服务大厅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自然人和不动产坐落于南关区、二道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含存量房转移登记中的司法机关裁判、企业改制和拍卖业务)及信息查询。
(四)服务大厅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咨询电话:0431-88779532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景阳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登记业务咨询电话:0431-81810550
档案业务咨询电话:0431-81810371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经路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130号
咨询电话:0431-88730920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1178号
咨询电话:0431-85251607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
咨询电话:0431-85260091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1777号
咨询电话:0431-89991021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道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2887号
咨询电话:0431-84638004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洛阳街1155号
咨询电话:0431-8781283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中心
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咨询电话:0431-84858678
长春新区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龙湖大路5799号
咨询电话:0431-81335744
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要件、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可点击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者长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网站查询。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咨询,可拔打电话:0431-82009080。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事项说明
1、 2016年11月20日前由国土、房产、林业部门受理的各类登记业务,仍到原部门领取登记证书或者登记证明;2016年11月20日起新受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按照规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原登记机构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登记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3、 国家规定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暂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给予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部门负责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统一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
4、 房产、土地、林业各部门应当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后,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原房屋、土地、林权登记证书、证明和登记专用章的清理及销毁工作。
2016年11月16日
2022公文写作 篇七
各职能处室:
定于×月×日召开××××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
二、参加人员
××××××××××××××××××××××××××××。
三、会议时间
×月×——×日(会期×××,×××××报到。)
四、会议地点
××××××××××××××××××××××××××××。
五、有关事宜
(一)××××××××××××××××××××××××××××。
(二)××××××××××××××××××××××××××××。
(三)×××××××××××。
联系人:×××,电话:××××××××,传真:××××××××。
北京积水潭医院
××××年×月×日
如何写党政公文写作 篇八
20xx年镇党政办要继续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以增强素质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为根本,认真学习,强化素质,扎实工作,切实发挥好党政办枢纽机构的作用,新的一年,将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部门自身的管理,厉行节约
坚持集中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加强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为领导服务、为干部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能力;要通过学习,更进一步地提升党政办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党政办的战斗力,增强为民服务意识。
二、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要本着“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抢抓新机遇、实现新突破,再创新业绩”的目标,认真、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要较好地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1、做好党政办各项日常事务工作。及时准确把上级的通知和工作要求上报镇领导并传达到各站办所、有关人员中去,做到及时处理来文、来电传阅通知,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同时,积极认真地做好各种会议的会议通知、会场布置等会前筹备准备工作和会后的妥善安排等,为会议的顺利召开创造条件,保证各种会议的顺利召开。
2、提高文字材料撰写水平,进一步规范文秘工作。要从提高办公室人员的文字材料撰写水平入手,全面提高文稿质量,要立足实情,并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镇党委、政府工作报告、党代会、人大会等大型重要会议材料和其他阶段性的工作总结、汇报材料、典型材料等重要文稿的撰写,并一丝不苟地做好撰写、打印、分发镇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会议通知和上级政府、部门来文的收发、登记、传阅、归档等工作,加强档案材料的规范化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3、做好日常接待和信访工作。要充分发挥党政办作为政府机关的“窗口”效能作用,坚持做到对上级来人和来访群众都能笑脸相迎、热情接待;对信访件,要及时进行办理,深入实情调查,给信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4、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做好新闻信息报道工作。是调整充实新闻信息报道人员,要及时组织总结宣传我镇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建设进程中所取得的好经验、好作法和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加强新闻、信息报道,不断提高我镇的知名度,并严格宣传纪律,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
三、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新的一年,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坚持定期考勤,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平时接待来客等迎来送往的日常公务中,不违规违纪;要坚持原则,做好公章管理和使用,做到随叫随到、有事马上就办。同时,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加强督查工作。要根据上级的通知要求和我镇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阶段性的工作安排,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事项,及时督促各单位进行贯彻落实,并按期上报督查情况,为上级党委、政府和领导提供及时准备的情况,真正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
2022公文写作 篇九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和视野,根据工作需要,松原市委组织部决定面向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职位及数量
公开遴选15名工作人员,从事文字综合职位的公务员10名;信息管理中心(事业单位)职位5名,其中文字综合职位2名、计算机管理职位3名。
二、松原市委组织部遴选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资格条件
除必须具备《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德才兼备,立场坚定;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勤奋敬业,甘于奉献;作风严谨,廉洁奉公。
2.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认识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各类公文材料或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报考信息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职位的,应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及信息化相关知识、实际操作能力。
3.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20xx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年以上文字综合职位工作经历,文字综合能力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工龄可放宽到3年以上。报考信息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职位的,应从事计算机及信息化工作3年以上。
