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高考家长帮为大家整理的建筑管理制度(优秀6篇),希望能够给您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启发。
建筑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条 会计应该以会计期间分期决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月度为会计中期。
第二条 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该归档。
第四条 会计凭证按月、按照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表明月份、季度、起止年、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年内资料由子、分公司财务科长保管,一年后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五条 会计报表应按照季度、年度按时归档,由财务管理部指派专人管理,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六条 对上述五条中出现一处遗漏或错误,给予责任人30元罚款,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处罚。
第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其指派人员批准,如出现泄密现象对财务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轻则罚款500元,重则罚款1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
建筑管理制度 篇二
起重工
1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应站在能够到全面工作的起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2 80吨以上的设备和构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3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4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5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
6编结绳索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7地锚(桩)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置设置,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8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
9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等措施。
10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11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12起吊物体,应合理设置溜绳。
建筑管理制度 篇三
1、管理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管理制度《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6、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运输。
9、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双人双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锌等剧毒物品应责成班组长级以上人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建筑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工作。
市、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方面。
重点鼓励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技术、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发布本市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目录。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质或者具备法定条件。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自治区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等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一)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应当从建筑物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进行研究论证,并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
(二)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内容,有完整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并在施工图中作出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第十九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在节能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签字认可。
(二)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三)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责任和义务:
(一)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并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
(二)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对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在墙体、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报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
第二十五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约定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所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对用电超过限额标准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进行节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超限额用电单位或者个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统计或者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节 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1、员工来源面向全国,重点在深圳
2、招聘方式:
方式一: 各部门负责人向行政部提交职位空缺信息表→行政部向媒体发布招聘信息→行政部跟进、初选并反馈给相关部门→部门初选→行政部约定面试时间→行政部、部门共同面试→部门定人选并通知行政部→行政部通知个人上班试用,并办理试用手续;
方式二: 各部门自行选定的员工通知行政部→行政部通知个人上班试用,并办理试用手续;
方式三: 个人自荐或公司员工推荐→行政部核实部门岗位空缺→行政部、部门共同面试→部门负责人定人选并通知行政部→行政部通知个人上班试用,并办理试用手续;
3、招聘信息发布渠道:
人才招聘网、公司网页、报纸及电视广告、人才市场招聘信息栏、其它
4、应聘人员通过电脑网络、信函、传真和现场投送等方式传递的应聘资料,由行政部负责收集整理,进行分类和初步甄选,交用人部门复选。
5、面试小组由行政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成,不得少于2人。
第二节 员工试用、转正、调动、离职
一、试用:
1、 面试合格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员工入职时间及入职手续的办理:员工上班第一天应填写《聘用人员人事档案表》,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资质证明、奖励证明、近三个月体检表等。对于资料提供不全者,行政部应负责跟进,督促其尽快办理,对于有意拖延或拒绝办理的,行政部应通知部门负责人并上报总经理,超过一个月未办理手续的,行政部可以建议辞退;
2、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对于工作能力表现突出且无不良考勤记录的员工,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但不少于一个月,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审定后,交由行政部备案;对于不能胜任试用岗位,又无其它岗位可以调换的,或严重违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或人际关系较差且严重影响团队合作的员工,予以辞退;
二、转正:
试用期满,由员工提出书面的转正申请,经部门负责人、行政部审批并由总经理审定后,由行政部办理转正及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签定手续;
