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制度 篇一
员工体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了解员工身体健康情况,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更好的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使员工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三条 体检组织机构及类别
1、组织机构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员工体检。
2、体检类别
a、入职体检
新员工经面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即将入职的人员到指 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b、年度体检
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同一年内入职的新员工不 再重复体检。体检时间根据情况再定。
第四条体检项目
1、入职体检:肝功、心电图、胸透
2、年度体检:肝功、肾功、心电图、胸透、B超(女性:肝胆脾胰、子宫附件;男性:肝胆脾胰、前列腺、膀胱、输尿管)、血糖、血常规、血脂、尿常规。
第五条 体检管理
1、入职体检
体检合格员工体检报告与员工入职材料等并入员工个人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不合格员工,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2、年度体检
人力资源部门建立员工体检档案。体检不合格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的要离岗治疗,待完全康复后方可工作。
3、特殊员工体检
对特殊员工(如怀孕期间等),特殊处理。
第六条 体检要求
1、入职体检: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即将入职的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2、年度体检:员工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七条 体检费用
1、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并被公司录用的员工,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患有传染性疾病等未被公司录用的,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2、年度体检 :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员工体检制度 篇二
员工健康体检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有效预防疾病的发生,真正达到关爱员工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在职职工。
三、体检组织部门:由公司人资部组织员工体检。
四、体检类别:
1、入职体检:面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入职前需到指定专业医院进行体检,持体检合格表办理入职手续。
2、体检:在职正式员工将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50岁以上员工每年两次体检。
3、特殊岗位体检:公司对在职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五、体检项目:
1、入职体检:肝功、胸透、血常规、尿常规等;
2、体检:内科、外科、肝功、血常规、尿常规、胸透、B超、妇科等;
3、特殊岗位体检:肝功、血常规、胸透、内科、血压、肺活量、心电图等。
五、体检管理:
1、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员工体检报告与该员工入职材料等存入员工个人档案,由公司人资部负责管理。体检不合格员工,公司将不予录用。
2、体检:由人资行政部建立员工体检档案,每年体检报告备案保存。体检结束后,公司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本人;体检不合格者,员工治疗后复查;属于传染病的员工需要离岗治疗的,待完全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3、特殊体检:在职特种作业人员体检结果由人资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体检合格的员工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不合格的进行调岗并进行治疗。
六、体检要求:
1、员工体检需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正规体检中心进行;
2、体检在每年7月或8月进行;50周岁以上员工体检在每年4月和10月进行。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在每年7月进行。
七、体检预算:
1、入职体检:根据入职焊工及喷涂工人数:200元/人×10人=2000元入职满三月后报销体检费用);
2、体检:在职正式员工:400元/人×400人=16000元
3、特殊岗位体检:在职一年的特种作业人员:200元/人×20人=4000元 员工体检预算共计约:22000元。
XX公司
XX年X月X日
章 执业规则 篇三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体检制度 篇四
职工健康体检制度
一、目的
根据我司经营性质及为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在岗职工。
三、体检组织机构及类别
(1)组织机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职工体检。(2)体检的类别
◇入职体检:新职工经面试合格后,由办公室通知并由专人陪同到我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我司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接触过传染病原,按我司规定,应立即进行专项体检。
四、体检项目
(1)入职体检:肝功、胸透、心电图、内科、外科、尿;
(2)体检:血糖、血脂、肝功、内科、外科、耳、眼、胸透、B超、妇科等;
(3)特殊体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体检管理
(1)入职体检:体检合格职工体检报告与职工入职材料等并入职工个人档案,由司人劳科负责管理。不合格职工,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2)体检:由办公室建立职工体检档案,体检报告备案保存。体检合格职工,告知本人;不合格职工,通知本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的要离岗治疗,与其接触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待完全康复后方可工作。
(3)特殊体检:体检合格的继续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离岗治疗。
六、体检要求
(4)职工体检确定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在每年3或4月进行;(5)入职体检由办公室或本部门指定人员陪同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6)体检:职工按我司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7)特殊体检:按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章 附则 篇五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第三十五条 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体检制度 篇六