4.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报考信息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职位的,需具有计算机类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以上专业类别不允许以学位证所列专业报考。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文字综合能力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至37周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xx年6月30日。
6.中共党员。
7.身体健康。
8.应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且符合转任有关规定。
9.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涉及回避的,不在报名之列。
四、遴选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xx年6月14日至23日中午下班前。
2.报名方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由本人携带《中共松原市委组织部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及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市直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格条件、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等具体推荐意见,到市委一楼东侧组织部会议室现场报名。《中共松原市委组织部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可登录松原党建网,在“公示公告”栏下载。
(二)笔试和面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参加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实行100分制。
面试在笔试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人选,实行100分制。达不到报名比例要求的,按比例核销职位数量。笔试不及格取消面试资格,面试不及格取消考察资格。
笔试和面试各占50%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
参加笔试、面试人员名单以及考试时间、地点等另行在松原党建网“公示公告”栏内公布。
(三)组织考察、体检、试用和调入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在严格审核干部档案的基础上,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及体检合格的,择优试用3至6个月,原工作关系不变;试用合格的,正式调入。
政策咨询电话:
中共松原市委组织部
20xx年6月13日
2022公文写作 篇十
精准扶贫督查情况通报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完成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由区四家班子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督考局、区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五个督查小组,于6月21-23日对全区20个乡(镇)开展精准扶贫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组通过现场应知应会测试、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进村入户核查、产业项目实地查看等形式对各乡(镇)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果反映,大部分乡(镇)党委、政府能重视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有创新有亮点,精准帮扶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均成立领导机构,制定精准脱贫工作方案,特别是今年预脱贫摘帽的“15+5”的贫困村均制定有20xx年的脱贫计划或工作方案。根据“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工作要求,结合兴宾区实际,按照“321”的要求,即处级干部至少结对联系3户贫困户,科级干部至少结对联系2户贫困户,一般干部和村委干部至少结对联系1户贫困户。明确工作职责,上下联动,组织机关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进村入户,集中精力抓好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
(二)精准帮扶工作有序推进。一是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均已到位,大部分第一书记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自己挂点的贫困村屯情况都基本掌握,较熟悉实情。在入户调查过程中,群众知晓率较高,日常工作表现出色得到群众普遍认可的有:高安乡高连村第一书记、凤凰镇武宜村第一书记、三里村第一书记;正龙乡屯口村第一书记、蒙村镇洪江村第一书记、南泗乡下莫村第一书记、石陵镇上球村第一书记、桥巩镇毛塘村第一书记、良江镇松柏村第一书记和权村第一书记等。二是各乡(镇)作战图大都能够按照要求制作,从基础设施建设到产业发展、贫困人口分布标识清楚,没有漏项、漏村、漏户、漏人等现象。做得较好的有七洞乡、石陵镇、高安乡、陶邓乡等四个乡(镇)。三是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质量好。录入系统户表、村表、屯表、移民搬迁等数据准确、完整,采集的信息和录入信息高度一致,准确率高,如城厢镇、石牙乡。四是工作务实有创新。为更好推进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各乡(镇)在严格遵守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的程序基础上,群策群力,在一些环节上也进行工作创新,以点带面,取得良好成效。凤凰镇政府积极与银行洽谈,为贫困户申请小额信贷做好准备,鼓励武宜村贫困户利用山地优势,种植林木,勤劳致富;高安乡依滩村鼓励农户自主开办小型养殖场,并初见成效;桥巩镇毛塘村的帮扶单位即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与广西育茂农业有限公司洽谈合作,免费赠送贫困户每户1—4头小乳猪,年底前由育茂农业公司以每头2500元的价格向贫困户回收,积极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七洞乡产业扶贫(种桑养蚕),初具规模,已给贫困户带来实际收入,发展前景较好。
二、督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一是部分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对扶贫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工作主动性,工作的思路不清、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二是在测试应知应会过程中,仍有部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扶贫助理及工作人员、第一书记和村委干部对贫困户脱贫标准的“八有一超”、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十一有一低”的要求和内容都不清楚,答题效果不理想;三是部分乡(镇)扶贫专职人员配备不足或业务不熟悉,使精准扶贫工作进度缓慢。
(二)对结对帮扶干部满意度测评效果不理想。多数乡(镇)部分群众对脱贫的标准和帮扶的相关政策知晓率低,对帮扶的单位和干部不熟悉,不满意,给今后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材料归档不够完善。在前期的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的信息采集表中,一乡(镇)仍存在诸多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数据不一致,不按照督查文件中的档案目录整理归档,没有把档案材料分类装订成册。
(四)作战图制作不规范,内容有错漏。大部分乡(镇)在制作作战图时,没有按照要求制作,形式不规范,内容不统一,规格参差不齐。战图上的数据、文字不够准确,帮扶需求、帮扶措施逻辑不符,如帮扶需求写低保,帮扶措施又填产业扶贫,“八有一超”攻坚项目没有及时跟踪、及时更新,造成脱贫计划和攻坚情况不明。
(五)帮扶联系卡问题多。各乡(镇)帮扶联系卡制作模式不统一,所写内容有差错。同时仍有一些贫困村帮扶联系卡没有上墙。
(六)“雨露计划”宣传有待加强。大部分乡(镇)、村“雨露计划”宣传不到位,未能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
(七)部分第一书记履职能力不强。有的驻村第一书记对自己的职责不够明确,工作态度不够端正,怨言多,积极性不够,没有紧迫感,未能积极与所挂点贫困村的贫困户之间进行交流,为贫困户谋划脱贫的主动性不够,群众对第一书记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很低。甚至个别乡(镇)的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没有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乡(镇)必须以本次专项督查为契机,逐一对照贫困户贫困村精准扶贫工作整改清单,举一反三,加快落实整改,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坚决打赢我区“十三五”脱贫攻坚的开局之战。
(一)整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政策宣传要到村、到屯、到人,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工作的知晓率,便于群众监督。
2.加强领导,靠前指挥。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亲自过问,做好安排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人员具体做,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自上而下的层级管理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层层负责制,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各乡(镇)要加强对各村的督导力度,督促及时查漏补缺,进一步搞准精准扶贫工作,确保贫困对象准确无误、脱贫任务完成情况真实可靠,加快工作步伐。
4.强化考核,严格奖惩。把脱贫攻坚的实绩,作为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帮扶工作中有实招、干实事、见实效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领导班子予以问责,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整改时限。此次整改必须于20xx年7月15日前完成,并撰写整改落实情况汇报(乡、村级作战图拍照片上传至区指挥部办公室邮箱),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兴宾区精准扶贫指挥部322办公室。汇报材料电子版发到区精指办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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