三、户籍调动:
《员工劳动合同》签定后,员工可申请户籍调动,填写《户籍调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同意、总经理审定后由行政部根据员工个人需要为其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或上集体户口,或人事档案的调动等手续;凡要求户籍调动的员工需在申请之日起与公司签定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而离职(包括请辞、自动离职、开除)的员工需付清公司为其调入公司所支付的所有费用3000元(大写:叁仟元)。三年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离职手续与其他员工等同办理。
四、离职:员工离职分为辞退、请辞、自动离职、开除四种
1、辞退: 下列情形予以辞退
①拒办入职手续者;
②试用期内无法通过考核者;
③提供虚假证明者;
④员工无法适应岗位发展要求,又无其它岗位可选择者;
⑤公司因经营情况不佳而裁员时;
⑥依据本制度其它条款予以辞退者;
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行政部提前30天书面向被辞退者提出;被辞退人可以选择在这30天内继续按考勤制度要求上班,然后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也可以选择立即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合同期内的员工被辞退时,公司补偿被辞退人自离职日开始一个月工资;
辞退程序:
行政部负责人将盖有公章和总经理签名的离职申请、审批、交接表'交于被辞退人→办理岗位交接→办公交接(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图书归还、钥匙、证照印章、文件档案、技术资料等)→到行政部核定工资(当月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另补发一个月工资)、奖金、保证金、公司代付的费用→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报销款、保证金的核定手续→到行政部办理人事档案注销→到财务部领款→行政部办理人事档案调动手续(或有);
拒不依以上程序办理的,财务部不与清算,且按旷工处理;
2、请辞:
合同期内的员工若欲终止合同,可以请辞,主办、专业负责人以下级别须提前30天提出;主管、项目负责人以上级别须提前60天提出;部门经理、主任工程师以上级别须提前90天提出;流程如下:
填写'离职申请、审批、交接表'→办理岗位交接→办公交接(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图书归还、钥匙、证照印章、文件档案、支票等)→到行政部核定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奖金、保证金、公司代付的费用→到财务部办理借款的、报销款的核定手续→部门负责人、行政部、总经理审批→到行政部办理人事档案注销→到财务部领款→行政部办理人事档案调动手续(或有);
拒不依以上程序办理的,财务部不与清算,且按旷工处理;
3、自动离职:
指员工未办理任何请辞手续而拒不上班的。对于自动离职人员,公司有权不发当月工资及所有未发奖金、不退保证金、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并视公司损失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民事或及刑事的法律措施,并且行政部发文通告、归档;
4、开除:
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或即将造成公司经济的、法律的、名誉的损失的员工,公司予以开除,公司不发当月工资及所有未发奖金、不退保证金、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赔偿或及刑事责任:
行政部发文通告→责令被开除人按请辞程序办理办公交接手续(工资、奖金、保证金冻结)→拒不办理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节 员工薪酬体系
暂无
第四节 员工绩效考核、晋降级、奖惩制度
一、绩效考核:
1、技术人员及技术管理人员
⑴ 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核,根据每个项目完成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室主任、部门负责人,在项目责任表后附加每个成员的项目考评,作为季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⑵ 由室主任,部门负责人对各设计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⑶ 由部门负责人及技术委员会对室主作,主任工程师级别以上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⑷ 年终绩效考核根据每年元月初,由室主任以上技术管理人员提交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综合考评依据;
2、行政、财务、营销人员
⑴ 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提交季度工作计划和每年元月提交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季度综合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依据;
〈WWW.SHUBAOC.COM〉⑵ 季度奖发放前填写各级人员季度考评,作为综合考评依据;
⑶ 行政、财务、营销负责人负责填写主管以下人员考评,其本人及以上职别人员考评由董事会负责;
3、项目考评与季度考评为简评,员工如出现较大过失可设定季度奖折减系数和行政处理意见;
4、综合考评是员工年终奖、行政奖惩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应确定年终奖折减系数和行政奖励意见;
二、晋、降级
1、项目负责人及以下技术岗位晋、降级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办理,总经理审定;
2、主任工程师以上技术岗位晋、降级由部门负责人推荐、技术委员会批准,行政部办理,总经理审定;
3、员工职称评定由行政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办理;
4、其他行政与技术的管理岗位晋、降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处罚
1、奖励方式分为以下两类:
⑴ 行政奖励:通报表扬、提前转正、晋级(行政或技术)、优秀员工奖等;
⑵ 经济奖励:发放奖金、物质奖励、公费活动等(数量由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批准);
2、处罚方式分为以下两类:
⑴ 行政处罚: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辞退或开除等;
⑵ 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损失等(数量由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批准);
3、晋、降级程序
⑴ 提拟:部门负责人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奖惩意向,负责填写《员工奖惩申请表》表述奖惩理由及奖惩办法;
⑵ 核准:由行政部核准;
⑶ 审定:由总经理审批;
⑷ 归档:所有奖惩情况必须归入个人的人事档案;
⑸ 执行:所有奖惩一经批准,必须在当天内执行,并在当月兑现,由行政部执行;
罚款收入用途:公司财务部为行政部单设员工福利改善基金,罚款所得拨入行政部员工福利汇总基金;
第五节 员工人事合同
一、合同签定:
1、劳动合同订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试用员工需填写'聘用人员人事档案表';
3、试用期满后,公司将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以深圳市劳动局编制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为蓝本,根据岗位、职位的不同,合同中的第十一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应补充如下:
⑴ 室主任(主任工程师)以上级:① 合同一年一签;
② 离职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且应按交接要求办理;
部门主管以上级:① 合同一年一签;
② 离职须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且应按交接要求办理;
部门主办以下级:① 合同一年一签;
② 离职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且应按交接要求办理;
应届毕业生、调干人员、入公司集体户口的员工:① 合同三年一签;
② 请辞需付清公司为其调入公司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⑵ 严格按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执行;
⑶ 特殊岗位人员:
行政、财务、营销部负责人、会计、出纳、档案员、设备主办:
① 深户担保; ② 保证金:3000元;
4、公司与员工双方确认合同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公司与员工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或补充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订立合同。
6、因双方约定条件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履行合同。
7、劳动合同因员工离开公司而解除。
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期限为一年,续订后的劳动合同,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9、人事关系在公司的员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须于十个工作日内将人事关系转出。其中解除劳动合同后调出人事关系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出人承担。
10、临时合同:
包括临时清洁工:需有担保人;
独立建筑师合作协议:按协议条款执行;
营销部工作室: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行政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三、人事档案管理:
1、所有人事档案由行政部指定档案员负责保管;
2、行政部应在员工入职当天建立员工人事档案;
3、人事档案要求内容完整,真实全面反映员工个人情况和在公司的工作经历,人事档案资料必须使用蓝(黑)钢笔工整书写;
4、人事档案统一存放,按部门分类归档,做到第三人可查;
5、人事档案由初始资料和后续资料两部分组成:
⑴ 初始资料包括:聘用人员人事档案表、个人简历、面试记录、入职登记表、体验表、担保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等;
⑵ 后续资料包括:劳动合同书、员工转正申请批准表、员工岗位调表、奖惩记录、晋降级证明、职称评定资料、户籍调动资料、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清单等;
6、人事档案的调档:只有部门负责人以上级人员方可调档,调档时间不超过24小时,由档案员登记并负责及时归档;
建筑管理制度 篇六
一、管理责任
1、依据省厅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劳动用工第一责任人。
2、煤业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业务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矿长是第一责任人。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矿和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劳动用工制度
1、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必须落实“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的管理制度。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井下劳动用工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与施工单位建设期一致,各矿不得以矿名义代为签订,所有施工人员社会保险应由中标施工单位代为缴纳,各矿不得以矿名义代为缴纳。
2、施工单位井下人员必须经过审核备案,于10月底完成。
3、施工单位井下人员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各矿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单位负责每月10日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和《工资支付登记台账》,工资发放后由用工管理人员填写发放金额,经施工人员本人、项目经理、矿综合办负责人三方共同签字、施工项目部盖章,交本人保存。
4、煤矿从业人员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制度,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xx年不低于75%,20xx年力争达到100%,20xx年1月1日起不再招用其它社会人员。
三、劳动用工、人员配备标准
1、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执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
2、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设项目经理1人,项目副经理4人、技术主管1人,以上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必须到省厅备案。以上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项目部同时任职。
3、施工单位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记录、人事档案资料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及日常业务指导,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4、施工单位特殊工种:
⑴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安全检查员、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和班组长等人员,各工种每小班人员配备必须达到定员标准。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
(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⑵特有工种指:机、运、通、皮、采、掘等各岗位工种人员,上述人员必须配足,不得缺岗。需持相关工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有煤炭相关专业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施工项目井下施工人员配备标准:综采工作面不低于90人/面,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不低于110人/面,掘进头不低于45人/头。
四、施工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1、为确保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因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不足,矿有权招聘相应岗位人员,实行委派制度,由三方签订委派协议、确定岗位职责、工资及相关待遇、考核标准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或机电设备事故,当项目部无法处理或在2小时以内不能处理完的,矿有权根据事故情况,委派矿方特殊工种人员协助参与处理。劳务费用200元-300元/工,所产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从工程结算费用中扣除。
五、施工单位领导跟班制度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层必须执行跟班制度,每月正职下井不得少于18个、跟班不得少于10个;副职(含技术主管)下井不得少于24个、跟班不得少于22个,休假、公假的相应核减下井、跟班数量,相关职责按照下井、跟班制度执行。
六、档案及资料管理
1、矿协助、指导项目部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2、施工单位必将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交矿综合办管理。
3、地方政府和公司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提供。
七、考核管理规定
1、因劳动用工工作未做到位,致使建设单位工期不能按计划开工,延误工期或停工达一天及以上者,每延误一天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另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元,合同另有专门约定的执行原合同。
2、每月由矿长牵头,组织矿综合办公室、调度室、安监科等科室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未开展正常检查、考核的,对矿长罚款1000元/次,对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3、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健全的,对项目部罚款500元;施工人员未按“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规定执行的,对项目部按缺少的项目或人数罚款200元/人(项)。
4、施工单位井下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审核备案的,对项目部按缺少备案的人数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必须实行井下施工人员《工资登记卡》制度,并严格执行,未执行制度的每次罚款20000元,并强制执行,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工资卡未按规定执行或未签字的,对项目部按所缺人数每人次罚款100元。
6、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未达到规定的',每降一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各项资质证件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款500元-20xx元。
8、施工单位必按规定配备各类人员,经理层每缺一人罚款5000元/人月;特殊工种人员每缺一人罚款1000元/人月;采煤、掘进工人每缺一人罚款500元/人月,劳动用工管理人员未配备的,罚款500元/月。
9、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委派制度,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影响生产达2小时以上的,每超1小时罚款5000元。
10、施工单位领导干部下井次数、跟班次数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分别罚款200元/个、500元/个。
11、跟班晚下井、提前升井及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500元。
12、施工单位各类人事档案未建立的,每次罚款200元。
13、未按规定提供各项资料的,每次罚款200元/次。
14、各矿综合办每月负责将施工单位各项考核情况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罚款金额从月度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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