幼儿入园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1、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儿童入托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儿童入园(所)时应将母子健康手册或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卡交给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离开托幼园所两个月以上,再入园(所)必须重新体检,入托入园前体检率应达到100%。
2、儿童入园(所)后应按年龄定期体检:1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一次,1-3岁内幼儿每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一年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儿童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定期体检率的计算按每年“六月一日”前后的体检为准,新入园(所)未满一个月者不可列入应查人数之内。
3、身高、体重、视力检查:身高、体重检查示范园每季度一次,1级园每半年一次。视力检查每半年一次。所有在园(所)的婴幼儿每年查血红蛋白一次。
4、严格执行晨间的检查及全日制观察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1)晨检工作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采取保健医检查、班上教师检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不论选择哪种方式,均由保健医生负责确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步骤包括:一摸二看三问四查,观察儿童精神、脸色、体温,询问在家的健康状况,根据儿童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作有重点的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等。
(3)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儿童去医院就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4)儿童带来的药品,要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作好登记,并由家长签字。按时给儿童用药。
(5)保健人员应每日午后、儿童离园前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儿童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6)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婴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儿童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人员联系并作好全日观察记录。
章 外出健康体检 篇七
第二十三条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章 执业条件和许可 篇八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体检制度 篇九
员工体检制度
一、体检目的
为关心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让员工更好的开展工作,特开展公司员工健康体检,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入职一年(不含)以上公司正式员工
三、体检时间
(一)每年安排一次员工健康体检;
(二)体检时间定于每年09月份到11月份,具体时间及组织工作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四、体检项目分类
(一)入职体检必须包括:乙肝五项、血常规18项、胸透、内科、外科;
(二)在职员工体检:根据公司提供的体检项目或套餐进行;
(三)特殊情况检查:根据体检报告结果如有异常,为了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公司有权要求其本人进行专项的深入检查。
五、体检经费
(一)入职体检费用:自理;
(二)在职员工体检:体检费用由公司负责。超出所负责的项目费用或本人放弃当年体检机会从而产生的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三)特殊情况检查:所涉及的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六、体检管理
(一)入职体检
1、新员工如持有距入职报到06个月以内的体检报告可无需再次检查,直接提交原始报告即可。打印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文件无效;
2、体检合格者其本人报告原件及个人入职资料一并纳入公司人事档案存档,本人可留存复印件或电子版文件。如人员离职可申请领取报告原件;
3、对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公司将不予录用。
(二)在职员工体检
1、对于体检结果,公司有告知的义务。对于体检有不合格项的人员公司将通知本人进行特殊情况检查,需要进行治疗的人员责令进行离岗治疗,待康复后方可工作;
2、员工体检报告原件由行政人事部进行存档,视同本人人事档案资料。本人可申请进行复印、拍照;
3、如人员离职,可申请领取体检报告原件。
七、体检要求
(一)新入职员工体检机构必须为北京市二甲以上医院或正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
(二)新入职员工必须在入职报到当天提交体检报告原件。如未能提交者入职时间顺延,直至入职资料齐全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三)距体检时间一年以内入职的员工不纳入当年公司组织的范围内,自下一开始享有此福利;
(四)在职员工参加公司体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者须按照公司体检项目要求在北京市二甲以上医院或正规体检机构自行体检,并将报告原件提交到行政人事部存档,费用自理;
(五)因出差、休假、住院、产假等原因导致错过体检时间的,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进行个人先行垫付体检,本人持报告原件及发票进行费用报销;
(六)如发现体检卡丢失、失效等个人原因导致未进行体检的,其本人体检费用自行承担。如发现转让、买卖等恶劣行为的除费用自行承担外将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严惩;
(七)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体检者,视同本人自动放弃;
(八)如员工患有疾病、不适于全部或部分体检项目的,须提前告知行政人事部或体检医师,如因隐瞒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自负;
(九)参加体检的员工在规定范围的体检机构中采用就近原则进行体检,不得影响工作。如在工作日进行的将按事假处理;
(十)体检结束后03个月内提出离职的员工,在其最后一个月工资中扣除其公司支付的个人体检费用并交还其本人报告原件;超过03个月离职的人员报告将与本人人事资料进行封存。
八、本办法自2018年09月01日起试行,如均无异议将自2019年01月起正式执行。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章 监督管理 篇十
第二十九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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